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燃气用具、燃气设施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选录 (2)

家用燃气用具、燃气设施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选录 (2)
家用燃气用具、燃气设施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选录 (2)

家用燃气用具、燃气设施技术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选录

一、《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99

燃气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2 . 连接部位以牢固、不易脱落。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的承插接头、螺纹接头、或专用卡箍紧固;3. 软管长度应少于2米,---不得产生弯折、拉伸、脚踏等现象。龟裂、老化的软管不得使用。4. 在软管连接时不得使用三通,形成两个支管。---燃气软管不应安装在有火焰和辐射热的地点。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 16914-1997

6.2.1.1下列房间和部位严禁安装燃具:卧室、地下室;浴室;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电线、电器设备处。

6.2.2 安装燃具的厨房或房间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c) 接近卧室的安装房间或厨房应有门和卧室隔开。

6.6.2.2排气筒应符合下列规定:排气筒应有效的排除烟气;排气筒的直径不得小于燃具排气筒连接外的直径;排气筒上应设

置安全排气罩(燃具上有的除外),不得设置挡板;排气筒顶端必须安装有效的防风、雨、雪的风帽,其位置应处于不受风压影响的地点

三、《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验收规程》

第3.0.1条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或单独的房间里,当条件不具备时也可安装在通风良好的过道里。不宜装在室外。

第3.0.2条安装热水器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热水器的排烟应符合下列要求:1.安装烟道排气式热水器的房间内应有排烟道。

二、房间门或墙的下部应预留有断面积不小于0.02m3的百叶窗,或在门与地面之间留有高度不小于30mm的空隙。

第3.0.4条热水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热水器的供气、供水管道宜采用金属管道连接,也可采用软管连接。当采用软管连接时,燃气管应采用耐油管,水管应采用

耐压管。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m。软管与接头应有卡箍固定。

二、热水器与煤气表、煤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0mm。

第3.0.5条烟道排气式热水器的自然排烟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民用建筑中,安装热水器的房间应有单独的烟道,当设置烟道有困难时,也可设共用烟道,但排烟能力和抽力应满足要求。

四、《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0.2.14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地下室、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场所…。

10.2.8 (1)家用燃气灶和实验用的燃烧器,其连接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应有接口;(3)燃气用软管应采用耐油橡胶管;(4)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燃烧设备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固定。(5)橡胶软管不得穿墙、顶棚、地面、窗门。

五、《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GB17905—1999

6.5.1 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人工煤气热水器判废年限应为6年,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热水器判废年限应为8年。燃气灶具的判废年

限应为8年。

6.5.2 燃气热水器发生如下故障之一时应予以判废:a)燃烧工况严重恶化;b)燃烧室、热交换器严重烧损和火焰外露;漏水、漏气;

六、《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2号1998年1月1日施行

第五章城市燃气使用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器、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1991年5月1日施行

第四章城市燃气的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第二十六条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燃气设备安装规范标准

3.6 调压站(箱)与调压装置 3.6.1 调压站(箱)与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装置可设在地面上的调压站、调压箱或建筑物的专用调压间内。 2)干燃气且相对密度小于0.75的燃气调压装置若受地上条件限制,经有关部门同意可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地下专用调压装置内。 3)干燃气且调压装置的有关设备耐环境温度时可以设在调压箱内或露天安装,露天调压设备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 3.6.2 调压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站适用于规模较大、进口压力较高且需要遥控调度的调压装置。一般高压一次高压、次高压-中压调压装置宜设在调压站内。流量大于2 000 Nm3/h 的中低压调压装置,且有建站条件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设在调压站内。 2)调压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6.2的规定。 注: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司适当缩小净距。 3.6.3 调压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区域性调压箱为地上落地式调压箱,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6.3的规定。落地式调压箱应单独设置在钢筋混凝土基础上,箱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 m。箱体体积大于1.5 m3时应有爆炸泄压口。箱体均应设自然通风口。 (m) 注:当受到地形条件的限制,落地式调压箱两侧(非平行)可贴靠无门、窗洞口的建筑物外墙设置,贴靠的建筑物外墙应为实体墙,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二级”。

