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案例分析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分析案例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分析案例背景介绍:在国际贸易中,倾销和补贴是一些国家常用的贸易手段,为了保护本国产业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中国政府实施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政策措施。
反倾销和反补贴政策概述:反倾销政策是指为有效应对进口商品倾销的负面影响,采取措施对倾销商品进行调查,并在确认存在倾销伤害时,征收反倾销税以达到维护本国产业利益的目的。
反倾销不仅可以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倾销商品的冲击,还可以阻止倾销行为的扩散。
反补贴政策是为了应对进口国为本国产业提供补贴的情况,当世贸组织确认进口商品确实受到了外国补贴的损害后,反补贴政策可以通过征收反补贴税等方式减少补贴对本国产业的不公平竞争。
反补贴政策的实施旨在恢复公平的市场环境,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
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积极执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政策,这对于保护我国产业、维护公平贸易的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反倾销措施,许多国家的倾销商品无法进入中国市场,有效地保护了我国相关产业的利益。
反补贴措施的实施也遏制了其他国家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确保了我国产业的正常运作。
案例分析:对钢铁进口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钢铁行业受到了来自国外的严重倾销和补贴所带来的冲击。
为了保护国内钢铁产业,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在钢铁行业,中国政府利用我国企业对进口钢铁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并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倾销产品征收不同的反倾销税。
这些税收将进口产品的价格抬高,增加了倾销国钢铁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成本,降低了对国内产业的冲击。
中国还积极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和磋商,以解决钢铁贸易争端,并加强了对倾销行为的打击。
此外,中国针对外国对本国钢铁行业的补贴问题也实施了反补贴政策。
中国政府通过调查、评估和磋商等手段寻求解决问题,征收相应的反补贴税来对抗外国的补贴行为。
这些措施有效地减少了外国补贴对中国钢铁行业的不公平竞争,维护了国内产业的利益,恢复了公平的市场秩序。
关于反倾销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们的启示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终裁投票,以4∶0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
至此,为期14个月的中国输美球轴承反倾销案,终以我国轴承行业的胜诉告终。
商务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近日揭示了诉讼过程。
放弃诉讼就是放弃市场此次反倾销诉讼起于2002年2月13日,美国轴承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我国输美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后者随即于2月15日在其网站上公告立案调查。
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轴承协会首次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试图制裁中国产品。
球轴承是应用广泛的机械零配件,也是我国年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商品之一。
美国轴承协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我对美出口商品金额逾3亿美元。
此案败诉,我国球轴承商品进入美国将被征收17%至246%的反倾销税,而且,此后每年都要接受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年度行政复审。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刘丹阳处长介绍说,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针对的往往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
因此,涉案企业自动弃权,就意味着放弃了市场。
初裁结果对中方不利此案的初裁听证会将于2002年3月6日召开。
得知此消息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基础件分会秘书长郝伟和商会条法部高向军副主任2月18日紧急赴美,5天内与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认真研讨本案应诉事宜,最终确定由美国威凯平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多名资深律师和经济专家组成的团队,作为中方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阶段的法律代表。
机电商会分析认为,美国绝大多数应用领域对球轴承质量的要求较高,未采用质量相对较低的中国球轴承产品,而主要由美国、日本和欧洲生产商供货。
中国输美球轴承则大多用于溜冰鞋、专用灯具、传送带、辊子、割草机等领域。
此前,控制这一市场的主要是其它国家的产品而并非美国产品,我国输美的球轴承商品与美国轴承工业实质上是互补关系。
反补贴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我国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某外国钢铁企业(以下简称“被告”)在我国境内销售其生产的钢铁产品,存在倾销行为。
为了维护我国钢铁产业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我国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
经过调查,商务部认定被告存在补贴行为,并对被告的钢铁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被告不服,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存在补贴行为;2. 补贴行为是否对原告造成了损害;3. 反补贴措施的合理性。
