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美白羽肉鸡的反补贴案例
面对国外频繁的双反措施我国如何应对1

面对国外频繁的双反措施我国如何应对[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不断增长,但近年来,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我国出口的商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严重影响了我国正常的对外贸易,损害了中国制造的信誉和形象。
对这一问题,我们进行深刻分析,提出应对措施,最终找到一条可持续的对外贸易之路。
[关键词] 反倾销反补贴积极应对可持续发展一、“双反”措施介绍“双反”措施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是指一国对其进口的来自同一个国家的、同一种产品同时适用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以救助国内受损产业的贸易救济手段。
它可能是同时对某一种产品分别进行反倾销、反补贴立案而合并调查,并同时做出终裁或征收关税;也可能是有先后地对反倾销、反补贴分别地进行立案调查,但其调查期间和实施期间具有重合性。
“双反”措施是将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同时使用于同一种产品,但却不等同于将二者简单地相加,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同时进行,应诉工作量加大、协调工作复杂、胜诉难度加大。
“双反”措施虽然在立案时,是将反倾销、反补贴分别进行的,但在调查时却合并起来进行,或者是在同一时段进行,并且终裁结果通常是同时做出。
这使得企业要在同样的时间内同时应诉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应诉工作量成倍增加,协调难度加大,胜诉的可能性更小。
二是终裁结果是对同一种产品征收两个税率,对出口国企业打击更加严重。
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只征收一个税率不同,“双反”措施终裁裁定的结果通常要对企业征收两个税率,即反倾销税率和反补贴税率。
以镁碳砖案件为例,2010 年8月26 日美国做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损害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28.10—236.00% ,补贴率为24.24—253.78%,其最后在原进口关税上加征的关税幅度为152.34—489.78%。
这样一来,企业将遭受两个税率的打击,损失更加惨重。
三是“双反”措施的合法性地位受到质疑。
针对我国的“双反”措施最早出现于2004 年,出现时间比较短,WTO 对此没有明确加以约束,各实施国国内法律对此更是没有具体的规定,成为法律上的盲区。
商务部对美白羽肉鸡产品征收5年反补贴税

出 高质 量 的 防控 政 策 建议 出席 会 议 的 各 位 院士 、 家 交 流 专
了 最新 科 研 进 展 . 析 了兽 医科 技 发 分
发 展 趋 势 和 努 力 方 向 他 寄 语 主 办方 进 一 步 创 新 办会 方 式 .努 力 做 大做 精 . 展 览 会 真 正 成 为 国 内外 畜 牧 行 使 业 最具 影 响 力 的 品牌 会 议
害之 间存 在 因果 关 系 国务 院 关税 税 则委 员 会 根 据 商 务 部 的 建 议 作 出 决
定 . 21 自 0 0年 8 月 3 日起 . 原 产 0 对
于 美 国的 进 口 白羽 肉 鸡 产 品 征 收 反
畜 牧 总 站 党委 书 记 、 站 长 、 国饲 副 中
料 工 业 协 会 副 秘 书 长 何 新 天 . 国 畜 全
断 创 新 疫 病 防 控 体 制 机 制 从 畜 牧 业
作 司 司 长 王 鹰 . 国兽 医 药 品监 察 所 中 所 长 冯 忠 武 .全 国畜 牧 总 站 站 长 、 中
国饲料 工 业 协会 秘 书 长 谷 继 承 . 国 全
品 存 在 补 贴 . 国 国 内白 羽 肉鸡 产 业 中
受到 了 实质 损 害 . 而且 补 贴 与 实质 损
发 展 趋 势 看 . 应 现 代 畜 牧 业 生 产 方 适
式 . 须 依 靠科 技 , 断提 升 疫 病 防 必 不
控 能 力 从 经 济社 会 发展 情 况 看 . 动 物 疫 病 防控 涉及 面 逐 步 扩 大 . 必须 依
财
经
畜牧展 览会 在北 京召 开
商 务 部 对 美 白 羽 肉鸡
2l O O年 9月 6 -8 日 . 全 国 畜 由 牧 总 站 主 办 .北 京 太 克 会 展 中 心 和
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加强对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税管理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加强对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税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1.04.22•【文号】税管传[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加强对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税管理的紧急通知(2011年4月22日税管传〔2011〕87号)各直属海关:2010年2月13日和4月30日,总署先后发布2010年第12号和第29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又称冻鸡)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
同年8月27日和9月26日,根据我国对该产品“双反”调查的最终裁定,总署发布2010年第58号和第64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冻鸡分别征收4%-30.3%的反补贴税和50.3%-105.4%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均为5年。
