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口腔医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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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协会章程模板范文

口腔协会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口腔医学领域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口腔医学专业水平,推动口腔医学事业发展,特成立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口腔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接受中国口腔医学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口腔医学工作者,促进口腔医学学科发展,提高口腔医学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口腔医疗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本协会的终止。

第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第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本协会的重要事项;(五)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第九条理事会每届四年,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本协会设立以下专门委员会:(一)学术委员会;(二)教育培训委员会;(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委员会;(四)编辑委员会;(五)财务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负责本协会相关领域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十一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的入会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有口腔医学专业背景,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十三条单位会员的入会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在口腔医学领域有显著成绩的单位;(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学术资源和信息;(四)享有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口腔医学会举行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10周年庆典

中华口腔医学会举行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10周年庆典

中华口腔医学会举行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10周年庆典刘洪臣【期刊名称】《中华老年口腔医学杂志》【年(卷),期】2007(5)1【摘要】中华口腔医学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10周年庆典于9月26日在深圳举行。

国家卫生部陈啸宏副部长、中国医师协会杨镜常务副会长、深圳市政府黄国强副秘书长等领导出席了会议。

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代表与特邀代表近700人出席了会议。

中华口腔医学会张震康会长致开幕词,颜景芳在大会上做了题为(《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继续开创学会工作新局面)的工作报告,陈啸宏副部长代表卫生部,黄国强副秘书长代表会议主办地方政府向中华口腔医学会和全国口腔医务工作者表示祝贺和慰问。

会议审议了中华口腔医学会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修订了姊华口腔医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推举了名誉会长。

大会选举王兴为新一届理事会会长,石四箴、边专、孙正、张志愿、周学东、俞光岩、赵铱民,栾文民、黄洪章为副会长,王渤为秘书长。

推选张震康、邱蔚六、樊明文、王大章为名誉会长。

本次会议还表彰了在学会工作和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团体以及个人。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国科协主席韩启德、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彭佩云、原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卫生部部长高强以及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为大会题词祝贺。

中华医学会钟南山会长和中国医院协会曹荣桂会长也向大会发来贺信。

【总页数】1页(P61-61)【关键词】中华口腔医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届理事会;卫生部副部长;中国医师协会;国家卫生部;副秘书长;国务院副总理【作者】刘洪臣【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78【相关文献】1.中华医学会第23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90周年庆典在北京举行 [J], 小牛2.中华医学会第23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90周年庆典在北京举行 [J],3.世界牙科联盟(FDI)2006年年会在我国召开世界军事齿科大会召开中华口腔医学会举行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10周年庆典第四届北京国际种植学会议召开 [J],4.中华口腔医学会举行第3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10周年庆典 [J], 无5.中华口腔医学会举行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10周年庆典 [J], 刘洪臣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口腔医学中心规章制度

口腔医学中心规章制度

口腔医学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口腔医学中心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口腔医学中心是指专业从事口腔医学诊疗和研究的医疗机构,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技术力量。

第三条口腔医学中心的管理原则是合法合规,以患者为中心,科学规范,勤勉尽责。

第四条口腔医学中心的职责是提供优质的口腔医疗服务,开展科学研究,开展医疗教育,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口腔医学中心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口腔医学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口腔医学中心的规章制度是口腔医学中心内部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员工行为的准则,也是员工应当服从的要求。

第七条口腔医学中心规章制度的内容分为管理章程、人事管理、医疗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纪律管理等方面。

第八条口腔医学中心的规章制度实施应当注重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发扬团结互助、各尽所能、有所贡献的精神。

第二章管理章程第九条口腔医学中心的管理章程主要包括机构设置、规章制度、权责分工、决策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口腔医学中心的领导机构由院长和副院长组成,院长负责全面工作组织和领导,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十一条口腔医学中心的各科室负责人应当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好管理职责,保证科室的正常运转和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口腔医学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口腔医学中心的管理章程应当公示,让员工和患者了解口腔医学中心的管理情况。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十四条口腔医学中心的人事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和表现,进行薪酬、晋升等方面的评定。

