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关于浅谈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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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与反诉的答辩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与反诉的答辩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与反诉的答辩反诉是指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提起的针对原告的请求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反诉是被告权利得到行使的一种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而反诉的答辩则是原告对被告的反诉提出的答辩意见。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与反诉的答辩进行探讨。

一、反诉的意义与要件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提起反诉能够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减少对原告的不利影响。

反诉的意义在于允许被告在同一诉讼中对原告提出请求,既提高了诉讼效率,又保证了当事人的权益。

反诉的要件主要包括:1. 主诉与反诉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密切相关,即主诉与反诉之间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联系;2. 反诉请求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即反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审判权限;3. 反诉请求符合受理条件,即反诉请求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要求。

二、反诉的程序与效力反诉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反诉必须在合适的时间提出,一般为答辩期限内;2. 反诉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反诉状、证据等;3. 反诉必须经过法院审核,符合受理条件后方可进入审理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反诉与主诉是相互独立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对主诉与反诉分别作出判决,对反诉的判决并不会影响到主诉的审理。

反诉的效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要求的反诉判决有法律效力。

三、反诉的答辩原告在接到被告的反诉后需要予以答辩,正当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反诉的答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对被告的反诉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论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观点;2. 有针对性地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进行辩解,提出相关证据予以驳斥或证明;3. 针对反诉的内容进行逻辑合理的反驳,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反诉的答辩同样需要遵循程序规定,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并经过法院的审核和审理。

结语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与反诉答辩是被告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的一种合法维权方式。

反诉能够充分保护被告的利益,提高诉讼效率,而反诉的答辩则是原告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方式。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与其影响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与其影响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与其影响一、引言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方通常只担任被动角色,而反诉作为一种特殊的辩护手段,为被告方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法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及其所带来的影响。

二、反诉的基本概念反诉是指被告方在原告提起诉讼时,以同一或相关的法律事实为基础,要求法院审理该法律事实所引发的诉讼。

反诉不同于答辩,它要求被告方主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反击,并寻求法院的支持。

三、反诉的适用条件反诉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是适用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反诉有以下几个适用条件:1.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联系,反诉与原告的主张有关联性。

2. 反诉与原告的主张存在商事关系、合同关系等特定关联性。

3.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同属于同一法院管辖范围。

四、反诉的作用与影响1. 解决多个纠纷的高效方式反诉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解决多个相关的纠纷,避免多次诉讼的发生,提高效率。

2. 平衡当事人权益反诉为被告方平衡了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并提供了一种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机制。

3. 扩大审判结果的终局性通过反诉,诉讼中的纠纷可以一次性解决,减少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

4. 对原告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反诉使原告在诉讼中面临更多的压力和挑战,其主张可能会受到被告方的有力回击。

五、反诉的操作步骤1. 提起反诉申请被告方在答辩中提出反诉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据。

2. 法院审查决定法院对被告方提出的反诉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3. 反诉程序的开展如果法院决定受理反诉,将开展相关的程序,包括庭审、证据交换等。

4. 判决结果的产生法院将根据在反诉程序中收集到的证据和双方的陈述,做出最终的判决结果。

六、反诉应注意的问题1. 反诉必须有事实与证据支撑提起反诉的一方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与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2. 反诉需与原告主张相关反诉必须与原告的主张有关联性,否则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制度的设立,有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诉讼效率,避免诉讼程序的繁琐。

本文将从反诉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程序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反诉的概念反诉,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目的在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和被告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

三、反诉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二)被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有权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二)被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中,有权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告人的反诉与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二)被告人的反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告人的反诉与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

”四、反诉的适用条件1. 反诉主体合格反诉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即被告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反诉请求有直接关联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即反诉请求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密切联系。

3. 反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反诉请求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应当有具体的事实和相应的法律规定作为支撑。

反诉适用法律规定(3篇)

反诉适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反诉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一并审理的行为。

反诉的适用法律规定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反诉的概念、适用条件、程序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反诉的概念反诉,是指在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一并审理的行为。

反诉具有以下特点:1. 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2. 反诉是独立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关;3. 反诉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三、反诉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反诉的适用条件如下:1. 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同一方;2. 反诉的诉讼请求必须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关联性;3. 反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的前提下提出;4. 反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被告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四、反诉的程序1.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2. 法院在收到反诉状后,应当通知原告,并告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3. 原告收到反诉状后,应当按照反诉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状;4. 法院根据反诉的诉讼请求,可以决定将反诉与原诉合并审理,也可以决定分别审理。

