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政策讲解2010年
2010中国现行农业补贴政策

2010中国现行农业补贴政策1、增加农民种粮补贴。
在去年对早稻、中稻、晚稻和小麦每亩良种补贴10元、15元、15元和10元,以及对农民发放每亩最低不少于10元的粮食直接补贴标准上,今年将较大幅度增加农民种粮补贴。
2、大幅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
从2009年新粮上市起,白小麦、红小麦、混合麦每市斤最低收购价比去年分别提高0.10元、0.11元、0.11元,达到0.87元、0.83元、0.83元。
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也将作较大幅度提高。
3、大幅增加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在去年中央安排40亿元资金,对水稻插秧机、水稻直播机补贴50%,深松机和旋耕施肥播种机补贴40%,农业机械单机补贴额上限为5万元的标准上,2009年中央安排100亿元资金,对购置农业机械补贴。
4、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继续实行保险补贴。
水稻保险金额为每亩300元,保费为每亩15元,财政补贴12元,农户负担3元。
小麦保险金额为每亩260元,保费为每亩10.4元,财政补贴8.32元,农户负担2.08元。
玉米保险金额为每亩240元,保费为每亩12元,财政补贴9.6元,农户负担2.4元。
棉花保险金额为每亩300元,保费为每亩15元,财政补贴12元,农户负担3元。
油菜保险金额为每亩260元,保费为每亩10.4元,财政补贴8.32元,农户负担2.08元。
5、对能繁母猪和奶牛实际保险补贴。
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财政补贴48元,养殖户负担12元。
奶牛保险金额为每头6000元,保费为每头480元,财政补贴288元,养殖户负担192元。
6、引进奶牛补贴。
从省外购进或迁入我省集中饲养奶牛30头以上的,每头给予1000元补贴;从国外引进的高产奶牛,每头给予1500元补贴。
7、对荷斯坦奶牛实施冻精补贴。
每头按2剂冻精进行补贴,每剂冻精补贴15元。
8、增加农民户用沼气补贴。
2009年,中央安排30亿元资金,用于农村户用沼气等项目建设。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2010】52号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2010】52号第一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2010】52号红劳社发[2010]52号吴忠市红寺堡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9]9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统筹安排城乡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一是从我区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积极参保;四是对参保的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以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的新农保制度,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
目标任务是:2010年参保人数达到应参保人员的50%以上,2011年达到70%以上,2012年达到90%以上。
二、参保范围具有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资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和自治区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根据2010年省、市民生工程实施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10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农民抵御自然风险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的,探索运用保险机制,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为全县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2010年,各镇种植业保险综合投保率要求达60%以上,能繁母猪保险品种投保率要求在9 0%以上。
通过宣传、动员,在确保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最大限度提高投保率,力争使所有农民享受这项惠农政策。
三、参保方法(一)种植业。
鼓励各镇全年保费一次性测算收缴,分期由镇组织,以村为单位,向保险经办机构集中投保,同时分作物报送农户投保清册(含电子文档),保险经办机构按户填发保险卡。
5月下旬-6月上旬,实施早稻、一季稻、棉花、春播玉米投保;7月下旬-8月中旬,实施双季晚稻、秋播玉米投保;11月下旬-12月上旬,实施油菜、小麦投保。
(二)养殖业。
养殖业能繁母猪按《关于印发县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庐政办〔2007〕125号)规定实施。
四、主要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各镇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农民自愿,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做好参保投保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镇要广泛宣传,与农民讲清“花小钱、保大安”的道理,千方百计增强农民保险意识,切实调动起广大农民群众自主投保的积极性。
充分发挥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示范带头作用。
要充分动员村、组干部力量,采取上门宣传、专门解释、逐户征求意见的办法,对农户是否自愿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签字确认,不能让少数群众错误认为农业保险是变相收费。
(三)开展规范管理活动。
大力开展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展业承保和规范保险理赔”为主要内容的规范管理年活动,一要明确工作职责。
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

