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案例
经典商标案例

经典商标案例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标识商品和服务来源、区分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功能。
在商标案例中,有许多经典案例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经典的商标案例,以期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借鉴。
1.可口可乐 vs. 可口可乐。
可口可乐是全球知名的饮料品牌,其商标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在中国,有一家企业注册了“可口可乐”商标,并在市场上销售类似的饮料产品,这引起了可口可乐公司的不满。
可口可乐公司随即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使用“可口可乐”商标,并赔偿可口可乐公司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是全球知名品牌,也要及时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以免被他人侵权。
2.苹果 vs. 苹果。
苹果公司是世界著名的科技公司,其“苹果”商标被广泛应用于各类电子产品和服务中。
然而,在中国,也有一家公司注册了“苹果”商标,并在手机、电脑等领域使用。
苹果公司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使用“苹果”商标,并赔偿苹果公司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是世界顶级科技公司,也要重视对自己商标权益的保护,以免被他人侵权。
3.星巴克 vs. 星巴克。
星巴克是全球著名的咖啡连锁品牌,其“星巴克”商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然而,在中国,也有一家公司注册了“星巴克”商标,并在咖啡、饮料等领域使用。
星巴克公司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使用“星巴克”商标,并赔偿星巴克公司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是全球知名连锁品牌,也要保持警惕,防止他人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4.阿迪达斯 vs. 阿迪达斯。
阿迪达斯是世界著名的运动品牌,其“阿迪达斯”商标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然而,在中国,也有一家公司注册了“阿迪达斯”商标,并在运动鞋、运动服饰等领域使用。
阿迪达斯公司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使用“阿迪达斯”商标,并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是世界著名的运动品牌,也要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防止他人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口头冒用知名商标案例

口头冒用知名商标案例案例一:王老吉加多宝商标案案情:从名不见经传,到现在的凉茶第一罐,“王老吉”创造了一个商业奇迹。
但是,这奇迹中间却夹杂着两家公司的恩怨。
从2010年开始,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之间就展开了“王老吉”的商标之争。
结果:北京一中院就鸿道有限公司(加多宝)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裁定,驳回鸿道集团提出的撤销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该裁定为终审裁定,暂时为广药集团和加多宝的“王老吉”商标争夺案画上了句号。
案例二:奇瑞腾讯“QQ”商标争夺案情:2003年3月,奇瑞“QQ”轿车上市两个月前,奇瑞公司就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号“QQ”商标,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2类中的大客车、电动车辆、小汽车、汽车等商品上,但腾讯公司随后在该商标的初审公告期间提出异议,就此开始“QQ”商标“鏖战”多年。
结果:商评委作出过裁定,对腾讯公司持有的争议商标依法予以撤销。
腾讯公司不服,随后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一审判决作出后,腾讯公司继续表示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令撤销腾讯公司在汽车等商品上的“QQ”注册商标。
双方11年旷日持久的商标大战终于有果,腾讯彻底输了。
案例三:苹果IPAD和唯冠的商标之争案情:杨荣山利用手下数家子公司,从2000年到2001年,先后在31个国家和地区,申请并成功注册了总共十个iPad商标,其中就包括中国大陆的两个商标。
2012年初,深圳唯冠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浦东法院提起了对苹果iPad商标侵权诉讼。
并指出“盗用”了深圳唯冠的商标,并以iPad的名义涉嫌非法销售平板电脑。
结果:iPad与唯冠的商标之争,在经历一年多的马拉松之后终于以ipad付出6000万美元收购商标而尘埃落定,与深圳唯冠就iPad商标案达成和解,正式圆满解决。
案例四:“老干妈”商标之争案情:贵阳老干妈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称商评委核准的“ 川南干妈” 商标与“老干妈”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无显著差别,且指定使用在“调味品、辣椒油”等相同类似商品上,构成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引言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商标法的适用及其在解决商标纠纷中的作用。
案例一: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科技的商标纠纷案件背景2009年,苹果公司在中国注册了“iPad”商标。
然而,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声称,其早在2001年就已注册并使用“iPad”商标,认为苹果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法院裁决中国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深圳唯冠科技公司确实拥有“iPad”商标的所有权,苹果公司需支付赔偿金并停止使用该商标。
这一裁决引发了广泛关注,也促使苹果公司重新审视其在全球市场的商标注册策略。
分析此案例凸显了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即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时,必须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
