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拆迁:律师助力农村房屋拆迁维权,征收办主动撤销裁决书
房屋拆迁行裁决异议书范文

房屋拆迁行裁决异议书范文尊敬的[裁决机关名称]:我是[姓名],身份证号为[具体身份证号码],现居住于[房屋地址]。
我得跟您说说我对这次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一些想法,我心里可是有不少异议呢。
一、关于拆迁补偿标准。
我瞅着这拆迁补偿标准啊,就觉得有点不对劲儿。
您看啊,现在周边的房价都像火箭似的往上蹿,可给我的补偿呢,感觉就像是还停留在上个世纪。
按照这个标准,我拿着补偿款,在附近连个小窝都买不起。
就好比我原本住着个小城堡,现在您给的钱,只能让我去住个小茅草屋,这差距也太大了吧。
我这房子虽然看起来旧了点,但它可是我的安乐窝啊。
我在这儿住了这么多年,对它有感情不说,这房子周边的配套设施可都是我生活的一部分。
附近有我常去的菜市场,和那些熟悉的摊主唠唠嗑就能买到新鲜便宜的菜;还有我孩子上学的学校,走路就能到,多方便啊。
现在这个补偿标准,完全没有考虑到这些无形的价值。
二、拆迁程序的合法性。
我觉得这拆迁程序好像也有点“歪歪扭扭”的。
从开始通知拆迁到现在要裁决了,我都没怎么清楚地知道整个流程到底是咋回事儿。
就像一场比赛,我都不知道比赛规则就被拉上赛场了。
比如说,拆迁公告贴出来的时候,我都没太在意,因为那公告就像是一张小广告似的,贴在角落里,字还小得可怜。
这让我怎么能及时了解到这么重要的信息呢?还有啊,在评估我房子价值的时候,感觉就像是走马观花一样,那些评估人员匆匆忙忙看了一眼就定了价格,这也太不严谨了吧。
我这房子的每一块砖、每一片瓦可都是有故事的,怎么能这么随随便便就给个价呢?三、对安置房源的担忧。
再说说这安置房源吧。
给我介绍的那些安置房源,要么就是在偏远得鸟不拉屎的地方,交通极其不方便;要么就是房子质量看起来就很不靠谱,感觉一阵风就能把它吹倒似的。
我可不想从一个好好的家搬到一个让我整天提心吊胆的地方去啊。
我想要的安置房源,最起码得是个能让我安心生活的地方。
得有方便的交通,这样我出门买菜、上班或者去看个病啥的才不会折腾半天;还得有良好的居住环境,不能整天乌烟瘴气的。
河北拆迁律师王振嵩分享一宗拆迁纠纷裁决申请案例

河北拆迁律师王振嵩分享一宗拆迁纠纷裁决申请案例2014年底,河北拆迁律师王振嵩承接了一宗涉及自建房拆迁的案件,自建房拆迁纠纷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现将这一案件的基本案情收录如下,以供大家交流。
关于罗甲诉河北市乙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予受理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一案之基本案情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河北拆迁律师王振嵩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罗甲之委托,代理其与河北市乙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予受理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一案。
我们在调查取证以及参加庭审后,兹依据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参酌:位于原河北市某区140号内共有房屋六间,其中三间有产权证书,另外三间属于自建房屋,自建房屋中有东房一间系原告罗甲于1984年自行建造并长期居住至拆迁之时。
2003年10月,经河北市乙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河北市某区某地一带进行居住区绿化带征地项目拆迁工程,原告罗甲长期居住的东房位于拆迁范围之内。
在拆迁过程中,原告的哥哥丙与拆迁人就拆迁补偿与安置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拆迁协议书,之后,罗丙搬迁离开了原房屋,原房屋被拆迁人拆除。
原告在拆迁人入户调查即量房时即已向拆迁人申请了拆迁补助,后经多次与拆迁人就上述拆迁补助事宜协商后没有结果,原告于2014年5月提出了拆迁裁决申请,经被告河北市乙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查,该局以原告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且该房屋已经灭失为由,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其拆迁裁决申请。
原告对该通知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案经河北市某区人民政府审查,复议机关认为:罗甲作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因此其不是被拆迁人,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是正确的,并进一步认为:虽然《河北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有关规定》规定了拆迁补助费的支付问题,但该规定没有规定对此类纠纷解决应当由拆迁裁决主管部门裁决,因此罗甲提出的拆迁裁决申请超越河北市乙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受理拆迁裁决的范围,复议机关以上述理由对罗甲的复议申请予以维持。
2025年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案执行异议申请书

