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百纳商标之争
“解百纳案”难解中国商标“结”

“解百纳案”难解中国商标“结”作者:许兰武来源:《记者观察》2008年第15期5月26日,在经历了长达6年的争议之后,“解百纳”商标终于重归张裕公司。
6月10日,国务院正式对外发布了酝酿两年之久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标志着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正式启动实施。
一个是葡萄酒行业的大事,一个是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大事,间隔不过几天时间,然而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却走过了一段漫长又艰难的路程,“解百纳案”不过是其中的一个缩影。
解百纳:时代发展的缩影解百纳,也许不少人对这个词汇还很陌生,然而关于它的争夺战早在6年前就已经上演了,争论的焦点就在于解百纳是品牌还是品种?从中,我们读出了解百纳3个字的背后含义——企业商标的维权意识。
不得不承认,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的新形势下,中国企业也越来越重视商标的作用,商标的维权问题逐渐被提上日程。
“解百纳案”就是在这种大形势下发生的。
作为一种标识,解百纳的商业价值凸显出来后,成为国内一些葡萄酒公司翘首争夺的目标。
张裕公司提供了“解百纳”由来的一个版本:早在20世纪30年代,当时兼任张裕公司经理的中国银行行长徐望之先生,组织一批公司和银行人员研究定名,他们决定秉承张裕创始人张弼士倡导的“中西融合”理念,取“携海纳百川”之意,将这种高档葡萄酒命名为“解百纳干红”。
但是,长城、王朝、威龙等企业有不同看法:解百纳目前已经成为一个品种的通称,如果这3个字为张裕所独有的话,其他众多厂家必将大受影响。
他们认为,“解百纳”一词是由法文“Cabernet”翻译而来,并非张裕所独有。
对商标的重视,甚至为此展开维权行动,是一件好事,我们却也从中看到暴露出的一些问题。
解百纳是品牌还是品种“解百纳案”争论的焦点在于解百纳是品牌还是品种。
也就是说,这个案件最终落在了什么是商标的问题上,然后才能决定其归属。
从“解百纳”商标之争谈商标战略

从“解百纳”商标之争谈商标战略王瑜知识产权战略推行了好几年,已经央企向其他企业推广实行,然而其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战略却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2010年1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解百纳”商标争议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该案件从张裕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后历时八年,几乎将商标申请过程中所涉及的程序全都走了一遍,但“解百纳”是否可以被确认为注册商标还没有最终的答案。
“解百纳”商标保卫战作为一个商标案件非常具有典型意义。
下面“解百纳”案件为例,从几个方面分析张裕公司的商标战略。
战略思维之隘《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工作归为四个部分: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商标战略同样也包括这四个部分。
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商标战略也必须从企业的商业利益上来设计规划本企业的商标战略。
因此所谓商标战略就是从企业长远盈利的目标出发对本企业商标进行的整体性规划,其基本原则是利益优先。
思路决定出路,商标战略规划必须具备一定的思维高度。
我们来看看张裕的战略思维,“解百纳”商标背后是几十亿的市场,这个大蛋糕正是张裕与其他葡萄酒企业博弈的真正目的。
在“解百纳”商标博弈中张裕首先出牌,将“解百纳”申请注册为商标,随后以行业中其它巨头组成的联盟作为博弈的另一方,看起来是个二人博弈,但却是一个企业与一个行业的博弈。
在二人博弈中,如果只博弈一轮,当然的策略是和对方相反,即背叛原则。
中国市场巨大,不是一家公司可以垄断,市场总是竞争与合作相伴相生,与竞争企业合作不一定损害自己的利益,如果仅将同行业看作是竞争者,单方采取一些竞争措施,可以为企业带来一时的竞争优势,这种竞争手段在同行业看来无异于“背叛”。
显然无论是从商标申请程序上还是从市场竞争看,都是多轮的重复博弈,即便经过多轮的博弈也不一定有最后的胜利者,目前该案件经过八年的反复博弈,还没有最终的结局。
在多轮的复合博弈中,博弈双方就得考虑博弈策略,是与对手合作还是背叛,当一方背叛时,另一方最佳策略就是一报还一报,即选择背叛,如此循环往复,将博弈继续下去。
揭秘张裕解百纳商标的是与非

揭秘张裕解百纳商标的是与非作者:杨黎明来源:《中国市场》2010年第30期威龙等企业是在张裕获得“解百纳”商标注册后才提起商标争议,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失误。
如果这些企业对竞争对手的商标注册及时监控,就不会在3个月的异议期内毫无作为,造成如今的被动局面。
不过本案中,各个厂家所争夺的只是葡萄品种的名称。
俗话说: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
其实,对葡萄的保护更为重要的是产地。
【案例简介】2001年5月,张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解百纳”商标注册。
2002年4月,商标局下发了注册证书。
这一做法引起长城、威龙酒业、王朝酒业等同行的第一次反对。
2002年6月,威龙、长城等葡萄酒企业联合向商评委提交撤销注册申请书。
2002年7月,国家商标局认为“解百纳”是红葡萄酒原料品种的名称,作出《关于撤销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决定》。
2002年7月,对国家商标局认定“解百纳”是红葡萄酒的原料品种的名称,并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的做法张裕集团不服,“解百纳”由此进入了漫长的行政复审。
2008年6月,商评委宣布将“解百纳”商标判属张裕,中粮、王朝、威龙等企业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评析】本案的焦点共有两个:一、“解百纳”是否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并成为葡萄酒商品通用名称。
商评委认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规范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
