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合集下载

卫健委投诉举报制度范本

卫健委投诉举报制度范本

卫健委投诉举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健康领域投诉举报工作,规范投诉举报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的指控、举报和建议。

第三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接收和处理投诉举报,保障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卫生健康领域的公平正义。

第四条投诉举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

二、投诉举报范围第五条投诉举报范围包括:(一)卫生健康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行政行为;(二)卫生健康政策、规划、标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三)卫生健康服务质量和安全;(四)卫生健康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五)卫生健康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六)其他涉及卫生健康领域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属于投诉举报范围:(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三)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

三、投诉举报方式第七条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投诉举报:(一)书面形式: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邮寄或者直接送达投诉举报材料;(二)口头形式:直接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投诉举报;(三)电话形式:拨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四)网络形式:通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或者电子邮件进行投诉举报。

第八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专用邮箱,并在官方网站公布投诉举报邮箱地址。

四、投诉举报处理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登记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情况复杂的,经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行业网络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行业网络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行业网络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8•【字号】渝卫发〔2019〕66号•【施行日期】201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行业网络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委机关各处室:现将《重庆市卫生健康行业网络安全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2月18日重庆市卫生健康行业网络安全工作规范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安全面临的威胁持续加大,卫生健康行业网络安全工作关系着本行业信息化的稳步推进和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发展。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市委关于网络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快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防护能力和水平,保障医疗卫生行业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等相关规定,经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制定本规范。

一、总体要求以提升卫生健康行业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为主线,以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为目标,全面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建立健全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组织体系、管理规章和责任制度,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着力提高网络基础设施、业务系统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水平,增强卫生健康行业网络安全技术能力,强化信息数据保护,推进行业内安全可控关键软硬件应用,有效防范、控制和抵御信息安全风险,增强安全预警、应急处置和灾难恢复能力,为我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提供网络信息安全保障。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卫生健康行业内各级各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卫生健康技术支撑及服务运维机构。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卫发〔2019〕72号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卫发〔2019〕72号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为切实做好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与应用工作,推进医疗卫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2月30日重庆市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市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夯实行业信用基础,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卫监督发〔2017〕58 号)要求,结合我市医疗卫生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卫生信用信息主要是指由本市范围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认定标准产生或者获取的能够反映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和卫生执法涉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息主体)的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黑名单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审核、共享、公开、更正、使用和监督管理及其他管理活动。

第四条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真实、及时、有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信息提供单位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公示的信用信息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市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日常运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2•【字号】渝科局发〔2019〕101号•【施行日期】2019.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101号各区县(自治县)科技局、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局、社发局,万盛经开区科技局、卫生计生局,在渝高校、科研院所,市卫生健康委委属医疗单位,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第985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有关单位:为规范重庆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我局与市卫生健康委制订了《重庆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8月22日重庆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发展,促进疾病防治技术、模式和机制创新,培育一批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的高地,建设医学科技创新体系,根据《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国科发社〔2017〕204号),参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国科发社〔2017〕2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创新平台,中心按照本领域疾病防治研究重点和实际需要搭建疾病研究协同网络,联合二、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形成协同研究体系,是我市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的科技平台,为我市医学科技发展和医改实施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中心依托三级甲等(市卫生健康委委属专科)医院等建设,按照“需求引导、自愿申报、认定授牌、绩效评估、择优激励”的原则组织实施。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20〕5号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20〕5号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月8日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市卫生健康委或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区县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成立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负责市级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评估。

第五条各级质控中心接受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管理和上级质控中心的专业指导。

第六条市级质控中心人员组成。

(一)市质控中心设置主任1名,原则上设置副主任1—2名,联络秘书1名。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中医﹝2020﹞13号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中医﹝2020﹞13号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卫生单位、市人口计生研究院,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8月5日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委中医药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科研绩效,促进中医药技术进步和学术发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对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依据重庆市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以发展中医药学术、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和诊疗水平为目标开展的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实行网络信息化管理。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建设“重庆市医学科研管理信息平台科研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系统),项目单位、项目组成员、咨询专家应当在项目系统中注册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卫生健康委(含科卫合作)开展的中医药科研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委对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专家咨询等环节进行统一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项目管理。

(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配置项目经费,下达立项计划。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8•【字号】渝卫发〔2019〕67号•【施行日期】201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委机关各处室:现将《重庆市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2月18日重庆市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管理,全面推进健康医疗数据发展和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渝府令〔2019〕第328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市卫生健康行业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健康服务机构及涉及卫生健康数据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的管理、应用、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数据资源定义】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是指全市卫生健康行业单位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人口信息、医疗卫生服务和生命健康活动相关的数据集合。

第四条【名称定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健康服务单位是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的生产应用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应用单位”)。

依法依规取得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处理、应用等行为技术支撑的授权或委托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的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单位”)。

