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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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63_T1110_2015

《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63_T1110_2015

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推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规范青海省绿色建筑的建设和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青海省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

评价的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宾馆和综合性商务楼,其它类型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0.4 评价绿色建筑时,鼓励技术创新,并因地制宜,结合青海省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社会习俗等特点进行。

1.0.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的规定,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 术语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dex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3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2.0.4 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5 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0.6 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

3 基本规定3.1 基本要求3.1.1 绿色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

《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63-T1110-2015

《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63-T1110-2015

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得政策,推进社会与经济得可持续发展,规范青海省绿色建筑得建设与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青海省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

评价得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得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中得办公建筑、商场、宾馆与综合性商务楼,其它类型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得辩证关系。

1、0、4 评价绿色建筑时,鼓励技术创新,并因地制宜,结合青海省地域得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社会习俗等特点进行。

1、0、5 绿色建筑得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与地方得法律法规与相关得标准得规定,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得统一。

2 术语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在建筑得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与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与高效得使用空间,与自然与谐共生得建筑。

2、0、2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dex城市内一个区域得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得差值,为热岛效应得表征参数。

2、0、3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从自然界获取得、可以再生得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与海洋能等。

2、0、4 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与地下水供水得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5 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得前提下进行材料得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得材料。

2、0、6 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对无法进行再利用得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得材料。

3 基本规定3、1 基本要求3、1、1 绿色建筑得评价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3•【字号】青政办[2013]135号•【施行日期】2013.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3]13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6月3日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275号)精神,制定本行动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物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升城乡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求紧张的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的硬任务;有利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房品质和住宅产业附加值,加快建筑业和住宅产业升级;有利于提高建筑物的舒适度、健康标准、卫生标准,改善人居环境;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1总则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推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规范青海省绿色建筑的建设和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青海省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

评价的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宾馆和综合性商务楼,其它类型建筑可参照执行。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评价绿色建筑时,鼓励技术创新,并因地制宜,结合青海省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社会习俗等特点进行。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的规定,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术语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热岛强度heat island index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非传统水源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 material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 material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

3基本规定基本要求绿色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

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

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阶段的评价和运行阶段评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产品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产品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产品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1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材评价标
识产品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14〕75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建科〔2015〕162号)等相关要求,我省绿色建材标识评价机构--青海省建筑建材科学研究院组织专家对相关企业的申报产品开展了标识评价工作,并经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公示无异议,现将《青海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产品目录(第六批)》印发给你们。

各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中“建设单位应当使用取得标识的绿色建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高绿色建材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要求,优先选用《目录》中的产品,抓好绿色建材的推广应用工作,推动我省绿色建材发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8日青海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产品目录(第六批)。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青建科〔2019〕411号•【施行日期】201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青建科〔2019〕411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积极推动省委“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和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在绿色建筑发展领域落地见效,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立项、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19年8月1日之前已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按照《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63/T1110-2015)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要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2019年8月1日后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基本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要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建筑要优先应用装配式建筑。

二、切实加强建设过程管理(一)审批环节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复文件要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范围。

绿色建筑专篇样本

绿色建筑专篇样本

第一章绿色建筑专篇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动青海省建设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本工程从设计阶段结合本地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等特点,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在满足建筑功能同步,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统一,减少建筑行为对自然环境影响, 遵循健康简约高效设计理念,实现人、建筑与自然和谐共生。

一、设计根据1、《绿色建筑评价原则》(GB/T50378-);2、《绿色建筑设计原则》(DB6》T1340・);3、《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原则》(DB63/T 1340-)o二、设计原则根据《绿色建筑评价原则》(GB/T5037&),绿色建筑共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级别(最高为三星),本项目执行绿色建筑原则,并基本达到绿色建筑级别评估一星级以上原则。

本工程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节约能源,有效运用资源和保护环境角度,结合项目自身特点,在可持续发展基本上实现绿色建筑一星级原则。

建筑设计绿色建筑评价体系中设计评价是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运用、节水与水资源运用、节材与材料资源运用、室内环境质量构成。

(一)节地与室外环境1、控制项(1)项目选址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建设控制规定。

