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制衡
政治的平衡:实现权力制衡

政治的平衡:实现权力制衡
在一个政治体系中,权力的制衡是确保公正和稳定的关键。
权力制衡的理念源自对权力集中可能带来的滥用的担忧。
一个有效的政治结构必须能够在不同的政府机构、行政部门及其之间、甚至不同的政治实体之间,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平衡。
首先,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分立是权力制衡的核心。
立法机构通过立法表达公众意愿,并监督行政部门的活动。
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政策,但必须受到法律和立法机构的约束。
司法部门则负责解释法律并审查政府和公民之间的纠纷,从而保证法律的公正执行。
其次,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是权力制衡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文件,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的行使范围,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政府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确保政府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避免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此外,民主和选举制度也是权力制衡的重要体现。
通过选举,公民能够选择他们的领导者和代表,有机会监督和改变政府的行为。
竞争激烈的选举制度可以确保政府机构和个人在权力行使中遵循公众意愿,防止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最后,媒体和公众舆论的自由是权力制衡的关键因素之一。
独立的新闻媒体能够揭示政府的不当行为和腐败现象,引起公众对政府行动的关注和监督,从而促使政府更加负责任地行使权力。
综上所述,权力制衡不仅是一个政治体系的设计原则,也是确保政府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关键。
它通过多种机制和制度安排,保证了权力的分散和相互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和独裁的产生,从而促进社会的公正和稳定发展。
揭秘中国制度的权力制衡与反腐败机制

揭秘中国制度的权力制衡与反腐败机制中国制度的权力制衡与反腐败机制中国的权力制衡和反腐败机制是中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治理体系的顺利运行以及实现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揭秘中国制度的权力制衡与反腐败机制的运作原理和实践效果。
一、权力制衡的原理与实践权力制衡是指通过分立机关、权力分散、互相制约等手段,有效限制和平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以防止滥用职权和权力集中。
在中国,权力制衡体现在各级政府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协作中。
首先,中国政府机构的设置和权力配置保证了权力的分立和平衡。
在中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都分别独立设立,各自具有不同的职权和责任。
这些机构之间相互制约,形成一个相对平衡的权力结构。
其次,中国积极推行政府内部权力分工和监督制度。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监察机构等。
内部审计制度能够通过对政府机构运行情况的全面、客观的审查,及时揭示和纠正各类违法违纪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而监察机构则负责对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保障政府权力的公正行使。
再次,中国通过建立多元参与和监督机制来实现权力制衡。
中国政府鼓励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并建立了多种途径和渠道供公民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和参与。
例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等都可以对政府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这样的多元参与和监督机制有利于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总之,中国的权力制衡实践表明,通过各级政府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内部审计和监察机制、多元参与和监督等手段,有效限制和平衡了政府的权力,推动了长治久安和社会发展。
二、反腐败机制的建设与实践反腐败是一个社会的底线,对于中国的治理体系来说尤为重要。
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腐败行为,建设有效的反腐败机制。
首先,中国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内监督。
党风廉政建设是中国政府防范和打击腐败的重要方面。
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和专题学习,强调领导干部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不断提高干部作风和廉洁修养。
权力制衡原则_名词解释_解释说明

权力制衡原则名词解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在现代社会中,权力制衡原则作为一种重要的政治机制和社会原则,对于维护政府的稳定和确保公民的自由权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该原则旨在通过建立一套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机制,将政府权力分割成多个部分,并确保各个部门拥有适度的权力和职能。
这样的安排不仅可以避免政府滥用权力,还可以促进合理、公正的决策过程。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顺序来探讨权力制衡原则:首先,我们将解释权力制衡原则的定义以及其历史背景;接着,将探讨权力制衡原则在实践中所使用的机制和案例;然后,我们将分析权力制衡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最后,在结论部分总结权力制衡原则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展望如何进一步加强此机制及其应用领域拓展。
