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贪污受贿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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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腐败产生的原因、危害及惩治腐败的对策

内容提要:腐败产生的原因、危害及惩治腐败的对策

内容提要:腐败产生的原因、危害及惩治腐败的对策一、腐败现象产生的主要根源:1.初始形态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与原有的经济形态相交汇。

是产生腐败想象的客观原因。

2.政府官员经不起腐败思想的侵蚀和金钱物质的引诱是产生腐败现象的主要原因。

3.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是产生腐败现象的重要条件。

二、腐败现象的主要表现:1.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非法致富。

2.一些党员干部拿原则,拿权利做交易。

3.歪曲按劳分配原则,搞金钱至上,个人至上。

三、腐败现象产生的主要危害:1.腐蚀了干部,破坏了干部形象,降低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

2.败坏了改革开放的声誉,妨碍了改革开放和四化建设的大局。

3.使经济建设遭到了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了重大损失。

四、清除腐败现象,搞好廉政建设的对策:1.提高干部素质,增强干部队伍抗拒腐败能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

2.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从机制的建立健全入手,不给腐败分子可乘之机。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从提拔干部着手。

防止品质不良的坏分子钻进党内和政府内。

4.依法从严治党治国,是保证廉洁政治的关键。

5.领导带头,率先垂范,做廉政的带头人,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条件。

五、对风清气正社会环境的展望。

腐败产生的原因、危害及惩治腐败的对策既要繁荣市场经济,又要实行廉政,这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标志之一。

目前党内、政府及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存在的腐败现象破坏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人们都在思索这个问题,本文试对这个关系人心向背、国家生死存亡的问题,从根源、表现、危害及采取对策诸方面进行一次探讨。

一、腐败产生的主要根源第一,初始形态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与原有的经济形态相交汇,是产生腐败现象的客观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从计划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但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法制和管理机制还需要一个过程,这中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空隙和漏洞,客观上给消极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以可乘之机。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遏制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遏制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遏制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丧失公德心、破坏公信力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其中既有个人主观原因,也有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从犯罪的成因和遏制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成因分析1.个人因素(1) 非理性的贪婪心理。

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驱动力之一就是对物质财富的极端追求。

这种贪婪心理常常使犯罪分子失去正常的判断力和自制力,为了追求物质利益而不择手段地参与犯罪活动。

(2) 自我中心的心态。

贪污贿赂犯罪往往涉及到权力和资源的分配问题,犯罪分子为了获得利益往往采用“以我为中心”的行事方式;不顾他人的利益,只考虑自身的私利。

(3) 欠缺职业道德。

现代职业行为需要遵循一定的职业道德规范,但部分人缺乏对职业道德的理解和尊重,以及对行业内相关法规的认知和遵守,从而使自己陷入贪污贿赂的行为当中。

2.社会因素(1) 制度缺陷。

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和纪律检查机制,容易使人在职业生涯中迫于利益诱惑而犯下贪污和受贿罪行。

(2) 社会声誉的期望值。

在某些行业中,通过贪污和受贿可以换取比正常工资更高的薪水。

在社会价值观中,商业与利润挂钩,在一些行业,人们会用“无利不起早”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立场。

(3) 公共服务缺失。

难以满足公众基本的生活需求,公共服务效果不佳,部分公民得不到政府应承担的实质性服务和保障;在这个背景下,犯罪分子往往通过“靠关系过日子”的手段,利用权力为自己或亲友的私人利益捞取利益和财富。

二、遏制分析1.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惩罚制度和追溯机制,将贪污和受贿行为实施的风险加大,以减少贪污和受贿的行为。

2.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廉政义务,重视干部的职业修养和道德素质,保证他们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加强领导干部的资质调查和审核。

3.扩大公民参与加强和完善公民权利保护机制,发挥公众舆论监督、第三方评估和社会组织的职能,加强民间监察力量,并为群众提供渠道,了解和投诉贪污者,促进公民参与。

腐败问题的成因与对策

腐败问题的成因与对策

腐败问题的成因与对策腐败问题是国家和社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严重问题,腐败已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

为了打破腐败的重重桎梏,我们需要深入了解腐败产生的原因,并探讨有效的对策。

一、腐败的成因1.制度性原因:制度性原因是腐败的主要成因之一。

腐败的出现源于制度不健全和腐败治理缺失。

一些不完备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不健全的机制及其执行不力会引发腐败行为,腐败成为人们追求获利与“权力寻租”的渠道。