2)楼栋式调压箱的调压器管径不应大于DN 50,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 MPa,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不小于1.5 m,且不得安装在建筑物的门、窗及平台的上、下方墙上及阳台的下方,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安 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实体墙。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3)用户专用调压箱调压器口径大于DN 50时,调压箱距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可按表3.6.3执行。用户专用调压箱调压器口径不大于DN 50时可按楼栋式调压箱要求安装在建筑物的外墙上。但当调压器进口压力大于0.4 MPa时,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外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就不得小于3.0 m。 4)安装调压箱的位置应能满足调压器安全装置的安装要求。 5)安装调压箱的位置应使调压箱不被碰撞,不影响观瞻,并在开箱作业时不影响交通。 3.6.4 用户专用调压装置设置在建筑物内或其附属设施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 MPa(工业用户、锅炉房不大于0.8 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邻建筑物内: (1)该建筑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6.2的规定。 (2)该建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 的门窗。 (3)地面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4)室内通风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5)室内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 2)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 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 (1)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面或毗邻,并满足本条第1)款的(2)、(3)、(5)项要求。 (2)房间内应设有连续通风装置,并能保证每小时通风次数大于3次。 (3)房间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联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 (4)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 (5)房间内应有可靠的防爆、消防措施。 (6)室外进口管道应设有阀门,并能在地面进行操作。 (7)调压装置和燃气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和钢管焊接。 3.6.5 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且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大DN 100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屋顶承重结构受力允许的条件下,且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建筑物应有通向屋顶的楼梯。 3)调压箱或露天调压装置与建筑物烟囱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 m。 3.6.6 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且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大于DN 80时,

药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药品经营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1、销售假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假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销售劣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劣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经营药品。”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1)、依法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3)、没收违法所得;(4)、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家用燃气灶具设计指导书

燃烧器课程设计指导书 一、 课程设计题目: -----燃烧器设计 二、课程设计目的及要求 课程设计是专业课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学习的深化和应用。通过课程设计,使学生自觉地树立精心设计的思想,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掌握一般民用燃气灶具的设计程序、方法和步骤。了解和熟悉本领域的新材料、新设备、新方法和新技术。熟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学会使用有关的技术手册和设计资料,提高计算和绘图技能,提高对实际工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三、设计步骤与方法。 根据设计任务书中给定的设计题目及具体要求,按照收集资料→确定方案→设计计算→绘制图纸的步骤进行设计,并将各步骤的主要依据成果与结论写入设计说明书。 设计主要内容及注意事项指示如下: (一)设计的原始资料 1、来气压力; 2、气源种类; 3、气源物性参数。 (二)设计计算 1、大气式燃烧器头部设计计算 头部设计以稳定燃烧为原则,保证灶具在使用过程中,在0.5至1.5倍燃气额定压力范围使用燃具和燃气成分在一定波动范围内,火焰燃烧应稳定,不得出现离焰、回火、黄焰等现象,同时火焰应当满足加热工艺需要。 1) 选取火孔 ①选取火孔热强度p q 根据给定的气源种类及其相关物性参数确定火孔热强度。 ②选取火孔直径p d 根据选定的火孔热强度确定燃烧器头部的火孔尺寸。7.0-9.0W/mm2 ③计算火孔总面积 按我国现行标准规定,家用燃气灶主火燃烧器的额定热负荷不得小于2.9KW , 但不得大于4.07KW 。 p p q Q F p F —火孔总面积; Q —灶具额定热负荷 2) 计算火孔数目

