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分析说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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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4.受补贴方可以从补贴行为中得到某 种“利益” 5.补贴的目的是增强国内竞争者在市 场上的有利地位
补贴的分类
范 一般补贴 围 出口补贴
方 直接补贴 式 间接补贴
扭 禁止性补贴 曲 可申诉补贴 程 度 不可申诉补贴
国际反补贴现状
18个国家 184起反补贴调查 美国 48起 欧盟 34 加拿大 11 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 涉及产品主要为金属及金属制品、农产品、轻
可申诉性补贴
补贴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据
补贴额超过某产品总价值的5% 对某一产业的经营亏损进行弥补 对某一企业经营亏损进行补贴,并且这
种补贴不属于为长期发展或避免严重社 会问题而向该企业提供的一次性、非周 期性和非重复性的补贴 政府直接放弃债权以及授予补贴以抵消 应付债务
可申诉性补贴
严重损害的标准
11个部分、32个条款、7个附件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内容
补贴的定义 补贴的专向性 禁止性补贴 可申诉补贴 不可申诉补贴 反补贴措施
管理机构 发展中成员的差别待遇 过渡期安排
一、补贴与专向性补贴
补贴的定义 补贴:指一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 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价格或 收入的支持。
1.政府的行为涉及到直接转移资产或债务或者潜在地转移资产或债务; 2.本属于政府应收缴的收入被免除或减少或者本属于政府应收缴的收 入被放弃或不予征收; 3.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产品,或 4.政府允许或指示非政府机构从事本属于政府权力义务范围内的事项 并且以在实质上与政府的行为方式没有什么不同的方式从事这些活动。
(1)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不锈钢螺钉的倾销数量
及补贴数量属于可忽略不计,终止对该进口产品的

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1)案例一菲律宾与巴西关于椰子干反补贴税案(1995年11月27日) (1)案例二加拿大与巴西关于飞机补贴争端案(1996年6月18日) (6)案例三欧共体、日本和美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汽车工业措施的纠纷(1996年10月3日) (20)案例四美国、新西兰诉加拿大奶制品出口补贴案(1997年10月8日) (34)案例五欧共体与美国关于钢材反补贴税争端案(1998年6月12日) (46)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案例一菲律宾与巴西关于椰子干反补贴税案(1995年11月27日)一、案件概述1995年11月27日,菲律宾以巴西对其出口的椰子干征收反补贴税,不符合GATT1994及农产品协议的有关规定为由,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1款要求与巴西磋商,讨论巴西对其出口的椰子干征收反补贴税的问题。

1995年12月8日,巴西提出,只要菲律宾同意根据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进行磋商,它就愿意同菲律宾磋商。

菲律宾认为,巴西的答复相当于拒绝磋商。

1996年1月17日,菲律宾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2款和DSU第4条第3款要求成立专家小组。

巴西则要求向WTO成员方散发材料,称本案适用的是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DSB不应该讨论本案。