本案中,“解百纳”不属于葡萄和葡萄酒的法定通用名称。
就“解百纳”是否属于葡萄或葡萄酒商品的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而言,通用名称应当具有规范性的特征,应该符合一定的标准,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的根本区别,即应指代明确。
从有关辞书、专业书籍的记载及行业协会的说明来看,“cabernet”并非某种特定的葡萄品种,且对“cabernet”亦存在多种翻译,“解百纳”与“cabernet”未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
即使在部分载有“解百纳”的书籍中,对“解百纳”包含的葡萄品种范围及所代表的葡萄酒品味也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说法。
“解百纳”商标争议案还会有结论吗?资料讲解

“解百纳”商标争议案还会有结论吗?中国律师网 2009-07-28 12:13:41 师安宁【核心观点】在商标确权纠纷案件中,除审查对争议商标的“在先使用”状况外,还应当重点考察何方对争议商标享有“著作权”,何方对争议商标的“知名化”具有“贡献因素”等;在对待历史性书证时,应当尊重史实,不得套用现行的法律规则来反向审查历史性书证。
【精品案例】“解百纳”商标注册争议案是一宗涉及我国葡萄酒行业内部利益调整的重大事件。
本案在商评委作出裁定后被涉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但至今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没有任何裁判结论。
无论如何,本案裁判规则的采择必将对我国商标法律实务制度产生重要影响。
基本争议是:张裕集团公司于2001年5月8日申请在第33类商品(葡萄酒)中注册“解百纳”商标,因公告期无人异议而于200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
同年7月,长城、王朝、威龙等多家企业(下称“企业联盟”)提出撤销商标注册申请,理由是“解百纳”系行业公认的酿造红葡萄酒的原料名称和通用商品名称。
国家商标局曾对“解百纳”商标作出撤销决定,张裕公司提出复审请求。
商评委对双方申请合并审理并于2008年5月26日作出裁定,对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予以维持,随后企业联盟方涉诉。
主要焦点:一、“解百纳”是否系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或干红葡萄酒的通用名称之一?二、“解百纳”是否因张裕公司的使用而取得了显著性特征?企业联盟认为:“解百纳”系由法文“Cabernet”翻译而来,指酿酒原料的一种葡萄品系,张裕公司无权将商品原料及商品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并提出,商评委并非商标注册的终审机构,因此在司法终审前张裕公司并不享有“解百纳”商标的专用权。
张裕公司认为:1、现行葡萄酒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并未将“解百纳”作为法定通用名称,其它企业的侵权使用不能构成“解百纳”名称通用化的根据;2,“解百纳”系张裕独创并最先使用的商标,且曾向国民政府实业部申请注册并在《商标公报》中予以公告,尚有1937年第143期“审定商标目录”及1939年第154期“商标注册表作为证据,是“解百纳”早在1937年即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最明确有效的法律凭证,具有公示性和确定性。
解百纳之争

解百纳之争:小鼠捉弄老猫的最新玩法俗话说,事实越辩越明。
看起来非常复杂的解百纳商标权之争,现在看来比较明晰了。
解百纳商标权明摆着还在张裕手中,而说解百纳商标权已经撤销了的,明眼人一看便知是媒体朋友们被别人当枪使——造谣惑众了。
许多人觉得奇怪,一场解百纳商标权之争的官司,打了7年多——都快8年了,所谓“七年之痒”。
而按前一个七年的进展,以及目前的阵势,再来一个“七年之痒”,也不为惊为怪。
为什么解百纳标权的官司会拖这么久?如果是张裕获胜?结“果”如何?如果是“长城”们获胜,结“果”又如何?我认为,无论结局如何,结的“果”都在“长城”们那儿。
为什么呢?我先举个故事例子:有两个女人,抢一个孩子——都说这个孩子是自己的儿子。
告到判官那。
判官说,你们两个抢吧,谁抢到就是谁的。
结果,很快的,一个女人抢到了这个孩子。
判官判决说,这个孩子是另一个女人的?为什么呢?判官说,争抢孩子时,真母亲一定不舍得真下劲来抢,因为怕伤了孩子,而假母亲就不一样了——抢到是多的,抢坏掉也没损失什么。
现在“长城”们的心情,就与这个假母亲没什么两样。
从目前的资料来看,解百纳是张裕的,应该不会有太大问题。
我相信张裕获胜是没有悬念的,如果有悬念的话,就太低估计中国法制进步的进程了。
但就算7年后,或更久之久,张裕获胜,“长城”们损失了什么?或者说,这么些年来,它又得到了什么?这才是我关心的。
首先看一下,7年多前,有多少家酒厂用“解百纳”的“牌子”,大概不会超过10家,而官司一打,现在却变成了三四十家在用“解百纳”的“牌子”。
张裕本来是要维护“解百纳”品牌的,结果,适得其反,有更多的酒厂来分享“解百纳”品牌了。
其次,来看一下“解百纳”的价格,张裕解百纳的价格大致在一百元以上,而“长城”、“王朝”大致三、五十元,而最低的,甚至只有十几元钱一瓶。
这一看就明白了。
再打个比方吧:世界上有一个汽车品牌叫宾利,算顶级的了;如果宝马也生产“宾利”,价格是宝马级的;如果丰田也生产“宾利”,价格是丰田级的;如果QQ也生产“宾利”,价格是QQ级的。
张裕解百纳案例

张裕解百纳案例解百纳商标案例的营销带来的启示一、案由张裕公司号称:上世纪三十年代的一天,当时兼任张裕经理的中国银行行长徐望之先生组织了一批公司和银行人员,为公司新研制的一款“酒品质量最好的葡萄酒”研究定名,他们最后决定秉承张裕创始人张弼士倡导的“中西融合”理念,取“携海纳百川”之意,将这种高档葡萄酒命名为“解百纳干红”。
1937年,张裕获得当时的“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的批准,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取得了注册证书。
从那时开始,“解百纳干红”就成了张裕的核心子品牌。
张裕公司提出“解百纳”的商标注册申请。
2002年4月,工商总局商标局给张裕公司下发了“解百纳”的商标注册证书。
事实上,“解百纳”是法文“Cabernet”的中文译名,作为国际公认的葡萄酒品种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有400余年的种植历史,原产于法国。
“Cabernet”属于葡萄酒中的高端产品,解百纳市场容量大、利润高,张裕成功注册“解百纳”商标无疑将给使用其称呼的葡萄酒品牌提升附加值,但是“抢注”行为立刻遭到了其他葡萄酒企业的反对。