1.3 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并全面解释权力制衡原则,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在现代政治和社会中的重要性。
通过对权力制衡原则的详细阐述,我们将为读者提供对权力分配、监督和限制的机制有更深入的理解,以及涉及到权力运行和公共决策的相关问题。
同时,本文还将提供对于个人与社会的启示和价值观反思,以便促进更加民主、透明和有效的治理模式的发展。
2. 权力制衡原则的定义和背景:2.1 名词解释权力制衡原则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在一个政治体系中,通过分散和限制权力的方式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人民权益以及防止权力滥用的一种原理和机制。
它旨在通过相互制约、互相平衡的方式,使不同政府部门或机构彼此监督和制衡,达到保持政治稳定和有效运转的目标。
2.2 权力制衡原则的历史背景权力制衡原则起源于欧洲启蒙时代对专制统治和暴政的反思。
18世纪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主张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政府职能进行独立划分,并由各自独立负责的机构行使。
这一理论对后来现代民主国家的建立产生了深远影响。
随着欧美民主发展经验的不断积累,权力制衡逐渐成为现代民主国家政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美国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并规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的分工与互相制约,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政治的平衡:实现权力制衡

政治的平衡:实现权力制衡在任何一个政治体系中,权力的平衡是至关重要的。
权力制衡不仅仅是一种政治理论,更是一种确保公正和有效治理的重要机制。
在一个民主国家中,权力分散和相互制约的体系被视为确保政府行为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础。
首先,权力制衡通过三权分立的原则来实现:立法、行政和司法。
这些权力分立不仅仅是机构上的分割,更重要的是在功能上相互制约。
立法机构制定法律,行政机构执行法律,而司法机构则负责解释法律并裁决争议。
这种分立确保了各个权力机构不会过度集中权力,从而防止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其次,权力制衡还体现在不同政治实体之间的互动中。
例如,在议会制度中,不同政党的竞争和协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政党之间的竞争和合作,以及议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都是权力制衡的具体体现。
这种竞争和合作机制可以防止任何单一政治力量过度集中权力,从而保持政治系统的动态平衡。
此外,媒体和公民社会组织的角色也是权力制衡的重要组成部分。
独立的媒体可以监督政府的行为,并通过揭露腐败、批评政策等方式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公民社会组织通过集体行动和舆论压力,可以对政府和其他权力机构施加影响,促使其行使权力时更加谨慎和透明。
然而,权力制衡并非一成不变的。
在现代社会中,全球化、技术进步和政治经济利益的复杂交织,都对权力制衡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此,维护好权力制衡需要政治意愿、制度设计的精确和公民参与的积极性。
总之,权力制衡是现代政治体系的基石,它通过分散权力、相互制约和公众参与来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只有在权力得到有效制衡的情况下,政治体系才能实现持久稳定和公正治理。
行政法中的权力制衡

行政法中的权力制衡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行为规范的法律学科,而权力制衡则是行政法中极为重要的概念和机制之一。
在行政法中,权力制衡的存在是为了限制和平衡行政机关的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维护法治的原则。
本文将从权力制衡的定义、实施方式以及意义等方面来探讨行政法中的权力制衡。
首先,权力制衡是指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相互制约和平衡的一种机制。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如果没有有效的制衡机制,就很容易出现权力滥用、腐败等问题。
因此,权力制衡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确保其行使权力时依法公正、透明、有效。
实施权力制衡的方式有多种。
首先是行政与立法的权力制衡。
在民主制度下,行政机关由政府来管理,而立法机关则是由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意志的机构。
这种权力分立的机制能够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受到立法机关的授权和监督,避免行政机关的专断和滥用。
其次是行政与司法的权力制衡。
司法机关作为第三独立的行政机关,通过审判行政争议来限制和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
司法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行政机关合法、公正地行使权力。
除此之外,还有行政机关间的内部制衡机制,如内部审计、监察等,以及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的舆论监督等方式。
权力制衡在行政法中的意义不言而喻。
首先,权力制衡能够保障公民的权益。
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可能直接涉及到公民的生活权、财产权等基本权益。
通过权力制衡,可以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益,避免滥用权力对公民造成侵害。
其次,权力制衡有助于建立公正的行政机关。
通过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可以确保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依法公正、透明。
