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反补贴规则与中国的应对策略.
(国际贸易)世贸规则与中美贸易:补贴与反补贴政策的研究

(国际贸易)世贸规则与中美贸易:补贴与反补贴政策的研究世贸规则和中美贸易:补贴和反补贴政策的研究前言随着中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中国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补贴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近年来,中国已成为世界上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国家。
这壹现象对中国对外贸易发展和中国出口产品的形象造成了极大地负面影响。
中国政府急需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反补贴调查。
本论文旨于探寻壹个理想的解决方案,以减少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反补贴案件和中国和其他世贸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摩擦。
于查阅了关联资料、学习借鉴了关联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三种减少反补贴案件的方案,分析了每壹种方案的预期结果,采用三个评价标准和成本效益法来评估这些方案,以选择最佳的解决方案。
从评估分析结果中能够见出,目前于中国的各级政府部门中调整促进经济发展的补贴政策和作业指导书,使之符合WTO的规则是减少反补贴调查的最有效方法。
最后,本文于对照中国现阶段的补贴政策和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和美国对中国产品反补贴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政府有效应对反补贴调查的措施建议。
第壹部分:问题的提出近年来,于国际贸易领域中,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补贴案件越来越多,这严重地影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和中国出口产品的声誉。
1.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定义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特定的企业、行业提供财政资助且使其获益的行为()。
近年来,中国已成为世界上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国家。
表1: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补贴案件数(发起调查)年份总数美国发起2004302005002006212007872008115合计2413*数据来源于WTO官方网站,同时,鉴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对外贸的依存度很高,中国政府的政策制定应当要为对外贸易的发展创造壹个稳定的、公平竞争的外部市场环境,所以,应对反补贴问题的理想方案也应当有利于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第四部分研究方法本文问题的确定、解决方案的选择和方案的对比分析主要通过查阅图书馆和网上的文献资料。
黄文旭:欧盟反补贴调查的趋势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收稿日期:2010-10-1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欧洲联盟反补贴立法与实践研究 (07CFX046);湖南省教育厅项目 欧洲联盟反补贴立法与实践研究 (06B064);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与比较法项目 欧洲联盟反补贴立法与实践研究 (06GBF025)。
作者简介:黄文旭(1982-),男,湖南邵阳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2008级博士研究生。
欧盟反补贴调查的趋势及我国的应对策略黄文旭(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摘 要:自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欧盟共发起反补贴调查61起,亚洲国家和地区是欧盟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对象。
2010年4月17日,欧盟对华发起首例反补贴调查。
欧盟对华两起反补贴调查所涉产品都同时遭到了欧盟的其他贸易救济调查。
在欧盟对华两起反补贴调查案中,我国的优惠贷款、所得税、间接税及进口关税、政府拨款、政府低价提供货物和服务以及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六类项目都遭到了指控。
因此,我国应从程序和实体二方面积极应对;对容易遭受反补贴调查的一些补贴项目进行调整;积极依靠W TO 争端解决机构;增加对外直接投资以规避反补贴调查。
关键词:欧盟反补贴;贸易救济;铜版纸案;数据卡案中图分类号:D 996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448(2010)06-0046-042010年4月17日,应欧盟纸张生产商协会的申请,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这是欧盟对华首例反补贴调查。
2010年9月16日,欧盟又对原产于中国的数据卡发起反补贴调查,涉案金额达创纪录的41亿美元。
此前欧盟已对原产于中国的数据卡展开了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
