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权威解读29】职务侵占罪修改的立法背景、条文解读及注意问题、条文新旧对比、关联法条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文解读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新增)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修改 为: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原来是“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原来还有“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原来是“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处 三年以上十年(原来是七年,此次修订提高了)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原来对单位没有 罚金)
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修改为: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来是销售金额的50% 以上2倍以下)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原来规定在下面 的200条,现在单独拿出来)
浅析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认定

浅析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认定依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按贪污罪论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产流转的频繁,现实生活中,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占公共财物的现象日益突出,修订后的刑法就职务侵占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刑事立法。
笔者就职务侵占罪的几个法律问题,谈一些看法,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条件,还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这一特定身份才能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另外,单位也不是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
在刑法分则第五章所有侵犯财产罪的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单位犯罪问题。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职务侵占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三)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与对象1、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
(最新版)
目录
1.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背景与意义
2.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主要内容
3.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适用与解读
4.最高法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指导意见
正文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背景与意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是我国对刑法的一次重要修订,旨在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强化对一些新型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此次修正案的通过,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主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类型,如网络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二是对一些原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调整;三是对刑罚的执行方式进行了修改;四是明确了刑法的适用原则,强调了对人权和法治的保护。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适用与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各级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确保公正司法。
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要提高法治意识,了解和掌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内容,做到知法、守法、用法。
四、最高法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适用提出了以下指导意见:一是要全面准确理解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精神,把握法律规定的内涵和外延;二是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要注重刑罚的执行和人权保障,实现法治公正;四是要加强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研究和解释,及时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总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提高法治建设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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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职务侵占罪有变化吗

刑法修正案(⼗⼀)实施后职务侵占罪有变化吗刑法修正案(⼗⼀)在2022年3⽉正式⽣效,本次修正案对⼤量的罪名进⾏了修改,同时也根据社会实际案件情况新增设了⼀些罪名。
那么刑法修正案(⼗⼀)实施后职务侵占罪有变化吗?下⾯由店铺的⼩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刑法修正案(⼗⼀)实施后职务侵占罪有变化吗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实施以后,职务侵占罪发⽣了变化。
⾸先,其量刑从原来的五年以下、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两档变为了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年以下、⼗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期徒刑三档。
其次,原来“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附加刑被取消,同时增设了罚⾦刑。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
⼆、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有哪些区别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诈骗罪的主体为⼀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为⼈所掌握,⽽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实际控制的他⼈财物。
3.犯罪的⾏为不同。
职务侵占罪是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诈骗罪则是⽤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法骗取他⼈的财物。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在刑修案(⼗⼀)当中是有变化的。
其量刑档次从两档:五年以上、五年以下改为了三档: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年以下、⼗年以上有期或⽆期。
原来条款中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替换为了可以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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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法条

职务侵占法条【原创实用版】目录1.职务侵占法条的概述2.职务侵占法条的立法背景和意义3.职务侵占法条的主要内容和规定4.职务侵占法条的适用范围和案例解析5.职务侵占法条的法律责任和处罚6.职务侵占法条的完善和建议正文一、职务侵占法条的概述职务侵占法条,是指我国刑法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我国刑法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处罚。
二、职务侵占法条的立法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企业等经济主体日益增多,职务侵占行为也逐渐增多。
为了保护单位财产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在刑法中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处罚。
职务侵占法条的立法背景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单位财产权益。
职务侵占行为严重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权益,刑法对此进行规定和处罚,有利于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2.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职务侵占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刑法对此进行规定和处罚,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强化对职务犯罪的打击。
职务侵占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刑法对此进行规定和处罚,有利于强化对职务犯罪的打击。
三、职务侵占法条的主要内容和规定职务侵占法条的主要内容和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职务侵占罪的定义。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3)犯罪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3.职务侵占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对职务侵占罪的处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和盗窃案件分析