2.人性原因:人性原因是腐败的一个重要成因。

人们在追求财富、权力等目标时,常常采取不法手段,而政府机关的腐败也源于官员自身的欲望和劣迹。

一些没有定力的官员很容易堕落,从而引发腐败问题。

3.文化交往原因:文化交往原因是腐败的另一个重要成因。

不同民族文化和人际交往方式的差异,也常常引导人们出于某种目的而采取某些不正当的行为。

因此要想有效地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就必须投入大量精力研究文化差异和交往方式。

二、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对策1.提高法治观念这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对策。

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民和公务员的法治意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产生,也是治理腐败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2.强化政治监督建立完备的政治监察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执纪审查利剑必须时刻悬在官员的头上,在内外约束下实施清廉的行为。

3.加强公民监督纵深推进公民参与国家治理。

除了通过官方途径对权力的制约外,还应引导公民参与治理,加强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等方面的权利。

4.加大制度保障力度对于一些存在严重腐败问题的领域,应加大监督力度,增强检查与纠正机制的威力。

5.加强教育和培训加强政治、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公务员的素质,让他们自觉地遵守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

6.推行多元化治理模式在治理腐败问题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了解专业性知识,更应该适当进行跨学科研究和调查。

越来越多的治理工作已经转向了多元化和多层次,尤其需要通过综合研究、审查和监察机制的协同行动,避免中间的利益斗争和不公平的行为。

浅析受贿罪产生的原因及其预防措施

浅析受贿罪产生的原因及其预防措施

浅析受贿罪产生的原因及其预防措施摘要:在现代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受贿犯罪行为越来越普遍,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自身利益不顾国家法律的规定,接受他人的“赠与”,受贿之风盛行,一方面给国家与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一方面严重地败坏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

预防受贿犯罪的措施是:立法上完善对受贿罪的规定;加强侦查机构建设;对贿赂犯罪依法审判,严格惩处;完善执法监督制度。

关键词:受贿罪;产生的原因;预防措施受贿罪以权钱交易为其核心内容,它通过影响或操纵手中的公共权力来达到个人目的、获取私人利益、满足个人欲望,它是权力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打击预防贿赂犯罪并遏制其孳生、蔓延是当前开展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经济建设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受贿罪的概念及其特点何为受贿罪?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回顾中国历史,各个朝代都有腐败,特别是受贿的犯罪行为。

受贿罪在不同的时期有其不一样的特点,当前我国的受贿罪存在以下特点。

1.由权钱交易向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共同发展受贿罪最本质的特征就是获取不法利益,主要包括政治上的、经济上的等。

在受贿关系中,一方拥有权力,一方拥有金钱。

受贿者手中拥有权力,这种权力能够产生巨大的物质利益,受贿者根据对方报出的价格决定是否“交易”这种权力,而行贿者为了获取这种利益,不惜花钱,或者利用手中权力为其谋取利益来换取受贿者的权力,这使得本该用于维护国家正常秩序的权力偏离其正常轨道,成为“市场上的商品”。

反腐产生的根源及其解决措施

反腐产生的根源及其解决措施

反腐产生的根源及其解决措施近年来,反腐败成为各国社会关注的焦点。

腐败行为既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也阻碍了经济发展和国家治理的效能。

为了根治腐败问题,我们不仅需要关注反腐的具体手段和措施,更应该深入探讨腐败产生的根源,并从根本上采取解决措施。

本文将分析腐败的产生原因,并探讨可行的解决措施,以期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腐败产生的根源1.权力失控权力乃是腐败产生的温床。

当权力未受到有效约束和监督时,容易滋生腐败行为。

这主要表现在权力运行不透明、决策过程缺乏公正及政府行为缺乏问责等方面。

权力失控是腐败产生的重要根源。

2.道德沦丧缺乏道德约束和道德意识的弱化也是腐败产生的原因之一。

当个体和社会的道德观念淡漠,价值取向扭曲时,各类不正之风便会滋生蔓延。

3.监管不力监管机构存在疏于履职、纵容腐败的现象。

监管环境不健全,职责、权限不清晰,容易让腐败分子逃脱惩罚,给予腐败行为可乘之机。

4.贪婪欲望个人贪婪欲望是腐败产生的重要因素。

当个体追逐金钱、权力等物质利益的欲望超过道义和法律底线时,就容易陷入腐败的泥潭。

二、解决腐败问题的措施1.加强法治建设通过法治建设,确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规制度,对腐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制裁。

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强刑事责任追究制度,以法律手段有效遏制腐败的产生。

2.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约束。

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管力度,确保政府决策透明化、公正化和合法化。

同时,加强公众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参与,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反腐的努力。

