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敬玮关于破产重整程序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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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案例总结汇报范文

破产重整案例总结汇报范文

破产重整案例总结汇报范文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因财务困难而无法继续经营时,通过对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负债重组,并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程序,通过债权人委员会、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实现企业的持续经营。

以美国电商巨头Sears为例,其破产重整案例是当前商界备受关注的经典案例之一。

Sears于2018年10月向美国破产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于2019年2月正式提出重整计划。

经过几个月的谈判和融资,Sears最终于2019年2月底完成了170亿美元的重整计划。

该计划包括对部分门店的关闭、职工裁员、债务重组以及激励计划的制定等措施,旨在恢复Sears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这起案例的成功,主要归功于以下几个因素:首先,Sears在面临困难时积极采取行动。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电商市场中,Sears的实体店面临着销售下滑和成本上升的双重压力。

不甘于沉沦的Sears及时意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采取行动。

其次,Sears通过与债权人的积极协商和谈判,成功争取到了融资支持和债务重组的机会。

这为公司的破产重整提供了必要的资金和条件。

再次,Sears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并得到了债权人的认可和支持。

重整计划的实施将帮助Sears摆脱困境,恢复盈利能力。

此外,Sears还通过激励计划吸引了顶级管理人才的加入,进一步提升了公司的经营能力和竞争力。

这起案例对其他企业的启示在于,企业在面临财务困难和破产风险时,应及时采取行动,尽早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并积极与债务人协商和谈判,争取到融资支持和债务重组的机会。

重整计划的制定应当切实可行,并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和支持。

同时,企业还应通过激励计划吸引优秀的管理人才,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和竞争力。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企业有望实现破产重整的目标,恢复盈利能力,并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成功。

总之,破产重整是企业在面临财务困难和破产风险时的一种有效应对措施。

通过对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负债重组,并制定合理可行的重整计划,以实现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复苏。

台州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和个人债务清理审判报告暨典型案例

台州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和个人债务清理审判报告暨典型案例

台州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和个人债务清理审判报告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30•【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台州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和个人债务清理审判报告暨典型案例一、基本工作情况在企业破产审判方面2020年全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破产申请案件数为462件,同比增长113%,受理破产案件454件,同比增长150%,办结406件,同比增长255%。

其中案件审结量增速和审结数分别位居全省第二和第三。

在所办结的破产案件中,处置债务87亿元,其中处置金融债权约16亿元,盘活土地1800余亩,厂房15.6万平方米,安置职工382人,化解执行案件2847件,化解诉讼案件300余件。

对具有挽救价值的优质企业,特别是因疫情等突发因素导致暂时资金链危机,运用好破产重整手段,引入投资人,促进合作共赢,从源头提高重整成功率,帮助企业平稳度过危机,涅槃重生。

在个人债务清理创新方面台州法院自2019年4月在全国率先出台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规程》,深入探索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取得明显成效,也为浙江省高院制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提供有益参考。

现已受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146件,审结个人债务清理案件119件,受理和审结数均居全国首位。

案件类型丰富。

在债务类型上,有商业性负债,也有消费性负债;在清理对象上,有普通消费者,也有金融消费者;在清理程序上,既有普通债务清理程序,也有遗产债务清理程序。

审理效果较好。

其中有18件案件认定系诚信债务人并终结执行程序,7件案件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债务和解并终结执行程序,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退出执行程序,向社会传递“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新观念。

同时严格审查甄别,发现债务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逃废债行为的,予以惩罚,打击失信债务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公平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深中法发〔2019〕3 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中法发〔2019〕3 号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已经2019年3月14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9年第3 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2009年6月18日起公布施行)已经失效。

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破产法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整申请和审查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审查第三章预重整第四章裁定重整和重整期间第一节裁定重整第二节重整期间第五章重整投资人第六章重整计划第一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二节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破产重整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审理破产重整案件,提升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院鼓励、支持、引导对具有挽救价值与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三条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兼顾出资人、重整投资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正当利益,注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第四条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坚持高效原则,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各项事务。

第五条本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在深圳市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但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转破产案件除外。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2020)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2020)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2020)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18•【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2020)2020年,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市场化、法治化、协同化、专业化为方向,认真履行破产审判职责,健全完善破产审判体制机制,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苏州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破产审判基本情况1.新收及结案情况2020年,全市法院共审查申请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693件,裁定受理485件,同比分别上升20.3%和17.7%。

