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法律制度专向性标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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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专项性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影响

浅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专项性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影响
时代经 贸 E C O N O M I C & T R A D E U P D A T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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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专项性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影响
姚 文宽
( 广西 工商 职 业技 术学 院 ,广 西
【 摘
南宁 5 3 0 0 0 4 )

巴西 飞 机 出 口资 助 计 划 案 中 , 认为 巴 西政 府 从 1 9 9i 年 实施 的 “ 飞 机 出 口 资 助 训. _ 戈 U 中 ” 对 巴 西 飞 机 出 口 信 贷 具 有 明 显 的 倾 向 性 , 如 果 不 能 消 除 该倾 向性 , 则认 定为 巴西 “飞机 出 口资 助讣 划 ”具 有 向性 ,构成 补贴 第 二 ,事 实 专 向性 。 有 时 虽 然 内法 律 规 定 企 业 都 能 获 得 “ 普 遍 的补 贴 ” ,但 是 在具 体 的 操 作 中 只有 有 限 和特 定 的企 业 才 能 享 受 补 贴 , 这 就 构 成 了 事 实 上 的 专 向 性 补 贴 。 判 断 是 否 构 成 事 实 上 的 专 向性 补 贴 主 要 考虑 以下 因 素 :第 一 ,有 限 数最 的某 些 企 业 使 用 补贴 计 划 ,则 可 以认 定 为 该 项 补贴 具 有 事 实 上 的专 向性 , 并 不 再 需 要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 第 二 , 某 些 企 业 主 要 使 用 补 贴 、 给 予 某 些 企 业 不 成 比 例 的 大 量 补 贴 ; 第 三 授 予 机 关 在 作 出 补 贴 决 定 时 的 行 使 决 定 权 的 方 式 使 得 能 够 享 受 到 补 贴 的 企 业 或 者 产 业 范 围 是 有 限 的 。 在 判 断 事 实 专 向 性 时 , 应 考 虑 补 贴 授 予 机 关 进 行 经 济 管 理 活 动 程 序 上 的 多 样 化 , 以 及 实 施 补 贴 计 划 的 时 间 跨 度 。 规 定 事 实 专 向 性是 为 了排 除某 些 政 府 规 避法 律 专 向性 而把 补 贴 行 为 作 为 “ 法 律 上 的普 遍 性 ” 而事 实 上 却 是 “ 专 向性 补 贴 ” 。在 墨西 哥 碳 黑 补 贴 案 例 中 , 美 国 商 务 部 认 为 任 何 企 业 都 能 获 得 碳 黑 资 源 , 因 此 墨 西 哥政 府 向有 关产 业 提 供 碳 黑 不具 有 专 向 性 ,但 是 之 后 美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院 推 翻 了 商 务 部 的裁 定 , 尽 管 任 何 企 业 都 能 获 得 碳 黑 ,但 是 实 际 上 在 墨 西 哥 只 有 两 家 企 业 使 用 碳 黑 作 为 生 产 原 料 , 因 此有 限 的企 业 使 用 。 T补 贴 计 划 , 具 有 了 事 实 上 的 号向 性 。 l 9 8 4 年 韩 国 冷 卷 碳 钢 板 补 贴 案 中 , 美 国 法 院 认 为 韩 国 的 钢 铁 产 业 虽 然 获 得 韩 国政 府 政 策 性贷 款 ,但 是 该贷 款 是 “具 有普 遍 补 贴 性 ” , 因 为 韩 国钢 铁 产 业 获得 的政 策 性 贷款 占政 策 性 贷款 数苗 的5 % 一 一 8 %,但 是 钢 铁 产 业 占韩 国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的 6 % 一一 l 3 % ,并 没有 出现 钢 铁产 业 不成 比例 的大 量补 贴现 象 ,不 具有 事 实上 的专 向性 。 第 三 , 区域专 向性 。 区域专 向性 补贴 是 “ 限于 授 予机 关管辖 范 围 内 指 定 地 理 区 域 的 某 些 企 业 的 补 贴 属 于 专 向 性 补 贴 , 不 得 将 有 资 格 的 各 级 政 府 所 采 取 的 确 定 或 者 改 变 普 遍 使 用 税 率 的 行 为 视 为 专 向 性 补贴 。 ”区域 专 向性有 两个 例外 ,第一 ,对 贫 困地 区企业 的 补贴 不 视为 专 向性补 贴 。第二 ,地 方政 府 对于 本地 区范 围 内税 率进 行普 遍 调整 ,造成 与其 他地 区 形成差 别税 率 的不视 为 区域专 向性 。 四 、将专 项性 补贴 调 整为 普遍 性补 贴 在 中 国特 殊 的 国情 下 , 形 成 了种 类 繁 多 , 错 综 复 杂 的 扶 持 模 式 。 在我 国 国有 经 济 在 国 民经 济 中 具有 主 导 地 位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法 》也 明确 规 定 国家 要 扶 持 阂有 经 济 的 发 展和 壮 大 。因 此 在 政 府 的政 策 上 会 对 国有 企 业 实 行 扶持 。 国有 企 业 具有 垄 断 性 的行 业 往往 是关 系 国 计 民生 和 国家 的 关键 性 行 业 , 各个 国家 都 会 对 这 些 行业 进 行 扶 持 。 中 国 区域 经 济 也存 在 着 东 中 西 部 的差 别 , 为 丫支 持落 后 的西 部 地 区经 济 发 展 , 国 家会 给 予 西 部地 区优 惠 的 经 济 政 策 。 地 方 政 府 也 承 担 着 发 展 经 济 的 职 能 , 各 个 地 区 为 了促 进 经 济 的增 长 也 会 出 现 差别 的经 济 政 策 。我 国的 国 有 企业 正 在 转 型 ,国 家 为 J , 支 持 国 有 企业 的改 革 , 也会 出 台相 关 的优 惠政 策 。 为 厂支