第十五条口腔医学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基本情况、职业技术水平、奖惩记录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口腔医学中心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口腔医学中心应当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促进员工良好的工作表现。

中华口腔医学会入会申请表

中华口腔医学会入会申请表

中华口腔医学会入会申请表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甲号北京国际座四层电话:传真:基本资料(“﹡”者为必填项目)﹡姓名:﹡性别:□男□女﹡民族:出生日期:年月日党派:﹡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其他(请写明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最终学历:□博士□硕士□本科□大专□中专、高中﹡职称:□教授□主任医师□副教授□副主任医师□讲师□主治医师□助教□住院医师□医师□助理医师□主任技师□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技师□主管护师□技师□护师□技士□护士﹡资格证件类型:﹡资格证书编号:﹡专业特长:﹡邮箱:﹡手机号码:﹡传真:﹡工作单位:﹡单位电话:﹡通讯地址:省(自治区、市)市区(县)路(镇)号,﹡职务:﹡邮政编码:个人简介(学习、工作经历):其他:中华口腔医学会联系方式:1、邮局汇款至: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号北京国际座层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工作部联系人:石淑芹邮编:电话:传真:、转帐账户:户名:中华口腔医学会开户银行:工行紫竹院支行帐号:邮箱:省级口腔医学会联系方式:、口腔医学会汇款地址联系人:邮编:电话:传真:、转帐账户:户名:开户银行:帐号:邮箱:申请人签名:申请时间:年月日欢迎加入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中华口腔医学会(,)是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及从事口腔医学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广大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我国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推进口腔医学科技创新,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提高我国人民的口腔健康水平服务。

现已有一万多名医生已成为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我们现在诚邀您一起加入。

入会条件:获得口腔医学专业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助理编辑、助教、实习研究员、技师、护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者以及从事与口腔医疗、教案、科研、预防有关的管理工作者,可成为个人会员。

中华口腔医学会正畸专业会员会工作条例

中华口腔医学会正畸专业会员会工作条例

中华口腔医学会正畸专业会员会工作条例条款1:名称本学会名称为中华口腔医学会正畸专业委员会,英文名:Chinese Orthodontic Society,缩写COS条款2:地址本学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C座四层邮编:100081条款3:目的3.1 通过教育和研究在中国推广和发展口腔正畸学3.2 普及正畸学知识,提高中国公众的正畸意识3.3 促进口腔正畸学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条款4:会员学会会员共分为6类:专科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终身会员、荣誉会员及境外会员。

4.1专科会员(a)在教育部承认的口腔医学院(系)正畸专业经过2~5年研究生培训后毕业,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口腔医师,经书面申请,可在本学会注册为专科会员(b)在卫生部承认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经过2年(080228常委会修改)以上培训取得证书的口腔医师,经书面申请,可在本学会注册为专科会员(c)获得中国正畸专科医师资格的口腔医师(080228常委会增加)4.2普通会员有口腔科医师行医执照,做过3年以上正畸临床工作,经书面申请、单位证明或两名专科会员推荐,可在本学会注册为普通会员4.3学生会员在教育部承认的口腔医学院(系)学习正畸专业的学生,经书面申请、正畸科主任推荐,可在本学会注册为学生会员4.4终身会员成为专科会员后(100804常委会修订),在正畸专业工作30年以上,经书面申请可在本学会注册为终身会员。

终身会员不再需要交会员费,但享受会员待遇。

4.5荣誉会员对本学会工作做出杰出贡献的领导、专家、知名人士(080228常委会增加),可聘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不需要交会员费,但享受会员待遇。