-职务侵占和盗窃案件分析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两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和犯罪客观方面均有不同。
司法实践中,由于两罪犯罪手段的局部重合,在案件定性终究是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的问题上,存在着诸多争议。
一、职务侵占罪立法背景和司法解释1、立法背景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没有规定职务侵占罪,对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公共财产的行为,以贪污罪处理。
改革开放后,随着**公司、股份**公司等各种私有制、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出现,对于这些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的行为,由于其侵犯的客体不是公共财产,难以按贪污罪处理。
因此,1995年2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其中第10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14条又规定,**公司、股份**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有第10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适用本?决定?。
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该?决定?根底上,将犯罪主体由该?决定?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扩展到其他单位人员,并删除了“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的规定。
2、司法解释1995年2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后,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条规定:?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第五条规定:?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公司、股份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公司、股份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二、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屡次窃取、入户窃取、携带凶器窃取、扒窃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属于夺取他人财物占有的犯罪,客观方面是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平和手段将财物转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的行为。
刑事合规与刑法修正案(十一)职务侵占罪及典型案例解析

刑事合规与刑法修正案(十一)职务侵占罪及典型案例解析前言近年来,刑事合规的概念经常被提起。
所谓刑事合规,是指为了避免因企业或企业员工相关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刑事责任,国家通过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和责任归咎,推定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公司的刑事风险,制定并实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计划和措施。
刑事合规与职务侵占犯罪在治理上具有某种契合关系:我国刑法在实体上引入以“刑事合规”为核心的无罪抗辩事由;在“程序出罪”上,附条件的不起诉或暂缓起诉;在认罪认罚从宽上具有相同制度基础。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近几年的合规案件数据分析,刑事合规中的职务侵占犯罪比例这几年居高不下。
总体来看,职务侵占犯罪有其地域性和工作性质等方面的特点。
今天的这篇文章,我们将结合新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以及相关典型案例,来重点探讨职务侵占罪这一罪名。
探讨HENGDU新职务侵占罪修改的内容最新的刑法修正案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行为。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从量刑上看,犯职务侵占罪最高达无期徒刑,其实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两者犯罪侵害的法益程度并无二致,对公司的财产独立性也要得到尽可能大的保护。
第二,在财产刑方面,修改前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修改后三个档次的法定刑都有“并处罚金”。
第三,在职务犯罪的数额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职务侵占数额规定,“数额较大”的起点为6万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00万。
6万至100万之间的数额,属于“数额较大”,修改前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而修改后,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
修法之后前档处罚似乎更轻,当然每个地区有细化的量刑操作规程,北京地区原规定数额较大,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增加一个月刑期,数额巨大不满二百万元每增加四万,增加一个月。
最高法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刑法进行的一次重要修正。
该修正案于2021年3月11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自同日起施行。
此次修正案的目的是完善和健全我国刑法体系,更好地适应社会现实和刑事司法工作的需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方面的内容与变化:一、深化对人权保障的法律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强调了对个人人权的保护和尊重,明确了对人身自由的保护和禁止侵犯。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对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以暴力、恐吓或任意限制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设立了明确的刑罚,并将其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严重侵犯加以打击。
这一条款的制定,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对人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和对非法侵害的严厉打击,适应了社会对人权保护需求的增加。
二、加强对贪污犯罪的惩处力度最高法对贪污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和界定,尤其是在贪污数额方面作了划定。
修正案将贪污数额超过一亿至五亿的行为定为巨额贪污,贪污数额超过五亿的行为定为特别巨额贪污。
这一修正完善了我国刑法对贪污犯罪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贪污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了法律对重大经济犯罪的制裁力。
三、规范对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的打击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新型犯罪呈现出多样化和高技术性的特点,对传统的刑法规范提出了新的挑战。
修正案对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增加了对电信网络诈骗、虚假诉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的刑事追究和处罚力度。
这一修正有助于及时堵塞法律漏洞,提升对新型犯罪的打击能力,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
四、加大生态环境犯罪的惩戒力度修正案十一还加大了对生态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生态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规范了对破坏生态环境责任人的定罪准则。
这一修正体现了我国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打击和惩戒力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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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权威解读29】职务侵占罪修改的立法背景、条文解读及注意问题、条文新旧对比、关联法条一、条文新旧对比二、新条文权威解读备注:本部分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许安标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一书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法律条文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立法背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加大非公有制经济刑法保护力度,是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完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围绕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提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侵占挪用等腐败行为,应当统一罪名和入罪条件,实行同罪同罚,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法律应当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等所有市场主体,按照中央要求不断完善法律规定。