从地域分布来看,吴江、常熟、昆山、工业园区四家基层法院审查和受理破产案件数量较多,合计审查案件数和受理案件数在全市占比均达70%左右。

从破产案件类型来看,“执转破”案件在破产案件审查和受理总数中占比分别为46.0%和55.5%。

(见表一、表二)表一:全市法院2020年审查申请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表表二:全市法院2020年受理破产案件表2020年,全市法院共审结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460件,同比上升34.5%。

其中,普通破产案件217件(破产清算案件194件、破产重整案件20件、破产和解案件3件);“执转破”案件216件(其中2件“执转破”案件以重整结案,1件“执转破”案件以和解结案);强制清算案件30件。

总计处置债权 611.85亿元,安置或分流职工6876名,盘活土地、房产340.37万平方米。

(见表三)表三:全市法院2020年审结破产案件表2.破产审判队伍及审判质效截至2020年底,全市法院破产审判领域共有员额法官47名、法官助理16名。

2020年,全市法院破产案件结收案比、结案率较2019年分别上升11.85和6.8个百分点。

乳山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乳山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乳山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乳山市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2016年8月26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以(2016)鲁1083民破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乳山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重整,同时以(2016)鲁1083民破5-2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

2016年8月30日,管理人收到乳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书和决定书。

自接受指定以来,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23条、27条的规定,在法院的监督及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开展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管理工作。

现将管理人前阶段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报告如下:一、进行破产重整常规程序性工作(一)组建管理人团队接受法院指定后,我所于2016年8月31日组建了由宋利民、高进华、邵军、倪伟、常大杰、孙大鹏、徐美丽、郑丽丽、刘冠群9名专业律师组成的管理人团队,团队负责人为主任律师宋利民。

根据每名律师的专业特长和工作需要,进行了综合组、资产调查组、债权审查组、诉讼组、送达组等工作分工;制定了完善的管理人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人履行职务,以保证本次破产重整工作顺利、高效进行。

管理人团队建立了周例会及日报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并布署下一步工作,并派专人就管理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随时向法院进行汇报,接受法院对管理人工作的有效监督与及时指导。

(二)刻制管理人印章、开立管理人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9条规定,管理人应当依法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2016年8月31日,管理人开始印章的刻制工作,9月1日印章取回交法院备案后启用;2016年9月6日,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青山路支行开立了管理人账户。

管理人账户由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破产费用经法院审核后由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通过管理人账户统一支出。

最高法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

最高法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

最高法最新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要点解读+典型案例全文)2016-06-15 法信导读:今天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十起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临萍介绍了人民法院近期破产审判工作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了通气会。

法信小编第一时间将发布会要点内容及典型案例全文推送给读者。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尤其强调要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严格控制增量,防止新的产能过剩。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强调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准确把握基本要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供给质量满足需要,使供给能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主攻方向是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结构的适应性。

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是否建立,是衡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程度的标志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作为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破产法律制度实施。

2015年12月23日,周强院长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特别提到要加强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强化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助力经济转型升级。

浙江法院2019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2019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18•【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浙江法院2019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党的十九大提出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9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快形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同月,浙江省委召开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解忧、助力、赋能。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2019年,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在最高法院有力指导下,浙江高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以推动常态化为工作落脚点,深化完善破产审判工作体制机制,继续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2019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基本情况1.受理、审结破产案件数量和案件类型分析2019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破产申请审查案件2777件,法院经审查后正式立案受理破产案件2373件,占比85.5%。

其中破产清算2318件(97.7%)、破产重整54件(2.3%)、破产和解1件;共审结破产案件1704件,其中破产清算1654件(97.1%)、破产重整48件(2.8%)、破产和解2件(0.1%)。

从近五年全省法院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可见四大特征——其一,基本数量逐年上升,受理案件数量2017年突破1000件,2018年突破2000件。

收案数量的逐年攀升体现了破产市场化的推进成果,也体现了“执转破”数量增多及工作成效;其二,收结案数总体快速增长,2016年受理和审结的数量比2015年分别上升37.4%和35.1%,2017年受理和审结的数量比2016年分别上升91.5%和69.1%,2018年受理和审结的数量比2017年分别上升24.5%和105.4%,而2019年受理和审结的数量比2018年分别上升17.2%和14.9%;其三,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中清算案件占绝对多数,2017年占比97.6%、2018年占比96.8%、2019年占比97.4%;其四,2015—2017年受理和审结破产案件的数量的缺口逐年增大,从图表看呈“喇叭”状,2018年起缺口有所收缩,2015至2017年法院的存案工作压力大增,案多人少矛盾突出,2017年以来,随着审结案件数量提升,收、结案缺口有所缩小,但考虑到在审案件体量总体较大、历年存案累积规模较大、破产审判力量有限等因素,破产案件存案工作量压力持续加大。

