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法学婚姻法》PPT课件

涉外婚姻概述及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定义
指具有不同国籍或居住在不同国家的男女双方,按照各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所缔结的婚姻关系。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原则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涉外婚姻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 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结婚程序
涉外结婚程序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一般包括申请结婚登记、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或健康检查、领取结 婚证等步骤。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结婚登记和 证明材料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涉外离婚处理及财产分割
涉外离婚处理
涉外离婚的处理方式与普通离婚相似,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进行。在协议离婚中,双方需就子女 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在诉讼离婚中,则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并按照法院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理。
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和情形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而可 由当事人依法撤销的婚姻,包括胁迫婚姻、隐瞒重大疾病等情形。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无效婚 姻,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互相关爱的义务等。
父母子女关系及权利义务
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包括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如养父母 和养子女间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间关系)。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包括教育权、监督权、保护权等。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法律知识:什么是婚姻法

法律知识:什么是婚姻法婚姻法是一部涉及婚姻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目的是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睦,并为夫妻双方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婚姻法不仅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规定,还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子女抚养、家庭暴力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婚姻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内容涉及到家庭、婚姻等方方面面的问题,也牵扯到社会稳定和和谐的问题。
因此,婚姻法的内容必须要经过深入的研究和理解,才能更好的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为整个社会的稳定做出贡献。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以维护家庭稳定、倡导家庭伦理、实现家庭和睦、推崇家庭美德、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平等权利为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婚姻法制度的基石。
二、婚姻自由对于成年人,有权通过自由地结婚与离婚,而且国家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非法行为。
三、家庭责任夫妻双方对共同生活以及对共同抚养子女承担共同的责任。
在夫妻双方有必要共同协商事项时,应以共同协商形式进行,此外,对下一代也需传承社会主义先进文明。
四、平等权利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对待,对特定性别的监收宰制均应当制止,包括宫刑、家庭暴力等相关情况。
五、财产权益婚姻法赋予夫妻双方继承权,要主张继承对等共享的原则,对遗产的多少和具体内容应当公开透明。
同时,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规范也有相应的法律适用。
六、离婚问题婚姻法给予夫妻双方确定结婚的自由,同样也赋予了离婚的权利,但离婚必须遵从着司法程序和法律规定。
七、子女抚养对孩子的监护和扶养应是由父母双方基本完成,父母对于孩子应当负起维护与保护的责任,保护孩子的利益和成长。
以上几个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每一个婚姻家庭都应该遵守的。
婚姻法的修订包括很多方面,包括婚姻登记、离婚登记、监护人的确定、财产分割的规定等内容。
在婚姻法的修订中,婚姻登记是最重要的环节。
结婚登记是夫妻双方合法结婚的前提,而离婚登记则是夫妻双方离婚的条件。
此外,监护人的确定以及监护权的规定也是婚姻法修订的重点。
法律知识:什么是婚姻法

法律知识:什么是婚姻法婚姻法是指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
它是国家对婚姻和家庭关系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部专门法律。
婚姻法的制定与修订是国家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法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的法律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法律地位,结婚和离婚的程序和条件,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的监护权、抚养权和教育权等内容,是具有完整系统的一部法律。
婚姻法主要内容一、结婚和离婚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年龄要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等。
在程序上,需要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书。
同时,婚姻法也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等方式。
二、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共同管理家庭、参与家庭收入和财产的分配、共同承担家庭支出等。
同时,夫妻双方也有共同的义务,包括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等。
三、子女的权益和义务婚姻法对子女的权益和义务做出了相关规定。
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负有义务,对子女的监护权做出了规定。
在离婚时,保护子女的利益是婚姻法法律的重要内容。
四、家庭财产和债务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对家庭财产和债务做出了相关规定。
同时,婚姻法也规定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家庭财产的分配方式。
婚姻法的现状和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婚姻法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在传统的家庭观念下,婚姻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但是,在当今社会,随着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婚姻法也面临了许多新的挑战。
例如,性别平等、家庭暴力、离婚等问题成为了婚姻法亟待解决的重要内容。
在这种背景下,各国的婚姻法也在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婚姻法的完善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在婚姻法的完善和发展中,需要充分尊重个人权利,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什么是婚姻法