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制度范文(二篇)

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制度范文(二篇)

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卫生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强化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高群众参与卫生监督的积极性,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监督所对卫生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工作中接受、受理、调查、处理及回复举报投诉事项。

第三条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加强对卫生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公正性。

第四条卫生监督所在受理举报投诉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公正、公开地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事项。

第二章受理与登记第五条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应当做到便民、高效、依法、规范。

第六条卫生监督所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受理窗口,接收来自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第七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书面、口头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卫生监督所进行举报投诉,电子邮件地址为:*******************************。

第八条举报投诉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事实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等,以便卫生监督所进行核实调查。

第九条卫生监督所在受理举报投诉事项前,应当对举报投诉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举报人的真实性。

第十条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专门的受理登记制度,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登记,并按照登记顺序进行处理。

第三章调查与核实第十一条卫生监督所在受理举报投诉事项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况进行现场勘查。

第十二条调查核实过程中,卫生监督所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询问函或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拨打电话或进行约谈,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所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有关证据、信息和材料。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和材料。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所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技术鉴定和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所在调查核实时,应当保守举报投诉人的隐私,严格保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
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8.23
•【字号】渝卫发〔2019〕37号
•【施行日期】2019.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
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
为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作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8月23日
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方面的投诉举报,以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相关证据表明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或者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不正确履职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等事项的投诉举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特指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

第四条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便民高效、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按规定时限回复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第二章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投诉举报受理范围包括:
(一)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二)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等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不正确履职、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违规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法监督职责范围的;
(二)被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三)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四)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受理或处理的;
(五)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但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七)违法行为已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八)应急处理、紧急医学救援等行为;
(九)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

第八条投诉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书信或者当面陈述等形式投诉举报,并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有效信息。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应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并设立举报箱。

第三章管辖规定
第九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投诉举报事项办理管理,协调和督促各区县办理投诉举报。

第十条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负责:
(一)办理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投诉举报;
(二)办理直接受理的投诉举报;
(三)办理涉及市、区县两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
(四)汇总全市投诉举报;
(五)指导各区县监督执法机构办理投诉举报;
(六)对于重大、跨区县、查处难度较大的案件,应会同辖区监督执法机构共同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

第十一条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和上报。

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涉及的事项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对管辖有争议的,应报请市卫生健康委指定管辖。

被指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再次移转(送)案件。

第十二条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不属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举报投诉案件:
(一)受理登记
1. 受理案件来源分为来电、来访、来信、移交、交办等方式;
2. 属于受理范围的,应核实举报投诉者的身份,填写《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表》,详细如实记录举报投诉内容及有关线索,收集有关证据并妥善保管,必要时拍照、摄像,并经举报投诉人签字确认。

投诉人不愿留下姓名或联系方式的,应告知匿名投诉的查处结果不作反馈;
3.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以相应方式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并做好解释劝导工作。

(二)办理和交办
1. 市卫生健康委收到的投诉举报,由委信访处统一登记编号,并在2日内移交委综合监督处。

委综合监督处对符合受理范围的监督投诉举报进行编号。

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转交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办理。

属于区县职责范围的,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移交相关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同时通知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加强指导。

2. 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收到的投诉举报,对符合受理范围的监督投诉举报进行编号。

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依法及时办理,并于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相关事项。

属于区县职责范围的,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移交相关区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办理,承办机构同时报告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 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监督执法机构收到的投诉举报,对符合受理范围的监督投诉举报进行编号,并按照相应方式办理。

(三)调查处理
1. 每一件投诉举报案件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

2. 相关业务科(处)室承办投诉举报案件后,要及时填写《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表》,并指定2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
实。

3. 经调查确有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依法办理。

(四)回复
1.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对投诉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2. 对于交办和移送的案件,在向投诉者反馈的同时,还应以书面形式将查处结果向交办、移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馈。

第五章办理时限
第十四条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经调查需立案并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在立案后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结案,需延长时限的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章存档
第十六条举报投诉调查结束,承办单位要将案件受理、查处取证、行政处罚等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有条件的办理机构应该开展投诉举报电子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备查的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投诉举报材料原则
上保存30年,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永久保存。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投诉举报办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并对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实施考核。

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应按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相关要求,对各区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办理投诉举报的情况开展稽查。

发现投诉举报办理时限届满后未及时办结并反馈结果等情形,应下达《稽查意见书》,并责令整改。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三)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与个人信息有关的情况,严禁将投诉举报情况透露给被投诉举报人或无关人员;
第二十条对投诉举报工作处理不负责任,敷衍塞责,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投诉举报奖励
第二十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各类卫生违法违规问题,推动医疗卫生行业安全社会共治,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鼓励各区县积极探索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属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职责范
围内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查办发挥重大作用的,鼓励各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监督执法机构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表
附件
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