关于庞大集团破产重整后续事宜的函

关于庞大集团破产重整后续事宜的函一、重整方案的实施1.庞大集团将根据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在此过程中,庞大集团将积极配合法院和重整管理人,确保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

2.重整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重组:庞大集团将对其资产进行重组,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利用率。

通过出售或转让部分非核心资产,聚焦核心业务,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2)债务重组:庞大集团将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制定合理的债务偿还计划,降低企业负债水平。

通过延长债务期限、降低利率等方式,减轻庞大集团的债务压力。

(3)股权重组:庞大集团将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增强企业资本实力。

通过引入有实力的投资者,提升庞大集团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二、庞大集团的经营发展1. 在破产重整期间,庞大集团将继续保持正常的经营秩序,确保各项业务稳步推进。

同时,庞大集团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

2.庞大集团将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优化产品结构,以满足客户需求。

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创新营销模式等手段,提高庞大集团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3.庞大集团将继续加强与供应商、合作伙伴的合作,共同应对市场挑战,实现互利共赢。

三、员工安置与管理1.庞大集团将充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重整计划,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保障。

2.庞大集团将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储备人才。

3.庞大集团将注重企业文化建设,积极营造和谐的企业氛围,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四、重整后的展望1.庞大集团破产重整成功后,将摆脱债务危机,实现企业的重生。

通过优化资产、债务和股权结构,庞大集团将具备更强的资本实力和竞争优势。

2.庞大集团将继续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立足于汽车销售行业,拓展相关产业链,努力成为行业领军企业。

3.庞大集团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最后,庞大集团感谢广大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及社会各界朋友长期以来对公司的支持与关注。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破产十大典型案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破产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4•【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破产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苏州东恒燃气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键词】执行转重整、网络拍卖、两次表决【基本案情】苏州东恒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燃气)系一家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受为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影响,加之经营不善,逐步陷入债务危机,自2018年8月起陆续被债权人诉至法院并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东恒燃气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经引导和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将东恒燃气移送破产重整审查。

2021年4月21日,吴江法院受理对东恒燃气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审理情况】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经公开招募,某石化公司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对价820万元。

2021年9月30日,债权人会议通过非现场方式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因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税款债权人权益不作调整,故分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资人组表决通过,普通债权组虽有98.04%的债权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占21.5%,普通债权组未能表决通过。

吴江法院指导管理人积极与不同意的债权人协商,债权人提出应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确定最终重整投资人及重整投资金额。

在已有投资主体承诺托底,并经原重整投资人某石化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管理人在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对东恒燃气公司“重整投资人资格”进行公开拍卖,并于2021年11月23日以1390万元的价格成交。

2021年11月26日,管理人根据拍卖结果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调整,再次提交普通债权组表决,后获该组100%通过。

根据重整计划,31名职工获得全额清偿,近300名出租车司机的加气充值卡债权因普通债权分段清偿的安排亦获全额清偿。

2021年12月6日,吴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破产预重整转正报告范文

一、报告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经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我公司于XX年XX月XX日进入破产预重整程序。

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公司已顺利完成破产预重整程序,现将转正报告如下:二、破产预重整期间工作情况1. 债权债务清理在破产预重整期间,我公司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对债权债务进行了全面梳理。

经核实,公司现有债权总额为XX万元,债务总额为XX万元。

在破产预重整过程中,我公司已与部分债权人达成和解,减免债务XX万元。

2. 资产重组为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我公司对资产进行了重组。

通过出售部分非核心资产,盘活公司资金,为破产预重整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公司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3. 员工安置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我公司积极与员工沟通,制定合理的员工安置方案。

在破产预重整期间,公司已与部分员工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公司积极拓展业务,为剩余员工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4. 生产经营在破产预重整期间,我公司加大市场拓展力度,提高产品竞争力。

通过调整产品结构,降低生产成本,公司生产经营逐步恢复。

截至XX年XX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XX万元,同比增长XX%;实现利润总额XX万元,同比增长XX%。

三、破产预重整转正情况1.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会议应定期召开,对公司的破产预重整情况进行审议。

