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规则23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案情回顾:甲方为建设一座商业综合体,与乙方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开工时间、工程竣工时间、工程质量要求、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等条款。
双方一开始合作愉快,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
甲方认为乙方推迟了工期,工程质量不达标,需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则反驳称是由于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有误,导致工程延误,并提出了自己的合理要求。
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甲方决定将此案提交给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而乙方则提出了反诉,要求甲方支付尚未结清的尾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需要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并判断双方责任。
最终作出了判决,下文将对这一裁决的过程和原因进行详细分析。
一、争议焦点1.工程开工时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的开工时间是某年某月某日,但实际工期拖延。
甲方认为是乙方无故拖延,导致了整个工程的延误;而乙方则认为是由于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有误,让工作人员误解了施工要求,从而推迟了工期。
2.工程质量要求:甲方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人为瑕疵,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乙方则称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质量不过关,才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3.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双方就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有不同看法,导致支付过程中出现了纠纷。
二、法院裁判过程1.工程开工时间纠纷: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开工时间做出明确约定,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推迟工期。
根据证据显示,乙方提交的设计图纸有误,导致了工程推迟,因此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
2.工程质量纠纷:法院认为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双方均需承担责任。
甲方应提供标准的设计图纸和合格的施工材料,乙方也应确保施工人员按照要求进行施工。
因此,法院判决双方分别承担工程质量问题所带来的损失。
3.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法院根据证据显示,双方在支付方式上有分歧。
在判决中,法院要求双方重新协商支付方式,并签订书面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106个裁判规则(李用华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般案情较为复杂,“强监管”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会带来工程结算等问题;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等均可能导致合同结算价款纠纷。
李用华律师依据其他成果整理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裁判规则,供读者参阅。
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裁判规则1施工总承包与专业承包的承包人,既需符合资质类别也需符合资质等级,否则施工合同无效。
施工劳务承包的承包人只需具备劳务资质,不区分类别与等级。
裁判规则2农村房屋中的非住宅,受《建筑法》调整,如果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合同无效。
农村房屋中的住宅,三层以下的,属“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承包人未取得工匠资格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3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装饰装修工程应区分“公装”与“家装”,公装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否则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家装工程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
裁判规则4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发包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超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模的,合同无效。
违法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应当是确认合同无效,而非解除合同。
工程发包方,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对于合同无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裁判规则5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投标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应当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只有同时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才必须进行招标。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区分为国有投资与非国有投资,如果属国有投资建设的,必须进行招标,如果属非国有投资建设的,是否招标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
采取PPP模式的政府采购工程,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与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与案例案例:李某与刘某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间: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8月15日1.背景2009年4月1日,李某作为业主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刘某负责修建一栋商业大楼。
双方约定工程始于2009年4月1日,预计完工时间为2011年4月1日。
合同总造价为500万元,刘某应在工程完工后30天内收取全款。
2.事件经过2.1建设期间的工作进展根据合同约定,刘某应全权负责施工,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
然而,在工程开始后的几个月内,刘某没有安排足够的劳动力和材料,导致工程进展缓慢。
李某多次与刘某协商解决问题,但刘某一直拖延时间。
2.2质量问题的出现由于施工进展缓慢,施工质量也受到了影响。
在施工期间,刘某使用了低质量的建筑材料和未经验收的设备。
2010年6月,部分墙体出现裂缝,导致工程停工。
李某要求刘某承担责任并进行修复,但刘某拒绝承认其责任,并指责李某违反了合同约定。
2.3工期延长和施工质量问题的协商由于施工质量问题,以及刘某对工程进展的不履行,工期不断延长。
2011年4月1日,合同约定的工程完工时间到期,但工程远未完成。
李某向刘某提出索赔要求,并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但刘某不同意支付任何违约金。
3.法律诉讼由于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李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工程完工迟延的损失以及施工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
3.1一审判决2011年8月15日,法院一审判决如下:(1)刘某应支付李某工程完工迟延的损失,包括商业租金损失和相关费用,共计80万元;(2)刘某应承担施工质量问题修复费用,共计40万元;(3)刘某违约,应支付给李某违约金,共计30万元;(4)审判费用由刘某承担。
判决结果认定了刘某在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判定了刘某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4.律师点评该案例中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地展示了当发生工期延长和施工质量问题时,双方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判决(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住宅项目。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建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建设,并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
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XX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X月X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 被告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判决意义本案判决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判决确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判决明确了被告的违约责任,有利于促进合同双方的诚信履约。
总之,本案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法审查案件事实,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这有助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案例一:拖延施工引发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180天。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拖延施工时间,导致工程延期完成。
甲方因此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辩称,工程延期的原因是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物资不符合实际情况,需要重新修改和补充。
法院最终判决,乙方需承担部分责任,但甲方也需赔偿因设计图纸不合理引起的延期工期。
案例二:设计变更引发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具体的设计方案。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进行一些设计变更,如增加工程量、改变材料使用等。
