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试点地区)新农保政策解读

合集下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工作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工作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梅市府办[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201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2009年3月,平远县率先在全省山区县启动新农保工作,探索建立了具有梅州特色、符合山区发展实际的新农保模式,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并于2010年1月在全市全面铺开新农保工作,至今年7月1日我市率先在全省实现了国家和省新农保试点全覆盖,目前全市参加新农保63.5万人,37万人享受养老待遇。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仍存在工作主动性不够、推进力度不大、部分群众无力参保、群众参保意识不够强等问题,与省政府下达的117.2万人的目标任务还有较大的差距。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农保工作,确保全面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新农保工作是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决策部署的政治任务,是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新梅州”的职责所在,是使300万梅州农民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要在思想上进一步重视,认识上进一步深化,为新农保工作提供坚强的思想保障。

二、强力推进工作(一)紧紧依靠基层。

要紧紧依靠镇村基层,将工作任务指标分解下达,签订责任书,落实奖惩。

同时,要加强沟通协调,激发基层的工作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建立激励机制。

在2011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各县(市、区)在年初下达的任务数内,每发动1名59周岁以下的人员参保,市将给予10元的工作经费奖励,促进这类人群参保率有重大突破。

(三)扩大帮扶范围。

要结合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确保贫困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全部参保。

同时,探索出台扩大帮扶范围办法,帮助更多困难群体参加新农保,解决部分群众无力参保的问题。

梅州市社保缴费标准

梅州市社保缴费标准

梅州市社保缴费标准梅州市社会保险是指由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梅州市居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和福利。

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权益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稳定运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梅州市社保缴费标准。

首先,梅州市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按照梅州市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其上年度的工资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具体来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则由用人单位承担,生育保险则由用人单位缴纳。

其次,根据梅州市社会保险的具体政策,不同的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职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而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

再次,梅州市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还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

国家对社会保险的政策会根据经济发展、社会需求等因素进行调整,因此梅州市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也可能会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

总的来说,梅州市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按照国家政策和地方规定执行的,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确保自身的社会保障权益。

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广大参保人员充分了解社会保险的政策和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梅州市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因此参保人员应当及时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以免影响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

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行。

总之,梅州市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保人员和有关部门都应当共同遵守和执行相关政策和规定,以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大家对梅州市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为参保人员的权益保障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改进发展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9•【字号】梅市府[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8〕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十九日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激励梅州籍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为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提供劳动力资源支撑,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重大意义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是改善发展环境,破解发展难题,实现我市新一轮大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扩大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园区发展和解决企业“招工难”的有效手段;是改善和提高农村生活水平、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做好此项工作,对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推动绿色崛起、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安定团结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高度,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过硬措施,千方百计组织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市内工业园区、新兴产业转移就业。

二、加快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一)提高吸纳能力,增加就业岗位。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的重大战略决策,结合产业升级和承接产业转移,积极培育产业集聚群,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特色产业,把产业转移园作为吸纳农村劳动力的重要载体。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梅市府〔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4〕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市有关部门对《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作了修订,并更名为《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8日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实行县级统筹;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建设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梅市府[2010]42号【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7.04【实施日期】2010.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0〕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七月四日梅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根据国家、省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原则本市所辖县(市、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统一制度及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统一基金核算管理和使用,统一社保信息系统和业务经办规程。

建立市、县(市、区)两级责任分担机制。

二、保险费的征缴(一)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按所属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工资(薪金)计算。

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缴费比例。

企业养老保险:单位17%,个人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20%。

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保险缴费:8%。

失业保险:单位0.6%,个人0.4%,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新农保补贴标准

新农保补贴标准

新农保补贴标准
近年来,农村地区的农民保险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改进,其中新农保补贴标
准的调整也备受关注。

新农保补贴标准的调整对于农民的生活和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新农保补贴标准的相关情况。

首先,新农保补贴标准的调整是基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变化而进
行的。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的农保补贴标准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调整和完善。

其次,新农保补贴标准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权益和利益。

农村是我
国的重要基础,农民是国家的重要支柱,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通过调整新农保补贴标准,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民的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再次,新农保补贴标准的调整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是我国农业生
产的主要场所,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

通过调整新农保补贴标准,可以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最后,新农保补贴标准的调整是为了建设美丽乡村和实现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
是当前我国农村工作的主要目标,而农保补贴标准的调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之一。

通过调整新农保补贴标准,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推动乡村振兴的进程。

综上所述,新农保补贴标准的调整对于农民的生活和社会稳定都具有着重要的
意义。

我们期待新农保补贴标准的调整能够更好地满足农民的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乡村振兴的进程。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建设美丽乡村,实现农村振兴的伟大梦想。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梅市府办[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直属有关单位:《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医疗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平稳交接、业务不断、待遇不减、各负其责”的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实现行政职能和经办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基金和资产的顺利交接。

二、组织领导成立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残联、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

三、机构设置梅州市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各县(市、区)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由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管理;撤销原市、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镇(街道)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与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合署办公,撤销原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四、移交时间安排(一)行政职能移交。

