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1)案例一菲律宾与巴西关于椰子干反补贴税案(1995年11月27日) (1)案例二加拿大与巴西关于飞机补贴争端案(1996年6月18日) (6)案例三欧共体、日本和美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汽车工业措施的纠纷(1996年10月3日) (20)案例四美国、新西兰诉加拿大奶制品出口补贴案(1997年10月8日) (34)案例五欧共体与美国关于钢材反补贴税争端案(1998年6月12日) (46)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案例一菲律宾与巴西关于椰子干反补贴税案(1995年11月27日)一、案件概述1995年11月27日,菲律宾以巴西对其出口的椰子干征收反补贴税,不符合GATT1994及农产品协议的有关规定为由,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1款要求与巴西磋商,讨论巴西对其出口的椰子干征收反补贴税的问题。
1995年12月8日,巴西提出,只要菲律宾同意根据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进行磋商,它就愿意同菲律宾磋商。
菲律宾认为,巴西的答复相当于拒绝磋商。
1996年1月17日,菲律宾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2款和DSU第4条第3款要求成立专家小组。
巴西则要求向WTO成员方散发材料,称本案适用的是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DSB不应该讨论本案。
1996年1月31日双方进行了磋商,菲律宾同意推迟专家小组成立,巴西则邀请菲律宾先和它讨论法律适用问题。
双方磋商未果。
1996年2月5日,菲律宾再次请求成立专家小组。
1996年3月5日,DSB决定成立专家小组。
1996年4月16日,由Maamoun Abde-Fattah(任组长)、Zdenek Jung 和Joseph Weiler三人组成的专家小组建立。
加拿大、欧共体、印尼、马来西亚和美国保留第三方权利(后来马来西亚又撤回了作为第三方的请求)。
1996年10月17日,专家小组作出报告并分发给各方。
1996年12月16日,菲律宾向DSB提出上诉,并于1997年1月9日提交了上诉材料。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分析案例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分析案例背景介绍:在国际贸易中,倾销和补贴是一些国家常用的贸易手段,为了保护本国产业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中国政府实施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政策措施。
反倾销和反补贴政策概述:反倾销政策是指为有效应对进口商品倾销的负面影响,采取措施对倾销商品进行调查,并在确认存在倾销伤害时,征收反倾销税以达到维护本国产业利益的目的。
反倾销不仅可以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倾销商品的冲击,还可以阻止倾销行为的扩散。
反补贴政策是为了应对进口国为本国产业提供补贴的情况,当世贸组织确认进口商品确实受到了外国补贴的损害后,反补贴政策可以通过征收反补贴税等方式减少补贴对本国产业的不公平竞争。
反补贴政策的实施旨在恢复公平的市场环境,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
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积极执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政策,这对于保护我国产业、维护公平贸易的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反倾销措施,许多国家的倾销商品无法进入中国市场,有效地保护了我国相关产业的利益。
反补贴措施的实施也遏制了其他国家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确保了我国产业的正常运作。
案例分析:对钢铁进口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钢铁行业受到了来自国外的严重倾销和补贴所带来的冲击。
为了保护国内钢铁产业,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在钢铁行业,中国政府利用我国企业对进口钢铁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并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倾销产品征收不同的反倾销税。
这些税收将进口产品的价格抬高,增加了倾销国钢铁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成本,降低了对国内产业的冲击。
中国还积极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和磋商,以解决钢铁贸易争端,并加强了对倾销行为的打击。
此外,中国针对外国对本国钢铁行业的补贴问题也实施了反补贴政策。
中国政府通过调查、评估和磋商等手段寻求解决问题,征收相应的反补贴税来对抗外国的补贴行为。
这些措施有效地减少了外国补贴对中国钢铁行业的不公平竞争,维护了国内产业的利益,恢复了公平的市场秩序。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调整影响国际贸易的补贴行为,确保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公平性和公正性。
补贴规则旨在防止不合理的补贴导致贸易的扭曲和不利影响,并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反补贴规则是一种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的机制,以防止由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补贴是指政府向特定行业或企业提供的一种经济上有价值的财务支持,以促进该行业或企业的发展。
补贴可以采取直接支付、减免税收、贷款保证等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该行业或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过度的补贴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平衡。
因此,WTO制定了一系列补贴规则来限制补贴的使用,并确保市场公平。
根据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分为三类:1.非禁止补贴:这类补贴可以被接受,但在其使用上有一定限制。
例如,临时性补贴应该在相应期限内终止,以避免长期的贸易扭曲。
2.补偿性补贴:这类补贴是为了补偿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确保受影响的产业能够继续生产和发展。
3.禁止补贴:这类补贴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国际贸易失衡,破坏市场平衡,因此被禁止使用。
