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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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编~第二编【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编~第二编【圣才出品】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第一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1.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1)经济法学是一门部门法学,其研究方法遵循法学研究的固有传统,即概念研究是其部门法学论著的开篇,为随后的论述奠定基础。

(2)将概念作为研究的起点,就是以概念的构成要素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

在法学领域里,调整对象被认为是区分部门法的根本特征,故我们主张在研究经济法的概念之前应该首先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1)在法学研究的学术传统中,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实际上是该部门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只有准确界定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才能准确定义该部门法的概念,并同时勾勒出该部门 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 关于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两种不同观点 论争的症结 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 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与超越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观点的评述 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问题 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基本框架,从而奠定本部门法研究的理论基石。

(2)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问题实际上都是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必然延伸,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也就是经济法的构成体系问题。

二、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兼论经济法的地位1.关于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两种不同观点(1)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否定说”)。

具体有以下几种学说:①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②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③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其中调整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五章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一、国有资产监管法概述1.国有资产监管的含义国有资产监管,是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从监督的角度,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占用主体及其投资、运营、使用、处分国有资产等行为所进行的管理。

2.国有资产监管法的概念国有资产监管法是调整国家及其政府在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有资产监管关系的主要内容有:(1)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关系;(2)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关系;(3)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关系。

3.国有资产监管法的体系(1)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织法(2)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3)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法(4)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法4.国有资产监管法的原则(1)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2)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相对分离原则(3)国家统一所有与分级行使所有权和监管相结合原则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是国有资产法的核心制度,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律制度在整个国有资产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1.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家对属于国有资产的投资、运营、收益、处分等行为所进行的监控。

目前我国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管理方式。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指调整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及国家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为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及国家管理国有资产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清产核资的法律规定(1)清产核资的概念清产核资,是指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清理、估价、核实、登记等以明确产权。

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土地清查估价以及资金核实等工作。

(2)清产核资范围的法律规定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指清产核资的对象,包括占有国有资产的一切单位,其重点和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其具体范围是:①各地区、各部门所属的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掌握实际控制权的各类国有控股企业。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价格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价格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七章价格法律制度一、价格法概述1.价格的一般经济学原理价格的功能有:(1)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2)市场机制通过价格发挥刺激与引导作用;(3)市场机制通过价格起着核算作用。

2.价格法的一般经济学原理(1)价格法,是指调整涉及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从经济学原理来说,学者们对价格问题大致有如下三种观点:①“自由主义价格观”价格反映供需关系,市场会自动实现均衡,不需要外在的市场机制的力量;②“非均衡观”市场机制主要依靠市场价格信号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价格信号会失灵,需要价格法律矫正或补救;③认为价格信号仅在某些情况下起作用主要依靠国家对价格管制,需要建立国家管制价格模式的法律。

(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第二种观点比较可取。

理由如下:①由于信息偏差的情况存在,市场会“失灵”。

②价格在反映价值时,必然受到供求关系的深刻影响。

而市场经常处在“非均衡”状态,因此需要国家对价格实施宏观调控,使市场恢复均衡状态,法律可以确保这种调控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二、价格的管理体制及基本制度1.我国的价格法发展与价格管理体制的确立(1)我国价格管理体制与价格法的发展经历了下述三个阶段:①以“调”为主,有限度地放开小商品的价格(1979—1984年);②以“放”为主,实行价格双轨制(1985--1991年);③加快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与法制化进程(1992年至今)。

(2)经历三个阶段的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价格管理体制基本确立:多数商品的价格放开,由经营者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主制定,并对其价格行为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对极少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用政府的《定价目录》制定其范围,由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2.经营者的定价行为(1)经营者在价格行为中的权利:①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②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自主定价;③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④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1.不正当竞争行为(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unfair competition),是相对于市场竞争中的正当手段而言,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竞争行为。

①一般性条款的概括界定针对l9世纪末期欧洲各国出现的大量违反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l900年的修订本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概括式的定义,这是最早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全面界定。

②列举式的补充界定为了有效制止特别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国法律在概括式规定之外,还通过列举式方式来补充对行为的概括界定。

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我国于1993年1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采用了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

a.在该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实际上是提出了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

b.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概括性的界定,即“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c.在该法律的分则部分又规定了五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们分别是仿冒混淆行为、虚假广告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①行为主体的“经营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应该是在商业活动中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经营者。

②行为判断的不确定性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性的确定与其他行为有所不同,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必须通过个案进行判断。