三、法院判决(一)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补贴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补贴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从其母公司获得了大量的低息贷款;2. 被告的母公司为其提供了无偿的知识产权;3. 被告在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享受了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上述行为均属于补贴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补贴行为。
(二)关于补贴行为是否对原告造成了损害法院认为,被告的补贴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以下损害:1. 被告的钢铁产品价格低于成本,对原告的市场份额造成了冲击;2. 被告的钢铁产品对原告的下游客户产生了替代效应;3. 被告的补贴行为导致我国钢铁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下降。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的补贴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三)关于反补贴措施的合理性法院认为,商务部采取的反补贴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具有合理性。
具体理由如下:1. 反补贴税的税率与被告的补贴金额相匹配;2. 反补贴税的实施期限与被告的补贴行为相匹配;3. 反补贴税的实施有助于恢复我国钢铁产业的正常竞争秩序。
因此,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务部的反补贴决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反补贴法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具有较强的国际影响力;2. 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包括补贴认定、损害认定、反补贴措施等;3. 案件判决对维护我国钢铁产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是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
下面我们将以几个案例来说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具体应用和效果。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反倾销的案例。
某国家生产的钢铁产品以低于成本价出口到另一个国家,导致受害国的国内钢铁产业受到了严重冲击,大量企业面临倒闭。
受害国政府启动了反倾销调查,最终确定对进口的钢铁产品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
这一举措有效地保护了受害国的钢铁产业,恢复了市场秩序,也给出口国的钢铁生产商敲响了警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反补贴的案例。
某国家对太阳能电池板生产商给予了大量的财政补贴,导致该国的太阳能电池板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价格远低于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
受影响的国家对此进行了调查,最终决定对该国太阳能电池板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这一举措有效地阻止了该国对外补贴的行为,恢复了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促使该国太阳能电池板生产商转变发展方式,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综合应对的案例。
某国家的家电制造业受到了多方面的冲击,既有来自低成本国家的倾销产品,也有来自其他国家的补贴产品。
该国政府采取了综合应对措施,既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也对补贴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同时加大了对国内家电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
这一系列举措有效地保护了该国家电产业的发展,提升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也促使国际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了遏制。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
它们不仅可以保护受害国的产业利益,恢复市场秩序,也可以促使其他国家企业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实现公平竞争。
当然,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也需要在国际贸易规则框架下进行,避免滥用和扭曲市场。
希望各国能够共同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环境。
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分析说明资料

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分析说明摘要: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
加拿大是第一个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国家,而且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数量仅次于美国对中国发起的调查。
事实上,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加拿大也是中国主要的出口市场,加拿大频频对中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可能将中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
加拿大是除美国之外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并且每起都伴随着反倾销调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大多数案件做出肯定性损害终裁,并征收反补贴税及反倾销税,可见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志在必得的决心。
关键词:反补贴;反倾销;加拿大;贸易摩擦;WTO一、引言(一)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与贸易逐渐备受各国关注,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国际金融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因此也带来了日益严峻的贸易摩擦。
特别是我国与加拿大的对外贸易交流中,问题频出,尤其是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的3起反补贴调查,不仅意味着反补贴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也标志着贸易摩擦出现了新形势。
