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监测表填报细则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布日期】2013.11.01•【文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地绿办(中心):为了规范和加强绿色食品统计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的状况,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服务于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的功能作用,中心依据国家和农业部现行的有关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绿色食品工作实际,并广泛征求各地绿办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绿色食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规范》、《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结合绿色食品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绿色食品申报单位及获证单位。
第三条绿色食品统计工作以农业部“金农工程――绿色食品审核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农系统)为技术支撑,建立统计数据库。
第四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各地工作机构应加强对绿色食品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统计范围及指标体系第五条绿色食品统计范围:(一)业务范围: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包括绿色食品获证单位与产品、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绿色食品工作体系与队伍建设等情况。
(二)区域范围:全国、分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境外绿色食品情况。
第六条中心根据体现绿色食品产业的完整性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协调性的原则,设立全国统一的绿色食品统计指标体系(附件1)。
第三章统计数据采集与审核第七条绿色食品按产品类别设置统一的统计代码(附件2)。
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 国家粮食局

附件4粮油加工业统计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一、填表方法县级及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辖区内粮油加工业企业网络直报用户名和密码,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录到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主页左下侧)“粮油加工业统计网络直报系统”,进行《年报表》企业基本信息注册和数据填报,填报后直接导出打印盖章,报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对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企业,企业可填报纸质版《年报表》并盖章后,报当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其审核后代为网上录入。
二、填表说明1.组织机构代码: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企业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法定代码。
代码共九位。
2.法人单位名称: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称。
3.行业代码:同一企业生产不同产品(例如:米、面、油综合加工企业),按主要产品所属行业填写行业代码。
⑴谷物磨制(即为粮食加工)类1310,其中小麦粉加工业:1311、大米加工业:1312、玉米加工业:1399、杂粮及薯类加工:1394;⑵食用植物油加工业类1331;⑶食品制造业(即为粮食食品加— 19 —工业) 1400;⑷饲料加工业:1320;⑸豆制品制造:1392;⑹粮油机械制造业:3532。
4.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和代码: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时确定的类型和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和代码见表1。
其他指表中未列入的企业注册类型。
5.许可证情况:指企业获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粮食收购许可证是指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收购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由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QS)许可证。
6.综合性企业或企业集团所属加工厂(或分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应单独填报;未登记注册的,由综合性企业或企业集团统一填报。
7.产业化龙头企业指国家有关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正式发文认定的农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最高级别认定填报即可。
8.应急加工企业指县级及以上政府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或灾害而正式发文指定的保障成品粮应急加工供应的粮油加工业企业;以最高级别认定填报即可。
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农产品深加工技术与设备研究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农产品深加工技术与设备研究开发”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农产品深加工技术与设备研究开发”管理实施细则(2003年4月21日科学技术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产品深加工技术与设备研究开发”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旨在通过对农产品深加工重大关键技术的研究、集成与产业化开发,突破一批制约我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初步构建国家农产品加工科技创新体系,全面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为实现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三条“专项”坚持重点突破、市场优先、集成创新、强化协调、全面推进原则,充分发挥部门和地方作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为主要技术支撑,组成科技攻关联合体共同承担课题。
