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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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4.受补贴方可以从补贴行为中得到某 种“利益” 5.补贴的目的是增强国内竞争者在市 场上的有利地位
补贴的分类
范 一般补贴 围 出口补贴
方 直接补贴 式 间接补贴
扭 禁止性补贴 曲 可申诉补贴 程 度 不可申诉补贴
国际反补贴现状
18个国家 184起反补贴调查 美国 48起 欧盟 34 加拿大 11 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 涉及产品主要为金属及金属制品、农产品、轻
可申诉性补贴
补贴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据
补贴额超过某产品总价值的5% 对某一产业的经营亏损进行弥补 对某一企业经营亏损进行补贴,并且这
种补贴不属于为长期发展或避免严重社 会问题而向该企业提供的一次性、非周 期性和非重复性的补贴 政府直接放弃债权以及授予补贴以抵消 应付债务
可申诉性补贴
严重损害的标准
11个部分、32个条款、7个附件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内容
补贴的定义 补贴的专向性 禁止性补贴 可申诉补贴 不可申诉补贴 反补贴措施
管理机构 发展中成员的差别待遇 过渡期安排
一、补贴与专向性补贴
补贴的定义 补贴:指一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 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价格或 收入的支持。
1.政府的行为涉及到直接转移资产或债务或者潜在地转移资产或债务; 2.本属于政府应收缴的收入被免除或减少或者本属于政府应收缴的收 入被放弃或不予征收; 3.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产品,或 4.政府允许或指示非政府机构从事本属于政府权力义务范围内的事项 并且以在实质上与政府的行为方式没有什么不同的方式从事这些活动。
(1)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不锈钢螺钉的倾销数量
及补贴数量属于可忽略不计,终止对该进口产品的

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反补贴案例

反补贴案例

反补贴案例加拿大对华反补贴案件【案情】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案件调查。

2004年4月13日开始,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发起了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我国遭受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案件;2004年11月1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反补贴终裁,决定终止本次反补贴调查,并将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关税。

我国在国外对我国产品发起的首起反补贴调查中取得了胜利。

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最终裁决,补贴额为1.25(人民币)元∕公斤;2005年1月7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对涉案产品作出了存在损害的肯定性裁决。

自此,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案开启了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历史。

2004年10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我国的复合地板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行当中。

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要求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一视同仁,对中国等国家补贴出口的做法进行反击。

该项议案是由美国参、众两院,共和、民主两党议员共同提出的,议案的名称为《2005年停止海外补贴议案》(SOS)。

【分析】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调查,开创了我国对外贸易领域遭受新的贸易壁垒--反补贴--的先河;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也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在国际贸易领域,世贸组织成员通常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3种形式。

2004年以前,反倾销措施一直是外国对中国进行贸易制裁的最主要形式,保障措施的使用很少,反补贴措施则从未使用过。

加拿大的行动和美国将对反补贴法进行修订给我们发出了危险的信号,今后,外国将更多地利用反补贴措施对我国进行贸易制裁。

与作为企业行为的倾销相比,补贴通常是政府的一项政策或措施,所以往往覆盖面广。

司法考试——国际贸易法习题综述

司法考试——国际贸易法习题综述

共同海损案例1:The “Athelbeach” and “Athelqueen”(1944)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两艘船舶在英国海军的护航下去英国。

但因出现德国潜艇,也因“战术”(general naval strategy),被护航的英国海军下令绕航去百慕大避难。

结果有关的两艘船舶在百慕大停留了两天,多花了燃油与其他使费(例如船员工资)。

船舶事后要求货方分摊,但被法院否定,判不属共同海损的费用。

案例2:The “Alpha”(1991)该轮在非洲搁浅,船长为使船舶脱浅,不合理地使用主机,也犯了其他错误,如没有等待涨潮、办事毫无计划等,最终导致主机遭受损坏,船舶也变为推定全损。

