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美国肉鸡产品实施“双反”的案例分析
贸易技术壁垒案例介绍60例

贸易技术壁垒案例介绍60例上海市标准化协会WTO/TBT咨询中心编者按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的同时,贸易技术壁垒也已成为重要发达国家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排斥外国产品的重要手段,成为当今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工具。
从下面介绍的60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贸易技术壁垒具有针对性、隐蔽性、可操作性和限制性极强等特点,它已成为我国出口贸易发展的最大障碍,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家庭,我们应充分认识和了解其他国家的贸易技术壁垒,认真研究,积极采取措施,以突破国外的技术壁垒。
一、法规壁垒案例1.美国的肉类批发法规定,凡进口肉类必须符合美国标准,这是对向美国出口肉类的国家的一项技术壁垒。
美国进口牛肉,每当进口量超过本国产量的7%时,美国牛肉商就要求政府实行保护。
1970年10月,美国曾以所谓卫生标准不符合要求为借口,限制了从澳大利亚进口牛肉。
2.由于欧盟未执行世贸组织关于反对欧盟禁止进口经激素处理牛肉的裁决,且实施这项禁令达10年,世贸组织于1999年7月裁定,美国和加拿大可分别获1.168亿美元和1130万加元的损害赔偿。
美国宣布,从1999年7月29日起对价值1.168美元的欧盟出口商品征收100%的惩罚性关税。
这些商品包括丹麦火腿、法国馅饼、意大利蕃茄和德国肉汤等。
3.1990年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其理由是认为其在东太平洋地区没有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捕捞金枪鱼,而是采用拖拉大围网捕捞,结果捕获珍贵动物海豚的数量超过美国船只的1.25倍。
4.1999年,由于发现WIN98操作系统会根据计算机硬件配置情况,生成一串与用户、地址相关的全球唯一的识别码,通过WIN98的注册程序自动传送到微软网站上;即使用户指明不要这样做,注册程序还是会在用户不知晓的情况下悄悄发送这些信息;IntelⅢ的电脑会在人们不知不觉中通过互联网把该机型号、所在位置、机主等基本信息反馈到Intel公司的未用数据库中。
以斗争求团结

以斗争求团结作者:梅新育来源:《汽车观察》2009年第10期中国对美国汽车产品和肉鸡的“双反”可能成为中国在对外经贸争端中树立“以斗争求团结”原则的标志性事件,是值得我们欣慰的发展。
针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和肉鸡产品,中国少有地宣布了同时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的“双反”措施;由于美国总统奥巴马此前刚刚就对华轮胎特保案作出了不利于中国的决定,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实施为期三年的特保措施,而中国“双反”的这两类产品进口额约20亿美元,与中国轮胎对美出口额大体相当,中国的这项举动必然被视为对美国的贸易报复措施。
而鉴于中国对外经贸争端的不仅持久,而且广泛,中国此举实际上可为处理对外经贸争端树立一个范本。
中国早已沦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大受害者,截至2008年,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成员,连续3年成为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成员,而且中国遭受的贸易限制措施所占份额高得与中国在全球贸易中所占份额不成比例。
据世贸组织统计,2008年外国对华新发起反倾销调查73起、反补贴调查10起,分别占全世界总数的35%和71%。
2009年以来,中国遭遇的贸易摩擦压力有增无减,据我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统计,2009年1—4月,共有13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两反两保”调查38起,案件数同比上升26.7%。
以下因素决定了中国面临的对外经贸争端不仅持久,而且广泛:中国出口增长迅速,触动了进口国相关产业及其工会组织的利益。
而且,中国是一个具有完整产业体系且区域发展水平落差较大、不同层次产业都能同时发展的大国,这就决定了与中国存在产业竞争关系的国家同时遍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奉行的西方代议制民主政体本身就更容易使贸易保护主义势力取得与其实际经济实力份额不相称的政治能量,美国宪法将对外贸易政策决策权授予国会,这种体制使得美国那些主张贸易保护主义或贸易问题政治化的利益集团比在行政主导的国家更容易左右国家贸易政策走向,惟一超级大国的地位更刺激美国贸易保护主义道德风险恶性膨胀。
中国起诉美国禽肉限制措施案获胜

据具 体情 况 确 定再 次 免疫 的 时间 免疫 抗 体检 测是 当前
惟 一 具 有 实 际 测 定 意 义 的 方 法 .所 以 只 有 借 助 免 疫 检 测
制定 出的 免疫程 序才 更具科 学性
