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热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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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的法律案例作文(3篇)

大学生的法律案例作文(3篇)

第1篇在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大学生作为网络使用群体中的主力军,对网络信息的获取、传播和利用有着极高的热情。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法律问题,尤其是网络侵权现象日益严重。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大学生网络侵权案例的分析,探讨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防范和应对此类问题。

案例背景小李是一名计算机专业的大学生,热衷于网络编程。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发现了一个名为“破解大师”的网站,该网站提供各种软件破解教程。

小李认为这些教程对提高自己的编程技能大有裨益,于是开始频繁浏览该网站,并将部分教程内容下载到自己的电脑中。

不久后,小李发现自己在网站上下载的教程被用于非法用途,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教程破解了多家企业的软件系统,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这些企业纷纷向警方报案,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小李的电脑中存有涉嫌侵权的教程内容。

案例分析1. 侵权行为认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均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小李下载并传播破解教程,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2. 法律责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案中,小李因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例分析启示(1)大学生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2)网络平台应加强对侵权内容的监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3)企业应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维权意识。

防范与应对1. 加强法律教育学校应将法律教育纳入课程体系,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使其了解网络侵权行为的危害和法律责任。

2. 完善网络监管机制政府、企业、学校等多方应共同参与,建立健全网络监管机制,加强对侵权内容的打击力度。

3. 提高维权意识企业应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维权意识,积极应对侵权行为。

4. 倡导诚信网络环境全社会应共同倡导诚信网络环境,弘扬正能量,共同抵制侵权行为。

法律热点案件分析作文(3篇)

法律热点案件分析作文(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社会不断进步,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但与此同时,一些重大法律热点案件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其中,“江歌案”因其涉及道德伦理、法律适用等多个层面,成为近年来最具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件之一。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方面对“江歌案”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件背景2016年11月3日,日本留学生江歌在日本山手线一栋公寓内遇害,凶手为江歌的前男友陈世峰。

案发后,江歌的母亲通过网络众筹筹集资金,引发了社会对案件的广泛关注。

经过调查,江歌遇害的原因与其前男友陈世峰的报复行为有关。

江歌生前曾帮助陈世峰度过经济困难,但陈世峰却对江歌怀恨在心,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三、法律适用1.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陈世峰故意杀害江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防卫过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江歌的母亲提出陈世峰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严重后果的。

在本案中,江歌为了保护自己的朋友刘鑫,持刀反抗陈世峰,导致陈世峰死亡。

虽然江歌的行为属于防卫,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严重后果,因此,江歌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3.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陈世峰已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社会影响1.引发道德伦理讨论“江歌案”引发了对道德伦理的讨论,尤其是关于“善良是否应该得到回报”的问题。

江歌生前善良助人,却遭遇不幸,这让人们对善良的价值产生了质疑。

2.关注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中,江歌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引发了人们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关注。

如何界定防卫过当的“必要限度”,如何平衡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之间的关系,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法律案例毕业论文(3篇)

法律案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毒驾问题日益严重,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本文以某市一起“毒驾”案件为切入点,分析该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对现行法律进行反思,旨在为我国“毒驾”问题的治理提供有益借鉴。

一、引言近年来,毒驾问题在我国逐渐凸显,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

毒驾是指驾驶员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毒驾者由于毒品的影响,反应迟钝、判断力下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某市一起“毒驾”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文以该案件为背景,探讨“毒驾”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反思。

二、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某市发生一起因“毒驾”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将涉嫌毒驾的驾驶员李某抓获。

经检测,李某体内含有大量毒品成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李某被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

三、法律适用分析1. 刑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因毒驾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李某被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符合刑法规定。

2. 行政处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前吸食毒品,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毒驾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导致毒驾者往往只受到刑事处罚,而忽视了行政处罚。

四、反思与建议1. 完善立法(1)提高毒驾犯罪的刑罚力度。

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对毒驾行为的专门规定,提高毒驾犯罪的刑罚力度,使毒驾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法律热点案件论文范文(3篇)

法律热点案件论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突出,防卫过当案件逐渐增多,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以“赵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分析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以及法律后果,旨在为我国刑法中的防卫过当问题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防卫过当;故意伤害案;刑法;认定标准一、引言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过程中,行为人出于防卫目的,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近年来,我国刑法中的防卫过当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特别是在“赵某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因防卫过当被判无罪,引发了社会对防卫过当认定的热议。

