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GBT10004包装复合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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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包装袋溶剂残留影响因素分析

复合包装袋溶剂残留影响因素分析

复合包装袋溶剂残留影响因素分析随着塑料包装行业的不断发展,人们在关注其良好性能的同时也关注它的安全性。

GB/T 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规定了容积残留总量不大于5mg/m2,其中苯类溶剂不得检出,并且说明了检测过程,下面根据GB/T 10004-2008标准相关试验过程进行试验,并针对标准中表述粗略部分进行优化分析。

1试验条件色谱柱:毛细管柱PEG 20000;检测器:FID;载气:氮气0.3 MPa;燃气:氢气0.05MPa;助燃气:空气0.2 MPa;柱箱温度:80℃;检测室温度:150℃;汽化室温度:150℃;进样体积:1.0mL。

2试验过程2.1 标准曲线测定准确吸取一定量的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溶于乙酸乙酯中,分别取0.5μL、1μL、2μL、3μL、4μL样品,换算成质量。

将样品分别注入用橡皮胶塞密封好,已在80℃条件下预热过的洁净的500mL三角瓶中,送入(80±2)℃烘箱中,加热30min后,迅速用80℃预热过的进样器吸取1mL瓶中气体,注入气相色谱仪中进行测定,以峰面积为横坐标,对应的标准品质量为纵坐标绘制标准曲线。

2.2 实际样品测定准确裁取0.2m2待测样品,迅速裁成10mm×30mm的碎片,放入洁净并在80℃预热过的500mL三角瓶中,用橡胶塞密封好后和进样器一同送入(80±2)℃烘箱中,加热30min后,迅速用预热好的5mL进样器取1mL瓶内气体注入色谱仪中进行测定,以其峰面积值根据标准曲线计算各溶剂残留量,试验结果以mg/m2表示。

2.3 条件优化分析在GB/T 10004-2008标准中对试验过程描述的不够详细,先根据标准试验过程进行细化,从烘箱内取出样瓶到注入色谱仪的过程,通过该试验过程条件改变进行结果比对,数据分析可得,从烘箱内拿出样瓶直接进样与拿出冷却至室温进样比较,前者峰面积约为后者的3倍,结果详见表1。

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 (一般食品)

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 (一般食品)

(一)包装设计与材质: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11676-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机硅防粘涂料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QBT 1014-2010 食品包装纸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

例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标准现状

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标准现状

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标准现状作者:黄英杰来源:《品牌与标准化》2014年第02期【摘要】本文综述并比较了我国、日本、美国及欧盟地区对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的相关标准现状及管理要求,论述了不同国家对该产品溶剂残留量限量规定,对我国该类产品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为复合包装膜(袋)安全提供法律依据和试验指导。

【关键词】食品包装塑料复合膜(袋)标准近几年我国虽对食品用塑料复合膜产品相关标准、法规有所更新及细化,但相对于欧美等国家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因此需要通过多方努力,逐步提高该类产品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我国食品用塑料复合膜(袋)产品健康、有序发展。

1 我国相关标准1.1产品标准我国目前已经出台的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有:GB/T 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QB/T 1871-1993《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QB 2197-1996《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GB 19741-2005《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GB 18192-2008《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GB18454-2001《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GB 18706-2008《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屋顶包)》;GB/T 28118-2011《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28117-2011《食品包装用多层共挤膜(袋)》;这些产品标准大都规定了感官、物理性能、卫生指标、溶剂残留量等项目。

目前还存在部分材质的复合膜(袋)无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如双向拉伸聚丙烯/低密度聚乙烯(BOPP/CPP)复合膜等产品的质量评定使用企业标准。

1.2相关卫生标准卫生标准分为原材料和产品两个方面。

关于塑料膜原材料相关卫生标准,我国早在1988年分别针对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等树脂制定了GB 9691-19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9692-1988《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9693-19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

蒸煮袋用复合薄膜工艺分析及检测重点

蒸煮袋用复合薄膜工艺分析及检测重点

蒸煮袋用复合薄膜工艺分析及检测重点摘要:干式复合工艺历史悠久,技术成熟,系列新国标如GB/T 10004的实施虽然对其有所限制,但仍无法阻挡干式复合工艺在蒸煮用复合薄膜的舞台上闪耀光芒,然而,这却给无溶剂复合工艺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