免疫 作 用 和体 液免 疫 作用 .使 动 物机 体 产生 更 好 的免疫
保 护
4 免 疫 方 法
疫苗 的免疫 方法 主要 有滴 鼻 、 眼 、 水 、 雾 、 口、 点 饮 气 滴
量及 免疫 间隔等 因素 , 因此不 同的地 区 、 同的鸡场 . 能 不 不 按照 统一 的免疫 程 序长 期应 用 .养 殖户 应 根据 实 际情 况 制定 该场 的免疫 程 序 .不能 生搬 硬 套别 的鸡 场 的免 疫 程
疫 苗滴 鼻 、点 眼结 合 新城 疫灭 活 苗颈 部皮 下 注射 的 方法
免疫 7日龄的雏 鸡 , 应用 效果 良好 注射灭 活疫 苗用 以提 高呜 体 内 的抗 体水 平 . 鼻 、 跟 免疫 可 以提 高呼 吸道 局 滴 点
部 的 抗 体 水 平 有 条 件 的 养 殖 户 在 进 行 新 城 疫 免 疫 时 可
( 稿 日期 :0 0 0 - 6 收 2 1—6 1)
较好 鸡 痘一 般采 取刺种 法 。新城疫 Co e 0疫 苗或 Ⅳ系 1 3 n
:毒 中 | t 羲 国 禽 国 j 诉 起
近 日. 中国在世贸诉美禽肉限制措施案获胜。这是中国0 首次挑战美国国会立法。 是中国起诉美国国会立法的首次 亦
但 考 虑到 疫 苗在 冻 干 、 运输 、 保存 、 用过 程 中失 活 , 使 有些 疫 苗 常 常加倍 剂 量使 用 。 如传 染性 支 气 管炎疫 苗 、 染性 传 法 氏囊 炎疫 苗 、 新城 疫疫 苗等
两反一保案例分析

,最终淘汰90%的多晶硅企业,
剩下10%的优质企业巨头。
04 保障措施案例
保障措施:指不当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 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 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 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
• 最新发布公告称,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 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存在倾销, 中国国内未漂白纸袋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 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国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一、从政府角度
•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 •推进经济改革
• 主动对外沟通、 营造良好贸易环境 • 建立奖惩机制
二、从企业角度
•规范企业内部管理 •加强与外企的联系与合作
我国贸易救济措施-“两反一保”案例分析
目 录
团队分 工
02
反倾销 案例
反补贴 案例
04
保障措 施案例
结语
01
03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05
02 反倾销案例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
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 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 为“反倾销税”。
中国将对美欧日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实施临时反倾销
• 2015年2月,中国未漂白纸袋纸产业正式向商务 部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主张原产于欧盟、美 国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存在较大幅度的倾销 行为,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压低和抑 制作用,导致国内产业产量、内销量、市场份 额、利润等生产经营指标恶化。4月,商务部决 定对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案例 内容
•加深对进口国的法律了解
双汇“瘦肉精”案例分析

双汇“瘦肉精”案例分析第一篇:双汇“瘦肉精”案例分析双汇“瘦肉精”案例分析xxxxx一、案例情况据央视新闻频道今日播出的央视3〃15特别节目《“健美猪”真相》中指出,河南孟州等地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饲养。
节目中曝光济源双汇存在“瘦肉精”猪肉问题。
河南孟州、沁阳、温县等地一些添加“瘦肉精”养殖的生猪(俗称“健美猪”),也都卖到了济源双汇。
农业部第一时间责成河南、江苏农牧部门严肃查办,并立即派出督察组赶赴河南督导查处工作。
继新华社播出《“健美猪”真相》的报道后,农业部第一时间责成河南、江苏农牧部门严肃查办,并立即派出督察组赶赴河南督导查处工作。
3月21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成联合工作组赴河南实地督促案件查办,查看生猪养殖和屠宰环节,调查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履职情况,指导责任追究工作。
