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风险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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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银⾏承兑汇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近⼏年,我国商业银⾏承兑汇票业务发展迅速,扩⼤了银⾏服务范围,完善了服务⼿段,⽀持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但与此同时,利⽤银⾏承兑汇票舞弊的案件也屡有发⽣,致使银⾏承兑汇票案件占了票据案件的绝⼤部分,银⾏承兑汇票风险也⽇益成为⾦融会计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加强对银⾏承兑汇票的审计监督,对有效防范票据风险,维护⾦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银⾏承兑汇票风险产⽣主要有以下⼏个⽅⾯:1、⽆真实交易背景,主要是关联交易和交易失实,尤其是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不真实;2、滚动签发银⾏承兑汇票,部分商业银⾏为了掩盖不良资产,对⽀付能⼒差、⽆⼒⽀付到期票据款项的企业,继续为其签发银⾏承兑汇票,由企业⽤贴现资⾦归还到期的银⾏承兑汇票款;3、超信⽤额度签发银⾏承兑汇票,为了逃避上级⾏对其授权限额的规定,部分商业银⾏未执⾏《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承兑量未授权,未实⾏总量控制。

针对银⾏承兑汇票容易产⽣问题的上述⼏个⽅⾯,审计应围绕银⾏承兑汇票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情况、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合法合规性、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的风险状况进⾏,如重点关注同⼀申请⼈短期内集中承兑和贴现的、承兑与贴现⽇期⾮常接近的、贴现申请⼈和承兑申请⼈是关联企业的以及滚动签发的情况。

1、审查合同的真实性。

审计时重点关注⼏个⽅⾯:⼀是交易双⽅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是否是⼦母公司或关联企业等;⼆是交易合同的商品标的是否属于双⽅的经营范围;三是交易合同的签订时间与承兑汇票的签发时间是否吻合,有⽆先签发承兑汇票后签订交易合同的问题;四是关注合同交易双⽅的地址及交易商品的产地与合同中交货地点的关系,有⽆交货地点与运输⽅式相⽭盾的问题;五是审查承兑汇票的签发⾦额与企业的经营规模是否相称,注意审查承兑档案中企业报表反映的经营规模、注册资⾦、盈利情况与承兑⾦额、合同中商品交易数量是否相适应,有⽆明显的夸⼤⾦额、数量失真的情况。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防范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防范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防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银行在国内外商业交易中的重要业务之一,它不仅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还能提供融资、结算等多项功能。

但与此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不加以防范和控制,就可能给银行带来不良后果。

银行在开展承兑汇票业务时,务必要加强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分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信用风险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基于信用的业务,其中存在的最主要的风险就是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因客户违约而导致的损失。

在承兑汇票业务中,客户如果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汇票本息,就会导致银行损失。

特别是对于没有足够信用保障的客户,风险更大。

为了防范信用风险,银行在开展承兑汇票业务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严格审查客户资信:在接受客户的汇票委托前,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详细的审查,以确保客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并且有清晰的还款计划。

对于经营状况不佳、信誉较差的客户,应谨慎接受其委托。

2. 建立保证金制度:对于信用状况一般的客户,银行可以建立保证金制度,要求客户在提供汇票委托时,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担保,以减轻信用风险。

3. 分散风险:为了降低单个客户带来的信用风险,银行可以采取分散风险的策略,即通过扩大客户群体、提高业务覆盖面等方式,减少对单一客户的依赖,从而降低信用风险。

二、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变化而导致的风险,对于承兑汇票业务来说,最主要的市场风险即是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波动而导致的资金成本或收入变化,汇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波动而导致的资金损失。

这些风险会直接影响银行的利润和偿付能力。

1. 控制利率风险:银行在承兑汇票业务中,可以通过利率互换、远期汇率等金融工具来对冲利率风险,或者设置灵活的计息方式,以适应市场变化。

2. 管理汇率风险:对于涉外承兑汇票业务,银行应根据国际市场情况,灵活应对汇率波动,避免因汇率风险而导致的资金亏损。

票据法案例分析(36)

票据法案例分析(36)

票据法案例分析(36)√案例1:甲市一个建筑公司因为基建工程资金不足,后期工程无法完成,欲向该市工商银行申请贷款600万元,但是该市工商银行资金困难,无法出货,乙市一家百货商场经理闻知,提出本市银行可以帮助解决资金问题。

于是,建筑公司经理、工商银行行长以及信货科长一行数人赶到乙市,约见该市工商银行行长以及商场经理。

四方商量提出一个方案:先由建筑公司开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甲市工商银行(以下称甲银行)承兑后,再由百货商场送交乙市工商银行(以下称乙银行)办理汇票贴现,所得1000万元,转汇甲银行600万元,货给建筑公司使用,留下400万元留给商场使用。