于是,就产生了“葡萄酒知识产权第一案”——“解百纳”的商标注册案。
迫于众多葡萄酒企业的压力,时隔3个月,国家商标局即撤销了该注册商标。
张裕不服,此案进入了漫长的行政复审。
2008年5月,国家商评委裁定“解百纳”是张裕公司的商标。
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企业对国家商评委的裁定不服,于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撤销有关商评委判“解百纳”商标属张裕集团的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做出判决:一、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做出的商评字[2008]第05115号《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二、商评委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请求重新做出裁定。
据判决书,法院认定:商评委做出的第05115号裁定程序并无不当,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了大量有可能影响商评委裁定结果的证据,因此,商评委应在考虑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做出裁定。
“解百纳”品牌分争1500字

另外,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等多家行业机构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了“解百纳不是葡萄品种”或“解百纳是知名品牌”的证明。
3、“解百纳”混战市场
6年来,中国葡萄酒市场出现了“解百纳”乱象:一些杂牌葡萄酒企业,在商标没有定论的时间里,纷纷“傍名牌”。市场上冠以“解百纳”的葡萄酒不下30种。一位业内人士,据央视调查显示,1998年以前,市场上生产解百纳的企业仅有张裕一家,此后不断有企业加入这一行列,尤其在2003年商标案爆发之后达到高潮。这30多种“解百纳”分为三派:一派是杂牌产品,是一些不知名品牌“傍大款”,趁商标案之机捞一把;一派是知名品牌产品,大多走低价路线;还有一派是洋品牌,期望借解百纳的知名度打开中国市场。
2001年5月8日,张裕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解百纳”商标注册,2002年4月商标局下发了注册证书。但这一行动遭到了威龙、长城、王朝等企业的反对,他们联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申请,从而引发了持续6年之久的解百纳知识产权案。双方争执的焦点就在于,解百纳是品牌还是品种。
张裕认为,解百纳是其70年原创品牌,“解百纳”这3个字最早出现在1931年。据史料记载,当时张裕以蛇龙珠葡萄为主要酿酒原料,酿造出一种全新口味的干红,由当时的公司总经理徐望之先生组织文人墨客,将之命名为“解百纳”,寓“携海纳百川”之意。而威龙等企业则认为,“解百纳”是一种葡萄酒的品种,系法文“cabernet”的译文,是行业已经通行的“解百纳”品系的称谓,解百纳干红实际上已经成为中国中高端葡萄酒的代名词。
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

1939年4月1日(中华民国二十八年四月一日)出版的《酿造杂志》第二期刊登了″张裕红白葡萄酒成份表〃,在″名称〃一栏下有″红葡萄酒″、″白葡萄酒″等分类,其中″红葡萄酒″项下列有″解百纳″名称,与″红玫瑰″以及″白葡萄酒″项下的″雷司令″等名称相并列。
1959年,当时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张裕酿酒公司发出(59)工商标字第3241号《关于星盾商标问题的通知》,称该公司申请的三件星盾商标与以前注册在味美思葡萄酒上的星盾牌相同,同属一类商品,只是酒的品种不同,可准予备案。另雷司令、解百纳两种酒的图样刊有外文,不能用于内销。
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英汉意法葡萄酿酒词典》中仅收录了″Cabernet sauvignon″ (赤霞珠) 和″Cabernet Franc″ (品丽珠) 品种名称,摘页中未见单独的″Cabernet〃词条。
在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专业书籍及教材中,以下书籍摘页中载有″赤霞珠″、″品丽珠″等葡萄品种但未见″解百纳″名称,包括《华东园艺》、《葡萄优良新品种及优质丰产栽培技术》、《葡萄优质高效栽培指南》、《葡萄栽培技术》、《葡萄酒工艺学》、《葡萄品种》、《葡萄优良品种及其丰产优质栽培技术》、《红葡萄酒鉴赏手册》。
另外,张裕公司提交了1985年及1991年商标注册申请书。在1985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载明以″解百纳〃商标,申请注册于第36类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商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意见一栏有烟台市工商局签署的″同意″并盖章。
长城公司等申请人未就其最早使用″解百纳″的情况进行举证。据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的说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除张裕公司以外的其他一些企业开始使用″解百纳″这一名称。
被申请人张裕公司生产的750m1装〃解百纳高级干红葡萄酒″酒瓶瓶标上有星盾图形商标、″张裕″、″Cabernet Dry Red Wine″及″解百纳高级干红葡萄酒(1997)″字样,酒瓶背标上注明,″解百纳是优良酿酒葡萄品种三珠(蛇龙珠、赤霞珠、品丽珠)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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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 指未经权利人许可, 指未经权利人许可 驰名或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驰名或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或是以一种降低商 标区别性的方式使用该驰名或知名商标, 标区别性的方式使用该驰名或知名商标,导致该驰名或 知名商标的市场形象模糊或是价值贬损的行为。 知名商标的市场形象模糊或是价值贬损的行为。 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 1.弱化,指无权使用人将驰名商标用于其他不相同或 .弱化, 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割裂该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 的联系 2.贬损 或丑化 ,指无权使用人将驰名商标用于性质、 或丑化), .贬损(或丑化 指无权使用人将驰名商标用于性质、 功能相反或差距甚大的商品或服务上,贬低其声誉。 功能相反或差距甚大的商品或服务上,贬低其声誉。 3.曲解,把驰名商标解释为某种商品和服务的代名词, .曲解,把驰名商标解释为某种商品和服务的代名词, 使该商标成为某种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使该商标成为某种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从而失去其 应有的商业价值。 应有的商业价值。