本文将以“赵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探讨我国刑法中的防卫过当问题。

二、赵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基本情况2019年5月,赵某某在自家门口与邻居发生纠纷,邻居持刀对其进行攻击。

赵某某在自卫过程中,持铁棍将邻居打伤,致其死亡。

案发后,赵某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审理,法院认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但考虑到其防卫目的正当、防卫行为紧迫,最终判决赵某某无罪。

三、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1. 存在不法侵害防卫过当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在“赵某某故意伤害案”中,邻居持刀攻击赵某某,属于不法侵害行为。

2. 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防卫行为必须具有正当性,即行为人出于防卫目的,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

在“赵某某故意伤害案”中,赵某某在自卫过程中实施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

3. 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控制在必要限度内,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在“赵某某故意伤害案”中,赵某某在防卫过程中将邻居打伤致死,超出了必要限度。

4. 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防卫行为是导致不法侵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在“赵某某故意伤害案”中,赵某某的防卫行为是导致邻居死亡的原因。

四、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1. 时间标准防卫行为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超出这个时间范围的防卫行为,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2. 目的标准防卫行为必须具有防卫目的,即行为人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而实施防卫行为。

法律法规热点案例论文(3篇)

法律法规热点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约车行业迅速崛起,但在其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以“某地网约车司机暴力拒载案”为例,分析网约车行业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以期为我国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近年来,网约车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选择。

然而,网约车司机暴力拒载、服务态度恶劣等问题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2019年,某地发生了一起网约车司机暴力拒载案件,该案涉及网约车司机与乘客之间的纠纷,最终引发法律诉讼。

二、案例分析1. 案件基本情况该案中,乘客通过某网约车平台预约了一辆网约车,约定从某地A点前往B点。

然而,在行驶过程中,网约车司机以乘客目的地偏远、路程过长为由,拒绝将乘客送达目的地。

乘客与司机发生争执,司机情绪激动,暴力拒载,并对乘客进行人身攻击。

乘客报警后,警方介入调查,最终司机被依法逮捕。

2. 法律风险分析(1)网约车司机暴力拒载行为涉嫌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侮辱他人,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网约车司机暴力拒载、殴打乘客,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

(2)网约车平台存在监管责任。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应当对网约车司机进行实名注册、背景审查,并对网约车服务进行实时监管。

在本案中,网约车平台未能及时发现司机暴力拒载行为,存在监管不力的责任。

(3)乘客权益受损。

网约车司机暴力拒载、殴打乘客,侵犯了乘客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约车司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对策1. 完善网约车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网约车行业存在的问题,立法机关应加快立法进程,制定更加完善的网约车法律法规,明确网约车平台、司机、乘客等各方的权利义务,规范网约车市场秩序。

大学生校园法律案例论文(3篇)

大学生校园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法律问题的现象日益增多。

本文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校园法律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大学生在校园内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以期为大学生提供法律保障,促进校园和谐稳定。

关键词:大学生;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法律对策一、引言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大学生人数逐年增加。

然而,在校园内,一些大学生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各种法律问题频发。

这些法律问题不仅影响了大学生的个人成长,也给家庭、学校和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

因此,对大学生校园法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校园法律案例分析1.案例一:大学生校园盗窃案某高校学生甲在宿舍内盗窃同学乙的笔记本电脑,价值5000元。

案发后,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分析: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案例二:大学生校园侵权案某高校学生丙在校园内驾驶自行车与同学丁相撞,造成丁腿部骨折。

经鉴定,丁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分析:本案中,丙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丙在校园内驾驶自行车时,未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导致与丁相撞,造成丁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案例三:大学生校园借贷纠纷案某高校学生戊向同学己借款5000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款。

到期后,戊未按约定还款,己多次催讨无果,遂将戊诉至法院。

分析:本案中,戊的行为构成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中,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已构成违约。

