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何某与某货运代理公司、某劳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何某与某货运代理公司、某劳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裁判规则根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管理程度,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须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管理规则,用人单位监督管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等,双方之间的人格从属性较强,用人单位根据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向劳动者按月结算劳动报酬,经济从属性明显,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正文何某与某货运代理公司、某劳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基本案情某货运代理公司承包经营某外卖平台配送站点,负责该站点网约配送业务。
2019年5月27日,某货运代理公司与某劳务公司订立《配送业务承包协议》,约定由某劳务公司负责站点的配送员招募和管理工作。
何某于2019年7月28日进入某外卖平台站点工作,并与某劳务公司订立了为期1年的《外卖配送服务协议》,约定:何某同意在某外卖平台注册为网约配送员,并进入某货运代理公司承包的配送站点从事配送业务;何某须遵守某货运代理公司制定的站点工作制度,每周经提前申请可休息1天,每天至少在线接单8小时;何某与某劳务公司之间为劳务合作关系,某劳务公司根据订单完成量向何某按月结算劳务报酬。
从事配送工作期间,何某按照某货运代理公司制定的《配送员管理规则》,每天8:30到站点开早会,每周工作6至7天,每天在线接单时长为8至11小时不等。
何某请假时,均须通过站长向某货运代理公司提出申请。
某货运代理公司按照何某订单完成量向何某按月支付服务费,出现高峰时段不服从平台调配、无故拒接平台派单、超时配送、客户差评等情形时,某货运代理公司均按一定比例扣减服务费,而某劳务公司未对包含何某在内的站点配送员进行管理。
2019年11月3日,何某在执行配送任务途中摔倒受伤,其要求某货运代理公司、某劳务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其赔偿各项治疗费用,某货运代理公司以未与何某订立任何协议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某劳务公司以与何某之间系劳务合作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北京万泉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万泉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6【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0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印蒋春燕施忆【审理法官】朱印蒋春燕施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建君;北京万泉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当事人】赵建君北京万泉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赵建君【当事人-公司】北京万泉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房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房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房健【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建君;北京万泉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为万泉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一审判决认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数额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为万泉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一审判决认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数额是否适当。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万泉寺公司以赵建君未按合同约定缴纳2020年2月份承包金违反《承包运营合同书》为由,解除与赵建君的劳动合同。
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最后一次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6日到期,双方均认可赵建君确未按期缴纳2020年2月份承包金4140元,赵建君已经预交10000元承包金。
根据上述事实,在双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情况下,赵建君已经预交的承包金足以保障万泉寺公司实现《承包运营合同书》约定按月收缴承包金的目的,且2020年2月处于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高发期间,赵建君主张营运收入减少并告知万泉寺公司可以从预交金额中扣除2月份的承包金,其要求合理且符合实际情况。
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金树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金树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53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保河李珊屠育【审理法官】刘保河李珊屠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李宁;周国海;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金树林【当事人】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李宁周国海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金树林【当事人-个人】李宁周国海金树林【当事人-公司】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晓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单文豪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晓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单文豪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晓单文豪【代理律所】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宁;周国海;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金树林【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渔阳公司应否对案涉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双方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渔阳公司应否对案涉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周国海并非渔阳公司的出租车司机,事发时存在驾驶渔阳公司的出租车进行运营行为。
金树林作为此车辆的承包人在明知不该将出租车出借给非出租车司机使用的情况下将事故车辆出借给周国海,其存在过错;案涉事故车辆属渔阳公司的营运车辆,对于营运车辆及营运车辆驾驶人员负有监督管理之责,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渔阳公司存在管理责任问题,进而认定该公司在事故中亦存在过错,并由金树林、渔阳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不持异议。
程宇与董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宇与董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7【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49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汉一【审理法官】李汉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程宇;董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当事人】程宇董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程宇董伟【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程宇【被告】董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中,程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与董伟签订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其中记载程宇全责,董伟无责。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代理合同过错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程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与董伟签订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其中记载程宇全责,董伟无责。
程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所预期。
程宇称其当时不懂,并非事后反悔、否认协议书的合理理由。
根据该协议书,一审法院认定董伟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无责,并无不当。
关于承包金损失、营运收入等,程宇称董伟的营运时间不应包括法定节假日,但事故发生当日即为2021年端午节假期首日,结合董伟作为出租汽车驾驶员这一工作性质,一审法院未将法定节假日剔除,并无不当。
关于修车时间,因涉案事故为追尾,修理厂所称“事故伤及后梁,需要进行四轮定位”的说法能够合理解释修车时间。
程宇所称后续修理是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程宇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按照10日计算相关损失,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程宇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四)

重庆市⾼级⼈民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四)重庆市⾼级⼈民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四)重庆市⾼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问题8个意见2018年8⽉15⽇,由市⾼法院民⼀庭牵头,市⼈社局法规处、市劳动⼈事仲裁院、市律师协会劳专委、市检察院民⾏处、市总⼯会维权中⼼六部门参加的第四次劳动争议联席会议在市⾼法院召开,市⼈社局⼯伤保险处、调解仲裁管理处受邀参加了会议。
与会部门就部分劳动争议的法律适⽤问题进⾏了讨论并形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法》第⼆⼗五条第⼆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第⼆项规定:“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两个条⽂在劳动合同解除事由的⽤语上存在差异,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理解。
⼀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赋予了⽤⼈单位制定包括劳动纪律在内的规章制度的权利,劳动纪律的确⽴属于⽤⼈单位⾏使⽤⼯管理权的范畴。
在《劳动合同法》施⾏后,⽤⼈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或者就劳动纪律内容以店堂告⽰、纪律⼿册等合理⽅式告知为前提。
另⼀种观点认为,即使⽤⼈单位没有制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未依法定程序制定、公⽰,⽤⼈单位仍可根据《劳动法》第⼆⼗五条第⼆项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市⾼法院倾向认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的规章制度中对劳动纪律有明确规定的,⽤⼈单位只能依据规章制度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没有制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未依法定程序制定、公⽰,但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为,且该⾏为依据通常情理判断属于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价值观、公序良俗、诚实信⽤原则的⾏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
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3.09.24
•【字号】京高法发[2013]316号
•【施行日期】2013.09.24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
汇编结果的通知
(2013年9月24日京高法发〔2013〕316号)
全市各法院、高级法院各部门:
按照高级法院院领导指示精神,高级法院开展了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工作。
