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的分化与制衡——宪政制度和监督理论的梳理
权力的制衡与监督-2019年文档资料

权力的制衡与监督一、概念的厘清权力一直是政治学的核心概念,对权力定义的界定纷繁复杂,鲜有定论。
权力可以是一种能力和力量,如精英权力观的米尔斯认为的,“权力有几分像下述情形:A拥有支配B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他能够使B做某些B否则不会去做的事情”[1];简单的说就是控制或影响他人行为的力量[2];权力本身也是一种关系,是行动者之间指挥、操控或影响对方的关系[3]。
从诸多定义中我们可以提炼出权力的大概,即权力主体通过某种力量或能力对客体施加影响,使其服从主体意志,实现主体利益。
本文所谈及的权力是被限定为由公民权利让渡或授权的,为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机关所持有,由国家公职人员所行使的公共的对资源进行支配和分配的政治权力,即公权力。
权力制衡是对权力的限制和平衡,即通过平衡权力之间的关系引发权力之间的公开竞争或者相互牵制来限制权力。
制衡的前提是分权,将权力这一庞然大物进行分割,而不致使其掌握在某一单独的个人或集团的手中。
从古典时期开始,古罗马西塞罗式的混合政体即已体现了分权制衡的理念,执政官、元老院和人民大会代表了君主、贵族和平民三种权力的混合和互相牵制,而执政官“双头制”更是其对君主权的再度分割和制衡。
启蒙运动后,从洛克的分权理论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试图冲破教权和君权专制统治的近现代政治学家们使得分权制衡思想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联邦党人则在孟德斯鸠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基础上,补充了以野心对抗野心的原理,从而构成了从动机到手段的比较完整的制衡原理。
[4]权力监督是对权力的监察和督促,是对掌握公权力的机关的问责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
[5]监督拥有三层含义:首先,权力监督是在现代权力理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下,用以确保来源于人民之权力的运行符合人民的利益;其次,人民群众能够通过切实有效的载体和机制来保证约束乃至罢免代表他们行使公共权力的“公仆”,有效行使人民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权利;第三,使所有的公权力都只能在已有的明确规定的有限范围内行使,不逾界、不僭越、不侵犯人民的权利。
宪法与政府权力制衡

宪法与政府权力制衡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宪法是最基本的法律文书,既是人民的根本法规,也是政府权力的约束和制衡。
宪法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限制,旨在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因此,宪法与政府权力制衡关系密切,是一种确保政府权力适度合理行使的重要制度安排。
宪法作为一种基本法律文书,规范了政府行为的原则和标准。
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分立和制约机制。
这种分立体现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的独立性,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责和权力,相互之间是平等和互不侵犯的。
这样的分立制度,旨在确保权力不被过度集中和滥用,从而实现权力的制衡。
以行政部门为例,宪法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限制。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权力和职责,明确了政府的行政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范围。
政府不能超越这一范围进行任意扩张和干预,必须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
同时,宪法也规定了政府权力的制约机制,例如设立监察机构、审计机构等,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与行政部门相对应的是立法部门,宪法赋予了立法部门制定法律的权力。
宪法规定了立法机构的成员和组织结构,并规定了立法程序和权力边界。
立法部门通过制定法律,限制和规范政府的行政权力,确保政府的行为符合法律和公众利益。
宪法还规定了相关的制约机制,例如监察部门对立法程序的监督和审查,确保立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宪法制约下,司法部门有权解释和审查法律的有效实施。
司法部门的独立性保证了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同时也对政府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司法部门通过审查政府行为和判决权力限制政府的权力,并保护公民的权益。
宪法对司法部门的独立和公正提供了明确的规定,确保司法能够进行公正和独立的判决,维护法律的公平性和社会正义。
宪法与政府权力制衡的关系不仅仅体现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之间,还存在于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制衡。
宪法规定了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和中央政府的监督权。
这种制衡关系旨在避免地方政府的过度权力和中央政府的过度干预,保证地方政府在自己的辖区内依法行使权力,同时接受中央政府的合法监督和指导。
分权与制衡

