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概念体系与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结构

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结构保险法是保险业务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旨在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的运作,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主要包括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人、受益人、赔偿等方面的内容。
保险法的体系结构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即导则性规定、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人、监管与争议解决。
第一部分是导则性规定,主要包括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保险活动的法律地位等。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确保保险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和效益性。
保险活动的法律地位是指保险业务必须依法合规开展,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监管。
第二部分是保险合同,包括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费、保险保障、保险金、解除与终止等。
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活动的基本形式,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手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部分是保险责任,包括保险责任的承担、赔偿金额与方式等。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风险事故或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和方式履行赔偿责任。
第四部分是保险人,包括保险人的合格条件、管理要求、责任与义务等。
保险人是开展保险业务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才能从事保险业务。
保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五部分是监管与争议解决,包括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保险业务的监管标准与程序、保险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保险监管机构是国家对保险业务进行监管的主体,通过制定监管标准和程序,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保险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形式,保险消费者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解决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结构,可以帮助保险消费者了解保险业务的基本规则和流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内容:(一)保险业法:保险业法也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关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
(二)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也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三. 保险法的体系结构:(一)保险法的一般体系结构:制定单行保险法规、列入商法典、纳入民法典。
(二)我国保险立法的体系结构: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兼容性(将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融合而成)。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分类一. 保险合同的概念:(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2.保险合同产射幸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5.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 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1.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2.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3.一切险合同,是指除了列举的除外不保的风险外,保险人承担其他一切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三)按照保险标的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四)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足额、不足额、超额保险合同)。
(五)按照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六)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要素(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
8.第七章 保险法 《商法学》 马工程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概说
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 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 恪守合同的约定。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第四节 保险业法
一、保险业法概述 二、保险业组织 三、保险辅助人 四、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节 保险业法
一、保险业法概述 保险业法可以指代保险行业也即以经营保险为业的组织体法律规范,还可
以指代保险业组织规范之外的保险行业的经营规则以及保险业监管规范等。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业贯彻“专营原则”与“分业经营”原则。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境内的保险活动实行“限投原则”,即中国境
2.从数学和统计学角度,精算和大数法则构成保险的数理基础。保险既 是风险转移的方式,也是风险分散的方式。
二、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1.保险法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关系、保险组织(保险业)关系、保险监管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的保险立法
从学科划分的意义上看,保险法属于商法,属于民商法的特别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范健主编
第七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业法
本章要点
1.掌握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体会保险法规范的特殊性,学习 保险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理解保险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内容,体会不同类型保险背后 法律的不同价值取向。 3.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 件。把握保险合同在履行中的相关具体制度。
信用保险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信用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旨在保障交易双方的信用风险,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信用保险在我国逐渐发展壮大,其法律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信用保险的定义、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信用保险的定义信用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投保人)的申请,对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因信用风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信用保险主要包括出口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信用证保险等。
三、信用保险法律法规体系1. 法律层面(1)保险法:我国《保险法》是信用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础,明确了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赔偿等基本概念和原则。
(2)担保法:担保法规定了担保合同、担保物权等基本法律制度,为信用保险提供了法律保障。
2. 行政法规层面(1)信用保险条例:明确了信用保险的定义、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事项。
(2)保险业监管办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等要求。
3.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设立、经营、监管等方面的要求。
(2)信用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信用保险业务的经营规则、风险管理等事项。
四、信用保险主要法律规定1.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1)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方。
(2)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一方。
(3)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约定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事项。
(2)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3)保险人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 保险责任(1)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因信用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因信用风险无法履行合同而遭受的违约责任等。
保险法教案

第一编 保险法绪论
第一章 保险之范畴
保险的缘起
一、危险
危险是指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损失发生的未来不确定的客观状态。其特征如下:
1.客观性。
2.不确定性。
3.可测定性。
4.损失性。
二、危险的处理
保险合同是强制性的有偿合同。给付保险费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无给付保险费的约定或约定免除投保人给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无效。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合同以当事人的给付义务的内容(应为给付或给付范围)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保险基本概念

1.保险的要素与特征1.1.保险的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以上概念中,提及几个不同的主体:投保人:是向保险公司提出购买保险的个人或企业;被保险人:保险实际保障的实体,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企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不相同,例如丈夫为妻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疾险,当妻子身患重疾,保险公司将赔付保险金额给妻子;保险人:即保险公司;1.2.保险的分类:1.2.1.按实施方式分类自愿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自愿决定是否投保及承保;强制保险:法定保险,例如职工的五险一金;1.2.2.按保险标的分类按保险标的区分,保险可区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这里的财产保险是广义的财产保险,包含企财险、家财险、责任险、货运险、保证险等。
人身保险: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人身险可以再区分为寿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身故即赔偿)、意外伤害保险(非本意、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健康险(在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财产保险:广义的财产险是除人身险外的一切保险业务的统称;1.2.3.按承保方式分类按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可以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原保险:与再保险相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成立保险关系的保险;再保险:亦称分保,是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将已承担的风险和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再保险人的一种保险;再保险不影响原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保险关系,投保人实际无感知再保险的存在;复合保险:投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的保险,并且签订数个保险合同,但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重复保险:对同一个保险标的或保险利益,与数个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共同保险:投保人与多个保险人就同一个保险利益签订保险合同;但实际业务中会区分主承保人和从承保人,由主承包人的名义签发一张保单。
保险基础知识