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
反补贴本来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手段,但是却被一些国家用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2013年,两国双边贸易总额超过730亿加元占加拿大贸易总额的7.7%。
截至2013年年底,加拿大在中国的直接投资总额达49亿加元,是10年前的近6倍。
随着两国贸易的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也日渐频繁。
从2004年开始,加拿大频频对我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发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将我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在最近十年里,加拿大已对我国发起了多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和并调查。
本文通过对几起加拿大对中国的反补贴案例的分析,找到中国频遭反补贴调查的原因所在,并探讨关于应对反补贴调查中国应该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反补贴案例

反补贴案例反补贴是指政府为了保护国内产业而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税费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反补贴的目的是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但是实施反补贴政策也会对消费者和市场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下面就以中国对进口汽车征收反补贴为案例,分析其影响。
近年来,中国一直对进口汽车征收高额的关税,形成了一种利益保护的反补贴政策。
这使得进口汽车的价格较高,大大限制了进口汽车在中国市场的竞争能力。
然而,这种反补贴政策也受到了许多批评。
首先,反补贴政策对消费者的影响不容忽视。
高额关税使进口汽车价格昂贵,使得许多消费者无法负担。
这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和购买力,对中国市场带来了负面影响。
此外,高昂的价格可能导致消费者购买低质量的国内汽车,因为他们没有更多的选择。
其次,反补贴政策可能限制了技术和创新的进步。
进口汽车通常拥有先进的技术和设计,通过对进口汽车征收高额关税,中国可能错过了学习和吸引外国先进技术的机会。
这将影响中国汽车产业的长期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此外,反补贴政策还可能导致贸易紧张局势的加剧。
许多国家都对中国采取了类似的反补贴政策,以保护本国产业。
这导致了一些国际贸易争端和贸易战,对全球经济造成了不稳定影响。
然而,中国政府实施反补贴政策也有一定的理由。
中国汽车产业比较年轻,相对于国外汽车制造商来说还在努力迎头赶上。
通过对进口汽车征收关税,政府可以提供一定的保护和支持,给国内产业发展提供机会。
同时,这也有助于保护国内汽车制造业的就业岗位。
综上所述,反补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汽车市场和产业发展产生了影响。
虽然它为国内产业提供了保护,但也给消费者带来了负担,限制了技术进步和创新,并加剧了贸易紧张局势。
因此,在制定反补贴政策时,政府应该考虑到各方利益,并寻找平衡点。
反补贴措施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钢铁行业面临着严重的国际竞争压力,部分外国政府对我国钢铁产品实施了反补贴措施。
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出口到某外国市场的过程中,遭遇了该外国政府对其产品征收高额反补贴税的情况。
原告认为,该外国政府的反补贴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规定,遂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简介原告某钢铁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钢铁生产企业。
该公司主要从事钢铁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出口业务,产品远销世界各地。
2. 被告简介被告某外国政府是我国某钢铁产品的主要进口国,曾对我国钢铁产品实施过反补贴措施。
3. 反补贴措施的实施2016年,被告某外国政府依据WTO反补贴协定,对我国钢铁产品进行了反补贴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被告某外国政府认定原告某钢铁公司享受了政府补贴,并对其产品征收了高额反补贴税。
4. 原告提起诉讼原告某钢铁公司认为,被告某外国政府实施的反补贴措施违反了WTO反补贴协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反补贴措施。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某外国政府是否依法对原告某钢铁公司实施了反补贴调查?2. 被告某外国政府认定的补贴是否存在?3. 被告某外国政府征收的反补贴税是否合法?四、法院判决1. 被告某外国政府依法对原告某钢铁公司实施了反补贴调查。
根据WTO反补贴协定,反补贴调查程序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
经审查,被告某外国政府在反补贴调查过程中,履行了相关程序,依法对原告某钢铁公司实施了反补贴调查。
2. 被告某外国政府认定的补贴存在。
法院认为,被告某外国政府在对原告某钢铁公司实施反补贴调查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原告某钢铁公司享受了政府补贴。
3. 被告某外国政府征收的反补贴税合法。
根据WTO反补贴协定,反补贴税的征收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经审查,被告某外国政府征收的反补贴税符合相关条件,因此合法。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分析

中国碳钢和合金钢“337调查”案例分析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中美两国贸易摩擦日趋频繁,中国钢铁产能过剩问题严重,加之美国运用各种理由对中国出口至美国本土的钢铁产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这给中国钢铁出口造成了严峻的考验。
其中美国对中国碳钢和合金钢的“337调查”最具代表性。
2016年4月26日美国最大的钢铁公司美国钢铁集团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调查申请,指控40家中国企业在部分钢材产品上存在不公平竞争行为。
2016年5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5月26日宣布,对宝钢、首钢、武钢、鞍钢等中国钢铁企业及其美国分公司共计40家企业在美销售的碳钢与合金钢产品发起“337调查”。
2016年8月26日中国钢铁企业提出动议,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止有关反垄断指控的调查。