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在 2010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制度的推行,给广大农村地区的百姓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和改变。
这一制度犹如一道温暖的阳光,照亮了农村医疗保障的道路,为农民的健康保驾护航。
在过去,农村地区的医疗条件相对薄弱,许多农民“小病拖,大病扛”,因为担心高昂的医疗费用而不敢去看病。
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制度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这一状况。
首先,这一制度扩大了医疗保障的覆盖范围。
无论是常见的感冒发烧,还是慢性疾病的日常诊疗,都被纳入了保障范畴。
农民们不再因为担心费用问题而对一些小毛病置之不理,能够及时得到治疗,避免了病情的恶化。
其次,报销流程也更加简便和快捷。
在 2010 年,各地纷纷优化了报销手续,农民在门诊看病后,只需提供相关的凭证和资料,就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相应的报销款项。
这不仅减少了农民的经济负担,还提高了他们就医的积极性。
而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还加强了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持和建设。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医疗设备得到了更新和补充,医务人员的培训也不断加强。
这使得农民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较为优质的医疗服务,不必为了看病而长途奔波。
在2010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也在不断增加,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同时,为了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相关部门加强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了医疗行为,防止过度医疗和乱收费的现象发生。
对于贫困家庭来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更是雪中送炭。
通过政府的补贴和优惠政策,贫困家庭能够享受到更多的医疗保障,减轻了因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让他们能够有更多的机会战胜病魔,重新过上健康的生活。
然而,在推行过程中,也并非一帆风顺。
比如,一些地区的宣传工作还不够到位,导致部分农民对政策的了解不够全面和深入,影响了他们的参与度。
还有,部分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还有待提高,无法完全满足农民的医疗需求。
但总的来说,2010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制度的实施,是农村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2010年社会保险新政策

2010年社会保险新政策2010年社会保险新政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10-01-05 11:12国务院办公厅28日发出通知,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原文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10年新农村合作医疗规定

2010年新农村合作医疗规定2010年,中国政府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发展,发布了新农村合作医疗规定。
这项规定旨在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农村居民获得良好的医疗服务。
以下是对2010年新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背景与目标1.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发展差距逐渐扩大。
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农村地区医疗资源的不足和医疗服务的不平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决定推出新农村合作医疗规定。
2.目标新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农民的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解决农村地区医疗服务不足的问题。
此外,该规定还旨在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提高农村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合作医疗的基本原则1.参保范围根据规定,农民、农村居民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都可以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
这大大扩大了农村医疗保障的覆盖范围。
2.资金来源新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投入、参保人员缴费和其他社会渠道。
政府将逐步增加财政投入,确保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
3.费用结算农民在就医过程中只需先行垫付部分费用,然后通过医疗保险报销机制返还费用。
这一措施有效避免了医疗费用过高给农民造成的经济负担。
三、合作医疗的具体实施1.基本医疗保障根据规定,合作医疗将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内的诊疗、康复、急救、医疗救助等服务。
这一举措旨在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
2.医疗服务供给政府将加大力度推进农村医疗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善农村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此外,政府还将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村医疗领域,提高医疗设施和技术水平。
3.医保支付方式合作医疗的医保支付方式将以按人头数补助为主,逐步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多元参考价格的机制,维护公平和提供多元化的医疗选择。
四、合作医疗的改革与完善1.医保待遇的提高政府力争逐步提高合作医疗的保障待遇水平,扩大合作医疗的保险范围。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医疗费用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10年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10年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试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0]27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0.04.19
【实施日期】2010.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10年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2010年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
经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做好今年扩大新农保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0年扩大新农保试点实行重点扩面与普遍扩面相结合,全国总的试点覆盖范围扩大到 23%左右。
扩大试点的重点地区是:西藏自治区全区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4省藏区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的全部县市,阿克苏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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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新农合政策调整方案

