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燃料后处理设施核安全监管NuclearSafetyRegulation
核设施安全监管作业指导书

核设施安全监管作业指导书第1章引言 (3)1.1 范围 (3)1.2 参考文献 (3)1.3 定义与术语 (4)第2章核设施安全监管法规体系 (4)2.1 国际法规概述 (4)2.2 国内法规概述 (5)2.3 法规体系结构 (5)第3章核设施安全监管机构与职责 (6)3.1 监管机构设置 (6)3.2 监管职责分配 (6)3.3 监管人员资质要求 (7)第4章核设施安全许可管理 (7)4.1 许可证申请与审批 (7)4.1.1 申请主体 (7)4.1.2 申请材料 (7)4.1.3 审批流程 (7)4.1.4 审批时限 (8)4.2 许可证变更与延期 (8)4.2.1 变更情形 (8)4.2.2 变更程序 (8)4.2.3 延期情形 (8)4.2.4 延期程序 (8)4.3 许可证注销与吊销 (8)4.3.1 注销情形 (8)4.3.2 注销程序 (8)4.3.3 吊销情形 (9)4.3.4 吊销程序 (9)第5章核设施设计安全要求 (9)5.1 设计安全原则 (9)5.1.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9)5.1.2 安全优先,质量为本原则 (9)5.1.3 科学合理,先进适用原则 (9)5.1.4 符合法规,遵循规范原则 (9)5.2 设计安全标准 (9)5.2.1 设计基准 (9)5.2.2 设计规范 (9)5.2.3 设计准则 (10)5.3 设计安全评价 (10)5.3.1 设计安全评价方法 (10)5.3.2 设计安全评价内容 (10)5.3.4 设计安全评价报告 (10)第6章核设施建造与安装安全监管 (10)6.1 建造与安装过程监管 (10)6.1.1 监管原则 (10)6.1.2 监管内容 (11)6.1.3 监管方法 (11)6.2 施工质量控制 (11)6.2.1 质量控制原则 (11)6.2.2 质量控制内容 (11)6.2.3 质量控制方法 (11)6.3 施工安全管理 (11)6.3.1 安全管理原则 (12)6.3.2 安全管理内容 (12)6.3.3 安全管理方法 (12)第7章核设施运行安全监管 (12)7.1 运行安全管理 (12)7.1.1 管理体系 (12)7.1.2 安全许可 (12)7.1.3 安全培训与考核 (12)7.1.4 运行安全评估 (12)7.2 运行监控与检查 (13)7.2.1 运行参数监控 (13)7.2.2 设备检查与维护 (13)7.2.3 安全防护设施 (13)7.2.4 运行记录与报告 (13)7.3 应急准备与响应 (13)7.3.1 应急预案 (13)7.3.2 应急设施与设备 (13)7.3.3 应急响应程序 (13)7.3.4 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13)7.3.5 调查与处理 (13)第8章核设施在役检查与维修监管 (14)8.1 在役检查 (14)8.1.1 检查目的与原则 (14)8.1.2 检查范围与内容 (14)8.1.3 检查方法与手段 (14)8.1.4 检查周期与要求 (14)8.2 维修与更换 (14)8.2.1 维修原则与范围 (14)8.2.2 维修计划与实施 (14)8.2.3 更换要求 (14)8.3 检查与维修记录管理 (15)8.3.1 记录内容 (15)第9章核设施退役安全监管 (15)9.1 退役规划与审批 (15)9.1.1 退役目标与原则 (15)9.1.2 退役方案编制 (15)9.1.3 退役审批 (15)9.2 退役过程监管 (15)9.2.1 退役实施组织 (15)9.2.2 安全监管要求 (16)9.2.3 环保监管要求 (16)9.3 退役废物管理 (16)9.3.1 废物分类与处理 (16)9.3.2 废物包装与暂存 (16)9.3.3 废物运输与处置 (16)9.3.4 监测与记录 (16)第10章核设施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与持续改进 (16)10.1 监管能力建设 (16)10.1.1 人员培训与资质认证 (16)10.1.2 监管体系与制度建设 (16)10.1.3 技术支持与设备保障 (17)10.2 监管效能评估 (17)10.2.1 监管效能评价指标体系 (17)10.2.2 评估方法与流程 (17)10.2.3 评估结果应用 (17)10.3 持续改进措施 (17)10.3.1 监管策略优化 (17)10.3.2 监管流程优化 (17)10.3.3 监管手段创新 (17)10.3.4 监管队伍建设 (17)第1章引言1.1 范围本章主要介绍核设施安全监管作业指导书的目的、适用范围及内容。
核电站常用缩略语

FCR
现场修改申请
Field Change Request
FD
燃料交付
Fuel Delivery
FL
装料
Fuel Loading
FLG
装载核燃料
Fuel Loading
FOB
离岸价格
Fee on Board
FP
动火票
Fire Permit
FP
(额定)满功率
Fuel Power
EEC
安装竣工证书
End of Erection Certification
EESR
安装竣工报告
End of Erection Status Report
EIR
环境影响报告
Environmental Impact Report
EMC
制造完工合格证
End Manufacturing Certificate
GCR
气冷反应堆
Gas Cooled Reactor
GCR
网控室
Grid Control Room
GEC
通用电气公司(英国)
General Electric Corp.