市场竞争主体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即可被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③危害后果的社会性现代市场经济中竞争程度日益加剧,对社会的影响也日益增强。

不正当竞争所导致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仿冒他人营业标志,盗窃他人商业秘密、通过贿赂抢夺交易机会等行为,会使市场信号失灵、消费者产生误导、商业道德败坏、劣币驱逐良币,其危害性已经从损害经营者的私权和私益扩大到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和对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的破坏。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产业调控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产业调控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 产业调控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产业调控法概述1.产业与产业调控(1)产业是关于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同一产品或者同一劳务的各个企业、行业、部门的总称。

产业不仅包括第一、第二产业,而且包括第三产业。

(2)产业调控是运用产业政策实现的一种调控,它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组成部产业与产业调控 产业调控法概述 产业调控法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产业调控法之考察 保护、扶持战略产业制度 产业结构调控法律制度 巩固、促进基础产业制度 调整、援助衰退产业制度 产业组织调控法律制度的目标 产业组织调控法律制度 产业组织调控法律制度的内容 产业组织调控法律制度的措施 科学技术进步法律制度 产业技术调控法律制度 产业技术创新法律制度 技术成果转化法律制度 技术引进促进法律制度 经济特区法律制度 区域经济调控法律制度 中西部地区优惠制度产业调控法律制度分。

是政府设计有关产业发展,特别是关于产业结构演变的政策、目标和政策措施的总和。

2.产业调控法的概念与特征(1)产业调控法的含义产业调控法是调整国家运用产业政策,对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和区域经济发展进行调控过程中发生的产业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产业调控法的特征①综合性a.调整对象具有综合性,它包括了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和区域经济发展等;b.调整方法具有综合性,它由财政手段、金融手段、直接规制手段及行政指导手段等构成;c.调整领域具有综合性,它涵盖了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在内的各行各业。

②协调性a.体现为它与其他各项法律制度的配套,如产业调控至少涉及规划、计划、财政、金融、价格、外贸等诸多手段的综合运用,相互配合才能实现。

b.体现为它自身内部的配合,如采用鼓励、促进、限制或者禁止的措施,以及在产业结构法、产业组织法以及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中的协调。

③灵活性由于产业政策具有很强的阶段性,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势,对原有的规范进行适时的完善。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五章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一、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1.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形成(1)从新中国成立到1950年中国共产党七届三中全会召开,是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雏形构建阶段。

(2)从1950年6月党的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争取国家财政状况基本好转的中心任务至1952年,我国不仅设立了比较系统的计划机构,而且确定了条块结合的经济管理形式,同时制定了一系列与此相适应的准制度性规范,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初步形成。

(3)从1953年初党和政府开始把注意力转移到有计划的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上来至1954年《宪法》对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确认,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在中国完全建立。

(4)在随后的长达二十多年的时期内,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基本上就是在这一经济体制的规范下进行运作的,计划经济构成中国这一历史时期经济生活的根本内容。

2.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1)从所有制角度看,我国长期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格局。

(2)从计划制度的特点看,我国长期实行的是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计划制度。

1953年8月,中共中央明确指出:“对于不同的经济成分应有不同的计划。

国营经济实行直接计划,其他经济成分,实行间接计划。

”(3)从经济管理体系看,我国主要按照部门垂直管理为主,地方分块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

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从其建立到形成阶段,表现出大统一小自由、大集中小分散的特征。

3.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根源及其经济学分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根源①中国小农经济基础和传统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新中国是在小农经济的土壤上建立起来的,其分散、封闭的特点需要并方便了行政权力对经济生活的直接干预。

②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经济管理经验对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革命根据地与解放区时期,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行政命令和党的政策代替法律管理经济以及供给制传统等做法,都不同程度地延续到新中国建立以后的经济工作中。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中国经济体制改⾰)【圣才出品】第五章中国经济体制改⾰【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1.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形成(1)从新中国成⽴到1950年中国共产党七届三中全会召开,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雏形构建阶段。

(2)从1953年初起,党和政府开始把注意⼒转移到有计划的⼤规模的经济建设上来,集中统⼀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得到进⼀步的加强。

(3)1954年第⼀届全国⼈民代表⼤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民共和国宪法》,集中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在中国完全建⽴。