五、反诉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六、反诉的效力1. 反诉的提出,不影响原告的诉讼请求;2. 法院在审理反诉时,应当依法独立审理,不得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据;3. 反诉的判决与原诉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反诉的撤销1. 被告在反诉中,有权请求撤销其反诉;2. 法院在审理反诉过程中,认为被告的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权撤销其反诉。

反诉法律规定(3篇)

反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反诉的概念与意义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的行为。

反诉制度是现代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反诉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告在诉讼中,有权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诉讼程序;(三)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明确的被告;(四)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反诉应当在本诉的答辩期内提出。

被告未在本诉的答辩期内提出反诉的,视为放弃反诉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诉讼请求,合并审理的时间、地点、方式由人民法院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同一法院管辖的,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同一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同一法院管辖的,应当合并审理。

民事案件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反诉的定义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同一诉讼程序提出的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提出,旨在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平衡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反诉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反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反诉与原诉属于同一诉讼程序;2. 反诉的诉讼请求与原诉的诉讼请求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依据;4.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诉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同的诉讼时效。

三、反诉的提出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被告可以在以下时间提出反诉:1.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之后,法院受理案件之前;2.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开庭审理之前;3. 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许可。

四、反诉的审理1. 反诉的受理:法院对被告提出的反诉,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反诉条件的,应当受理。

2. 反诉的合并审理:法院可以将反诉与原诉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

3. 反诉的举证责任:反诉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

4. 反诉的判决:法院对反诉的判决,应当与原诉的判决一并作出。

五、反诉的撤回1. 撤回条件: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撤回反诉。

但撤回反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提出;(2)不影响原诉的审理;(3)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2. 撤回程序:被告提出撤回反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撤回条件的,应当准许。

六、反诉的法律效力1. 反诉成立后,原诉的诉讼请求应当暂停审理,待反诉的审理结果确定后再继续审理原诉。

2. 反诉的判决与原诉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反诉的判决生效后,原诉的诉讼请求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七、反诉的注意事项1. 反诉的提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反诉权利。

2.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具有明确的证据支持。

3. 反诉的提出应当及时,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4. 反诉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应当积极应诉,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

关于关于浅谈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及处

关于关于浅谈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及处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及处理鲁济锋梅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提出反诉”。

这是法律赋予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与原告的起诉权相对应的一种诉讼权利。

如何对反诉制度的理解,把握反诉成立的条件、反诉的特征以及对反诉的处理,笔者发表如下管见。

一、反诉的概念什么是反诉,在英国、美国称为反请求。

在我国,学术界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有的观点认为,反诉与本诉相对,是指诉讼中的被告向原告提起的诉讼;有的观点认为,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还有的观点认为,是指在已经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目的在于对抗本诉的独立请求或排斥、吞并、抵销本诉的独立请求。

根据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对反诉所下定义都不够确切、全面,反诉应当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为抵销、动摇或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的一定牵连性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二、反诉制度设立的意义反诉是被告行使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法律对被告的一种特殊保护,反诉可以吞并、抵销、动摇本诉或使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实际意义。

反诉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和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同时通过本诉与反诉的合并审理,可达到简化程序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促进本诉的审理解决,避免两次判决在相同问题上的矛盾,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

三、反诉的特征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就其性质来看,是一种独立的请求。

反诉成立后,便与本诉形成两个诉的对立,独立存在。

笔者认为,反诉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1、反诉对象具有特定性。

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而向法院提起,针对其他任何人,包括对与本案的牵连的人均不能提起反诉。

反诉实际上是变更本诉当事人的相互地位,变原告为被告,变被告为原告,当事人各自具有原、被告的双重身份。

在审判实践中,有人认为,本诉与反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增加、不减少,当事人的人数完全相同,只是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进行了调换。

民事反诉的处理法律规定(3篇)

民事反诉的处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反诉是指被告在被告期间,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与原诉有牵连的其他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一并审理的行为。

在我国,民事反诉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制度,旨在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本文将详细阐述民事反诉的处理法律规定。

二、民事反诉的适用条件1. 反诉与原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反诉应当与原诉有牵连关系。

这里的“牵连关系”是指反诉与原诉在当事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

具体包括:(1)当事人相同:反诉的原告与原诉的被告为同一人,或者原诉的原告与反诉的被告为同一人。

(2)诉讼标的相同或相似:反诉的诉讼标的与原诉的诉讼标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如原诉的诉讼标的是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反诉的诉讼标的是要求原告返还货款。

(3)法律关系相同或相似:反诉的法律关系与原诉的法律关系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如原诉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反诉也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

