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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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高等教育权:一种宪法平等权

受高等教育权:一种宪法平等权
教 育 考试 21年 O 第3 2 期
受高等教育权: 一种宪法平等权
刘 练 军

要: 如今受高等教育权属于一项基本人权 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及诸多有关人
权的国际公约所认可并保障。 受高等教育权的宪法权利属性不言而喻。 我国高等教育资源的相对不
足导致受高等教育权-其说是一种社会权 , 9 毋宁将其视为一项平等权。受高等教育权能否获得平
等保 护对 于此权 之 实然享 有 至关重要 。 关键 词 : 受高等教 育权 ; 法权利 ; 等保护 宪 平
20 0 9年 4月 1 3日《 国家人 权 行 动计 划 (09 20 -
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
属于一项基本人权已为
21 00年)一发表即引起了海内外的广泛关注 , 》 被公 认是我 国人权发展史上又一个里程碑 , 其意义之大 足以和五年前“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载人宪法相提 并论 。《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0 9 2 1 年 )“ 20 - 00 》 受教
我 国亦不甘落后。 自 10 年立宪之路肇始起 , 98 受教 育权就曾数度入宪 。 93 11 年的《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应依禀赋与倾向而不 以社会经济地位或宗教信仰为 准则” “ 、教育应顾及受教育权利人之意志”“ 、国民教
古老 悠长 。只不 过人 类社 会实 际前 进 的脚 步常 常 比
思想 观 念 的进化 要 慢几 拍 甚 至 滞后 很 多 , 由认 识 上
由社会……”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 , 高等教育应根据 成绩 , 一切适当方法 , 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 特别要逐
渐 做到免 费 ” 。再如 18 制定 的 L 99年 童权 利公 约》 要求缔 约 国 “ 以一切 适 当方式 根据 能力使 所有人均 有受高 等教 育 的机会 ”该 条第 一款第 三项 ) ( 。此外 , 各 洲 、各地 区之 间签订 的公 约亦 有受 教育权 方面 的

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

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

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一、绪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这个在我国宪法中明确的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

所谓受教育权,按照现代比较成熟的观点,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包括公民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

①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被我国载入宪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

20世纪以来,人权观念的重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警察国”消极保护之自由权转移到“福利国”积极服务之社会权。

②受教育权的价值也开始得到了凸显。

对于个人,只有接受了良好的教育,才能够有效提高自己的素质,发展自己的能力,在社会中取得生活所需的各种资料,进一步促进自我价值的实现。

对于社会而言,公民只有能够接受教育,才能较快地实现公民文化水平的提升,更积极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之中,推进民主政治的运行,实现在社会之中个人的幸福。

欲令一切人民享有发展其个性的机会,自不能不承认一切人民,须受最小限度的教育。

③所以,已经视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它对义务承担者国家的要求己经不只是消极不干预受教育权的行使,而是进一步要求国家通过积极主动的社会措施,给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这叫做公民积极的基本权利,也称受益权。

由于受教育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公民的受教育权写进了宪法之中,虽然英、美等国没有把公民的受教育权归于宪法中(英国本身也并没有成文宪法),但在这些国家中,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借助平等权,通过对公民的平等保护等司法途径得到实现。

④这也可以从另一方面说明作为基本公民权利的平等权与受教育权紧密的联系,平等理念也成为了受教育权基本内涵的核心之一。

二、受教育权之平等现在公民人权的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自消极方面而言,便是自由;就积极方面而言,便是平等。

⑤“平等”一词源于拉丁文,其原文本身就含有正义之意,因此可以看出平等的思想本身就是一种在追求理想的民主社会中所形成了核心价值观。

如何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在教育上平等权利

如何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在教育上平等权利

如何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在教育上的平等权利人类社会是一个民族的集合体,民族关系的状态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兴衰进退。