近期,广州海关发现并反映自2010年2月以来进口冻鸡出现异常情况,一些企业通过伪瞒报原产地或提供虚假证书等手段来规避“双反”的风险较大,海关在执行上述政策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难点:一是合法的原产地签证机构难以确定;二是对各种版本的原产地证书真伪难以作出准确判断;三是通过实际查验确定货物原产地存在困难;四是对外认证核查耗时较长且缺乏可靠渠道等。
综上情况,为加强对进口冻鸡的征税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关要对冻鸡进口的原产地瞒骗风险高度重视,加大对进口冻鸡原产地的验核力度,重点验核原产地证明、原厂商发票、封箱标签等真伪。
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对于可能涉嫌伪瞒报原产地的企业,可在提交税款担保的情况下先予放行货物。
二、请各关关税部门牵头对2010年2月以来已经进口的冻鸡开展事后专项复查,认真对比分析进口冻鸡数量、金额、税收、原产地等情况的异常变化,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三、进口冻鸡数量较大的海关应将进口冻鸡的管理纳入关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工作议程,认真研究分析本关区“双反”税收政策的征管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建议。
中美贸易战

就这起案子而言,美方借新能源发难,自有其经济考 虑,毕竟新能源是美国重点推出的战略产业,“山姆 大叔”(美国)企图借重点发展的战略产业夺取和巩 固全球经济体系制高点,在反危机后分量更重。实事 求是地说,在新能源领域,美国起步早,占有研发等 方面优势;中国起步晚,虽然投资力度强大,产能增 长迅猛,某些新能源产品产能已经是世界最大,但好 些新能源产品中国缺乏核心技术,主要企业基本上还 是进口美欧日的核心元件然后组装,中美在这个领域 虽然是对手,但还不是全面竞争的对手。可是,为了 尽可能把竞争对手扼杀在襁褓之中,“山姆大叔”还 是有必要及早动手。
自奥巴马就职以来,美国对“中国 制造”频繁开刀,涉及金额超过20 亿美元
轮胎特保案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9年6月229日提 出建议,对中国输美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三年分别 加征55%、45%和35%的从价特别关税。根据程序,2009年9 月11日,奥巴马决定对中国轮胎特保案实施限制关税为期 三年。2010年12月13日,WTO驳回中国提出的美国对其销美 轮胎征收反倾销惩罚性关税的申诉,仲裁小组表示美国在 2009年9月对中国销美轮胎采取“过渡性质保护措施”征收 惩罚性关税未违反WTO规定。2011年9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 (WTO)裁定中国败诉。
贸易战又称“商战”,由于一些国家通 过高筑贸易壁垒,限制别国商品进入本 国市场,同时又通过倾销和外汇贬值等 措施争夺国外市场,由此引发的一系列 报复和反报复,称为贸易战。如果贸易 战争的武器仅限于相互提高关税税率, 对此称为“关税战”。
贸易壁垒又称贸易障碍。对国外国 间商品劳务交换所设置的人为限制, 主要是指一国对外国商品劳务进口 所实行的各种限制措施。一般分关 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类。
关税配额:指对一定数量(配额量)内的进 口产品使用较低的税率,对超过该配额 量的进口产品则使用较高的税率。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8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8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6.09.28•【文号】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8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6年1月12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干玉米酒糟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附件1)。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步裁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存在补贴,国内干米酒糟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
被调查产品名称:干玉米酒糟,又称干谷物酒糟、干酒精糟。
英文名称:Distiller's Dried Grains with or without Solubles。
具体描述:干玉米酒糟是以玉米或其他谷物为原材料在发酵制取酒精(乙醇)过程中对糟液进行加工处理后而获得的酒精糟及残液干燥物,无论是否含有可溶性蛋白物质。
主要用途:干玉米酒糟主要用于动物饲料原料,与其他营养成分进行配方,用于家禽、家畜、水产品及特种动物等的饲养。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3033000项下。
三、临时反补贴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产品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建议。
对美肉鸡双反调查终裁出炉

量 扩 大要 有 一 个 时 间
21 00年 4月 2 8日, 商务 部发 布反 补 贴案 件初 裁 公告 , 步认 定 原 初 产 于 美 国的进 口白羽 肉鸡 产 品存 在补 贴 。国 内产业 受到 了实质损 害 ,
而且补 贴 与 实质 损 害之 间存 在 因果 关 系 . 定 自2 1 年 4月 3 决 00 0日起 , 对原 产 于美 国的进 口白羽 肉鸡 产品 采取 临 时反 补 贴措施 .征 收 38 .%一 3. 1 %不 等的保 证金 。 4