这包括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以及基于产品价格或输出数量的补贴等。
WTO也制定了一系列反补贴规则,旨在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
反补贴举报案件通常通过“反补贴协议”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在这个程序中,受到补贴影响的成员国可以提起投诉,并经过一系列的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争议。
一个经典的补贴案例是欧盟与美国之间的飞机补贴争端。
在这个案例中,欧盟和美国相互指责对彼此的航空工业提供了非法补贴。
欧盟指责美国为波音公司提供了非法的出口补贴,而美国则指责欧盟为空中巴士提供了非法补贴。
这个争端持续了数十年,并导致了一系列的诉讼和对抗措施。
另一个例子是中国钢铁行业的补贴问题。
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政府对钢铁行业提供了大量的补贴支持,导致中国钢铁产品的产量和出口量大幅增加。
这引发了国际贸易摩擦,世界许多国家纷纷采取了反倾销措施来应对中国的补贴行为。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协议,旨在通过限制国家对本国企业提供的补贴以及针对其他国家企业的反补贴措施,确保全球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本文将以上述协议为主题,探讨其背景、原则、内容和影响等方面,以期更好地理解这一协议的重要性和作用。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背景是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大背景下,各国为了维护本国企业利益而采取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问题引起的。
一方面,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补贴政策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提高国家竞争力。
另一方面,发达国家通过反补贴措施来防止国内市场被外国产品“倾销”,保护本国产业,保障就业。
然而,这些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也可能导致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和制造贸易摩擦,故有必要建立一套规则来约束各国行为。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可预见性、透明度和争端解决。
可预见性意味着各国的补贴政策应该是可预测的,企业可以预先了解到对手国家的补贴规模和范围,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
透明度则要求各成员国提交补贴信息的通知,并提供公开透明的政策信息。
争端解决是协议中一个重要的原则,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纠纷,减少争端的程度和频率,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内容包括了对不同类型的补贴进行分类和规定了不同举证标准。
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的补贴和可允许的补贴两种类型。
禁止的补贴包括对出口产品提供的补贴、对产业进行特殊补贴以及有可能导致倾销的补贴等。
允许的补贴则包括发展中国家的补贴、农业补贴和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补贴等。
对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了成员国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采取必要措施的程序和标准。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实施对全球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该协议有助于减少各国之间的贸易纠纷,通过建立规则和程序来解决纠纷,维护了全球贸易秩序的稳定。
其次,该协议限制了国家对本国企业的补贴规模和范围,减少了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推动了全球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关于反倾销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们的启示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终裁投票,以4∶0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
至此,为期14个月的中国输美球轴承反倾销案,终以我国轴承行业的胜诉告终。
商务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近日揭示了诉讼过程。
放弃诉讼就是放弃市场此次反倾销诉讼起于2002年2月13日,美国轴承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我国输美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后者随即于2月15日在其网站上公告立案调查。
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轴承协会首次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试图制裁中国产品。
球轴承是应用广泛的机械零配件,也是我国年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商品之一。
美国轴承协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我对美出口商品金额逾3亿美元。
此案败诉,我国球轴承商品进入美国将被征收17%至246%的反倾销税,而且,此后每年都要接受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年度行政复审。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刘丹阳处长介绍说,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针对的往往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
因此,涉案企业自动弃权,就意味着放弃了市场。
初裁结果对中方不利此案的初裁听证会将于2002年3月6日召开。
得知此消息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基础件分会秘书长郝伟和商会条法部高向军副主任2月18日紧急赴美,5天内与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认真研讨本案应诉事宜,最终确定由美国威凯平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多名资深律师和经济专家组成的团队,作为中方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阶段的法律代表。