GEC/A
通用电气/阿尔斯通公司
GEC Alsthom
GEPB
广东省环保局
Guangdong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CTT
安全壳试验
Containment Test
CW
土建工程
Civil Work
CWJ
焊接接头目录
Catalog of Welded Joint
DAB
文档处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维修活动,适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其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承担全面责任。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安全水平。
nnsa分类

nnsa分类NNSA分类1. 什么是NNSA分类?NNSA(Nationwide Nuclear Security Administration,全国核安全署)分类是美国政府根据核安全领域的需求,将核材料、核设施以及核武器进行分类的体系。
该分类体系旨在确保全国核安全,并为相关部门提供详细的信息和指导。
2. NNSA分类的目的和意义•确保核材料的安全性:NNSA分类通过将核材料进行分类,分别界定了不同类别核材料的特征和安全措施,以确保其安全存放和运输。
•保障核设施的运行安全:通过对核设施进行分类,可以针对不同类别的核设施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防范潜在的安全风险和事故。
•防范核武器的非法使用:对核武器进行分类,有助于控制和监测核武器的数量和状态,以及防止核武器落入非法使用者的手中。
3. NNSA分类的主要分类准则•核材料分类:核材料的分类主要根据其特性进行,如可裂变核材料(fissile material)、放射性核材料(radioactive material)、特殊核材料(special nuclearmaterial)等。
•核设施分类:核设施的分类主要根据其功能和重要性进行,如核电站、核燃料加工厂、实验室、核材料贮存设施等。
•核武器分类:核武器的分类主要根据其战略用途和作战能力进行,如战术核武器(tactical nuclear weapons)、战略核武器(strategic nuclear weapons)等。
4. NNSA分类的具体类别与特点•核材料分类–可裂变核材料:指可在核裂变过程中释放出大量能量的核材料,如铀-235(U-235)、钚-239(Pu-239)等。
–放射性核材料:指放射性同位素迅速衰变而释放出辐射能的核材料,如铀-238(U-238)、钚-240(Pu-240)等。
–特殊核材料:指用于制造核武器和核燃料的核材料,如高浓缩铀(highly enriched uranium,HEU)、钚金属(plutonium metal)等。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1995.06.14•【文号】•【施行日期】1995.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附件1《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已被《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1995年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核安全监督的目的是通过检查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履行情况,督促纠正不符合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事项,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以保障核设施的安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核设施在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各阶段与核安全有关的全部物项和活动(以下简称核设施物项与活动)的核安全监督。
第四条核安全监督的依据是:(一)国家核安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4)《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5)《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6)《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7)《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8)《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9)《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10)《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11)《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12)《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13)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其他核安全法规。
(二)国家的与原子能、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和交通等有关的其他法律与法规。
(三)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所有开展民用核设施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核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是核设施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第五条民用核设施的建设、改建、运行、维护和退役等所有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核安全标准进行,确保核设施的安全与可靠。
第六条民用核设施应进行周密的预先评估,确保其在正常和事故情况下的安全性能满足国家的要求。
第七条民用核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制度,确保运行过程中的核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八条民用核设施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核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民用核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务实可行地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保障公众安全。