经XX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我公司破产预重整转正。

2. 破产预重整转正条件(1)公司已完成债权债务清理,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2)公司资产重组方案已实施,股权结构优化;(3)公司生产经营逐步恢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4)公司已制定合理的员工安置方案,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四、总结通过破产预重整,我公司成功实现了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员工安置和生产经营的全面恢复。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公司将继续努力,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益,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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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的启动,使相关权利受到限制,根据新《破产法》第73条至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公司管理权、担保权行使、出资人收益权、高管人员股权转让、取回权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尤其是根据《破产法》第75条之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这也是重整程序与《破产法》上的其他程序的重大不同之处,此种规定更利于重整目的的实现。
重整是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等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博弈过程。立法对任何一方主体的权益设置都可能影响到重整程序的进程,需要慎重考虑。
新破产法第2 条、第7 条规定,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重整。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134 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据此,重整程序可由债务人方面(包括其出资人)提起,也可由债权人提起,在特定情况下,还可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提出重整申请。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
1、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
2、破产重整制度的特征
一是启动的私权化,重整程序只有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才能开始,法院不依职权主义发动重整程序。二是过程的公权化,重整程序之任何破产程序都更多地贯彻国家干预主义原则。三是程序的优位化,包括民事诉讼在内的任何法律程序一经遇及重整程序,都要暂时让位。四是目标的多元化,重整程序不仅要清理债务人的对外债务而且更要从根本上恢复其生产经营能力。这四个特征相结合,使之同其他类似的程序制度区别开来。
第五,重整采取法院审查制度
我国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破产重组的审查采取的是法院职权主义。法院的审查应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就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法院有无管辖权、申请书所载内容是否合法、所附文件是否齐全等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实质审查则主要审查被申请重整者是否确有重整原因和有无重整的必要。法院审查制度对于防止重整申请权的滥用具有积极作用,是确保债权人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根据《破产法》第2条第2款之规定,如果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此处强调的是可能性,完全凭借债务人主观的判断,也许此时债务人的经营活动还可以正常经营,但债务人为避免其陷入困境可以适用重整程序,使挽救企业的时机大大提前,将重整关系人可能受到的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担保物权非优先化
关于破产重整程序的分析报告
重整制度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为有力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源自英国,由美国的立法发展至典型与极致。我国2006 年8 月27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将重整制度作为与破产清算、和解并列的三大破产程序之一,设专章(第八章)从重整的适用范围、基本程序、保护措施、重整计划的拟定与执行等方面进行规定,这是新破产法最重要的制度创新之一。
此外重整制度还具有对象特定化、重整程序的优先化和参与主体的广泛化等特点,这就给了债务人企业一个自我拯救、重新开始的机会,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3、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
重整制度的设立是我国《破产法》的一大创新,因而该制度有着重大的社会意义:其一是对被重整公司而言。公司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财务状况恶劣或已暂停营业及有停业危险的公司,因其有继续经营的价值,重整的可能和必要,从而予以重整使其免予解体或破产,并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使濒临破产或已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起死回生;其二是对社会整体利益而言的,也就是对公司之外的债权人及投资公众和社会经济而言的,公司重整的间接目的是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济的安定与发展。
第四,重整计划的多样性
重整计划是有关公司重建的基本计划,包括重整债权人,重整担保权人和股东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变更;公司营业或财产的转让、产权变更、资本减少或新股、债券的发行、兼并、分立,公司的新设等措施。我国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应包括的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重整计划应由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在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符合一定的条件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从全球范围看,破产法发展的方向更加注重企业法人特别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大型公司,通过重整的方式获得新生。作为一种再建型的债务清偿程序,在促进债务人复兴的立法目的指导下构建的重整制度,是一个国际化的潮流。它使得陷入困境的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后,仍然有可能通过有效的重整避免破产。
二、破产重整制度的程序设置
1、重整申请程序
重整制度作为《破产法》当中的一项创新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从区别于新《破产法》清算程序、和解程序的角度,其特点包括:
第一,申请条件宽松化
重整制度的目的是挽救濒临破产的债务人企业,通过对债务人的重整,使之避免解体,从而避免随之产生的社会动荡因素。为使重整制度的目的能更好的实现,与破产、和解申请条件相比,新《破产法》放宽了提起重整的条件。《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可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同时根据《破产法》第70条第2款之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此种情况下,区别于前款规定,法律未限制申请条件。债务人可以主动出击,去寻求破产保护,债权人也可以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三,重整计划的强制性,包括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和强制执行。
根据《破产法》第87条第2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各表决组一致通过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可以直接以裁定的方式批准通过该重整计划。这就是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而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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