二、企业基本概况及运行状况华北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肉类加工企业双汇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占地面积57万平方米,现有资产1.7亿元,拥有职工1000多人,主要生产经营火腿肠产品系列、速冻产品系列、牛羊肉产品系列,年工业总产值达3.7亿元。
目前,公司拥有铁路专线4条,5000吨级冷库两座,活牛、羊屠宰线2条,现有高温火腿肠生产线,水饺生产线,肉串生产线、肉片生产线和汤圆生产线45条,年产火腿肠系列产品、牛羊肉系列产品、速冻系列产品达4万吨。
公司依托双汇集团在质量、品牌、管理、资金、市场等多方面的综合优势,在乌兰察布市和集宁区政府以及各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近几年来取得较大的发展,已确立了在科研开发、产品认证、环境保护、市场开拓方面的优势地位。
目前已投资300多万元建立拥有20人的食研所一个,公司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出口质量认证、QS安全食品认证,产品质量多次荣获国家级、省部、地区金奖。
现在公司产品已经覆盖华北市场及全国各地市场,有些产品并出口到了东南亚、中亚、港澳地区产销率达100%。
双反案例分析讲解

目录宏观经济环境---------------------------------------------------2案例一----------------------------------------------------3(一)、产生背景------------------------------------4(二)、应对措施------------------------------------8案例二-----------------------------------------------------9(一)、我国钢铁遭遇“双反”现状--------------------9(二)、我国钢铁企业频频遭受“双反”的主要原因-----13(二)、中国钢铁行业发展的经验教训-------------------16反倾销的经验教训---------------------------------------------18我国应对反倾销的措施--------------------------------------23我国应对“反补贴”的措施--------------------------------24宏观经济环境随着全球经济和贸易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
面对复杂多变的贸易环境,世界各国在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同时,纷纷采用贸易救济手段和措施,以维护公平贸易环境,保护国内产业安全。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是在WTO 框架下,WTO 成员国有权使用的贸易救济工具。
自2007 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持续升温,贸易摩擦不断升级。
各WTO成员国逐渐将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双反”措施)作为常规化的贸易救济方式,贸易摩擦逐渐从企业的微观层面扩展到了政府政策的宏观层面。
在具体实践中,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选择与实施涉及到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对于国外不公平贸易行为的界定,确定国外企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和国外政府是否存在补贴行为;若国外倾销和补贴行为同时存在,确定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根源是否由于国外倾销和补贴行为,认定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前提;二是对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选择,若倾销和补贴行为同时存在,是否采取“双反”措施;三是“双反”措施的技术问题,包括如何开展反倾销反补贴联动调查(“双反”调查)、如何计算反倾销反补贴合并税率、以及如何在合理范围内实施“双反”措施等。
最新 “中美双反措施案”的案例分析-精品

“中美双反措施案”的案例分析一、“中美双反措施案”中“公共机构”界定之争缘起自2006年11月发起对中国进口铜版纸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以下简称双反调查)起,美国开始对中国的一系列出口产品频繁进行双反调查并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以下简称双反措施)。
双反调查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利益损害极为严重,并且还有越演越烈的趋势。
② 2007年7-8月,基于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施加的压力,美国商务部又先后对原产于中国的环形焊缝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用轮胎发起双反调查,并随后作出对上述四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裁定。