2. 反诉应当具有独立性反诉应当具有独立性,即反诉不依赖于原诉的存在而存在。

具体表现为:(1)反诉可以独立提出:被告可以在被告期间提出反诉,无需等待原诉的审理结果。

(2)反诉可以独立上诉:反诉的判决可以独立上诉,不因原诉的上诉而受到影响。

三、民事反诉的处理程序1. 反诉的提出被告在被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反诉的请求应当明确、具体。

(2)反诉的证据应当充分、确凿。

(3)反诉的诉讼时效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 反诉的受理人民法院在受理反诉时,应当对反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反诉是否与原诉有牵连关系。

(2)反诉是否具有独立性。

(3)反诉是否符合诉讼时效。

3. 反诉的审理(1)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可以将反诉与原诉合并审理,共同作出判决。

(2)分别审理: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审理反诉与原诉,分别作出判决。

四、民事反诉的判决与执行1. 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反诉案件时,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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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及处理鲁济锋梅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提出反诉”。

这是法律赋予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与原告的起诉权相对应的一种诉讼权利。

如何对反诉制度的理解,把握反诉成立的条件、反诉的特征以及对反诉的处理,笔者发表如下管见。

一、反诉的概念什么是反诉,在英国、美国称为反请求。

在我国,学术界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有的观点认为,反诉与本诉相对,是指诉讼中的被告向原告提起的诉讼;有的观点认为,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还有的观点认为,是指在已经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目的在于对抗本诉的独立请求或排斥、吞并、抵销本诉的独立请求。

根据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对反诉所下定义都不够确切、全面,反诉应当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为抵销、动摇或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的一定牵连性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二、反诉制度设立的意义反诉是被告行使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法律对被告的一种特殊保护,反诉可以吞并、抵销、动摇本诉或使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实际意义。

反诉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和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同时通过本诉与反诉的合并审理,可达到简化程序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促进本诉的审理解决,避免两次判决在相同问题上的矛盾,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

三、反诉的特征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就其性质来看,是一种独立的请求。

反诉成立后,便与本诉形成两个诉的对立,独立存在。

笔者认为,反诉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1、反诉对象具有特定性。

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而向法院提起,针对其他任何人,包括对与本案的牵连的人均不能提起反诉。

反诉实际上是变更本诉当事人的相互地位,变原告为被告,变被告为原告,当事人各自具有原、被告的双重身份。

在审判实践中,有人认为,本诉与反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增加、不减少,当事人的人数完全相同,只是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进行了调换。

这种理解也过于机械,例如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要求另一被告(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若被告提出原告供货迟延应承担违约责任,意欲通过这一主张的成立抵销原告货款请求中的一部分,这显然构成了反诉,但保证人是否也是反诉原告呢?如果保证人不是反诉原告,那么当事人不增加,也不减少怎样理解,我们是否允许被告提出反诉呢?恐怕没有人认为可以不允许被告提出反诉。

还有人认为,已参加到诉讼中来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也可以作为反诉的对象。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似有欠妥。

因为反诉只能是由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起。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在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但他只是在和原来当事人之间这种参加之诉中处于原告地位,并不是本诉的原告。

2、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

反诉虽然在形式上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本诉就谈不上反诉,但反诉与本诉一样,具备诉的要素,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

从本质的说,反诉之所以为“反”,是两诉提起的时间上继起性的逻辑结果。

反诉的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

第二,反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即有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第三,反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

总之,反诉与本诉一样,都有自己的独立请求,一诉的诉讼关系因判决、调解、撤诉等归于消灭时,并不必然引起他一诉的诉讼关系的消灭。

3、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

即被告提起反诉的主要目的在于动摇、抵销、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或者使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地失去作用,甚至迫使原告向被告履行一定义务。

有人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代位诉讼过程中,被告(次债务人)能否向原告(债权人)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因此,笔者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代位诉讼过程中,作为次债务人的被告,在诉讼中处于被告地位,从反诉具有对抗性的角度来理解,对原告完全可以提起反诉。

因为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均无影响。

同时还因为,凡是次债务人可以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如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抵销的抗辩、同时履行的抗辩等,都可以对抗债权人。

但是这种抗辩权一般以代位权行使之前所产生的为限。

4、反诉具有牵连性。

关于反诉牵连性的问题,是反诉制度中比较混乱的问题,各国规定不一,但大致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是明确规定对反诉的限制性条款;二是对反诉不作任何限制性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此就没有规定,任由理论界和实务界解释,审判实践中也极不统一。

这一分歧主要集中在反诉与本诉是否必须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上,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否有牵连。

有的认为,本诉与反诉必须与同一的法律关系或法律关系有联系。

有的认为,只须事实上有牵连而不问在法律上是否有牵连。

普遍的观点是:“一般应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反诉与本诉的这种牵连性既包括它们在不同事实或不同法律关系上的直接联系,也包括它们在不同事实或不同法律关系上的间接联系。