反补贴制度

反补贴制度

反补贴制度反补贴制度补贴制度是指国家对某些行业或项目提供经济支持的一种政策措施。

在很多国家,补贴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农业、能源、环保等领域,旨在促进产业升级和发展。

然而,补贴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和反思。

首先,补贴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扭曲市场竞争。

通常情况下,补贴领域的企业可以通过获得政府的补贴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然而,这样的做法势必会导致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原本应该依靠技术、品质等实力才能赢得市场份额的企业,反而可能被那些依靠政府补贴的企业挤压出局。

这种不公平的竞争状况,难免会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损害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补贴制度容易滋生腐败和浪费。

在很多国家,政府补贴的发放往往需要依赖于政府机构,而这些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受到腐败和不透明的影响。

一些官员可能通过贪污或受贿的方式,使得补贴资金流入到与补贴目标完全无关的个人或组织手中。

同时,由于补贴制度通常涉及的资金庞大,政府可能难以实现对所有补贴项目的有效监督和控制,从而导致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再次,补贴制度可能对资源配置产生负面影响。

在许多情况下,政府为某些行业提供补贴的初衷是为了推动这些行业的发展,促进相关产业的升级。

然而,补贴的目标和实际效果并不总是一致的。

在实施补贴政策时,政府往往难以准确地把握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的动态变化,可能导致补贴流入到那些实际上并不具备发展潜力的企业或项目中,从而浪费了宝贵的资源。

最后,补贴制度可能导致行业过度依赖政府支持。

当企业习惯了依靠政府的补贴来生存和发展时,就可能会失去自主创新的动力和能力。

如果补贴政策减少或取消,这些企业将面临困境,可能会出现大量的失业和经济不稳定的问题。

过度依赖政府支持也意味着企业将忽视市场需求和消费者的声音,导致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下降,最终损害到整个行业的形象和利益。

基于以上种种问题和风险,我们有必要反思和调整补贴制度。

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的透明使用和落实到位。

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越发紧密。

在贸易往来中,补贴政策是各国常用的手段之一,用以保护本国产业并提高竞争力。

补贴政策也常常引发贸易争端,尤其是反补贴调查。

本文将就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反补贴调查的影响反补贴调查是一种旨在排除外国补贴对国内产业的不正当竞争影响的贸易救济措施。

在全球贸易体系中,各国均有权对外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以确保公平贸易。

反补贴调查的实施也可能对我国的出口产业带来负面影响。

反补贴调查可能导致我国产品面临更多贸易壁垒。

一旦外国政府对我国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我国出口产品将面临更高的关税,甚至可能被禁止进入对方市场。

这将直接损害我国出口产业的利益,降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反补贴调查也可能对我国产业结构产生影响。

面对外国对我国产品的反补贴调查,我国出口企业可能不得不调整生产方式或者转向其他出口市场,以规避贸易壁垒。

这种调整可能导致我国产业结构的变化,进而影响国内经济发展。

反补贴调查还可能引发贸易摩擦,给我国与外国之间的经贸关系带来不稳定因素。

一旦我国产品受到反补贴调查的影响,可能会激发双方之间的贸易争端,甚至升级为贸易战。

这将给我国与外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带来不确定性,对经济发展造成可预见的破坏。