这是欧盟首次对中国出口的同一产品同时进行三种贸易救济调查,在WTO 成员的实践中也极为罕见。
为了减少中欧贸易摩擦,在应对欧盟反补贴调查中做到知己知彼,认真分析欧盟近期反补贴趋势及原因,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欧盟反补贴调查总趋势欧盟现行反补贴法为1997年10月6日!针对从非欧共体成员国进口的补贴产品的欧共体理事会2026/97号条例∀。
WTO补贴规则背景下我国产业补贴政策的变革

WTO补贴规则背景下我国产业补贴政策的变革张军旗摘要:自2004年以来,我国工业产岛受到其他国家尤其是美国密集的反补贴调查,有些补贴政策则被诉至WTO,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产业补贴政策与WTO补贴规则存在现实或潜在冲突,主要体现在存在禁止性补贴和可诉性补贴。
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惯性、传统补贴方式对于政府的便利性以及地方政府很少考虑国际法上的合法性问题。
我国产业补贴政策的变革应重视WTO义务的履行,并考虑公平竞争的需要。
为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可允许现有补砧合同履行完毕。
应严格避免出台禁止性补贴,需要釆取补贴措施时冬量采用非专向性补贴。
关键词:WTO;补贴规则;产业补贴政策;公平竞争中图分类号:DF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502(2019)03-012-012作者:张军旗,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以GATT/WTO为载体的多边贸易体制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其试图削弱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影响,特别是那些对贸易有明显扭曲效果的政府干预,以促进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产业补贴即是多边贸易规则规范的政府行为之一。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岀现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
受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即便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政府一直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居于主导地位。
政府管理经济、影响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即是在极为广泛的范围内使用补贴措施,补贴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并存,形成补贴无所不在的格局。
截至2017年初,仅现存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就达到1000多项①,更遑论种类多样并同样广泛使用的非税收优惠。
2004年之前,中国基本上没有遭受其他国家的反补贴调查。
例如,美国国会、政府和法院一致认为,中国属于计划经济或非市场经济国家,政企不分,资源的配置和商品的价格受到政府的干预和影响,不存在真正的市场价格,相应地难以认定补贴的数量,因此,并不将其反补贴法适用于中国②,不过之后这种状况开始发生变化。
出口补贴受国际贸易法影响的及应对策略

International Trade国际商贸 2012年6月207出口补贴受国际贸易法影响的分析及应对策略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 蒋骅摘 要:近年来许多国家为了促进本国产业发展,产品能够顺利进入国际市场,以各种手段对出口企业进行出口补贴,而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往往对这种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导致国际贸易争端频发。
为了解决这种争端,WTO制定了SCM协定即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本文首先分析了出口补贴的含义及出口补贴受到这种国际贸易法影响下遭到反补贴调查的现状,然后结合中国品牌产品出口指导意见的案例分析了反补贴协定对出口补贴的影响,最后提出了反补贴调查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出口补贴 SCM协定 应对策略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6(b)-207-021 出口补贴的定义出口补贴是国内政府经济行为的范畴,体现了国家经济主权的性质。
但是自从中国加入WTO以后,就必须遵循该组织为了维护世界贸易秩序专门制定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因为表面上看出口补贴仅是一种国内行为,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扩张,一国的出口补贴政策会对其他国家产生负面的影响,甚至可能会对他国产业构成毁灭性的威胁,各国政府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针对出口补贴实行反补贴,导致了国际贸易摩擦升级,因此出口补贴就影响到了世界贸易秩序,不仅是一国经济行为。
我国由于属于发展中国家,很多产品缺乏国际竞争力,政府往往会采取出口补贴的形式对其进行支持,在国际市场上获得价格优势,进而获得一席之地。
2 出口补贴遭到反补贴调查现状及特征2.1 反补贴现状入世以来,我国经济由于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也得到了快速地增长,但是我国与国外不断地发生贸易摩擦,据初步统计全球数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了反补贴等贸易经济调查。