对此,一方面我国企业联合美国进口商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在相关产业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强烈要求下,我国政府代表相关企业于2008年9月19日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正式发起与美国的双边磋商。
在磋商无果的情况下,中国要求DSB设立专家组。
由于对专家组的相关裁决不满,中国向DSB提起了上诉。
作为DSB裁决的第一起中美之间关于双反措施的案件,美国商务部在国内双反调查程序中认为,中国政府通过国有企业向上述四类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原材料(如热轧钢、聚丙烯、天然橡胶、合成橡胶等)的行为、由国有企业将原材料卖给私营企业,再由私营企业低价转售给上述四类产品国内生产商的行为,以及中国国有政策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向产品国内生产商提供优惠信贷的行为,均构成事实上的专项性补贴。
根据《SCM协议》第1.1条的规定,补贴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1)存在财政资助;(2)该财政资助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3)该财政资助使得受益人获得利益。
其中,上述第2项要素涉及提供财政资助的三类主体:政府、公共机构以及受到政府或公共机构委托或指示的私营机构。
在这三类主体中,确定政府和私营机构往往比较简单,但如何确定公共机构则是DSB尚未解决的问题。
在“中美双反措施案”中,中美双方对于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不属于政府并无疑义,但对于这两类主体是否属于公共机构则持不同意见:中国认为,某一实体只有履行法律赋予的特定政府职能时才属于公共机构,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不属于公共机构,其被指控的行为不能构成《SCM协议》意义上的补贴,美国对涉案中国出口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缺乏法律依据;而美国则认为,某一实体只要由政府所有或控制就属于公共机构。
美国鸡肉或冲击中国 商务部已展开双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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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河 南 省 广 大 兔 农 仍 然 存 在着 传 统 的 养 兔 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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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美国肉鸡产品实施“双反”的案例分析作者:罗勇张小艳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7年第01期摘要:中国加入WTO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随着中国外贸交易量的增多,中国受到的反倾销的数量也越多。
为了保护本国企业,也为了改变在外贸交易中一直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1997年中国实施了第一起对外反倾销调查。
本文以2009年中国对美国进口的肉鸡产品实施“双反”措施案件为例,主要分析案件中存在的四点争议,并结合相关企业经历给出了几点启示。
关键字:WTO ;反倾销;反补贴;肉鸡产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白羽肉鸡产业一直受到美国白羽肉鸡进口的影响。
2006年美国利用低价战略迅速占领了中国80%以上鸡肉制品市场,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中国从美国进口的白羽肉鸡产品分别占到了同期中国该类产品总进口量的73.09%和89.24%。
面对美国这种疯狂的倾销行为,中国于2009年对美国的白羽肉鸡进行了“双反”调查,案件历时7年,2016年9月才尘埃落定。
本文主要分析此次案件中存在的几点争议,以及从这些争议中得到的重要启示。
一、案情介绍2009年9月,中国商务部接到了国内部分肉鸡商企的申请,要求对从美国进口的白羽肉鸡进行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2009年9月27日,中国商务部发布了2009年的第74和75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将对原产地是美国的白羽肉鸡进行一些列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调查。