宪法学第二次作业——分权与制衡一分权与制衡的含义分权即权力分立,是指国家的权力不能集中于国家的某个部门或者某个人(一部分人),而应该合理地分割开来,交由不同的国家机构或人民来执掌,并由此而形成一定的相互牵制和相互制约,从而达到国家权力的平衡状态,以防止专制和独裁。
分权与制衡作为宪政的经典原理,它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在狭义上是指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的分立与制衡,而在广义上还包括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的分权与制衡。
二分权和制衡的理论基础分权与制衡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在近代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从理论和时间上可以将其分为两大部分:1 阶级分权思想——古希腊罗马时期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初步阐述和表明了他的分权思想及其理论。
从这部书中我们可以看出,他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关于国家政治的思想的影响,但是他又做出了很多不同于他们的创新。
他在书中研究和比较了希腊的150多个城邦的政治制度,并对政体做出了区分,提出了政体的分类思想。
他的这一分类思想主要有两个标准,一个是统治者的人数,一个是国家的目的。
按照前者,政体可以分为个人统治的君主政体,少数人统治的贵族政体和多数人统治的共和政体。
而按照后者,则可以分为正当的和“变态”的政体。
根据这两个不同标准的组合,他把政体区分为六类,分别是谋求公共利益的君主制、贵族制、共和制,以及他们的变体——谋求个人利益的僭住制、寡头制和民主制。
亚里士多德不赞成希腊的直接民主制,而是亲睐于综合性的混合政体,它集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三者的因素与一身,故名混合政体。
而他的分权思想也正是通过他对混合政体的推崇来体现的。
他认为,如果政治权力为一部分人所控制,那么就存在着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因此要对他们的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而实行这种控制的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另一部分人拥有可与之相抗衡的权力。
在此基础上,他把政府的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个要素,并认为权力活动应当普遍地、严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从而就形成了分权的思想,但这只是一种以阶级为主体的分权模式。
宪法与国家权力制衡

宪法与国家权力制衡现代社会,国家权力制衡是确保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一项重要机制。
而在国家权力制衡中,宪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既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又限制了政府的权力行使范围,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与国家权力制衡紧密相连,相互促进。
首先,宪法赋予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现代国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准则,也是国家和政府行使权力的基础和限制。
宪法为国家权力行使设立了明确的规则,并明确了政府的职权与职责。
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机关、体制和权力的来源,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边界,避免了国家权力的绝对集中和滥用。
同时,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通过宪法的存在和遵循,国家权力得以依法行使,不会超越法律的框架,以此实现了国家权力的制衡。
其次,宪法建立了权力分立和相互制约的制度。
权力分立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制衡国家权力的重要方式之一。
根据权力分立原则,政府的权力被区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并由不同的机关分别负责。
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行政机关负责实施法律,司法机关负责审理案件和解释法律。
这种权力分立的制度,使政府的三个部门相互制约、互相关注,避免了个别部门滥用权力。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各部门职权的边界和互相制约的原则,保证了权力的相对平衡和稳定。
此外,宪法设立了独立的司法机关来保护公民的权利。
司法独立作为宪法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无偏见。
独立的司法机关扮演着审理诉讼案件、保护公民权益的角色。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表现在其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依法判断案件的真实和公正。
宪法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的组成和职权,保证了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从而为国家权力制衡做出了重要贡献。
最后,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保障措施,确保了公民在国家权力面前的地位和尊严。
宪法赋予公民言论、出版、信仰、集会等基本权利,并规定了政府保护和尊重这些权利的义务。
权力制衡