货方以船长所作所为不合理进行抗辩。

法院也认同这是事实,但是判1974年的规则中没有措施应是合理的要求。

问题当运输合同中载入适用不同版本的理算规则,而货方要求在避难港交货时,该要求是否许可?如果许可,货主是否还有义务分摊避难港的费用?如果适用1994年以前的规则案例:“The City of Colombo”轮案该轮装载货物前往加拿大的多伦多和汉米尔顿,为了修理主机须在蒙特利尔停留。

因此船东通知所有货主,并声称准备将货物转运至目的港,要求收货人按照惯用的共同海损协议同意不分离协议标准格式中的条款。

部分货主婉拒了该项协议并要求船东在蒙特利尔交货,船东拒绝交货并声称其对货物享有留置权。

因此,这部分货主请求加拿大联邦法院发出强制令,命令船东在蒙特利尔交货。

法院对那些没有附“不分离协议”的海损协议书项下的货物发出了强制令。

事后,船东起诉至加大联邦法院分庭,要求被告与其他签署了“不分离协议”的货主同样分摊共同海损,但未获得满意的结果。

后又上诉至联邦上诉法院,上诉法院依据美国原有的某些判例,维持并确认了分庭作出的如下判决:“当货主要求在船舶挂靠具备装卸设施的港口交货时,只要其支付全程运费,一般合同法和海商法都不强制货主非得在船舶抵达提单规定的最终目的港后才提货。

反补贴案例分析

反补贴案例分析



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位于中国和 中国台湾的被抽样调查的出口商及中国大陆政府和中国台 湾当局发放调查问卷。这些调查问卷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 以证明是否存在政府任何程度的财政资助,如果存在这种 资助,证明该项利益是否被授予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制造 者、加工者、购买者、运输者、销售者、出口商或进口者, 由此产生的补贴是否是专向性的。中国大陆政府和中国台 湾当局也被要求在各自的领域内向对被抽样调查的出口商 有管辖权的下级政府发放调查问卷。



5.所得税优惠、返还和免除: (1)减少出口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2)在企业设立阶段免 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3)对在经济特区投资的企业返还所得税 ;(4)免除或减少经 济特区企业的地方税。 6.投入产品税费的减少; 7.土地使用费减少; 8.从国有企业购买产品。




2004年6月~10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于向中国政府发放了5 份调查问卷。这些调查问卷是为了进一步澄清事实并且要 求中国政府提供在最初被调查时要求提供的信息,包括解 决明显不一致问题的信息。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向中国政府提供了由其选定的进行抽样 调查的18家出口商的目录,此次抽样调查是2004年4月28日 的要求提供信息的一部分。这一目录包括加拿大边境服务 署当时能够获得的所有信息,主要是通过海关文件获得的 出口商的通讯地址。中国政府于初次被调查时提交的5家只 对贸易公司进行销售的国内生产商的清单(均被加拿大边境 服务署确认并且包括在要求提供信息的目录中)中国政府认 为这些生产商都是被确定进行涉案产品生产的,并且其答 复中包括这些生产商的信息。
案情介绍
加拿大反补贴调查过程概述 及评析
3
简要评析
一、案情介绍