同时也要注意,落实平等保护的具体措施要有利于真正体现中央提出的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要求,不能简单将“平等保护”等同为“一模一样惩治”,而不考虑实际情况的差异。
一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实施某个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相应行为的,有的情况下后罪的最高法定刑确实较前者轻。
这是因为在刑法中,身份往往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因行为主体或者行为对象的身份不同,其承担的责任往往也有差异,与此相应,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会有轻重之别,因此,在定不定罪、定什么罪、量什么刑上可能会需要有所不同,关键看不同的身份是否影响到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轻重,这样也符合权责一致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是,根据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规模、组织形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差异较大。
我国有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仍是个人企业、家族企业,企业产权不清晰、经营不规范、资产处置较为随意等问题较为普遍。
刑法是国家公器,刑罚手段是把双刃剑,如作“一刀切”规定,公权力特别是刑事司法力量深度介入民营经济经营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当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是否真正有利于保护民营经济,能否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等,都还需要慎重深入研究。
三是,从当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情况来看,在实践中确实还存在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腐败案件不一视同仁,忽视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等不良现象。
这些执法司法方面的不平等对待,并不能够通过一味地提高法定刑来解决。
同时,随着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务侵占的涉案数额也由几万元到上亿元不等,个别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也确实存在加大打击侵害非公有制经济犯罪行为的需求。
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出于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刑法保护力的考虑,可以适当调整法定刑尤其是最高法定刑的范围,同时增加罚金刑,作为经济犯罪的财产惩罚措施。
综上,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作了两处修改:一是,调整了法定刑。
将原条文的两档法定刑调整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三档法定刑。
二是,相应调整了罚金刑,对三档法定刑的财产刑均修改为“并处罚金”的规定。
保留了原条文第二款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主体依法适用贪污罪的规定。
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历史沿革1.1979年之后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的立法情况。
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贪污罪,未规定职务侵占罪。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将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1993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
在公司法执行过程中,有的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此,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对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作了规定,对刑法予以补充。
该决定第十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有本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适用本决定。
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
2.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
1997修订刑法时,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对于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企业财产等损害企业利益的危害行为,愈发有必要作为犯罪加以规定,以加大对企业财产权益的刑事保护力度。
另一方面,一些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经手管理国家财产的便利,侵吞企业财产的情况也比较突出,刑法第九十三条对“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作出了规定。
按此原则,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有贪污受贿、侵害公私财产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罪追究。
因此。
1997年刑法将1995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调整合并至本条,并作了进一步修改:一是,完善第一款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规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二是,将原决定第十二条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确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本条第二款,明确该类人员适用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
职务侵占罪的确立,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使我国的刑事立法更加趋于完善。
四、条文解读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规定。
“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
这里所规定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进行企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非以公司形式组成的经济实体,如厂矿、商店、宾馆饭店以及其他服务性企业等。
“单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仅仅指单位所有的,还包括单位依法或者依约定而占有、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
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主体是公司、企业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如公司的经理在一定范围内调配、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企业的会计有管理财务的职责,出纳有经手、管理钱财的职责等。
应当注意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指利用与其职责无关,只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条件,或者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出入某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者对象等便利条件。
例如公司会计利用管帐机会,作假帐骗取公司财物;出纳利用管钱机会侵吞公司钱款,均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而如果公司会计利用与出纳一起工作的机会,乘出纳不在将其所保管的钱柜中的现金取走占为己有的,则因为没有利用其会计职务的便利而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侵占行为。
一般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变持有为所有等行为,又包括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骗取、窃取、侵吞、私分单位财物的行为。
4.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本款规定的人员,属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
根据本款规定,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认定为贪污罪。
根据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才能以贪污罪论处。
对于其他身份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