随着两种工艺逐渐应用到蒸煮袋的制备中,复合薄膜的剥离强度和摩擦系数的影响因素更为复杂,仍是重点检测项目,需要包装生产企业加以重视。

关键词:干式复合、无溶剂复合、蒸煮袋、剥离强度、摩擦系数随着产品物类的极大丰富,塑料包装业日益兴盛,不同种类的塑料薄膜在物理化学性能方面各具优势。

在满足当前多样化的产品包装需求层面,往往通过复合叠加的方式把性能迥异的两种或多种塑料薄膜组合在一起,以克服单材料性能缺陷,发挥集合优势,获得更为全面的包装效果,复合薄膜应运而生。

干式复合工艺与无溶剂复合工艺的区别干式复合工艺是当前复合薄膜生产工艺中应用最广的一种,它是指用干式复合设备,在一种薄膜基材的表面均匀涂布溶剂型胶黏剂,通过烘干将胶层中的溶剂全部挥发,熔化状态下的胶黏剂在热压辊的压力下将基材与另一种薄膜粘合在一起,经冷却、熟化处理后制得复合薄膜。

这种工艺是在胶黏剂“干”的状态下进行薄膜复合,对两种基材的透过性没有要求,因此适应性非常好,且操作方便、成本低廉,经过50年的应用沉淀,成为现代主流薄膜复合工艺。

随着该工艺的广泛应用,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复合薄膜的溶剂残留问题,表现在采用该工艺制得的复合薄膜包装带有余热的食品时,冷却后食品经常出现异味。

溶剂残留主要来源于溶剂型粘合剂和溶剂型油墨的溶剂,主要是乙酸乙酯、甲苯、二甲苯等。

理论上,这些溶剂应于干式复合的烘干环节中全部挥发,倘若没有设置合适的烘干温度、复合速度等参数,就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溶剂残留,不仅影响复合包装的卫生性能,也会使薄膜的复合牢度、表观质量有所降低。

“溶剂残留”的影响以及降低生产成本的呼声,推动了一种新的复合薄膜生产工艺的发展——无溶剂复合,这是一种利用无溶剂粘合剂将两种基材粘合的工艺,因“无溶剂”的特点,两基材粘合后无需烘干处理,也正因为这一与干式复合工艺的“微小差异”,使之呈现出一系列独特的优势,如节约资源、能源和成本,安全卫生性好等等。

粽子包装检测要点分析

粽子包装检测要点分析

粽子包装检测要点分析摘要:包装性能的优劣是影响粽子在存储过程中是否能够保存完好的重要因素,粽子的软塑复合膜包装一般分为内包装与外包装两种,本文分别分析了这两种包装性能的检测要点,并介绍了每种性能的测试方法,为企业监控包装粽子的软塑复合膜材料的质量提供参考。

关键词:粽子、软塑复合膜材料、阻隔性能、物理机械性能、卫生性能1、意义粽子是我国的传统节日食品,随着存储时间的延长,其包装形式已从传统单一粽叶包装逐渐衍变成粽叶加软塑复合膜的双重包装形式。

常见的包装粽子用软塑复合膜材料大多为塑料复合膜,这些塑料复合膜按照是否与粽子直接接触可分内包装、外包装两种,每种包装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内包装侧重于对粽子成分的保护,防止粽子变质,外包装则侧重于对包装完整性的保护,防止破袋,因此对内外包装性能的关注点应有所差异。

本文针对性的对粽子包装的内包装、外包装的检测要点进行分析。

图1 软塑复合膜包装的粽子2、阻隔性能粽子的品种较多,肉粽、豆沙粽、枣粽、火腿粽、八宝粽、蛋黄粽等,粽子的成分决定了其易被氧化变质、易霉变的特性,因此较高的氧气阻隔性能是对粽子包装的基本要求。

从完成包装直至食用的过程中,内包装应始终确保粽子处于密闭的环境中,故而内包装所用复合膜材料所具有的较好的阻氧性能将会对粽子产生较好的保质效果。

软塑包装材料的阻氧性能通过氧气透过率表征,测试方法主要分为压差法、等压法两种,分别依据的测试标准为GB/T 1038-2000《塑料薄膜和薄片气体透过性试验方法压差法》、GB/T 19789-2005《包装材料塑料薄膜和薄片氧气透过性试验库仑计检测法》。

a. 压差法b. 等压法图2 压差法与等压法氧气透过率检测设备3、物理机械性能软塑包装材料良好的物理机械性能可使其与包装设备配合良好,顺利完成包装过程,并保证粽子包装袋在存储及销售过程中不破袋、不漏气、不分层,外观良好。