(满足)(2)场地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氮土壤等危害。

(满足)(3)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污染源。

(满足)(4)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原则,且不得减少周边建筑日照原则。

(满足)2、评分项(1)土地运用A、节约集约运用土地。

(5分)B、场地内合理设立绿化用地。

(7分)(2)室外环境A、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

(3分)B、场地内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标《声环境质量原则》关于规定。

(3分)C、场地内风环境有助于室外行走、活动舒服和建筑自然通风。

(3分)D、采用办法减少热岛强度。

(2分)(3)交通设施与公共服务A、场地与公共交通设施具备便捷联系。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节能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节能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节能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青建科[2008]208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节能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科[2008]208号)各州、地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和《青海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节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我厅制定了《青海省节能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建设厅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青海省节能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和《青海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节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建筑,是指依据《青海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节能设计标准)设计、建造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厅统一管理全省节能建筑评价认定工作。

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节能建筑评价认定项目的初审。

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墙改办)负责受理青海省节能建筑评价认定申请和组织评价认定工作。

第四条节能建筑的评价认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节能建筑的评价认定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完成后自愿提出。

第六条申请节能建筑评价认定时,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和规划许可文件。

(二)有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经过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并备案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节能建筑的评价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人向省节能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青海省节能建筑评价认定申请表》(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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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推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规范青海省绿色建筑的建设和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青海省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评价的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宾馆和综合性商务楼,其它类型建筑可参照执行;1.0.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1.0.4 评价绿色建筑时,鼓励技术创新,并因地制宜,结合青海省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社会习俗等特点进行;1.0.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的规定,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2 术语2.0.1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2.0.2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dex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2.0.3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2.0.4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2.0.5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2.0.6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3 基本规定3.1 基本要求3.1.1 绿色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3.1.2 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阶段的评价和运行阶段评价;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设计阶段的评价,应在其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运行阶段评价,应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3.1.3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住宅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建筑评价指标体系;3.1.4 申请评价方进行建筑全寿命周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并提交相应分析报告;设计阶段的评价应在运行阶段复评合格后继续使用;3.1.5 申请评价方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规划、设计、施工调试与运行阶段进行过程控制,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绿色建筑规划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绿色建筑施工与运营管理的具体技术措施并提交相关文档;3.1.6 绿色建筑的评价由申请评价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查并评价;3.2评价与等级划分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包括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3.2.2参与评价,参评的总项数相应减少,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可按原比例调整确定;3.2.3本标准中定性条款的评价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对有多项要求的条款,各项要求均满足时方能评为通过;3.2.4运行阶段评价,涉及产品和设备的性能评价时,应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证材料;涉及系统的性能评价时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或青海省相应的检测标准进行现场测定;4 住宅建筑4.1节地与室外环境控制项4.1.1 场地建设不得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它保护区;4.1.2 建筑场地选址无洪涝灾害、泥石流及无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4.1.3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 m2、多层不高于28 m2、中高层不高于24 m2、高层不高于15 m2;4.1.4 住区建筑布局应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或青海省地方标准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4.1.5种植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维护工作少、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4.1.6 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m2;4.1.7 住区内部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4.1.8 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影响、水污染、光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一般项4.1.9 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合理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住区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5℃;住区建筑布局合理,无污染死角,风环境有利于冬季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根据青海本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m2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选址和住区出入口的设置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阳;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于45%;建筑场地结合原有地形地貌设计,建筑物与周围环境协调;最大程度保留场地原有大树;室外景观照明和建筑外立面设计不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不影响周围居住建筑的日照规范要求;优选项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采用集约化停车系统;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有效地保存表土,利用废弃土,减少土方外运;4.2 节能与能源利用控制项4.2.1 住宅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符合国家和青海省现行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4.2.2 