1996年1月31日双方进行了磋商,菲律宾同意推迟专家小组成立,巴西则邀请菲律宾先和它讨论法律适用问题。

双方磋商未果。

1996年2月5日,菲律宾再次请求成立专家小组。

1996年3月5日,DSB决定成立专家小组。

1996年4月16日,由Maamoun Abde-Fattah(任组长)、Zdenek Jung 和Joseph Weiler三人组成的专家小组建立。

加拿大、欧共体、印尼、马来西亚和美国保留第三方权利(后来马来西亚又撤回了作为第三方的请求)。

1996年10月17日,专家小组作出报告并分发给各方。

1996年12月16日,菲律宾向DSB提出上诉,并于1997年1月9日提交了上诉材料。

加拿大对中国单元式幕墙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加拿大对中国单元式幕墙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 低 碳 城 镇 化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的太 阳 能 产 业 ” 为 主
题 的 “ 2 0 1 3年 中 国 国 际 太 阳 能 产 业 论 坛 ” 将 围 绕 “ 低碳 城 镇 化建 设 与 太 阳 能产 业 ” 、 “ 太 阳 能 建 筑 一 体 化在 新农 村 建 设 中的 应用 ” 、 “ 新 能 源 投 融 资 政 策” 等 议 题 进 行 深 入 广 泛 的 交 流 。 届 时 , 将 邀 请 相
联合 国工 业发 展 组 织 国 际太 阳能 技 术 促进 转让 中
心 、 中 国绿 色 能 源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 盟 主 办 ;
陶瓷 卫浴 行业 未来 发展 将 以质 取胜
中 国 电机 工 程 学 会 、 美 国 太 阳 能 产 业 协 会 联 合 主
办 ;央 视 网能源 频道 承 办。
未来 建 材产 品的 主流 消 费人 群将 是 8 0、9 0后 这 些 年 轻 群 体 。 业 内 人 士 分 析 到 , 如 今 的 年 轻 人 喜 欢 追 求 新 的 事 物 , 注 重 产 品 的 差 异 性 , 工 作 节
奏 比 较 快 , 注 意 工 作 效 率 。 谁 抓 住 了这 部 分 人 群 , 谁 就 会 成 为未 来 主流 市 场 的 主 导者 。 卫浴 行 业 已
调 查分 析 。
据 了解 ,工 信 部今 年 将 采 取 六 大 减 排 措 施 , 其 中 , 与 建 筑 陶 瓷 相 关 联 的 内 容 有 以下 4点 :
( 1 ) 切 实 采 取 经 济 、 法 律 、 技 术 和 必 要 的 行
分 析 显 示 , 佛 山 陶 瓷 出 口还 面 临 着 三 大 问 题 亟 需 解 决 。 一 是 陶 瓷 企 业 靠 价 格 取 胜 的 局 面 还 没 有 得 到 根 本 性 的 改 变 ; 二 是 国 外 技 术 性 贸 易 措 施 日益 增 多 , 技 术 手 段 日益 多 元 化 ; 三 是 产 品 出 口

对华反补贴价格比较基准:基于美国和加拿大案例的比较研究

对华反补贴价格比较基准:基于美国和加拿大案例的比较研究



计 算 政府 贷 款{ 贴利 盖 响比较 基 准 ;
根 据 美 国反补 贴法 ,政 府 贷款 的补 贴利 益 应为 “ 接受 人 支付 贷款 的金 额与 其 支付实 际从 市场
上获得可比商业 贷款的金额之差” @ 。 通常情形下 ,调查当局使用涉案企业所能获得的可比商业贷 款作为比较基准, 并将国有银行贷款看作商业贷款 , 除非出现以下 3 种情形:1 国有商业银行基于 () 非商业条款或按政府指令提供贷款;2 由政府计划安排的贷款;3 国有专业银行 ( () () 如开发银行) 贷 款。 如果涉案企业在调查期未获任何可比商业贷款 , 则使用全国平均利率作为基准。 但是 , l9 ③ 在 8 9
《国 际 商 务 研 究 》 2 0 0 9 年 第 1 期

要 反 补 贴 与反 倾 销 相 似


同 样 存 在 价 格 比 较 及 其基 准 的 确 定 问 题
一 一

本 文 通 过 考察

目前 两 个 主 要 对
中 国进 行 反 补 贴 调 查 的 国 家

美 国 和 加 拿 大 的 立 法 和 实践

判 断 这 些 政 策 措施 是 否 使接 受者 获 得 利 益 并 具 专 向性
在这 过 程 中


与 倾 销 幅 度 的确定相似
,Leabharlann 补贴 利 益 的 计 算 是 判定 补 贴 是 否 存 在 及 其 金额大 小 的 关键
于是

同 样 出现 了价 格 比 较 及 其 基 准 的

确 定 问题 济


在 两 国 对 华 反 补 贴 案 中 涉 及 价 格 比 较 问题 的主 货物 ( 包括 原 材 料 和 中 间投 入 ) 或 服 务 ( 包括水 电等 公 用 事

反补贴调查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策略_何宪民

反补贴调查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策略_何宪民

2011年 3月河北学刊 Mar.,2011 第 31卷第 2期HebeiAcademicJournalVol.31 No.2反补贴调查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策略何宪民(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天津 300222;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河北石家庄 050051)[ 摘 要]近年来频发的对华反补贴调查, 使中国出口产品同时遭受双重歧视, 也影响了政府职能发挥。

中国政府应当规范外贸政策法规、调整税收体制;企业应当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重视相关政策的研究工作, 关注目标市场国家产业发展现状, 探究产业发展趋势, 调整出口产品结构, 切实提高产品的核心竞争能力。

[ 关键词]反补贴;竞争力;出口产品结构[ 作者简介]何宪民(1968— ), 男, 河北省永年县人, 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在读博士生 ,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正高级会计师 , 主要从事财务管理及国际贸易研究。

[ 中图分类号] F 752 [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 -7071(2011)02 -0181-03 [ 收稿日期] 2011 -12 -011995年之前,中国基本没有遭遇反补贴调查,这主要是因为反补贴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中国因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 自然可以免于被调查。

