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创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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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冀科资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资规〔2021〕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现将《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0月27日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章基金规模和运作模式第四章子基金设立条件第五章子基金设立程序第六章让利与退出第七章风险控制第八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科技企业,助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深度融合,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字〔202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引导基金”),是省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引导基金,由河北省科技创业投资和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与河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合并形成,旨在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对科技企业扶持力度。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天使期、早中期科技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第三条科技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滚动使用、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确保科技引导基金投资运作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科技引导基金由省科技厅和科技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科技引导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引导基金的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科技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二)提出科技引导基金出资的预算建议;(三)制定科技引导基金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科技引导基金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四)确定科技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五)审定科技引导基金让利及奖励方案;(六)审定科技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七)组织开展科技引导基金清算工作;(八)其他基金管理工作。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冀科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冀科金〔2024〕1号各有关单位:省科技厅研究编制了2024年度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电子版请在省科技厅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推荐项目。

申报及推荐审核项目须通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科技管理”—“科技计划”—“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在线操作。

在项目申报前,请务必认真阅读申报流程。

申报项目采用“无纸化”方式,只需在线提交、审核电子申报书及其附件材料,无需在申报阶段报送纸质材料。

申请人网络受理时间:2024年2月27日至3月7日17:00申报单位审核截止时间:2024年3月11日17:00依托单位审核截止时间:2024年3月14日17:00业务咨询电话: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0311-66505379 85815545 85817132项目综合服务平台技术支持:*************82620020监督电话:*************附件: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2月7日附件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一、总体安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基础研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对基础研究工作部署,坚持“四个面向”,坚持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统筹推进,瞄准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成长性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基础研发需求,以重大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为主线,凝聚创新合力,培养基础研究人才团队,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创新发展,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源头支撑。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冀科计[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计〔2012〕15号)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现将《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科学、高效,依据《河北省科技进步条例》,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河北省科技厅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在省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由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坚持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种类第五条根据河北省科技计划体系设置,项目种类主要包括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项目、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科普原创资金项目等,以及根据科技工作需要适时设立的其它科技计划或专项项目。

科技支撑计划。

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善民生为主要目标,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关键共性技术、产品、标准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

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重点基础研究项目,旨在支持优势学科领域和科学前沿领域的源头创新和原始性创新,培养优秀人才和团队,为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增强提供支撑。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外〔2019〕10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外〔2019〕10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外〔2019〕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一带一路”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对外开放的意见》,进一步提升我省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建设,深化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规范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设工作,我们对《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冀科外〔2013〕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docx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5月28日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一带一路”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对外开放的意见》(冀发〔2018〕18号),进一步深化我省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规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认定,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合作内容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主要方向,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各类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载体。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冀科资函〔2021〕3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冀科资函〔2021〕3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2月2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一、验收范围省级科技计划中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及其他按照科技计划规定在“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平台”)管理的各类项目。

二、验收时限(一)提前验收:在项目执行期内,已全面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各项指标,可申请提前验收。

(二)按期验收:在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在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程序(完成验收程序是指省科技厅完成最终的验收证书审核)。

(三)逾期验收或不验收:在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未完成验收证书审核的,将记入科研诚信不良信用记录,按照科研诚信管理规定进行惩戒。

三、验收程序及验收形式(一)在线提交项目科技报告(部分指定的专项需要提交科技报告,专项类型见附件1,科技报告撰写规范见附件2)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申报时使用的用户名、密码登录项目平台,在线呈交科技报告,由河北省科技情报研究院进行形式审核。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11.12•【字号】冀科计[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冀科计〔2008〕22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工作,推动自主创新和建设创新型河北步伐,省科技厅制定了《河北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现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河北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河北建设步伐,推进我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按照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有关精神,参照《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若干意见》和《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促进自主创新为基点,以服务服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提高科技资源效率和科技计划管理水平为核心内容,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务实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

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面向需求的原则,围绕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优化资源配置,解决重大问题;二是集中财力的原则,集中财力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引导集成全社会科技资源,着力突破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瓶颈;三是规范管理的原则,完善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四是明确权责的原则,明确项目决策、过程管理、咨询服务和评估验收等各类管理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强化责任制,加强监督。

改革的目标: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科技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协同联动、集成推进的科技资源统筹机制,建立竞争择优、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的项目决策机制,建立权责明确、科学规范的项目监管机制,逐步建立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8.15•【字号】冀科平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冀科平规〔2019〕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科学院、省农林科学院,省级以上研发平台及依托单位:为规范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的项目管理和项目经费使用,省科技厅研究制订了《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docx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8月15日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以下简称研发平台建设专项)的项目管理和项目经费使用,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冀科资〔2018〕36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规〔2019〕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发平台建设专项项目及项目经费,是指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科技资金中安排用于引导和支持省级以上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发展与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其经费。

第三条研发平台建设专项项目及项目经费管理,遵循“任务需要、聚焦重点、绩效优先、分类管理、程序透明、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研发平台建设专项项目及项目经费,根据不同项目的不同属性和特点,实施项目立项、合同管理、经费使用、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1)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1)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我省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省财政为支持科学研究与创新,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围绕调结构、转方式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能够明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活动。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统筹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全面提升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全程管理,追踪问效。

建立项目申请、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追踪问效全过程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积极探索实践后补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第二章专项经费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组织、指导、审查专项经费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二)批复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决算;(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项目预算变更或细化事项;(四)监督检查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五)对专项经费年度执行情况及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六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一)提出专项经费重点投向和年度预算建议;(二)组织项目预算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评估);(三)下达年度科技计划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四)编制年度专项经费决算;(五)提出项目预算变更或细化意见,按《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报批;(六)组织项目绩效评价;(七)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八)管理和使用计划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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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创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9.02.27
•【字号】冀财规〔2019〕4号
•【施行日期】2019.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
行)》的通知
冀财规〔2019〕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科技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冀科资〔2018〕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2月27日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河北建设,规范和加强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冀科资〔2018〕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提高我省科技创新条件保障能力,支持高水平研发平台、创新人才和团队创新活动、京津冀协同创新及京南成果转化试验区建设等,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绩效导向、聚焦重点、分类管理、程序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科技研发平台建设资金;
(二)高水平人才团队建设资金;
(三)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资金;
(四)资源开放共享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科技研发平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研发平台、支持省级研发平台、提升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在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培养、重大科研突破、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高水平人才团队建设资金,引进支持一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的高层次产业创新创业团队,支持一批院士工作站建设,为我省产业发展迈向中高端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三)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资金,重点支持我省创新主体与京津协同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力争突破一批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

(四)资源开放共享资金,支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促进产学研协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我省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组织或机构等。

(二)具有组织或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基础、能力和条件。

(三)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资质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

第八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发布省重点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绩
效评价,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监管。

第四章资金分配使用管理
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采用事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的支持方式。

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由实施细则确定。

第十条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后,由承担单位按资金使用要求、支出方向和范围用于开展相应科技创新活动。

专项资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简化相关手续。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包括组织管理、支出进度等共性评价指标。

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和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领域,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对实际执行效果与预期目标差距较大、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依法相应扣减专项资金规模直至取消后续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公示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等相关制度文件;
(二)项目申报指南、补助标准等申报通知;
(三)获得补助企业名单;
(四)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四条涵盖的各项资金,均应按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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