第四条“专项”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采取“集成强化、动态评估、滚动调整、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专项”管理采取项目管理办公室、课题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部门科技司或省级科技厅)、课题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六条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管理办公室由科技部农社司牵头,科技部计划司,农业部、教育部、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华全国供销总社等部门科技司(局)和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组成。
办公室设在农社司,由农村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发布招标指南,组织课题的公开招标、公开申报、专家评审,落实课题承担单位及签订课题任务书;(二)监督、检查课题的实施,组织总体专家组对课题进行检查、考核,协调并处理课题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三)编制“专项”年度报告;(四)负责组织课题的验收,按要求准备专项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农产品加工业的统计范围

一、农产品加工业的统计范围(一)、农产品加工业的定义农产品加工业是以人工生产的农业物料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为原料进行工业生产活动的总和。
广义的农产品加工业,是指以人工生产的农业物料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加工品为原料所进行的工业生产活动。
狭义的农产品加工业,是指以农、林、牧、渔产品及其加工品为原料所进行的工业生产活动。
(二)、农产品加工业的统计条件列入农产品加工业统计范围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组织、场所、设备和生产经营人员;2.常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季节性生产经营活动,但全年开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3.具备独立核算条件,能够独立计算收入、支出、盈亏情况;4.持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三)农产品加工业的统计范围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都是农产品加工业的统计范围,包括所有行业和全部所有制企业,即个体、私营、集体、国有、中外(含港、澳、台地区)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
(四)其它有关规定1、农产品加工企业举办和管理的各类交易市场,其各项经济指标,由摊位租赁费和该农产品企业在该交易市场中自办企业的经营额两部分相加而成,其报表应合并到该农产品加工企业中。
2、由农产品加工企业举办的各类中介组织,如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其报表合并到该农产品加工企业中。
3、以企业集团组建的农产品加工业,其分支机构的报表应合并到集团公司报表中,由集团公司统一上报。
4、中央、省、市、县各部门举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内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全部属于农产品加工业的统计范围。
二、农产品加工业的统计分类(一)按企业经营规模分类按企业经营规模分类,农产品加工业分为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企业两大类。
规模以上企业(通常亦称规模企业)是指年产品销售(营业)收入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年产品销售(营业)收入不足500万元的统称为规模以下企业。
规模以上企业中又分为五个类别,即①年产品销售(营业)收入500万元—1亿元;②年产品销售(营业)收入1亿元—10亿元;③年产品销售(营业)收入10亿元—30亿元;④年产品销售(营业)收入30亿元—50亿元;⑤年产品销售(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
农业部农产品加工业报表(行业代码)

全国农产品(流通)业行业代码
(试行)
附表1:农产品加工业的主要行业分类代码(GB/T 4754-2002)
附表2:农产品加工业的主要产品代码
产品名称计量单位产品代码小麦粉吨1310010 大米吨1310030 饲料吨1320010 精制食用植物油吨1331020 成品糖吨1340010 鲜、冷藏肉吨1351010 冻肉吨1351030 冷冻水产品吨1361010 糕点吨1411010 饼干吨1419010 糖果吨1421010 速冻米面食品吨1432010 方便面吨1439010 乳制品吨1440010 其中:液体乳吨1440020 乳粉吨1440070 罐头吨1450010 味精吨1461010 酱油吨1462010 发酵酒精(折96度,商品量) 千升1510010 饮料酒千升1520010 白酒(折65度,商品量) 千升1521010 啤酒千升1522010 黄酒千升1523010 葡萄酒千升1524010 软饮料吨1530010 果汁和蔬菜汁饮料吨1533010 精致茶吨1540010 卷烟万支1620010 纱吨1711010 布万米1711060 绒线(毛线) 吨1722020 毛机织物(呢绒) 万米1722030 生丝吨1741010 棉被吨1751030 蚕丝被万条1754030 服装万件1800010 皮革鞋靴万双1921010 皮革服装件1922010 天然皮革手提包(袋)、背包万个1932010 鞣制毛皮(折羊毛皮) 张1931010 天然毛皮服装件1932010 实木地板(木地板) 平方米2031040 家具件2100010 木质家具件2110010 中成药吨2740010。
系统操作手册

综合
点击数据检查菜单下的【企业年度统计调查表】按钮,进入企业年度统计调查表查询页面,可以对企业年度统计调查信息进行查看明细操作。
在输入对应的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会查询到符合条件的企业年度统计调查表。选中一条数据点击【明细】按钮后跳转到企业年度统计调查表明细页面。
数据修改界面如下图所示:
点击【审核校验】,进入审核校验界面,可以根据校验规则对所填报的信息进行整体校验:
其中第一列为用户所要填报的信息名称,第二列为用户填报的信息,第三列为系统根据校验规则提示的错误信息,以红色文字的信息进行提示,相应的文本框,数字也会标红如
