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知识点

1、国际结算的含义(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简言之,即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是指为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或跨国转移资金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是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最主要手段和最通行的方式。)

2、国际结算方式〈国际间货币收付的途径〉

商业信用:汇款、托收

银行信用:信用证、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保理、包买票

非贸易结算:信用卡、侨汇、外币兑换、买汇

3、国际结算中的往来银行

(1),联行(定义)一家商业银行内部的总行、分行及支行之间的关系。包括横向关系(分行之间,主体);纵向关系(总行与分、支行之间)

类型:国内联行;海外联行

(2)代理行:建立了代理关系的银行。

代理关系:两家不同国籍的银行,互相委托,互为办理国际银行业务所发生的往来关系,一般由双方银行的总行之间建立。

4、汇票的定义: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汇票抬头:汇票上关于收款人的记载称为“抬头”。它应该像付款人一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在实物中,一般只写一个完整的名称,不强求写明地址。

分类:限制性抬头(不可转让);指示性抬头(可背书转让);来人抬头(无需背书即可转让)6、汇票,本票,支票的比较

相同点:①三种票据都是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地的特种凭证,同为非现金结算工具,可行使货币的部分职能②三种在有关出票,背书,付款。追索权。拒绝付款等票据行为上是相同的③三种票据具有相同的特性,即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提示性和返还性

不同点:①性质不同

汇票,支票——无条件支付命令:本票——无条件支付承诺

②当事人及相互间关系不同

汇票,支票——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本票——出票人和收款人

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

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不一定先有资金关系:

本票则是约定自己付款的票据,无所谓双方间的资金关系

③主义务人不同

本票、支票、即期汇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远期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则以承兑人为主债务人;

④出票份数不同

支票、本票没有副本;而汇票的开立可以一式多张;

⑤记载的必要项目不同

本票——无付款人名称;支票——无收款人名称

⑥付款人性质不同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本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一般的企业或个人。⑦票据行为不同

本票无承兑、参加承兑;支票无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行为;汇票全有。

⑧作用不同

汇票——结算工具、信贷工具;本票——信贷工具;支票——结算工具

⑨使用范围不同

汇票广泛使用;支票国内使用多;本票使用少。

7、汇付

①顺汇:结算工具传递与资金运动的方向一致,都是从付款方传递到收款方。一般运用在汇款方式中。

②逆汇:结算工具传递与资金运动在方向上相反。一般应用在托收方式和信用证结算方式中。

8、托收含义:由债权人(出口商)提交债权凭证(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出口国的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回款项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

9、托收的分类:

在《托收统一规则》522中,国际商会将单据分为:金融单据: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取款的类似凭证///商业单据:金融单据以外的任何其他单据

根据托收是否附带商业单据(一)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金融单据附有商业单据或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①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②远期付款交单(D/P at …. Days after sight )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

跟单托收中的汇票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收款人有两种记载方式:(1)以出票人为收款人,即己收汇票;(2)以托收行为收款人,在银行叙做出口押汇时,这种做法较常用。

10、跟单托收项下的贸易融资

对出口商:可采用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托收行买入出口商开立的跟单汇票及/或装运单据,又称议付。属于银行垫付金,银行风险大。

特点:1)是一种融资活动2)以购买或抵押全套货运单据为基础3)出口押汇是有追索权的4)押汇金额为出口收款额减有关费用及利息5)押汇期限略长于收款期

对进口商:可采用信托收据提货和凭银行保函提货

(1)、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T/R)主要在远期D/P下,进口商在对托收未付款前,向代收具一份书面担保文件(即信托收据),代收行凭此信托收据借出货运单据,以便于进口商办理报关、提货及出售。货物所有权属于代收行。假如托收委托书允许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则风险损失如同承兑交单。

(2)、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

11、托收当事人的责任

1)、委托人(Principal)

①按合同要求发货,取得货运单据②填写托收委托书,连同单据一起交银行③对意外情况的指示,承担费用及货款收不到的损失

托收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付款人及其账户行;交单方式;收妥货款的处理方式;银行费用的处理;拒付处理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核对单据;选择代收行;制作托收委托书;按常规处理业务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保管好单据;及时反馈托收情况;谨慎处理货物

4)、付款人(Drawee)

履行贸易合同的付款条件。托收委托书中的收款指示

①当托收行在代收行开立帐户时,贷记托收行帐户如果托收行在代收行设有账户——托收指示可注明这样的文句:upon collection,Please credit the proceeds to our account withyou under airmail/cable advice to us. (请将托收款贷记我行在你行的账户并通过航邮或电报通知我行) ②当代收行在托收行开立帐户时,借记代收行帐户如果代收行在托收行设有账户——托收指示可注明这样的文句:Please collectproceeds and authorize us by airmail/cable todebit your account with us.(请代收货款并通过航邮或电报授权我行借记贵行账户)

③当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没有开立帐户时,托收行和代收行通过共同账户行完成划拨。

12、信用证含义: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和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13、信用证流程

⑴申请开证:进口商要填写开证申请书⑵开证行开证⑶通知与保兑:1、通知2、保兑

⑷审证,交单,议付:不符单据的处理:①正常议付;②担保议付;③作托收寄单

⑸索赔⑹付款赎单

14、信用证中的当事人及其责任义务

付款行:付款行是付款代理人。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款人,这银行就是付款行。它可以是通知行或其它银行。如果开证行资信不佳,付款行有权拒绝代为付款但是,付款行一旦付款,即不得向受益人追索,而只能向开证行索偿。

注意:付款和议付不同,付款行付款后对受益人无追索权。

偿付行: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付款行、承兑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

为了方便结算,开证行有时委托另一家有账户关系的银行代其向议付行、付款行或承兑行偿付,偿付行只有在开证行存有足够的款项并受到开证行的偿付指示时才付款。偿付行偿付后再向开证行索偿;偿付行的费用以及利息损失一般由开证行承担;偿付行不受单和审单,因此如事后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只能向索偿行追索而不能向偿付行追索,如果偿付行没有对索偿行履行付款义务,开证行有责任付款。