24 p p d F n π = n —火孔数目; 3) 确定火孔深度 ①增加孔深,有利于提高灶具的脱火极限,使燃烧器更加稳定,工作范围增大。 ②增大孔深,在一定范围内,回火极限降低,气流阻力加大,不利于一次空气吸入。 ③孔深一般设定为燃烧器火孔直径的2~3倍 4) 确定火孔间距 火孔间距太大,不利于顺利传火;火孔间距太小,容易出现火焰合并,影响二次空气供给,出现黄焰现象。因此一般取火孔间距为火孔直径的2~3倍 5) 设计火孔排列型式 ①设计排数小于四排,对选择燃烧器设计参数无影响,对脱火极限无影响。 ②设计排数大于四排,随着排数增多,二次空气供给受到限制,容易产生黄焰。一般情况下,每增加一排,一次空气系数相应提高5%~7% 6) 确定头部截面积 ①头部截面积过大,点火时头部会积存大量空气,引起爆炸噪声;熄火时头部会积存大量燃气—空气混合物,引起回火噪声。 ②头部截面积过大,将增加金属消耗量,增加生产成本。 ③头部截面积过小,则点火时燃气—空气混合气流不能均匀分布每个火孔,火焰不整齐,火孔热强度大小分布不均匀。 ④头部截面积一般应为火孔总面积的两倍以上 7) 确定二次空气入口截面积 在两排火孔之间留有二次空气入口,以保证有足够的二次空气供应火焰根部。若空气入口过小将由于二次空气供给不足导致不完全燃烧;若空气入口过大则会由于二次空气供给过多,燃气燃烧产生的热量过多的用来加热二次空气导致燃烧器热效率降低。同时二次空气通过二次空气入口时若速度过大有可能出现吹斜或吹灭燃气火焰的的情况。 Q F )7500~5500(''= ''F —二次空气入口截面积 8) 头部能量损失 为保证达到选定的火孔热强度和燃气火孔出口速度,燃气—空气混合物在头部必须有一定的静压力。该静压力由引射器提供,用来克服混合物从头部逸出时的能量损失。该能量损失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①流动阻力损失; mix p p P 0212 ρυξ=? 1P ?—流动阻力损失; p υ—火孔出口气流速度;

家用燃气报警器调研分析报告

家用燃气报警器调研分析报告 一、使用背景分析 1、概述 家用燃气报警器是一种适合家庭使用的小型燃气安全防范产品。它能有效地避免因燃气泄漏而引起的爆炸、火灾、中毒等恶性事故,已经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广泛应用。 2、国外应用 一些发达国家的城市大力推广甚至强制安装燃气报警器,如日本东京、韩国首尔、德国汉堡等城市,目前有80%以上的居民家庭安装各类燃气报警器。 日本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推广家用燃气报警器,据统计,日本在1970年1年内共发生将近800起燃气事故,死伤人数超过500人。随着日本燃气应用的普及,家用燃气报警器的研制、开发、销售发展迅速,现在已有99.1%的燃气用户(包括管道用户和瓶装用户)装上家用燃气报警器。1998年的资料显示,城市管道燃气用户1年内发生的事故仅为16起。家用燃气报警器在日本发展40余年来,日本政府和生产企业大力推广家用燃气报警器的使用,是燃气泄漏和爆炸等事故的事故率远远低于欧美国家的重要原因之一,家用燃气报警器已成为家庭生活的必需品。(注:应用的为传统型产品) 3、国内应用 家用燃气报警器在我国出现已经有十几年历史,但是即使是十多年的历史,至今家用燃气报警器还是由于种种原因受到冷落。根据媒体调查显示,2012年,哈尔滨的天然气用户为120万,而购买使用燃气报警器的用户只有30%。据北京一位业内人士透露,2010年北京天然气用户已经达到400多万户,但安装了

燃气报警器的用户不超过50万户。此外,根据2013年一项网络调查数据显示,家中安装了燃气报警器的网民比例仅为6.76%。根据网络调查显示,仅有35.14%的网民愿意花钱安装家用燃气报警器,而不愿意或者认为无所谓的网民比例占到了半数以上。这些数据或许不能代表全国的情况,却也能够证明,家用燃气报警器在我国的使用情况确实不佳。大多数家庭根本没有把它当一回事,甚至不知道还有这样一个防止燃气中毒和燃气爆炸的“安全卫士”存在。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老百姓的安全意识不够,很多人存在侥幸心理。 二是,有些居民不介意花钱,毕竟一般家用燃气报警器才200元左右,但是面对市场上良莠不齐的家用燃气报警器,市民们不太信任。 因此要想大力推广家用燃气报警器,就必须加强政府的方向性指导,加强舆论对报警器知识和作用的宣传,生产企业提供有质量保障的产品。这样才能使市民真正提高安全意识,使家用燃气报警器早日进入千家万户,保护大家的安全。 4、国内政策导向 据了解,我国目前还没有要求安装家用燃气报警器的强制性国家规定,但一些地方政府已经迈开了要求强制安装的脚步。 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如北京、成都、哈尔滨、青岛、大连、石家庄、济南、武汉等城市,针对燃气中毒事故也采取了相关措施,部分地区将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以地方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近3年的结果显示,这些地区的燃气事故正在逐年减少。燃气供应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各地法规都对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及密闭场所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并强制执行。在家用燃气方面,国内部分省市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必须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商业用燃气用具及设施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商业用燃气用具及设施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作者:————————————————————————————————日期:

商业用燃气用具及设施安装验收技术规范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的总则、术语和定义,灶具安装场所、灶具及连接管和排烟设施的安装、室内燃气管道安装、试验的相关技术要求、验收程序集方式。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商业用户计量总表或调压装置之后的室内燃气管道、燃气灶具、排烟设施、燃气泄露警报装置等安装及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CJJ9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3 总则 3.1 为保证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工程质量,保障商业用燃气灶具场所的用气安全,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3.2 承担商业用燃气灶具安装的单位应具有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其作业人员应取得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承担室内燃气管道安装的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燃气管道安装资质。 3.3 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质量资质应符合国家、省、市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 3.4 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燃气供应企业

方可正式供气。 4 术语和定义 4.1 商业用燃气灶具 指宾馆、酒店、餐馆、公共食堂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燃气中餐灶具等。 4.2 商业用燃气设施 指宾馆、酒店、餐馆、公共食堂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燃气计量总表或调压装置之后的室内燃气管道设施和为保证燃气灶具正常、安全使用而设置的室内进排风、排烟、燃气泄露报警装置等配套设施。 4.3 泄压面积 避免爆炸时造成建筑主体结构遭受破坏而在建筑上设置的易于释放爆炸压力的轻质墙体、轻质屋盖、孔洞、或门窗等设施的面积。 4.4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当燃气泄漏时能检测导并能发出警报的装置。报警装置由气体探测器和报警控制器组成。 4.5室内燃气管道 商业用户建筑物内容燃气计量总表或调压装置至灶前支管的燃气管道等设施。一般由供气主管、灶前主管、灶前支管和放散管组成。 4.6连接管 与燃气灶具进气管和室内燃气管道灶前支管相连的管道。 4.7 商业用户 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的使用者呼投资者

物业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二、前期物业管理 (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签订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三)接管验收 1、《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2、《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四)质量保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4、《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修保证书和住宅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五)装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三、物业管理的日常运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物业服务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3、《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二)业主 1、《物权法》 2、《管理规约》(即《业主公约》) 3、《业主大会规程》 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物业管理服务 1、《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2、《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即33号令) 3、《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标准》 4、《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四)物业服务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4、《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五)公共事业收费 1、《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城市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六)维修基金 《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七)法律责任 1、《物业管理条例》 2、《民法》 3、《刑法》 4、《民事诉讼法》