3.倡导廉洁文化推动社会廉洁文化的建设,提高全民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水平。

加强公民教育,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意识,建立健全道德评价体系,让廉洁成为一种时尚、一种精神追求,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4.加强国际合作腐败无国界,跨国反腐合作势在必行。

各国应加强合作,分享反腐经验,打击跨国腐败行为。

同时,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应加大对腐败问题的关注和援助力度,为腐败问题的解决提供支持和帮助。

浅谈腐败原因与反腐败措施的小论文

浅谈腐败原因与反腐败措施的小论文

浅谈腐败原因与反腐败措施的小论文论文题目:浅谈腐败原因与反腐败措施浅谈腐败原因与反腐败措施第一部分序论本论文的主题是对于政治社会上的腐败现象的概述从而引起对腐败成因的剖析思考以及对反腐败措施的探究,本文就是对该主题的个人看法及感想。

文章是本人主要围绕依据“调查问卷”的相关数据来谈谈对于政治上和社会上腐败问题的想法感想。

其中调查问卷通过网络渠道填写,包含不同学校不同政治面貌的大学生以及其他不同职业的社会人士的意见和看法,总共约300人参与填写,由本人统计数据而得出调查问卷之后的统计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些问题。

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即该序论;第二部分是对腐败现象的概述;第三部分是对腐败原因的剖析;第四部分是对反腐败措施的探究;第五部分是总结。

第二部分腐败现象的概述根据问卷调查数据来看,如今政治和社会上确实存在腐败现象,并且现象还趋于严重。

腐败是一种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公共权力产生而产生的复杂社会现象,腐败现象几乎存在于各行各业,任何国家、任何朝代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腐败现象。

因此腐败问题不仅是国家、地域性问题,而更是全球性问题。

回顾从我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内外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腐败问题一直存在。

自从党放弃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实行市场经济,党内部的贪官污吏便开始大大增加,屡禁不止。

近年来,党已加大对官员贪污腐败的教育和惩处力度,例如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该局拥有更广泛的职能和权力,主要的工作是进行反腐败宣传、教育,进行制度的建设、机制体制的创新,以及在反腐败上抓一些源头性的工作等。

自从前党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党的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讲话,表示今后会把反腐败工作的成效看作是取信于民的重要指标,这是中国进入转型发展近30年来第一次明确提出来的关于反腐败目标的看法。

相关数据显示,过去几十年中国共有420余万党政人员受处分,其中约450人是省部级官员,包括身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的陈希同、陈良宇和薄熙来。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随着当前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强,大批次的腐败案件得到揭发和处理。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危害。

新的时期内,要求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打击腐败贪污,弘扬社会新风尚。

本文重点分析了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表现特点,并且有依据地提出相应的对策。

标签:贪污贿赂;犯罪;原因及对策一、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一)犯罪领域加大如今的贪污贿赂犯罪已经不再和往常一样发生于企业等部门,而是逐渐扩展到了各个权力容易商品化的领域。

贿赂犯罪已经渗透了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等机构部门;而且拓宽到了社会多领域、多行业,新闻、文教、卫生等以往的“清水衙门”目前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贪污贿赂。

(二)犯罪案值不断增大的趋势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当前许多贿赂犯罪分子贿赂数额越来越大,令人触目惊心。

行贿、受贿几万、十几万,甚至百万、千万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三)犯罪趋向群体化近年来贿赂犯罪呈现出了一定的群体性特征,行贿人向多人行贿导致的群体性受贿腐败犯罪案件层出不穷,许多案件往往牵连范围极广,窝案串案的数量增多,甚至整个部门领导层全体出现腐败。

二、贿赂犯罪的主要形成原因(一)体制改革不够完善正是因为经济体制改革存在着不配套的问题,相对滞后的政治体制改革、司法改革及廉政建设都带来了相关性的问题,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钻规则的空隙和漏洞,从而滋生蔓延了贪污贿赂。

(二)缺乏完善的立法体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上随之出现了很多过去没有的现象,这就需要有关部门重新审视,并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去规范、约束一些不法行为。

虽然近几十年来,已经陆续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规章制度,但是在一些领域内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真空”地带。

说明立法体制不够完善,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健全。

(三)缺乏权力制约机制权力是构成贿赂犯罪的背景和媒介。

掌权者能够利用权力来为他人谋取一定的利益,这正是行贿者进行行贿的动机。

公职人员犯罪原因及防范对策_

公职人员犯罪原因及防范对策_

公职人员犯罪原因及防范对策_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高。

然而,仍然有一些公职人员因为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而遭受惩罚,对于这些行为,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其原因及相应的防范对策。