2016年11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作出初裁,终止对华碳钢和合金钢产品“337调查”案中有关反垄断指控的调查。
2017年1月11日美国贸易委员会以缺乏直接证据为由搁置了美国钢铁公司申请对中国钢铁企业发起“337调查”中关于仿造原产地证明的指控的调査。
2017年1月23日美国钢铁公司和不公平进口调査办公室(OUII)申请对伪造原产地证明的指控的初裁进行复审。
2017年2月23日根据美国钢铁公司的撤诉动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行政法官发布巧裁(第56号令),终止对华碳钢和合金钢“337调査”案中有关商业秘密指控的调查。
2017年2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推翻了“337调査”案件中关于反规避诉点的初裁结果。
反规避诉点未能获得(ITC)复审的通过。
2017年10月,中国钢企在钢铁337调查案反规避诉点上再次大获全胜,该案商业秘密侵权和反规避诉点的“337调查”已告终结。
据冉瑞雪律师介绍,2018年3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于反垄断诉点作出复审裁决,决定终止“337调查”,美国钢铁公司作为反垄断诉讼的原告,需要证明具有反垄断损害,因为不能证明其遭受了反垄断损害,所以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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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30日,中国政府收到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的信函,该信函 指出中国政府提供的信息中的不足之处,要求中国政府尽快提供这一 信息,以便加拿大边境服务署能够利用这一信息继续正在进行的调查。 截至2004年9月10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做出初裁时尚未收到中国政府 答复,因此,加拿大边境服务署认定中国政府提供的信息不完整的或 是不可用的。
(4)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和中国台湾的不锈钢螺母和螺栓倾销及原产 于或出口自中国的不锈钢螺母和螺栓补贴没有加拿大加国内产业造成 损害或损害威胁。
二、加拿大反补贴调查过程概述及评析
加拿大反补贴调查官员在对我国涉案产品的反补贴调 查过程中,刚开始由于对我国情况不熟悉,尤其是对政府 部门的运作程序不甚了解,调查只限于一般层面,随着对 我国情况的逐渐了解,调查的程度越来越深,触及的面越 来越广、涉及的政府部门也越来越多。加拿大对我国反补 贴调查首先是对涉案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发放调查问卷, 并且规定比较紧的答复调查问卷的时间;然后根据调查问卷 的信息收集对涉案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在 实地核查过程中,首先是对涉案企业进行核查,随后就涉 案企业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核实。
此外,加拿大边境服务署要求中国政府提供中央政府的下 级政府的信息,以便于决定是否省、市、县或其他级别的 政府对一家或多家被抽样调查的出口商提供被认为是可诉 补贴的财政资助。中国政府只提供了有限的信息,未能提 供要求其提供的关于地方政府的其他文件信息。
由于中国政府提供的信息不完整,加拿大边境服务署 认为出口商和中国政府提交的信息不能作为加拿大边境服 务署认定对来自中国的涉案产品的补贴量的依据。
3.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产品。
4. 政府允许或指示非政府机构从事本属于政府权力义务范围内的 事项并且以在实质上与政府的行为方式没有什么不同的方式从事这些 活动。
如果补贴存在,并且是专向性补贴则该补贴将会被采取 反补贴措施。当一项补贴按照法律规定只能由有限的企业 才能获得时,该补贴被认为是专向性补贴或禁止性补贴。 根据加拿大“钢铁进口监测分析”规则的定义,“企业” 也包括“企业团体、产业和产业团体”。禁止性补贴包括 从整体上或部分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或者以使 用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尽管一项补 贴从法律上讲不是专向性的,但是考虑到如果符合下列条 件,则一项补贴也可能被认为是专向性的:
中国政府确认其答复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所需要的信息只能从下级政 府获得 (下级政府被定义为在中央政府之下 ),并且以中央政府无法获 取这些信息作为依赖于对单个出口商进行的询问结果的理由。在初次 提供信息的要求中,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已把“中国政府”定义为“所 有级别的政府,如:联邦、中央、省/州、地区、直辖市、市、城镇、 山区、地方、立法、行政或司法意义上的、单一的、集体的、选举的 或任命的政府,也包括自然人、组织、国有企业、代理机构、代表机 构或中央政府、省政府、州、市政府或其他地方政府通过的法律所授 权的组织。
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最终裁决裁定来自中国的 紧固件 100%地受到了中国政府的补贴。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裁定补贴 数量时认为没有充分的信息,因此根据加拿大反补贴调查规则,补贴 数量计算为1.25人民币/公斤,这个数量是加拿大边境服务署通过原材 料和工艺成本超过平均市场价格的部分计算的,最终的反补贴税率为 出口价格的31.53%。
加拿大对我国反补贴调查的发起为其他国家 (如美国和 欧盟等 ) 起了示范作用。2005年3 月 10日,美国国会 11 名议 员提出一项新议案,要求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市 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一视同仁,对中国等国家补贴出口的 做法进行回击。议案的名称为《 2005 年停止海外补贴议 案》。2005 年7月27日,美国国会众议院以 255:168 票通过 了经修正的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共和党议员英格利希提 出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主要内容如下:授权美 国反补贴法适用于来自非市场经济体 ( 如中国 ) 的进口。同 时,欧盟也一直在寻求法律上的突破,欧盟正在考虑给予 中国临时市场经济地位,这样欧盟的反补贴法也将适用于 中国。 iii 所以,今后我国可能面临遭受更多的反补贴调 查。
当时,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收到中国政府提供的目录中 5 家公 司中的3家及目录外另 2家出口商和另外 5家只对贸易公司进行销 售的国内生产者提交的有关补贴调查的信息。由于多家公司对 调查问卷作出答复,又有1家出口商被加入到抽样调查中,被抽 样调查的企业增至 19家。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发放第三次补充 调查问卷时,反复强调中国政府应提供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抽样 调查中新增加的公司的信息。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向中国政府的 法律顾问提供了初步调查时通过单个公司对调查做出答复获得 的有关联系方式的信息 (这些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电话号码、传 真号码及公司指定的联系人的姓名。)中国在其答复中陈述道, 其不可能确定已被确认的 5家出口商之外的其他出口商的地址, 并把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没有向中国政府提供这几家其他出口商 的中文名称而只提供了英文名称作为其不能提供确切地址的主 要理由。中国政府坚持认为,这几家另外的公司很可能既是贸