15、信用证的类型

①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 )

②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的权力即装运货物(交货)、交单取款的权力转让给其他人的信用证。

如果信用证为可转让信用证,必须在信用证中明确表示;如果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可转让”,则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的主要流程:①第一受益人申请转让②转让行办理转让手续③第二受益人发货并提示单据④第一受益人替换发票、汇票

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的条款转让,但UCP600第38条g款规定如下项目例外:

(1)新证的金额、商品单价可以比原证小,以便第一受益人从中赚取差额;

(2)新证的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日期可以比原证缩短,以利于第一受益人有充足的时间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汇票;

(3)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以使保险单金额达到原证要求;

(4)第一受益人可以自己的名称作为新证申请人,以避免供货商了解国外进口商的名称,但是如果原证要求原开证申请人必须出现在除发票以外的单据上时,必须照办。

除了以上几项内容可做修改外,信用证的其他条款不得更改。

16、①海运提单含义:托运人出口货物交给作为承运人的轮船公司,由后者运抵目的港,再由承运人把货物交给作为收货人的一种运输过程所开出的单据。

②海运提单的作用:1)货物收据2)运输契约,或称运输契约的凭证3)物权凭证

17、多式联运提单(MT B/L)与联运提单的区别

(1)签发人不同。MT B/L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全程运输均安排各分承运人负责。联运提单由第一程海运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发。

(2)签发人责任不同。MT B/L的签发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而联运提单的签发人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

(3)运输方式不同。MT B/L既可用于海运与其他方式的联运,也可用于不包括海运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联运提单则仅适用于海运与其他方式的联合运输。

(4)签发时间不一样。MT B/L可以在完成装运后签发,但大部分是在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后准备待运时签发。联运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后签发,属于已装船提单。

18、①保险单据的含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又是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在货物出险以后,掌握了提单又掌握了保险单据,就真正掌握了货权。

②保险单据的作用:1.保险单是投保人投保的证书和索赔的依据2.保险单是承担保险责任的承诺和理赔的根据3.保险单是保险利益转让的凭据(可经背书与提单一并转让)

19、共同海损分摊:指当载货船在海上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时,为了解决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而造成的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的行为。

共同海损由船方采取救难措施引起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为了使船舶、货物和运费支付方免于遭受更大损失而支出的,因而应由三方按最后获救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一般按照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来处理。20、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保险险别是确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也是保险人承保责任和收取保费多少的依据,一般根据造成或损失原因和损失的类型确定,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

(一)基本险(主要险)承保人对承保货物所负担的最基本的保险责任,是投保人必须投保,并且可以单独投保的险别。

1.平安险保险人承保责任最小的一种基本险.“单独海损不赔险”

2.水渍险“单独海损险”

3.一切险不包括特殊外来原因造成损失

一切险包括水渍险,水渍险包括平安险.

投保人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时,只需任选一种基本险投保即可。

(二)附加险由外来风险引起,在投保基本险以后,又增加投保的险别,根据造成的损失程度不同,又分为: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21、商业发票:是卖方在装运货物以后开立的凭以向买方索取货款的价目清单,在实际业务里常被称为发票。商业发票是全套进出口单据的核心,其余单据均需参照它进行制作,所以又被称为中心单据。

发票所描述的商品名称应按信用证规定的名称一字不差的照列。如果信用证只规定统称,发票也照样以统称表示,然后再分别列出具体名称。对其他单据(提单、保险单等)则可使用统称,只要不与信用证有抵触即可。

22、海关发票

含义:是某些国家或地区海关规定的一种固定格式的,由出口商填制的,供进口商报关的一种特殊的发票。

作用:供进口国海关审查货物原产地,以便按不同的国别政策征收不同的关税;供进口国海

关审查货物价格,以确定该货物是否为低价倾销和进口商是否虚报价格;作为进口国海关估价定税和海关统计的依据。

23、领事发票

含义:又称领事签证发票,是由进口国驻出口国领事认证或出具的发票。

作用:在要求领事发票的贸易中,领事发票可代替进口许可证,是出口商必备的单据之一。所有领事发票可作为控制或限制某些商品进口的手段,另外,领事发票可代替产地证书,因此它有证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作用,可以据此对不同产地商品实行差别关税待遇。通过领事发票,可以证明出口商所申报的货物名称、数量等是否真实准确;可以查核该商品的出口价格,确认是否有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4、银行保函:银行在经办外汇担保业务时,所提供担保的形式就是出具银行保证书,即银行保函(L/G),也简称保函。

银行保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履行某项义务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文件。

25、运输单据

含义:是由承运人签发的,是货物已装上运输工具,或已经发运,或已由承运人接受监管的证明。

作用: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和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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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单据:

国际结算知识点

国际结算知识点 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贸易的发展日益迅猛,跨国企业的兴起给国际结算业务带来了巨大的需求。了解国际结算的知识点对于从事跨国贸易的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介绍一些国际结算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知识点。 一、国际结算的含义和作用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贸易交易双方在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后,进行货币结算的过程。国际结算包括买方支付货款、卖方收到货款、付款方式的选择等环节。它在国际贸易中起着承担风险、决定资金流向、促进国际贸易平衡等重要作用。 二、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 1. 现金交收:双方直接以现金形式进行交付和收款,适用于交易金额较小、关系密切的贸易。 2. 电汇:通过银行进行资金的转移,实现货款的支付和收款,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之一。 3. 托收:买方将货款委托给银行,卖方通过银行收款。托收方式相对安全,但操作较为复杂。 4. 信用证:买方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要求卖方在交货前向银行提供合规的单据,银行支付货款给卖方。信用证增加了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国际结算的风险管理 国际贸易涉及多个国家、法律、风险等因素,风险管理是国际结算中重要的考虑因素。主要的风险包括汇率风险、货币风险、信用风险等。为了有效管理风险,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交易选择、货币结构选择、风险对冲等方式。 四、国际结算的结算周期和形式 国际结算的周期和形式是根据合同约定和交易双方的需要而定的。一般来说,行业惯例是采用T/T(即电汇)结算方式,结算周期通常为30天或60天。此外,根据合同约定,也可以选择L/C(即信用证)方式,结算周期视合同约定而定。 五、国际结算的区域特点 由于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法规政策、文化背景等差异,国际结算的方式和特点也有所不同。例如,在欧洲,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结算通常采用EURO作为货币单位,而在拉丁美洲,美元仍然是主要的结算货币。 六、国际结算的未来趋势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数字金融的兴起,国际结算也面临着新的变革和挑战。比如,区块链技术可以提高支付的速度和安全性,减少交易成本;人工智能可以帮助企业预测汇率变动和风险,提供更好的决策依据。