机电商会分析认为,美国绝大多数应用领域对球轴承质量的要求较高,未采用质量相对较低的中国球轴承产品,而主要由美国、日本和欧洲生产商供货。
中国输美球轴承则大多用于溜冰鞋、专用灯具、传送带、辊子、割草机等领域。
此前,控制这一市场的主要是其它国家的产品而并非美国产品,我国输美的球轴承商品与美国轴承工业实质上是互补关系。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WTO(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保护贸易自由和公平竞争而制定的。
补贴是指政府给予企业或个人的财政援助,以支持其经营活动。
补贴可以提供给国内生产者,以降低其生产成本或提高其竞争力。
然而,补贴也可能导致不公平贸易和扭曲市场竞争。
因此,WTO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来限制和管理成员国的补贴行为。
首先,WTO规定了不允许的补贴行为。
根据WTO协议,有三种类型的补贴被视为不允许的。
第一种是“禁止补贴”,即给予对进口国或国内竞争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例如,直接补贴出口商品的成本。
第二种是“有条件补贴”,即给予对采购商品或使用国内材料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第三种是“优惠补贴”,即给予对特定企业或行业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其次,WTO规定了允许的补贴行为。
根据WTO协议,允许的补贴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以确保其不会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公平竞争。
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确保补贴不会导致严重贸易扭曲。
另外,补贴必须与一般经济措施相一致,不能有区别对待。
此外,WTO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允许的补贴,如对发展中国家的补贴或防止资源枯竭的补贴。
此外,WTO还规定了反补贴措施,以限制和制裁不公平补贴行为。
成员国可以通过发起反补贴调查来申请反补贴关税。
反补贴关税是指对从不公平补贴产生的进口商品征收的额外关税。
调查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不公平补贴,并从中产生的负面影响。
如果调查结果表明存在不公平补贴,成员国可以对相关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关税。
然而,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一些成员国被指控违反补贴规则,并通过不合理的补贴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
其中一些行为可能是隐性补贴,难以监管和限制。
其次,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补贴规则对其不公平,因为他们需要确保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支持。
他们认为WTO在处理补贴规则时应更加灵活,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大的政策空间。
总而言之,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贸易自由而制定的。
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际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体系,其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补贴是指政府为了支持国内产业发展而提供的财政或其他形式的援助,反补贴措施则是其他国家采取的保护措施来对抗补贴。
本文将从补贴与反补贴的定义、补贴的形式、反补贴措施的目的及效果等多个角度来详细探讨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一、补贴的定义补贴是指政府为了支持国内产业发展而提供的财政或其他形式的援助。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包括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形式。
直接补贴指的是政府直接向受益企业或个人提供的财政援助,如补贴款、减免税收等。
间接补贴则是指政府通过其他方式对受益企业或个人提供的支持,如廉价贷款、税收减免等。
二、补贴的形式补贴的形式多种多样,根据其用途和方式可以分为生产性补贴和进口替代性补贴。
生产性补贴是指政府为了促进国内产业发展而提供的直接援助,如直接支付补贴款、提供免费土地等。
进口替代性补贴则是指政府为了减少进口而采取的支持措施,如对国内生产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加强进口限制等。
三、反补贴措施的目的反补贴措施是其他国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措施,以对抗来自补贴国家的竞争优势。
其目的在于消除或减轻补贴国家对本国产业的不公平竞争。
常见的反补贴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对进口产品进行数量限制以及采取技术壁垒等。
四、反补贴措施的效果反补贴措施旨在保护本国产业不受补贴国家的不公平竞争影响,但其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反补贴措施可以帮助本国产业恢复竞争优势,保护就业和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过度使用反补贴措施可能造成产能过剩、市场壁垒增加以及国际贸易紧张局势升级等问题。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为了维护国际贸易秩序,避免不公平竞争而设立的。
补贴的形式多样,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国内产业进行支持。
而反补贴措施旨在保护本国产业免受补贴国家的不公平竞争影响,但其效果需要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考量。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目前全球最重要的贸易组织之一,负责管理全球贸易规则。
其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WTO最重要的贸易政策之一、本文将对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进行解析,并通过相关案例来说明其实施与影响。
首先,补贴是指政府为促进国内产业竞争力或保护本国市场而提供的经济援助或优惠待遇。