从有关辞书、专业书籍的记载及行业协会的说明来看, cabernet cabernet”并 从有关辞书、专业书籍的记载及行业协会的说明来看,“cabernet 并 非某种特定的葡萄品种,且对“cabernet 亦存在多种翻译 亦存在多种翻译, 非某种特定的葡萄品种,且对“cabernet”亦存在多种翻译,“解百 未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 纳”与“cabernet”未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 cabernet 未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
与案例分析相关的理论 基本案情 焦点问题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争议各方的和解及思考
商评委认定支持了被请求人张裕的观点。它在解百纳争议裁定 商评委认定支持了被请求人张裕的观点。 书中指出: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 书中指出: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规范的 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 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
本案中, 解百纳”不是我国正式公布的葡萄品种名称, 本案中,“解百纳”不是我国正式公布的葡萄品种名称,以及 现行《葡萄酒》 现行《葡萄酒》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葡萄酒通用 名称,即不属于葡萄和葡萄酒的法定通用名称。 名称,即不属于葡萄和葡萄酒的法定通用名称。
就“解百纳”是否属于葡萄或葡萄酒商品的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而言, 解百纳”是否属于葡萄或葡萄酒商品的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而言, 通用名称应当具有规范性的特征,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 通用名称应当具有规范性的特征,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反映一类商 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即应指代明确。 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即应指代明确。
基本案情 与案例分析相关的理论 焦点问题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争议各方的和解及思考
2002年 张裕获准注册解百纳商标。(公告期内无异议) 2002年,张裕获准注册解百纳商标。(公告期内无异议) 。(公告期内无异议 2002年 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 2002年,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威龙四家企业分别向 商评委提出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41条 商评委提出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41条 ) 2008年5月,商评委裁定,驳回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 2008年5月 商评委裁定,驳回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 威龙四家企业向商评委提出的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 威龙四家企业向商评委提出的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维 持解百纳商标注册。 持解百纳商标注册。 2008年6月,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威龙四家企业对商 年 月 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 评委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评委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 案一审期间,经人民法院准许, 案一审期间,经人民法院准许,威龙公司撤回了对商评委的 起诉。 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 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 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 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 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 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 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 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 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 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 商标的市场声誉, 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 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注册商标异议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十二条规定的, 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 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 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 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 裁定。 