作为大学生得知道学法懂法知法的作文

作为大学生得知道学法懂法知法的作文

作为大学生得知道学法懂法知法的作文《大学生学法懂法知法很重要》篇一:《法就在身边》咱上大学了,总觉得自己还是个孩子,啥都不懂,其实这想法可不对。

就像我有个舍友小张,他特别喜欢在网上玩游戏,有次在一个游戏交易平台上,他看到一个超低价卖高级游戏装备的账号。

小张高兴坏了,二话不说就跟对方联系上了。

对方说先给钱再给装备,小张那时候被装备迷了眼,直接就把钱转过去了。

可是钱一转过去,那个人就失联了,装备也没影了。

小张当时傻了眼,就在宿舍里开始哭天喊地的。

其实这事儿啊,如果小张多少懂点法,就知道这种私下交易没有任何保障。

在咱们国家的法律里,网络交易也得遵循正规的渠道和规则。

像小张这样盲目给钱,就是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

咱们大学生虽然在校园里,但时常会遇到类似的事。

比如从网上兼职找工作,要是不知道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说不定就被人坑了,白干活还拿不到钱。

法律可并不是只在法庭上或者电视里才有用的,它就在我们身边这些鸡毛蒜皮却又非常重要的小事上。

篇二:《无知的尴尬》再说说我在学校看到的事儿。

有个同学小李,他参加了一个社团组织的校外活动。

在活动场地,那儿有棵大树结了好多果子。

小李看着那些果子觉得新鲜,就想摘几个尝尝。

结果被场地管理员发现了,管理员说这棵树是有主的,这些果子不能随便摘,而且他这是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

小李还觉得委屈,觉着不就几个果子嘛。

其实呢,这里面就涉及到法律法规有关公私财产的划分和保护。

小李他不懂这些法,就惹出这么个尴尬事儿。

在学校大家都觉得比较自由,可要是触犯了法律底线,那可不管在哪都得负责。

我们大学生需要知道,不管是在学校里还是在学校外,不管是大事还是小事,咱们的行为要是违反了法律,那就不是一句不懂就可以解决的。

日常生活中的一言一行可能都和法律搭边儿,就像暗夜里的灯,法律无处不在照亮着我们的行为路径。

篇三:《入法之途》咱回到小张那个事儿。

他被人骗了钱之后,先是找了几个朋友要去跟那个骗子打一架,把钱要回来。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高校生法律论文(5篇)高校生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1.法治环境的影响受传统的封建制度、历史文化的影响,的现实法律环境乱象丛生,人们对法律的执行与实施抱有质疑甚至无望的态度。

走访中的一些同学表示,他们有时候不得不“信人而不信法”、“信权而不信法”,“信教而不信法”,很多依照法律程序无法解决的事情,往往会涉及到一些特别人员或特别权力,权力滥用已经成为污染司法、污染行政、进而影响稳定的严峻因素。

2.传统文化的影响受宗教文化、政教合一制度的历史影响深远。

因而、权利信仰等代替法律信仰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校内的各个角落,使得很多藏区的高校生形成了义务本位、不重视自己权利的传统观念。

在需要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权益的时候,一些同学从主观上不会把法律作为爱护自己的手段,从心理上排斥法律的适用,对法律表现出茫然退缩、犹疑不定的态度。

这是由于在的现实生活中,还没有形成对法律信仰这种价值观的普遍认同,从而成为藏区高校生法律信仰危机产生的重要缘由之一。

3.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我国的高校生法制教育课虽然已经开展多年,但却始终从属于高校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

特殊是2021年教育部将《法律基础》课程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进行整合后,从2021年秋季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成为现阶段非法学专业高校生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

然而整合后的课程中法律学问部分被大幅压缩,只占整体内容的1/3不到,使得一些老师、同学均认为此部分的内容不甚重要,造成了在授课与学习的过程中的忽视。

高校也不例外,同学们往往针对考试突击背诵课本内容,而对法治的精神与内涵则避而不谈,更加不会对法律信仰进行深化探讨。

4.同学自身的缘由高校校内是一个小的社会,但是这个社会与真实的社会比较,显得更为简洁和纯粹。

现在的高校生经受挫折较少,社会阅历缺乏,对事物的熟悉不够深化,理论思维力量尚未成熟,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自身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当社会上一些不良思想涌入校内时,他们的观念势必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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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大学生就业热点问题的法律研究王雪燕(北京城市学院北京 100083)摘要:本文从法律角度上,初步研究了目前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问题:就业歧视,合同签订及工伤认定等,进而希望大学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能够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就业歧视;合同签订;工伤认定近些年,随着大学的不断扩招,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问题日益凸显,大学生就业呈现越来越难的态势,同时,也出现了在求职过程中大学生合法利益遭到侵害的现象。