商务部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后,在2010年8月29日和9月26日分别发布了年度第51号和第52号公告,公告指出,中方认为美国生产的白羽肉鸡存在倾销和补贴,并且这种倾销和补贴对中国本土的肉鸡厂商存在实质性的伤害,二者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此,商务部提出向美国出口商征收50.3%至105.4%的反倾销税,4%至30.3%的反补贴税,同时国内的进口商也要缴纳保证金给中国海关,政策实施期限为5年。
2011年9月20日,美国首次提出与中国进行磋商,并在同年的12月8日,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
经过审理,世贸组织专家组在2013年9月25日作出了对该案的初次判决(案件编号DS427),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DSB)认为中方在基本事实的披露上存在不透明,在生产成本的计算上违反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的相关规定,并建议中方按照相关法律条例实施。
中方对专家组关于基本事实披露上面的问题持保留意见,并指出将在今后的报道中进一步澄清专家组的相关问题。
另外,专家组对美方关于国内产业的界定、是否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价格比较等申请进行了驳回,支持了中方的主张。
2013年12月19日,中美双方就该案合理执行期达成共识,同意从专家组报告通知之日起9个月14天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判决,其截止的日期是2014年7月9日。
于是,在2013年的12月25日,中国商务部根据专家组的裁决和建议,决定对这一案件进行再调查。
2014年7月22日,中国商务部通知世贸组织已经完全按照专家组的建议执行了方案,美国提出了对中国的反对意见,美国认为中国没有完全履行专家组的相关裁定:(1)中国调查机关未以透明和公开的方式开展再调查;(2)中国剥夺了应诉公司充分维护自身利益的机会;(3)中国对国内产业的认定没有尽到客观审查义务。
因此,美国对中国是否遵守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建议和裁决存在质疑,在2016年的5月27日,美国再一次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但是此次磋商并没有解决美方关注的问题。
截止2016年9月26日,中方对此事做出回应,公布了商务部关于此案的期终复审的结果:中方考虑到如果终止反倾销的措施,无疑会继续伤害到中国本土的相关企业,所以,中方最后决定维持反倾销的措施,对美国企业征收4%-4.2%不等的反补贴税,46.6%-73.8%不等的反倾销税,具体的实行时间从2016年的9月27日开始,时间期限是5年。
二、案情分析(一)调查程序是否透明美方认为:中方违反了《反倾销协议》中第6.2条关于“反倾销期间所有利害方均有为其利益进行辩护的充分机会”的规定,并在调查中拒绝美国提出的召开听证会的申请,也没有通知利害方(皮尔格林公司)。
中方认为:(1)对于《反倾销协议》的6.2条,没有明确的规定一定要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进行辩护,因此召开听证会不是绝对的义务,不是强制性的要求;(2)意见陈述会上,中方听取了美方的意见;(3)2009年10月19日,中国成立调查组后于当日发出关于案件的调查通知,次日又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生产者(包括皮尔格林公司)发放调查问卷。
在再调查的过程中,2013年12月25日,中国就再调查相关事宜通知了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本案的相关利害关系方,并公告在了官方网站上。
因此,中方在调查过程中,给予了美国方面利益方的辩护机会,也通知到了各相关利益方。
本案例中,专家组也肯定了中方关于听证会并不是唯一给予利害方辩护方式的说法。
并依据中方在原调查时,根据美国要求召开了听证会;2014年再调查时,因为申请人提出本案成本分摊和税率计算涉及对方商业秘密,且召开听证会很可能拖延调查,因此未召开听证会,但是应美国要求召开了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美国的意见,合理保障了美方相关利益方的程序权利。
认为陈述会起到了相同的效果,因此终审时同意中方驳回了美国这一说法。
(二)非机密摘要的提供是否详细美方认为:中国商务部提供的非机密摘要不具有代表申请人的效果,且提供的信息不够详细,中方的做法阻碍了美国肉鸡相关企业维护自身利益。
中方认为:中国提供的非机密摘要符合《反倾销协定》的相关规定:(1)中国商务部提交的非机密摘要是在国内申请人提交的非机密摘要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2)《反倾销协定》中没有特殊的规定,非机密摘要必须是申请人提交的;(3)中国在提交的非机密摘要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已经提交了关于美方提出的生产能力、劳动生产率、资金流、国内库存水平等问题的详细说明。
本案例中,由于第一次提供的非机密摘要是中国调查组在申请人提供的摘要基础上进行的补充,专家组提出摘要必须是申请人自己提出的,因此,中国调查组在2014年5月4日,要求国内申请商重新提交了一份公开的申请书和非机密摘要,在新提交的申请书中,申请人就专家组指出的有关利害关系方、国内产业、倾销的计算原则和美方提出的生产能力等做了详细的披露。