国际结算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7219301095.html,)*电大考试* 1、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指为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即运用一定的金融工具(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一定的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渠道(通讯网络、电脑网络等),通过一定的媒介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进行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支行为,从而使国际间债权债务得以清偿。 2、票据bill:由出票人签发,具有法定格式,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转让流通的有价证券 3、贴现discount: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 4、背书back endorsement:在票据或单证的背面签名。表示该票据或单证的权利,由背书者转让给被背书者 4、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检票时或者在制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 5、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本人或者前手在去的票据时付出过适当代价的持票人。所谓对价,是指任何足以支持一项简单合约的票据双方当事人所认可的相应代价。 7、顺汇(Remittance):进口方或债务人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用某种结算工具,将款项交给债权人或出口方的结算方法。在顺汇方式中,资金的流动方向与结算工具的流动方向一致,都是从债务人流向债权人。 8、逆汇(Reverse Remittance):出口方或债权人向银行提供收款凭证,委托本地银行通过国外代理行向国外债务人索取款项。在逆汇中,资金的流动方向与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 9、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汇款人委托当地银行以电报,电传,或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的方式,委托另一家银行作为付款行,向收款人解付货款的方式 10、信汇(Mail Transfer, M/T):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用航空邮寄信函的方式通知汇入行向收款人付款的汇付方式,对于金额较小或者不急于使用的款项,这种方式比较适合。 11、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 D/D):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银行的及其汇票作为汇款工具,汇票上注明收款人的名称、汇款金额。将汇票交给汇款人,由它寄给收款人或者汇款人自行携带出国凭汇票取款。 12、售定Be sold up: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并在交易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售价和卖方付款的时间,货物的价格和付款时间是固定的,一般的付款大部分都是指售定的方式。13、寄售Consignment:寄售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按照事先协商好的贸易条件由寄售人将货物运往国外寄售地,委托国外代销人在国外市场代为销售。货物出售后所得货款扣除代售人佣金和其他费用后,剩余的款项付给寄售人。 14、交单付现cash against documents:进口商委托本地银行将货款汇给出口地的汇入行,规定只有当出口商向银行提交合同规定的单据后再向他付款。 15、托收collection:卖方在装货后为了向国外买方收取货款,按发票货值开出汇票,或随发票及其他货运单据,委托当地银行向买房所在地的有关银行要求买方按期按额付款。 16、托收指示collection instruction:托收行依据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书而制作的寄送单据的面函,是体现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委托与受托关系的契约及依据 17、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指金融单据的托收,只开立汇票而不附带商业单据或货运单据而委托银行代收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18、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接受委托代理收款的代收行或提示行提示跟单汇票后,必须等到付款人付清票款后,才能将商业单据交给付款人的交单方式。 19、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代收行或提示行在付款人成对远期汇票后,即把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而进口商等汇票到期时再支付票款的一种交单方式。 20、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出口商发货后,从其银行即托收行那里获得托收指示的空白格式,自己填写内容,连同商业单据直接借给买方银行即代收行,请其代收货款,并将已经填妥的托收指示副本送交托收行,请其将此笔托收是为该银行托收。 21、托收出口押汇(collection bill purchased, B/P):托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方式,由托收行买入出口商开立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及随附的商业单据,从汇票金额中更扣除利息及费用后,将净款付给出口商。或者指银行有追索权地向出口商购买跟单汇票和全套货权单据的行为。 22、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T/R)适用于远期付款交单的一种融资便利。进口商若想先于付款到期日去的货物,即可开出信托收据,凭其向代收行借出商业单据提货。进口商在信托收据中承认代收行对货物仍享有所有权,并保证货物销售后立即还款并赎回信托收据。 2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是指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时期内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24、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买房远期信用证的背景是买卖合同为及其付款交易,但若进口商需要融资,他可以要求银行开立承兑信用证,在取得银行承兑后,将汇票贴现。由于买卖合同是及其付款,进口方有即期付款的责任,所以银行承兑及贴现汇票的费用由进口商承担。25、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开证行根据开 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 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提交开证 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偿 付。 26、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邀 请第三方银行以议付行的身份买入受益者的汇票和单据,该 信用证称为议付信用证。 27、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信用证的受益人 以自己为申请人,以该证为担保,要求一家银行以开证行的 身份开立的以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28、议付negotiation: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 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 款项,从而购买汇票。 29、银行保函L/G letter of guarantee:由银行开立的承 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以银行信用弥补当事人信用, 减少当事人信用风险,促成交易. 30、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指出口商以赊销 (O/A)、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时,保理商买进出口商的 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 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 服务方式。 31、双保理two-factor system: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 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保理业务,供应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保理 合同,由出口保理商向供应商负责提供保理的各项服务;出 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签订合同,由后者直接向进口商追收 账款。 32、包买票据(forfaiting)(福费廷):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 无追索权的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 担保的远期汇票或者本票。 1.票据的性质:设权性,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金钱性, 返还性,提示性,流通转让性 2.票据的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背书人承兑人保 证人持票人付对价持票人,正当持票人 3.代理行: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委托,代办国际结算 业务或提供其他服务,并建立相互代理业务关系的银行。程 序:考察了解对方银行的资信;签订代理协议并互换控制文 件;双方银行确认控制文件 3.汇票的必要项目:1、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即支 付命令不得以其他行为或事件为条件,否则视为无效。3、收 款人名称4、确定金额5、付款人名称地址6、出票人名称和 签字7、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出票日期的作用:决定汇票的 有效期:决定汇票的到期日;决定出票人行为的效力8、付 款地点9、付款期限 4.