此外 , 由于 白羽 肉鸡养 殖集 中于长 江 以北, 而广 东是鸡 翅和 鸡爪 的消 费大
省 , 东进 口的美 国肉鸡量 占了全 国进 口量 的一 半 以上 , 要是凤 爪 、 翅膀 、 广 主 鸡 翼 边、 鸡腿 、 块等 分割鸡产 品。因此 , 白羽 肉鸡 案结案初 期在广 东等 南方地 区价 鸡 在
并 且 倾 销 与 实 质 损 害之 间存 在 因 果 关 系 . 定 自 2 1 决 0 0年 2月 1 日起 。 3 对 原 产 于 美 国 的进 口 白 羽 肉鸡 产 品 采 取 临 时反 倾 销 措 施 . 收 4 . 征 31 %一
应 ,主要 是 因 为 生产
1 5 %不等 的保 证 金 。 0. 4
衣lfr] ¨ 晶番鸯 产
美 禽 肉 产 品进 口量 显 著 下 降, 卜9月 禽 肉 进 口 量 由
20 0 9年 同 期 的 5 . 5 1万 吨
下滑至 4. 15万 吨 , 同 比 下
滑 2 . % 预计 全 年 进 口禽 47 ,
肉量将 下滑 2 % 3% 0一 0 。
短 期 拉 升 国 内 分 割 鸡
国家有 一定替代 作用 , 国内禽 肉价格 的浮动 预计 不会太 大 。对于 麦 当劳 、 德基 肯
商务部:我国对进口美国肉鸡“双反”再调查

中美关于白羽鸡的贸易纠纷始于 2 0 0 9 年。 当时 的统计显示 , 2 0 0 8 年和 2 0 0 9 年上半年 , 中国从美进 口白羽 肉鸡数量分别为 5 8 . 4 3 万t 和3 0 . 5 6万 t , 占
布和落实 ,养猪业都在艰 巨的前进之路上努力着 ,
中 国动 物 保健 2 . 0 1 4年 ( 第 1 6卷 ) 第 1 期 8 3
动保资讯
度在 l h内降为 0 - 4  ̄ C, 并 在后 续 的加 工流 通 和零 售 过程 中保 持此 温度 的鲜 鸡 肉 , 香港 称 “ 冰鲜 鸡 ” 。 中 国该 类 产 品进 口总 量 的 7 3 %和 8 9 %, 使 得 中 国本
土企业和养殖户利益受到巨大冲击 。从 2 0 0 9 年9 月开始 ,中国商务部对美 国产 白羽 肉鸡发起反倾
一
个迅速冷冻 的过程 , 微生物降低到最低水平并保
持鸡本身风味 , 于净 、 卫生 、 成本低 , 有利市民健康 。
专家介绍说 , 冷鲜鸡在美 国 、 欧洲都已经渐渐替代 活杀鸡和冷冻鸡 , 成为主流消费品。在 目前 的加工 工艺下 , 冷鲜鸡能保证 肉质柔软 、 口感细腻 , 也能保 证鲜香味 , 营养物质容易被人体消化吸收。对于质 量问题 , 目前主要依靠企业内部 的质量控制与相关
商务部 昨 天发布 关 于 白羽 肉鸡 “ 双反 ” 措 施世 贸
2 0 1 3 年, 温 氏上市 肉猪约 1 0 0 3 万头 。目前 , 温 氏在广东 、 海南 、 吉林 、 内蒙古等 1 9个省( 市、 自治 区) 都部署 了养猪公司 , 满负荷生产后 , 上市肉猪将
超过 3 0 0 0万 头 。
端 解决 机构 通过 了专 家组 报告 。专 家组 在 国 内产 业
反倾销案例

典型反倾销案例杜敏物升091班 200987005一、中国被反倾销案例分析1、中国虾产品遭美国反倾销2003年12月31日,美国南方8州虾民组成南方虾业联盟,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诉状,指控泰国、中国、越南等6国向美倾销虾类制品。
美方对6国起诉的反倾销税率为30%至267%不等,中国被指控倾销税率幅度最高,达119%至267%,第二位巴西是40%至230%。
但是与以往主动放弃应诉的情况不同,这次反倾销官司还未立案,中国企业就积极应对,准备与美国南方虾业联盟对簿公堂。
接到美方的起诉后,1月6日下午,舟山市外经贸局和市出口水产协会紧急召集该市的输美虾出口企业开会,商讨应对措施。
水产协会为请好律师做准备,为了争取庭外调解,不立案或推迟立案,协会专门集资3万美元资助美国消费者联盟进行游说,组织反倾销知识培训,并邀请北京、杭州有关专家和律师到舟山开讲座。
同时,他们还聘请法律顾问,与国内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接触。
目前他们已通过招标与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合作意向,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而作准备。
“小龙虾”援助“舟山虾”,4年前曾打赢美国小龙虾反倾销官司的宁波南联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在得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要求美国政府对中国虾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消息后表示,如果有必要,他们愿义务为反倾销出力,再与美国打一场官司。
结果却是美商务部的极不公平的裁决。
2004年11月3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终裁结果后,在规定的纠正期内,中方企业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对终裁的书面质疑,我们强烈要求美国商务部认真考虑中方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修正不公正的裁决。
2005年2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已作出的终裁结果进行了修改,2005年3月29日,汕头经济特区旭皓速冻品厂有限公司等11家获得普遍税率(112.81%)的中国企业向美国国际贸易法庭提交申请,对美国商务部修改后的终裁结果表示不满。
经协商,2006年8月17日,美国商务部第二次修改终裁结果,决定给予上述11家企业53.68%的单独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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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美白羽肉鸡的反补贴案例
高天1021219 国贸三班
一.案件经过:
2009年8月14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09年9月16日,调查机关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美国驻华使馆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本。
中美两国政府代表于2009 年9月25日进行了磋商。
在磋商中,美方提出如下意见:申请书中证据不足,申请人只是简单主张“部分”提供给玉米和大豆种植户的补贴被“让渡给肉鸡养殖业”,但是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支持此主张的证据。
同时美方认为,“申请人还未说明向玉米和大豆种植业提供补贴如何具体地为肉鸡生产商带来利益”。
同时美方认为,申请人“引述的具体项目不存在、不具备资金或资金非常有限,或未被家禽生产商加以利用”。
对损害指控,美方也发表了有关评论。
对于美方的以上意见,调查机关在磋商中表示,对反补贴申请的审查是对表面证据的审查。
调查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发现申请书中所指控的项目是确实的,有相关的初步证据作为支持,所附的证据包括相关报告和数据,满足了对证据准确性和充分性的要求。
关于美方
提出的部分项目已经陈旧或者废止、部分项目尚未实施、部分项目从未补贴过禽类生产企业等问题,调查机关认为,只有经过调查,才能确定有关的事实。
针对以上诉讼和磋商未果的情况下,2009 年9月27日,中国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调查机关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0年4月28日,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告决定自2010 年4 月30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自该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时,须依据初裁决定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二.案件分析:
1.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
(1)补贴的认定
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向玉米、大豆种植者直接以无偿拨款形式提供财政资助,并因此产生利益,构成了《反补贴条例》项下的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
财政资助的认定
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每年无偿向玉米和大豆经营者提供了巨额的现金补贴,并提供了分年度补贴具体金额。
申请人认为,美国政府的直接支付行为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项下的财政资助,即“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形式直接提供资金……”。
专向性的认定
申请人主张,关于直接支付补贴项目,并不是所有的农产品都能从中受益,玉米和大豆是其中的两大受益产业。
美国政府的直接支付补贴行为具有明显的专向性,符合《反补贴条例》的专向性规定。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美国玉米、大豆种植者获得的拨款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具有专向性。
补贴利益的确定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美国政府在答卷及补充答卷中的主张和证据认定美国政府以无偿拨款形式提供的直接支付补贴,并使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农作物生产者获得了直接收益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六条规定项下的补贴利益。
(2)补贴金额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提供货物或者服务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利益金额以该项货物或者服务的正常市场价格与企业实际支付的价格之差计算。
关于该项目下补贴利益的分摊基础,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调查期内农作物种植者种植的所有玉米和大豆均接受了政府补贴。
调查机关在终裁中认定,农作物保险项目下美国玉米和大豆获得的单位补贴利益=补贴利益总额/调查期内产量。
经计算,玉米的单位补贴利益为8.8 美元/吨,大豆的单位补贴利益为22.4 美元/吨。
调查期内,在美国政府补贴的作用和支持下,被调查产品的人民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并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产生了明显的价格削减,且削减幅度自2008年以来总体呈扩大趋势。
2.实质损害。
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由2006年39.69万吨持续增至2008年58.43万吨,2009年上半年进口数量为30.56万吨,比2008年同期进一步增长了6.54%。
美国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例由2006年68.64%大幅提高到2009年上半年89.24%,所占中国市场份额也由2006年7.04%提高到2009年上半年10.96%。
在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大幅增长、市场份额持续上升的同时,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产生了明显影响。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变化趋势完全一致,均是在2006-2008年呈上升趋势,2009年下半年开始下降。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具有很强的关联性。