GB16410-××××《家用燃气灶具》

钢管接头产品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修订起草组 2019年1 月15日

钢管接头产品标准》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和主要工作过程 为了实现管道施工现场零加工,减少施工现场的脏乱差、环境污染和用电安全隐患。同时,便于管理预制的螺纹质量,保证使用性能及寿命,更重要的是减少验收之后的管道漏水带来的安全及经济损失,最大限度保护民众的安全和经济利益。由中国标准化协会与中国五金制品协会负责组织起草《钢管接头产品标准》团体标准。 (一)标准制定准备 鉴于该标准涉及到产品生产、安全、安装等领域,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综合性强,涉及面广,为了使标准起草工作更为完善、正确。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五金制品协会,于2018 年12 月14 日在北京举办了《钢管接头产品标准》团体标准研讨会。钢管接头行业骨干企业及3 家单位的代表出席了会议。本次研讨会确定了标准的制定原则、制定了标准制定的进度计划。 (二)标准制定过程 1、标准启动及研讨会中国五金制品协会于2018 年11 月22 日,由中国五金制品协会组织的《钢管接头产品标准》团体标准第一次会议在山东济南召开。本次研讨会确定了标准的制定原则、制定了标准制定的进度计划。 (1)制定工作的总体原则如下:——安全原则:将使用的安全性、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放在首位。——环保原则:有利于向低污染的方向发展。 ——适合国情、超前性原则:适合我国国情的需求,与发达国家先进水平靠齐,为新技术的发展留出空间。 ——协调性原则:科学、合理、协调,便于设计、生产、检测、安装及服务的实施,兼顾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2 )对标准制定框架提出以下基本要求:——增加产品分类及命名原则,同时推荐不同领域使用不同表面处理的产品,为供需双方沟通提供了方便; ——为适合国情,加严了尺寸公差,修改了密封实验要求,锌层厚度与国标同步;——适合国情要求,对国外引用标准不进行限定,从可靠性、安全性角度出发,引用相关条款,同时兼顾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3)明确了工作计划安排和相关要求。 ——标准制定工作计划在半年之内完成,拟在2019 年上半年发布。 按照自愿原则,会议结束一周内完成组建起草工作组并开展工作。针对重要问题成立专门工作组并进行数据验 证,收集相关的技术资料,供标准起草组参考。 ——作为起草组人员应遵守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始终如一地站在行业的高度,本着对国家、行业、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参与本次制定工作。在起草工作中遵守统一安排,起草组各成员单位应做到不擅自中途换人。 上述原则和框架的确立,为《钢管接头产品标准》标准制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2、标准制定起草组工作组会议 中国五金制品协会于2018 年12 月14 日在北京召开了《钢管接头产品标准》标准制定起草组第一次工作组会议,共4 家企事业单位11 人参加。 会议解读了根据预备会议精神起草的标准初稿,进行了更深层次的讨论,会议确定:

首个防干烧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即将发布

首个防干烧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即将发布 3月13日《防干烧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审定会议在青岛海尔中央研究院举行。来自中国标准化协会的专家、业内教授学者与制定该标准草案的海尔燃气灶专家就该标准进行了讨论和审定,这就预示着衡量燃气灶是否安全的标准即将发布,对于燃气灶是否安全将有标可依。 燃气安全事故频发催生标准出台 据悉,家用燃气灶防干烧标准,是海尔根据近年来备受关注的,由干烧等引起的燃气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其主要核心所在,就是在嵌入式燃气灶上配置一套具有智能温度感知的高温保护系统,设定正常使用的基准温度,通过智能温度感知,高于此基准温度判为异常高温,在发生像干烧、回火等异常高温的情况下,系统会自动切断气源,防止干烧高温危害发生或危险情况进一步发展。那么,这项标准的发布会给消费者带来什么益处呢? 家用燃气灶防干烧标准对燃气灶具使用安全实现全面保护

燃气灶是安全指标要求极其严格的特殊商品,因此国家对其生产有严格的规定。按照《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的规定,嵌入式燃气灶必须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但是,熄火保护装置只是燃气灶具的低温保护,一旦发生烧干锅等异常高温现象时,则无法控制切断气源,进而引发爆炸和不能控制的火灾,不能从根本上杜绝火灾隐患。而由海尔参与制定的《防干烧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对于这种高温隐患制定了严格的标准。所谓高温保护,就是不仅可以在发生传统炉火被外溢的液体浇灭或者被风吹灭时切断气源,更可以在灶具发生烧干锅等异常高温隐患时切断气源,从而切断灶具的低温,高温发生危险的任何可能性,起到燃气灶具使用的全面保护。 《防干烧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助推行业技术升级 当然,《防干烧家用燃气灶具》标准的发布不仅给消费 者带来安全和实惠,对规范整个行业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将防干烧技术正式列为行业标准,不仅将“嵌入式燃气灶必须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标准规定技术“升级”,还将 优化市场产品格局,使杂牌燃气灶厂家所生产不合格嵌入式燃气灶,也将成为非法生产,真正为家用嵌入式燃气灶行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防干烧家用燃气灶具标准的发布也填补了行业标准空白,并