二、对策研究如何应对外国的反补贴调查,保护我国产业利益,维护国际贸易秩序,是当前我国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应对外国反补贴调查时,我国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降低负面影响。

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对反补贴调查规则的研究和了解,提高我国企业对反补贴调查的风险意识。

在出口产品到达外国市场之前,我国出口企业应充分了解外国的反补贴调查规则,做好相关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我国政府可以通过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谈判,推动建立公平贸易环境。

在反补贴调查发生时,我国可以与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争取公平对待我国产品,维护我国产业利益。

论我国反补贴法律制度

论我国反补贴法律制度

论我国反补贴法律制度作者:孔庆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6期摘要我国面对反补贴的情况越来越严重。

我国反补贴方面立法层次较低,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实际操作性,内容不够完善。

我国应调整补贴政策,完善补贴立法;提高反补贴的立法层次,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法》,修改具体补贴专向性规定;结合国情、积极借鉴国外经验。

关键词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作者简介:孔庆宇,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34-02补贴与反补贴是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我国面对反补贴的情况越来越严重。

研究补贴与反补贴对于我国更好的融入经济全球化,完善我国的反补贴法律制度,应对反补贴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补贴与反补贴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一)补贴的含义从法律角度来看,各国对补贴有着不同的定义标准。

直到乌拉圭回合才给出了补贴一个较为准确的定义。

补贴的英文是“subsidy”,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特定的企业(一个或多个)提供的财政资助以及对加工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出口某种该产品或减少进口某种产品,或者对其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补贴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照补贴的性质,可以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补贴。

其中,禁止性补贴又被称为“红灯”补贴或“红色补贴”,是指WTO成员不应该维持或授予的补贴,禁止性补贴严重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

根据《SCM协议》规定的可起诉补贴,又被称“黄灯补贴”,是指那些不是被一律禁止的,但却不能自动免于质疑的补贴。

另外还有不可诉补贴又称绿灯补贴,是指不会引起补贴申诉的补贴。

一类是具有专向性的,像研究补贴、环境方面的补贴都是专向性补贴;另一类是不具有专向性的,不是针对特定的行业、领域的补贴。

2.按照实施补贴的国家是否为WTO成员国,可将补贴分为成员国实施的补贴和非成员国实施的补贴。

国际贸易反补贴论文

国际贸易反补贴论文

毕业论文任务书一、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题目:美国对华钢铁业实施反补贴的影响及对策分析主要内容:在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补贴调查逐步升温的情况下,美国国内钢铁产业以我国钢铁业依赖政府补贴进行产能扩张,低价出口为由,开始对我国输美的钢铁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

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了美国对我国钢铁业实施反补贴所产生的影响,包括:1、对我国钢铁产品的影响;2、对我国钢铁企业的影响;3、对现行产业政策的影响;4、对关联产业的影响,并提出了五点应对对策:1、调整产品出口结构,生产有市场需求的产品;2、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3、积极转变营销策略;4、积极应对反补贴调查;5、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基本要求:通过该论文的写作,主要希望学生能够得到以下锻炼:1.收集和整理资料的能力。

在开题之前,应收集大量国外的相关研究,参阅相关著作,浏览国贸及相关领域的权威期刊,同时借助于相关领域的网站,收集有关资料与数据,文献时间应该以近两年为宜。

2.文献综述的能力。

在撰写开题报告环节进行必要的文献梳理。

一方面对资料进行主题性地概括、归纳;另一方面,对所研究的问题建立全面深入的理解。

3.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

通过对文献的综述,深入分析美国对我国钢铁业实施反补贴的现实背景及深层原因,从产业发展等多角度探讨反补贴对我国钢铁产品、钢铁企业及其关联产业等的影响,结合国际贸易、企业管理等提出相关建议,为我国钢铁业在新的贸易竞争环境下提供合理的应对措施。

4.对论文参考文献的要求。

文献资料尽可能采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文章及公开出版的书籍;文献资料要具有时效性,尽可能采用2006年~2008年之间的资料;对于所研究问题的现状分析应采用2007年的资料;论文中的数据资料应准确,并标明数据所属的准确时间和来源。