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形成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根源及其经济学分析中国经济体制改⾰的动因中国经济体制改⾰中国经济体制改⾰的历程中国经济体制改⾰的模式及其经济学分析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标模式的确⽴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步推进中国经济体制改⾰的关键警惕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误区经济体制与经济法之间关系的本质属性中国经济体制改⾰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体制改⾰与经济法关系的经济学解说推进经济体制改⾰须重视经济法的核⼼作⽤经济与WTO 互动不等于“经济法的全球化”中国经济体制改⾰2.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统⼀⼩⾃由、⼤集中⼩分散)(1)从所有制⾓度看,我国长期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格局。

(2)从计划制度的特点来看,我国长期实⾏的是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计划制度受所有制多元化的直接影响,我国的计划制度也相应较为灵活多变,也相对较为重视经济杠杆的积极作⽤。

(3)从经济管理体系来看,我国主要按照部门垂直管理为主。

地⽅分块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

3.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根源及其经济学分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根源我国计划经济的形成是我国移植苏联创制的⾼度集中的僵化计划体制和我国基本国情共同作⽤的结果。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反垄断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反垄断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九章反垄断法律制度一、反垄断法概述1.垄断(1)垄断的概念①垄断的经济学概念垄断(monopoly)最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它是指一个(或少数几个)生产者在市场上独占或具有控制地位的情形。

②垄断的法律概念法律上关于垄断的基本含义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2)垄断的危害①垄断阻碍社会技术进步。

②垄断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③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

④垄断影响经济民主制度。

(3)垄断的分类①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可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

a.独占垄断是指一家厂商对整个行业的生产、销售以及价格有完全的排他性的控制能力,在该厂商所在的行业内不存在任何竞争。

这是典型意义上的垄断,也是为各国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垄断。

b.寡头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为数不多的厂商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的状况。

c.联合垄断是指多个相互间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通过一定形式(如协议或决定等)联合控制某一产业的市场或销售,削弱了市场竞争的状况。

②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可分为资源垄断、政府形成的垄断和自然垄断。

a.资源垄断是指少数市场主体排他性地拥有某种关键性资源的垄断,传统的市场垄断大多以资源垄断为主。

b.政府形成的垄断是指由政府给予少数企业或个人排他性的拥有某种经营的权利所造成的垄断。

c.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原因而产生的垄断,当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提供一种物品或劳务时,这个行业就是自然垄断。

③依据垄断影响的范围可分为国内垄断与国际垄断。

a.国内垄断是指垄断行为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仅局限于某国市场的范围,对于非本国的特定市场并不具有限制竞争的影响。

b.国际垄断(主要是指国际卡特尔协议)是指跨国企业或分别处于不同国家的企业之间采取协议或默契等形式,共同对国际市场或非企业本国的特定市场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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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反倾销法律制度
1.倾销与反倾销法的含义
(1)倾销概述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倾销的定义是:倾销是指在正常的国际贸易中一国产品以低于
正常价格的价格向另一国出口并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此定义包含三层
意思:
①产品出口价低于正常价值;
②倾销产品给进口国产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③倾销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倾销产生的目的、持续时间长短等因素,倾销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形式: 倾销概述 倾销与反倾销法的含义 反倾销法的含义 反倾销法的实体规定 反倾销法的性质 反倾销法律制度 反倾销法的程序规定 反倾销法的产生和发展 反倾销措施 补贴与反补贴法的含义 反补贴法律制度 反补贴法的法律规定 反补贴与反倾销的差别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
①偶发性倾销
这种倾销并非基于出口国的某种特定贸易政策导向,而仅仅是个别生产商偶然的行为,没有一定的持续时间,可以视为是一种国际贸易中的微弱行动,不会干扰进口国的市场秩序,也不会对进口国的产业造成损害。

因此,各国反倾销法一般对偶然的倾销不予追究。

②短期性倾销或间歇性倾销
此种倾销依出口商的意图不同又可大致分为四种情况:
a.保持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b.开拓新市场;
c.在竞争中以价格手段击败对手;
d.报复别国生产商在本国市场的倾销行为。

③长期性或持续性的倾销
长期的倾销也可分为三种情况:
a.在国外低价倾销的同时,在国内维持高价格;
b.扩大现有生产规模,同时维持国内高价;
c.获得政府的支持、奖励及补贴优惠或特权。

(2)反倾销法的含义
反倾销法是调整进口商、出口商和进口国生产商在产品出口和进口过程中发生的倾销与反倾销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①反倾销法调整的对象非商品交易关系,而是市场竞争关系。