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案执行异议申请书尊敬的裁判长,你们好!我是被执行人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现住址_______。
我因涉及房屋拆迁纠纷案件被判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已按照判决书规定的期限缴纳了全部罚款和拆迁费用,但是我对某些执行措施存在异议,特此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我所居住的房屋依法被政府拆迁,并已经判决判决书作出相应的赔付。
我已经按照裁决书的规定缴纳了全部的罚款和拆迁费用。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我却遇到了一些问题,以至于我无法顺利地完成判决书所规定的赔付工作。
因此,我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二、执行异议的理由和事实1.执行中遇到了阻碍在执行过程中,我的房产依旧不允许进行房屋拆迁。
虽然我已经缴纳了全部的罚款和拆迁费用,但我依旧被迫拖延了拆迁的时间。
我不知道这个问题是出在哪里,但我相信这一定是有一些人的意志所致。
2.部分执行内容侵犯了我的权益在执行中,我发现有一些执行内容明显违反了我的现有权益。
比如说,有的财产被强行拍卖,但是我却没有收到相关的通知,并且在拍卖后仍然可以看到我的财产。
3.部分执行内容没有得到执行在执行中,我还发现有一些执行内容压根没有得到予以执行。
比如说,有的人私自进入我的房屋,并将属于我的财产带走,事后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另外,我甚至发现我原有的财产被强行拆迁后占用了我的土地,但是相关的信息并没有被列入到执行表中。
三、申请的内容和要求1.重新进行细致的审核为了解决上述的问题,我请求贵院重新对本案进行细致的审查。
在审查的同时,我要求法院更为注重执行过程中的细节。
我也希望贵院能够在具体执行上给出清晰的规定,在规定执行的具体时间上也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
2.给予特别护理在这些问题得到解决之前,我也特别请求贵院能够给予我特别护理。
比如说,要求有关部门对我的房产进行保护,以免我的财产遭到破坏或偷盗等行为。
【胜诉公告】河北拆迁案例:否认强拆事实,一、二审均确认强拆违法!

【胜诉公告】河北拆迁案例:否认强拆事实,⼀、⼆
审均确认强拆违法!
【被上诉⼈(⼀审原告)】某⼯⼚(负责⼈:马⼥⼠)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李利律师、吕秋⾹律师
【上诉⼈(⼀审被告)】某镇政府
案情简介
马⼥⼠在河北省邢台市某村经营⼀家⼯⼚,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7年8⽉18⽇、19⽇,某镇政府组织某管理办公室的⼯作⼈员、某村村委会领导和拆迁⼈员,在没有任何合法⼿续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该⼯⼚的⼚房。
作为⼚长,马⼥⼠决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赵健律师、李利律师、吕秋⾹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案件。
庭审中,京平律师据理⼒争,认为某镇政府的强拆⾏为违法。
⼀审法院认可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某镇政府强制拆除某⼯⼚的房屋的⾏政⾏为违法。
某镇政府不服该判决,向邢台市中院提出上诉。
胜诉
在京平律师助⼒之下,⼆审法院最终认定⼀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宗柱、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宗柱、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冀行终4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锦霞柴学哲张晓鹏【审理法官】韩锦霞柴学哲张晓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宗柱;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刘宗柱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宗柱【当事人-公司】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宗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中丰南区政府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是为了推进棚户区改造系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丰南区政府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是为了推进棚户区改造系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
丰南区政府工作报告、唐山市丰南区发展改革局出具关于于家泊北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南区分局作出《关于丰南城区域的规划意见》、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南区分局作出《关于于家泊北村土地规划情况的说明》并附丰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能够说明本次征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
2018年5月6日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丰南区于家泊前村、于家泊北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丰南区于家泊前村、于家泊北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居民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丰南区于家泊前村、于家泊北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商企业、种植(养殖)户征收补偿方案》。
河北著名拆迁律师王振嵩解说强制拆迁的程序与违法责任