第三章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第十条核设施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民用核设施的建设、改建、运行、维护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核设施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民用核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与核安全有关的信息,并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核设施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民用核设施的设备、材料、工艺等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核设施监督管理部门与民用核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定期通报和交流制度,共同解决核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核设施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门的核安全培训和演练,提升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国家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核设施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性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核设施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三篇)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以下简称“循环设施”)是指用于核能原料的开采、加工、转换、储存、输送、再加工、运输和终端处理、尤其是包括核燃料前燃料周期和后燃料周期的设施。
第二条: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循环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安全,保障国家安全,促进核能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循环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退役和废弃物处置等活动,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循环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退役和废弃物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循环设施的责任单位(循环设施的持有人、管理者和运营单位等)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责任制落实,确保循环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国家核安全监管机关应当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循环设施进行安全监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循环设施的设计和建造第七条:循环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二)采用可靠的技术和设备,确保核材料的安全和运输的安全;(三)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系统,防止核材料的泄漏或误用;(四)考虑自然灾害、恶劣环境等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八条:循环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当进行全过程的安全评价和安全审查,并记录相应的安全评价和安全审查报告。
第九条:循环设施的建造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施工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循环设施的建造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散装核材料、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确保建造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循环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三章:循环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第十二条:循环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依据设施的设计和运行手册进行运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二)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指定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三)定期进行设备和系统的检查、维护和维修,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四)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五)建立设备和系统的记录和档案,做好设备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台账工作。
核燃料循环设施应急相关参数(HJ 844-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44-2017核燃料循环设施应急相关参数Emergency-Related Parameters for Nuclear Fuel Cycle Facilities(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7-7发布2017-8-1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目次前言 (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则 (1)5数据内容 (2)6典型事故 (4)附录A核燃料循环设施设计参数(规范性附录) (5)附录B核燃料循环设施实时参数(规范性附录) (10)附录C核燃料循环设施其他测量参数(规范性附录) (15)附录D核燃料循环设施典型事故(资料性附录) (1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核燃料循环设施应急相关参数,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核燃料循环设施应急相关参数的范围、内容、格式。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7月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核燃料循环设施应急相关参数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核燃料循环设施应急相关参数的范围、内容、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主要包括铀转化设施、离心分离设施、压水堆核燃料制造设施、乏燃料后处理设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AF001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301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HAD002/07-2010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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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范围 工业、农业、集中式、生活源和 增加工业园区、农村污染治理设施;增加生
机动车
活锅炉、市政排水口;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