二、主要参考资料[1]HARRY L.CLARK.KEVIN M.DEMPSEY.JOYCE C.KOO.Movement Towards a US Countervailing Duty Remedy for Chinese Goods That Are Found to be Subsidised[J].Int.T.L.R.,2007(06):136-143.[2]李仲平.李炼.反补贴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的法律思考[J].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1):74-78.[3]钱叶.马野青.我国应对美国反补贴的对策[J].经济纵横,2007(09):18-19,08.[4]李仲平.试论国外对华适用反补贴的理论依据和应对之策[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03):90-92.[5]胡飞.反补贴——我国企业必须跨越的又一道坎[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7(09):90,115.[6]陈洁民.美国启动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分析[J].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07(01):53-58.[7]董展眉.廖新媛.国外反补贴调查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J].对外经贸实务,2007(06):30-32.[8]孙瑞华.国外反补贴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J].经济纵横,2006(02):09-11,79.[9]赵立韬.我国反补贴原则及对策初探[J].河北法学,2007(10):197-200.[10]雷兴长.中国应对反补贴贸易摩擦的对策分析[J].经纪人学报,2006(02):14-16.[11]周江.出口企业遭遇反补贴贸易摩擦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今日科技,2006(08):42-44.[12]黄爱双.浅谈我国应对国外反补贴的对策[J].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06(05):513-515.[13]徐晶.我国出口商品遭遇反补贴指控的原因及对策[J].工业技术经济,2007(07):118-119.[14]刘岚.贸易摩擦多发期我国钢铁业发展问题探析[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4):23-26.[15]戚淑杰.孟庆财.我国遭遇反补贴的问题分析及对策[J].管理与创新,2007:67-69.[16]吴东云.中外钢铁贸易摩擦成因、发展趋势及战略[J].铁合金,2007(05):45-47.[17]尹丽艳.国外对华反补贴的现状与对策[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7(09):29-34.[18]邬向东.浅谈如何应对日益严重的国际钢铁贸易摩擦[J].北方经济,2007(07):65.[19]董展眉.浅议我国企业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的措施[J].商场现代化,2007(10):25.[20]陈浩然.中国钢铁产品对外贸易的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07(10):04-08.三、进度要求1、第七学期17、18周,进行选题,查找资料。

论我国反补贴法律制度

论我国反补贴法律制度
向性规 定 ; 结 合 国情 、 积极 借鉴 国外 经验 。
关键 词 补贴 反 补贴 法律制 度
作者简介: 孔庆宇,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 类号 : D 9 9 文献 标识 码: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3 4 . 0 2
补 贴法律 制度 , 应 对反补 贴纠 纷有着 重要 的意义 。

救济, 国 内反 补贴救 济的措施包括 临时措施、 承诺 、 征收反 补贴税 。
( 三) 补 贴与反 补贴 的关 系

补贴 与反补 贴 的含义 及其相 互关 系
( 一) 补 贴的含 义
在某 一层面上 , 补贴 这一 国家 主体行为 பைடு நூலகம்不 同的领 域为不 同
成员 国实施 的补 贴和 非成 员国实施 的补 贴 。 3 . 按照接 受对象 的不 同, 又可将补 贴划分 为出 t a  ̄ l - 贴和进 口
面 临着 像美 国 、 加拿大 、 欧 盟等 发起 的反倾销 、 反补贴 、 技术 性 贸 中 国适 用 反补贴法 , 通 过逐 渐修 改相应 的 国内法 , 最后 名正 言顺
内生产商 的利益 , 使 国 内产业 获得公 平竞争 的市场环境 并赢得恢
1 . 按照 补贴 的性质 , 可 以将补 贴分 为禁止 性补 贴 、 可诉性 补 复和发展 的重要契机 , 对进 出 口贸易产 生 了一 定的贸 易限制或抑 贴、 不可 诉补贴 。 其中, 禁 止性 补贴又 被称 为“ 红灯 ” 补 贴或“ 红 色 制 效应 。 从形 式上看 , 补贴 与反 补贴都 是在应 对 国际贸 易中的竞 补贴 ” , 是 指 WT O 成员不应 该 维持或 授予 的补贴 , 禁止 性补贴 严 争 中产生 的 , 因而 具有对 应关 系 。但是 , 虽然 补贴 是采取 反补贴 重违 背 了公平竞 争 原则 。 恨据 《 s c M 协 议》 规定 的可起 诉补 贴 , 的前提 , 但 并不 是所有 的补 贴行 为都会 导致反 补贴 。 它们 两者 是