汇票的票据行为: 1、出票2、背书3、承兑4.参加承兑 5. 保证6.提示7.付款8.拒付9.追索 5.汇票的种类:按出票人不同,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按付款时间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按有无附带单 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按承兑地与付款地是否相同, 分为直接汇票和间接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 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按使用货币不同,分为本币汇票和外币 汇票 6.本票与汇票的区别:本票是无条件支付承诺,汇票是无条 件支付命令;本票的票面当事人只有两个,汇票有三个;本 票的出票人即是付款人,因而无须承兑,而远期汇票必须承 兑;本票只能开出一张,汇票可开出一套;本票的出票人在 任何情况下都是主债务人份,而汇票的出票人在承兑前是主 债务人,在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 7.支票各当事人的责任:出票人责任:必须在银行有足够存 款,透支额不得超过银行允许的范围,不得开立空头支票, 若付款行拒付,出票人应付偿还之责,支票提示期过后,出 票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收款人责任:在有效期内提示支票; 付款行责任:审查支票的合格性,鉴定背书的连续性等,严 格按支票指示付款;代收行责任:为其客户代收,票款应入 收款人帐户,代收应出于善意,代收行无疏忽过失 8.支票的种类: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空白支票;保付支 票;银行支票 9.外汇票据诈骗的手段:1、伪造早已倒闭银行的汇票行骗2、 向银行购买小额汇票,将汇票复印后涂改金额,再复印传真 给出口商,诱骗出口商发货3、进口商在银行无存款或存款 不足却签发巨额空头支票4、冒充存户假造支票5、盗用银行 名义签发银行汇票6、伪造银行担保函和支付通知书7、用挂 失旅行支票的手法诈骗;对外汇票据诈骗的防范方法:1在 做托收票据业务时,要充分注意和了解出票人和付款人的资 信及票据的真伪;2对客户交来的各种票据的签字、纸质及 内容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均应进行认真的核对和辨认;3对新 客户应先调查其资信,资信可靠才进行业务往来;4收到票 据不等于收到货款,应先委托银行收妥票款后才能发货,牢 牢掌握货权;5出口货物尽量用信用证方式结算;6业务中如 有疑问应及时与银行联系 10.汇款的种类:1电汇2信汇3票汇 11.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形式:预付货款;货到付款; 交单付现。 11.汇款业务的风险:国家信用风险;商业信用风险;结算风 险;防范:回避信用风险;风险转嫁;风险预防和控制 12.汇款偿付方式(1)汇入行在汇出行开立了往来帐户;In cover, we have credit your A/C with us.(2)汇出行在 汇入行开立了往来帐户;In cover, pls debit our A/C with you.(3)汇出行与汇入行双方在同一代理行开立了往来帐户; In cover, we have authorized C bank to debit our A/C and credit your A/C with them. (4)汇出行与汇入行双方在不同银行开立了往来帐户。无关 系 In cover, we have instructed D bank to remit to you. 12.托收当事人及其责任:委托人:1、按时按质按量交付货 物2、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3、填写托收申请书,开立汇 票,委托银行收款4、对意外情况及时指示5、承担收不到 货款的损失;托收行:1缮制托收委托书2核对单据3按常 规处理业务并承担过失责任;代收行:1保管好单据2及时 反馈托收情况3谨慎处理货物 13.托收的种类:1光票托收2跟单托收:付款交单;承兑 交单 14.托收指示:是寄送托收单据的面函,它是由托收银行根 据托收申请书制作的。托收指示是银行及有关当事人据以行 事的依据。 15A托收行在代收行开立帐户When collected please credit our account with you under your cable/airmail advice to us.B、代收行在托收行开立帐户Please collect the proceeds and authorized us by cable/airmail to debit your account with us C、托收行与代收行无帐户关 系,但在国外第三家银行开立了帐户Please collect and remit the proceeds to X bank for credit of our account with them under their cable/airmail advice to us 15.跟单托收的业务程序:1、买卖双方订立合同,规定以跟 单托收的方式结算2、出口商填写托收申请书,支付有关费 用3、托收行审查托收申请书,办理委托代收手续4、代收 行审查托收委托书,并向进口商提示有关单据5、进口商验 单付款(或承兑)赎取单据6、代收行根据托收行指示汇出 货款,托收行收款后向出口商付款 16.信托收据的内容:进口商赎回信托收据前,货物的所有 权仍属代收行;货物售出进口商应将货款如数存入代收行, 以便到期支付货款;代收行若因借出单据而受到损失,进口 商应负责赔偿;代收行可随时取消信托收据,收回单据及货 物 17.跟单托收下出口商的风险:1Moral Risk:发货后进口地 的货价下跌,进口商以各种借口不愿付款赎单或承兑取单或 要求减价。或者进口商与承运人串通,恶意欺骗出口商。 2Operating Risk:进口商因倒闭或破产而无力付款。 3Political Risk:进口国政府对外贸易政策及外汇政策的 改变。如进口许可证和外汇管制引起无法购汇等。 18.托收方式下出口方的风险和对策: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 下跌,进口商以各种借口不愿付款赎单或承兑取单或要求减 价。或者进口商与承运人串通,恶意欺骗出口商;进口商因 倒闭或破产而无力付款;进口国政府对外贸易政策及外汇政 策的改变。如进口许可证和外汇管制引起无法购汇等。对策: 加强对进口商经营作风、资信的调查;深入了解进口国的商 业习惯、贸易管制、法律法规等;争取以CIF价格成交,自 办保险掌握主动;注意掌握好交单条件;注意选择好代收行; 与信用证、银行保证书等结合使用。 19托收下进口商的风险: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后凭单提货, 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或是假货;进口商承兑了远期付款单 据后到期仍不能从银行取得单据;进口商付款后货到进口国 时,由于进口国国内政策变化不准进口,或因发生战争、罢 工等无法卸货或货卸其他口岸 21.信用证特点:开证行付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 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业务处理以单据为准,而 不是以货物为准 22.信用证当事人及责任:1开证申请人的责任:按买卖合 同的要求申请开立信用证;提供开证担保;及时付款赎单; 开证申请人的权利:单证不符时有权拒绝付款赎单;有权得 到合同规定的货物,若货物与合同不符,有权向有关当事人 提出索赔2开证行责任义务:根据开证人指示正确及时开立 信用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开证行付款是终局性付款, 不具追索权。开证行权利:有收取押金或取得质押的权利; 有权审单,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有权拒付;付款后若进口商 无力付款,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若所售货款不足抵偿其垫 款有权向进口商索取不足部分3通知行:验明信用证的真实 性;缮制通知书;及时澄清疑点4受益人责任:按信用证条 款发货;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相符单据,并做到单证、单 单、单货、货约一致;接受议付行追索。受益人权利:若信 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有权提出修改或拒绝接受;有权凭合格 单据要求银行付款、议付或承兑;若开证行无理拒付或倒闭, 有权要求进口商付款5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 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它可以是 指定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银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分 为指定议付和自由议付。责任:按照信用证中开证行的付 款承诺和邀请并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对单据进行审核,然后议 付。权利:有权向开证行凭正确单据要求偿付;享有追索 权。 6保兑行是应开证行或信用证受益人的请求,在开证行 的付款保证之外对信用证进行保证付款的银行。责任:与 开证行的第一付款责任相同。权利:有权决定是否对信用证 担保;有权决定对信用证修改部分是否加保;如不愿意加保, 需及时通知开证行;付款后有权向开证行索偿。7付款行: 系开证行指定的付款银行,一般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开 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代付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责任:验单付款(或也可按开证行的指示不必验单,只凭议 付行单证相符的证明付款)且一经验单付款,即为终局性付 款,不得向受益人追索,只能向开证行索偿。权利:在开证 行资信很差时,付款行有权拒付。 8偿付行是受开证行指 示或由开证行授权,对信用证的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 议付行进行付款的银行。适用于第三方货币或开证行与指定 行无直接往来账户的情况。不审核单据。不介入银行信用。 严格地说,不是信用证的当事人。 23.信用证的作用:Importer:1在申请开证时不用交付全 部开证金额,只要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也可凭开证行 授予的信用额度开证,以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积压;2可以 通过信用证条款来控制出口商的装货日期;3通过适当的检 验条款,可以使进口商所收到的货物能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合 同的规定;4可以使用信托收据方式要求开证行先交单后付 款。5付款后立即能得到单据。Exporter:1不需去调查买家 的资信就能成交。2只要收到有效信用证后,即可向他的往 来行申请打包放款或其他装船前贷款;3货物出运后,只要 将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货运单据交到他的往来行或信用 证指定的其他银行,即可由该行议付单据,这样可以增加保 障,加速资金周转;4 可以避免进口国家禁止进口,或限制