WTO通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举证反补贴和非可举证反补贴三大类。
禁止性补贴是指明确被禁止的补贴形式,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出口补贴是指政府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支持,以降低其出口成本或增加出口利润。
进口替代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国内企业生产代替进口商品而提供的经济支持。
可举证反补贴是指可以通过调查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的补贴。
WTO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以确定是否存在可举证反补贴。
一旦确定存在可举证反补贴,WTO允许受损国采取反补贴措施,如征收补贴税或限制进口。
非可举证反补贴是指不需要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补贴。
这类补贴被WTO认为具有负面影响,并且对竞争造成了明显不利条件。
WTO允许有关方面对非可举证反补贴采取相应的反应措施,以维护自身产业的利益。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说明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实施与影响。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的反补贴调查。
2024年,美国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对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进行了反补贴调查。
调查发现,中国政府对太阳能电池板产业提供了一系列的财政支持措施,如贷款、税收减免和土地使用权。
美国决定征收反补贴税以平衡竞争关系。
此案例表明,通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WTO可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第二个案例是欧盟对美国飞机补贴的争端。
自2004年以来,欧盟和美国一直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就飞机补贴问题进行争论。
欧盟指责美国政府向波音提供了非法补贴,使其在全球航空市场上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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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诉性补贴
救济措施
磋商、专家小组、上诉、执行
我国的状况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生 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农业、林业、 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 港口、码头等基础设备建设的外资项目, 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经济技 术开发区等地区的外资企业,均给予了 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措施分别具有产业 专向性和地区专向性,已具备了构成可 诉性补贴的条件。
我国“双反”调查现状
自2004年加拿大首次对我烧烤架产品发 起“双反”调查以来,截至2009年,我 已先后遭受“双反”调查37起 美国自2006年11月以来对我发起“双反” 调查共23起,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以来, 仅2009年美国就对我发起10起“双反” 调查
中国首例“双反”案--取向电工钢
磋商、专家小组、上诉、执行、仲裁
我国的状况
如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 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 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 企业,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 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 设备,对符合有关国家产业投资政策的投资项目的,其购 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 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 备和技术,由我方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 价款的本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可申诉性补贴
又“黄色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 负面影响 允许实施,但如果其实施给其他成 • 损害了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 员的经济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 抵消或损害了其他成员在 受影响的成员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GATT1994中直接或间接享受的利 并可诉诸多边争端机制解决的补贴
益 •严重损害其他成员的利益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内容
补贴的定义 补贴的专向性 禁止性补贴 可申诉补贴 不可申诉补贴
管理机构 发展中成员的差别 待遇 过渡期安排
反补贴措施
补贴与专向性补贴
补贴是指一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 的财政资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措施。
政府直接转让资金(赠与、贷款、资产投入)和潜在 的直接转让资金或债务(贷款保证) 具体包括 政府放弃或不征收本应收缴的税收 政府对非一般基础设施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 政府向基金组织或信托机构支付或指令某个私人机构 履行上述所列一般由政府承担的功能 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以及由此而授予的利益
表1 1995~2006年*世贸组织争端案件 涉及贸易保护措施的运用情况 (单位:起)
成立了专家 被判违反了 争端案件数 小组的案件 世贸规则的 数 案件数 反倾销 反补贴 保障措施 63 23 25 25 8 9 25 8 9
总 计
111
42
41
* 2006年1月1日~11月17日