同时,也提醒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时,应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商标法律环境,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案例二:阿迪达斯与阿迪王的商标之争案件背景德国运动品牌阿迪达斯发现,中国市场上出现了一个名为“阿迪王”的品牌,其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的标志性三条纹非常相似。
阿迪达斯认为这构成了对其商标的侵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尽管“阿迪王”的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存在相似之处,但并未构成对阿迪达斯商标的直接复制或模仿,因此不构成侵权。
不过,考虑到“阿迪王”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法院要求其对商标进行适当修改以区分于阿迪达斯。
分析此案例表明,商标侵权的判断并非仅仅基于视觉上的相似度,更重要的是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同时,这也体现了商标法在保护知名品牌的同时,也鼓励市场多样性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结论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企业品牌价值、维护市场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商标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复杂性和灵活性。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增强商标意识,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商标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知名饮料公司(以下简称“饮料公司”)被告:某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原告饮料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国内知名的饮料生产企业,其生产的“XX”饮料深受消费者喜爱。
饮料公司拥有“XX”商标的注册权,并享有商标专用权。
被告中小企业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饮料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的某款饮料外观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相似,导致消费者混淆。
二、案件事实2018年,饮料公司发现被告中小企业生产的某款饮料外观与其“XX”饮料相似,且包装、宣传材料等也存在相似之处,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饮料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中小企业的某款饮料外观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相似,存在以下侵权事实:1. 被告饮料的外观设计、包装、宣传材料等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2. 被告饮料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存在重叠,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3. 被告饮料的销售价格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价格相近,容易误导消费者。
三、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判决如下:1. 被告中小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饮料,并销毁侵权产品及宣传材料。
2. 被告中小企业赔偿原告饮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3. 被告中小企业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中小企业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外观侵权:被告饮料的外观设计、包装、宣传材料等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2. 销售渠道侵权:被告饮料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存在重叠,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3. 价格侵权:被告饮料的销售价格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价格相近,容易误导消费者。
商标权益保护与维权的成功案例分享

商标权益保护与维权的成功案例分享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于企业来说,保护商标权益和进行维权是非常重要的。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商标的价值越来越凸显出来。
本文将分享一些成功的商标权益保护与维权的案例,以期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和借鉴。
案例一:耐克 vs. 爱迪达斯耐克和爱迪达斯是全球知名的运动品牌,在市场上的竞争非常激烈。
某一年,爱迪达斯发布了一款鞋子,其商标与耐克某一系列鞋子的商标非常相似,引起了耐克的关注。
耐克立即采取了法律行动,向法院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耐克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爱迪达斯的商标确实存在侵权行为。
最终,法院做出了判决,要求爱迪达斯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支付巨额损失赔偿给耐克。
案例二:华为 vs. 三星在国际市场上,华为作为中国的知名手机品牌,同时也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的挑战。
有一次,华为发现三星公司在其某一款手机上使用了与自家手机相似的商标。
随即,华为向有关部门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并提交了大量的证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三星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并判决三星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并赔偿华为巨额经济损失。
案例三:星巴克 vs. 小贩店星巴克是全球最著名的咖啡连锁品牌之一,其标志性的绿色与白色经典标志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
有一次,一家小贩店使用了与星巴克标志非常相似的商标来开设自家的咖啡店。
星巴克察觉到这一情况后,立即采取了措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商标权益。
