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一、背景与目的为了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建设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我公司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员工。
三、举报方式1. 匿名举报员工可以选择匿名举报,以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
举报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 公司设立举报电话24小时开通,保证员工举报的及时性。
- 邮件:员工可以将举报内容以邮件形式发送至公司指定的举报邮箱。
2. 实名举报员工也可以选择实名举报,主动提供个人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报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 书面举报:员工可以将举报事项书面化,并交由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
- 面谈举报:员工可以亲自到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进行举报。
四、举报内容举报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1. 举报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人员等相关信息。
2. 相关证据的提供,如照片、视频、文件等。
3. 举报人的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核实。
五、处理流程1. 接收举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接收到举报后,应及时向举报人致电或回复邮件,确认收到举报内容,并告知进一步处理流程。
2. 调查核实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将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并保护举报人的个人隐私。
3.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公司将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并对举报人进行反馈。
4. 保密保护公司将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和相关信息。
六、奖惩制度为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我公司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的真实性和重要性,予以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同时,对故意虚假举报或者恶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培训与宣传为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公司将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八、追究责任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工程项目 制度 监督举报

工程项目制度监督举报【工程项目监督举报制度】一、目的和原则本监督举报制度旨在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工程项目从规划、设计、施工到验收各个环节的透明公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
二、监督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供应商等。
三、监督内容1. 工程质量:是否存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违反施工规范等行为。
2. 安全生产: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 环境保护:是否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施工,是否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4. 合同履行:各方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5. 资金使用:工程款项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合理使用,是否存在挪用、贪污等行为。
四、举报方式1. 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详细举报内容。
2. 匿名举报:举报人可以选择匿名方式,但需提供足够的证据和详细的描述。
3. 书面举报:可以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举报材料。
4. 电话举报:通过设立的监督举报热线进行电话举报。
五、举报处理1. 接收举报后,监督机构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
2. 对于属实的举报,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3. 对于不实的举报,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予以结案。
4.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
六、责任追究对于经查实的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项目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举报监督制度

举报监督制度近年来,举报监督制度在我国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推广。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社会秩序,维护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下面我将就举报监督制度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
首先,举报监督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通过该制度,人们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举报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不良事件和腐败行为等,使这些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这种社会监督机制具有以社会公众为参与主体、直接向政府部门汇报的特点,能够有效地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实现惩罚腐败分子、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目的。
其次,举报监督制度能够发挥积极的激励作用。
通过该制度,人们可以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和腐败行为,提供有效的线索和证据,为相关部门打击犯罪和查处腐败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来源。
这种积极的激励作用能够有效地打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增加了举报者的积极性,提高了社会的效能。
再次,举报监督制度有助于增加政府的透明度。
在该制度的推行下,政府机关需要对接收到的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这种公开透明的处理方式,不仅可以有效地增加政府机关的信任度,也能够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效能,进一步增强政府的执政合法性。
然而,举报监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缺乏足够的保护机制,举报者可能会遭到报复和诋毁。
一些举报者在举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和压力较大,可能会被迫放弃举报行动,甚至导致被举报行为的继续存在。
因此,建立健全的保护机制,确保举报者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举报监督制度在处理程序上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
一些举报信息处理机构在处理举报案件时,可能存在程序不规范、效率低下等问题,导致案件处理周期过长,给举报者带来困扰和不满。
因此,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举报信息处理的规范和监管,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综上所述,举报监督制度在我国的推行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当前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加以解决和改进。
举报与监督管理制度

举报与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行秩序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订立本《举报与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职责第一节监督机构公司设立特地的监督机构,由监察部门负责。
第二节监督职责1.监督公司员工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2.监督公司内部管理的公正、公平和透亮,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3.接受员工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审核实,对违反公司规定行为进行处理。
4.监督公司各级管理层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滥用职权、腐败和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
5.加强对公司的业务运作、财务管理和内部掌控的监督,防范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举报形式和渠道第一节举报形式公司接受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两种形式的举报。
第二节举报渠道1.员工可以通过公司内部举报渠道向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举报渠道的联系方式,方便员工进行举报。
2.员工也可以通过公司官方邮箱、举报专线等渠道进行举报。
监察部门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进行保密处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举报内容和要求第一节举报内容1.员工可以举报公司内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以及职务违法行为的行为。
2.员工可以举报公司内部存在的腐败行为、滥用职权、侵吞公司资产等违规行为。
3.员工可以举报公司与合作伙伴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节举报要求1.举报内容应当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应当供应相关证据和料子。
2.举报人应当履行诚信义务,不得进行虚假举报或者恶意诽谤他人。
3.举报人应当保护举报事项的保密性,不得将举报事项透露给与之无关的人员。
第五章举报处理流程第一节举报受理1.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员工的举报,并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
2.监察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保密处理,确保其合法权益。