到期则由乙银行收回各方票款。

甲银行当场开出两张汇票,一张600万元,一张400万元,汇票上均未填具交易合同号码和承兑契约编号。

当天,乙银行即办理了票据贴现,次日则以百货商场名义转汇甲银行600万元,留下400万元冲抵了百货商场的债务。

年底建筑公司如期归还到百货商场,但是,百货商场无力归还400万元本息,汇票到期后甲银行拒绝付款。

乙银行遂告甲银行,并将百货商场和建筑公司列为第三人。

问:(1)甲银行签发的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银行有无权利拒绝付款?为什么?(3)如果汇票到期之前乙银行将该汇票背书后转让给了丙银行,甲银行能否拒绝丙银行的付款请求?为什么?答:(1)本案中甲银行签发的两张汇票均属有效票据。

依照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四方单位在不同程度上均违反了上述规定。

作为甲银行,在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违法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了承兑。

作为乙银行,同样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无商品交易,但是为达到收回百货商场所欠贷款的目的,利用他行资金周转困难,诱引他行出具违法承兑汇票,并且违法为其办理票据贴现。

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

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

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202*-12-0809:53:32)转载标签:杂谈分类:风险预警风险提示第7期(总第7期)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2*年12月8日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近年来,由于银行票据管理制度没有落实到位,违章违规操作现象时有发生,票据业务已成为继银行贷款风险之后的又一重大风险业务。

为了制止违规操作行为,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现将当前银行票据业务违规形式和相关操作风险提示如下。

一、当前银行票据业务违规操作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一)集团公司通过关联企业或关联交易套取信贷资金。

集团企业内部组织关系错综复杂,关联方交易频繁,资金往来较多,交易的真实性难以认定。

目前,一些关联企业利用关联关系虚假交易,签发大量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性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以满足其自身资金的需求。

(二)企业相互串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

按照银行承兑汇票有关规定,当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时,购销双方只是签订了购销合同,商品交易并没有发生,而银行审查商品交易的主要依据是购销合同,一些企业相互串通签订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获取银行信贷资金。

(三)内外勾结,利用假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内外勾结作案是当前票据案件新的趋势和特点。

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防范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严密,通过更改票面要素变造票据或盗取银行票据防伪技术,采用高科技手段“克隆”票据,内外勾结违规开立、贴现质押银行承兑汇票,诈骗银行信贷资金。

(四)银行审查不严,违规签发贴现银行承兑汇票。

据相关资料显示,少数银行为了追求票据业务规模和表外业务收益,擅自降低票据业务准入门槛,对票据贸易真实性审查流于形式,对有关证明文件核查不严,必备要素不齐全,增加了票据业务风险。

目前,这类问题在全省农村信用社也不同程度的存在。

二、当前银行票据业务违规操作行为的主要原因据分析,导致票据业务违规操作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银行承兑汇票制度不尽完善,业务操作规程不严密;二是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存在漏洞;三是审核不严,违规操作;四是经办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

承兑汇票风险简介

承兑汇票风险简介

承兑汇票业务中常见的风险银行承兑汇票, 通常都是6个月可以向银行兑现钞票, 也可以向银行办贴现提前兑现钞票。

按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只能在发生真实贸易的背景下,方可在企业或个人之间自由转让,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此外,还可以用于质押作为融资的担保物。

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无金额起点限制、风险低、期限短、周转快等特点,成为企业融资手段。

一、银行承兑汇票买卖法律风险涉及的当事方有:卖票人、买票人、承兑银行、出票银行、中间人。

(1)、卖票人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方法提示:如果直接将票据卖给中间人,最好一手交票一手收钱,票钱当场两清为好,否则,存在票据权利就无法兑现的风险。

(2)、买票人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方法提示:购票方有必要审查一下你的直接前手,其签章的真实性。

因为《票据法》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所以,如果一旦被追索而直接前手签章不真实的话,那么作为购票方是要承担民事上的不利后果的。

买票人的直接前手最好是你熟悉的。

(3)、贴现银行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作为贴现银行,一定要实时关注人民法院等相关报纸或者相关网站的票据挂失或者除权判决信息。

以便于及时采取申报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利益的措施。

当然即使错过了这个时机也还有其他司法救济措施,只是需要承担的救济成本大和最终胜诉的标的款未必能够全部得到执行。

(4)、出票行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一般来说,贴现银行受理票据后,都会向出票行发出查询通知,以明确受理票据的真实性及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即票据未被挂失或者除权判决。