法院判决小贩店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给星巴克。
案例四:雅诗兰黛 vs. 小作坊雅诗兰黛是国际化的高端化妆品品牌,在中国市场上也备受瞩目。
有一次,某个小作坊中出现了一款与雅诗兰黛非常相似的化妆品包装。
雅诗兰黛发现后,立即通过法律途径对小作坊提起了商标侵权的诉讼,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法院判决小作坊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雅诗兰黛因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通过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商标权益保护与维权的成功案例并非偶然。
商标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品牌运动鞋在我国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商标“飞跃”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然而,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假冒“飞跃”品牌运动鞋,严重侵犯了该品牌的商标权。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品牌运动鞋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经过1. 侵权方涉嫌侵权某品牌运动鞋公司在市场上发现,多家店铺销售的运动鞋与自家品牌高度相似,且店铺招牌、产品包装、宣传资料等均使用了“飞跃”商标。
经过调查,该公司发现侵权方为某运动鞋厂。
2. 某品牌运动鞋公司提起诉讼某品牌运动鞋公司认为,某运动鞋厂未经授权,在其产品上使用与“飞跃”商标相似的标识,侵犯了其商标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运动鞋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3.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某品牌运动鞋公司拥有“飞跃”商标的专用权,且该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某运动鞋厂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飞跃”商标相似的标识,且未经授权。
(3)某运动鞋厂的产品销售量较大,给某品牌运动鞋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4.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某运动鞋厂的行为侵犯了某品牌运动鞋公司的商标权,判决如下:(1)某运动鞋厂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飞跃”商标相似的标识。
(2)某运动鞋厂赔偿某品牌运动鞋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案件受理费由某运动鞋厂承担。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未经授权,他人不得在其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否则构成侵权。
2. 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具有更高的保护力度。
在本案中,某品牌运动鞋公司的“飞跃”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侵权方某运动鞋厂的行为更加严重。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商标侵权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例,探讨商标侵权的法律问题及其防范措施。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A公司是一家知名的饮料生产商,其注册商标“清凉一夏”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B公司为了提高自身产品的销量,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饮料产品上使用了与“清凉一夏”极为相似的标志。
A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A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标志,并赔偿A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此案表明,商标权利人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制止。
案例二:C公司与D公司的商标侵权争议C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公司,其注册商标“智慧生活”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认可度。
D公司在推出一款新型智能手表时,使用了与“智慧生活”相似的标志。
C公司认为D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商标的相似度进行了仔细比对,并考虑到商标的知名度、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等因素。
最终,法院认定D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因为其使用的商标与C公司的注册商标在视觉和听觉上存在明显差异,不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
此案提醒商标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应当充分考虑商标的相似度和消费者的实际感受。
案例三:E公司与F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E公司是一家服装品牌,其注册商标“时尚先锋”在时尚界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F公司为了提升品牌形象,未经E公司许可,在其服装产品上使用了与“时尚先锋”相似的标志。
E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F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F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E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判决F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标志,并赔偿E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我国商标经典案例

我国商标经典案例
我国的商标经典案例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案例:
一、黑龙江雪茄门商标案