用法律视角和思维审视目前大学生就业中的现象,不难看出现象的背后有很多令人深思的法律问题。

一、正确对待就业歧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市场经济,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在大学生就业中就叫做双向选择,而不再是过去的包分配。

特别是在劳动法出台后,提出来劳动者有平等就业权和平等择业权,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权。

然而,在实际上由于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并不能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出现很多就业歧视现象。

目前常见的就业歧视有:性别歧视、民族歧视、其他各类歧视,如血型、地域等歧视,还有侮辱人格的条件。

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招聘广告,说招多少名,最后一条是要求男性。

换而言之,就是说女性不招。

这显然违背了劳动法里规定的平等。

只招男性不招女性,是典型的性别歧视。

当然有一些岗位工作国家规定是女性不能承担的,除了这些以外是不可以提出性别方面的差别。

还有一些变相的歧视,有一些企业并不写只招男性,说男女均可,但是在具体录用时提出,男性,本科以上学历,女性,硕士以上学历。

这也是违法的,因为录用条件是不可以有差别,有差别是变相的提高了女大学生的就业门槛。

再比如地域限制,北京、上海一些大城市的企业会说只招本市户口,不招外地生,这也是就业歧视的表现。

此外,也有学生也出现这种事情,跟企业签了三份协议,然后做体检,发现是大三阳,企业不给予录用。

其实医学上一直说,大三阳小三阳一般情况下不传染,除非血液传染、母婴传染,接触不传染,但是医学知识普及没有那么快。

衡量一个企业在选择录用条件时,哪些可以挑选哪些不能挑选,目前可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和标准,但是有一个评判就业歧视的原则,就是看企业提的条件,学生经过通常努力能否达到。

血型无法改变,肤色无法改变,出生改不了,这些就不能选择,是先天带来的。

但如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具备什么职业技能,应聘者说不具备,用人单位就不录用,这不能说是就业歧视,因为这是经过后天努力可以达到的。

尽管就业歧视媒体呼吁的比较多了,已经引起多方面的关注。

我国就业促进法于2007年8月30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但实际就业的过程中,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问题,这就要求毕业生正确对待。

如果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做出了就业歧视行为,作为学生一般也不可能去告招聘单位,或者交涉中导致纠纷,这样就更找不着工作了。

但有几种手段,学生可以做。

如果学生在参加人才招聘会时,发现某些企业有法律上禁止的就业歧视行为,就可以找主办单位,让主办单位找该单位交涉,这就比较现实。

作为学生是为了得到工作不是为了得罪企业,所以不太适合站出来跟企业公开对质,必须曲线救己。

一些媒体、报告登的广告直接就是就业歧视,可以找工商部门、劳动部门、人事主管部门举报,这样学生根本就不出现,可以匿名举报,也可以要求执法机关保密,法律有这方面的规定。

用这样的手段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因为在就业过程中,还是应该以找到满意的工作为核心,所以必须正确对待就业歧视问题。

二、慎重签订合同协议有关大学生就业热点问题的法律研究在大学毕业生求职过程中,由于学生身份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可能会签订不同性质的合同协议,实际中,主要包括实习合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首先是实习合同,必须明确实习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目前,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是校企联合的一种有效途径,而且在许多地方出现这种校企合作关系。

如在软件业,学校需要寻找软件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以便完成毕业论文,而软件企业也想从实习生中寻找优秀人才,毕业生则期望通过实习提前安排今后的就业机会,因此,企业录用实习生,会签订实习合同。

从法律关系特征上,实习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

具体原因有以下三个:第一、学生毕业前身份仍是学生,与校方之间的教育合同未终止。

学生外出实习,企业接受实习,都应取得校方的同意。

第二、学生来企业实习的目的是获得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而不是满足生活必需的劳动报酬。

但对于完成企业安排生产经营任务,为企业创造价值的,企业应该参照本企业的薪金水平,适当予以劳务报酬。

第三、企业在实习过程中负有提供实习机会、指导、鉴定评价、经历证明等责任。

实习指导与劳动岗位培训的内容是不同的。

实习指导的内容是帮助实习生获得知识和技能,完成教学任务,如毕业论文,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直接贡献;而劳动岗位培训的内容是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能培训,构成生产经营的直接成本。