加拿大对中国单元式幕墙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加拿大对中国单元式幕墙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 低 碳 城 镇 化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的太 阳 能 产 业 ” 为 主
题 的 “ 2 0 1 3年 中 国 国 际 太 阳 能 产 业 论 坛 ” 将 围 绕 “ 低碳 城 镇 化建 设 与 太 阳 能产 业 ” 、 “ 太 阳 能 建 筑 一 体 化在 新农 村 建 设 中的 应用 ” 、 “ 新 能 源 投 融 资 政 策” 等 议 题 进 行 深 入 广 泛 的 交 流 。 届 时 , 将 邀 请 相
联合 国工 业发 展 组 织 国 际太 阳能 技 术 促进 转让 中
心 、 中 国绿 色 能 源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 盟 主 办 ;
陶瓷 卫浴 行业 未来 发展 将 以质 取胜
中 国 电机 工 程 学 会 、 美 国 太 阳 能 产 业 协 会 联 合 主
办 ;央 视 网能源 频道 承 办。
未来 建 材产 品的 主流 消 费人 群将 是 8 0、9 0后 这 些 年 轻 群 体 。 业 内 人 士 分 析 到 , 如 今 的 年 轻 人 喜 欢 追 求 新 的 事 物 , 注 重 产 品 的 差 异 性 , 工 作 节
奏 比 较 快 , 注 意 工 作 效 率 。 谁 抓 住 了这 部 分 人 群 , 谁 就 会 成 为未 来 主流 市 场 的 主 导者 。 卫浴 行 业 已
调 查分 析 。
据 了解 ,工 信 部今 年 将 采 取 六 大 减 排 措 施 , 其 中 , 与 建 筑 陶 瓷 相 关 联 的 内 容 有 以下 4点 :
( 1 ) 切 实 采 取 经 济 、 法 律 、 技 术 和 必 要 的 行
分 析 显 示 , 佛 山 陶 瓷 出 口还 面 临 着 三 大 问 题 亟 需 解 决 。 一 是 陶 瓷 企 业 靠 价 格 取 胜 的 局 面 还 没 有 得 到 根 本 性 的 改 变 ; 二 是 国 外 技 术 性 贸 易 措 施 日益 增 多 , 技 术 手 段 日益 多 元 化 ; 三 是 产 品 出 口

对华反补贴价格比较基准:基于美国和加拿大案例的比较研究

对华反补贴价格比较基准:基于美国和加拿大案例的比较研究



计 算 政府 贷 款{ 贴利 盖 响比较 基 准 ;
根 据 美 国反补 贴法 ,政 府 贷款 的补 贴利 益 应为 “ 接受 人 支付 贷款 的金 额与 其 支付实 际从 市场
上获得可比商业 贷款的金额之差” @ 。 通常情形下 ,调查当局使用涉案企业所能获得的可比商业贷 款作为比较基准, 并将国有银行贷款看作商业贷款 , 除非出现以下 3 种情形:1 国有商业银行基于 () 非商业条款或按政府指令提供贷款;2 由政府计划安排的贷款;3 国有专业银行 ( () () 如开发银行) 贷 款。 如果涉案企业在调查期未获任何可比商业贷款 , 则使用全国平均利率作为基准。 但是 , l9 ③ 在 8 9
《国 际 商 务 研 究 》 2 0 0 9 年 第 1 期

要 反 补 贴 与反 倾 销 相 似


同 样 存 在 价 格 比 较 及 其基 准 的 确 定 问 题
一 一

本 文 通 过 考察

目前 两 个 主 要 对
中 国进 行 反 补 贴 调 查 的 国 家

美 国 和 加 拿 大 的 立 法 和 实践

判 断 这 些 政 策 措施 是 否 使接 受者 获 得 利 益 并 具 专 向性
在这 过 程 中


与 倾 销 幅 度 的确定相似
,Leabharlann 补贴 利 益 的 计 算 是 判定 补 贴 是 否 存 在 及 其 金额大 小 的 关键
于是

同 样 出现 了价 格 比 较 及 其 基 准 的

确 定 问题 济


在 两 国 对 华 反 补 贴 案 中 涉 及 价 格 比 较 问题 的主 货物 ( 包括 原 材 料 和 中 间投 入 ) 或 服 务 ( 包括水 电等 公 用 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1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1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一、反补贴的规则依据及特点规则依据主要是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农业协议》。

《反补贴协定》给出了补贴的定义。

简单地说,为了扩大出口或鼓励进口替代,由政府向特定产业或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价格支持等等,就构成补贴。

《反补贴协定》的目的并不是完全禁止任何成员方政府的补贴行为,而是禁止或不鼓励政府使用那些对其他成员方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

为此,根据补贴的不同性质,《反补贴协定》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一)禁止性补贴1. 出口补贴。