权力制衡目录定义权力制衡理论简要介绍孟德斯鸠与列宁权力制衡理论的比较定义权力制衡,是指在公共政治权力内部或者外部,存在着与权力主体相抗衡的力量,这些力量表现为一定的社会主体,包括个人、群体、机构和组织等等,他们在权力主体行驶过程中,对权力施以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在运行中的正常、廉洁、有序、高效等,并且使国家各部分权力在运行中保持总体平衡。
这些制衡有利于保证社会公正合理的发展方向,以及社会整体的目标的实现。
权力制衡有多种形式。
西方的分权制衡是其中一种。
分权制衡是指权力不是集中于国家机构的某一部门或某一部分人,更不是个人独揽,而是和地分割成若干部分,为不同机构所分掌,然后在不同权力之间形成制衡关系,相互牵制、互为监督。
权力制衡理论简要介绍权力制衡的政治体制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虽然古代西方就存在过权力制衡的政体,如古希腊古罗马就有过权力制衡。
斯巴达政体中,由于各个政体要素的混合,每一种个别权力都受到另一种个别权力的防范,使它免于受到另一种权力的侵犯。
但是,在当时,权力制衡的政治结构只是偶然产生、不具有普遍性的个案。
权力制衡在近代成为一种民主政治的法治原则,应当归功于启蒙思想家的努力。
孟德斯鸠及其他思想家将权力制衡的基本理论归结为两个基本思想: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道德约束不了权力,权力只有用权力来约束。
近代以来西方法治的发展,在严格意义上就是这两个基本思想的外化。
严格意义上,近现代法治史,就是一部权力约束和制衡史。
而全部近现代法治史都证明了一个基本事实: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权力只有用权力来约束。
权力监督,在中国古已有之。
西周就有过所谓做诗、诵诗的舆论监督,当时还创造了“三监”制度,并成为以后秦汉时的监察御史和刺史制度的渊源。
此后中国各朝代都建有权力监督制度,西汉中期开始建立多重监察制度。
如御史的监察、丞相司直的监察、司隶校尉的监察等。
西汉还发明了中国最早的举报箱。
政治体系知识:政治体系的权力分配和制衡

政治体系知识:政治体系的权力分配和制衡政治体系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组织形式,它的权力分配和制衡,是它能否有效运转和长期稳定的关键。
在一些政治体系中,权力过于集中和不受制衡,往往会导致贪污腐败、社会不稳定等问题,而权力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制衡则能有效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
本文将从权力分配和制衡两个方面,探讨一个健康政治体系的必要条件。
权力分配的重要性权力分配是指政治体系中的权力如何分配给不同的政治机构、个人和群体,以及它们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一般来说,权力的分配应该遵循几个原则:首先,权力应该分散,不应该由某一人或机构掌握过多。
这样可以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导致轻易出现的权力滥用和腐败。
例如,在美国宪法中,权力被分配给了三个独立的机构:行政、立法和司法,它们互相制衡,确保国家稳健运转。
其次,权力分配应该根据职责和能力来分配。
例如,行政权力应该掌握在有专业技能、经验丰富的行政机构手中,而立法权力应该掌握在代表人民利益的议会手中。
最后,权力分配应该是公平的,并且应该遵循法律程序。
所有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获得权力。
权力分配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避免过度集权和权力集中带来的问题,从而增加政治体系的稳定性和合理性。
在一些不稳定的政治体系中,由于权力过于集中,导致贪污腐败、选举舞弊等问题时有发生。
而在一个稳定的政治体系中,权力的分配是公平的、合理的、受法律程序保护的,从而增加了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和民众的信心。
制衡的重要性制衡是指不同的政治力量之间互相制约,确保政治体系运转不会被任何一种力量所垄断。
制衡的实现需要在权力分配的基础上进行,它们相互促进,构成了一个健康政治体系的基本要素。
在政治体系中,制衡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
这种分立可以确保不同权力机构之间相互独立,互相制约。
例如,在美国,总统的行政权力虽然很大,但是总统无法修改和颁布法律,这需要由国会来完成,这就是制衡的体现。
第二,不同政治力量之间相互制衡。
辨析宪法对国家政治组织和权力运行的限制和平衡
辨析宪法对国家政治组织和权力运行的限制和平衡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承载着限制和平衡国家政治组织和权力运行的重要责任。
它规定了政治组织的结构和职能,明确了权力的行使范围和限制,旨在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首先,宪法通过明确的组织结构来限制政治组织的权力。
宪法通常规定国家政治组织的构成和职能,并明确划定各个组织之间的关系。
例如,宪法规定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主席或总统,但其权力受到立法机构的制约和监督。
这种明确的组织结构可以防止权力过度集中,确保各级政治组织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
其次,宪法通过设立权力分立和相互制约的机制来平衡政治组织的权力。
权力分立是指将国家的权力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使它们相互制衡,避免某一部门滥用权力。
例如,立法机构制定法律,行政机构负责执行法律,司法机构通过审判和裁决来保障法律的执行。
这种权力分立和相互制约的机制保证了权力的平衡,防止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此外,宪法还通过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来限制政治组织的权力。