至今我国已经连续5年成为全球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
美国是我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因此贸易摩擦中与美国的为典型,2006年以前美国没有发起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但是在2006年对中国铜版纸进行反倾销与反补贴双反调查,2007年正式决定对中国铜版纸征收7.4%~44.25%的反补贴税和21.12~99.65%的反倾销税,近两年又对中国的橡胶和纸制品进行了反补贴调查。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补贴是指政府提供给本国企业或产业的经济支持措施。
补贴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但同时也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
为了规范补贴的使用,贸易各方制定了一系列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一个重要目标是防止补贴导致的市场扭曲。
贸易各方通过协定共同约定了补贴的定义和分类标准,以及补贴措施对市场的影响。
例如,协定规定了一些常见的补贴形式,如直接补贴、贷款补贴和减免税收。
协定还规定了补贴的数量限制和使用期限,以避免长期的、无限额的补贴措施对市场产生过度影响。
协定还明确了反补贴措施的使用条件。
当贸易各方认为其中一国家提供了不公平的补贴,损害了其自身的利益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征收针对特定进口产品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贸易各方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起贸易救济调查,对补贴措施进行评估,并在调查结果出台后采取相应的反补贴措施。
其次,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促进了贸易各方之间的合作与沟通。
贸易各方通过协定确立了一个共同的框架,协调了各自的贸易政策和行动。
在贸易纠纷产生时,协定提供了争端解决机制,各方可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争端,避免了单边行动和贸易战。
然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协定的实施和执行存在一定的困难。
协定要求各国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行动,并确保相应的补贴措施符合协定的要求。
但是,贸易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不同的国内政治环境可能导致协定的执行存在障碍。
其次,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可能给一些发展中国家带来不利影响。
这些国家通常依靠补贴来发展自己的经济和产业。
限制补贴可能会导致这些国家的产业竞争力下降,进一步加剧了贸易不平衡。
综上所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国际贸易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调节作用。
它保护了贸易的公平性,促进了贸易各方之间的合作与沟通。
然而,协定的执行和实施仍然存在障碍,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以实现更加公平、公正和可持续的国际贸易体系。
国际金融危机下的反补贴态势与应对原则

、
研 究 反 补 贴 措 施 的必 要 性
保 障措 施再 难 以 对 中 国企 业 奏 效 的时候 , 们是 我
不是会 面 临更 多 的反 补贴 调 查 ? J ”3
( )非市场经济地位变化带来的问题 一 中国人世 后 一直 是 遭 遇 反 倾 销 的 头 号 大 国 , 其 根本原 因在 于 欧美等 国家在计 算 中国正 常价 格
济地 位 正在 逐渐 改变 。
反 补贴 措施 一 般 只适 用 于 “ 场 经 济 国 家 ” 市
或有 市 场 导 向 因 素 的 “ 市 场 经 济 国家 ” 中 国 非 。 在 向“ 场经 济 国家 ” 型 的过 程 中 , 场导 向 因 市 转 市 素不 断增 加 , 这就 意 味着 有 关 补 贴 的 贸易 摩 擦 也 会不 断 增 多 。 由 于 《 贴 与 反 补 贴 措 施 协 议 》 补 ( c 协 定 ) 用 于所 有 wT 成 员方 , sM 适 O 由上 述 论 断 可知 , wT 法 律 体 制 中 市 场 经 济 地 位 和 非 在 O 市场 经济 地位 ( E ) 非是 非 此 即彼 的两 种 不 N Ms并 同 经 济 体 制 , 者 毋 宁说 是 一 种 经 济 的 混 合 成 两 分 J。正 如 美 国 前 贸 易 代 表 巴 尔 舍 夫 斯 基 所 2
对 N Ms国家 也可 以采 用反补贴措施 , 而改变 了 E 从 美 国商务部 对 N Ms国家不 适用 反补 贴税 法 的一 E
贯政 策 ( H. 38 即 R.2 3法案 , 这一 法案 主张 , 国反 美
济地位 , 并且在《 中国加入议定书》 5条 ( ) 第 d 款 中明确 规定 :无论 如何 ,a 项 (i 目的规 定应 在 “ () i )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第一部分:概述第一条目的与范围第二条定义1.补贴:涉及政府提供的财政或经济支持措施,给予特定业务或产业以利益或福利的行为。
2.反补贴措施:为对进口补贴商品采取行动的措施。
3.企业:指对任何经济活动负责的规划、组织、集中和控制的任何实体。
4.政府:指各国政府或联邦、州、地方政府以及这些政府所辖任何公共机构。
5.补贴政策:指由政府实施的、有关补贴的相关法律、法规、法案和其他程序。