这对于建立一个法治社会至关重要。
最后,权力制衡能够有效地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腐败往往源于权力的滥用,而权力制衡的存在能够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降低腐败的发生率。
然而,尽管权力制衡在理论上具有重要的价值,但在现实中却面临着一些挑战。
领导权力制衡的功能

领导权力制衡的功能
领导权力制衡的功能包括:
1. 防止滥用权力:领导者可能滥用权力,对组织或个人产生负面影响。
权力制衡可以限制领导者的权力,并确保其行为符合组织利益和法律规范。
2. 促进公平与公正:权力制衡可以确保决策过程公平公正,避免个人主观偏见或个人利益对决策的干扰。
各个权力机构的参与可以确保多个声音被充分考虑,从而推动组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 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权力制衡可以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限制领导者对个人的侵犯。
通过设立相互制衡的权力机构,每个机构都可以监督和制约其他机构的权力行使,保障个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4. 改善决策质量:通过权力制衡,领导者需要考虑和回应不同权力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这样可以避免个人偏见和盲点,提高决策质量,使组织能够更全面地评估和处理问题。
5. 促进组织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领导权力制衡可以避免权力集中导致的不稳定和危机。
各个权力机构的相互制约和平衡有助于维持组织的稳定性,并确保组织能够稳健地发展和进步。
总之,权力制衡可以有效地减少滥权风险,提高决策质量,保护个人权益,促进组织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的作用与意义
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的作用与意义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是现代民主制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旨在确保国家政权的运行具有有效的制约和平衡机制。
它的作用和意义在于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政府的稳定,避免权力集中和滥用,促进国家的长期发展。
一、三权分立的作用与意义三权分立,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相互独立和制约。
它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力制衡:三权分立通过将权力分散于不同的机构之间,实现各个权力机构的相互监督和制约,避免了任何一个权力机构过度集中权力或滥用权力的可能,保障了公民的权益。
2. 防止专制:三权分立是对专制主义的有效遏制,通过将权力划分给不同的机构并限制其权力范围,避免了单一个体或小团体滥用权力的危险,保证了政府行使权力的公正和合法性。
3. 维护政府稳定:三权分立使政府各部门之间形成合作与竞争的关系,通过相互制衡,使政府更加稳定。
不同的权力机构在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和权限的同时,也相互配合、互相监督。
这有助于保持政府行政的高效性和决策的科学性。
4. 促进法治: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是法治的重要保障。
各个权力机构的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关系,使权力之间的关系更加合理和规范,减少了人为干预和意气用事的可能性,有利于建设法治社会。
二、制衡原则的作用与意义制衡原则是指不同权力机构之间互相制约的原则,它的作用和意义在于:1. 限制权力:制衡原则通过确保各个权力机构之间相互制约和监督,避免了某一权力机构滥用权力、腐败以及不兼顾公共利益的可能。
它有效地限制了权力的扩张和滥用。
2. 保护公民权益:制衡原则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
通过不同权力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平衡,确保政府的行动合法、公正,并为公民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渠道。
3. 保障独立司法:制衡原则对司法权的独立性提供了保障。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关键,它使司法机构能够根据法律独立地行使职权,免受其他权力机构的干涉和影响。
4. 审查政府决策:制衡原则使得立法和执法机构能够对政府的决策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政府的行为符合法律和公共利益。
政治的平衡:实现权力制衡
政治的平衡:实现权力制衡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政治平衡一直是维持国家稳定与和谐的关键因素。
权力制衡,作为政治平衡的核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权力制衡是指在政治体系中,通过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确保没有任何一方能够单方面控制或滥用权力,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
实现权力制衡的首要步骤是建立一个多元化的政治体系。
这包括但不限于多党制、分权制以及司法独立。
多党制允许不同的政治力量参与到国家治理中,通过竞争和合作来形成政策和决策。
分权制则将政府的权力分散到不同的机构和层级,如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每个部门都有其独特的职能和责任,相互制衡。
司法独立则是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不受行政权力的干预。
其次,透明度和问责制是权力制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政府和公共机构的决策过程应当公开透明,让公民能够了解并参与到政策制定中。
同时,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应当对其行为负责,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此外,公民教育和参与也是实现权力制衡的重要途径。