调查期内,在美国政府补贴的作用和支持下,被调查产品的人民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06 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分别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平均售价569.51元/吨、54.64元/吨、515.57元/吨和232.79 元/吨。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产生了明显的价格削减,且削减幅度自2008年以来总体呈扩大趋势。
调查期内,在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销售影响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到严重抑制,销售价格与销售成本长期倒挂,国内产业无法获得合理的利润空间,同类产品始终处于亏损状态。
由于经济效益无法得到保证,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利用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
2007年,尽管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一度减亏,但此后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增长,进口价格进一步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削减作用,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进一步受到抑制,销售
价格再次与销售成本倒挂,国内产业无法进一步减亏或扭亏为盈,税前利润率和投资收益率均处于极低水平。
另外,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巨大波动,也影响到国内产业投融资活动。
2009年上半年,由于被调查产品进一步大量低价对中国出口,并且价格急剧下滑,致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遭受冲击。
在国内市场需求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反而下滑至66%,同类产品产量、销量、市场份额、销售收入、就业人数等经济指标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
另外,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继续与成本倒挂,仅2009 年上半年亏损额已接近2008年全年亏损额。
国内产业各项经济指标继续恶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及贸易秩序正在遭受不利或负面的影响。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认定,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3.因果关系
通过对整个调查期间相关情况的分析,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变化与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存在明显的关联性,在国内市场需求持续增长的情况下,一方面是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增长,另一方面则是国内产业产能无法有效利用及库存的持续增长。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增长是以低价销售获得的。
这种低价销售行为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产生了
价格削减作用,进而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了严重的价格抑制,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无法获得应有的利润空间,出现大幅亏损,并呈恶化趋势。
2009年上半年,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这种关联性更加明显。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销量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呈反向变动关系,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与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呈反向变动关系,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与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呈同向变动关系,导致同类产品价格随之大幅下滑,并出现更为严重的亏损。
国内产业各项经济指标继续恶化。
上述情况表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价格的变化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在美国政府补贴的作用和支持下,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大量低价对中国出口,致使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补贴进口产品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最终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