(完整word版)燃气调压站安装标准

亚威华专业生产销售燃气设备、调压站气量站,欢迎来电寻价!(零七五五--25887276莫莫03) 天然气调压站天然气调压箱是燃气输送管道的关键设备。调压柜的主要作用是调节和稳定系统压力,并且控制输气系统燃气流量,保护系统以免出口压力过高或过低。根据压力等级、调压精度、附属配置等不同功能,分有楼栋调压箱、区域调压箱、高压调压站、城市门站、超高压调压站; 《DBJ 08-46-1995 燃气箱式调压站安装设计标准》 中文词条名:城镇燃气设计中调压站(或调压箱或调压柜)的工艺设计要求 1 连接未成环低压管网的区域调压站和供连续生产使用的用户调压装置宜设置备用调压器,其他情况下的高压器可不设备用。 调压器的燃气进、出口管道之间应设旁通管,用户调压箱(悬挂式)可不设旁通管。 2 高压和次高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必须设置阀门; 中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口管道上,应设置阀门。 3 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阀门距调压站的距离: 当为地上独立建筑时,不宜小于10M,当为毗连建筑物时,不宜小于5M; 当为调压柜时,不宜小于5M; 当为露天调压装置时,不宜小于10M; 当通向调压站的支管阀门距调压站小于100M 时,室外支管阀门与调压站进口阀门可合为一个。 4 在调压器燃气入口处应安装过滤器。 5 在调压器燃气入口(或出口)处,应设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装置(当调压器本身带有安全保护装置时可不设)。

6 调压器的安全保护装置宜选用人工复位型。安全保护(放散或切断)装置必须设定启动压力值并具有足够的能力。启动压力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调压器出口为低压时,启动压力应使与低压管道直接相连的燃气用具处于安全工作压力以内。 2)当调压器出口压力小于0.08MPA 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的50%; 3)当调压器出口压力等于或大于0.08MPA,但不大于0.4MPA 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0.4MPA; 4)当调压器出口压力大于0.4MPA 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的10%。 7 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调压站屋檐1.0M 以上。 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1.0M。 地下调压站和地下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也应按地上调压柜安全放散管管口的规定设置。 注:清洗管道吹扫用的放散管、指挥器的放散管与安全水封放散管属于同一工作压力时,允许将它们连接在同一放散管上。 8 调压站内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均应设置指示式压力表。调压器后应设置自动记录式压力仪表。

家用燃气灶具出厂检验标准

百度文库 企业标准 Q/LC001-2004 家用燃气灶具 Domestic gas app lia nces 2004-10-05 发布2004-10-15 实施

百度文库 中山市朗臣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发布

企业标准 家用燃气灶具Q/LS001-2004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灶具型号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验收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单个燃烧器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 5.23KW(4500kcal/h)、使用城市燃气的家用燃气灶。 本标准所指燃气,应符合GB/T13611-92《城市燃气分类》,GB13612-92《人工煤气》的规定,对使用 非标准燃气的家用燃气灶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GB191 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GB 308 滚动轴承、钢球 GB1497 低压电器基本标准 GB1740 漆膜耐湿热测定法 GB1765 测定耐湿热、耐盐雾、耐候性(人工加速)的漆膜制备法 GB2633 日用搪瓷制品检验方法 GB2658 小型交流风机通用技术 GB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282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2903 铜一一铜镍(康铜)热电偶丝及分度表 GB3100-3102 量和单位 GB3768 噪声源声动率级的测定简易法 GB3772 铂铑10――铂热电偶丝及分度表 GB3797 电控设备第二部分;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 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 GB 4706.1 家电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GB5171 小功率电动机通用技术 GB/T 9963 钢化玻璃 GB10410.1 人工煤气组分气相色谱分析法 GB10410.2 天然气组分气相色谱分析法 GB10410.3 液化石油气组分气相色谱分析法 GB12203 热电式燃具熄火保护装置 GB12206 城市燃气热值测定方法 GB12207 城市燃气相对密度测定方法 GB16410 家用燃气灶 GB/T1690 硫化橡胶耐液体试验方法 GB/T13611 城市燃气分类 GB/T6411 家用燃气用具的通用试验方法 GB 13612 人工煤气 GB16914 燃气燃烧器具的通用技术通则 CJ3062 燃气燃烧器具使用交流电源的安全通用要求