乙方表示设计变更将导致工期延长和额外费用增加,要求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甲方认为乙方应承担变更费用,因为乙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变更费用的计算方式。
法院最终判决,根据合同中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变更费用。
案例三:质量问题引发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质量标准。
在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检验中,甲方发现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漏水等。
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和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乙方辩称,质量问题是因为甲方提供的材料质量不达标所致,应由甲方负责。
法院最终判决,乙方需承担部分责任,但甲方也需赔偿因材料不达标引起的质量问题。
案例四:支付款项引发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甲方未按时支付进度款,拖欠了乙方的款项。
乙方表示无法继续施工,要求甲方支付拖欠的款项。
甲方辩称,拖欠款项是因为乙方施工进度延迟,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造成的。
法院最终判决,甲方需支付拖欠的款项,并赔偿乙方因拖欠款项而造成的损失。
案例五:合同解除引发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由于双方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最终导致甲方要求解除合同。
乙方表示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辩称,合同解除是由于乙方履约不良所致,不应支付违约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以下是一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1. 承包人实施了一般性劳务,未投入建筑资金/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故承包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涉案合同性质为劳务合同,承包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
2. 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 发包人知道挂靠关系,挂靠人有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4. 行为人以建筑公司名义实施工程分包,鉴于行为人不是建筑公司员工/分
包合同未加盖建筑公司印章,且分承包人知道行为人与建筑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故行为人不构成表见代理,建筑公司不承担责任。
5. 结合合同内容、性质、目的、有关条款、建工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涉案爆破合同采取一般爆破方式履行,而非基坑爆破方式,进而根据一般爆破方式认定工程量。
6. 工程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原告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予以支持,但是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对合同效力作出认定。
7. 最高院关于停工损失十二条裁判规则。
以上案例和裁判规则仅供参考,每个案件的判决都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具体判决需要以法院的裁决为准。
如需获取更具体、准确的法律建议,请咨询相关法律专家或寻求法律援助。
工程法律纠纷案例及法条(3篇)

第1篇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约定工期为12个月,合同总价款为2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纠纷焦点1. 工程款支付问题: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无法顺利进行;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
2. 工期延误问题: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错误,导致工程延误;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施工进度缓慢,延误工期。
三、法条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2)第五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四、案例分析1. 工程款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甲公司无法正常进行施工,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甲公司应得的工程款。
2. 工期延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甲公司无法正常进行施工,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甲公司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在本案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不存在施工进度缓慢的问题。
因此,工期延误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甲公司应得的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规范了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合同纠纷,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裁判规则来进行处理。
下面将通过一些典型案例来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和裁判规则。
典型案例一:工程质量问题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
在工程竣工后的验收过程中,甲方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责任并进行整改,但乙方拒绝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的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会规定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责任并进行整改。
如果乙方拒绝承担责任,甲方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或进行仲裁,最终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典型案例二:工程延期问题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甲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但乙方认为延期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的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会规定工程的工期和延期责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的完成。
如果工程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延期,双方应当根据合同规定进行协商解决。
如果乙方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据证明延期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典型案例三:工程变更问题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由于工程需要进行变更,甲方与乙方进行了变更合同的签订,但在工程竣工后,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变更工程的费用,甲方认为变更工程的费用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不应再支付。
根据相关的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会规定工程的变更和变更费用的支付方式,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变更工程的实施。
如果工程需要进行变更,双方应当进行书面的变更合同签订,明确变更工程的费用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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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规则23例1.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且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工程价款可根据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结算——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
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案号:(2013)冀民一初字第17号;(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6期(总第260期)2.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请求对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建设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56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总第234期)3.法院应根据合同约定、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合理确定建设、施工单位责任的承担——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
建设单位未提前交付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对于因双方签约前未曾预见的特殊地质条件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单位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合理施工方案,避免损失扩大。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6期(总第224期)4.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法院不予支持——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
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总第214期)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为应当支付工程款时——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与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对象是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而工程需折价或者拍卖的前提是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