(二)对中国反补贴调查过程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确定“中国政府”指各级政府,包括 联邦、中央、省/州、地区、直辖市、市、城镇、山区、地 方、立法、行政或司法意义上的政府。在本案中,由中国 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下的国有企业提供的利益被认为是中 国政府提供的利益: 1.经济特区鼓励金; 2.因出口实绩或雇用普通劳动者而被授予的利益; 3.优惠贷款; 4.中国政府提供的担保贷款;
1.该补贴只有有限数目的企业可以获得;
2.一个特定的企业在使用该补贴时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3.大部分的补贴被授予有限的企业,并且 4. 授予主体自由裁量的行为表明该补贴并不是普遍可以 获得的。 为了反补贴调查的目的,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把发现的专 向性补贴称为“可诉补贴”,这意味着如果被调查的进口 货物得益于该补贴,则该补贴将会被采取反补贴措施
(一)加拿大反补贴调查法律依据
根据加拿大“钢铁进口监测分析”规则第2(1.6)节的规定,一国政 府(除加拿大外)提供的财政资助在下列情况下构成补贴: 1. 政府的行为涉及到直接转移资产或债务或者潜在地转移资产或 债务; 2. 本属于政府应收缴的收入被免除或减少或者本属于政府应收缴 的收入被放弃或不予征收;
三、简要评析
加拿大发起的3起反补贴调查,重点不在于给中国的涉 案企业造成了多大影响,也不在于给国内相关产业的竞争 力造成多大的影响,其最大的意义在于给中国的企业、产 业、相关的职能部门发出了一个“信号”:我国遭遇的反 补贴调查数量可能会逐渐增多。
反补贴调查应诉以政府为主体,它不仅针对政府的出口 补贴,还针对政府的生产补贴。但反补贴的相关规则只适 用于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目前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没 有得到欧美等国承认,因此以前并未遭受过国外的反补贴 调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 书》第 10 条规定,中国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 向性补贴,中国在加入时起应取消所有出口补贴和进口替 代补贴。虽然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的 15 年内可以被视为 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可以援引《补贴与 反补贴措施协定》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因 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在确认是否存在补贴时并不 考虑补贴的成员方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
(1)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不锈钢螺钉的倾销数量及补贴数量属于可 忽略不计,终止对该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2) 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和中国台湾的碳钢螺钉倾销及原产于或出口 自中国的碳钢螺钉补贴对加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பைடு நூலகம்
(3)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和中国台湾的碳钢螺母和螺栓倾销及原产于 或出口自中国的碳钢螺母和螺栓补贴没有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或损害威胁;
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位于中国和 中国台湾的被抽样调查的出口商及中国大陆政府和中国台 湾当局发放调查问卷。这些调查问卷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 以证明是否存在政府任何程度的财政资助,如果存在这种 资助,证明该项利益是否被授予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制造 者、加工者、购买者、运输者、销售者、出口商或进口者, 由此产生的补贴是否是专向性的。中国大陆政府和中国台 湾当局也被要求在各自的领域内向对被抽样调查的出口商 有管辖权的下级政府发放调查问卷。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希望中国政府对所有初次及补充提供信息的要 求所作的答复是一个完整的包括上述“中国政府”所涵盖的所有利害 关系人的全面答复,而不是仅局限在中央政府的层面上。考虑到被调 查的补贴在调查期有可能或可能不会提供给涉案产品的生产商,既然 中国政府未能提供这一信息,加拿大边境服务署认定中国政府提交的 任何信息是不完整的。
反补贴案例分析
药营1207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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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案情介绍
加拿大反补贴调查过程概述 及评析
3
简要评析
一、案情介绍
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正式对我国出口加拿大的碳钢及不锈钢 紧固件进行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 2003年1月1日~2004年3年31日。 本次调查的涉案产品为螺钉、螺栓、螺母等紧固件,涉及我国20多家企业。 2004年6月28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产业损害调查作出肯定性初裁。2004 年9月 10 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本案倾销和补贴作出初裁,裁定原产于或出 口自中国所有企业所获得的补贴额均为出口价格的32%。 2004年12 月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台湾省的碳钢和不锈 钢紧固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的紧固件产品存在倾销及 补贴,倾销幅度为3.46%~170%,平均倾销幅度为71.95%,补贴额为1.25元人 民币/千克。 2005年1月7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就本案的损害部分作出终裁,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