3.1 柔韧性粽子的内包装一般均采用抽真空的包装形式,良好的柔韧性能够使包装材料很好的服帖在粽子表面,便于除去包装袋中的空气;外包装袋良好的柔韧性则可使包装袋在跌落或外物冲击时不发生破袋。

GBT10004标准关于包装塑料复合膜穿刺强度测试方法

GBT10004标准关于包装塑料复合膜穿刺强度测试方法

GB/T10004标准关于包装塑料复合膜穿刺强度测试方法塑料薄膜或复合薄膜的耐穿刺力是包装材料的重要指标之一,尤其对于蒸煮肉制品包装,内容物中禽类肉制品,其中骨头对包装材料有较强的穿刺能力,因此要对复合膜的穿刺强度进行检测,以减少外界因素对包装袋产生影响致使事物变质或泄露。

因此,很多的食品包材厂家及食品生产企业将包装袋的穿刺强度试验作为必检项目之一。

其试验方法在《GB/T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中有明确规定。

穿刺强度检测使用仪器介绍XLW(PC)智能电子拉力试验机适用于塑料薄膜、胶粘剂、胶粘带、不干胶、医用贴剂、离型纸、保护膜、组合盖、背板材料、无纺布、橡胶、纸张纤维等产品的拉伸、剥离、变形、撕裂、热封、粘合、穿刺力等性能测试。

XLW(PC)是一款专业用于测试各种软包装材料拉伸性能等力学特性的电子拉力试验机;其超高的精度(0.5级)保证了测试的准确性;七种独立试验程序、多种规格力值传感器、以及七档试验速度选择,可以满足用户的各种试验条件;智能的操作软件不仅方便用户操控设备,还提供了多种数据分析和比对等实用功能。

抗穿刺测试原理:将试样固定在夹具上,安装在动夹头上的穿刺针穿刺试样,通过位于动夹头上的力值传感器与位移传感器测试并记录穿刺过程中的力值变化。

测试方法介绍1、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准备试样,裁取直径为100mm的试样(标准要求5片)并安装到夹具中;试样要厚度均匀,无皱折、褶痕、污渍及其它明显缺陷。

2、在设备上安装夹具和合适的穿刺针。

该标准要求用直径1.0mm,直径顶端半径为0.5mm 的钢针。

3、设置试验参数和试样参数,选择合适的试验速度开始试验。

标准要求以(50±5)mm/min 的速度去顶刺。

4、点击开始试验选项,试验开始。

设备自动计算、显示最终的试验结果。

测试片数5个以上,取其算术平均值。

Labthink兰光,专业致力于为包装、食品、医药、日化、印刷、胶粘剂、汽车、石化、生物、建筑及新能源等领域客户提供行业咨询、产品销售、售后服务、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调味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调味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调味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标示标志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1886.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GB27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GB2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酿造酱GB5461食用盐GB13662黄酒GB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GB1818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酿造酱油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霉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20293油辣椒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3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40酱卫生标准分析方法GB/T5009.38蔬菜水果卫生标准分析方法GB/T5009.191食品中氯丙醇含量的测定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的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967谷氨酸钠(味精)GB/T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GB/T11761芝麻GB/T12729.1香辛料和调味料名称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18979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T22266咖喱粉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30382辣椒(整的或粉末)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T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灰分的测定GB/T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植物油脂水及挥发物的测定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氯化物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GH/1013香菇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NY/T956番茄酱NY/T1885绿色食品米酒QB/T1173单晶冰糖QB/T1733.4花生酱SB/T10260芝麻酱SB/T10005-2007耗油SB/T10371鸡精调味料SB/T10416-2007调味料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总局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3.术语和定义3.1复合调味料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而成的调味料。

9685与10004解读

9685与10004解读

针对目前大家广泛关注的GB9685-2008以及GB/T10004-2008中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很有针对性的问题,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金狮做了如下解答,供大家参考。