当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已届履行期时,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才可能得到支持,并相应主张优先受偿权才有意义,故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宜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3辑(2018.1)6.施工人因修建违法建筑请求给付工程款,不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四川恒升钢构公司诉四川国际标榜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当事人之间约定修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属于无效合同,因该建筑在法律层面不具有可利用性,不能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所确立的折价补偿规则,应适用缔约过失规则对施工人的利益予以赔偿。
案号:(2014)成民终字第5178号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9辑(2017.1)7.政府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的工程相关经费的审定表,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以及履行——大连世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大连市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政府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的工程相关经费的审定表是政府相关部门对政府工程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以及履行。
发包方与施工方未就工程价款进行结算,亦未约定付款时间,施工方主张工程价款不应认定超过诉讼时效。
案号:(2016)辽02民终1302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总第115辑(2017.9)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对“以送审价为准”有明确约定,条款中需作出发包人具体的审核期限以及不予答复的后果是“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之约定——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南三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对“以送审价为准”有明确约定,条款中需作出发包人具体的审核期限以及不予答复的后果是“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之约定。
同时,必须确定承包人的送审资料已送达给发包人,发包人亦未在约定期限内对承包人出具的结算提出实质性的异议。
案号:(2015)琼环民终字第10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8辑(2016.4)9.涉案工程属财政审计工程,结算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法院不予支持——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建设工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并部分履行后,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属财政审计工程,签订结算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结算协议并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定重大误解不能成立的,对财政审计、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支持。
案号:(2014)津高民一终字第0079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4辑(2015.4)10.发包人、分包人应与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对雇员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崔旺林与保德县保跃砖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2014)忻中民终字第87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1辑(2015.1)11.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法院应当审查财政评审报告的合理、合法性——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在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纠纷中,当事人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但人民法院对财政评审的合法性、合理性均有审查义务及权力,不能单纯予以采纳,若财政评审报告明显不合理则不应作为认定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案号:(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35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4辑(2015.4)12.建设单位承诺对施工单位已审批未支付工程款承担还款义务,并未免除债务人即总承包单位的债务负担的,无需取得其同意即可成立生效——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诉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恒盛炜达(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盛地产投资(南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建设单位向实际施工单位出具承诺书,明确对施工单位已审批未支付工程款承担还款义务,并未免除债务人即总承包单位的债务负担,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
该债务承担合同有利于债务人,无需取得其同意即可成立生效。
债务加入人承诺按18%的年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承担与本债务承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与本债务是否约定利息无关,第三人自愿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违背债的内容同一性。
案号:(2017)苏06民终1251号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5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四川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实际参与了管理,亦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管理费。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4383号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514.不属于实际施工人的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起诉发包人——刘剑与北京市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大前门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叶宗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实际施工人指无效建设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且最终实际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等完成施工任务的单位或个人。
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起诉发包人。
其他施工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案号:(2017)京02民终10790号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1115.工程尚未竣工的不影响承包人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与常山县飞曼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工程款优先权的成立并非以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为前提,即使工程尚未竣工,并不影响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工程款优先权。
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6个月的起算点;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6个月的起算点。
案号:(2017)浙08民终91号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1116.不得随意扩大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三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华联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关于三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规定属于效力性规范,违反该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具体在界定三类工程建设项目时不得随意扩大其范围,对于纯民营资本且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应排除在外,依法认定有效。
案号:(2016)粤20民终1542号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1117.挂靠经营者向劳务分包单位作出的支付工程款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应当在其承诺范围内向劳务分包单位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康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恩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被挂靠经营者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依据劳务分包合同向劳务分包单位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责任,而挂靠经营者向劳务分包单位作出的支付工程款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应当在其承诺范围内向劳务分包单位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