论《补贴与反补贴协定》及反补贴调查的应对措施

论《补贴与反补贴协定》及反补贴调查的应对措施

如何应对反补贴 调查 已成为迫在眉睫的研究课题 。


WT  ̄I 与反 补 贴 协 定》 AS M ) O< " 贴 ( C
从第 二次世界大 战后 筹建世界贸易组织 的《 哈瓦
那 宪章》 开始 , 国际社 会就 为规范 补贴 与反补贴 的行 为进行 了不 懈 的努力 。1 7 99年关 贸 总协定 G T 东 AF
维普资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 及反补贴调查的 应对措施
明 洁
( 苏科 技 大 学 , 江 江苏 镇 江 2 20 ) 10 3
文摘编号 :0 5 9 3 2 0 )2 03 一 A 10 — 1X(0 8 0 — 0 4 C 摘要: 随着我 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 对我 国出口产品的 针 新 贸易壁 垒措施r 反补贴调查越来越 多,我 国面临的反 一 补贴形势 日趋严峻 。 政府应合理调整补贴政策 , 完善反补贴 立法, 逐步取消“ 红灯类” 补贴 , 规避 可申诉补 贴的红灯性 , 充 分利 用 不 可 申诉 补 贴 , 泛利 用发 展 中国 家的 特 殊 待遇 。 广 企业应对反补 贴调查要 加大对专业人 才的培养 ,转变低价 营销 策略 , 采取 交叉补贴战略 , 快完善行 业协会 的建设 , 尽 充分利用贸易救济措施 , 抵制国外反补贴调查。 关键词 : 贴; 补 反补 贴 ; S A CM; 贸易摩擦 ; 贸易救济 中图分类号 :7 2 2 文献标识码 : F5. 0 A 文章编号 :05 93 20 )2 0 3 — 5 10 — 1X(0 80 — 0 4 0
京 回合 协议 的基 础上达成 了 《 补贴 与反补 贴措施 协
定 》fg e e t nS bii n on raigM a A r m n o u s e a d C u t vin e— e ds e l

反补贴案例及分析法律(3篇)

反补贴案例及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摩擦的加剧,反补贴案件在全球范围内日益增多。

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钢铁生产国和消费国,在钢铁行业也面临诸多国际贸易争端。

本文将以某钢铁公司反补贴案为例,分析反补贴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国家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指控某国外钢铁企业(以下简称“被告”)对原告进行补贴,损害了我国钢铁市场的公平竞争。

经过调查,国家商务部裁定,被告确实对我国某钢铁公司实施了补贴行为,并对被告实施了反补贴措施。

三、案例分析(一)反补贴法律概述1. 反补贴法律的定义反补贴法律是指旨在规范国际贸易中补贴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

2. 反补贴法律的特点(1)涉及国家主权:反补贴法律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涉及国家主权和国际贸易政策。

(2)程序复杂:反补贴调查程序复杂,包括调查申请、立案、调查、裁定、执行等环节。

(3)处罚严厉:反补贴措施包括征收反补贴税、禁止进口等,处罚严厉。

(二)案件分析1. 补贴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告在出口过程中,通过政府补贴降低了产品价格,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反补贴条例》,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贷款补贴、税收优惠等均属于补贴行为。

2. 损害的认定本案中,被告的补贴行为导致原告产品在国内市场竞争力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经济损失明显。

根据《反补贴条例》,损害包括直接损害、间接损害和威胁损害。

3. 因果关系认定本案中,被告的补贴行为与原告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被告的补贴行为是原告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

(三)反补贴措施本案中,国家商务部裁定被告实施了补贴行为,并对被告实施了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包括:1. 征收反补贴税:对进口产品征收与补贴金额相当的税款。

2. 禁止进口:禁止进口涉案产品。

四、法律启示1. 加强反补贴法律宣传企业应加强反补贴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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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法律制度专向性标准初探
摘要:专向性标准在补贴认定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前提条件。

通过专向性标准对补贴进行过滤筛选,既对补贴进行规制,同时也对反补贴措施进行限制。

专向性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反补贴申诉的数量。

wto、美国和欧盟都对专向性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在实践中运行良好。

我国相关规则却不多,通过对国际标准的学习后,对我国相关规则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字:补贴反补贴专向性
一、专向性研究意义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的统计数据表明,2011年全年,全国进出口总值为36420.6亿美元,同比增长22.5%,其中:出口18986.0亿美元,同比增长20.3%;进口17434.6亿美元,同比增长24.9%。

2012年1月19日,美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及越南的应用级风电塔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1]而认定补贴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该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