当采用集中空调采暖或采用户式中央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热泵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COP、能效比EER符合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617的规定;4.2.3 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室温调节、热量或冷量计量设施;4.2.4 不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电热膜等作为直接采暖或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一般项4.2.5 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面积比,使住宅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并根据需要设遮阳设施;4.2.6 选用效率高的用能设备和系统;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集中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输送能效比符合青海省现行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617-2007;4.2.7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比青海省现行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617-2007中的有关规定值高一个等级;4.2.8 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低损耗镇流器等附件,并采取其他节能控制措施,在有自然采光的区域设定时或光电控制;4.2.9 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能量回收系统装置;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5%;二次加压给水系统采用节能增压设备;采用的配电变压器,其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符合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 中表3 或表4 的节能评价值;变电所位置接近负荷中心,线路路径合理;功率因数数值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供配电标准的要求;优选项采暖或空调能耗不高于国家批准或备案的建筑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l0%;住区内使用节能型电梯,并采用节能控制方式;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控制项4.3.1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4.3.2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4.3.3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8%;4.3.4 景观用水不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4.3.5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4.3.6 采用可靠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4.3.7 景观水、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等给水系统采用循环供水系统,经处理后的景观水水质符合城市污水再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和城市污水再利用城市杂水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规定;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水质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 及游泳池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ECS 14 的规定;景观水、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等池水补水应设置计量装置;一般项4.3.8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在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4.3.9 绿化用水、洗车用水等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绿化灌溉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集蓄及利用方案;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生活水箱设在建筑物地下房间内,容积、材质及密封方式设计合理,给水管材对水质无污染,防止给水系统的二次污染;按用途设置用水计量水表;优选项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30%;住宅小区采用技术先进、运行稳定、出水水质安全可靠的管道直饮水系统;新增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控制项4.4.1 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8580~GB 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4.4.2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4.4.3 禁止使用国家和青海省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材料和产品;一般项4.4.4 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不参评4.4.5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4.4.6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或楼层间隔采用无梁楼盖技术;4.4.7 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将其中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回收和再利用;4.4.8 在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使用材料的可再循环使用性能;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重量占所用建筑材料总重量的10%以上;4.4.9 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不低于30%;使用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优选项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可再利用建筑材料的使用率大于5%;砂浆采用预拌砂浆或干粉砂浆;采用集约化生产的建筑材料、标准化部件和设备;建筑结构设计中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通用和标准化的结构构件;4.5 室内环境质量控制项4.5.1 每套住宅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当有4个及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4.5.2 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设置外窗,房间的采光系数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规定;4.5.3 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有效的隔声、减噪措施;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在关窗状态下白天不大于45 dB A,夜间不大于35 dB A;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不大于70dB;户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30dB;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25dB,沿街时不小于30dB;4.5.4 居住空间能自然通风,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5%;4.5.5 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4.5.6 住宅厨房、卫生间下水系统无串气和“泛臭”现象;厨房排烟道和卫生间通气道无串气味现象;一般项4.5.7 居住空间开窗具有良好的视野,且避免户间居住空间的视线干扰;当1套住宅设有2个及2个以上卫生间时,至少有1个卫生间设有外窗;4.5.8 屋面、地面、外墙和外窗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无结露现象;4.5.9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房间的屋顶和东、西外墙内表面的最高温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要求;设采暖或空调系统设备的住宅,运行时用户可根据需要对室温进行调控;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或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装置;优选项卧室、起居室厅使用蓄能、调湿或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材料;采用可调节外遮阳装置,防止夏季太阳辐射透过窗户玻璃直接进人室内;明厨、明卫、明走道;4.6运营管理控制项4.6.1 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4.6.2 住宅水、电、燃气分户、分类计量与收费;4.6.3 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对垃圾物流进行有效控制,对废品进行分类收集,防止垃圾无序倾倒和二次污染;4.6.4 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并有严格的保洁清洗措施,生活垃圾袋装化存放;4.6.5 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新增4.6.6 对室外人工水系水质进行定期监测,保持水系水质良好;新增一般项4.6.7 垃圾站间设冲洗和排水设施;存放垃圾及时清运,不污染环境,不散发臭味;4.6.8 智能化系统定位正确,采用的技术先进、实用、可靠,达到安全防范子系统、管理与设备监控子系统与信息网络子系统的基本配置要求;4.6.9 采用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技术,规范杀虫剂、除草剂、化肥、农药等化学药品的使用,有效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损害;栽种和移植的树木成活率大于90%,植物生长状态良好;物业管理部门通过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垃圾分类收集率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的住户占总住户数的比例达90%以上;设备、管道的设置便于维修、改造和更换;对公共设施如集中空调系统、水池、水箱等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洗;新增制定设备及耗材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设备使用手册和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定期维修和分类管理,设备应有科学的运行计划和详细的设备运行记录;新增优选项对可生物降解垃圾进行单独收集或设置可生物降解垃圾处理房;垃圾收集或垃圾处理房设有风道或排风、冲洗和排水设施,处理过程无二次污染;利用非传统水源时,采用实时监控系统对再生水的水质进行监控,确保用水安全;新增5 