②反倾销法的主体是复杂多样的。

反倾销法的主体不仅有出口国的出口商、进口国的进口商,还包括进口国中与此交易并无直接关系的生产商(倾销行为的受害人)和政府参与调查、监督和处罚的有关行政部门。

③反倾销法是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法律。

一般反倾销案件由行政部门受理而非法院,如我国的商务部。

这是因为倾销行为对一国特定工业部门的生存关系密切,它不仅涉及企业的利益,还可能危害国家的利益。

(3)反倾销法的性质
反倾销法存在着两重性。

①反倾销法是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要维护一个秩序,只依靠市场本身或积极的政策是不充分的。

反倾销法把政府的反倾销政策限定在法律范围内,不失为解决倾销给一国国内秩序造成损害问题的可行方法。

②反倾销法的滥用可能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

经济学大量的研究结果和经济学实证分析发现:
a.反倾销经常导致反竞争的后果,比如赶走了外国竞争者,却在国内留下一个垄断者;
b.反倾销立法在本质上也具有歧视性,因为国内销售商和外国出口商的同样行为由于制度使用不同经常遭受不同的处理;
c.反倾销也经常给进口国福利带来损失,比如倾销税增加了消费者的成本,劣质产品替代不了优质产品等。

(4)反倾销法的产生与发展
①1904年加拿大进行了世界上第一次反倾销立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达成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在第6条中对反倾销问题仅做了原则性规定,之后,又形成了《关于执行GATT第6条中的协定》,即《反倾销守则》,由此,更多的国家进行了反倾销立法及立法完善。

②我国在1994年颁布的《对外贸易法》中首次规定了反倾销条款,接着1997年3月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反倾销的法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2001年11月又颁布了新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2.反倾销法的实体规定
反倾销法融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于一体。

(1)西方国家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西方国家惩罚反倾销的主要措施是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主要有以下条件:
①价格条件
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则存在倾销。

西方国家根据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两种不同的经济形式,分别确定不同的正常价值的标准。

对市场经济国家,其正常价值通常是采用出口国的国内销售价格;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其正常价值通常采用一个“替代国”或“类比国”的类似产品的价格。

②损害条件
在被指控倾销产品的调查过程中,除了证明该产品存在倾销,还要证明因该产品的倾销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威胁,或实质阻碍某项产业的建立。

③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只有倾销产品导致了进口国有关产业存在损害,即倾销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征收反倾销税。

(2)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条件
①存在倾销事实
倾销是指进口经营者将其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在进口国家或地区市场上销售的行为。

这里的两个关键概念是“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有:
a.本国价格。

即适用条件是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有可比价格,
这个可比价格就是正常价值。

b.第三国价格。

即适用条件是进口产品没有本国可比价格,但有其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这个可比价格可以作为正常价值。

c.构成价格。

其适用条件是在没有本国可比价格时,可以将其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费用和利润所组成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按照《反倾销条例》规定,本国价格优先适用,第三国价格和构成价格之间可选择适用。

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包括:
a.购买价格。

当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价款或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时,该价格就是出口价格。

b.进口商销售价格。

如果进口产品没有上述购买价格,或者价格难以确定,就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这里的独立购买人往往是指与出口商无利害关系的人,否则就可能导致进口商与出口商勾结造成价格确定困难。

c.推定价格。

即在进口产品无购买价格,或者价格难以确定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合理基础所推定的价格。

倾销幅度指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差额占其正常价值的比例。

在确定倾销幅度时,《反倾销条例》要求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轻微倾销案件将不予受理。

②存在损害国内产业的事实
这种损害包括:
a.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b.对国内已建立的产业构成实质损害威胁,即虽未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但据现存的倾销形势来看,若任其发展则必然造成实质损害。

c.实质性地阻碍了国内建立相关产业。

③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只有国内相关产业所受损害确系倾销造成的,才能对倾销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

3.反倾销法的程序规定
反倾销调查程序是指一国负责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在国内受到倾销损害的相关产业的投诉,在进行立案调查时所应遵循的具体步骤(在特殊情况下,调查机关也可以基于确凿的证据自行立案调查)。

(1)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构
我国反倾销调查中,倾销价格与损害的调查分别由商务部和发改委分别进行并作出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但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

(2)申请立案
①申请人资格
依照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依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能代表国内某类产业,而不是一般的企业或组织个体。

②申请书内容
反倾销调查对申请书内容有严格的规定。

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反倾销主管当局才能对其立案。

③立案
商务部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首先应审查国内相同产品的生产商对申请书所要求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的支持或反对情况;其次应核实审查申请中所列各项证据的准确性和充足性,以便判断证据是否充分和是否有必要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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