通过教育,公民能够了解自身的权利和责任,学会如何通过合法途径参与政治过程,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公民的积极参与不仅能够增强政治体系的活力,还能够促进政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合作和多边机制也成为实现权力制衡的新途径。
国家间的相互依赖和合作,有助于平衡单一国家的影响力,促进全球治理的公正和有效。
然而,权力制衡并非一蹴而就,它需要不断的努力和完善。
政治体系的设计和改革,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人民的需求。
同时,权力制衡的有效实施也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和监督,以及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
总之,权力制衡是实现政治平衡的关键,它要求政治体系的多元化、透明度和问责制,以及公民的积极参与。
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改革,我们可以构建一个更加公正、稳定和繁荣的社会。
权力制衡机制
权力制衡机制权力制衡机制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和基石,它通过在不同政治力量之间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权力制衡机制的含义、作用和实践。
一、权力制衡机制的含义所谓权力制衡机制,就是指在一个政治社会中,各种不同利益及其代表组织之间互相制约、平衡和协调,以避免某一利益集团或某一特定组织滥用其所掌握的权力。
这种权力分散与协调机制,可以分为三大要素:分立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权力:也就是所谓三权分立。
这种分立可以有效地减少各个政治部门之间的冲突和对抗,防止某一个单一势力垄断国家事务。
政党轮替:意思是在民主选举中如果执政党失去选民支持而下台让给另一个新当选的执政党,以此保证国家稳定运转,并避免执政者任意使用国家资源。
全民监督:全民监督是指人民作为国家主体,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
人民通过媒体、网络、公民参与等方式,对政府行为进行评判,并通过法律和舆论监督来制约政府行为。
二、权力制衡机制的作用保障公正和合法性权力制衡机制可以防止个别政治势力滥用其所掌握的权力,确保国家决策的公正和合法性。
这种平衡也能够避免执政者滥用其职权,打压异见分子或对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促进政治发展没有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就很难实现有效的反腐败控制,也无法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因此,在建立这种平衡机制时需要兼顾各种利益关系,并且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维护社会稳定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个有良好权力制衡机制的国家中,危机处理更加得心应手。
当出现诸如自然灾害、经济危机、社会矛盾等问题时,政府会更快地作出应对措施,并可避免因政治斗争而导致的国家动荡。
三、权力制衡机制的实践在现代社会当中,权力制衡机制已经成为各个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民主国家都采取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权力分散和协调手段。
这也包括西方发达国家与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
西方民主国家西方民主国家以美国为代表,在宪法和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三权分立原则,并加强了司法体系的独立性。
政治的平衡:实现权力制衡
政治的平衡:实现权力制衡在政治的广阔舞台上,权力的制衡如同天平上的砝码,维持着国家的稳定与和谐。
实现权力制衡,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要义,它要求在不同政治力量之间建立一种动态的平衡机制,以防止任何一方的权力过度膨胀,从而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权力制衡的实现,首先体现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上。
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法律,行政机构负责执行法律,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和裁决法律,三者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形成了一种内在的平衡。
这种分权制衡的机制,确保了政府权力不会集中于一人或一机构之手,避免了专制和滥权的发生。
其次,权力制衡还体现在多党制和选举制度上。
在多党制的政治体系中,不同的政党代表着不同的利益群体,它们通过选举竞争来获取执政的机会。
这种竞争机制迫使政党必须倾听民意,关注民生,以赢得选民的支持。
同时,选举制度也为民众提供了监督和选择政府的手段,确保了政府的合法性和责任性。
此外,权力制衡还包括了媒体监督、公民参与等社会机制。
媒体作为“第四权力”,通过报道和评论,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保障了信息的透明和公众的知情权。
公民通过参与社会活动、表达意见、行使投票权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治决策,体现了民主政治的本质。
然而,权力制衡并非一成不变,它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而不断调整和完善。
在实践中,各国应根据自身的历史、文化、社会结构等因素,探索适合自己的权力制衡模式。
只有不断优化权力结构,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政治透明度,才能真正实现权力的有效制衡,推动政治体制的健康发展。
总之,政治的平衡是实现权力制衡的关键,它要求我们在尊重多元、保障自由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权力运行机制。