第二部分:补贴措施第三条补贴的性质补贴可以是直接支付的款项,包括政府赠款或贷款,以及政府提供的资金;或者是通过减免税收或特殊贷款条件等间接给予的经济支持。
第四条禁止的补贴措施1.对出口者或者特定商品的支付国内补贴。
2.鼓励产生、使用或者接受特定出口而支付的补贴。
3.对本国采购的特定商品支付的补贴。
4.补贴的支付与出口性质或者程度直接相关。
5.其他补贴措施,使产品在全球市场上得到不正当竞争优势。
第五条非禁止补贴措施本协议规定的禁止补贴措施以外的补贴措施被认为为非禁止补贴措施。
这些补贴措施可能带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不被禁止。
第六条有害补贴如果另一WTO成员认为另一成员国的某种补贴对本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可以要求所涉及的补贴所属成员实施或维持的补贴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第三部分:反补贴措施第七条损害证据和因果关系的确定采取反补贴措施之前,首先应当确立所涉及的补贴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并确定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八条临时反补贴如果经过初步调查,存在足够证据表明所涉及的进口商品得到了补贴支持,调查成员可以立即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第九条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暂停如果最终调查发现实质上未发生补贴,或者存在其他证据证明补贴或其支付无法正式证明,成员应立即暂停临时反补贴措施。
第十条对进口商品的反补贴措施在调查发现进口商品得到了补贴支持,并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成员可以采取正式的反补贴措施。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范围内的最高贸易机构,负责制定贸易规则和处理国际贸易争端。
其中,补贴和反补贴规则是WTO框架下的核心内容之一、本文将对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进行浅析。
一、补贴规则补贴是指政府直接或间接向国内产业提供的经济支持,旨在增加其竞争力。
然而,过度和不公平的补贴可能导致扭曲市场,损害其他成员国的利益。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WTO制定了补贴规则。
1.补贴的定义和分类根据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可视性补贴和失败继续支付补贴。
禁止性补贴是指直接向出口产品提供的补贴,这种补贴被认为是对其他国家出口市场的歪曲,因此被明确禁止。
例如,对出口产品提供的直接退税或现金补贴。
可视性补贴是指除了禁止性补贴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补贴。
这类补贴应当在WTO成员的内部公开,并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
失败继续支付补贴是指当特定产业在市场上遭受损失时,政府继续支付的补贴。
这类补贴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否则将遭到禁止。
2.补贴的计量方法为了衡量补贴的规模和影响,WTO制定了计量方法。
计量方法分为两种:计量无害补贴和计量有害补贴。
计量无害补贴是指对雄心勃勃的产业提供的补贴,不会对其他国家产生实质性的扭曲。
这种补贴的计算和公示要求较低。
计量有害补贴是指可能对其他国家产生实质性扭曲的补贴。
因此,这种补贴需要更详细的计算和公示。
此外,计量有害补贴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以便消除其负面影响。
3.紧急情况下的反补贴措施当其中一成员国认为其他成员国的补贴措施对其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这类紧急情况下的反补贴措施必须遵守特定的程序和条件,并需要与WTO其他成员进行协商。
二、反补贴规则反补贴是指针对其他国家提供的补贴所采取的措施,旨在消除其对本国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影响。
WTO制定了一系列反补贴规则,以确保其合理与公平。
1.对补贴程序的审查当一个成员国认为其他成员国提供了不公平的补贴时,可以向WTO提起一个补贴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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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理论研究65W TO 的反补贴规则与中国的应对策略李慧萍(新疆财经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12摘要:本文从W TO 的反补贴规则出发,通过列举一些发达国家现行的反补贴法律,探讨在经济全球一体化趋势下,中国反补贴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补贴;发达国家;中国的策略补贴与反补贴,一直都是全球社会经济体制下的焦点问题。
一方面,作为各国政府推行本国经济政策的手段,补贴对于实现本国在生产、贸易、金融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战略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另一方面,此举又会扭曲社会资源的分配,对社会生产和国际贸易产生不良影响,使生产和贸易不能按市场原则进行。
补贴是一把双刃剑。