1、8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国标GB/T10004-2008中规定溶剂残留总量≤5.0mg/m2、苯类溶剂不检出(即≤0.01mg/m2),您认为这个标准以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讲,是否太过超前?答:是有一些超前,但是这个标准是推荐性,希望能做到的企业或者客户需要达到此标准要求的企业尽量满足该标准的要求,毕竟对于消费者健康而言,越严越好,越安全越好。

另外该标准目前只对塑料类干式复合材料,不包括纸塑复合、铝塑复合等,所以企业应认真学习和了解,用户也要合理要求,要明白在质量要求提高的同时,产品成本也会提高,包装用户应适当提高包装产品的价格,以便包装企业的良性经营。

2、苯类溶剂包括苯、甲苯、二甲苯,您认为这点要求是否过于严格?企业能否在实际生产中通过严格的工艺控制,达到这个标准?答:根据GB9685-2008的规定,苯、甲苯和二甲苯不得用于油墨之中,二甲苯只许用于涂料和粘合剂,而且用量要达到制品标准要求。

根据目前我国印刷行业技术水平,该要求对大部分企业是有一些严格。

但是,该标准已经通过征求意见和检测验证,有企业能达到就说明技术上可行。

另外任何标准都是要求部分正规企业能达到,不是要求所有企业能达到,就像高考一样,都能考上就没有意义,所以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尽快改善工艺,提高技术水平,防止高端客户的流失。

3、有软包装企业提出苯类溶剂不检出(即≤0.01mg/m2),则软包装企业是否应该要求上游的油墨、薄膜、胶水等企业苯类溶剂≤0.003mg/m2?答:这两个指标没有必然关系,即使油墨、薄膜、胶水等企业苯类溶剂≤0.003mg/m2≤,也不能保证软包装企业的苯类溶剂不检出(即≤0.01mg/m2),因为中间环节如工艺、环境控制以及其他污染等都会影响苯类检出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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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国标GB/T10004-2008(2009-9-29)作者:张烈银一、引言新的国家标准GB/T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自今年8月1日开始实施,由于我本人也是该标准的起草人之一,最近几个月中,有很多制造蒸煮袋企业的老朋友,都来电咨询相关内容。

其中最集中的问题有三个:第一个是这个新国标为什么不适用于含铝箔的三层(PET/AL/CPP或OPA/AL/CPP)、四层(PET/AL/OPA/CPP或OPA/AL/PET/CPP)以及三层塑料结构(PET/OPA/CPP、OPA/PET/CPP或PET/OPA/HDPE)的产品?第二个是残留溶剂量为什么要“小于5mg/M2、苯类溶剂不检出”?第三个是如何去贯彻执行?前段时间里,在某些相关会议上,我对上述三个问题作过演讲,现在将它整理成文,供大家参考。

因为GB /T 10004 原来是耐蒸煮复合膜、袋的专业产品标准,有必要先了解一下蒸煮袋(Retort Pouch ) 的发展历史以及我国制定该产品标准的变迁情况。

1、蒸煮袋发展的历史1) 国际上的发展历史:美国——上世纪五十年代下半期,主要为军事目的研发出了“软罐头(Soft Can)”及其包装的蒸煮食品。

日本——上世纪六十年代中期,采用美国技术的“软罐头”及其包装食品工业化、市场化、民用化,成为产量最大的国家。

欧州——上世纪六十年代后期生产“软罐头”及其包装食品,实现了工业化和市场化。

2) 中国的发展历史:(1) 1979年,为了军事和旅游业的需要,立题研制“蒸煮袋”及“蒸煮袋包装食品”。

(2) 1981年研制成功“耐高温蒸煮袋”及“蒸煮袋包装食品”。

(3)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进入生产成长期,现在遍地开花结果。

2、中国的相关标准变迁情况开始几年,我国没有蒸煮袋产品统一的专业标准,大多参照美国制罐公司、日本东洋制罐株式会社和日本藤森工业株式会社等产品说明书中的技术指标,一直到1988年才由无锡彩印厂负责制订了国家标准。

然后又有连云港华东铝塑工业公司负责起草的部颁标准,1996年以后又陆续出现这个产品的修订标准和不同标号的相关标准。

具体情况如下:1) 第一个国家标准:GB / T 10004—1988《聚酯(PET)、铝箔(AL)、聚丙烯(CPP)复合膜、袋》——适用于含铝箔的耐1210C蒸煮的三层复合膜、袋。