燃气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燃气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进入场站内生产区,瓶组间、存瓶间等,未经批准严禁在上述生产区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 2、站内防雷设施、防静电装置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每年雨季前及入冬前2次对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要求。 3、定期对用于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装卸车、灌瓶、加液、加气用的橡胶和金属软管软管及液化气加气枪防拉断阀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卸车软管每年进行打压试验,打压不合格和外皮有龟裂的应及时进行更换。 4、进入压缩机房、气瓶间、燃气调压室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和其他有害气体并进行氧份检测,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 5、进入压缩机房、气瓶间、燃气调压室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时,应根据需要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安全绳;作业必须2人以上,1人作业,1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 6、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带气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防止作业过程中产生火花。 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使用36伏安全电压以下的照明及防爆电动工具。 8、各场站及超过30个瓶的瓶组间必须24小时值守。 二、设备管理 (一)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运行压力、温度、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无异常。 2 进、出口阀门开关灵活,连接部件紧固,运动部件平稳,无异

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等。 3 现场压力、温度等一次仪表正常、各运行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4 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5 当有下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处理: 1)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 2)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 3)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 4)压缩机、烃泵、电动机、发动机等有异声、异常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 6 压缩机检修完毕重新启动前应对设备进行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开机。 7 压缩机、烃泵的大、中、小修理,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 8 压缩机、烃泵所配备的仪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 9定期对压缩机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进行排污,污物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的加气站、灌瓶间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灌装设备、介质的不同,采用相应的运行管理方式,但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2 灌装前应对灌装设备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灌装系统连接部位紧固,运动部位应平稳,无异响、过热、异常振动; 2)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3)气动阀、手摇油泵系统的压力、密封、润滑正常; 4)使用的灌装秤、加气机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灌装秤灌装前应进行校准;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状态:现行)

I C S27.010 F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 B30720 2014 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M i n i m u ma l l o w a b l e v a l u e s o f e n e r g y e f f i c i e n c y a n d e n e r g y e f f i c i e n c y g r a d e s f o r d o m e s t i c g a s c o o k i n g a p p l i a n c e s 2014-06-09发布2015-04-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本标准的4.3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三 本标准按照G B/T1.1 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三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司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提出三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 A C/T C20)归口三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二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二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海尔集团二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二佛山市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二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二国家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佛山)二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二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博西华电器(江苏)有限公司二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二广东合胜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二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二浙江普田电器有限公司二上海林内有限公司二伊莱克斯(杭州)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二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赓二刘彤二吴伟良二陈雄二易洪斌二曹宁二张炳卫二徐德明二胡业龙二余少言二伍斌强二赵高航二刘松辉二刘艳春二谭六明二夏志生二夏德奇二张敬宗二李波二江华二谭志二肖兵三

商业用燃气用具及设施安装验收技术要求规范

商业用燃气用具及设施安装验收技术规范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的总则、术语和定义,灶具安装场所、灶具及连接管和排烟设施的安装、室内燃气管道安装、试验的相关技术要求、验收程序集方式。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商业用户计量总表或调压装置之后的室内燃气管道、燃气灶具、排烟设施、燃气泄露警报装置等安装及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CJJ9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3 总则 3.1 为保证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工程质量,保障商业用燃气灶具场所的用气安全,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3.2 承担商业用燃气灶具安装的单位应具有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其作业人员应取得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承担室内燃气管道安装的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燃气管道安装资质。 3.3 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质量资质应符合国家、省、市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 3.4 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燃气供应企业

方可正式供气。 4 术语和定义 4.1 商业用燃气灶具 指宾馆、酒店、餐馆、公共食堂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燃气中餐灶具等。 4.2 商业用燃气设施 指宾馆、酒店、餐馆、公共食堂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燃气计量总表或调压装置之后的室内燃气管道设施和为保证燃气灶具正常、安全使用而设置的室内进排风、排烟、燃气泄露报警装置等配套设施。 4.3 泄压面积 避免爆炸时造成建筑主体结构遭受破坏而在建筑上设置的易于释放爆炸压力的轻质墙体、轻质屋盖、孔洞、或门窗等设施的面积。 4.4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当燃气泄漏时能检测导并能发出警报的装置。报警装置由气体探测器和报警控制器组成。 4.5室内燃气管道 商业用户建筑物内容燃气计量总表或调压装置至灶前支管的燃气管道等设施。一般由供气主管、灶前主管、灶前支管和放散管组成。 4.6连接管 与燃气灶具进气管和室内燃气管道灶前支管相连的管道。 4.7 商业用户 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的使用者呼投资者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76) 内蒙古自治区高盐水污染防治指导规范(内政办发【2014】38号) (83)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8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96)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18)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16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72)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200)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 -2007) (23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7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279)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28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311)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318) 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9-2013) (32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329)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34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 (347)