同期,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接受协 商申请的争端案件数为351起,当事方声 称相关成员违反了一个或多个世贸组织 协议。据统计,涉及上述三种贸易保护 措施的争端案件占世贸组织争端案件总 数的1/3。在111起运用了贸易保护措施 的争端案件中,42起成立了专家小组, 41起被判违反了至少一项世贸规则。
低于市场 低于市 价格提供 场价格 (热卷钢) 提供 产品 (热卷 钢)产 品 低于市 场价格 提供土 地使用 权
低于市场价 格提供(石 化)生产要 素
低于市场价 格提供土地 使用权
反补贴的救济措施
禁止性补贴 磋商、专家小组、上诉、执行、仲裁
可申诉
补贴
磋商、专家小组、上诉、执行 通知、秘书处的审议、仲裁、磋商、 委员会审议
可申诉性补贴
补贴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据
补贴额超过某产品总价值的5% 对某一产业的经营亏损进行弥补 对某一企业经营亏损进行补贴,并且这种 补贴不属于为长期发展或避免严重社会问 题而向该企业提供的一次性、非周期性和 非重复性的补贴 政府直接放弃债权以及授予补贴以抵消应 付债务
可申诉性补贴
不可申诉
补贴
反补贴措施
采取措施前的程序
调查、取证、协商、补贴额度的计 算规则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反补 贴措施的确定
临时措施 承诺 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与反倾销的比较
反补贴的特殊性表现在:
1. 倾销是企业行为,后者是政府行为。 2. 反倾销的应诉主体是企业,反补贴案的应 诉主体是政府,虽然在反补贴调查中相关涉 案企业也会被要求接受调查,但政策措施是 主要调查内容。
反补贴与反倾销的比较
3. 反倾销调查仅针对涉案产品,反补贴调查 针对的不仅是是涉案产品,而且可能涉及政 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 4. 反倾销措施通过征收反倾销税来实现,针 对不同的企业最终倾销税率也不相同,有时 高低差异还很大;而反补贴针对的是政府政 策或措施,一旦认定补贴幅度和金额,按单 位产品分摊的补贴率基本是一致的。 5. 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 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 引。
不可申诉补贴
又“绿色补贴”,是指成员所采取 的对国际贸易影响不大,其他成员 不应采取反补贴措施,并不可诉诸 多边争端机制解决的补贴
下列为不可申诉补贴
非专向性补贴 研发补贴 对成员领土内落后地区的资助
环保补贴
我国现状
研发补贴主要体现在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三新)技 术开发费的所得税税前扣除上,但技术开发费所含的对象 范围超过了ASCM中允许的范围,同时ASCM对于补贴数 额占总体研发费用的比例有最高限额的规定。 地区补贴主要是对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定期减免税,对 “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西部地区以及东北老工业基 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等,这些规定并不完全符合 ASCM的有关条款,因为后者对贫困地区进行了严格的界 定,并规定补贴应对该地区的所有企业都适用,不得具有 专向性。 环保补贴是为了适应新的环保要求扶持改进企业现有设备 而提供的补贴,ASCM规定这种补贴是一次性补贴,数额 不得超过所需总费用的20%,而我国对促进环境保护而购 置的设备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与 ASCM不完全符合。
严重损害的标准
取代或阻碍同类产品进入进行补贴的成员市 场 取代或阻碍同类产品进入第三方市场 在同一市场上,与其它成员的同类产品价格 相比,受补贴产品有重大的削价,或在同一 市场上对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造成了重大价 格抑制、下跌或销量减少 受补贴产品的市场份额较前三年平均水平有 所增加,并且这种增加在给予补贴期间有连 续增长的趋势
目的是增强国内竞争者在市场上的有利地位
补贴的分类
范 围 方 式
一般补贴 出口补贴 直接补贴 间接补贴
扭 曲 程 度
禁止性补贴 可申诉补贴 不可申诉补贴
国际反补贴现状
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 涉及产品主要为金属及金属制品、 农产品、轻工产品、纺织品和服装
1995~2007年全球反补贴立案情况 60 40 20 95 96 97 98 99 00 01 02 03 04 05 06 07 10 7 16 25 41 18 27 9 15 8 6 9 11 立案 采取措施 19 5 3 6 14 19 14 14 6 8 4 3 4 年度 0 立案 采取措施
国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配套的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配套的部门规章
“双反”调查的实施条件
当进口产品以倾销价格或在接受出口国 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低价进入国内市场, 并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 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情况下,世界贸 易组织(WTO)允许成员方使用反倾销 和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恢复正常的 进口秩序和公平的贸易环境,保护国内 产业的合法利益。
WTO补贴与反补贴 规则与案例
学习目标
掌握补贴的含义、特点与分类 了解反补贴调查方式和反补贴措施
补贴的概念和特征
补贴是指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 资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措施
是一种政府行为 是一种财政措施、收入或价格支持措施
补贴对象是国内生产者和销售者
受补贴方可从补贴中得到某种利益
案件 补贴类型
铜版纸
环状焊接碳素 钢管
薄壁矩形钢 管
复合编织袋
政府优惠 地区政府政 贷款 策性赠款 (包括三类) SCM第1.1 (1) 款“资 金直接转移 (赠、贷 款)” 地区政府优 惠贷款
纺织业政府优 惠贷款
政府债务直 接免除
案件 补贴类型
SCM第1.1(2) 款 “税收豁免”
铜版纸
外资企业税收 “二免三减半”
思考
结合我国反补贴面临的现状,如何 应对可能的反补贴争端?
“双反”调查
“双反”调查的含义
是指对来自某一个(或几个)国家 或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 销和反补贴调查。
“双反”调查的法律依据
WTO相关协定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 《反倾销协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等
环状焊接碳素 钢管
薄壁矩形钢 管
地区外商投资 企业所得税优 惠
复合编织袋
沿海经济区外 资企业所得税 优惠 当地外商投资 企业所得税减 免 当地采购设备 增值税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