2) 第一个行业标准:BB / T 0003—94《耐高温蒸煮膜、袋》——适用于二层(塑/塑)、三层和四层(铝/塑)的耐1210C蒸煮的复合膜、袋。

3) 第一次修订的国家标准:GB / T 10004—1998《耐蒸煮复合膜、袋》——适用于经干法复合法制成的二层、三层和四层的耐1210C蒸煮的复合膜、袋。

4) 第一个通用型的国家标准:GB / T 21302—2007《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适用于食品和非食品包装用复合膜袋,不适用于药品包装复合膜、袋。

其中,耐热性>1210C的属耐高温蒸煮的复合膜、袋。

5) 第二次修订的国家标准:GB / T 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适用于食品和非食品包装用塑料与塑料复合膜、袋,不适用于纸/塑和铝/塑复合产品,也不适用于湿法复合、共挤复合制造的产品。

其中,使用温度在121(含)~1450C(含)的产品属耐高温蒸煮复合膜、袋。

二、新国标出台的背景1) 目的:※保障食品的卫生安全,配合放心食品工程,把好最后一道安全关。

※确保消费者的人体安全健康,把包装材料的卫生安全性跟食品的卫生安全性等同看待,提高我国包装工业的质量水平。

※消除别的国家认为“中国食品不安全不可靠”的不良影响。

2) 条件:科学技术的进步、新材料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可以制造高质量、高标准产品的客观可能性。

3) 需要:必要的定期修订更新,尽量跟国际水平接轨。

三、新、老国标的差别1) 题目名称不同。

※新国标的题目名称是“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老国标的题目名称是“耐蒸煮复合膜、袋”。

2) 适用范围不同:※新国标只适用于干式复合法和挤出复合法制造的塑料复合膜、袋,不适用于含纸基和铝箔的复合膜、袋和湿法复合、共挤复合法制成的塑料复合膜、袋。

※老国标适用于PET、OPA、CPP和铝箔经干法复合法制成的复合膜、袋,不包括挤出复合法制成的复合膜、袋。

3) 产品用途不同:※新国标适用于食品和非食品的包装。

※老国标主要适用于121℃蒸煮食品的包装。

4) 产品分类不同:※新国标按使用温度的不同分为四级:1、普通级:使用温度小于80℃(含)。

2、水煮级:使用温度80~100℃(含)。

3、半高温蒸煮级:使用温度100~121℃(含)。

4、高温蒸煮级:使用温度121~145℃(含)。

※老国标按结构的不同分为A、B和C三类:A类:二层结构( PA/CPP、PET/CPP )。

B 类:三层结构( PA/AL/CPP、PET/AL/CPP ) 。

C 类:四层结构( PET/PA/AL/CPP、PET/AL/PA/CPP或OPA/AL/PET/CPP )。

按形状的不同又分膜和袋二类,在袋这类中又分为“三边封袋”和“自立袋”二种。

5) 技术要求方面:※外观质量——无多大差别。

※印刷质量——新国标增加了柔性版印刷和条码印刷的内容。

※尺寸偏差——新国标中膜的宽度偏差一律为正负2mm,厚度偏差一律为正负10%,袋就不再规定厚度偏差了。

老国标的宽度偏差则按膜、袋的宽度来分类:膜、袋的宽度小于100mm时为2mm、宽度100~400mm时为3mm,宽度大于400mm时则为5mm。

新老国标的厚度偏差一律为正负10%,没有差别。

※物理机械(力学) 性能(仅“高温蒸煮级”具有可比性)——列表如下新国标(二层,高温蒸煮级) 跟老国标的A类(二层)相比,除“剥离力”指标略有下调和没有“蒸煮后”的指标、热合强度从≥30提高到≥35外,其余项目完全一致。

※残留溶剂——新:总量≤5.0mg/m2,其中苯类溶剂不检出。

老:不大于10 mg/m2,未规定苯类溶剂的量。

※卫生性能——新、老国标相同,都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

四、关于残留溶剂问题1) 新国标的残留溶剂总量由老国标的“不大于10mg / m2”变为“总量≤5mg / m2”。

2) 新国标中还规定“苯类溶剂不检出”,老国标中没有这项指标。

这里说的“不检出”,是指用现行的仪器设备、检测方法及评价标准时,它的最低检出量(即“灵敏度”)为0.01mg/m2,小于0.01mg/m2就检测不到它的存在,如果检测的灵敏度提高到0.01mg/m2以下,例如0.001mg/m2,其检测的结果为0.005mg/m2,这时,虽然显示苯类溶剂的存在有0.005mg/m2,但因其小于0.01mg/m2,所以“视为不检出”,这一质量指标还是合格。