指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唯一或为其一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2. 进口替代补贴。

又称当地成分补贴,指以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为唯一或为其一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协定》规定,WTO农业协议规定可以给予或可以维持的补贴不在禁止性补贴之列。

(二)可诉性补贴又称“黄箱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会产生或者已产生不利影响,受到影响的成员方就可以向使用这类补贴措施的成员方提出反对意见和提起申诉。

在《农业协议》中还提出一个“蓝箱补贴”概念,主要是以农产品限产为前提的一些补贴。

“蓝箱”的设置给黄箱政策在执行上有了额外的灵活性,发达成员如美国、欧盟用得比较充分。

总的来说,“黄箱”是有潜力可挖的。

(三)不可诉性补贴又称“绿箱补贴”,分为两类:1. 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

这种补贴不会引发其他成员的反补贴措施,如为保障粮食安全储备而提供的补贴,自然灾害救济补助,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产补助等。

2. 有专项性特征,但又符合《协定》规定条件的补贴。

比如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以及环保的补贴。

《协定》规定,具有专向性,但符合下列条件的补贴为不可诉补贴:①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开发活动补贴。

该类补贴不能超出项目成本的指定比例,且只能用于某些开支。

具体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合同基础上进行研究的补贴,该补贴不超过工业研究费用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费用的50%,并且该补贴仅限于人员开支、仪器设备、土地或建筑、咨询服务以及研究活动直接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分析、案例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分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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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反倾销的战略分析
1. “双反”调查,即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是针 对我国光伏企业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他国销 售产品或政府是否给光伏出口企业不正当补贴的 调查。 2.在合格评定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与中国 有很大差异,这主要与消费市场的质量意识和国 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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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对华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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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倾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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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摩擦回顾:
1. 2011年10月,美国太阳能电池生产商Solar World要求对中国75家相关 企业展开“双反”(即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美国立即开始立案调查。
2. 2012年3月,美国商务部初裁对中国输美太阳能电池征收2.9%至4.73% 的反补贴税。
3. 2012年10月10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认定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晶体硅 光伏电池及组件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对大多数从中国进口的太阳能板和 太阳能电池产品征收大约34%到47%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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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至2011年的反倾销同比增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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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1.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措施在国际上日益被 强化
2.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没有得到认可 3.企业应诉不力 4.企业出口结构不合理、秩序不规范、营销策
略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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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21
1.从政府角度看
(1)正确认识反倾销的本质 (2)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 (3)推进经济改革,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 (4)主动对外沟通,营造良好贸易环境 (5)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6)加强宏观调控政策指引开辟广阔的市场空 间, 制止恶性出口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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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分析说明摘要: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

加拿大是第一个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国家,而且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数量仅次于美国对中国发起的调查。

事实上,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加拿大也是中国主要的出口市场,加拿大频频对中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可能将中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

加拿大是除美国之外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并且每起都伴随着反倾销调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大多数案件做出肯定性损害终裁,并征收反补贴税及反倾销税,可见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志在必得的决心。

关键词:反补贴;反倾销;加拿大;贸易摩擦;WTO一、引言(一)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与贸易逐渐备受各国关注,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国际金融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因此也带来了日益严峻的贸易摩擦。

特别是我国与加拿大的对外贸易交流中,问题频出,尤其是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的3起反补贴调查,不仅意味着反补贴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也标志着贸易摩擦出现了新形势。

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

反补贴本来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手段,但是却被一些国家用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2013年,两国双边贸易总额超过730亿加元占加拿大贸易总额的7.7%。

截至2013年年底,加拿大在中国的直接投资总额达49亿加元,是10年前的近6倍。

随着两国贸易的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也日渐频繁。

从2004年开始,加拿大频频对我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发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将我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在最近十年里,加拿大已对我国发起了多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和并调查。