2010年新农合政策调整方案2010年新农合政策有了适度的调整,具体概括为“一个提高、一个调整、两个增加”。
(一)提高新农合地方财政资金补助标准2010年,中央对参合农民每人补助60元,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补助标准相应提高,总筹资水平将达到每人每年140元。
(二)调整门诊补偿力度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全统一管理,实行门诊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分开管理,农民所缴金额绝大部分纳入门诊基金。
参合农民可以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消费,可以以户为单位分多次消费或一次消费。
每人20元刷卡消费,也就是说所交20元可全部在全县范围内所有的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消费。
(三)增加对住院参合农民的补偿力度1、最高封顶线:参合农民全年累计医疗费用补助封顶线提高至6万元。
2、起付线:一年内多次住院只付一次起付线。
县内乡镇(区)卫生院为100元,县级医疗机构为300元,市级二级医疗机构为300元,市级三级医疗机构及省级医疗机构下降至700元,省外及外省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
3、补偿比例:县内乡镇(区)卫生院提高至75%,县级医疗机构及本市二级医疗机构提高至60%,市级三级医疗机构及省级医疗机构提高至50%,其他外省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提高至30%,常德市内跨县住院就诊(县、乡两级),起付线及补助比例参照市级二级医疗机构的相应补助标准。
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为1000元补助300元。
4、采用纯中医药诊疗的住院费用,其补助比例同比提高5%,未严格按照《汉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诊、转诊制度》赴县外医疗机构治疗者,补偿比例下降5%。
(四)增加定额补助病种的补助额度1、计划内住院分娩,平产300元,县级医疗机构550元,剖宫产县内医疗机构一律900元。
2、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仍实行医疗费用分段补助,医疗费用由每1000元补助100元提高至每1000元补助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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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讲解提纲
一、参保对象
户籍在古蔺县的农村居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自愿在户籍所属乡镇参加新农保:
(一)年满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除外)
(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各种社会养老保险;
(三)非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退休人员。
二、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
(一)缴费标准:设为一年5个档次(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
(二)缴费年限
1、新农保制度开始实施时(指2010年9月30日时的实际年龄),未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2、新农保制度开始实施时(指2010年9月30日时的实际年龄),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可选择档次进行补缴,达到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补缴年限=15年-(60-制度开始实施时即2010年9月30日时的实际年龄)
缴费标准的档次按省政府统一要求适时调整。
三、政府补贴
(一)按时选择100元或200元缴费的,缴费一年补贴30元;选择300元缴费的,缴费一年补贴35元;选择400元缴费的,缴费一年补贴40元;选择500元缴费的,缴费一年补贴45元。
(二)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新农保制度开始实施之日起(即2010年10月1日)两年内参保补缴的,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三)农村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最低标准代其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同时,仍给予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并记入个人账户。
(四)因故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选择缴费档次补缴中断年度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不享受个人账户政府补贴。
四、个人账户
(一)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1、个人缴费本金和利息;2、政府补贴本息。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本人个人账户养老金,不能提前支取。
(三)参保人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或其它原因终止新农保关系的(无论是已领取养老金,还是未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本息外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或退还。
(四)在国家出台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之前,参保人员因身份变化(如:到企业工作、考上公务员、全额事业人员等)或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在社保经办机构封存或在自愿的基础上将除政府补贴本息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且转入地已实施新农保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如:泸县)。
在新农保试点工作期间,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但转入地未实施新农保的,其个人账户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封存(如:合江)。
(六)利息:从个人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记息,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每年计算一次利息。
参保人补缴中断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利息从补缴次月起开始计算。
五、领取养老金条件
参保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参保人年满60周岁;
(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或其他社会保险养老金待遇;
(三)缴费年限满15年;
六、养老金待遇
(一)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由政府补贴);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以2011年计算,未加利息:缴费500元,月养老金为114元;缴费400元,月养老金为103元;缴费300元,月养老金为92元;缴费200元,月养老金为80元;缴费100元,月养老金为70元)
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省政府规定适时调整。
(二)新农保制度开始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三)原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在原享受的月养老金的基础上,每月增加
55元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四)2008年至2009年参加泸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且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原基础养老金由30元调整到55元,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变。
(五)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领取养老金的,其直系亲属或本人应在参保人死亡或出现终止情形的15天内到户籍所在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即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相关手续。
对不及时办理手续并冒领养老金的应依法予以处理,每年对领取养老金人员要进行领取资格认证。
七、其他
(一)新农保开始实施时,未满16周岁原已参加老农保的,可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退保或封存个人账户;对已参加老农保,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不计算缴费年限,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享受相应待遇。
(二)2008年至2009年已参加泸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原有的缴费年限与现有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金累计计算。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