4.6境外会员(100804常委会补充)大陆地区以外的正畸医师自愿加入COS的可经过申请成为我会境外会员。

境外会员享受会员的所有优惠。

条款5:责任与权益5.1责任除终身会员和荣誉会员以外,所有会员必须付会员费。

会员应自觉遵守中华口腔医学会的章程以及口腔正畸专业委员会的条例和决议。

口腔协会章程模板

口腔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条本章程旨在规范本协会的组织结构、运作方式、权利义务以及活动内容,以促进我国口腔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口腔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1. 团结全国口腔行业同仁,共同推进我国口腔医学和口腔护理技术的发展;2. 为会员提供交流、合作、培训、咨询等服务;3. 加强与国内外口腔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口腔行业的国际竞争力;4. 积极参与国家口腔卫生政策的制定,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四条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中国XX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1. 修改本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七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包括: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3.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4.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的规章制度;5. 决定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和重要事项。

第八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会员第十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单位会员是指从事口腔医学、口腔护理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是指从事口腔医学、口腔护理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 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4. 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5. 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优惠和便利。

第十四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1.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2.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 支持本协会的工作;4. 交纳会费;5.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中华口腔医学会简介

中华口腔医学会简介

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Chinese 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缩写CSA)是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群众团体,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是政府联系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国口腔医学科学的社会力量。

学会成立于1996年11月7日,她的前身是1951年成立的中华医学会口腔科学会。

简介学会成立以来,全国各省市的口腔分会亦争取从省、直辖市医学会中独立出来,成立省、直辖市口腔医学会。

省市口腔医学会一成立即成为中华口腔医学会的团体会员,除对学会有业务指导关系外,尚的对团体会员的领导作用。

现省直辖市团体会员有(按地域)北京市口腔医学会、天津市口腔医学会、辽宁省口腔医学会、黑龙江省口腔医学会以、河北省口腔医学会、安徽省口腔医学会、浙江省口腔医学会、福建省口腔医学会、广东省口腔医学会、海南省口腔医学会、湖北省口腔医学会、广西自治区口腔医学会、云南省口腔医学会、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山西省口腔医学会、四川省口腔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口腔医学会、陕西省口腔医学会、江西省口腔医学会、吉林省口腔医学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口腔医学会、青海省口腔医学会。

学会成立以来注重专业学科的发展,积极稳妥地组建专科专业委员会(即专科学会),成立了口腔修复学专业委员会、口腔预防医学专业委员会、口腔正畸专业委员会、牙体牙髓病学专业委员会、口腔颌面外科专业委员会、口腔种植专业委员会、口腔材料专业委员会、口腔病理专业委员会、儿童口腔医学专业委员会、牙周病学专业委员会、颞下颌关节病及合学专业委员会、口腔粘膜病专业委员会、口腔修复工艺学专业委员会、老年口腔医学专业委员会、医院管理专业委员会、口腔颌面放射专业委员会、口腔医学教育专业委员会、口腔麻醉学专业委员会、口腔医学计算机专业委员会、中西医结合专业委员会、全科口腔医学专业委员会、口腔生物医学专业委员会,此外还有正颌外科学组、唇腭裂学组、颌面创伤学组、口腔颌面肿瘤学组、口腔颌面脉管瘤学组、涎腺疾病学组,以及民营口腔医疗分会。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根据《___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___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___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粤继医教〔2007〕10 号)、《___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粤继医教〔2011〕2 号)和《___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制度和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为保证学分及时录入ICME 系统,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过渡为年度验证,通过“卫生科教管理平台”直接传到“___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接,作为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的重要条件。

第二章形式与施教机构第六条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1)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1.组织架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设主任1 名,副主任1 名,秘书1 名,委员35名。

每届任期 2 年,如成员有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情况可进行调整。

委员会办公室设于科教科。

2.工作职责(1)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工作职责:贯彻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及《___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负责全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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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口腔医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团体名称为中华口腔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 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SA。

第二条本会是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国口腔医学科学的社会力量。

它的前身是1951年成立的中华医学会口腔科学会。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广大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我国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提高我国人民的口腔健康水平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卫生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科教兴国、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科研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在学术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优良学风,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相结合,加强中西医结合的研究。