灶具成品检测标准

灶具成品检测标准

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灶具成品检验标准 发布日期:2016.10.25

目录 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0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0 3 分类 (1) 3.1 规格与型号 (1) 3.2 灶具的类型 (1) 3.3 灶具的型号编制方法 (1) 4 技术要求 (2) 5 基本要求 (11) 6 其它部件要求 (13) 7 各部件间隙要求 (15) 8 内部检查 (16) 9 附件要求 (17) 10 初期寿命试验 (17) 11 安规要求 (18) 12 试验方法 (19) 12.1 试验室条件 (19) 12.2 试验用燃气 (20) 12.3 灶具试验状态 (21)

12.4 气密性试验 (22) 12.5 热负荷试验 (23) 12.6 燃烧工况试验 (27) 12.7 安全装置试验 (28) 12.8 电点火装置试验 (29) 12.9 使用性能试验 (30) 13 检验规则 (34) 13.1 出厂检验 (34) 13.2 型式检验 (35) 13.3 单台检验判定原则 (36) 14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7) 14.1 标志 (37) 14.2 包装 (39) 14.3 运输 (39) 14.4 贮存 (39) 15 试验报告 (39) 16 备注 (40)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成品抽样要求编制,作为本集团所生产的灶具成品检测的依据。 本标准按GB/T 1.1的规则编制起草。 本标准由本集团质量管理部归口和解释。 本标准修改记录:

家用燃气灶技术标准

家用燃气灶技术标准 为了控制燃气灶的产品质量,经甲乙双方同意,特制定本标准,作为此后双方在生产和检验过程中,判定产品合格与否的唯一准则。 一、技术要求 1、乙方为甲方生产适合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使用的灶具。 2、除指定压力外,液石油化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的压力分别为2800Pa、2000Pa、1000Pa。 3、灶具性能符合GB16410-1996表2“家用燃气灶具性能”规定。 二、结构 1、灶具的零部件应安全耐用,在正常操作使用中,不得发生破坏和影响使用的变形。 2、在使用和清扫时手有可能触及的零部件应光滑。 3、炉头和炉架应与灶具支承台面平行,目测不倾斜。 4、灶具所有零部件按甲方指定要求进行加工生产。 5、灶具在关闭状态时,应能保证燃气不泄漏,在使用状态时,燃气通路顺畅,流量控制可靠,非燃气通道不泄漏。 6、阀体在正常的环境条件下使用,应操作灵活,对气路的控制可靠。 7、喷嘴加工精确,燃气通孔光滑,不得有手刺。 8、火盖加工精确,各孔大小、各槽深浅一至,燃烧时圆周各方向火力大小至。 9、在最恶劣条件下充分燃烧,灶具不应发生损坏。 10、阀体调风板易于调节,调节后位置不得自行滑动。 二、材料 1、灶具的材料应耐热、耐腐蚀、耐燃气、耐冲击(搪瓷件钢球冲击后无剥离现象)、耐热、耐油。 2、甲方申明的零件按申明材料制作。 3、密封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油、耐温、耐腐蚀、耐热、不易脆化及无腐蚀性、受热不产生臭味的材料。 三、外观 1、外观美观大方,炉碟、炉架、炉面配合良好,平正安全稳固,炉脚支承可靠不歪斜,表面喷涂光洁,附着牢固,使用时受热部位受热后不变色,不剥离,不起泡,电镀件镀层均匀,附着良好,颜色光亮。可见表面平整圆顺。 四、炉具试验 炉具应能经受国家标准规定的各项试验。 五、型式试验 1、新的炉具进入投产前必须进行形式试验。 2、正常生产的产品每年进行一次形式试验。 3、产品停产3个月后再进行生产时做一次形式试验。 4、产品有重大改进影响产品的性能时进行一次形式试验。 5、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有重大缺陷时进行一次形式试验。 六、包装 乙方按甲方指定的包装将产品运往甲方指定地方。 七、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双方另行规定。 2011年3月17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