宪法通常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可以防止政治组织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自由。
例如,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这就限制了政府对言论自由的干涉,保护了公民的表达权。
宪法还规定了司法机构的独立和人权的保障,以确保公民在政治组织的行使权力时不受侵犯。
然而,宪法限制和平衡政治组织和权力运行的效果也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
首先,宪法的内容和执行力度是影响其限制和平衡效果的重要因素。
如果宪法规定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执行,那么政治组织和权力运行就很容易超出合理的范围,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因此,建立健全的宪法监督和司法体系至关重要。
其次,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也会影响其限制和平衡效果。
如果宪法的制定或修改过程缺乏公开、透明和广泛的参与,就难以保证宪法能真正体现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
因此,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应该充分听取公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确保其代表性和可行性。
简述分权制衡理论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内容
简述分权制衡理论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内容
洛克⾸先系统阐述了分权理论,孟德斯鸠则突破性地提出“三权分⽴”思想。
下⾯是关于分权制衡论的简述,⼀起来看看吧!
分权制衡理论的主要内容
洛克认为国家权⼒应分为⽴法权、⾏政权和对外权,⽴法权⾼于其他权。
这些权⼒应由不同机关⾏使,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中,⽴法权由民选议会⾏使,这样就能约束政府权⼒,以免为害⼈民。
孟德斯鸠指出:国家权⼒应受到制约,要防⽌滥⽤权⼒,“就必须以权⼒约束权⼒”。
他把国家权⼒进⼀步分为⽴法权、⾏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之间要建⽴制衡关系。
分权制衡论对后世产⽣了极⼤影响,现代西⽅民主国家的政治框架⼤多根据“三权分⽴”原则来设计。
分权制衡理论相关内容
表⾯上看,制约和监督政治权⼒有可能使权⼒分散,降低效率。
但实际上,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可以杜绝胡乱决策,避免错误决策;即使发⽣决策错误,制约和监督机制也可以作为⼀种纠错机制⽽起作⽤这样⼀来,从长期看,在制约和监督权⼒的情况下决策效率更⾼。
另⼀⽅⾯,制约和监督权⼒使权⼒循着合理合法的轨迹⾏使,避免在⾮法的轨道上浪费能量,从⽽保证政府职能实现,保证办正事的效率⾼和反⽅向的效率低。
另外,对权⼒进⾏监督还能及时发现权⼒⾏使和运⾏中出现的问题或取得的绩效,从⽽在正确事实的基础上奖优罚劣,激励权⼒发挥更⼤的作⽤。
总之,⽆论是为了发挥权⼒的能动作⽤还是防⽌权⼒的破坏性,都有必要制约和监督政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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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行政监督一、概念题1.分权制衡理论(山东师大2013年研)答:分权制衡理论又称权力制约论,是西方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各自独立又相互制约和均衡的理论。
强调为防止政府权力的腐败或滥用,必须进行合理分割,建立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关系。
分权制衡论对权力的制约最为直接有效。
分权制衡理论的意义在于它是近现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和监督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既为西方国家的权力架构提供依据,又为各种监督方式的拓展奠定基础,从而成为西方国家重要的行政监督理论基石,并受到后世很多西方思想家的推崇、继承与发展。
在实践中更成为西方国家普遍的政府组织原则,对近现代西方政治民主化进程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局限性是分权制衡论主导下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模式虽能有效制约权力,但不可能解决所有的权力滥用问题。
就三权分立自身而言,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虽是并列的,但在事实上,司法权是其中最弱的,而行政权则是其中最具有扩张性的,因此很难达到理想的制衡效果。
2.人民主权理论(青岛大学2016年研;中国地大2013年研)答:(1)人民主权理论的含义人民主权理论是西方思想家基于社会契约论和主权论提出的民主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理论成果,它认为人民拥有主权,国家的主权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因此人民对国家有天然监督权。
人民主权论是人类在对政治发展历史经验的基础上获得并经检验为真理的认识,是对“家天下”和野蛮政治的否定,这种观念显然是对客观世界的正确反映,是较好的解释权力来源的观点。
(2)人民主权与政府权力人民主权是政府权力的逻辑基础,没有人民主权就不可能有政府权力。