一、公职人员犯罪原因1. 收入不高:许多公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不算高,而一些职业犯罪分子利用这一点,通过受贿等手段收受贿款,来获取更高的收入。

因此,公职人员的收入水平低是导致其犯罪的一个原因。

2. 政绩考核:许多公职人员面临政绩考核的压力,只为了满足领导的要求,不得不以不正当的方式来提高自己的业绩,而这种行为往往是违法犯罪的。

3. 职务权利:公职人员在工作中拥有一定的权利,而有些人可能会利用这种职务权利来进行违法行为。

4. 自我利益:公职人员也是有漏洞的,利用职务权力来达到自己的利益追求,这也是导致公职人员犯罪的一个原因。

5. 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人的影响不可忽视,如果社会上的道德风气相对混乱,法纪不足,那么公职人员也会有违法犯罪的倾向。

二、公职人员犯罪防范对策1. 更高的收入待遇:增加公职人员的收入待遇,可以有效缓解因为收入不足而犯罪的情况。

2. 加强监督管理:在公职人员工作中,必须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的监管。

(指标建设,日常检查等)3. 加强培训教育: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让公职人员认识到自己的职责,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4. 加大打击力度:对于公职人员犯罪行为,要依法严惩,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

5. 调整社会环境:加强社会道德建设,扩大对公职人员的社会监督,营造公正、公平、开明、进步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公职人员犯罪是有迹可循的,但也是可以防范的。

唯有加强管理,建立高效的防范机制,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实现公正、公平的治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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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浅析贪污受贿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措控制作者:何隽学校:新疆博州广播电视大学精河分校-专业:法律年级:07春季班学号:20071650090258指导教师:2013 年5月目录论文摘要……………………………………………………………………3页浅析贪污受贿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措控制…………………………………4页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4页二、贪污受贿犯罪的形成原因……………………………………………4页(一)历史原因……………………………………………………………4页(二)主观原因………………………………………………………………5页(三)客观原因………………………………………………………………7页三、贪污受贿犯罪的预防、控制措施………………………………………10页参考文献……………………………………………………………………16页论文摘要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或者私分国有资产,罚没财务,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

它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和公共财务所有权得严重腐败行为,必须坚决予以铲除和预防。

从目前来看,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既有历史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本人针对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特点及犯罪人心理特点分析等方面来对贪污贿赂型职务犯罪进行立法防治、机制防治、实践防治。

遏制贪污贿赂型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贪污贿赂罪原因预防控制浅析贪污受贿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措控制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

什么是贪污贿赂罪呢?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或者私分国有资产,罚没财务,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和公共财务所有权。

贪污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务。

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贪污罪在客观方面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使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

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

“从事公务“,一般是指从事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性质的活动。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目的。

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廉洁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向他人谋取利息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及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二、贪污受贿犯罪的形成原因。

(一)历史原因在腐败与反腐败的长期对峙与战争中,人类社会始终未能摆脱贪污。

受贿等职务犯罪的侵袭和困扰。

著名学者王亚南就曾说过:一部二十四史,实是一部贪污史。

西方发达国家虽经几百年的发展,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但仍无法克服自身存在的腐败问题。

早在18世纪,古典犯罪学派就曾经从犯罪行为入手考察犯罪原因,到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产生了新古典学派,其核心观点是:犯罪是行为人权衡犯罪的风险和回报、成本和收益的基础上做出的选择和决定的结果。

德国著名历史学家弗里德里希就一针见血的评说过,“腐败是附着在权力上的咒语,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腐败存在”。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但纵观我国的历史,可以说是一部等级制度史。

“官为贵,民为轻”,“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就是最好的历史写照。

权力、金钱始终居于社会的支配地位。

由于对身份和地位的极度崇尚,多数人都想通过各种途径“跃龙门”,一旦获得一官半职,便利用所获得的特权享受“人生”。

基于上述历史原因,我国在从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进化的过程中只经历了短暂的资本主义发展,而对作为资本主义所具有、提倡的许多先进的内容却没有成熟的吸收。

可以说,这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不完全进化。

我国就是在这样一种意识形态的不完全进化的背景下迈进了社会主义的门槛。

因此,在封建主义和其他剥削阶级思潮的影响下,官僚主义的腐朽思想及钱、权这两个封建等级社会所极度崇尚的东西被现今社会的多数人所“继承”下来。

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则吧表现为对权力的崇拜和对金钱的贪婪,想可以说是根深蒂固,也导致一部分人“利欲熏心”、目无法律,走向犯罪道路。