虽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规定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最初十五年内可保持非市场经济国家身份,但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中国经济发展势头十分强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将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看待, 这样, 中国就不得不直面反补贴调查。

由于中国出口产品受补贴情况较为普遍,中国于2007年一度成为当时国际上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

据中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发布的一份最新报告显示,尽管全球贸易救济案件数自 2001年以来呈下降之势,但全球对华贸易救济立案数却一直呈上升态势。

同时,全球对华启动的反补贴调查增长明显。

一、对华反补贴调查频发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不断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同时,国际贸易摩擦不断激化,中国开始被越来越多的反补贴调查诉讼案件所困扰。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分析、案例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分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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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反倾销的战略分析
1. “双反”调查,即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是针 对我国光伏企业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他国销 售产品或政府是否给光伏出口企业不正当补贴的 调查。 2.在合格评定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与中国 有很大差异,这主要与消费市场的质量意识和国 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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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对华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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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倾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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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摩擦回顾:
1. 2011年10月,美国太阳能电池生产商Solar World要求对中国75家相关 企业展开“双反”(即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美国立即开始立案调查。
2. 2012年3月,美国商务部初裁对中国输美太阳能电池征收2.9%至4.73% 的反补贴税。
3. 2012年10月10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认定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晶体硅 光伏电池及组件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对大多数从中国进口的太阳能板和 太阳能电池产品征收大约34%到47%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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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至2011年的反倾销同比增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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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1.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措施在国际上日益被 强化
2.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没有得到认可 3.企业应诉不力 4.企业出口结构不合理、秩序不规范、营销策
略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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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21
1.从政府角度看
(1)正确认识反倾销的本质 (2)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 (3)推进经济改革,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 (4)主动对外沟通,营造良好贸易环境 (5)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6)加强宏观调控政策指引开辟广阔的市场空 间, 制止恶性出口竞争行为

中国反补贴的现状和影响因素分析

中国反补贴的现状和影响因素分析反补贴是国际上通行的用于抵消进口国产品所得补贴,提高进口产品价格,保护国内市场的贸易工具。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发达国家开始使用反补贴手段来打击我国的出口贸易。

这标志着我国在饱受反倾销之苦的十多年之后,又将开始面临反补贴带来的威胁。

本文讨论了我国反补贴的现状,对我国近来接连遭受反补贴指控做出了分析,并提出了可能的应对之策。

标签:反补贴贸易保护现状反补贴是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

它的作用是抵消进口产品所得到的补贴,使其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与进口国同类产品进行低价竞争,从而保护国内市场。

很显然,反补贴有利于减轻补贴对正常国际贸易造成的冲击,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全球正常的贸易秩序。

一、全球反补贴和中国反补贴现状目前,世界各国除了适用本国的反补贴法以外,普遍适用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来处理补贴与反补贴国际争端。

但由于世界各国对补贴定义不同,允许程度不同,裁量自由度不同,各国政府很容易滥用反补贴措施,使其成为限制进口的手段,以形成事实上的非关税壁垒。

而WTO成员国达成的SCM协定又不是十分完善,如对于如何计算补贴所造成的损害等问题就一直没有严格的定义。

鉴于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频频使用反补贴手段作为其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从图1可以看出,全球范围内的反补贴案件数量从1995年开始逐年攀高,在经历了1999年的高峰之后,又逐渐回落。

从图2可以看出,反补贴案件的数量远远少于同时代的反倾销案件数量。

这主要是因为:(1)反补贴调查牵涉更多的是政治因素。

调查不仅涉及出口商,同时还涉及该出口商所在国(地区)的政府。

(2)比起倾销来,补贴更难以认定。

因此,一成员在首次使用反补贴措施时容易发生“照搬”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方法。

这常常被专家小组裁定与世贸组织规则相悖。

因而使用反补贴措施的风险要远远大于反倾销措施。

虽然国际上的反补贴案件整体趋势在减少,但对于中国而言,却面临另外一种情况。

涉外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合同金额为500万美元。

合同约定,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时间等均由合同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我国某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1. 合同签订2010年3月,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

合同约定,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包括货物名称、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

合同总价为500万美元。

2. 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后,中国公司按照约定生产了货物,并于2010年7月将货物运至美国。

然而,在货物到达美国后,美国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接收货物。

双方就此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3. 纠纷产生美国公司认为,中国公司生产的货物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而中国公司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美国公司的拒绝接收行为属于违约。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我国某人民法院。