国际结算知识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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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 第三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一.名词解释 1.票据: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凭证。狭义的票据则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种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由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2.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3.付对价持票人:是指持票者本人或前手持票人因付出对价而取得票据。 4.正当持票人:是指在汇票流通的合理时间内,在付给对价的情况下,成为一张表面合格、完整,无任何所有权缺陷的汇票的持票人。 5.承兑人:指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支付票款的付款人。 6.背书人:指在票据的背面签署,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持票人。 7.承兑:指付款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履行支付票款之者的票据行为。 8.背书:是指转让意志的表示。由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署。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票据行为。 9.记名式背书:即将票据背书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10.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只在票据背后签名,而不注明付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 11.限制背书:是指禁止票据继续转让或仅表明票据授权的背书。 12.贴现:指银行或贴现公司买进未到期票据,从票面金额中扣取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业务。 13.提示:持票人将票据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14.追索权:是指票据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前手(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以及其它债务人)有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原额,利息)及费用(作成退票证书,拒绝证书和其它必要的费用)的权力。 15.跟单汇票:凡汇票后附随货运单据的称为跟单汇票。 16.光票:凡汇票不附带装运单据的,称为光票。 17.本票:本票是一人开给另一人的无条件书面承诺,保证见票在特定的,或肯定的某一日期,将一定金额的货币,付给某一特定人,或其指示人,或来人。 18.支票: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示人,或来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二.是非题 1.票据转让人必须向债务人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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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结算:资金在国际间转移,通过专门的机构-银行来完成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使用某些结算方式和特定的工具,来实现跨国界的资金转移与收付,就是国际结算。 2.国际贸易术语:也称价格术语,价格条件,交货条件。是国际贸易合同中商品单价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用三个英文字母作为代号来说明在一定价格基础上买卖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并具体规定其权利和义务。 3.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损坏的风险及任何额外费用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的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海运和内河运输。CIP) 4.CFR:成本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交货后货物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办理清关手续,海运内河运输,CPT) 5.FOB:船上交货,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房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用FCA) 6.变式汇票:汇票上三个基本当事人中有两个是由一人充任的,这种汇票是变式汇票。①指己汇票,已受汇票,出票人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②对己汇票,己付汇票,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③付受汇票,以付款人为收款人的汇票,付款人和收款人实为一个人。 7.一般汇票:汇票上的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分别是三个不同的人。是汇票的典型形式。 8.商业发票:由出口商向进口商开立的说明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的清单。简称发票。 9.形式发票:卖方在货物销售前向买方开出的非正式发票,预开发票。 10.倒签提单:承运人在装船后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的要求,将提单上的签发日期提前,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的提单。 11.预借提单:货物已处于承运人的监管之下,因故未能装船或正在装船但未能装完,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已到,应托运人的请求而签发的提单。 12.洁净提单:不载有明确声明货物和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单据。 13.:多式联运单据,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使用一种以上的运输工具,由联运经营人签发的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妥善交付货物的单据,联合运输单据。 14.基本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别,是保险人对承包标的所承担的最基本的险别。 15.一切险:在水渍险的基础上,保险人还赔偿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16.信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用航邮信函通知汇入行向收款人付款的方式。凡金额较小或需用不急的,用此法。17.电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用电报电传或SWIFT委托付款行向收款人付款的方式。速度快,金额较大或急需用款时使用。 18,票汇:以银行的即期汇票作为汇款工具时,就是票汇。 19.D/P:付款交单,代收行在付款人后再向其交付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前提条件。 20.D/A:承兑交单,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以后,就向付款人交付货运单据,而不须同时付清票款,只有在汇票到期时才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方式。 21.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受益人、保兑行等有关各方面的同意,开证行不能将信用证片面取消或修改。 22.议付信用证:根据UCP500,议付意指 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 对价,即所谓的议付是指买入在国外付款 的凭证,然后寄指定的偿付行要求偿还的 行为。议付信用证是指信用证指定某一银 行或任何银行都可议付的信用证,它以议 付行以外的第三者为偿付行。 23.保兑信用证: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 银行加具保证兑付的信用证称保兑信用 证,即委托第三家银行加保。 24.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或委托 人(合约、交易的一方)的要求向受益人 (合约、交易的另一方)开出的书面付款 保证承诺。银行保证在申请人为履行某项 义务或受益人在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后 支付一定款项给受益人。 25.保付代理:此业务是在以赊销为支付 方式的贸易中,由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 一种集融资、结算、财务管理、信用担保 为一体的综合性的贸易支付方式,简称保 理业务。 26.福费庭:即包买票据。这是一种中期 的、利率固定、无追索权的出口贸易融资 方式。 27.“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简称UCP),是国 际银行界、律师界、学术界自觉遵守的“法 律”,是全世界公认的、到目前为止最为 成功的一套非官方规定。 1.票据的性质和功能:设权性;要式性; 文义性;无因性;流通转让性(最重要); 提示性;返还性。结算功能;信用的功能; 支付和流通功能;融通资金。 2.汇票和本票的区别: 3.单据的作用;掌握基本单据:卖方通过 提供合格的单据来证明他履行了合同规 定的义务,买方通过单据可以对货物进行 全面的了解,以判断货物是否符合要求, 从而决定是否付款。银行之所以能介入国 际贸易从事结算、担保、资金融通等,就 是以货物单据化为前提的,即单据代表了 货物,握有全套单据就握有物权,单据的 转移就是货物的转移。基本单据:发票、 提单、保险单。 4.联运提单和多式运输单据的区别:(1) 运输方式的组成不同。联运提单仅限于由 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 并且第一程必须是海运;多式联运单据既 可用于由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也 可用于不包括海运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联 运。(2)责任不同。联的签发人负责第一 程的运输,当货物转到第二程运输工具上 后,他即处于托运人的代理人的地位,不 代表第二程的承运人向托运人负责;而签 发多式的联运经营人是对整个运程完成 并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货物损失负 责。(3)按UCP500,联必须表明货物已 装船或已装运于指名船只;而多可表明货 物已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4)联是由 船公司或其他代理人签发的海运提单,承 运人是运输工具的所有人或租赁人;而多 是由联运经营人签发的,不一定自己有运 输工具。 5.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异同:(1)在损 失的构成上,共同海损既包括货物牺牲, 又包括共同海损费用;而单独海损仅指货 物的损失,不包括任何费用。(2)在造成 损失的原因上,共同海损是一种主动的、 故意的行为;而单独海损是偶然的、意外 的。(3)在损失的承担上,共同海损由受 益各方共同分担;而单独海损由受损者自 己承担。另外,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也包 括在共同海损中,属保险人的承包范围。 6.票据行为的种类及做法:〈汇票〉出票 (票据的签发),做法:先做成汇票,由 出票人本人或授权人签名,然后交付给付 款人承兑或交给收款人,有时是当面交 付,不在一地的可邮寄交付。背书(汇票 的持有者在汇票背面注明转让的签名并 交给被背书人的行为)提示(汇票持票人 将汇票交给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 为)承兑(汇票付款人表示承担到期付款 责任的行为)做法:一是写成;二是交付。 付款(汇票的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支付汇 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做法:汇 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付 款,然后付款人付款并收回汇票,从而汇 票上的法律关系结束。拒付(当持票人提 示汇票要求承兑和付款时,遭到拒绝就叫 拒付)。追索(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要 求前手偿还票款和费用的行为称为追索) 参加承兑和参加付款(非汇票债务人为防 止追索权的行使、维护出票人和背书人的 信誉,在得到持票人同意的前提下,参加 被拒付承兑汇票的承兑)。。。〈本票〉除不 必承兑,亦不必参加承兑以及对本票银行 不予贴现之外,其余与汇票相同,即出票、 背书、保证、到期日、付款、参加付款、 追索权等于汇票的规定一样。 7.各种结算方式的特点及应用:电汇:速 度快,凡金额较大或急需用款时,用此方 式,费用高,但由于其速度快,使资金在 途时间短,节约的在途资金利息足以弥补 所支付的电讯费用。信汇:凡金额较小或 需用不急的,用此种方式比较合适,信汇 无需发电,所以费用较电汇低廉,但收款 时间较慢,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大额资 金的利息损失较为明显。票汇:凭票取款 的很可能不是汇款上的收款人本人,因为 可以转让,收款人可将汇票交给自己的往 来银行托收票款,汇票上的付款行不是持 票人的开户行时,这种情况就发生。 8.保函的作用:提供一种信用方面的担 保,这种担保对国际间商品交易和国际工 程项目中的出口方或进口方来说是非常 重要的;保函对申请人来说,能促使其履 行合同;对受益人来说,其合同项下的权 益及收款的权利有了保障;对银行来说, 为了协助企业向国外输出入商品,也愿接 受,收取费用,进而对各种交易进行资金 融通。总的看:一、保证合同项下款项的 支付,均是银行向受益人保证交易的对方 将按期支付合同的价款;二、保证合同的 履行,避免违约事件的发生;三、保函可 以用于贸易方面的担保,也可以用于非贸 易。 9.保理业务的功能:(1)对进口商进行资 信调查及评估,即保理商代出口商对进口 商的资信情况及商品的市场情况进行调 查。(2)代收账款(3)账务管理(4)风 险担保(5)贸易融资。 10.信用证的意义:答:它凭物权凭证付 款,不仅向进出口双方提供了担保,而且 对双方都可给予资金方面的融通。对进口 商来说,采用信用证结算,首先可以通过 信用证的条款来控制出口商的交货品质、 数量和装船日期,使收到的货物在一定程 度上符合合同的规定。其次,进口商无须 先付货款,使得资金周转较为灵活。对出 口商来说,首先,信用证可以降低信用风 险,使收汇有保证。其次,出口商还可以 获得资金融通。对开证行来说,它开出信 用证时只是贷出信用而不是资金,在无须 占用自己资金的情况下可获得手续费收 入,并且贷出的信用也不是无条件的,通 常要求进口商交保证金。总之,对进出口 商(1)银行的保证作用(2)融通资金的 作用;从银行(1)增加营业收入(2)可 以促进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发展。 11.信用证业务中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开证申请人权利:有权在付款前对受益人 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若发现矛盾,有权 拒绝付款;申请人在履行付款义务后,对 到港货物有权对其品质数量进行检查;有 时合同要求出口商交履约押金或提供担 保,若出口商未照办,开证申请人有权不 开信用证;属开证行的过失,有权要求开 证行赔偿。开证行义务:应按开证申请人 提交的申请书上的指示正确及时地开出 信用证;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行在 验单付款后,不能对受益人或议付行行驶 追索权,即开证行的付款是终局性付款。 开证行权利:有权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保证 金和手续费;开证行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 有权审查,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 用证条款;一旦进口商无力偿付开证行有 权处理单据或货物。受益人义务:接到信 用证后应在规定装运期内装运货物,并在 有效期内提交单据,对单据的合格负责; 发运货物的品质应有规定,有保证货物合 格的义务。受益人权利:接到信用证后应 与合同核对,若不符或无法履行,有权要