古往今来,一切善良的人们总是追求社会的稳定和民族关系的和谐。

但要达到这个目的,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用什么样的原则来处理民族关系。

用平等原则处理民族关系,则意味着社会的进步,代表着文明和正义。

民族平等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石,是公民一切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基础和基本原则。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根据宪法这一规定,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保障各少数民族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平等的一员,享有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一切平等权利。

其中,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和获得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

从广义上讲,受教育权包括公民向国家提出要求请求国家提供受教育机会的请求权,还包括公民按其能力平等地接受教育的平等权;从狭义上讲,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一般说来,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主要包括如下四点内容。

其一,学习的权利,即以适龄儿童和少年为主体的权利主体享有接受教育并通过学习而在治理和品德等方面得到发展的权利。

保障学习的权利,必然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合理的教育制度以及适当的教育设施等条件。

其二,义务教育的无偿化,即在一定的教育期限内实现免费教育。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实行了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接收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生就学。

其三,受教育的机会均等,这要求任何权利主体均不得在教育上受到不平等的对待,但这并不妨碍允许根据不同权利主体的不同的适应性和能力施以不同内容的教育,否则将无法真正实现教育的机会均等。

三考生状告教育部案6

三考生状告教育部案6

浅谈我国公民教育平等权及其宪法保障一年一度的全国统一高考和高校招生又日益临近,十余载寒窗苦读的莘莘学子的教育平等权是否会得到切实保障?诸如2001年山东省青岛市三考生状告教育部的案件是否会重演?当我们把目光投向莘莘学子的时候,我们是否意识到——诸如受教育权的不平等问题,已经侵犯了公民在宪法上的平等权?而我们又应当如何完善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宪法保障?1 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含义及其与公民平等权的关系所谓公民教育平等权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公民教育平等权是公民平等权的具体体现之一,具体表现为受教育自由权的平等,即一切公民不分种族、性别、身份、财产、宗教、阶级、党派,受教育的机会应当一律平等,不得以各种外加条件,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

[1]公民教育平等权的本质依据在于人自身完善发展的基本需要,价值基础在于对人格尊严的尊重。

这表现在公民教育平等权的法律规定内容上的平等: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世界人权宣言》第26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应当免费, 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

公民平等权是指宪法所确认的任何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不合理的差别对待的原则性、概括性的权利。

公民教育平等权是在公民平等权的涵盖之下,宪法平等权与教育权结合产生的一个重要权利。

在正确认识公民教育平等权与公民平等权的关系时,我们应正确理解“平等”的含义。

首先,平等并不等于平均。

客观的情况往往是每个个体的客观差异不会导致相同的结果出现,所以应允许出现结果的不均;其次,应允许合理差别的存在。

在教育方面也不能违背这一客观事实。

平等权的实质内涵有两层:一是“相同的情况相同对待”,二是“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

第一层意思自不待言,而第二层意思即不同的情况给予不同的对待,是一种实质上的平等——合理差别;进一步而言就是,对于客观存在的不平等的事实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给予纠正和弥补、以求达到实质的平等,表现在教育方面对少数民族及教育水平落后的地方高考招生降分录取即为合理的。

论和谐社会背景下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宪法保障

论和谐社会背景下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宪法保障

关键词 : 和谐社会 ; 教育平等权 ; 宪法保障
中 图分 类 号 : 3 . 6 G6 3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9— 7 3 2 0 0 0 7 0 10 9 4 (09)2— 0 1— 4
党 的十 六 届 四 中全 会 提 出 了社 会 主义 和谐
教 育平 等 权对 于 社 会 同 样 十分 重 要 , 它是 建 设 和
谐 社会 的基本 条 件 。充 分 认 识 公 民教 育 平 等 权 ,
社会 的概念 , 建 和 谐社 会将 是 党 和 国家 长 时 间 构
内的重 大 战略任 务 。正 如胡 锦 涛 主席 指 出 的 “ 实
完 善 我 国宪 法和 宪 政 制 度 , 挥宪 法 在 保 障公 民 发 教 育平 等 权 中 的作 用 , 于 促进 我 国人 权 事 业 发 对
如此 , 他 阶段 的教育 更应 当如 此 。 其 在我 国教 育体 制 上 , 国家行 政 部 门 在 具体 实
施 行为 过程 中 , 导致 十分 明显 的 侵 犯 受 教 育 者 受 教 育平 等权 的 现 象 发 生 , 比如 : 、 考 分 数 面 前 1高 的不平 等 。 由于 我 国 每 年对 各 省 、 自治 区 、 辖 直
权要求 国家及其 国家授权 的 主体 ( 以下 简称 国
收 稿 日期 :0 9— 1—1 20 0 9 作者简 介 : 陈晖阳( 9 1一) 女 , 17 , 汉族 , 海南儋 州人 。华 东政 法大 学高校教 师攻读 法学硕 士班学 员, 海南政 法职 业学 院
副教授 。主要 从事 高校 思想政治教 育与研 究。
国宪法 以及 相 关 法 律 、 规 。教 育 平 等权 的权 利 法