用户可以根据红色提示信息对数据进行相应的修改,修改正确后,相应的提示文字会消失,然后点击审核校验界面的【保存】按钮,系统自动对修改后的信息进行保存,然后跳回企业年度统计调查表管理页面。点击【返回】按钮,系统不进行任何操作,跳回数据修改界面。
选择任意一列表项,点击【修改】按钮,可以对联系人信息进行修改操作,
点击【保存】,系统会自动校验,校验成功,系统自动保存该联系人信息,并返回联系人列表界面;校验不成功,显示 等提示错误;点击【返回】,系统直接返回联系人列表界面。
报表定制
手册说明
1.本手册如无特殊说明,均基于浏览器版本演示,其他版本不同设置将在相关内容予以说明。
2.本手册操作说明以县级用户为主,地市、省级和部级用户除无信息采集模块外,其余各功能模块操作与县级用户相同。
第
系统运行环境要求
(1)操作系统:该系统需要在Windows操作环境下运行。
(2)本系统以浏览器/服务器模式运行,运行本系统的客户端只需安装IE浏览器(及以上版本)即可运行,分辨率至少1024*768。
农业部关于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16•【文号】农加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关于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的通知农加发〔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垦、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水产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国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农业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乡村振兴提供新动能,农业部决定启动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农产品加工业联结工农、沟通城乡、亦工亦农,是为耕者谋利、为食者造福的重要民生产业。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产业大而不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很突出,在满足城乡居民美好生活需求方面还有较大差距。
主要表现为:加工业与种养业规模不匹配、加工产业结构不合理、内生增长动力不足、创新能力不强、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特别是企业规模偏小、管理水平较低、产业链条短、技术装备水平不高、高质量产品供给不足、优质绿色品牌加工产品缺乏等。
目前,我国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
大力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对于促进加工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总体要求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农产品加工业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农业供给侧对需求侧的适应性灵活性中的重要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农产品加工业提质增效为核心,优化结构布局,强化科技支撑,提升质量品牌,促进融合发展,发挥优势、突出特色,推进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提升农产品加工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全国农业现代化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方案

全国农业现代化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关于“建立农业现代化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分级评价各地农业现代化进程和规划实施情况,定期发布结果”的要求,科学评价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加快全国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特制订本指标体系。
一、监测对象监测评价全国及各省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
二、指标构建的依据(一)构建原则一是体现引领性。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部署要求,突出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等“三大体系”,突出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目标导向,发挥评价指标对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引领作用。
二是体现指导性。
突出结果和过程的有机结合,既有度量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的结果性指标,又有突出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重点工作的过程性指标,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工作提供指导借鉴。
三是体现操作性。
原则上选择社会公认的、反映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的指标,突出权威性、透明性;指标数据符合国家统计制度特点,均能从现有统计数据获得。
四是体现连续性。
在已开展的相关农业现代化监测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大稳定、小调整,确保一个方法、一个标准对外,尽量减少办法调整对各地农业现代化评价工作带来的影响。
(二)指标选择从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质量效益、绿色发展、支持保护等6个方面选取23个指标对农业现代化水平进行评价。
前三个方面侧重对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过程评价,后三个方面侧重对农业现代化建设的结果评价。
三、评价方法(一)定量评价评价指标数据属于统计部门统计范围内的,直接采用统计年鉴数据;属于行业部门统计范围内的,采用行业统计数据。
确保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有效,年度间口径一致、相互衔接。
测算指标得分为指标现状值与全面现代化目标值的比值乘以权重,综合得分为各测算指标得分之和。
各测算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与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的比值乘以权重之和,即为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标准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农产品加工业行业划分方式(试行)