公共建筑5.1节地与室外环境控制项5.1.1 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5.1.2 建筑场地选址无洪灾、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5.1.3 不对周边建筑物带来光污染,不影响周围居住建筑的日照要求;5.1.4 场地内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5.1.5 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各种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一般项5.1.6 场地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5.1.7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低于5m/s,不影响室外活动的舒适性和建筑通风;5.1.8 合理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方式;5.1.9 绿化物种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且采用包含乔、灌木的复层绿化;场地交通组织合理,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筑场地结合原有地形地貌设计,建筑物与周围环境协调;最大程度保留场地原有大树;优选项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并纳入规划项目;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大于等于40%;5.2 节能与能源利用控制项5.2.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符合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617的规定;5.2.2 空调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比和锅炉热效率符合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617中的相关规定;5.2.3不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5.2.4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5.2.5 新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一般项5.2.6 建筑总平面设计有利于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利于自然通风;5.2.7 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 %,建筑幕墙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5.2.8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7107规定的4级要求;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 规定的3级要求;5.2.9 合理采用蓄冷蓄热技术;利用排风对新风进行预热或预冷处理,降低新风负荷;全空气空调系统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建筑物处于部分冷热负荷时和仅部分空间使用时,采取有效措施节约通风空调系统能耗;采用节能设备与系统;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符合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617的规定;选用余热或废热利用等方式提供建筑所需蒸汽或生活热水;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符合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617的有关规定值高一个等级;采用绿色环保制冷剂;新增二次加压给水系统采用节能增压设备;采用的配电变压器,其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符合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 中表3 或表4 的节能评价值;变电所位置接近负荷中心,线路路径合理;功率因数数值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供配电标准的要求;集中空调采暖系统,设置监测与控制系统,其内容符合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617的规定;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优选项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国家批准或备案的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采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技术,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水量不低于建筑生活热水消耗量的10%,或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低于建筑用电量的2%,或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空调系统的采暖制冷量占总采暖制冷量的比例大于25%;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照明功率密度LPD的目标值;合理采用自动控制照明方式;建筑内所有电梯均使用节能型电梯,并采用节能控制方式;通过自然通风、自然采光等被动式方式节省全年全楼能耗15%;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控制项5.3.1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5.3.2 设置合理、完善的供水、排水系统;5.3.3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5.3.4 建筑内卫生器具合理选用节水器具;5.3.5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5.3.6 采用可靠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5.3.7 景观水、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等给水系统采用循环供水系统,经处理后的景观水水质符合城市污水再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和城市污水再利用城市杂水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规定;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水质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 及游泳池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ECS 14 的规定;景观水、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等池水补水应设置计量装置;一般项5.3.8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积蓄、处理及利用方案;5.3.9 绿化、景观、洗车等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绿化灌溉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或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按用途设置用水计量水表;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空调冷却水采用循环供水系统,并具有水处理设备;冷却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补水管设置计量装置;生活水箱设在建筑物房间内,容积、材质及密封方式设计合理,给水管材对水质无污染,防止给水系统的二次污染;优选项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建筑采用技术先进、运行稳定、出水水质安全可靠的管道直饮水系统;5.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控制项5.4.1 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8580~GB 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5.4.2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5.4.3 禁止使用国家和青海省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材料和产品;新增一般项5.4.4 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60%以上;5.4.5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5.4.6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或楼层间隔采用无梁楼盖技术;5.4.7 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将其中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回收和再利用;5.4.8在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材料的可循环使用性能;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重量占所用建筑材料总重量的10%以上;5.4.9 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避免重复装修;办公、商场类建筑室内采用灵活隔断,减少重新装修时的材料浪费和垃圾产生;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不低于30%;钢筋混凝土结构采用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技术和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等节材新技术;使用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优选项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可再利用建筑材料的使用率大于5%;采用集约化生产的建筑材料、标准化部件和设备;建筑结构设计中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通用和标准化的结构构件;砂浆采用预拌砂浆或干粉砂浆;5.5室内环境质量控制项5.5.1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参数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617-2007中的设计计算要求;5.5.2 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无结露、发霉现象;5.5.3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新风量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617-2007的设计要求;5.5.4 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中的有关规定;CO浓度符合室内2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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