国际结算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国际结算概述 1.国际结算的概念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指处于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外汇收付业务。 注意:该定义的关键词:“不同国家”、“通过银行”、“外汇收付业务”。 2.国际贸易结算 由国际贸易活动而发生的货款结算,以结清买卖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国际贸易结算。 3.国际非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以及政治、文化等交流活动,而引起的货币收付,称为非贸易结算。它们建立在非商品交易基础上,常见的侨汇、旅游、运输、通讯、建筑、保险、金融、咨询、广告等。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1.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它作为某人的、不在他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具有流通转让性,又是流通证券。如发票、提货单、栈单、仓单、保单. 2.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这是本章研究的对象。 3.票据流通的三种形式: (一)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Assignment): 1、转让书(书面形式),转让人签名。 2、在债务人处登记过户,或书面通知原债务人,不因债权人更换而解除其债务。 3、转让人只能将其拥有的权利让渡给受让人.受让人获得权利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4、三个当事人: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及原债务人 如:股票(Share Certificate)、人寿保险单(Life Policies)、政府证券(Certificate of Government Stock)、债券(Debenture)等采用过户转让,它们不是完全流通证券。 (二)交付转让(Transfer) 1、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转让,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继承前手权利,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与受让人 如:提单(B/L)、仓单(Warehouse Receipt)、栈单(Dock Warrants)、写明“不可流通”字样的划线支票或即期银行汇票等。是准流通证券(Quasi-negotiable Crossed Cheque or Demand Draft )或半流通证券(Semi-negotiable Instruments)。