第二节举报调查1.举报事项初步核实后,监察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收集证据料子。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办法》《黑龙江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省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违纪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第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12328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2328热线的呼叫受理、业务转办、跟踪回访以及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四条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程序规范、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及责任人。
应当与12328及12345热线建立协同办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自接到投诉举报或收到12328及12345热线转办投诉举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理情况,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对下列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受理:(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监督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监督投诉举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规范投诉举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监督投诉举报工作,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并由有权机关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投诉举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公开公正、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投诉举报工作制度,保障投诉举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投诉举报范围和对象第五条投诉举报范围包括:(一)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无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行为;(三)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行为;(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行为;(五)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行为;(六)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七)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投诉举报对象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三、投诉举报方式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
第八条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条投诉举报处理单位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投诉举报进行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处理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监督举报制度

安全监督举报制度安全监督举报制度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必须建立安全监督举报制度。
作为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安全监督举报制度能够快速发现和处置各类安全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本文将介绍安全监督举报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流程,以期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视和支持。
一、基本原则(一)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安全隐患,均可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人有权要求举报事项不公开,保护隐私权。
(二)举报信息真实可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举报事项,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可信的相关信息,并根据举报内容作出相应的证明。
如果经核实后,举报事项不属实,举报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保密举报信息。
安全监督举报制度是针对安全隐患的纪检监察机制,因此举报人提供的信息需要保密,不得泄露。
二、操作流程(一)接收举报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后,可以向所属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等有关部门。
(二)审核举报信息。
各有关部门应当对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举报信息判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核实举报信息。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审核结果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举报事项的真实性和严重性,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制定处置方案。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事故得到有效防范,而且能够及时处理。
(五)反馈处理结果。
有关部门对调查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并加强与举报人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以便及时解决尚未解决的问题。
三、总结安全监督举报制度是一个完善的工作机制,其实施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
我们应当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对安全生产隐患要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一旦发现问题要敢于举报,主动向有关部门提供真实可信的信息,积极参与护航平安中国的行列。
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分类处理
分类别处理
根据举报投诉的内容,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别,如食品安全、医疗 卫生、环境卫生等。
分级别处理
根据举报投诉的严重程度,可将其分为不同的级别,如一般、较 严重、严重等。
指定人员处理
根据分类和级别,应指定不同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核实
现场调查
01
根据举报投诉的内容,执法人员应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是
举报投诉人
指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卫生监 督所进行举报投诉的单位和个人
。
举报投诉受理人
指卫生监督所负责举报投诉受理 的工作人员。
举报投诉内容
指举报投诉人反映的涉嫌违法违 规行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涉及的 单位或个人、时间、地点、相关
证据等。
02
举报投诉渠道
电话举报
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举报电话
各地区卫生监督所公布的举报电话 。
注意事项
确保举报电话畅通,接听人员态度 热情、耐心,详细记录举报信息并 及时处理。
信函举报
受理时间
全年受理,节假日除外。
举报邮箱
[各地区卫生监督所公布的邮箱地址]。
注意事项
提供详细的举报信息和联系方式,以便工作人员 与您取得联系。
内部监督
卫生监督所内部设立举报投诉受 理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处
理和调查举报投诉案件。
建立完善的举报投诉受理流程和 保密制度,确保举报人信息的安
全和保密。
对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 核实,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
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 与卫生监督工作,对 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 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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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制度》一、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科学规范行政,公正廉明执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食药监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和管理相对人对其实行监督的权力、对其违纪违规行为举报控告的权力。
三、食药监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群众举报、来信来访,严格实行登记,重要问题立即转送局领导阅处。
四、举报控告的范围包括。
食药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不廉洁行为;行政执法中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办事程序的行为;执法不公,吃、拿、卡、要的行为;违背办事公示制度的行为;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失职渎职,造成一定影响及后果的行为;群众认为需要举报的其它违纪违规的行为。
五、对群众举报受理后,三十日之内调查终结,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属重大违纪行为,在基本事实查证清楚后,移送上级纪检机关作进一步查处。
六、对举报实行督办。
局领导要随时对办理进度,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即使研究,作出处理意见。
七、对举报控告人实行保护,凡属保密的事项应严格保密,不准任意扩大知晓范围。
严肃查处对举报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的违纪违规行为。
八、本举报控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食药监局党风廉政责任制一并考核。
第二篇: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安全生产为强化项目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第三条安全监督部门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报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报均能得到及时处理,鼓励全员参与,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正常运行。