为计算、加工由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等单位提供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统计数据,使之更符合农业管理部门工作需要、更科学反映重要农产品的加工情况,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7-2011)中涉及农产品加工业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中药饮片加工与中成药生产、橡胶制品业等原有类别进行拆分、重组,形成粮食加工、植物油加工、果蔬茶加工、食用畜产品加工、水产品加工、其他食物类农产品加工、皮毛羽丝加工、棉麻加工、木竹藤棕草制品、橡胶制品、其他非食物类农产品加工共11个子类别。
新类别所包含小类行业均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7-2011)的小类行业。
农产品加工业行业类别划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照表
附件2
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监测表填报细则(试行)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农产品加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分为年度调查、定期调查二部分。
年度调查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农加年1表)、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营情况表(农加年2表)两张表。
定期调查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营情况季度表(农加定1表)、农产品加工企业景气调查表(农加定2表)两张表。
(三)农加年1表、农加年2表、农加定1表的填报范围是全部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食物类农产品加工企业。
非食物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如中药加工、烟草加工、棉麻加工等农产品加工企业,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填报。
农加年1表为企业基本属性调查,在企业基本情况和各种类别属性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以仅报送企业名称和法人单位代码。
(四)农加定2表将在部分地区和肉类加工行业试点进行,样本企业为部分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食物类农产品加工企业,由试点地区农产品加工管理部门、中国肉类协会推荐,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备案或者提出调整建议。
样本企业应在所有制、行业、规模、地域等方面具有代表性。
(五)农加年1表、农加年2表填报时间为年度结束后的10日内,即1月10日前上报上年数据。
农加定1表填报时间,前3季度为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即4月10日前上报1-3月数据,7月10日前上报1-6月数据,10月10日前上报1-9月数据;年末采取预报的形式,11月20日之前上报全年预计数据。
农加定2表填报时间为季度末月的中旬,即3月、6月、9月、12月的10-15日填报调查表。
全部调查表均采用网络平台上报的方式。
(六)本细则由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负责解释。
二、调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农产品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表号:农加年1表
制定机关:农业部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编号(填写最主要的三个,非食品加工企业不填写)
(1)QS☐☐☐☐-☐☐☐☐-☐☐☐☐
(2)QS☐☐☐☐-☐☐☐☐-☐☐☐☐
(3)QS☐☐☐☐-☐☐☐☐-☐☐☐☐
国民经济行业小类代码:☐0☐2☐1☐1
填报人姓名:职务: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一)农产品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续一)
表号:农加年1表
制定机关:农业部
填报人姓名:职务: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填报说明:1.将对应分类代码填入指标值。
2.企业基本情况和各种类别属性与上年报送情况一致时,仅报送企业名称和法人单位代码。
(二)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营情况表
表号:农加年2表
制定机关:农业部
填报人姓名:职务: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填报说明:企业主要财务指标从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或会计科目表中填写对应项目值。
(三)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营情况季度表
表号:农加定1表
制定机关:农业部
填报人姓名:职务:电话:填报日期:2014年08月19日
填报说明:1.汇总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2.前3季度为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即4月10日前上报1-3月数据,7月10日前上报1-6月数据,10
月10日前上报1-9月数据;年末采取预报的形式,11月20日之前上报全年预计数据。
(四)农产品加工企业景气调查表
表号:农加定2表
制定机关:农业部
填报人姓名:职务: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填报说明:1.于3月、6月、9月、12月的10日-15日之间反馈给上报单位,不得提前或延后,以确保调查资料真实反映调查时期内的情况。
2.调查的对象是企业家即企业负责人,调查问卷必须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厂长、总经济师等熟悉本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主要负责人填报。
附件3
农产品加工业主要经济指标二季度情况表
填报人姓名: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说明:1.本表为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营情况季度表(农加定1表)的汇总表,汇总频率为每季度一次;
2.汇总表与农加定1表的计量单位不一致,需要换算。
3.报送时间为季度后15日内,即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及11月20日之前;
4.报送电子邮件地址为ghtj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