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18修订)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13年5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旱、涝、盐碱等灾害和实现农业增产而实施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及相关措施。
第三条农田水利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则,逐步实现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护、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对在农田水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粮食高产创建等农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水源为依托,以灌区为基本单元,统一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山东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手册

山东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手册(仅供参考)山东省水利厅农水处编2010.03前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农业基础设施和保障,多年来我省坚持不懈大力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提高全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全省粮食安全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障。
自2009年始,国家启动了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我省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得到了更好的发展机遇和空间。
为建好、管好、用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针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面广量大、基层技术力量相对不足的现状,为有效的保障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质量,建设一流精品工程,确保工程实现良性运行,保障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健康发展,我们按照水利部规定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范围,参照涉及堰坝建设、泵站建设、机井、灌溉排水、节水灌溉、排水等现行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本着高质量、高标准的原则,在依据上述规范不降低工程建设、管理标准的前提下,编制本技术手册。
本手册由山东省水利厅农水处唐传义、赵琳、孙福华,山东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吕宁江、杜贞栋、李其光等同志编写,山东省水利厅副总工周玉印、山东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原总工李龙昌、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韩伟研究员进行了审核,提出了宝贵意见,在此表示真挚的谢意!由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涉及面广,本技术手册的内容不可能完全满足和覆盖实际工程建设需要,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技术标准和规范也会不断更新,实际工作中除本手册外,可按照涉及的相关现行规范、标准执行。
同时由于时间比较紧,本手册中难免有欠妥和不足之处,敬请使用单位和人员批评指正,并将你们的意见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山东省水利厅农水处,以便今后更好地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山东省水利厅农水处2010年3月目录1 总则 (1)2 工程等级 (2)3 技术标准 (3)3。
1 防洪标准 (3)3.2 灌溉标准 (3)3.3 排水标准 (4)4 小型水源工程 (5)4。
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农水重点县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农水重点县工程建设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枣水农字[2014]7号
【发布部门】枣庄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14.03.07
【实施日期】2014.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农水重点县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枣水农字[2014]7号)
各区(市)水利主管局:
我市自2010年实施小农水重点县工程建设以来,全市“旱能浇、涝能排”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进展迅速,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大幅提高,为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取得显著效益的同时,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也发现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小农水重点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年度实施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小农水重点县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三年建设方案、年度实施方案及工程项目年度施工图设计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且不属于工程重大
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每年2月底前,由区(市)水利局行文上报市水利和渔业局转报省水利厅批复备案,过期不予受理。
否则,擅自变更将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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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山东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小型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我省小型水利工程数量众多,在全国位居前列。
但由于工程管理相对滞后,管护主体缺失,管护责任难以落实等问题比较突出,导致目前工程隐患较多、效益衰减严重,已给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
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我省决定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现就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精神,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以水利服务民生为出发点,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明确工程管护经费渠道,探索建立市场化、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确保让社会受益、让群众受益。
(二)基本原则。
一是正确处理小型水利工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
在确保充分发挥工程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引入市场机制,尽量降低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二是正确处理工程建设与管理之间的关系。
在加强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管理经费投入,着重解决“重建轻管”问题;三是正确处理工程安全责任、管理权限、经营利益之间的关系。
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管护主体职责,按工程投资渠道、资金性质明晰工程产权,并做到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的适度分离。
(三)改革目标。
通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到2020年,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初步建立符合我省省情、水情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即:建立健全以县域为单位的县、乡、村三级工程管理体系;建立制度健全、管护科学、经营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管护体系;建立稳定可靠、使用规范的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建立奖惩分明、考核科学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最新版《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最新版《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最新版《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制定了《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版《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最新版《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
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直接负责。