它既是各国政府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又是各国政府加强科研开发、保护环境和改善生产条件的重要手段,还是个各国政府协调国内地区间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
这是世界贸易组织支持与鼓励的补贴———“国内支持”。
但是,补贴也会成为某些国家为扩张和抢占国际市场、挤垮竞争对手,获取国际市场垄断和优势地位的重要武器。
这是世界贸易组织禁止与限制的补贴———“对外贸易”。
为了充分发挥补贴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世界贸易组织制定了补贴规则。
由于我国近年来对外贸易的急剧增长,遭受到许多的反补贴指控,入世后的中国的反补贴法律已提上日程了,通过与发达国家的反补贴法律的比较,尽可能的完善中国的反补贴的策略。
一、W TO 补贴规则11补贴的定义与构成W TO 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CM 协定是首次较明确、完整地界定补贴定义的国际协议。
SCM 协定第1条第1款对补贴作了如下规定:“就本协议而言,如出现下列情况应视为存在补贴:a (1在一成员(协议中称“政府”领土内,存在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即如果:(i 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如赠款、贷款和投股、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的政府做法;(ii 放弃或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如税收抵免之类的财政鼓励;(iii 政府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iv 政府向一筹资机构付款或委托或指示一私营机构履行以上(i 至(iii 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属于政府的职能,且这种做法与政府通常采用的做法并无实质差别或(2存在GA T T1994年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及b 则因此而授予一项利益。
由此看来,补贴涉及面宽,几乎涵盖了政府及具有政府职能的公共机构的所有通常意义上的与补贴行为有关的所有政府行为,包括“明的、暗的乃至转弯抹角的财政资助或投资,税收债务减免、价格控制”。
根据SCM 协定的规定,构成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补贴的提供者。
补贴作为弥补市场缺陷或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干预手段,已为世界各国政府普遍使用并成为一国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SCM 协定第1条第1款的规定,补贴的提供者必须是W TO 成员方领土内的政府或公共机构。
如果是由私人提供的则不属于SCM 协定管辖下的补贴。
但是,如果政府通过筹资机构或私营机构来履行上述政府职能,即筹资机构或私营机构是替代政府履行了本该属于政府职能的行为,所涉资助也可能被视为SCM 协定管辖下的补贴。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成员方将补贴改头换面以规避SCM 协定的制约。
(2财政资助。
财政资助是对补贴这一政府行为性质的界定,也是约束补贴外延的一个有效条件。
虽然任何政府行为都可能对生产和贸易造成影响。
但需要对可能被视为补贴并受到反补贴措施制约的政府行为之范围规定一些外部限制条件。
如果将所有政府行为都纳入补贴范畴进行规制。
无疑会造成对一国政府行使管理国家职能之权力的不当干涉,也会对外贸易66经济理论研究引起国家之间无尽的纷争。
GA T T 近四十年在补贴方面的实践和规则反映了一个普遍的观点,即补贴存在于政府直接或授权进行征税及支出费用而使价格机制受到影响的情况中。
SCM 协定没有将所有政府行为都纳入补贴范畴。
而是要求构成财政资助的政府行为才能进入补贴范畴。
(3授予一项利益。
因补贴而获得利益从而使补贴接受者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是补贴这本属一国经济主权范畴的政府行为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纪律约束的法理所在。
何谓“利益”?如何判定接收者获得利益?SCM 协定并未做出详尽的规定。
从GA T T 近四十年实践来看,利益标准的含义是需要在争端解决实践中不断加以解释。
确定一项财政资助是否授予一项利益,通常采用比较方式确定.即审查该财政资助是否使接受者获得其在市场条件下无法获得之竞争优势或是否使接受者处于一种比在未获得该财政资助的情况下更有利的地位。
因此是否授予一项利益是判定补贴是否存在的一个重要条件。
21补贴的种类SCM 协定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确定了专向性原则。
专向性原则既是划分补贴类别的标准.也是确定成员方可自行采取的合法补贴和必须接受SCM 协定规则约束的补贴之界限。
所谓专向性原则,也称特定性原则,指成员方向其辖区内特定企业、特定产业提供的补贴。
SCM 协定通过专向性标准对补贴形成了宽撒网、细筛选的规制办法。
即先对补贴下比较宽泛的定义,然后再设置专向性标准来筛选和排除各种不符合规格的补贴。
只有专向性补贴才能纳入SCM 所禁止或限制的范围;各W TO 成员方只能针对符合专向性标准的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
SCM 按照专向性原则将补贴分为禁止性、可申诉、不可诉等三类补贴。
(1禁止性补贴。
是指在W TO 农产品协议规定以外,在法律或事实上按出口实绩提供的条件性补贴和以进口替代为目的的条件性补贴。
禁止性补贴被认为是对国际贸易造成严重扭曲的专向性补贴。
SCM 协定明确规定W TO 成员不得给予或维持此类补贴。
(2可申诉补贴。
是指除W TO 农产品协议有关条款规定的农产品补贴以外的,并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有害影响的补贴。