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 限期提出答辩。 限期提出答辩。
基本案情 与案例分析相关的理论
焦点问题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争议各方的和解及思考
商标注册的基本程序(P77) 商标注册的基本程序(P77) 申请→商标局受理申请→形式审查(申请文件要求、 申请→商标局受理申请→形式审查(申请文件要求、优 先权要求及材料) 实质审查( 13) 先权要求及材料) → 实质审查(9-13)→初步审定公 告→提出异议,进入异议程序;否或异议不成立→核准 提出异议,进入异议程序;否或异议不成立→ 注册公告。 注册公告。 注册商标异议
——中国红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
中国的十大葡萄酒品牌
第一名: 第一名:长城葡萄酒 干红葡萄酒-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干红葡萄酒-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第二名: 第二名:张裕葡萄酒 解百纳/干红-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解百纳/干红-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第三名: 第三名:王朝葡萄酒 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第四名: 第四名:威龙葡萄酒 干红葡萄酒-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干红葡萄酒-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第五名: 第五名:通化葡萄酒 中国名酒,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名酒,中国驰名商标) 第六名: 第六名:新天葡萄酒 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 (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 第七名: 第七名:丰收葡萄酒 中国名酒,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名酒,中国驰名商标) 第八名: 第八名:香格里拉葡萄酒 国家免检产品) (国家免检产品) 第九名: 第九名:华夏五千年葡萄酒 中国名酒,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名酒,中国驰名商标) 第十名: 第十名:云南红滇云葡萄酒
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二)仅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 标注册。 标注册。
2009年12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2009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商评 委做出的裁定程序并无不当,不支持原告“ 委做出的裁定程序并无不当,不支持原告“争议商标属 不当注册”的诉讼请求。 不当注册”的诉讼请求。
但双方当事人均在诉讼程序中提交了大量有可能影响商 评委实体裁决结果的证据,据此, 评委实体裁决结果的证据,据此,商评委应当在考虑当 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做出裁定。 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做出裁定。 (驳回 诉讼请求判决) 诉讼请求判决)
与案例分析相关的理论 基本案情 焦点问题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是否为通用名称
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厂家认为, 解百纳” 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厂家认为,“解百纳”一词是由法文 翻译而来。 解百纳” “Cabernet”翻译而来。“解百纳”干红一些主要原料的英文字母都 Cabernet 翻译而来 有一个共同的字头——”Cabernet ,所以它是红葡萄品种的中文名 Cabernet”, 有一个共同的字头 Cabernet 称。 张裕认为, 1931年 他们决定秉承张裕创始人张弼士倡导的“ 张裕认为, 1931年,他们决定秉承张裕创始人张弼士倡导的“中西 融合”理念, 融合”理念,取“携海纳百川”之意,将这种高档葡萄酒命名为 携海纳百川”之意, “解百纳干红”。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也认为:”解百 解百纳干红” 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也认为: 纳”不是葡萄品种的名称。因为世界上没有一种葡萄的品名叫”解 不是葡萄品种的名称。因为世界上没有一种葡萄的品名叫” 百纳” 百纳”。
商标保护期与续展 使用范围的限制 平行进口 合理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 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 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 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 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