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探索,我们有望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高效、稳定的政治环境,为人民带来更加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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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制衡目录定义权力制衡理论简要介绍孟德斯鸠与列宁权力制衡理论的比较定义权力制衡,是指在公共政治权力内部或者外部,存在着与权力主体相抗衡的力量,这些力量表现为一定的社会主体,包括个人、群体、机构和组织等等,他们在权力主体行驶过程中,对权力施以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在运行中的正常、廉洁、有序、高效等,并且使国家各部分权力在运行中保持总体平衡。
这些制衡有利于保证社会公正合理的发展方向,以及社会整体的目标的实现。
权力制衡有多种形式。
西方的分权制衡是其中一种。
分权制衡是指权力不是集中于国家机构的某一部门或某一部分人,更不是个人独揽,而是和地分割成若干部分,为不同机构所分掌,然后在不同权力之间形成制衡关系,相互牵制、互为监督。
权力制衡理论简要介绍权力制衡的政治体制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虽然古代西方就存在过权力制衡的政体,如古希腊古罗马就有过权力制衡。
斯巴达政体中,由于各个政体要素的混合,每一种个别权力都受到另一种个别权力的防范,使它免于受到另一种权力的侵犯。
但是,在当时,权力制衡的政治结构只是偶然产生、不具有普遍性的个案。
权力制衡在近代成为一种民主政治的法治原则,应当归功于启蒙思想家的努力。
孟德斯鸠及其他思想家将权力制衡的基本理论归结为两个基本思想: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道德约束不了权力,权力只有用权力来约束。
近代以来西方法治的发展,在严格意义上就是这两个基本思想的外化。
严格意义上,近现代法治史,就是一部权力约束和制衡史。
而全部近现代法治史都证明了一个基本事实: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权力只有用权力来约束。
权力监督,在中国古已有之。
西周就有过所谓做诗、诵诗的舆论监督,当时还创造了“三监”制度,并成为以后秦汉时的监察御史和刺史制度的渊源。
此后中国各朝代都建有权力监督制度,西汉中期开始建立多重监察制度。
如御史的监察、丞相司直的监察、司隶校尉的监察等。
西汉还发明了中国最早的举报箱。
唐、宋、元、明、清的监督制度都有不同程度发展。
忽必烈曾说:“中书省是我的左手,枢密院是我的右手,御史台是我用来医治左右手的。
”这些制度虽有一时一地之效,但并不能对贪官保持持久的威慑力,因此,腐败是封建专制的伴生物。
近代法治产生后,以权力制衡为核心的法治原则替代权力监督,成为民主政治最主要的制度保障,从而使权力监督和权力制衡有了明显的区别。
在封建专制社会,权力监督是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权力约束。
而在民主政治中,权力约束最主要的形式是权力制衡,权力监督只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力约束。
从逻辑上说,权力监督中的权力,是一种外在的权力,从功能上说,它最多只能起到事后的作用。
同时,由于监督权本身也是一种权力,它也必须受到监督。
于是就会产生一种监督权由谁来监督的问题。
这种监督无限累加的怪圈,是传统监督制度永远不能从根本上克服腐败的根源。
而权力制衡中的权力则不同,它是一种内在的权力。
在权力制衡中,每一个权力行使者都具有权力的行使者和权力的制约者的双重身份。
权力的行使者不仅受到其他权力的约束,而且也同时约束着其他权力。
这种约束中行使权力,而行使中又约束权力的机制,跳出了传统监督中“监督权由谁来监督”的无限累加怪圈。
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绝对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已深入人心,但人们对权力监督与权力制衡关系的认识还远远不够。
我们应该明确权力监督的法治地位,但同时,我们不能将权力监督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惟一权力约束形式,不能用权力监督替代权力制衡。
都说中国的反腐败任重道远,其实,如果真正将权力制衡原则运用到法治建设中去,就可能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腐败。
道理很简单,在权力制衡中,“破坏和滥用准则是有限制的,因为法律的执行人最终发现自己也不能摆脱法律的判决”。
孟德斯鸠与列宁权力制衡理论的比较首先,从权力制衡的直接目的看,孟德斯鸠的矛头所向是法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列宁则针对的是当时国家政治生活中权力高度集中,官僚主义严重的现象。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反映了早期法国资产阶级的经济要求和政治要求。
他认为,私有财产是人们的“自然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他说,一个公民可以依据民法保卫他的财产和生命,使之不受其它公民的侵害。
公共利益就是“每一个人永恒不变地保有民法所给予的财产。
”如果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行为涉及私人财产时,“绝对不应当凭借政治法采取行动;在这种场合,应该以民法为根据;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因此,他提出立法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颁布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法律,行政权是促进人们遵守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而司法权力则是处罚一切侵犯私有财产的人。
这种主张就是针对教会和封建统治阶级对私人财产的侵夺而发的。
另一方面,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也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潮流提出的活生生的政治纲领。
它在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新兴阶级要求参与政权的具体要求,要求法国象英国那样在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取得妥协,即法国资产阶级可以取得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而把行政权留给贵族阶级。
很明显,作为资产阶级化的贵族的代言人的孟德斯鸠,他提出的权力分立制衡的主张,正是对封建统治阶级的公开挑战,表达了正在成长的法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要求保护私有财产和要求分享政治权力的强烈愿望。