河北著名拆迁律师王振嵩解说强制拆迁的程序与违
法责任
(一)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
第21条,“依照强制拆迁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提早15天告知被拆迁人,并做好准备工作,号召被拆迁人主动搬迁。
”河北著名拆迁律师王振嵩对本文规定进行解说,指出该规定明确了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提早15天告知被拆迁人,这一程序是保障被拆迁人等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搬迁前的准备或搬迁。
此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还需对被拆迁人等进行宣传和解释,以号召被拆迁人主动搬迁。
第22条,“行政强制拆迁需严格依法进行。
强制拆迁时,需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本文规定明确了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见证,并应申请公证机关作证据保全公证。
(二)行政强制拆迁的违法责任
第23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规定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规程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24条,“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取恐吓胁迫、停水停电等手段,胁迫被拆迁人搬迁或私自进行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勒令停止拆迁,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是对拆迁中经常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请找河北著名拆迁律师王振嵩/mlist476/60217/。
李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9【案件字号】(2020)冀04行终2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俊英刘勇张静【审理法官】杨俊英刘勇张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胜【当事人】李胜【当事人-个人】李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胜【权责关键词】违法【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胜于2014年12月向武安市午汲 2 镇人民政府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申请公开其涉案房屋拆迁原因、拆迁依据和拆迁补偿的政府信息。
现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武安市午汲镇人民政府强拆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的规定,李胜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故原审法院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7:22:18【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起诉人李胜2014年12月向武安市午汲镇人民政府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时已知道案涉房屋被拆除,其现在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刘青刚、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青刚、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冀01行终2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邸亮李文华张力【审理法官】邸亮李文华张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青刚;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刘青刚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青刚【当事人-公司】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程翠双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翠双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翠双【代理律所】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青刚【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确认合法违法原始证据关联性合法性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南辛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承认是村委会组织人员对涉案厂房进行了拆除,上诉人刘青刚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拆除行为系被上诉人宋营镇政府所为,被上诉人宋营镇政府的主体资格与所诉具体行政行为不符。
至于上诉人刘青刚与宋营镇南辛庄村民委员会的租赁纠纷,应属另一法律关系。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上诉人刘青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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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拆迁:律师助力农村房屋拆迁维权,征收办主动撤销裁决书
文章来源:蔡晓仪
【案情简介】
陈先生的房屋位于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占地面积共454.18平方米。
因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陈先生的上述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
然而,开发商提出的补偿条件非常不合理,5间房屋只补偿16万余元,且只同意对陈先生按2:1分配227.09平方米的安置房。
陈先生认为这样的补偿实在低得无法接受,因此一直都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随后,开发商直接向献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2013年2月4日,献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了裁决书,裁决按照开发商的上述不合理条件进行补偿安置,并命令陈先生限期搬离,否则将申请法院实施强拆!
眼看征收办和开发商沆瀣一气,司法强拆迫在眉睫,陈先生决心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013年6月10日,陈先生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献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的上述裁决书。
但是,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陈先生在起诉之初就感到有些力不从心、有理说不清。
为了维权的顺利进行,陈先生慕名找到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希望借助专业拆迁律师助自己一臂之力。
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介入后,经研究决定派出办案经验丰富的赵健律师和黄爱华律师具体负责此案。
【办案掠影】
两位律师接手本案后,经查阅相关材料,一眼就看出了献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上述裁决书的一个重大漏洞:开发商的建设项目虽然已经取得了相应的征地批文,但是陈先生的房屋是在自己宅基地上合法建设的,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开发商向征收办申请裁决,则是依据当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殊不知,该条例仅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因此,陈先生的房屋拆迁并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而是应该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按照相关规定,对于陈先生房屋的拆迁补偿争议,献县人
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无权作出裁决。
此外,两位律师敏锐地发现,征收办作出上述裁决书的主要依据“房屋估价报告”也存在诸多违法之处。
2013年12月25日,献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房屋裁决纠纷案。
法庭上,代理律师据理力争,将有关裁决书的上述违法之处娓娓道来。
经过这次开庭,开发商眼见自己的把柄被拆迁律师牢牢抓住,随即放低姿态,主动找到陈先生进行和解。
不过,由于双方在补偿问题上仍然存有分歧,陈先生决定继续坚持维权,直到取得满意补偿为止。
邪不胜正,还没等到法院作出判决,献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自知理亏,于2014年2月17日主动撤销了上述裁决书。
至此,通过律师的协助,陈先生的房屋暂时免于强拆。
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其他的法律程序也在进行中,维权行动的最终胜利指日可待。
【律师说法】
在房屋拆迁案件中,征收办这种主动撤销裁决书的行为并不常见。
通常作出此类裁决书,也就意味着强拆的临近,这种情况对于被拆迁户而言,应该说是非常紧迫的,稍有懈怠可能会遭遇强拆,而一旦房子被强行拆除,无疑将给下一步的维权行动带来不便,对于被拆迁户维权的信心也将是致命的打击。
面对这种局面,当务之急是及时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以避免遭遇强拆。
在本案中,陈先生能够及时求助专业拆迁律师,事后证明是十分明智的选择,因为拆迁案件相对较为复杂,对于相关法律的熟悉程度和对拆迁程序的了解,乃是胜诉的基本要求,而当事人大部分都不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仅凭一己之力,往往很难迅速、准确地掌握案件的关键点,就会出有理说不清的局面,最终恐怕会贻误了维权的时机,陷入相当被动的局面。
而对于拆迁律师来说,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广大被拆迁户提供及时有力的法律服务,便是他们肩上承担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