从异地高考谈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

从异地高考谈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

从异地高考谈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教育平等权即受教育的平等权,有着人权和公民权的双重属性。

作为人权,它的价值依据是人的尊严与人的价值,规范依据是国际人权法;作为公民权利,它的依据是中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起源有关教育平等权,国际上有过一些意义非凡的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

《联合国宪章》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及平等观念。

1946年国际教育局第9届大会上,介入议程的就有“中等教育入学机会均等”,这是最早的世界性的教育平等权规定。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明确将教育平等作为基本人权,确立了人人平等原则并将教育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为教育平等权的确立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之后,联合国又陆续通过了《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反对教育歧视建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世界全民教育宣言:满足基本学习需要》使教育平等权更明确地成为一项国际法保障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中一项基本的人权。

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受教育权逐渐受到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广泛。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受教育权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国际法角度探讨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分析其在国际人权法中的重要地位,并探讨中国受教育权保护的现状及改进建议。

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产生背景源于国家间的相互交往与合作,其体系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国际司法机构等。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合作以及解决争端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保护受教育权方面,国际法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益。

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受教育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具有不可剥夺的性质。

具体而言,受教育权包括教育的机会、质量和条件等方面。

受教育权的实现对于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以提高一个国家的整体国民素质,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际人权法是保护人权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其对于受教育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的保护——主要以广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现..

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的保护——主要以广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现..

目录绪论 (1)第一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的基本理论 (3)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利的内涵、分类、产生由来 (3)(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即在法律上受教育的平等权利与政治上、经济上的平等权利应同等受尊重,分为 (3)(二)产生与由来 (5)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提出的现实理由 (6)(一)在《宪法》中与《教育法》中都已经明确提出了平等权的概念 (6)(二)国家当前发展需要提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的概念,也有条件提出该概念 (6)(三)人类社会发展的现阶段需要提出这项历史性任务 (7)(四)对于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已经成为全球的共识 (7)三、重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保护的影响 (7)(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对于国际社会的影响 (7)(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对于国家所产生的影响 (8)(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对于各阶层家庭产生的影响 (10)(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对于现阶段学生产生的影响 (11)第二章我国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保护的成效 (12)一、义务教育的观念深入人心 (12)(一)全国上下已经开始重视义务教育学生受教育平等权的实现 (12)(二)广东省政府也意识到义务教育对于城市发展的重要性 (12)(三)广州市各界人士充分认识并不断提出了相关要求 (13)二、确立了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政策规章 (13)三、在现实中采取了了许多有效的举措 (14)(一)加强教师的培养与规范 (14)(二)创建规范化学校 (14)(三)改善了人口素质的结构,赢得了社会的公认 (14)第三章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16)受教育平等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6)一、义务教育法对于“学生”的规定缺乏明确的指引 (16)二、对于学校的规定还有欠缺 (17)(一)法律缺少综合性 (17)(二)学校功能不明确 (18)(三)法律后果不明确,使条款形同虚设 (19)(四)义务主体不明确 (19)三、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不明确 (19)(一)在社会待遇上,没有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与其他阶段的教师区分开来 (19)(二)没有强化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义务 (20)四、对于教育教学缺乏实际的指导 (20)第四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保护的对策 (21)一、在部分地区实行试点 (21)(一)提高入学水平,均衡学校水平 (21)(二)改进学校课程和教学评估方式 (22)(三)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22)二、在法律总则当中明确提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的概念 (22)三、在法律细则中提出相应的举措 (23)(一)对“学生”进行规定 (23)(二)针对学校的规定 (23)(三)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24)四、对于教育教学进行实际的指导 (25)(一)国家可以指定严格的学业评价标准,让学生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 (25)(二)明确家长、社区的权利与义务 (25)五、法律系统化 (25)六、在法律中提出程序性的规定 (25)结束语 (27)参考文献 (28)绪论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2006年我国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已经将义务教育定位为公益事业,也于2008年正式施行了城市与农村的义务教育的完全免费的措施。

