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农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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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豫财社[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0]110号)各省辖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7]10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94号),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农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农保的农民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方式筹集的,用于参保农民养老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新农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收支、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人社部发[2009]161号 新农保经办规程

人社部发[2009]161号 新农保经办规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确保新农保试点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刻认识建立新农保制度的重大意义,深入了解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深入了解新农保试点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明确要求。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统一和规范经办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规程》的各项内容,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

要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新农保政策和经办规程的相关内容,对涉及农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关系转移、信息咨询等问题,要深入乡镇、村组,上门入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帮助农村居民增强参保意识,了解相关政策和主要业务流程,自觉配合和监督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准确把握《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各地要以方便群众为着眼点,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规程》明确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业务环节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具体操作程序、标准和要求。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1•【字号】藏政办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2]2号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第21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09]77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老有所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办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农牧区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制度。

第三条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农牧区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一体化。

第四条凡具有我区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10年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10年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10年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试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0]27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0.04.19
【实施日期】2010.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10年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2010年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

经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做好今年扩大新农保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0年扩大新农保试点实行重点扩面与普遍扩面相结合,全国总的试点覆盖范围扩大到 23%左右。

扩大试点的重点地区是:西藏自治区全区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4省藏区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的全部县市,阿克苏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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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哈政办综[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1〕7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平稳有序地组织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从农村实际出发,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积极改善民生,切实解决我市农村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

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等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效率与公平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一致。

三、2011年度试点地区松北区、道里区、阿城区、尚志市、宾县、通河县、延寿县,南岗区、香坊区、道外区、平房区。

四、工作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加工龄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加工龄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加工龄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0.09.07•【字号】陕农业发[2010]163号•【施行日期】201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加工龄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陕农业发〔2010〕163号)各市、县农业(农机、畜牧)局(委):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民身份曾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过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农业发〔2009〕171号)和《关于对农民身份曾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过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发放养老补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陕农业发〔2010〕81号)下发后,各地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上文件精神,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主管领导和工作责任,并积极组织开展对基层农技人员的调查摸底和对享受养老补助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平稳有序地推进了这项政策落实。

但从各地情况看,工作进展不平衡,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在对享受补助人员的摸底、审核、认定工作中,农业部门直接操作较多,发挥乡镇人民政府作用不够;二是在认定享受补助人员资格和工作年数时,个人证明材料占比过大,而坚持以档案材料和原始材料为身份认定依据不够;三是有些地方对享受补助的人员把关不严,失之过宽,而坚持文件规定的人员范围和条件不够;,四是个别地方领导对新农保加工龄补助政策落实工作重视不够,工作进展缓慢。

最近,省政府要求各部门各地加快工作进度,年底前完成任务。

为进一步推动和落实好新农保加工龄补助政策,根据陕西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第10次专项问题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解决农民身份曾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过的农技人员待遇问题,是省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维护农村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措施,新农保加工龄补助政策的落实,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对基层农技人员的关怀。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0•【字号】临政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临政发〔2010〕20号)各镇、涉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为确保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临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9〕2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范围凡具有我区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遗属生活补助待遇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1.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已参保人员的缴费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新参保人员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参保人当年缴费后不得变更缴费档次,如需变动下年度的缴费标准,要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到所在村委会申报下一年度缴费标准,未作变更的人员,视同按上年度缴费标准缴纳。

2.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

参保人员也可以选择超过500元的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区政府依据国家、自治区新农保政策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3.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金额为100元的,补贴标准为30元;缴费金额为200元的,补贴标准为35元;缴费金额为300元的,补贴标准为40元;缴费金额为400元的,补贴标准为45元;缴费金额为500元及其以上的,补贴标准为5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桂政办发[2009]216号•【施行日期】200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2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我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保障方式多层次、资金来源多渠道,制度法制化、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新农保制度。

二、基本原则我区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我区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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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农保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
通知
各乡镇:
我县新农保试点工作自12月3日正式启动以来,各乡镇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措施,创新方式,新农保人员参保和基金征缴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截止到1月5日下午5时,全县21个乡镇完成参保缴费84071人,征缴基金871万元,整体参保率达69.13%。

其中,锅冲乡、杉木桥乡、江口乡、双江镇参保率分别达到88.97%、86.93%、83.12%、81.93%,率先完成参保缴费80%的工作任务目标。

对先进乡镇好的工作经验,我们将适时整理出来,通过简报形式发到各乡镇,以期对其他乡镇工作提供借鉴。

为把这项重大的民生实事抓好办实,确保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关于缴费时间。

考虑到2010年我省新农保试点启动时间较晚,为不影响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根据湘财社〔2010〕36号文件精神,决定将2010年新农保参保费财政补贴的时间延长至2011年2月28日。

2月28日之后缴纳2010年保险费的,只能按补缴处理,各级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

2、关于基金入库。

为保证工作进度,当前,对新农保参保缴费,我们采取的是乡镇代收的形式,这同时也给基金安全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请你们在搞好参保缴费工作的同时,务必加快抓紧做好已参保缴费人员的数据整理与批量缴费登记的上报工作,确保基金及时安全入库。

到银行解缴保费的前提是所有参保人员名单和批量缴费登记表需报经农保中心审核无误,接到农保中心工作人员的电话或网上通知后方可进行,以确保缴费金额和参保人员身份相对应,切不可自行将收缴到的保费存入信用社基金专户,从而造成基金无法回退的风险。

其基本流程是:乡镇将参保缴费人员名单和批量缴费登记表(确保名单与参保人身份、缴费金额相对应)报农保中心联系本乡镇相应工作人员--农保中心工作人员根据乡镇申报,将参保名单和缴费信息导入农保专网系统,计算缴费总金额--通知乡镇将本次参保缴费人员保费存入信用社新农保基金专户--农保中心凭银行进账单做到款登记。

开户行:湖南省通道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帐号:92121390001347490012
户名:通道侗族自治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基金收入专户
3、关于基础工作。

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于业务经办。

新农保参保缴费工作结束后,如何使乡镇工作人员尽快熟悉经办规程,实现对参保缴费人员和领取待遇人员提供更方便、快捷、动态的业务经办服务,定期对领取待遇人员进行生存认证等是新农保试点后阶段工作的重中之重。

请各乡镇在参保缴费工作结束后,要尽快建立健全本乡镇参保缴费人员、领取待遇人员、人员数据等管理台帐(台帐样式已传到群共享),以期达到对新农保工作的制度化、动态化和常态化。

我中心将在《通道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试点培训资料》的基础上,再拟组织编写一本相关文件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资料汇编,以增加乡镇对新农保工作的可操作性。

4、关于考核奖惩。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新农保试点工作非常重视,从今年1月1日起,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办对全国第二批新农保试点进行全国调度,省厅也将从1月1日起,分督查组对各地的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业务督办。

为确保我县新农保参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从本月中下旬开始,由县委、政府督室牵头,分管副县长带队,将分赴各乡镇开展督查,督查结果将向全县通报。

年后,根据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签订的《通道侗族自治县2010年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适时召开新农保试点总结表彰大会。

请工作进度暂时居后的乡镇,切实强化措施,迎头赶超,以确保全面完成既定的目标任务。

(请将以上内容向乡镇主要领导汇报。

如有乡镇拟在春节期间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进行新农保政策宣传,我中心尚有少量宣传手册,可提前与我们联系。


通道县农保中心
201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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