本文通过对几起加拿大对中国的反补贴案例的分析,找到中国频遭反补贴调查的原因所在,并探讨关于应对反补贴调查中国应该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希望以后中国在对外贸易中更加注重贸易摩擦方面的问题,适时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使中国的发展道路更加平稳,发展更加迅速。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1.国内的研究状况黄文旭(2009),通过对加拿大对华半导体冷热箱反倾销与反补贴税案的介绍,分析加拿大对华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的新发展,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策略[2]。

李炼(2006),研究了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的启示,着重研究中国的应对策略选择方面,分析了WTO对反补贴的导向问题,提出对于任何补贴,只要企业不将其用于谋取价格竞争优势和大幅度地提升市场份额,就不大可能引发反补贴诉讼[3]。

方茜(2006),采取比较法学和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对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反补贴立法和使用情况进行横向比较,总结归纳各国国内补贴立法的特点和优缺点[4]。

张斌(2009),从美国和加拿大的立法和实践角度,采用比较分析法研究了对华反补贴价格比较基准,得出一个规律:是否使用外部基准取决于各自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或在同一产品反倾销调查中的市场导向产业认定[5]。

甘英(2007),全面分析了WTO补贴与反补贴法律框架,对WTO补贴与反补贴法律与实践及其发展前景进行深入细致和全面化的研究[6]。

2.国外的研究状况Collie(1991),分析了补贴产品进口国通过实施反补贴措施,来影响出口国的补贴政策,论证得出,反补贴税的征收肯定会给出口国经济带来负面影响[7]。

Larry D.Qiu(1995),构建了寡头垄断模型,分析得出征收反补贴税能对出口补贴起到有效的限制作用[8]。

Steven M.Suianovic(1998),使用完全竞争市场模型深入分析实施出口补贴及征收反补贴税对两国国内的影响,总结出口补贴使出口国和世界福利都受损,征收反补贴税会有利于提升世界的整体福利水平,而对进口国和出口国的福利影响是不确定的[9]。

二、反补贴概论(一)反补贴概述1.反补贴的含义反补贴,是指一国反补贴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

反补贴的出现是因为补贴的存在而引起的。

一般都认为,补贴会造成出口国出口商品占有不公平的竞争地位,这样就损害了国际自由贸易秩序。

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就允许反补贴作为保护各国国内产业安全和维护世界公平贸易的三种有效手段之一。

反补贴本来就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维护世界公平贸易的一种手段,但现在,却被一些国家用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2.反补贴的特点反补贴,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一,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

反补贴属于新型贸易壁垒,对被调查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影响,其特点如下:(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

众所周知,补贴行为属于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也就是政府政的策措施。

而且反补贴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的经济战略。

(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加广泛。

反补贴的涉及面很广泛,调查范围可能是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影响相对更大。

(3)反补贴的影响时间较长。

反补贴对一个国家经济的影响比较广泛和持久。

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政策、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一国的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4)反补贴也具有很强的连锁效应。

在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就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国在反补贴调查过程中援引。

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与否这样的原则还没有清楚地记载,美国的判例很可能会对世界其他国家反补贴调查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

欧盟等其他WTO成员国也很可能会效仿美国的做法,重新修订反补贴相关法律,使之可以适用于中国出口的产品。

(二)中国易受反补贴调查的原因1.中国的补贴政策存在缺陷虽然中国按照《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简称SCMA)和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0条,关于补贴的相关规定的第3点,承诺取消属于SCMA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并对补贴政策做了相应的清理、修改和公布,但是中国现行的补贴政策与议定书中的承诺并不相符。

这多半是由于国内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调整的滞后性,以及一些不一致性所导致的,目前的国内优惠产业政策和措施仍然保留着一些补贴的项目,主要可以分类为:税收优惠、土地使用费及其他管理费用优惠、地区优惠和技术改造费用优惠、中小型企业优惠等其他形式的优惠。

这些具有体制性或政策性特征的补贴的出台与实施,对中国反补贴提供了现实条件。

以加拿大在对中国铜制管件反补贴案为例,中国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低息贷款、税务、进口设备和原材料补贴、土地优惠、原材料国内采购专项财政补贴等政策,给加拿大指控中国留下了“口实”。