政府是人民缔结契约、转让权力的结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管理者只是人民权利的具体执行者,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他们必须承担维护人民权利的义务;为防止政府滥用职权和侵犯民权,人民可以通过各种形式来监督政府行为;在公共权力体系中,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政府的各种行为。
宪法解读权力平衡与制衡
宪法解读权力平衡与制衡在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中,权力是一个十分关键的概念。
权力的运行方式和分配方式直接影响到政府的运作和社会的发展。
为了确保政府权力的合理、公正和有效行使,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权力平衡与制衡的制度安排。
它们通过将权力分散到不同的机构、层级和利益集团中,以防止权力滥用和统治者独断专行。
本文将重点围绕宪法对权力平衡与制衡的解读展开讨论。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与权力制约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旨在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和社会的运行。
它是权力平衡与制衡的基础,既为不同利益集团提供了发挥作用的空间,又规定了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宪法限制了政府的权力,并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不违反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三权分立与权力平衡在权力平衡与制衡的体系中,三权分立是一个核心原则。
行政、立法和司法是现代国家政府权力的三个主要领域,宪法将它们分别赋予不同的机构和部门。
行政权由行政机构行使,立法权由立法机构行使,司法权由司法机构行使。
这种分立并不意味着彼此独立,而是相互联系和制约。
三、权力平衡与制衡的运作机制权力平衡与制衡的运作机制取决于不同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宪法规定。
其中,一些常见的机制包括:1. 内部制衡机制:通过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内部建立相互制约的机制,来实现权力的平衡。
例如,在立法机构中,多数党与反对派之间的相互制衡,可以防止单一政党滥用权力;在司法体系中,独立的司法审查机构可以监督并制衡法院的权力行使。
2. 外部制衡机制:通过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者消除权力过度集中,来实现权力的制衡。
例如,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了独立的反腐败机构,以监督政府的行政部门;同时,一些国家实行地方自治制度,使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程度的权力平衡。
3. 选举与舆论监督:选举机制与舆论监督也是权力平衡与制衡的重要手段。
通过选举产生的政府代表和领导人必须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
媒体的独立与舆论的自由可以有效制衡政府的权力。
四、宪法对权力平衡与制衡的保障宪法对权力平衡与制衡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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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同志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那么,如何才能依法治国?简单地说,就是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管理国家事务。
进而言之,就是国家事务的管理者应该依法办事。
如果国家事务的管理者在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中不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甚至违反法律规定行使职权,那么依法治国则必然是停留在认识论的层面上。
因此依法治国最首要的任务就是国家事务的管理者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行使职权,任何违规或违法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这就必然意味着管理国家事务的各项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要依法治国,权力就不能滥用,权力就必须要受到制衡和监督。
由于权力现象在人类社会广泛存在,权力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下有着多种不同的用法。
我们可以将它的基本含义作这样的界定:权力是指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一方主体对另一方主体所拥有的某种优势力量的体现。
这种优势力量意味着“一个人或一些人在社会行动中甚至不顾他人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而“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
在这里,我们所讨论的对象仅限于权力的一种,即国家权力。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国家权力与分散的个人权力不同,是一种“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
因而,只有社会从整体上存在一定的意识形态与组织条件,这种权力才能形成。
随着人类政治实践的加深,关涉国家权力的组成形式和相互关系的制度与理论-宪政制度与宪政理论就逐渐产生了。