黑龙江省红山雪茄生产厂与北京玉泉茶行贸易有限公司案,玉泉茶行的某系列产品被认定为与黑龙江省红山雪茄生产厂的“雪茄门” 商标在外观上有明显抄袭,因此,黑龙江省红山雪茄生成厂把玉泉茶行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做出判决,禁止玉泉茶行在该商标上的侵权行为,并以违法所得的金额作为赔偿。
二、珠海玉气大全商标案
珠海玉气大全商标案是涉及深圳市华宇零售有限公司与香港水晶湾珠宝有限公司案,香港水晶湾珠宝有限公司因为在珠宝包装上使用“珠海玉气大全”字样,而被华宇零售有限公司指控构成侵权行为,华宇零售有限公司声称其“珠海玉气大全”字样为其未被曲折的商标,并请求法院依法调解。
最后,法院裁定,香港水晶湾珠宝有限公司应停止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并以相应的金额作为赔偿,以代表抚养费和律师费。
三、炫酷乐趣商标案
炫酷乐趣商标案中,深圳市宝云翔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宝云翔”)与深圳市大海宝宝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大海宝宝”)的争夺案,大海宝宝使用宝云翔的“炫酷乐趣”商标,而且还把它用在自己公司及其产品的推广上,深圳市宝云翔电子有限公司把大海宝宝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裁定,大海宝宝不得使用涉案商标,并以一定的金额作为赔偿宝云翔和削弱商誉损失的费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阿赫斯(ahus)商标之争,瑞典绝对伏特加败北
2011年9月,瑞典绝对(absolut)伏特加(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所有(以下简称绝对伏特加))诉阿赫斯(ahus)伏特加(四川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有限公司所有(以下简称阿赫斯酒业))商标争议一案历时两年终于尘埃落定,以瑞典绝对(absolut)伏特加败北告终,维持阿赫斯(ahus)商标的合法地位。
案件回放
两年前,绝对伏特加委托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商标争议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撤销阿赫斯酒业旗下主打品牌阿赫斯(ahus)商标。
争议方绝对伏特加的争议理由有两点:一是阿赫斯(ahus)是公众知晓的地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二是绝对伏特加在阿赫斯(ahus)生产,所以阿赫斯(ahus)应被认定为地理标志,而阿赫斯(ahus)商标所代表的伏特加会被公众误认为是绝对伏特加。
争议方绝对伏特加的证据材料有9条,其中,两条是《世界地名翻译大辞典》和《外国地名译名手册》对阿赫斯(ahus)的翻译,证明阿赫斯(ahus)是一个地名;两条是阿赫斯(ahus)在瑞典地图和谷歌地图上的位置,同样证明阿赫斯(ahus)是一个地名;三条是百度、维基百科、谷歌对于阿赫斯(ahus)小镇的介绍;两条是百度和谷歌对于绝对伏特加的介绍。
被争议方阿赫斯酒业的申诉观点:一是阿赫斯(ahus)作为一个地名,并不为公众知晓,争议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只能证明阿赫斯
(ahus)是一个地名,不能证明它是一个公众知晓的地名,相反,被争议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阿赫斯(ahus)作为一个地名并不知名;二是阿赫斯(ahus)品牌产品是阿赫斯酒业历经8年,集巨资打造的民族伏特加西南第一品牌;三是绝对伏特加曾抢注阿赫斯酒业旗下主打产品阿赫斯(ahus)商标未遂;四是阿赫斯(ahus)作为一个小镇,并不是一个伏特加地理标志,在瑞典不是,在中国就更不是了。
被争议方阿赫斯酒业提供的证据材料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阿赫斯(ahus)伏特加8年来的市场销售和品牌建设活动,包括阿赫斯(ahus)商标注册证以及阿赫斯(ahus)伏特加相关的设计专利3项;拥有阿赫斯伏特加相关设计专利的阿赫斯(ahus)伏特加产品以及包装物;阿赫斯(ahus)伏特加2003年来的部分销售合同;阿赫斯(ahus)伏特加2003年来部分广告及品牌推广活动资料;阿赫斯(ahus)伏特加曾获得的产品荣誉证书,其中一项被评为2005广东国际博览会伏特加产品金奖。
第二个方面是从中国商标网获得的阿赫斯(ahus)伏特加商标遭绝对伏特加抢注的证据,包括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抢注成功的阿赫斯(ahus)第43类、第32类、第30类、第21类商标,阿赫斯(ahus)第33类商标因阿赫斯酒业以获得注册商标而抢注未遂。
案件分析
该案的关键要素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地理标志。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法条十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而本案中阿赫斯(ahus)作为一个国外小镇,并不被中国公众所知,所以并不被本法条排除在可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即可以成为注册商标使用。
另外,法条十中规定“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阿赫斯(ahus)作为已经注册的商标,受到该条款的保护,即使在其作为地名被知晓的情况下,也作为商标继续有效。
法条十六中所涉及的地理标志产品是指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例如茅台,长城等。
而阿赫斯(ahus)作为地名并没有经审核批准成为伏特加产品的名字。
另外,法条十六中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而阿赫斯酒业的阿赫斯(ahus)商标是公司旗下的主打产品品牌标识,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商标是善意取得。
所以最终商标总局裁定驳回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维持阿赫斯酒业的阿赫斯(ahus)商标合法地位。
醉翁之意不在酒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绝对伏特加在恶意抢注第33类阿赫斯(ahus)商标失败之后,以阿赫斯(ahus)为所谓的“公众知晓的外
国地名和地理标志”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争议,要求撤销四川阿赫斯酒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阿赫斯(ahus)商标。
然而,在提出争议之前,绝对伏特加却已率先抢注阿赫斯(ahus)第43类、第32类、第30类、第21类商标并获得成功。
由此可知,绝对伏特加提出的争议理由和出示的证据资料意在否定阿赫斯酒业持有的第33类阿赫斯(ahus)商标的合法性,然而这同时也是对自己所持有的四个类别同名商标的合法性的否定。
这种做法无异于用自己的矛戳了自己的盾,是中国典故“自相矛盾”的一个真实写照。
由此可知,绝对伏特加显然连自己都不敢相信自己所提出的争议理由和出示的证据资料,案件败诉也在预料之中。
那么,绝对伏特加明知会败诉,为什么还要故意为之呢?其实,这只是绝对伏特加的一记敲山震虎而已,向其中国市场内主要的竞争对手表明其竞争决心,借以威慑对手、达到捍卫其市场地位的作用。
阿赫斯酒业是绝对伏特加在西南地区的主要竞争对手,在此之前二者曾有过多次交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