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山东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山东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山东省**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实施方案(2011年度)(编制提纲)***县财政局***县水利局二〇一一年月目录1 项目概况 (1)1.1差不多情形 (1)1.1.1自然条件 (1)1.1.2社会经济状况 (1)1.1.3水资源状况 (2)1.1.4自然灾难情形 (2)1.1.5农业生产现状 (2)1.2小型农田水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2.1小型农田水利现状 (2)1.2.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存在的问题 (4)2 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2.1建设的必要性 (5)2.2建设的可行性 (5)3 建设目标与任务 (5)3.1 建设目标 (5)3.1.1 三年建设目标 (5)3.2.2 2011年度建设目标 (7)3.2 要紧建设任务 (7)3.1.1 三年建设任务 (7)3.1.2 2011年度建设任务 (7)4 工程技术方案 (8)4.1规划设计依据 (8)4.2 建设范畴和总体布局 (8)4.3 要紧建设内容 (9)4.3.1中央小农水专项补助资金项目 (9)4.3.2 其他整合资金项目 (15)4.4 工程设计 (15)4.4.1工程总体规划 (15)4.4.2典型工程设计 (23)5 工程建设治理机制、运行管护机制 (24)5.1 工程建设治理机制 (24)5.2 工程运行管护机制 (24)5.3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 (25)6 投资概算、资金筹措及整合方案 (30)6.1投资概算 (30)6.1.1编制依据 (31)6.1.2定额采纳 (32)6.1.3基础单价 (32)6.1.4投资概算 (33)6.2资金筹措、资金整合方案 (33)6.2.1 资金整合方案 (33)6.2.2资金筹措方案 (34)6.2.3资金筹措能力分析 (36)7 施工组织设计 (36)7.1施工条件分析 (37)7.2施工总体布置 (37)7.3施工排水 (37)7.4主体工程施工 (37)7.5施工进度安排 (37)7.6施工组织机构 (37)7.7工程临时占地范畴及数量。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初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初探国家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县项目以来,全国各地积极组织项目的竞争和实施。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作好项目规划,通过竞争,成为全省第三批28个小农水重点县市区之一。
其项目发展思路、工作方法和保障措施,值得一些地方借鉴。
一、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必须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近年来,聊城市东昌府区坚持把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加大水利建设力度,取得较好成效。
进入全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市)之列,一直是东昌府50万人民的一个期望目标,对此全区上下目标一致,信心满怀。
(一)老百姓得到小水利建设的实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是农民摸得着、看得见的民心工程,是赢得民心,促进和谐,树立了和政府形象的工程。
今年盛夏,宜都市潘家湾土家族乡的高山蔬菜和新鲜瓜果喜获丰收,农民朋友将他们种植的‚金太阳‛黄皮西瓜送给水利干部职工品尝。
这个乡平均海拔700米,被称为‚宜都的西藏‛,农民之所以对水利有这样淳朴的感情,在于前两年水利部门在这个乡实施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为农业提供了水源保障,农民通过种植高山果蔬致富。
这个项目得到省财政厅、水利厅的大力支持,至今农民还念念不忘。
2009年,宜都市在丘陵地带的松木坪镇徐家湾村实施国家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后,项目区内粮食、油料、蔬菜、茶叶等普遍增产增收,今年大旱没有受灾。
(二)小水利建设助推了农村面貌的改善近年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民办公助、山区小农水等小型农田水利项目,适合当前新农村建设实际需要,深受农民群众欢迎。
宜都市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村,无一不是水利建设的先行者。
枝城镇九道河村曾是全省老区贫困村,近年来通过综合整治河堤、堰塘等小水利,将大片河滩变为良田沃土,农民利用宝贵的土地发展冬枣,人平年收入近万元。
宜都市按照‚水清、岸绿、河畅、景美‛的要求,制定‚碧水新村‛计划,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恢复河塘、渠系的引排功能,村容村貌明显改善,农民基本达到家家住楼房、户户吃自来水、天天用太阳能。
抓好三个关键环节 全力打造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访山东省水利厅厅长杜昌文

利 重点县 。对 此 , 山东省委 、 省政府 高 度重 视 , 里专 门成 省
立 了 由贾 万 志 副 省 长 任 组 长 , 政 、 利 、 改 、 土 、 业 财 水 发 国 农
中 , 东省 获 奖励 新 增 2 山 7个 县 。 由 于 重 点 县 建 设 效 益 显
著 ,0 0年 山东 省将 l 21 2个现 代农 业 小麦 产 业项 目县纳 入
小 农 水 重 点 县 的 建 设 范 围 。与 小 农 水 重 点 县 统 一 投 资 标 准 , 一 建 设 内 容 , 一 管 理 模 式 , 并 实 施 , 大 加 强 了 统 统 一 大 小型 农 田水 利 建设 力 度 。据 了解 , 20 继 0 9年 全 国 小 型 农 田水 利 重 点 县 建 设 启 动 后 . 东 省 从 建 立 推 动 机 制 、 定 山 确 发 展 思 路 和 创 新 建 管 模 式 三 个 关 键 环 节 人 手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 实 责 任 , 化 措 施 , 点 县 建 设 顺 利 推 进 , 动 了 落 强 重 带
特 别 关 注
C I A WA E E O R E 2 . 3 H N T R R S U C S 01 2 0
抓 好三个关键 环节 全 力打造小型农 田水 利重点县
访 山 东省 水 利 厅 厅 长杜 昌文
21 0 0年 , 财 政 部 、 利 部 开 展 的 2 0 在 水 0 9年 全 国 小 型
请 您 介 绍 一 下 山 东 省 小 型 农 田 水 利 基 本 情 况 及 小 农 水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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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管理,提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和省级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统一规划、集中投入、重点支持、整体推进,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县级行政区。
第三条重点县建设原则(一)规划指导原则。
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指导,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分步组织实施,确保“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
(二)因地制宜原则。
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科学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三)农民自愿原则。
不断完善和创新“民办公助”机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
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四)资金整合原则。
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四条重点县建设工作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共同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小农水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和管理监督;省水利厅主要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检查验收,并督促落实工程建成后的经营和管护机制。
各市、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五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集中资金投入,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积极创新机制,努力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第六条重点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县域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灌排工程体系,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促进全县(市、区)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
具体目标包括:(一)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75%以上。
(二)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重提高15%,或达到55%以上,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重提高5%,或达到25%。
其中,井灌区的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节水灌溉工程面积比重达到80%以上,灌溉水利用系数不低于0.75;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比重达到50%以上;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渠灌区斗口以下、小型灌区渠首以下)不低于0.65。
(三)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和灌区的高岗地,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灌溉用水问题。
(四)着力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管理为重点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
对规划建设的工程,要同步落实管理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的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七条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的田间工程的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