在半年的清理汇编工作中,经过资料收集、甄别筛选、汇总整理等阶段,对高级法院历史以来发布的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摸底,明确了当前仍然有效的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
现将经过此次清理汇编工作确定的有效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文件正文已在北京法院局域网研究室网页下信息资料库规范性文件栏目中发布,欢迎查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商事审判规范性文件。
出租车驾驶员聘用合同范本
出租车驾驶员聘用合同范本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1.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终止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
2.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
试用期为____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试用期内,甲乙双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合同。
第二条工作内容乙方应按照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以及岗位责任制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营运任务。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条劳动条件1.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出租汽车管理局规定的营运车辆,并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良好。
2. 甲方建立健全驾驶员服务规程、劳动安全等有关规章制度,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3.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条劳动报酬1. 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内工资按约定比例支付。
2. 乙方的其他劳动报酬按驾驶员营运任务承包合同办理。
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停运的,甲方应按约定予以赔偿。
3.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拖欠。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保证安全行车、完成甲方任务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2. 乙方有权享受国家法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
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 甲方依法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 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乙方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七条解除和终止合同1.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文件目录汇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汇总一、关于诉讼程序部分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07.28)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10.08)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2010.05.19)关于妥善处理涉及本市城乡结合部50个重点村城市化工程建设相关行政案件的通知(2010.03.19)关于进一步提高民事再审裁判文书质量的若干意见(2010.01.15)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2009.12.20)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2009.11.09)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2009.08.1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08.17)关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及按一审程序审结的再审案件上诉后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的通知(2009.07.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意见(2009.07.06)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2009.05.27)关于在审判活动中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通知(2009.05.2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09.04.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9.04.22)关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通知(2009.03.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03.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03.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依法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意见(2009.02.27)关于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和管辖争议案件归口审理的通知(2009.02.2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审理好涉及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商事纠纷案件的通知(2009.02.04)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2009.02.03)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08.12.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意见的通知2008.12.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8.10.29)2008.08.1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2008)(2008.06.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08.04.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书统一送达的通知(2008.04.10)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02.29)北京市法院关于审理个人购房贷款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2007.08.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2007.05.18)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7.04.21)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依法维护残疾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2007.04.20)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2007.04.05)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2007.04.02)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2007.03.30)关于民事执行中建立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2007.01.12)关于规范执行案件协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2.12)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2006.11.20)关于规范复制卷宗相关工作的通知(2006.11.10)关于仲裁执行案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2006.10.16)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6.09.26)关于涉公证纠纷受理问题指导意见(2006.08.01)关于上诉、抗诉案件移转用时监督管理意见(试行)(2006.04.24)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03.07)关于规范有关案件受理费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2006.02.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2006.02.13)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规范意见(试行)(2005.12.31)关于办理建国初期有关案件中涉及没收、代管财产问题的申诉、再审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05.12.31)关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再审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2005.12.31)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12.14)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2005修订)(2005.12.14)关于涉农纠纷受理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10.18)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10.01)关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5.07.27)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07.25)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2005.07.19)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5.03.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7号《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通知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5.01.27)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2005.01.11)关于印发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2005.01.10)关于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01.10)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01.10)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2005.01.10)关于审理土地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2005.01.10)10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2004.12.2910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04.12.1610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12.151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确1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08.1611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卷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08.1611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2004.08.1611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拒执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2004.08.16 