(二)主观原因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的权利观和人人素质的因素的影响是导致权力“寻租”现象的重要原因。

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1998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区长,上海市副市长、市长,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上海新黄浦(集团)公司、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等单位在拆迁补偿、获得财政补贴款、解决楼盘闲置问题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

2002年,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代理市长、市长期间,违反有关程序规定,擅自决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限期转让给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导致该股权价值未按规定进行评估而被低价转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亿余元。

2002年至2003年,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市长、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期间,明知其弟陈良军不具备土地开发的资质和条件,为徇私情同意有关部门违规为陈良军征用土地,导致537亩土地被征用,其中183亩系由耕地转为建设用地。

陈良军最终违规获得354亩土地使用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41万余元。

后陈良军将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变相倒卖,非法获利1.18亿元。

2004年,陈良宇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期间,违反规定,帮助某公司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原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刘志华。

1999年至2006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资产置换、土地开发、职务晋升、银行贷款等方面的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情妇王建瑞(另案处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北京中融物产有限责任公司等10个单位和个人,人民币405万元、美元2.3万元、加元 2万元,欧元2000元、价值人民币40.90万元的别克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151.71万元的房产2套、价值人民币27万元的首饰3件、文物佛像1尊 (购买价为人民币11万元),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住房一套(差价为人民币27.8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96.59万元。

2008年10月17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志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腐败的权力是职务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

当前职务犯罪的滋生和蔓延,虽然有其客观的机会和条件,但是,职务犯罪人员在主观上具有腐败的动机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其核心就是人生观、价值观发生错位而产生的腐败权力观。

这些人认为:权力就是金钱,因而大肆用权力捞取个人好处,行贿受贿;权力就是地位,因而高高在上,颐指气使,当官做老爷,作为作福;权力就是领导给的,因而投机钻营,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权力就是身价的阶梯,因而大搞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劳民伤财,为个人升官发财捞取政治资本;权力就是专制,是凭自己的本事得来的,因而恣意妄为,唯我独尊,藐视法纪;权力就是享受,因而高高在上,妄图安逸,无所作为,只求四平八稳,不求图强变新,一老好先生自安;权力就是权利,因而随风而倒,随俗而行,有酒便喝,有钱便接,有请就到,有忙就帮,有权就用扥等。

这种腐败的权力观突出表现是权力的私有化、专制化、任意化。

2、个人素质的低劣是犯罪发生的内在原因。

在新的时期,引发和诱发公职人员犯罪的内在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人品质和素质差。

如果说体制结构方面存在问题是导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一个人的思想、品质、修养高,纵使给他再打的权力,他也会自觉抵御各种非法利益的诱惑。

反观凡是参与职务犯罪的人员,由于缺乏思想的教化,放松自身的改造和学习,往往在美酒、美物、美色的诱惑面前,特别是在巨大的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驱动下,就很难保持理性,就不能够严格自律,把手中的权力当作捞取金钱的工具,以权谋私、钱权交易,最终走向了职务犯罪的道路。

另一方面是法制观念的淡薄。

职务犯罪的人员大多数都是没有树立起牢固法律观念,对法律、规章、制度缺乏足够的学习、认识和理解。

因此,其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的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

(三)客观原因在现实条件下,一个人走向腐败甚至违法犯罪,固然有其一定的内存条件,但也同样有着比容忽视的客观条件。

当前,职务犯罪的客观现实原因主要有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制的特定根源。

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利用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广东省政法委书记、广东省委副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子陈子翊、情妇李泳索取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59.5万余元。

2010年7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陈绍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康日新,2004年至2009年间,康日新利用担任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兼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业务承揽、职务升迁、就业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0万余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9日对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康日新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康日新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从政治层面上来看,政治体制中权力配置存在弊端和制约监督机制的弱化是职务犯罪的重要因素。

一是权力过于集中。

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的传统弊端。

党政官员人控制着相当大的物质分配权、资金分配权、人事管理权和项目审批权等。

权力过于集中后就容易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个人领导就会导致过大的权力,过大的权力就会无限制的膨胀个人意志。

在实践中,很多“一把手”的腐败活动在其初期已被群众发现和举报,但权力过于集中为其提供了排除障碍的力量,也使得纠正权力过错的代价大大提高。

二是体制存在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政治体制改革,改革为我们的党和社会增加了活力,但在这种改革是不完全的,也导致“政府整合失灵和体制的扭曲”,“体制常常使身在其中的人身不由己,对正在发生的问题无能为力,甚至不得不作出违背个人意志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不良体制不仅使体制问题难以彻底纠正,相反会因体所固有的正反馈机制而出现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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