中国的各类补贴政策种类繁多,但是又没有按照世界贸易规则进行事前审查,很容易被外方抓住把柄。

如此一来,政府上万元人民币的补贴资金,很可能会导致企业和行业损失上千万美元。

2.中国在应对反倾销调查中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主张在WTO的框架下,反补贴措施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直是个极具争议性的话题,且在2004年以前欧、美、加等国极少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反补贴调查。

但是,在反倾销调查中,中国也极其反对欧、美等国将中国列入非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范围从而将“替代国价格”当作中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可比价格,从这方面来看,中国希望更多的国家将中国的产品视为市场经济国家来源产品的愿望非常强烈,因此,这种期望为外国对中国实施反补贴措施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因为即使美国不通过《贸易权利执行法案》,也同样可能按照中国所希望的那样,将中国在反补贴调查中列入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范围。

显然,WTO成员无论是否修改法律,都可以根据需要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反补贴调查。

3.中国的出口市场过度集中现在的中国显然是一个贸易大国,但大量的出口产品集中于传统市场,这是导致频繁遭遇反补贴调查的原因之一。

中国的出口企业经常会聚集在较少数的国家,这就比较容易造成在短时期内出口货物量猛增,因此就会引发一系列的反补贴调查及各种类似的贸易摩擦。

尽管,新兴市场近几年的发展比较快,但占中国总出口量的比例仍然不多。

很多专家一直都倡导,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但由于传统市场的市场比较成熟,法制几乎健全,渠道比较固定,银行结汇也很方便,而开拓新的市场则可能会存在比较大的商业风险,还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精力等。

因此,各出口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看到某个市场的行情不错,就全都涌进来,往往就会造成某个市场内的某种产品过度集中。

事实上,中国对开拓出口新市场的支持力度还不是很强。

开拓新市场的成本多半是由企业来承担的,政府并没有很好地从资金、政策、信息等各个方面给予支持。

此外,中国现有商会的专业化程度也不够,对于企业的服务还不到位,并没有在企业进入一个新市场之前,通过大量的调研为企业提供丰富的商情信息和决策依据。

4.中国政府和企业应对反补贴能力不足一直以来,反倾销调查都是中国遭受较多的贸易救济措施,而反补贴措施则是近几年才开始使用的。

尽管在90年代也发生过涉及中国的反补贴案件,但最后都是因为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不了了之。

对中国企业和政府而言,反补贴措施的使用,引发的是新型贸易摩擦,中国政府和企业在应对反补贴方面并没有经验,很多方面都无从下手。

此外,由于应对反补贴调查的费用很高,而且耗时也很长,中国的很多企业多半持有的是消极应对的态度。

而且,中国政府在反补贴法规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存在很严重的欠缺,使其在应对外国反补贴调查时略显无力。

5.补贴认定标准违背了中国的实际情况WTO的条款明确授权,成员方可运用替代基准衡量转型经济国家的补贴,显然这一史无前例针对中国的条款,导致WTO进口成员方可以考虑使用中国以外的价格和条件作为替代市场基准,进而使补贴的认定标准违背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外国更容易认定中国存在补贴。

这是SCMA不对政府提供的物资、贷款等构成的补贴进行直接认定和由于中国经济体制的特殊性质使得难以找到合理并且合适的正常价格和条件而导致的。

因此,《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b)款也明确的允许了这样的做法。

事实证明,多起针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都使用了替代基准,这些对中国极不公平的现象也间接的导致了对华反补贴的愈演愈烈。

三、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一)2004年加拿大对中国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反补贴的调查1.案情介绍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中国出口加拿大的碳钢及不锈钢紧固件进行反补贴调查。

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调查的产品有螺栓、螺母、螺钉等紧固件,涉及中国的20多家企业。

2004年6月28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产业损害调查作出肯定性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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