1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告悬赏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2004.08.1612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第一批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翻译机构名册的通知2004.03.011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4.02.2412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失效]2004.02.1812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4.02.181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2004.02.161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若干规定2004.01.0612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3.12.2412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2003.12.021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2003.11.2712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和期货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3.09.2913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2003.06.1713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03.06.1213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试行)2003.03.0513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2003.02.1214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12.2714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2.12.2714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12.2414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发布审理供热费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2.12.1014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振清的讲话--认真贯彻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努力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2002.11.0714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2002.10.1114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注册资金由他人投入自身未直接投入的开办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试行)2002.08.1914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2.08.1315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2002.08.0615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查封本市机动车档案机动车过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05.3115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本市法院对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范围的通知(节选)2002.04.0415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1.11.06 15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意见(试行)2001.10.3015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确认问题的规定2001.10.2915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2001.10.0915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1.09.2915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协助执行中如何处理重复查封等问题的复函2001.09.2916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2001.09.1716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死亡如何处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06.2516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彩票管理规程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2001.02.2616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中有关执行案件立案和执行问题的通知2001.02.192000.12.18 16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16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的通知2000.11.0217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2000.08.1517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07.1817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0.07.1117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地产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00.07.0318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通知2000.06.192000.05.29 18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需要相互承认和执行的案件情况的通知》的通知18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0.05.2318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国内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2000.03.1019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1999.12.0319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暂行规定1999.12.0319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稿(之一)1999.12.0319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12.0319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9.11.2919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收费的有关规定1999.11.2919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1999.11.2919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1999.11.1919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1999.10.2920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刑事案件举报人能否作为证人写进判决书的请示的复函1999.10.2020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赔偿案件公开宣布决定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99.10.142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99.10.1320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的通知1999.08.3021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的几点意见(试行)》的通知1998.12.2421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和《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347条第4款“情节严重”的意见》的通知1998.12.1821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1998.12.012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法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决定1998.11.1621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1997)赔他字第13号等三起国家赔偿案件的批复的通知1998.09.2921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北京市价格事务所、北京市拍卖行《关于贯彻对拍卖罚没物品实行拍卖估价的办法》的通知1998.08.042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内仲裁机关做出的生效裁决改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通知1998.04.2322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1998.03.242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7.10.202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12.0923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的通知1996.03.1323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暂行办法1995.11.2923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海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海关监管货物和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与海关相互配合的办法的通知1995.11.2423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06.2123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5.04.1024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94.04.2525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试行)1993.08.0125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和案卷挂号问题的通知1993.06.1025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计划生育案件受理范围和执行问题的意见(试行)1992.09.0126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1991.09.0126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关于处理婚姻案件中子女抚育、财产分割及住房安置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90.08.3026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我驻外使、领馆转递诉讼文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06.2026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被羁押的人停止行使选举权利问题的通知1990.01.3126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几类案件收费标准的规定1989.08.2526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的说明1988.08.2026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规定的通知1988.01.0527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审判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处理方法的总结1987.12.1527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执行工作的几点意见1987.12.0127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1987.10.2027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北京海关关于执行《海关法》有关条款的联合通知1987.10.0628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1986.08.1228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污、贿赂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06.0128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投机倒把案件的暂行规定1986.04.0128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1983.01.1528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法医、物证、声像等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出租车承包经营纠纷案例
出租车承包经营纠纷案例
嘿,大家来看这么个事儿啊!有一天,出租车司机老王啊,遇到了一个大麻烦!老王和出租车公司签了承包经营合同,本来想着能好好挣钱,可谁能想到麻烦就这么来了!