因此,新国标中不提“不得检出”这个概念。

3) 这个新指标比老指标之所以更加严格,第一,是因为苯类溶剂不仅造成食品有极其难闻的异味,更因为它是致癌物质,美国早已禁止使用。

实施新国标目的,是促使大家尽量采用不含苯类溶剂的原辅材料,如果一定要用,就必须从设备、工艺上严格控制,确保产品中苯类溶剂“不检出”。

第二,也是因为要提高我国包装工业在国际上的质量形象。

4) 关于是否保留微量苯类溶剂的争议。

在新国标的制订过程中,有人提出,残留的微量苯类溶剂还应保留,其总量可从GB/T 10005—1998的3mg/m2下调到≤2mg/m2。

其理由有三:一是国情决定,因为要用传统的含苯油墨去印刷。

就算不用含苯油墨去印制蒸煮袋,但旁边的印刷机印制其它产品时还使用含苯油墨,造成整个车间的空气中仍有少量苯类溶剂,这种交叉污染会造成苯类溶剂的存在。

二是采用无苯油墨以后,制造成本升高,恐怕用户接受不了,接不到订单了。

三是听说美国的标准,还允许苯类溶剂不大于2mg/m2这个指标。

从注重卫生安全、确保人体健康和技术进步的观点出发,我个人反对上述意见。

其理由有五:一是从3mg/m2下调到2mg/m2是“换汤不换药”,因为苯类溶剂对人体的毒害,是累积性的,如果真是3mg/m2这个数字,每天吃进1M2包材包装的食品,连续吃一年的累积量会中毒的话,那么,按2mg/m2这个数字的包材包装的食品,连续吃它一年半,在身体中的累积量是相同的,同样也会中毒,只是时间延长了半年而已,没有本质上的差别。

二是自《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食品企业更希望使高度卫生安全的袋子去包装他的食品,已经具有“质优价高”的理念和思想准备,虽然成本有所升高,订单还是要下,只要你做得到符合标准的产品,你照样可以接到订单。

三是世界上早有结论,苯类溶剂,特别是苯和甲苯,极易引起癌变,美国FDA早已禁止在食品包装材料中使用,不存在2mg/m2这个“听说”的指标的问题,另外,在我国自今年六月一日起实施的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这个强制性标准中,苯和甲苯溶剂这二种物质也不在许可使用的959个名单之中。

四是现在中国已有无苯油墨和胶粘剂产品,其它基材不可能含有苯类溶剂,客观条件完全具备了可以做到符合“不检出”这个要求的产品。

五是国家标准要与时俱进,指标要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应该鼓励先进,不能保护落后,人家能做到,你却做不到,也不想创造条件去做好它,那你就只好被淘汰出局,只得让为数不多的做得到高质量产品的企业去做了。

因此我竭力建议“不检出”这个指标。

上述二种意见汇报上去以后,最终采纳了“不检出”这个指标。

五、如何面对GB/T10004—2008这个新国标1) 新国标GB / T 10004 —2008虽不是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各个企业一定要执行。

但是,它是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国家标准,当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你的产品实施抽样检测时,他肯定要以这个新标准作为判断合格或不合格的唯一依据。

如果产品质量达不到这个新标准的要求,就会被判定为“不合格”,就会被责成“不得销售”。

这对生产该产品的企业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损失!另外,所有的食品制造企业,由于受到《食品安全法》对他的强大法律压力,一定会对包装材料的质量,要求好上加好,一定会要供应商提供符合新国标质量要求的产品给他使用,绝对不敢使用明知不合格的包装材料去包装他的食品,否则,一旦出了重大的人身健康安全事故,食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即企业的第一把手,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就要吃官司,就会被判刑坐牢,特别严重的,还会被判死刑。

这是严肃的刑事法律责任问题,谁也不敢再马虎下去了。

由于上述这二个原因,再加上整个环境氛围的压力,我认为,各个企业还是要把这个新国标放在控制产品质量的重要位置上去贯彻执行为好。

2) 由于新国标存在着一些局限性,因此,在产品的适应范围和结构上,可由供需双方通过合同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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