普查污染物
技术路线
普查方法 质量控制 组织形式 成果应用
水污染物、气污染物、固体废物 POPs不调查,增加5种大气重金属,氨和挥
(含危险废物)、POPs
发性有机物
名录库获取:自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上逐级汇总
集中式 污染治 理设施
固定源
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 置设施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数据共享
发表调查/抽样
多法核定
5 移动源 移动源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数据共享 数据共享/抽样
排放系数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
国家统计局
国家质检总局
总局)注册登记信息
基本单位名录库
社会信用代码
比
对
名
电网数据库(国电、南电、地电)
颗 V镉OC、粒s铅物、、、NH铬S3O、、2、汞砷N、OX、一 物、般危工险业废固物体废
放射性污染情况
农业源
总氮、总磷、氨氮、 COD
NH3、VOCs
-
-
生活源
COD、氨氮、总氮、总 颗粒物、SO2、NOX、 磷、BOD5、动植物油 VOCs
-
-
集中式污 染治理设
施
COD 、 氨 氮 、 总 氮 、 总
❖ 一、普查必要性和目标
报
告
❖ 二、普查总体思路
提
❖ 三、普查技术路线
纲
❖ 四、普查实施关键环节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国情调查
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必然要求 改善环境质量、管控环境风险的客观需求 完善环境统计,夯实各项基础工作的重要手段
普查目标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普查目的包括: (1)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 (2)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 (3)建立健全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 (4)服务管理决策
筛 选
录
普查重点行业界定
信
库 管理部门行政记录 获
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
息 补 齐 清查
磷、动植物油、BOD5、 挥发酚、氰化物、汞、
镉、铅、铬、砷
颗 汞 砷粒、物镉、、S铅O2、、N铬OX、、污 飞灰泥、焚烧残渣、
-
移动源
-
颗粒物、SO2、NOX、 VOCs、
-
-
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普查污染物
普 查 污 染 源
类别
性质
调查对象和范围
1
工业源 (园区)
固定源
41个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8个行业15类矿产资源放射性污染源
被调查对象
工业污染源
农业污染源
生活污染源
集中式污染 治理设施
移动污染源
固定源
分散源
移动源
活动水平 基本信息
排放情况
活动水平 排放情况
保有量 活动强度
排放因子
发表调查
实测&产排 污系数& 物料衡算
发表调查 数据共享
数据共享 抽样观测 科学估算
数据共享 抽样观测 科学估算
定期更新
基本单位名录库
主要产出
污染源信息库
满足总量控制等管理需求
名录库、数据库、核算方法等
❖ 一、普查必要性和目标
报
告
❖ 二、普查总体思路
提
❖ 三、普查技术路线
纲
❖ 四、普查实施关键环节
普 查 总 体 技 术 路 线
污染源划分:固 定源和分散源, 分类确定调查技 术路线
调查对象信息分 类:基本信息和 排放信息,分类 确定信息获取方 法
普查方法优化: 数据共享优先 信息化手段优先 抽样调查优先
数据共享
2 农业源
分散源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
数据共享
3
生活源
固定源
生活源锅炉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
分散源 城镇和农村居民生活
数据共享 数据共享
发表调查/监测
发表调查
数据共享/ 抽样(发表调查)
发表调查 调查监测 数据共享/抽样
多法核定
多法核定
多法核定 排放系数 多法核定 多法核定
4
固定源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2 农业源
分散源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业、种植业
固定源 生活源锅炉、市政入河(湖)排污口
3 生活源 分散源 城乡居民能源消费和废水排放情况
4
集中式污染 治理设施
固定源
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5 移动源 移动源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固定源:衔接排污许可和精细化管理需求
入户调查:基本信息和排放信息 名录库获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
统一获取
入户调查:基本信息与排放信息分开获取
污染物排放核算:产排污系数 污染物排放核算:多法核定
手工填报,逐级汇总上报
联网采集、专网审核
现场核查和数据联合汇审
增加宏观校核、环境质量模拟校验
统一组织、分部门实施
强调国家和省投入、强调第三方参与
排放清单和风险 源清单
成果应用
宏观决策
质量改善
风险防控
技术规范 信息公开
系统化
科学化 信 息 化
精细化
法制化
名录库建库、基本信息获取和排放量核定
类别 性质
调查对象和范围
41个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1 工业源 固定源 8个行业15类矿产资源放射性污染 数据共享
源
固定源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工厂化水产 养殖场
普
查
基本信息
活动水平信息
污染物排放
污 染
• 社会信用代码、 • 原辅材料
行政区划代码、 • 产品产量
名称
• 生产工艺
• 大气污染物 • 水污染物 • 固体废物
源 • 地理位置等
• 治理设施运行
信 • 行业代码、流 域代码等
息
分散源:获取区域、流域尺度活动水平信息
排放与质量关联性分析
名录库建库 清查
❖ 摸清主要污染物和污染源分布 和基本信息,核定排放量,建 立排放清单
❖ 为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环境 质量-污染源关联响应关系提 供支撑
排放清单
排放信息
环境质量
污染源
污染物
普 查 污 染 物
废水
废气
固体废物 伴生放射性矿
工业源 (园区)
COD 、 氨 氮 、 总 磷 、 总 氮、石油类、挥发酚、 氰化物、汞、镉、铅、 铬、砷
• 围绕上述4个目标,以查得清、可统计、可核证为基本 原则筛选普查需求,为用而查,有限目标
❖ 一、普查必要性和目标
报
告
❖ 二、普查总体思路
提
❖ 三、普查技术路线
纲
❖ 四、普查实施关键环节
普查总体思路
❖ 以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源解 析结果、断面超标因子和质量 标准筛选普查主要污染物
❖ 根据影响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 确定要调查的污染源
污染源
现场审核
普查调查
位置信息 活动水平
排放量
多法核定 模拟校验
汇总分析
排放清单 (区域、流域、行业)
一致性分析
成果开发
许可证 管理
规划决策
监督管理
环境统计
一 污 普
和 二 污
普 的 差
异
工作目的和 目标定位
总体思路
一污普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政策及其他管理需求污染物-污染源
二污普 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控 质量改善需求-污染物-污染源-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