实习合同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不等于不受劳动法约束。

实习生和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必须遵循劳动法规,包括劳动保护、劳动时间、女性职工的特殊保护等,与劳动合同并无区别。

但由于实习的学生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不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争议,不能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可通过民事纠纷的渠道解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是就业协议即三方协议,然而三方协议的法律作用非常有限。

大学生毕业前,须与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其在法律上也视为民事合同,如双方在签劳动合同之前违约,需按就业协议承担违反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义务。

这也就导致了就业协议的尴尬。

学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协议,一旦发生争议去打官司,仲裁委员会说对不起,这不是劳动合同,不受理,因为劳动关系一定是两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的,学校不是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之一,没有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到法院打官司,法院说是学生和单位的准劳动关系,应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

鉴于这种情况,上海目前已经做了大胆的尝试性改革,只有两方协议,只须用人单位和学生签,因为在三方协议中,学校没有什么实际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学生,学生愿意派遣到该用人单位。

最可行的做法是,学生在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特殊的劳动合同——法律上的附生效期限的劳动合同。

因为签了这种劳动合同,合同不会立即生效,只有等学生毕业时拿到派遣证后才生效,所以是附生效期限劳动合同。

现在,有一些企业虽然与毕业生签订了三方协议,但当毕业生来单位报到时,却说因某些原因不能录用了,因为没有签劳动合同,企业不认三方协议,实际侵害了学生的切身利益。

但是如果签了附生效期限的劳动合同,从在法律上讲签字之日起合同就成立了,就意味着对双方当事人都受法律上的约束,但没有生效,就是说学生上班前,合同里的所有条款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作用,学生不需要履行劳动义务,单位也不需要给他报酬。

然而,合同内容在法律上已经确立,到了合同生效那天,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果到时学生想继续履行合同,不想解除合同,就可以直接请求司法救济,获胜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以三方协议为法律证据的民事诉讼。

所以说,学生毕业之前签的协议应该是用附生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不是三方协议,这样,可以减少因入职后还要签劳动合同带来的法律保护上的空档期,也可以加强对学生求职的司法保护。

最后是劳动合同,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一旦学生毕业后继续留在实习单位,两者间的关系将发生变化,学生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无论是在试用期、学徒期还是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如不幸在此期间患病的,还享有法定的医疗期的保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这些都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形成有效的法律保护。

我国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大学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有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首先是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所以学生拿着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当立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其次是关于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所以用人单位不得无限制的约定试用期,侵犯学生利益。

第三是合同的工资条款和岗位条款。

在合同中,既要写明工作岗位,也要写明工资标准。

如果约定企业有权安排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工资方面说按照企业薪酬分配办法执行,或者说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这样的约定对学生非常不利。

工资条款和岗位条款是劳动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条款。

实际中,学生即使提出来没有写清楚,可是单位往往不改,说这是单位的统一合同文本。

那么,学生就应该积极要求企业加个补充条款,最起码是一个基本保障。

最后是关于工资权益问题,我们国家对工资方面有个最低工资的限制,任何单位给学生的工资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一般单位都能做到这点,但是现在有另外一种现象,就是零工资就业现象,这个绝对不值得提倡,因为用零工资就业是恶性竞争行为,会让大学生毕业后都没有活路,只有学生都倒霉。

此外,还有一些明显对学生不利的条款值得特别注意。

有些合同条款写的很苛刻。

如用人单位在合同中不约定单方违约金,即如果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违约,跟学生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学生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或者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这种显失公平的条款都是无效的。

一旦学生签了后可以一年内申请法律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去撤销,这是属于可撤销的劳动合同条款,但是一年内如果不撤销,一年后就不能请求撤销,就变成永远要履行的条款。

再如有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就要求学生交押金或者是保证金,这也是不合法的,因为劳动关系的建立是用人单位购买劳动者的劳动力的使用权,不存在抵押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收取了,可以直接举报,监察大队会责令企业把抵押金退还。

也可以申请仲裁,但是与企业面对面,则无法继续在该企业工作。

所以面对像抵押金这种条款,最佳的选择就是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另外,企业还有这样的违法条款,在工作期间企业只负担工资,不负责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发生工伤一律自负,企业概不负责。

我国法律强制要求企业必须为每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按照规定,员工出现了工伤,没有交工伤保险,所有费用都由企业支付,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也必须明确写在劳动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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