《教育法》之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之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1.受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者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受教育者权利指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全体公民的受教育的权利,它是国家保障的最根本公民权,是国家使人民享有最符合人性尊严、追求人生幸福和快乐的最根本条件保障。

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狭义的受教育权指依照《教育法》规定,公民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我国现行《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1〕受教育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及图书资料的权利;受教育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具体指“参加教育教学方案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这是公民受教育权中的最根本权利,其内容包括2局部,一是受教育者有参加教学方案安排的各种活动,如中小学生有根据教学方案参加课堂教学、课堂讨论、教学实践、观摩、实践等各种活动的权利,二是受教育者有权利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如运用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还有运用校外的少年宫、文化宫、科技馆等场馆和设施的权利。

(1)受教育者获得奖、助、贷学金的权利受教育者获得奖、助、贷学金的权利指受教育者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奖学金指政府为了奖励品行兼优的学生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特长或者有优异表现的学生给予的金钱奖励。

助学金那么是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支助,一般是通过勤工俭学等方式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习同时获得劳动报酬,获得经济支持以保障学业的完成。

贷学金是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的,国家为了帮助这些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为符合入学条件、经济确实困难的,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无息贷款,毕业后定期归还的助学制度。

受教育者都有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的平等权利。

〔3〕获得公正评价和获得相应证书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受教育者“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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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关于大学生分配歧视问题的一点看法有资料显示《2002年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引进政策》对非北京生源的学生进京做出了规定,其中有一个条件为“用人单位应在划定的院校内(见附件1)引进本科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这是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大学生分配的一个文件,我以为这个文件存在一个合宪性的问题。

这一规定首先对各大学进行了划分,看似合理,实则略显不妥。

有些大学虽然名气大,可不乏懒惰贪玩的学生,他们得到了进京的机会;而那些因高考成绩未能进入理想大学的好学生,则可能在努力了四年之后被挡在了北京这一引进政策之外。

虽然这样的情况只是少数,但它毕竟反映了这一政策有违宪法中平等权的部分,尽管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择业自由和迁徙自由,但1954年的宪法中曾规定过迁徙自由。

再说了,现在的大学都在进行淡化专业课程的改革,塑造出来的学子也都是样样精通的能手,而至于他们的兴趣所致,也理应由他们自己和市场趋向决定,绝不应该是政府部门说了算,这才真是最科学和有效的方法。

而对于宪法中的平等权问题,所有宪法权利中都包含着平等的含义,都受平等规范的约束,因此平等作为一个宪法条文对所有宪法权利都有指导和规范的作用,任何一项宪法权利离开平等原则都是不完整的。

很难设想不平等的人身权、不平等的劳动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是什么样子,它们还能算是一项权利吗?与其说它们是权利可能不如
说它们是特权更合适。

因此每一项宪法权利都蕴含着平等之意,平等渗透在每一项宪法权利之中,是每一项宪法权利都必须具备的要素。

不仅如此,平等原则还对其它的宪法规范起指导作用。

如在宪法权力规范中,要求立法机关立法时应当在法律中贯彻平等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时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公民,司法机关在司法时应保证司法程序中的平等。