国际结算知识点

国际结算的含义: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间的、单位间的、企业间的,或政府间的当事人因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金融交易,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的业务。国际结算原因:1)最主要的是贸易2)是因提供劳务而产生的结算。3)是对外投资和借贷资金的转移。4)是政府间的资金收付5)其他:如国际旅游所支付的款项 国际结算的分类:银行国际贸易结算、国际非贸易结算、金融交易结算 国际结算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支付手段、结算方式和以银行为中心的划拨方式。其目的在于以最科学、最有效的方法来清算国际间以货币表现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跨国转移资金。 国际结算产生与发展:1.首先是从现金结算发展到非现金结算 2.货物单据化、履约证书化,便于银行办理国际结算3. 从买卖直接结算发展到通过银行结算4、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相结合 国际结算的作用: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国际借贷与国际投资的发展、推动国际金融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结算的特点:1属于银行的中介业务2比国内结算复杂3以国际贸易为基础4与国际金融密不可分 国际结算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外汇管理要求所制定的对外结算的总制度,包括结算方式、方法、工具及结算业务的操作秩序等。 国际结算制度分为多边结算制度与双边结算制度:多边结算制度是指在外汇买卖自由的情况下,使用可兑换货币自发地在各国之间进行结算的一种制度。双边结算制度是指两国政府签订支付协定,开立清算账户,用集中抵消债权债务的办法,清算两国之间由于贸易和非贸易往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的一种结算制度。 联行定义:一家商业银行内部的总行、分行及支行之间的关系。包括横向关系(分行之间,主体);纵向关系(总行与分行之间)分行:不是独立法人,下设支行子银行:完全独立法人 代理行定义:两家不同国籍的银行,互相委托,互为办理国际银行业务所发生的往来关系。一般由双方银行的总行之间建立。 为什么要建立代理行关系:1)一家银行不能在世界各地都设立分支机构;(2)国际结算不可能一家银行直接把款付给受款人;(3)所有收付都要通过银行间清算来完成;(4)外汇管制的原因。 代理行的类型:帐户行:建立专门帐户,以解决双方结算中的货币收付。通常二者之间的业务往来较多。非帐户行:不建立专门帐户,而通过第三家银行进行结算。 票据含义: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有广义狭义之分:1)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它作为某人的、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2)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票据的转让形式:①过户转让/通知转让--股票、债券②交付转让--提单、仓单、栈单③流通转让---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的特性:设权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流通性、货币性、债权性、提示性、返还性、可追索性票据的功能:结算作用(汇兑、支付)、信用作用、流通作用、融资作用 票据的关系人:基本关系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其他关系人: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保证人伪造背书以后的汇票拥有人,大陆法系认为可以成为持票人,英国票据法认为不能成为持票人。 汇票:是由一人开致另一人的书面的无条件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在要求付款时立即,或在固定时间,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把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 汇票的必要项目包括:(1)写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3)出票地点和日期。(4)付款时间。(5)一定金额的货币。(6)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7)收款人名称。(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限制性抬头的汇票不得转让他人、指示性抬头的汇票可用背书和交付的方法转让、来人抬头的汇票仅凭交付而转让,不须背书。 背书的种类:1.特别背书、2.空白背书 3.限制性背书4.带有条件的背书5.托收背书 贴现: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净款付给持票人,从而贴进票据的行为。贴现时发生的费用有承兑费、印花税和贴现率三种。

国际结算知识点补充

国际结算知识点补充: 托收 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1.委托人:一是履行与进口商签订的贸易合同的责任;二是要履行与托收行签订的委托 代理合同的责任。(首先是指委托人要在托收申请书上作出明确提示,以及在发生意外时作出及时的提示;其次是支付各项费用,包括手续费、电报费、邮费、拒绝证书费、仓租费、保险费等) 2.托收行:首先,执行委托人的提示。其次,托收行要按常规处理业务。(例如,委托人 未指定代收行,托收行可按常规选定一家在付款人同一城市的银行作为代收行)最后,托收行要对其过失负责。 3.代收行:根据托收指示处理托收业务;代收行在未经托收行同意前不得变更托收指示 上的任何条件;查收已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中所列是否相符;一般情况下,代收行在收到全部货款后向进口商放单,并且代收行对因交单延误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 承兑日、付款日、交单日: 付款日就是汇票到期日,在汇票上会注明,一般为XXXDAY AFTER SIGHT 或者AFTER DATE:XX, 或者直接写了具体日期。 承兑日在到期日之前,首次提示日之后或当天。 交单日:如果是D/A方式的,承兑日当天交单,如果是D/P形式的,要在付款日才能放单。 D/P T/R 远期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在远期交单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可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与汇票到期日再付清贷款,换回信托收据。信托收据就是进口商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委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或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货物出售后所得的货物,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如果代收行因借出单据而遭受损失,借单人负责赔偿,代收行可以随时取消信托收据,取回货物。 信用证 追索权问题 有追索权的银行: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终局性付款的银行:开证行(issuing bank)、保兑行(confirming bank)、付款行、承兑行

国际结算、信用管理 大纲讲解

《国际结算》考试大纲 一、总体要求 国际结算是商业银行的一项业务,它主要是依靠国际间的银行,连结各种经济组织共同合作完成国际结算业务。因此多家银行在国际结算运作中共同努力使国际间的资金流动能够顺利进行,债权债务得以按期清偿,货币收付得以及时实现,从而保证了各国的对外活动以及国际社会的正常运转。国际结算实质上是在日益活跃和一体化的全球经济中起到了桥梁和纽带作用。这种作用决定了该课程的两大特点,其一,作为桥梁和纽带,它所连结的面较广,涉及的领域较多。向对外贸易、国际运输、国际保险、国际票据法等。其二、作为桥梁和纽带,它所涉及的环节较多。比如票据流通中的各种行为,结算方式的程序、规则、条件等等。国际结算课程的考试受到该课程特点的影响,表现为内容多、面广、知识点多,考点也多,而且庞杂细小。这就要求考生在学习此课程时要有耐心,不要怕麻烦。而且对许多知识点,在第一次接触时就把握准确、记牢,不要等考试复习时再记背。因为这些知识点很小,平时记,花费的时间少,而集中记背,就需要一定的时间,还容易混淆。 二、考核方式和试卷结构 1、考核方式:闭卷;答题时间:120分钟; 2、试卷结构 (一)单项选择题:在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唯一正确答案。每题1分,每卷15题,共15分。 (二)多项选择题:在给出的五个选项中有2—5个正确答案。每题2分,多选、漏选、少选均不给分,每卷10题,共20分。 (三)判断题:只判断对错,不用改错,每题1分,每卷15题,共15分。 (四)名词术语:(写出国际结算专业术语英文缩写的中文全称:如给L/C,写出信用证),每题1分,每卷5题,共5分。 (五)名词解释题:解释每小题基本涵义。每题5分,每卷3题,共15分。 (六)分析题:用基本原理分析国际结算实务中的问题。每题10分,每卷3题,共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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