所谓宪政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中运行的各种基本政治制度。
它既表现为一系列成文的宪法规范,也表现为行动中的各种约定俗成的宪法惯例。
宪政制度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制度形式,它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设计和建设一个尽可能妥当的国家构架,使国家权力既保持有效运行,又能够有所节制而安全地运行。
美国政治家麦迪逊认为,要作到这一点,就要使国家机构“不同的部门之间获得适当的制约与平衡”。
这一产生于西方社会的著名政治主张,在理论上可以说有着以下两种含义:一方面,国家权力要有所分化,分别执行不同的职能。
近代西方社会中的分权理论系统地表述了这一要求。
简单地说,分权理论的观点是:“……关键是要将政府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门或三部分。
三个部门中的每个部门都有相应的、可确定的政府职能,……政府的每个部门都一定要限于行使自己的职能,不允许侵蚀其他部门的职能。
进而,组成这三个政府机构的人员一定要保持分离和不同,不允许任何个人同时是一个以上部门的成员。
这样一来,每个部门将对其他部门都是一个制约,没有任何一群人将能够控制国家的全部机器。
”
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之间要相互制衡。
权力分立的功能主要在于分散权力的决策中心,消极地限制权力的范围,从而由人们从外部来防止权力的滥用;而权力的制衡的功能则在于在权力之间“对权力行使实行一套积极限制”。
尽管任何一种分化的国家权力都不能随意干涉、控制其他国家权力,但为了促使不同的权力机关之间积极地相互监督,还应授权一个
“在实践上这就是授权一个部门国家权力机关对另一个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一定的直接控制权。
在其他部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尽管是有限的作用。
因此,给予了行政部门对立法进行否决的权力,或者给予了立法部门以弹劾权。
”应当注意的是,任何一个具体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都不是全能的。
它不能代替其他国家机关执行所有的职能。
在特定的领域内,权力执行者独立自主做出决定的决策自主权是不可避免和不能缩小的。
因此,不同的国家权力之间的这种“干预”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上述权力制衡的理论对纯粹的权力分立理论做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正,它意味着国家权力之间在职能上所存在的分化,只是部分的分化,而不是绝对的、纯粹的分割和独立。
事实上,无论是权力分化的理念还是权力制衡的理念,都是为了满足人们在一定社会情境下的需要和价值追求而逐渐产生的,它们都具有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
那种将国家权力系统分别组织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的宪政制度追求,就是经过许多世纪而逐渐衍发起来的。
随着情况的变化,绝对的分权理念遭遇到了各种批评,相应的理论侧重点也在发生变化。
首先,鉴于国家所负担的职能的复杂,在现代社会的现实宪政制度中,几乎看不到国家机构之间绝对的职能分化与独立。
而现代政府体系的变化,也使人们经常很难将国家内部的多重机构强迫置于这三个范畴内。
其次,分权理论旨在制约权力的范围,防止权力的滥用,但各种分立的权力之间如何得到协调与沟通,从而以有效的、融会贯通的方式实现国家所担负的总体任务,这是纯粹的权力分立理论所难以解决的。
分权理论的重要作用在于能够帮助人们从整体上思考国家基本机构的相互关系。
但是,现代社会各种复杂的宪政实践与宪政理论已经说明,这一理论既非教条,也非固定不变的行动指南。
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一切国家权力集中属于人民,因此并不采取三权分立的政治原则。
从政体上看,基本的国家权力组织形式为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由于人民代表大会毕竟无法一一行使国家的各项具体职能,这些职能就必须委托给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日常工作来完成。
于是,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了一些具体的国家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各项基本权力,执行特定的国家职能。
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中,国家权力在功能上基本可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军事权。
其中,行使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最高,它不仅执行立法权,而且还代表人民享有各项国家权力。
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军事权,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和宪法、法律的规定来行使。
这些国家机关所承担的职能既各不相同,又互相联系,这一现状使它们所行使的各项具体权力之间必然也存在着分工、制约、协调与合作的问题。
因此,借鉴西方的宪政理论的合理部分,来完善我国的基本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们必须看到这些宪政理论的发展与变化,并结合我们所面对的中国的实际情况来借鉴西方的宪政经验,探寻监督、平衡、协调国家权力之间相互关系的具体制度设计。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内容就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借鉴的目的正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