三、案件分析1. 合同效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有效。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具有法律约束力。

2. 货物质量争议(1)美国公司的观点:美国公司认为,中国公司生产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货物外观存在瑕疵;二是货物内在质量存在问题,无法满足美国市场的需求。

(2)中国公司的观点:中国公司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一是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为行业标准,中国公司生产的货物完全符合该标准;二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美国公司未对货物进行检验,无法证明货物质量存在问题。

3. 货物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出口商品应当经过检验。

本案中,美国公司未在货物到达美国后及时进行检验,导致无法证明货物质量存在问题。

因此,美国公司无权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接收货物。

浅析欧盟首次对华征收反补贴税

浅析欧盟首次对华征收反补贴税WTO 成员国最经常采用的两种贸易救济措施是反倾销和反补贴。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反倾销主要针对单个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即企业以比国内市场正常价格低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产品。

而反补贴则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更多强调政府对企业的出口补贴。

反补贴调查到目前为止远远没有反倾销调查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大,但仍然会对被调查国的出口贸易造成很大伤害。

随着中欧贸易摩擦的不断升级,欧盟正在逐步改变其贸易救济措施,开始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一、我国遭受反补贴调查历史2004 年4 月13 日,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我国的烧烤架发起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我国遭受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

而加拿大一直没有终止对中国产品的反补贴调查的脚步。

15天后,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又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发起了反补贴立案调查。

同年10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又对原产于我国的复合地板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在同一年中,加拿大对中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调查,这在中国遭受反补贴调查历史上是空前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数量之多,涉及的产品种类之丰富,给我国相关的职能部门和企业带来这样一个启示:这可能对其他国家起到示范作用,我国遭遇的反补贴调查数量可能会逐渐增多。

果不其然,2006年11月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美国新篇章公司申请,开始对我国的无镀层薄纸进行反补贴调查。

随后的四年,美国又对我国提出了多起反补贴调查。

反补贴的示范和带动效应同样传递到了欧盟。

2010 年4 月17日,欧盟决定对进口的我国铜版纸展开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欧盟对我国产品发起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

相隔5 个月后,欧盟又对我国发起了第二起反补贴调查,即对华数据卡反补贴调查。

最终在我国的铜版纸产品上,2011年5 月14日,欧委会裁定对中国企业征收4%-12%的反补贴税率和8%-35.1%的反倾销税率,开创了欧盟对华征收反补贴税的先例,也是欧盟第一次对中国同一产品采用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双重救济。

反补贴案例及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摩擦的加剧,反补贴案件在全球范围内日益增多。

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钢铁生产国和消费国,在钢铁行业也面临诸多国际贸易争端。

本文将以某钢铁公司反补贴案为例,分析反补贴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国家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指控某国外钢铁企业(以下简称“被告”)对原告进行补贴,损害了我国钢铁市场的公平竞争。

经过调查,国家商务部裁定,被告确实对我国某钢铁公司实施了补贴行为,并对被告实施了反补贴措施。

三、案例分析(一)反补贴法律概述1. 反补贴法律的定义反补贴法律是指旨在规范国际贸易中补贴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

2. 反补贴法律的特点(1)涉及国家主权:反补贴法律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涉及国家主权和国际贸易政策。

(2)程序复杂:反补贴调查程序复杂,包括调查申请、立案、调查、裁定、执行等环节。

(3)处罚严厉:反补贴措施包括征收反补贴税、禁止进口等,处罚严厉。

(二)案件分析1. 补贴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告在出口过程中,通过政府补贴降低了产品价格,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反补贴条例》,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贷款补贴、税收优惠等均属于补贴行为。

2. 损害的认定本案中,被告的补贴行为导致原告产品在国内市场竞争力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经济损失明显。

根据《反补贴条例》,损害包括直接损害、间接损害和威胁损害。

3. 因果关系认定本案中,被告的补贴行为与原告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被告的补贴行为是原告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

(三)反补贴措施本案中,国家商务部裁定被告实施了补贴行为,并对被告实施了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包括:1. 征收反补贴税:对进口产品征收与补贴金额相当的税款。

2. 禁止进口:禁止进口涉案产品。

四、法律启示1. 加强反补贴法律宣传企业应加强反补贴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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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分析说明摘要: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

加拿大是第一个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国家,而且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数量仅次于美国对中国发起的调查。

事实上,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加拿大也是中国主要的出口市场,加拿大频频对中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可能将中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