列宁晚年针对苏俄政治体制中权力高度集中,官僚主义严重的现象,提出了比较系统的权力制约主张。
权力过度集中是列宁晚年最为担忧的问题。
十月革命后,苏俄建立了完全新型的苏维埃国家机关,它与历史上存在的一切国家机关有着本质的不同。
但是,在苏维埃国家面临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形成的一党执政的局面带来了权力过份集中的弊病。
在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后的初期,党的中央全会必须向一年一度的代表大会负责。
但是后来,党的“中央全会已有发展成为党的一种最高代表会议的趋势”,“日常工作……则由政治局、组织局、书记处等以中央的名义处理。
”实际上,党的领导系统成了另外一种顺序,即政治局、组织局、书记处领导中央全会,中央全会领导代表大会。
在最高领导核心中,书记处又由原来的政治局的秘书组织一跃而成为党内最重要的核心机构。
而在书记处内,总书记的地位大大加强了。
列宁认为,这种状况甚至可能导致党的分裂,危及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
列宁对当时任总书记的斯大林的个人品质极不放心。
1922年12月24日,他在口授的《遗嘱》中指出:“斯大林同志当了总书记,掌握了无限的权力,他能不能永远十分谨慎地使用这一权力,我没有把握。
另一方面,托洛茨基同志,正像他在交通人民委员会问题上反对中央的斗争所证明的那样,不仅具有杰出的才能。
他个人大概是现在的中央委员会中最有才能的人,但是他又过分自信,过分热中于事情的纯粹行政方面。
现时中央两位杰出领袖的这两种特点会出人意料地导致分裂,如果我们党不采取措施防止,那么分裂是会突然来临的。
”1923年1月4日,他又说:“从防止分裂来看,从我前面所说的斯大林和托洛茨基的相互关系来看,这不是小事,或者说,这是一种可能具有决定意义的小事。
”可见,列宁已经深深意识到,权力过分集中是十分危险的。
正是因为如此,列宁不顾病痛的折磨,对政治体制改革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一系列权力制衡的主张。
其次,从权力制衡的根本目的看,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列宁的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
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目的,从根本上说是要保证公民的政治自由。
他认为,自由包含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方面,政治自由和公民个人有关系,属于民事自由;另一方面,又和政治制度有关系,称为公共自由。
公共自由和民事自由紧密相关,即“每个公民的自由,是公共自由的一部分。
”他认为,政治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 同时,他认为:“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定状态。
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
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政治自由的关键在于人们有安全,或是人们认为自己享有安全。
” 为了保证自由,他不仅设想了如何健全法律制度,而且着重考察了政治制度的合理构成。
列宁提出权力制衡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
列宁认为,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一段时间内,应当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内容就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
列宁明确肯定:“工人和农民,这才是社会主义俄国政治力量的主体。
”列宁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形式进行了探索,他的理想是普遍吸引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
在1917年十月革命前夕写成的《国家与革命》中,他设想的新型民主制度是:首先,取消议会制,但保留代议机构,实行议行合一的政体。
其次,旧的国家机器应被彻底打碎。
第三,公职人员由普选产生并受人民监督。
按照巴黎公社的经验,公职人员完全由选举产生并完全可以撤换;公职人员的薪金减到“工人工资”的水平;立刻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推行监督和监察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要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
由于俄国落后的现实条件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列宁的理想在革命胜利后并未变成现实。
到列宁晚年时,苏俄政治体制中出现的权力过度集中的现象已经十分严重。
列宁已经意识到,这种过度集权不仅会导致官僚阶层重新凌驾于人民之上。
而且可能导致个人专断和党、国家的分裂。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列宁比较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权力制衡的主张。
从制约机制看,孟德斯鸠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主张;列宁则主张通过人民参与,发挥人民民主权利来制约过度集中的权力。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曾参考过古代罗马共和国的经验,受波利阿比思想的影响,他认为罗马国家强盛的原因之一,就是在共和国里避免了权力的滥用。
法律把有限的国家权力分别分配给人民、元老院和各级官吏,使他们相互之间起支持、制止和限制的作用。
当他考察、研究了当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后,认为英国政府通过分权达到了政治自由的目的。
所以他着重依据英国的政治制度,提出了分权制衡理论。
孟德斯鸠在分权制衡学说史上的理论贡献,主要不在于他的分权思想,而在于他明确阐述了权力制衡的原理。
他认为,“制约”和“均衡”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所谓“以权力制约权力”,就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保持平衡。
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的手里,也不能把两权合一或三权合一,因为无论哪样都不能保证政治自由。
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