专向性的重要性在于减少各国宽泛的补贴定义所带来的混乱:为了规制各国的补贴行为,有必要对之进行宽泛的定义;但过于宽泛的定义会诱使各国政府利用反补贴来对付这种补贴。

因此,对于我国及国外的反补贴制度的专向性标准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内理论对于专向性标准研究
我国反补贴的相关制度主要体现在《对外贸易法》和《反补贴
条例》中,《对外贸易法》第43条规定:“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这一条是对反补贴的原则性规定。

《反补贴条例》在第四条明确规定了需要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这一条件。

除此之外,中国在加入wto时签署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也对补贴专向性问题做了规定。

该议定书第10条规定中国政府对国有企业提供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

并且中国代表指出取消与scm协议不符的任何此类补贴。

[2]
三、国外理论对于专向性标准研究
(一)wto对于专向性标准研究
scm[3]第2条“专向性”第1款规定了认定专向性的原则:(1)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局据以行动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
于特定企业,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

(2)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当局据以行动的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的标准或
条件,如能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条件,并且一旦符合便能自动获得补贴,则该补贴不具有专向性。

有关的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规章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确写明,以便能够对其加以核实。

(3)如果尽管上述(1)和(2)项所规定原则的适用表现为非专向性,但有理由使人相信其实际上具有专向性,则应考虑其他的因素。

(二)美国对于专向性标准研究
现行美国有关专向性标准的额规定主要是《1930年关税法》(已修订)和《最终反补贴规则》。

在《关税法》中具体规定了法律专向性和事实专向性认定标准,将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推定为具有专向性补贴,并规定地区补贴问题。

对于专向性的分类(法律专向性、事实专向性、推定专向性和地区专向性)与scm基本一致。

《最终反补贴规则》规定了商务部反补贴实践中关于“一组”企业或产业的性质认定、事实专向性四要素认定顺序和若干补贴项目内在联系等问题,并且对农业补贴和中小企业补贴做出特别规定,不能仅仅因为补贴是基于农业或中小企业就认定其具有专向性。

[4] (三)欧盟对于专向性标准研究
与其反倾销法相似,欧盟反补贴法立法依据也源自于于wto协定。

1995年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之一,达成了新的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

欧盟反补贴法也于1997年作了相应修改。

欧盟现行的反补贴法为其第2026/97法令。

欧盟反补贴法对补贴的定义与wto反补贴协定完全一致。

[5]
四、我国反补贴法律制度专向性标准的完善
1、《反补贴条例》第4条明确列举了专向性认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只需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即可。

但是其过于具体,缺乏一定的灵活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第4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将难以容纳新事物的出现。

[6]我国可以增加一条兜底条款以防止新问题出现带来的不便。

在实践中,给予反补贴主管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便
更灵活地运用法律。

2、取消禁止性补贴。

禁止性补贴被认为是对国际贸易造成严重扭曲的专向性补贴。

以前我国为了推动经济拉长,大力扩大产品出口,采取的某些措施属于禁止性补贴措施。

如我国的某些先进技术型企业和出口企业可以获得远比其他企业优惠的政策。

这些补贴有所得税以及流转环节税退抵减免、成本或费用补贴、折旧或科技费用提取、贷款或购置土地优惠等补助,而且在贷款、返还利润和税收、提高折旧等方面给予优惠等。

[6]像这些带专向性的补贴我国应逐步取消,或转换其形式,使其不违反scma有关专向性标准的规定,免于因具备专向性而遭受他国的反补贴调查。

3、提高《反补贴条例》法律位阶。

由于反补贴条例是根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

而反补贴法解决的是我国的国际贸易关系问题,其本质是保护国内产业的法律,有对抗外国政府相关补贴对国内产业带来损害作用,所以应由权威的机构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来立法,使反补贴由行政法规上升为补贴与反补贴方面的基本法律。

通过以上提出的建议,对我国的补贴和反补贴制度作出调整,放弃或者改变具备专向性标准特征的补贴形式,向国际上通行制度学习,逐渐完善我国关于专向性问题法律规定。

参考文献:
[1] 公平贸易局:美商务部决定对华应用级风电塔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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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
[3] 即《国际补贴与反补贴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简称scm协议.
[4] 林惠玲.美国反补贴法中的专向性标准及其适用问题[j].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驻青岛特派员办事处:欧盟反补贴法及其实践简评,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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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欧福永等.国际补贴与反补贴立法与实践比较研究[m].中
国方正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裴璐(1988—),女,山西运城人,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11级经济法学硕士,主要从事经济法方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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