加拿大是除美国之外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并且每起都伴随着反倾销调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大多数案件做出肯定性损害终裁,并征收反补贴税及反倾销税,可见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志在必得的决心。

关键词:反补贴;反倾销;加拿大;贸易摩擦;WTO一、引言(一)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与贸易逐渐备受各国关注,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国际金融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因此也带来了日益严峻的贸易摩擦。

特别是我国与加拿大的对外贸易交流中,问题频出,尤其是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的3起反补贴调查,不仅意味着反补贴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也标志着贸易摩擦出现了新形势。

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

反补贴本来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手段,但是却被一些国家用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2013年,两国双边贸易总额超过730亿加元占加拿大贸易总额的7.7%。

截至2013年年底,加拿大在中国的直接投资总额达49亿加元,是10年前的近6倍。

随着两国贸易的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也日渐频繁。

从2004年开始,加拿大频频对我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发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将我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在最近十年里,加拿大已对我国发起了多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和并调查。

本文通过对几起加拿大对中国的反补贴案例的分析,找到中国频遭反补贴调查的原因所在,并探讨关于应对反补贴调查中国应该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希望以后中国在对外贸易中更加注重贸易摩擦方面的问题,适时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使中国的发展道路更加平稳,发展更加迅速。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1.国内的研究状况黄文旭(2009),通过对加拿大对华半导体冷热箱反倾销与反补贴税案的介绍,分析加拿大对华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的新发展,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策略[2]。

李炼(2006),研究了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的启示,着重研究中国的应对策略选择方面,分析了WTO对反补贴的导向问题,提出对于任何补贴,只要企业不将其用于谋取价格竞争优势和大幅度地提升市场份额,就不大可能引发反补贴诉讼[3]。

方茜(2006),采取比较法学和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对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反补贴立法和使用情况进行横向比较,总结归纳各国国内补贴立法的特点和优缺点[4]。

张斌(2009),从美国和加拿大的立法和实践角度,采用比较分析法研究了对华反补贴价格比较基准,得出一个规律:是否使用外部基准取决于各自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或在同一产品反倾销调查中的市场导向产业认定[5]。

甘英(2007),全面分析了WTO补贴与反补贴法律框架,对WTO补贴与反补贴法律与实践及其发展前景进行深入细致和全面化的研究[6]。

2.国外的研究状况Collie(1991),分析了补贴产品进口国通过实施反补贴措施,来影响出口国的补贴政策,论证得出,反补贴税的征收肯定会给出口国经济带来负面影响[7]。

Larry D.Qiu(1995),构建了寡头垄断模型,分析得出征收反补贴税能对出口补贴起到有效的限制作用[8]。

Steven M.Suianovic(1998),使用完全竞争市场模型深入分析实施出口补贴及征收反补贴税对两国国内的影响,总结出口补贴使出口国和世界福利都受损,征收反补贴税会有利于提升世界的整体福利水平,而对进口国和出口国的福利影响是不确定的[9]。

二、反补贴概论(一)反补贴概述1.反补贴的含义反补贴,是指一国反补贴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

反补贴的出现是因为补贴的存在而引起的。

一般都认为,补贴会造成出口国出口商品占有不公平的竞争地位,这样就损害了国际自由贸易秩序。

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就允许反补贴作为保护各国国内产业安全和维护世界公平贸易的三种有效手段之一。

反补贴本来就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维护世界公平贸易的一种手段,但现在,却被一些国家用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2.反补贴的特点反补贴,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一,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

反补贴属于新型贸易壁垒,对被调查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影响,其特点如下:(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

众所周知,补贴行为属于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也就是政府政的策措施。

而且反补贴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的经济战略。

(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加广泛。

反补贴的涉及面很广泛,调查范围可能是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影响相对更大。

(3)反补贴的影响时间较长。

反补贴对一个国家经济的影响比较广泛和持久。

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政策、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一国的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4)反补贴也具有很强的连锁效应。

在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就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国在反补贴调查过程中援引。

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与否这样的原则还没有清楚地记载,美国的判例很可能会对世界其他国家反补贴调查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

欧盟等其他WTO成员国也很可能会效仿美国的做法,重新修订反补贴相关法律,使之可以适用于中国出口的产品。

(二)中国易受反补贴调查的原因1.中国的补贴政策存在缺陷虽然中国按照《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简称SCMA)和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0条,关于补贴的相关规定的第3点,承诺取消属于SCMA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并对补贴政策做了相应的清理、修改和公布,但是中国现行的补贴政策与议定书中的承诺并不相符。