其有害影响是:(a 损害另一成员方的国内产业。
(b 消除或妨碍其他成员方享受在根据1994年GA T T 直接或间接可享有的利益,特别是根据1994年GA T T 第2条规定的关税减让的利益。
(c 严重侵害另一成员方的利益。
“严重侵害”是指补贴的结果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方的同类商品进入实施补贴的成员方的市场或第三国市场,或者是补贴的结果造成同一市场上受补贴的产品比其他成员方的同类产品价格明显下降.或对同一市场的同类产品造成了严重的价格抑制、跌价、销量减少等后果,或者是与以往3年的平均市场份额相比,特定受补贴的初级产品或商品在世界市场上的份额增加,且这一增加自实施补贴后呈持续上升趋势。
由此可见,补贴的结果是排斥和阻碍另一成员方的利益的获得。
若存在协议第6条第1款规定的补贴,即:(a 对某种产品的从价补贴总额超过5%。
(b 对某产业的经营亏损实施弥补的补贴。
(c 对某企业的经营亏损实施弥补的补贴。
(d 直接的债务豁免,即免除政府债权和以补贴抵销债务,则可认为有严重侵害。
但只要在相关时期内存在第6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之一,或者实施补贴的成员方能够证明有关补贴没有造成上述结果,即可认为不存在严重侵害。
(3不可诉补贴。
系指非专向性补贴,以及为资助企业研究活动、促进落后地区发展、资助现有设施改造使之适应新的法定环境要求而提供的专向性补贴。
SCM 协定为不可诉补贴提供了安全港。
二、发达国家反补贴法律的有关内容11欧盟反补贴法律的有关内容(1补贴行为的界定在欧盟反补贴法律中,对反补贴行为的界定是:补贴指政府或其机构给与企业或产业以资金等方面的资助(包括直接和间接的,如直接的资金赠予、优惠贷款、潜在的资金或债务转移及税务减免等,并使接受者获得利益。
(2补贴行为的要素欧盟关于构成补贴行为的四个基本要素为:①商品进口时的价格带有补贴性;②给进口国产业带来损害;③损害与补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④对欧洲共同体的利益造成损害。
(3补贴的分类欧盟对补贴的分类与W TO 守则相类似也分为以下三类:①禁止性补贴禁止性补贴或红箱补贴,这种补贴对贸易有直接的损害和不公平竞争。
如以出口为条件提供的补贴、进口替代型产品的补贴,被认为是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所以是禁止性补贴。
②可申诉补贴对外贸易经济理论研究67可申诉补贴或黄箱补贴,也就是W TO 守则中的黄灯或琥珀色补贴,一般指专项提供的补贴,此种补贴不能高于生产量的5%,否则将会被控告。
③不可申诉补贴不可申诉补贴或绿箱补贴,如政府对企业在环境方面的补贴,其不仅不对贸易造成直接影响,而且还减少了环境污染,补偿了企业的劣势,因而是被允许的补贴。
21关于美国反补贴法律的内容①关于补贴的规定美国法关于补贴的定义与《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基本相同。
凡是满足下列条件的都构成应抵消的补贴: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给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或通过私人机构提供的资助。
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或通过私人机构提供的资助。
包括直接和间接的,如直接的资金赠予、优惠贷款、潜在的资金或债务转移及税务减免等,并使接受者获得利益及构成应抵消的补贴。
②关于损害的规定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损害调查,确定同类产品,界定国内产业,确定损害程度,并查证损害与补贴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探讨我国可以采取的补贴策略所有国家和地区政府制定经济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提升本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但各个国家、各个行业的发展水平都不一样,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制定的反补贴策略,来制定我国长远发展的补贴与反补贴策略。
11加强对世界贸易组织补贴规则的研究,完善我国的反补贴立法。
目前,增强我国国内企业面对其他国家起诉的能力迫在眉睫。
我国应普及补贴与反补贴知识,大力培养一批懂外语、精通补贴规则的律师和其他法律人才。
只有这样,才能培养我国国内对补贴诉讼的敏感性和主动性,从而有技巧、有策略地面对其他国家的反补贴起诉。
21尽可能的享受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充分享受这些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实质意义。
发展中国家处于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实施补贴有助于实现我国经济发展计划,调整我国的经济布局,维持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31我国应逐步清理和废弃《补贴协议》禁止的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对于可诉讼的补贴,我们也不是不可以使用,只要它未给其他成员国带来有害后果,它是为《补贴协议》所允许的。
我国应特别注意此类补贴的数量界限,应力求将从价补贴率控制在5%以内。
《补贴协议》规定,不可诉补贴有两种:一种是普遍给予、非针对特定企业和特定产业的补贴;一种是用于研究和发展目的的补贴、对贫困地区的补贴、改善环境的补贴。
我国在参与谈判达成新的补贴协议时,应积极主张:首先,前一种不可诉补贴应当仅限于发展中国家,后一种不可诉补贴应当继续被列为不可诉补贴,但对发达国家,这种补贴应当被列为可诉性补贴。
另外,我国应积极利用《补贴协议》现有的不可诉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