新农保补贴标准

新农保补贴标准

新农保补贴标准近年来,我国农村地区的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其中农村新农保补贴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针对这一问题,政府部门不断调整和完善新农保补贴标准,以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权益。

本文将就新农保补贴标准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新农保补贴标准。

新农保是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政府为农村居民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而新农保补贴标准则是指政府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民进行的一种经济补贴,以弥补其个人缴费不足的部分,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

目前,我国的新农保补贴标准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制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新农保补贴标准是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民实际缴费情况来确定的。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新农保补贴标准也在不断提高和完善。

未来,随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新农保补贴标准也将得到进一步提高和调整。

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完善新农保补贴标准,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权益。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新农保补贴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其真正惠及农民。

总之,新农保补贴标准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新农保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和提高新农保补贴标准,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权益。

希望通过政府的不懈努力,我国农村地区的农民能够享受到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梅州市(试点地区)新农保政策解读
添加时间:2011-6-21 16:09:51 新农保阅读:66 来源:admin
为使广大农民朋友更好地了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地区的相关政策,方便农民朋友参保缴费,现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作如下介绍:
一、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行为,是政府的重要职能。

是一种普惠制、福利性的社会保障事业;是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保障老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自我保障和国家保障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与本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参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的原则。

三、参加新农保后有哪些好处?
答: 1、能保障年老后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

2、减轻子女赡养负担,增进百姓福祉,提高生
活水平。

3、可以增加家庭经济收入。

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答:年满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外)、具有梅州市农村户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被征地农民),可在户籍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五、目前新农保有哪些缴费标准?
答:目前缴费标准有每月10元、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50元和75元共八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

六、政府对新农保缴费有补贴吗?
答:省、市、县三级政府对每个参保缴费人给予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

政府补贴视今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七、缴费标准可以改变吗?
答:一年一定。

在同一个缴费年度内一经确定不能变更,只能在下一个缴费年度选择某一档次缴费标准。

新农保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

八、如何缴费?
答:正常缴费可以按月、季、半年或一年缴交。

首次参保的,由参保人凭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原件直接到户口所在地邮政储蓄网点登记缴费,下次缴费凭邮政储蓄网点开具的缴费专用折缴交。

对于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人员,缴费需进行趸缴的,凭本人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先到户口所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申请趸缴手续,然后再到户口所在县(市)邮政储蓄网点缴费。

九、参保人因户籍迁出本县等原因,交的保费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因出国出境定居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十、参保人死亡后,交的保费如何处理?
答:通过缴费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后,由县级财政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300元。

具体为:
参保人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其继承人;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余额),一次性退还其继承人;领完个人账户死亡的,发放300元丧葬补助。

没有继承人的,转入新农保基金。

十一、一个人可以交多份新农保吗?
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的福利,一个人只可缴交、享受一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十二、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具体为:(一)各试点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下简称《试点试行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一次性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养老金(一次性缴纳年限按申请缴费时本人年龄至75周岁相差的月份数确定,年满70周岁以上的人员缴费60个月);也可选择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户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子女(含外出打工者,不含外嫁女)必须参保并持续缴费。

(二)《试点试行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
年的参保人,应按规定缴费,也允许趸缴达到累计缴费满15年。

(三)《试点试行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
年的参保人,应按规定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在其
达到60周岁时,如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则应按规定继续缴费,直至缴费满15年。

十三、养老金由哪些部分组成?
答: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由各级财政负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出,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计发月数。

十四、参保人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答:社保部门按社会保障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参保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十五、如何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答:(一)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缴费专用折、户口簿、邮政储蓄银行开具的本人存折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及《趸缴费通知单》(社保联),到户口所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在户口所在地社保局办理养老金
申领手续。

(二)对《试点试行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选择
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邮政储蓄银行开具的本人存折、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材料及符合条件户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子女
参加新农保的缴费专用折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到户口所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在户口所在地社保局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参加新农保的居民申领养老金的年龄以户籍年龄为依据,养老金自申报批准次月起发放。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养老金的资格验证。

十六、参保后达到符合领取条件时能领取多少钱?
答:以现年满60周岁及70周岁以上人群通过趸缴费后领取养老金为例,测算如下(单位:元):
注:①每月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负担;②基础养老金视今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行调整;③已按原农保规定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停发原基础养老金,改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十七、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以后,还可以再参加新农保吗?
答:参加新农保后在城镇实现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同一缴费时段不得同时参加两种养老保险。

十八、退伍军人参加新农保有优惠政策吗?
答: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新农保,如果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年限与新农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军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新农保有关规定继续缴费;如果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由民政部门认定,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到其领取养老待遇时,其服兵役年限由县财政按每月25元的标准为其缴纳,最多不超过15年。

十九、是否早交早得益,迟交有损失?
答:肯定早交早得益。

①对于年满60周岁的人,早一个月趸缴清农保费,次月就开始享受养老金,早缴费早领钱,因此,不要等待观望参保缴费;②当自己年青有能力缴交时,就要为自己将来负责,早缴费也能减轻将来子女的负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