前者如: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合同货款,被告则反诉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有欺诈行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审判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反诉与本诉必须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似欠妥当。

如果那样,能提出反诉的情况就很有限,不利于解决实际问题。

但对仅在主观权益上有联系的诉是否视为反诉,争议很大。

比如:原告依保管合同要求被告支付保管费,被告则以买卖合同要求原告以货款充抵,并支付剩余货款。

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当作反诉,以便问题一体解决。

另一种意见认为,可视为诉的合并。

笔者倾向于后者。

如视为反诉,不仅可能产生和加剧经济生活中互相拖欠、互不履行的情况,而且会增加案件本身和审理程序的复杂性,非但收不到预期的效果,还可能产生案件久拖不决的消极作用。

从反诉上述特征可以看到,反诉与作为被告对抗原告手段之一的反驳不同,反驳是被告列举事实和理由来否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拒绝接受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而反诉则是被告撇开原告的诉讼请求,重新提出一个新的诉讼请求,形成了一个新的诉。

四、反诉的提起1、反诉提起的形式。

笔者认为,反诉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言词方式提出。

可以以反诉状的形式提出,也可以在答辩状中提出;在开庭审理时还可以以言词方式提出,但应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反诉无论是书面形式提出,还是以言词方式提出,只要符合反诉提起的条件,均应以法定方式告知对方当事人,并允许其进行辩驳。

2、反诉提起的条件。

笔者认为,反诉提起的条件可分为实质性条件和程序上的条件两种。

关于实质性条件,从反诉的概念和特征可看出:一是符合诉的要素;二是与本诉的一定牵连,能抵销原诉或使原诉失去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提起反诉在程序方面应当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第一,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只有本诉、反诉由同一法院受理和审理,才能起到反诉的作用。

但在审判实践中,往往遇到本诉与反诉不属于同一法院管辖的问题。

笔者认为,如果两诉可以合并审理,实际调查和执行上的障碍不大,且属同一级别管辖,应当允许提起反诉,但可根据管辖的有关原则,确定由本诉法院审理或者是把本诉移送可受理反诉的法院审理。

如果本诉发生移送管辖时,反诉也应随之移送。

第二,反诉与本诉必须具有相同性质并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如果提起反诉的纠纷属于行政性质,则反诉不能成立;同时,如果反诉适用特别程序,本诉适用普通程序,反诉也不能成立。

但是如果反诉与本诉分别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则可以将两诉合并,用普通程序审理。

条三,反诉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第有具体规定。

因为反诉只有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起,才能达到反诉的目的。

有人认为反诉可以在一审中提起,也可在二审程序中提起。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上述观点尽管以司法解释为依据,但有似欠妥,笔者认为,反诉不能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根源于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限制;二审法院若对原审被告提出的反诉进行受理并进行审理或判决,就剥夺了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的上诉权。

所以,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诉法意见第184条规定,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这个规定表面上看很有道理,但经不起进行理论和程序的推敲。

二审调解的前提是受理,既已受理就要的一个合适的终结方式,但这个规定是在没有任何终结方式的前提下,以“告知”的方法让反诉人另行起诉,那么,另行起诉是否涉及一事不再理的问题呢?显然,这一规定仅符合实用主义的要求,理论上和程序上都解释不通。

五、反诉的处理反诉的提出虽然要以本诉为前提,并且必须同本诉有牵连,但是这种牵连不等于反诉依附,从属于本诉而失去独立意义,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都是独立的,本诉的被告在反诉中具有原告的资格,享有原告的全部权利;而反诉的被告也不因反诉的提出而失去本诉的原告的资格,仍享有原告的全部诉讼权利。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被告提出的反诉,必须认真审查,慎重对待。

既不能剥夺被告的反诉权利,也不能轻信反诉成立。

应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正确予以处理。

经审查:一、对于不符合反诉条件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告知被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或者另行立案处理;二、对于符合反诉条件的,应该与本诉合并审理,在查清事实、分清事非的基础上,与本诉一并作出处理。

但应注意的是:1、在本诉发生移送管辖时,反诉应随之移送。

2、在共同诉讼的情况下,反诉可由一个或全体共同被告对一个或全体共同原告提起。

3、被告提出反诉后,应交纳反诉部分的诉讼费用,但是如果被告在通知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应裁定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

4、反诉受理后,应依法及时向反诉被告送达反诉状或将反诉原告口头反诉内容告知反诉被告,并允许其进行辩驳。

笔者认为,关于反诉状送达期间、反诉被告提交反诉答辩状时间以及举证期间,都应当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适用于对本诉被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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