可见,中国虽然在原调查时摘要提供责任人不合规,但是中国在专家组的建议下进行了再调查,对非摘要信息的披露也是按照专家组的建议进行的,如果美方还在此类问题上指责中国摘要信息披露没有“足够详细”,只能说明美方利用世贸规则跟中国玩文字游戏。
(三)相关成本的计算是否合理对于产品成本的核算,美方提出,中国在产品成本分摊和计算上拒绝使用生产商提供的方法,且没给出合理解释。
中方解释:(1)美国生产商在提供成本计算方法时,用的是美国的销售价格,且是美国国内较低的价格,不具有代表性;(2)在所有成本中鸡肉成本是最主要的成本,而公司在饲养活鸡时,由于活鸡的种类不一样,无法精确区分白羽肉鸡的饲养成本,因此调查组认为用“重量法”更能准确、客观的反映被调查品的生产成本,而不是美方提供的“价值法”。
本案中,美国两大生产商(泰森公司和楔石公司)一直主张的“价值法”分摊成本,就是将成本和价值之间建立之间联系,以收入为基础;而“重量法”分摊成本则是一种物理衡量方法,以重量或体积等为基础,本案在计算肉鸡成本时,考虑饲料成本是主要成本,公司投入的饲料成本最直接的表现就是鸡肉重量的增加,运用“重量法”可以很好的反映饲料成本。
另外,《反倾销协定》中对会计方法选择也不是绝对的,只是说优先选择被调查方提供的方法,但是有合理的解释也是可以拒绝的。
中国在本案中对于“价值法”的公认性没有否定,但是考虑到该案产品的特殊性,细致比较两种方法的可行性,最后拒绝了美国提供的计算方法,事后做了详细的解释,这种做法也是合法的。
(四)国内产业的定义是否正确美方认为:中方将“国内产业”定义为支持反倾销调查的国内厂商,不能正确的反映国内生产商受到的产业损害程度,中方在调查中仅仅向申请的生产商调查数据而不向其他生产商调查的做法不客观。
中方认为:(1)中方已经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发表声明,国内同类产品企业的任何利害关系方都可以向中方提出参加调查活动的申请,并且向调查机关提供相应的答卷,做到了客观公正。
(2)中方在2009上半年调查发现,支持反倾销企业的白羽肉鸡的合计产量在全国同类产品总产量中所占的比例为52.59%,占到了同类产品的大多数,可以代表国内的白羽肉鸡产业。
关于国内产业没有具体明确的定义,或者是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所有国内生产商,或者是在总量中占主要部分的国内生产商。
本案例中,中国调查组选择了后者定义,也得到了专家组的肯定。
由此可见,对于对方不合理的反驳,我国一定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反驳意见,维护自己权益。
三、几点启示(一)注重细节,做好调查证据的保存在本案中,美国对中国肉鸡企业的申诉都是一些比较细小的地方:诸如说中方的调查证据不足、提供的非机密摘要不足;还有企业提供的申请书中关于生产能力的表格中没有刻度线,也没有产能利用率的数据标度,在资金流等其他因素中只有图标而没有相关文字说明等。
在对外实行“双反”调查时,涉及的调查程序复杂、调查范围广泛,一旦出现差错,就给对方反驳的机会。
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国内申请商在“双反”调查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调查痕迹,可采取拍照或者录视频等方法保存证据。
申请书的书写注意规范,细节方面尤其注意,表格数字要清晰,要有相关文字说明和刻度标明。
(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国际上各国的会计账目有差异,我国企业计算倾销国产品成本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例如,在2005年中国对欧美耐磨纸反倾销案中,我国会计账目中将燃料和动力费直接计入产品成本,而欧美将其归入制造费中,由于会计账目不同,我国选择了不同被调查方的会计方法。
本案例中,中国肉鸡企业计算肉鸡成本时,根据饲料成本的增加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肉鸡重量的增加选择了“重量法”而不是美国提供的“价值法”。
因此,为选择合适会计方法,国内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国际会计小组,熟悉主要贸易国会计法则,应对不时之需。
(三)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应对困难反倾销中遇到对方申诉,要积极回应。
同时,遇到对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者无理辩驳,要勇于提供证据驳斥对方。
本案例中国内肉鸡企业做法值得借鉴,2009年我国肉鸡企业发现美国以低价战略迅速占领了我国肉鸡产业80%以上的市场时,积极提出对美国白羽肉鸡反倾销调查,并在原始调查和再调查中,面对美国多次的质疑以及申诉,我国肉鸡企业没有退缩,而是迎难而上。
尤其是面对美方利用规则中“足够详细”界定模糊概念对我国信息披露提出质疑时,我国肉鸡企业提出反对意见,对美国这种文字游戏进行有力驳斥;同时在同类产品认定出现分歧时,我国肉鸡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详细列举判定标准,做到有理有据,成功说服了美国厂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