第一节保险的基本概念一、保险的概念保险特指商业保险。
一般从经济与法律两个方面来解释保险的定义。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投保人通过交纳保险费购买保险,实际上是将他的不确定的大额损失变成固定的小额支出。
而保险人由于集中了大量同质风险,所以能借助大数法则来正确预见未来损失的发生额,并据此制定保险费率,通过向所有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事故损失。
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另一方是被保险人。
投保人通过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险经济保障(赔偿或给付)的权利,这正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将保险的定义表述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特征1.经济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这种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此外,保险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即商品等价交换关系。
保险经营具有商品属性。
2.互助性。
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
它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思想”。
互助性是保险的基本特性。
3.契约性。
保险的经济保障活动是根据合同来进行的。
所以,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合同行为。
4.科学性。
保险是以数理计算为依据而收取保险费的。
保险经营具有科学的数理基础。
保险的科学性是现代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三、保险的要素保险关系的确立必须具备五大要素:(一)可保风险的存在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
《保险法》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课后练习

《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概述课后练习一、单项选择题共7 题1、保险“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特性体现了保险的()。
A . 经济性B . 商品性C . 互助性D . 法律性参考答案:C2、依业务承保方式分类,保险的形态不包括()。
A . 原保险B . 再保险C . 社会保险D . 共同保险参考答案:C3、下列关于保险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A . 保险是事物存在及其运行的安全系数。
B . 保险即保你不发生危险。
C . 保险即保你发生危险。
D . 保险是分散危险的一种经济制度。
参考答案:D4、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定义这一保险概念的角度是()。
A . 经济角度B . 社会角度C . 风险角度D . 法律角度参考答案:D5、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保险是()。
A . 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B . 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
C . 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的精巧的稳定器。
D . 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可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参考答案:A6、保险与储蓄的区别表现在()。
A . 保险是处理经济不稳定的善后措施之一,而储蓄则不是。
B . 保险必须依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现,储蓄可以单独地、个别地进行。
C . 保险在给付和交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而储蓄在给付和交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
D . 在应付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方面,储蓄优于保险。
参考答案:B7、下列对于保险的认识正确的是()。
A . 《保险法》中所说的保险仅仅是指商业保险。
B . 《保险法》中所说的保险既包括商业保险也包括社会保险。
C . 保险合同实质上就是一种买卖合同,都需要订立合同才能成立。
D . 商业保险往往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福利性。
参考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共9 题1、保险法予以调整的保险关系包括()。
A . 保险合同关系B . 保险中介关系C . 保险监督关系D . 保险消费者保护关系参考答案:ABC2、保险法的组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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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概念体系与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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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法概述
【导语】
保险法是商法的特别法,它是以
民商事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为基础建
立起来的制度体系,因此,其概念、性
3
质、内容及适用,均与民商法的一般
规则和方法相统一。
可是另一方面,
保险法又具有其不同于其它商事法
律部门的、独有的特性,其技术性、
强制性、和伦理性的特性,都是受其
社会性的特性所决定和影响的。
而
保险法之上述特性,又推动保险法在
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进一步演变出
了几项独特的基本原则。
实质上,这
几项基本原则都只是保险合同法的
基本原则,足见保险制度的基础,仍是
保险合同,保险法律的主体,乃保险私
法。
民法上的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
成了最大诚信原则,其标准提高了,具
体制度的规范也更为严格。
保险利
益原则更是保险合同法的核心和独
有之制度设计。
损害补偿原则确保
了保险法功能的实现。
近因原则又
从另一个侧面推动保险制度中的利
益冲突更趋平衡。
本章的重点,在于保险法的性
4
质、特性等理论基础以及保险法的
四项基本原则。
本章的难点是除损
害补偿原则外,保险法的其它三项原
则在理论上过于抽象。
学习本章,应
当掌握保险法的概念、性质和特性,
理解保险法的适用及在民商法体系
中的地位,熟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体系和立法体例
一、保险法的概念
(一)概念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整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因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履行、解除及承担法律责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保险业主体的设立、变更、消灭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规范保险业主体内外组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中国广义的保险法所调整的对象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