第四条举报内容:(一)在生产、生活中存在可能引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危及正常生产运营的各类安全隐患;(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项目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三)生产生活区域的各类安全隐患;(四)生产设备、生产车辆的各类安全隐患;(五)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章驾驶等行为;(六)工人未进行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即上岗的行为(七)工人无证上岗的行为(八)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九)隐瞒不报或谎报、延报安全事故的行为;(十)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继续带隐患作业的行为;(十一)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第五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是安全检查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责任部门、责任人,责令责任部门、责任人做出整改计划,限期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九条安保部负责定期开箱,对收到的举报信件及时与项目部领导沟通,以最快时间解决问题。
举报电话:联系人(安保部)项目办公楼设有举报箱第三篇: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举报制度源汇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加强我区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畜产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二、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和当面举报、投诉,鼓励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表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其通讯方式。
三、欢迎举报人对以下情形向动物卫生监督所举报。
1、养殖环节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畜牧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2、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的。
3、经营销售“瘦肉精”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畜禽食用品。
4、其它违反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律规定的情形。
四、源汇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举报的受理工作,并严格执行以下举报制度。
1、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源汇区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受理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将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2、负责举报、投诉工作的人员必须恪尽职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对每起群众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记录及时归档。
对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及其地址、具体违法事实的,应予以登记受理,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
五、实行举报奖励办法。
对实名举报并经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证属实的举报有功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举报电话:186********源汇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第四篇: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卫生违法案件,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卫生局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中心设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法制稽查科,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信箱,设立举报箱。
第三条卫生监督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为:(一)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化妆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等卫生监督执法方面的举报投诉案件。
(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危害或损害人体健康的举报投诉案件;(三)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的其他举报、投诉案件。
第四条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鼓励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提供其他通讯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查情况。
第五条发现已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的,应先予以报告。
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
对于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处理。
发现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不属本部门职责主管范围内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对于重大的、跨县(市)区的、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查处难度大的或者举报、投诉者特别注明的案件,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可以直接查处,必要时可以会同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共同处理。
第七条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和查处各类举报投诉案件,遵循及时受理、快速处理、迅速反馈的原则,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第八条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举报投诉受理案件:(一)受理登记1、受理案件来源分为来电、来访、来信、指定、移送等方式。
2、接到举报投诉时,如属于受理范围且有明确的被投诉管理相对人的,应认真详细填写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受理表,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由举报投诉人自愿陈述,不得因匿名举报投诉而拒绝受理。
3、不属于卫生监督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先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告知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对举报、投诉人因误解而进行的连续投诉和上访,要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及时向所领导报告,不能简单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二)报告和交办1、对受理的举报件,事实清楚、政策明确的,由法制稽查科当即处理;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由法制稽查科向所长汇报,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内容和管理权限制作交办单交承办科室调查处理;涉及面广、重要的举报投诉要及时向市卫生局分管局长或局长报告。
需要立案的举报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并告知举报人。
2、已受理需移交的举报投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处理。
(三)调查处理1、每一件举报投诉案件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
2、承办卫生监督员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对被调查事项展开全面调查取证,必要时可对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3.除应急处理的举报投诉外,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
因案件复杂或送样检测等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调查处理的,经所长批准后可予以延长。
(四)反馈1、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完成后,应向举报投诉者及时反馈。
2、对于交办和移送的案件,在向投诉者反馈的同时,还应以书面形式将查处结果向交办、移送的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反馈。
第九条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及查处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条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工作应列入卫生监督工作的考核内容,对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开展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员在处理举报投诉受理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检举、揭发、投诉的材料及有关内容应妥善保管,严禁泄露给被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制度x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在全市范围内设立统一的餐饮安全、药械违法举报投诉电话:xxxxxx,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并有专人值班。
第三条食品药品稽查科负责受理餐饮环节、药品、医疗器械等投诉举报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如实详细填写《举报登记表》中规定的内容及相关事项。
第五条对受理的投诉或举报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人应做好保密工作,调查人认真做好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登记、自办、转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
并将调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第五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第六条不得对外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及居住地址。
第七条接到投诉举报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应及时答复给举报人,案件处理终结也应把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需要移交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向分管领导汇报。
8、投诉举报处理的过程是否符合本规定和合理公正,作为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评估和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