什么是婚姻法婚姻法是指国家法律对婚姻与家庭关系的设立、维护和解除等方面所作的规定,旨在保障婚姻和家庭成员的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婚姻法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法律,对于婚姻家庭的权益保护、婚姻治理、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婚姻法的核心原则是平等、自愿和忠诚。
平等原则意味着婚姻是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任何一方都不得胁迫他人或受到胁迫。
自愿原则则要求双方应充分自主地意愿结婚,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强迫和勉强。
忠诚原则则要求夫妻双方要保持对婚姻和家庭的忠诚,不得有外遇或其他对不义。
在婚姻法的适用范围上,中国的婚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婚姻行为和婚姻关系。
无论是同一国家的公民还是外国人,只要在中国领土内结婚,都需要遵守中国的婚姻法。
婚姻法包含了婚姻的设立、夫妻的权利与义务、离婚和家庭暴力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婚姻的设立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年满婚龄、非近亲、无婚姻无效情形等都是设立婚姻的基本要求。
另外,在婚姻的权利与义务方面,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制度、配偶赡养义务、抚养子女和教育义务等,以确保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权益。
而在离婚方面,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并且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此外,婚姻法还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打击和制裁,旨在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为了更好地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婚姻法也提出了夫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夫妻双方应尊重彼此的权益和尊严,平等协商解决问题,共同承担起抚养子女、传承家庭传统和社会责任等责任。
此外,夫妻还应该加强沟通和理解,减少矛盾与纠纷的发生,并努力创造和谐的婚姻家庭环境。
总之,婚姻法对于维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保障了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夫妻双方的行为和责任,打击了家庭暴力等恶劣现象。
只有在婚姻法的保障下,婚姻家庭才能得到合理的治理和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因此,我们每一个个人都有责任遵守婚姻法的规定,维护婚姻和家庭的美好。
什么是婚姻法