有一回啊,老王正拉着客人呢,车子突然出了故障。
哎呀妈呀,他赶紧送去修啊,可这一修,花了不少钱呢!老王就觉得,这车子本来就有问题,为啥要他掏这么多钱修呢?他就去找公司理论啊。
老王气冲冲地找到公司负责人老李,大声说:“老李啊,这车子老出毛病,凭啥让我全掏修钱啊!”老李却慢条斯理地说:“合同上可写着呢,维修就是你的事儿。
”老王那个气啊,说:“这不是坑人吗?这合同也太不合理了吧!”
这不就纠纷起来了嘛!老王觉得自己太冤了,这不是白白往里扔钱嘛!这就好比你买了个房子,本来好好的,结果老漏水,还得你自己掏钱修一样,能不气嘛!那公司呢,就咬住合同不放。
这纠纷越闹越大啊,老王找了好多同行帮忙说理呢!大家都纷纷说:“这公司也太不讲理了!”
你们说,这事儿到底该咋整呢?难道老王就只能自认倒霉吗?我觉得啊,这出租车公司在签合同的时候就应该把这些问题说清楚,而不是事后耍赖!出租车司机们挣点钱容易嘛,可不能这么欺负人啊!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韩志慧与北京万泉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志慧与北京万泉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52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洁史伟易晶晶【审理法官】张洁史伟易晶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志慧;北京万泉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当事人】韩志慧北京万泉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韩志慧【当事人-公司】北京万泉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韩志慧【被告】北京万泉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万泉寺公司、韩志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承包营运合同书》《出租汽车驾驶员补充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此外,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万泉寺公司、韩志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承包营运合同书》《出租汽车驾驶员补充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韩志慧在从事承包运营期间,发生本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致使运营车辆受损维修,双方之间关于受损车辆的维修存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但该协商过程和结果并不导致韩志慧产生单方终止《承包营运合同书》的权利。
即便韩志慧在与万泉寺公司就修车事宜进行协商过程中提出了要求终止《承包营运合同书》的意见,也需在双方一致确认是否终止及何时终止后方产生《承包营运合同书》终止的效力。
在没有证据体现万泉寺公司与韩志慧共同表示同意终止《承包营运合同书》的情况下,万泉寺公司要求韩志慧继续履行《承包营运合同书》按时缴纳承包金,并无不当。
韩志慧对万泉寺公司的二次书面催促不予理睬,且一直未到万泉寺公司就承包运营有关事项进行相应交涉解决,故万泉寺公司依据《劳动合同书》及《承包营运合同书》中的相关约定与韩志慧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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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京高法发[2001]282号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期:01-11-06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已于2001年10月9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2001年10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22次审判委员会通过)为了妥善处理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附属于劳动合同的承包合同纠纷,依法保护相关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319号文件,以下简称3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运营和管理现状,现就解决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于在319号文件下发之前,出租汽车司机与公司之间只签订承包合同,在319号文件下发之后,双方未依该文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因原承包合同发生的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先由交通局有关部门进行行政调处;调处仍不能解决的,法院依法受理。
法院依法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后,作出相应的实体处理。
二、对于在319号文件下发之后,出租汽车司机与公司之间因依该文件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附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应由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合同及附承包合同纠纷一并依法作出仲裁。
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应当受理。
三、对于在319号文件下发之前,出租汽车司机与公司之间已签订了承包合同,在319号文件下发之后,出租汽车司机与公司之间又在原承包合同内容未做调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因该劳动合同及附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应当受理。
四、对于出租汽车司机与公司之间违规变相买卖出租汽车的,先由交通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当事人在交通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后,仅就因变相买卖出租汽车引发的财产纠纷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应当受理。
五、小公共汽车承包人与公司(发包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附承包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比照上述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六、对于承包人(司机)将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再行向第三人转包所发生的纠纷、劳动合同终止后车辆返还纠纷,可由法院按与财产有关的合同纠纷直接立案审理。
七、相关案件在此之前已经交通局有关部门调处解决并履行的,或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仲裁且仲裁裁决生效的,法院不再受理。
八、本处理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如何处理出租汽车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京高法发〔1999〕3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