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出票行会回复后贴现行才放心办理贴现。

如果贴现行查询以后,日后再有人民法院发来的挂失支付通知书时,出票行一定要及时通知贴现银行票据现在被申请挂失,让贴现行及时申报权利。

同时告知人民法院票据并没有丢失的事实。

以让挂失申请人选择其他司法救济途径维权。

如果出票行既受理了贴现银行的查询并发出无误通知后,又受理人民法院的挂失支付通知,那么出票行在行为上是有过错的。

银行承兑汇票的注意事项

银行承兑汇票的注意事项

银行承兑汇票的注意事项近年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的开展,改变了过去农村信用社业务单一的局面,为实现资产多元化、培植新的利润增长点提供了新的思路。

为防范风险,现将贴现、转贴现业务操作中易造成隐患的几个方面作一简要探讨。

一、受理时要认真审查(一)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贴现申请人应为在贴现信用社开立帐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能够提供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申请转贴现的金融机构,应提供经过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贴现企业办理贴现时的有关凭证、贴现协议、商品劳务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等。

(二)对汇票的审查: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出票人的签章应与出票人名称一致,汇票收款人应与第一背书人签章一致;各背书人签章应清晰到位,与被背书人名称一致,且背书转让不得有个人行为;粘贴单为银行统一格式,骑缝章应清晰、规范;连续背书转让时,日期填写应符合逻辑关系。

票面上标明“不得质押”、“不得转让”和背面标明“委托收款”字样的汇票不得贴现。

(三)对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的审查:审查申请贴现企业与其直接前手间合同的真实性、合同期限及签订日期,审查增值税发票的真伪及开票日期。

合同的签订日期、汇票取得日期及增值税发票的日期应符合逻辑关系。

免税的贴现申请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贴现单位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或提供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虽未明确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收款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将票据直接转让给出票人”,但这种背书转让有利用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的企图,不利于银行资金安全,对这类票据应认真审查,一般不予贴现。

二、贴现的办理及汇票管理(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

鉴于承兑行对贴现行的查询只做原则性的查复,贴现行只能将“查复”做为识别票据真伪的参考,对于大额、有疑问的汇票,应坚持双人实地查询。

会计经验:承兑汇票丢失案例分析

会计经验:承兑汇票丢失案例分析

承兑汇票丢失案例分析承兑汇票丢失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1991年3月21日,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安新华出差途经宝鸡时,被他人盗走汇往临安采购原料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金额为30万元,出票人是某中国银行支行,持票人是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是中国银行临安支行,承兑协议编号114,交易合同号码99110,未向任何单位背书转让。

申请人于1999年3月26日向临安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临安市城区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之规定,决定受理申请,并于接到申请的第二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之规定,分别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和向支付人中国银行临安支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

 经60天公告期,没有利害关系人向该院申报权利。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于1999年5月30日判决: 一、宣告承兑协议编号为1-1-4和交易合同号码为99-110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发票人为某中国银行支行、持票人为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为中国银行临安支行、票面金额为叁拾万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专业解析承兑汇票风险案例

专业解析承兑汇票风险案例

专业解析承兑汇票风险案例案例一:工行海宁支行于2009年8月28日收到法院《停止支付通知书》三份,挂失申请人均为C公司。

银票1,金额50万元,出票日2009/06/22,到期日2009/12/22。

银票2,金额40万元,出票日2009/07/01,到期日2009/12/31。

银票3,金额165万元,出票日2009/03/04,到期日2009/09/04。

经查,该三张银票分别由农行嘉兴分行于7月20日、锦州太和区农信社于3月5日、中信吴江盛泽支行于6月23日发来查询,此现象引起该行警觉,立即与三家银行进行电话联系并告知法院止付情况,得知该三张银票均已贴现,该行立即发出查询报文正式书面告知三家银行,并要求在法院公示期 60天内,及时进行权利申报。

银行承兑汇票分析要点:①目前地下票据买卖现象频繁发生,票据卖方为了免去办理银行贴现的麻烦手续,将银票卖给一些“票贩子”,直接盖好背书人章,而票贩子实际上并不在背书中体现,而是直接找到下家,由下家直接成为被背书人。

②贴现银行风险增加。

案例一中,若非该行善意告之三家贴现银行,尽快在公示期60天内办理权利申报,贴现银行极有可能无从知晓票据已被挂失止付,如银票1,到期日为2009年12月31日,那么当贴现银行寄来银票托收时,早已过了法院公示期,届时,贴现银行将面临复杂的法律程序。

③法院通过《法制日报》进行公告,建议各行均应订立,并做好查阅工作。

案例二:工行海宁支行于2009年2月5日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持票人A公司,票面金额20万元整,出票日期2008年7月24 日,到期日2009年1月24日。

经查发现,该银票于2008年9月28日由自然人汪某申请,经法院进行了挂失公示催告,并出具《停止支付通知书》,2008年12月19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决该票据无效,并出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汪某自判决公告之日起,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海宁支行于2009 年1月24日(银承到期日)将款项划付给汪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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