这多半是由于国内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调整的滞后性,以及一些不一致性所导致的,目前的国内优惠产业政策和措施仍然保留着一些补贴的项目,主要可以分类为:税收优惠、土地使用费及其他管理费用优惠、地区优惠和技术改造费用优惠、中小型企业优惠等其他形式的优惠。

这些具有体制性或政策性特征的补贴的出台与实施,对中国反补贴提供了现实条件。

以加拿大在对中国铜制管件反补贴案为例,中国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低息贷款、税务、进口设备和原材料补贴、土地优惠、原材料国内采购专项财政补贴等政策,给加拿大指控中国留下了“口实”。

中国的各类补贴政策种类繁多,但是又没有按照世界贸易规则进行事前审查,很容易被外方抓住把柄。

如此一来,政府上万元人民币的补贴资金,很可能会导致企业和行业损失上千万美元。

2.中国在应对反倾销调查中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主张在WTO的框架下,反补贴措施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直是个极具争议性的话题,且在2004年以前欧、美、加等国极少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反补贴调查。

但是,在反倾销调查中,中国也极其反对欧、美等国将中国列入非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范围从而将“替代国价格”当作中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可比价格,从这方面来看,中国希望更多的国家将中国的产品视为市场经济国家来源产品的愿望非常强烈,因此,这种期望为外国对中国实施反补贴措施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因为即使美国不通过《贸易权利执行法案》,也同样可能按照中国所希望的那样,将中国在反补贴调查中列入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范围。

显然,WTO成员无论是否修改法律,都可以根据需要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反补贴调查。

3.中国的出口市场过度集中现在的中国显然是一个贸易大国,但大量的出口产品集中于传统市场,这是导致频繁遭遇反补贴调查的原因之一。

中国的出口企业经常会聚集在较少数的国家,这就比较容易造成在短时期内出口货物量猛增,因此就会引发一系列的反补贴调查及各种类似的贸易摩擦。

尽管,新兴市场近几年的发展比较快,但占中国总出口量的比例仍然不多。

很多专家一直都倡导,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但由于传统市场的市场比较成熟,法制几乎健全,渠道比较固定,银行结汇也很方便,而开拓新的市场则可能会存在比较大的商业风险,还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精力等。

因此,各出口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看到某个市场的行情不错,就全都涌进来,往往就会造成某个市场内的某种产品过度集中。

事实上,中国对开拓出口新市场的支持力度还不是很强。

开拓新市场的成本多半是由企业来承担的,政府并没有很好地从资金、政策、信息等各个方面给予支持。

此外,中国现有商会的专业化程度也不够,对于企业的服务还不到位,并没有在企业进入一个新市场之前,通过大量的调研为企业提供丰富的商情信息和决策依据。

4.中国政府和企业应对反补贴能力不足一直以来,反倾销调查都是中国遭受较多的贸易救济措施,而反补贴措施则是近几年才开始使用的。

尽管在90年代也发生过涉及中国的反补贴案件,但最后都是因为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不了了之。

对中国企业和政府而言,反补贴措施的使用,引发的是新型贸易摩擦,中国政府和企业在应对反补贴方面并没有经验,很多方面都无从下手。

此外,由于应对反补贴调查的费用很高,而且耗时也很长,中国的很多企业多半持有的是消极应对的态度。

而且,中国政府在反补贴法规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存在很严重的欠缺,使其在应对外国反补贴调查时略显无力。

5.补贴认定标准违背了中国的实际情况WTO的条款明确授权,成员方可运用替代基准衡量转型经济国家的补贴,显然这一史无前例针对中国的条款,导致WTO进口成员方可以考虑使用中国以外的价格和条件作为替代市场基准,进而使补贴的认定标准违背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外国更容易认定中国存在补贴。

这是SCMA不对政府提供的物资、贷款等构成的补贴进行直接认定和由于中国经济体制的特殊性质使得难以找到合理并且合适的正常价格和条件而导致的。

因此,《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b)款也明确的允许了这样的做法。

事实证明,多起针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都使用了替代基准,这些对中国极不公平的现象也间接的导致了对华反补贴的愈演愈烈。

三、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一)2004年加拿大对中国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反补贴的调查1.案情介绍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中国出口加拿大的碳钢及不锈钢紧固件进行反补贴调查。

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调查的产品有螺栓、螺母、螺钉等紧固件,涉及中国的20多家企业。

2004年6月28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产业损害调查作出肯定性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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