重点县要结合实际,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尽快建成一批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示范片、现代化灌排渠系示范片、雨水集蓄利用示范片以及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结合水价改革)示范片,增强示范效应,创造经验和典型。
第八条重点县建设分批分期开展,每一批重点县建设期限不超过三年。
重点县要依据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科学制定总体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进度,及时修正完善有关方案和计划,严格管理,规范施工。
第九条中央、省财政在资金安排上对重点县实行倾斜政策。
各市、重点县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切实承担起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责任,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政府投资和财政预算,尽快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第十条重点县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整合计划,明确整合资金的来源、种类、名称、数额、时间和保障措施,切实将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集中起来,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重点县条件第十一条重点县要选择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域。
具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已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小农水专项资金已经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且使用合理,管理规范;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已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
(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准备充分,有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以及相应的灌区末级渠系改造、田间灌排设施建设、节水灌溉、雨水集蓄利用等专项规划。
(三)具有较好的灌溉水源条件。
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水库运行正常。
(四)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
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能够满足重点县建设需要。
(五)已建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明确,管理措施到位,工程运行情况良好。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展顺利,大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比例达到80%以上,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比例达到50%以上。
(六)当地农民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项目区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七)通过三年建设,可以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目标。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重点县还应符合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一)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的;(二)没有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农田水利资金整合工作的;(三)建设方案超出规定建设内容的;(四)因近三年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第四章遴选与审批第十三条重点县采取竞争立项方式遴选确定,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有关规定、中央和省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以及各市农田水利建设情况,联合下达小农水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重点县申报条件、数量、资金额度、申报材料要求等,省直接管理县申报数量单独列示。
第十六条各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申报指南,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并组织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含省直接管理县)编制重点县建设方案、标准文本等申报材料,联合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市、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专家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重点县名单,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对拟确定的重点县名单,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重点县名单和申报材料通过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后,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批复重点县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并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据此拨付资金。
第五章建设与管理第十九条重点县要严格按照省级批复下达的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若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确需变更的,须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县建设的组织协调,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
第二十一条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二条重点县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按照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有关规定,遵循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绩效考核和工程验收,具体绩效考核办法、工程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考评、验收结果与重点县资格确定、资金补助额度直接挂钩,对年度考评、验收不合格的县,将取消重点县资格。
第二十四条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发挥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以及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五条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与各重点县人民政府签订《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责任书》,明确各重点县的建设时间、任务目标、保障措施和绩效考核等内容。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县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省水利厅成立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技术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重点县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咨询论证、监督管理和效益评价工作,并负责对责任书履行情况定期进行调度和督查。
第二十七条重点县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水利、财政、发改、国土、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依据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科学编制重点县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实施方案,切实落实资金筹集方案,有效整合相关资金,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调动农民投工投劳和参与建设管理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八条重点县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资金,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县级报账制等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九条重点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立即纠正,督促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第三十条重点县要建立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张榜公布或公示,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在重点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或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混乱以及年度考核、抽查复验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重点县资格,并从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市、重点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利重点县建设办法通知信息公开选项: 依申请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