平等原则对宪法中的政策性原则规范也有一种指导作用,在国家制定民族、宗教政策时,在制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政策时,都必须贯彻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对这些条款都有规范作用。

如果认为平等仅仅是一项宪法权利,那么它很难含盖这么宽的领域,如此广泛的指导作用正是原则的特点。

在中国,教育方面的法律也有不少。

比如《义务教育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为教育平等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教育平等权有丰富的内容,而作为一项可诉的权利,其审查标准是是否构成歧视。

教育平等权包括教育内容的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均等、享受国家提供的教育资源的平等。

其中,教育内容平等权指公民有权接受相同内容的教育,不得对不同的人进行不同内容的教育。

教育内容的平等是相对的,但是义务教育或者初级教育阶段是必须平等的。

机会均等,顾名思义,是指享有教育平等权的个人都应享有各自应当享有的均等的机会,而不被不合理地分类并据此受到歧视性的对待。

按照当前情形,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项权利:高考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外来民与当地人享受同等待遇的权利、不同身份的人受平等教育的权利、男女平等的受教
育权。

平等享受教育资源的权利,无疑是从师资等软件方面和教学设施等硬件方面来定义的。

它要求做到地区间、城乡间、学校间教育资源的平衡配臵。

毫无疑问,我国还没有完全实现教育平等的目标,可能由于人口基数巨大,可能由于管理方式不当。

但我们还是应该尽我们所能去实现宪法中的平等权这一问题。

1、增加政府教育投入
增加政府教育投入,是缩小地区间、学校间教育差距的重要前提,是推进教育公平的关键。

长远来看,如果教育投入不增加,仅靠改变现有教育资源的分配模式,以牺牲局部学校的教育质量来实现教育公平;或者以产业化的方式,政府负责薄弱学校、市场负责优质学校来发展教育,都难以实现教育的公平发展。

2、改革资源配臵模式改革政府教育资源投入配臵模式,是与增加教育投入相对应的。

国家在增加教育投入的同时,应改变当前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模式,做到义务教育经费的统筹配臵,避免由于地区发展的差异,制造教育差距。

从受教育机会问题看来:政府应给受教育者同等质量的义务教育机会,这是毫无疑问的。

目前,在义务教育并非均衡发展的情况下,推出的禁择校令,只能治标不能治本。

而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上,则应在注重地区教育发展不平衡,体现个人平等的基础上,进行高考录取制度综合改革。

3、改变教育评价体系
推进教育公平,必须建立新的教育评价体系,要重新认识教育的本质,以及政府、学校在发展教育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职责。

多年来,
教育被异化为"竞技舞台"和"竞争工具",接受教育"成功"的人,都是考场的高手,而人格的健全发展却被忽视。

当然,教育评价体系的改变,还要依托社会对教育功能定位的改变,如果教育一直扮演着进行社会基本分工的功能,而且各分工有"高低贵贱",那么受教育者就将摆脱不了对学历、对学校的追逐,教育也无法摆脱一元成才模式中的"生存竞争工具"的角色,只有整个社会形成理性的人力资源理念,重视人本身的能力,才可能让大家把教育作为充实自己、完善自己的过程,会关注本身能力和素质的培养,而不在乎学历的高低。

为此,破除教育公平的阻力,推进我国教育的公平发展,需要按照以下路径:增加教育投入--中央财政统筹配臵教育资源--以改变办学条件、配臵优秀师资等手段弥补薄弱地区、薄弱教育差距--在弱校水平上升之后实行师资轮换--就近入学成为"市场化"自主选择--以新的公平观进行升学制度改革,转变社会用人观念,回归教育本质,将教育作为完善人格的需要,重视多元成才、个性发展与综合素质拓展。

总之,如果我们在制定任何政策的时候能够体会到宪法所提到的某点内容,我们的政策可能会更符合国情和时代需要,也可以让它实施的更全面、更高效。

1310648 许子豪
20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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