什么是婚姻法婚姻法是指国家对夫妻婚姻关系进行立法规定,以保护婚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通常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确立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婚姻的建立、维系和解散等相关事项。
婚姻法是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家庭稳定、个人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夫妻双方的婚姻权益和合法权益的平等。
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它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个人利益,更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制定婚姻法旨在确立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婚姻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在婚姻法中,通常明确规定了夫妻关系的建立条件、维系义务、婚姻无效、离婚的程序和方式等内容,以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
首先,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建立条件。
一般而言,夫妻之间的结婚关系应该基于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上,而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强迫或欺诈的手段达成。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结婚年龄的限制,旨在确保结婚双方具备必要的心理和生理条件,能够承担起婚姻所需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婚姻法对夫妻关系的维系义务进行了规定。
夫妻之间有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尊重的义务。
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家庭生活的责任和义务,尊重彼此的个人权益,共同创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如遇到感情分歧或矛盾,婚姻法也提供了家庭调解、婚姻咨询等途径,帮助夫妻解决问题,重建彼此之间的信任和理解。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婚姻关系解除的条件和离婚的程序。
当夫妻之间无法继续维系婚姻关系时,可以通过离婚来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离婚的各种情况,包括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冷静期离婚、家庭暴力、重婚和其他严重侵害家庭利益的情况等。
离婚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也规定了婚姻无效和婚姻的效力。
当婚姻存在一定的违法情形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婚姻无效时,法律认定该婚姻为无效,即未构成合法的婚姻关系。
婚姻无效的情况包括禁止结婚关系、错误共同生活意愿、有配偶或与近亲结婚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华类开放分:法律、婚姻、婚姻法、婚姻家庭法、中国法律目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历•外国婚姻法的史与概况历发现•中国婚姻法的史与展状华•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结•第二章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wofmarriage调规指“婚姻之法”/“婚姻法律”/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范见〖参婚姻家庭法、民法典、民法〗2.marriagelaw单特指行的“婚姻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的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调规总现别间权义务调表。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是夫妻的利和等。
从整对质产财产象的性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生的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行性范,概念上有广和狭的区,广的婚姻法的整象除婚为强规义义别义调对还扩义1950年和1980年的《中人民共和国华姻外,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大意上使用的,如结规员间权义务规。
婚姻法》中既有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利的定较亲较义宽实际义调对仅其内容属法窄,但狭的婚姻法,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的婚姻法的整象限于严义尔维亚义规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格意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社会主共和国婚姻法》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定”,不涉及其他事。
规项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时处编婚姻法在各个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于不同的地位,其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法合体的形式,不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定诸论规,一般都包括够备伦规义调在内容的一法典内。
期中庞杂统长时,婚姻立法不完,因此,理范和宗教教在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年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决定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家庭暴力互相尊重和睦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二取得结婚证应当补办登记根据男女双方约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始无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工作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二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由兄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 有下列情形之一 二三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限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合理要求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时间由当事人协议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一方因抚育子女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不成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协议不成时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导致离婚的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一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抚养费遗产继承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依照其规定制定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0个必知的婚姻法常识
10个必知的婚姻法常识如果就“10个必知的婚姻法常识”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10个必知的婚姻法常识1、结婚年龄:男22周岁以上,⼥20周岁以上。
2、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资料:双⽅⾝份证原件、双⽅户⼝本原件。
3、夫妻共同财产:⼯资和奖⾦;⽣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表明赠与⼀⽅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协议离婚的办理机关:双⽅中任意⼀⽅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原婚姻登记机关。
5、协议离婚所需资料:双⽅⾝份证原件、双⽅户⼝本原件、双⽅结婚证原件、⼀⼨免冠照若⼲张。
6、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诉讼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财产的。
9、⼩孩抚养权的问题:两岁以下的⼩孩,抚养权⼀般归⼥⽅;两岁到10岁的⼩孩,抚养权⼀般根据有利于⼩孩成长来决定,需要衡量双⽅的教育、经济、⼯作、性格等各⽅⾯因素;10岁以上的⼩孩,抚养权⼀般根据⼩孩意愿来决定。
10、⼩孩抚养费的问题:可根据⼦⼥的实际需要、⽗母双⽅的负担能⼒和当地的实际⽣活⽔平确定。
有固定收⼊的,抚育费⼀般可按其⽉总收⼊的20%⾄30%的⽐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抚育费的,⽐例可适当提⾼,但⼀般不得超过⽉总收⼊50%。
⽆固定收⼊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或同⾏业平均收⼊,参照上述⽐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或降低上述⽐例。
抚养费⼀般按⽉给付,⼀般⽀付到⼩孩18岁⽌。
2024年《法学婚姻法》课件
《法学婚姻法》课件尊敬的各位同学,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法学婚姻法》这一重要的法律学科。
婚姻法是研究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和家庭幸福。
在我国,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社会意义。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原则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的社会主义性质,为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基本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
1.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配偶,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一夫一妻一夫一妻是指一个男人只能与一个女人结婚,一个女人只能与一个男人结婚。
这一原则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3.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婚姻法的重要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的另一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要特别关注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受到虐待、遗弃和其他形式的侵害。
二、结婚制度结婚制度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包括结婚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方面。
1.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必备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等。
禁止条件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
2.结婚的程序结婚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阶段。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3.结婚的效力结婚的效力是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结婚的效力包括人身效力和财产效力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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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介绍折叠 • 这部司法解释共有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重 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 (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 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 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 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 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在结婚 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 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 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 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 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 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 本意。
•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 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根 据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夫妻离婚,房 产根据出资人不同有不同的分割方法。法 规还对DNA亲自鉴定的法律效果有了新的规 定和解释。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 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解 释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 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 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 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 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 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 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 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 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 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 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 主张成立。 •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 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 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 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 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 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 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 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 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 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 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 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 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 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 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 际情况,
• 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 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 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 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释(三)》第二 条对此予以了确认。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 意见认为,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 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
•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 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 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 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 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 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 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 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 何认定未予明确。
• 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 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 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 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 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 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 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 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 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 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 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 定。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 “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 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经过反 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 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 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 妻共同财产。
•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 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 婚生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 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 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 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 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 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 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 作为判案的依据。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 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 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
• 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 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 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 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 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离婚问题事 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 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 才可视为已经成立。
• 基本介绍折叠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 效补充。
• 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 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 权登记一方。
• 社会观点 • 社会意义 • 法学专家认为新解释对于婚后财产的认定为法官 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关于财产特别是房产分割上 提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 资深婚姻律师、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秀 全认为,解释三的出台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 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 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 的权益。
• 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 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 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 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 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 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 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 (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 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 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 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 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 存在争议折叠
• 有一部分人担心司法新解的出台是对婚姻中弱势 或是财力弱的一方的歧视。比如对于家庭主妇, 尤其是农村的家庭妇女,她们没有工作,每天做 家务照顾孩子,她们可能是受影响最大的一群人。 一旦她们的丈夫要离婚,她们可能会面临净身出 户。
• 在婚姻中既有人身关系也有财产关系,但归根到 底最基本和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人身关系,是因 为有了婚姻,有了夫妻身份才有了夫妻财产。在 房价越来越高的今天,出现了过于重视财产的婚 恋观。如果说这次的新司法解释对婚恋观有所改 变的话,应该说是对物质化、财产化有助推作用。
• 出台背景折叠 •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 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 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 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 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 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 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
• 司法条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问题的解释(三) •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 次会议通过) • 法释〔2011〕18号
•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 问题作出如下解释:[1]
• 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 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需进 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 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 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 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 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 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 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 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 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 出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