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及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本会会址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口腔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加强学科间和相关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编辑出版口腔医学综合性和专科性医学学术期刊、口腔医学科学普及读物及口腔医学信息资料;建立口腔医学专业网站,为会员、专业人员及大众提供信息服务。

三、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口腔卫生知识水平及自我保健意识。

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鼓励、组织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开业口腔医师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知识与技能,提高其业务水平。

五、开展有关口腔专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起草制定有关口腔保健用品功效标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认证资格后开展批准范围内的有关认证活动。

七、加强同境外口腔医学(牙医学)学术团体和口腔医学(牙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合作,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八、开发和推广口腔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并为其提供咨询和服务;举办口腔医疗设备及材料展览,构建企业与专业人员交流的平台。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评选和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表彰、奖励在科技与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及学会工作者。

十一、依法维护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权利,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本会设会员、专科会员、资深会员、通讯会员、名誉会员及团体会员。

第八条各类会员条件一、会员1.获得口腔医学专业执业医师、助理编辑、助教、实习研究员、技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口腔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上述条件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与口腔医疗、预防、教学、科研有关机构的科技人员并符合第1项者。

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专科会员本会会员中,凡经过专科培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连续5年以上者;或取得本专业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或相应技术职务者可申请为本会专科会员。

三、资深会员本会会员中,取得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学术上造诣深、德高望重,在本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本学科领域中成绩卓著、有突出贡献、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履行资深会员义务者,可为本会资深会员。

四、通讯会员凡国外从事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符合会员条件,并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者,可申请为本会通讯会员。

五、名誉会员外籍的著名医学家,对我国口腔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热心赞助本会工作者;关心本会工作并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的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均可接受为本会名誉会员。

六、团体会员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和医技加工机构以及医药、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各地经民政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地方性学会,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入会手续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可直接填写报名表向学会申请或通过中华口腔医学网向学会申请,由会员管理部门审核,报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

专科会员由专业委员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组织发展与审批,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复核,并由本会统一发证和管理。

资深会员、名誉会员由各专业委员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推荐,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通讯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本会专科专业委员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港、澳、台地区口腔专业人员要求加入本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与专科会员(一)权利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享有对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3.优先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和被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会议;4.优先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培训班及讲座;5.可以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优秀论文等评选及表彰活动;6.优先取得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编印的专业期刊及有关学术资料;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2.执行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决议,完成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3.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4.按期交纳会费;5.维护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6.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资深会员除享有和履行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学术活动;3.免费取得本会年度活动计划表及本会主办的杂志;4.免费取得本会编辑的相关专业学术论文汇编及有关资料。

(二)义务1.参与对国家口腔医学及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2.交纳资深会员费;3.为发展本会事业献计献策。

三、通讯会员(一)权利1.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与批评权;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3.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二)义务1.执行本会有关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2.按期交纳会费。

四、团体会员(一)权利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的学术活动;2.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研讨会。

(二)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3.反映本单位科技人员对本会的意见和要求;4.按期交纳会费及为本会发展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各类会员证书及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发。

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需办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各类会员均可以退会,退会应书面上报入会时的审批组织,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因公离开并向当地学会声明者除外)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由学会或所在省、市、自治区口腔医学会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或聘书。

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学会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报告;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三、民主协商、选举和罢免理事,推选名誉会长;四、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五、通过提案和决议;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和组织本会工作;二、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并领导其开展工作;五、审批学术会议计划和工作计划;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九、指导地方口腔医学会工作;十、进行奖励和表彰工作;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理事会经民主协商并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包括京津地区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任期至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理事会为止。

第十九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经理事会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在任职期间到达年龄时,可延至换届为止。

第二十一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各种原因要对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进行调整、撤换,应经卫生部同意,报民政部批准后,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检查办事机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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