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中的平等权
论宪法上的平等权

民主与法制
论宪法上的平等权
吴爽
(渤海大学政法学院 辽宁锦州 121013)
【摘要】平等权是指公民为实现自身的平等,使自己与其它人在相等条件下能够原则, 又是权利。平等权具有相对性,平等允许合理差别。现实中,我国还存在着在立法以及法 律适用和其他领域侵犯公民平等权的问题侵,对此,我们应积极寻求解决途径,对公民平 等权提供更有效的救济。
2.平等与合理差别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相对 的,平等权也并非绝对,古希腊 时期的柏拉图就曾断言“对一切 人的不加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 等。”因此,平等并非追求无差 别的状态,平等允许合理的差 别。合理差别是在合理程度上所 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宪 法学上通常认为合理差别产生的 依据是基于“按比例”的原则,
和谐社会倡导以人为本。以 人为本,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 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 使公民意识到自己在国家和社会 中的主体地位,才能增加公民对 国家和社会的认同。和谐社会对 权利的尊重,体现出一种人文关 怀,尤其表现为在人人平等基础 上对公民平等权的重视。在现代 社会,平等权已被公认为最重要 的一项公民权利,对平等权的重 视和保护,避免了社会因显失公 平而陷入“不患贫,而患不均” 的动荡,也才能够真正发挥每一 个人的最大潜能,从而实现以人 为本的和谐社会。
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 位,是一种原理性、原则性、基 础性和概括性的权利。因此,平 等权经常与其他权利相结合而体 现出来,例如,平等的就业权、 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的取得报 酬的权利等等。
对平等权的理解,可以有如 下观点:首先,平等既是一项原 则,同时又是一项权利,或者说 平等兼具权利性和原则性的特 点。这一观点已经得到越来越多 的认同,平等作为一项原则,它 是指国家或政府平等地对待它的 每一位公民,这里平等原则的主 体表现为国家,是国家机关的活 动原则;而平等作为一项权利, 则强调公民个人要求国家给予平 等对待的请求权,主体是公民, 是公民自身的一种权利,权利的 走向是自下而上基于平等的要 求。我们这里讲的平等权则强调 是一种请求权,是公民为实现自 身的平等,使自己与他人在相等 条件下能够享受同等待遇的一种 请求权。这是从公法的角度上而 言,或者称为宪法上的平等权, 主要指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强调公民个体要求国家平等对待 的权利,即在同等条件下人人均 应得到国家的同等对待,而并非 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平等,后 者应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其 次,平等权不仅包括司法、执法 或称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包括 立法上的平等。早在1954宪法时 期,就规定了“公民在法律上一 律平等”,意指公民在立法、司 法、执法上一律平等。但在当时 的历史条件下,从我国的国体出
《宪法》平等权案例

《宪法》平等权案例
嘿,大家知道吗,《宪法》里的平等权那可是相当重要啊!就说有一个例子吧,小李和小张一起去应聘同一个工作岗位。
小李能力很强,经验也丰富,但就是因为他的性别,公司就倾向于选择小张,这合理吗?这明显就违反了《宪法》的平等权嘛!凭啥因为性别就区别对待呀。
还有啊,小王和小赵,两人都是同样优秀的学生,都在为了奖学金努力奋斗。
结果呢,就因为小王家里比较穷,学校在评选的时候就对他有些偏见,这多不公平啊!这就好像明明大家都是在同一起跑线上,却有人因为一些不合理的原因被拉后了。
《宪法》的平等权不就是要保障每个人都能得到公平对待嘛!
再看看另一个例子,小马和小杨,他们都有同样的梦想——当警察。
小马各项条件都很好,就是身高差了那么一点点,可就因为这一点,就被拒之门外了,而小杨却顺利通过了。
难道身高就能决定一切吗?这对小马来说是多么大的打击啊!这不也是对平等权的一种无视吗?
想一想,假如这个社会没有了《宪法》的平等权会变成什么样呢?那得乱成啥样啊!每个人都可能因为各种各样莫名其妙的原因被不公平对待,努力还有啥意义?奋斗还有啥价值?所以啊,《宪法》的平等权真的是太重要
了,它就像一把保护伞,为我们每个人遮风挡雨,守护着我们最基本的权利和尊严。
我们必须要重视《宪法》的平等权,当我们遇到不公平的事情时,要勇敢地站出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能让那些不公平的现象逍遥法外,我们要一起努力,让这个社会充满真正的平等和公正!这就是我要说的,大家觉得呢?。
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包括哪些

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包括哪些宪法中的平等权包括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平等的保护,公民可以平等的行使相关权利和履行义务。
平等权这也是民众实现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利的手段,宪法中的平等权为民众实现这些权利提供了基础。
所以,无论在何时何地,法律上并未对民众的出生进行三六九等的划分。
宪法中的平等权包括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平等的保护,公民可以平等的行使相关权利和履行义务。
平等权这也是民众实现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利的手段,宪法中的平等权为民众实现这些权利提供了基础。
所以,无论在何时何地,法律上并未对民众的出生进行三六九等的划分。
▲一、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包括哪些?(1)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看,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以平等的保护。
不因公民的性别、年龄、职业、出身等原因给以差别对等。
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
(2)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源于平等权的价值观,平等权的观念与理论原则要求权利与义务并重。
平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概括,它构成了基本权利形成与运行的指导性原则。
(3)平等权是实现其它权利的方法或手段。
平等权是基本权利体系的一种,同时也是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与文化权利的手段,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基础和环境。
▲二、公民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1、公民的平等权。
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
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公民的人身自由。
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经过长时间的宣传引导,人们目前已普遍有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了,国家宪法也规定了平等权,要知道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然而,大家并不是真正清楚平等权到底是什么含义,那么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下面,我们共同来看看。
经过长时间的宣传引导,人们目前已普遍有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了,国家宪法也规定了平等权,要知道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然而,大家并不是真正清楚平等权到底是什么含义,那么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下面,我们共同来看看。
▲一、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
其基本特点是:(1)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看,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以平等的保护。
不因公民的性别、年龄、职业、出身等原因给以差别对等。
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
(2)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源于平等权的价值观,平等权的观念与理论原则要求权利与义务并重。
平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概括,它构成了基本权利形成与运行的指导性原则。
(3)平等权是实现其它权利的方法或手段。
平等权是基本权利体系的一种,同时也是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与文化权利的手段,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基础和环境。
其宪法地位表现在:(1)平等权处于重要地位,有特殊性。
平等权是作为一个人有尊严的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与自由权、生命权价值相同。
平等权的存在形式与其它权利不同,是不可替之、不具体的权利;(2)平等权具有基本权利和宪法原则的双重性。
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必须坚持的宪法原则。
▲二、宪法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下为相关的具体性规定:第33条第4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简述宪法中的平等权

简述宪法中的平等权作者:李丹妮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7期古往今来,人类就从未停下过追求自由和平等的脚步。
平等与自由,在人权发展史上享有重要的地位,它也是人权发展之初就提出被主张的一项权利。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革命先驱们对平等权利的主张也从最初的意识层面逐步上升到制度层面。
自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宣布“人人生而平等”开始,各国在立宪修宪时都将平等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条文中做明确规定。
平等权是指所有的宪法权利都应当平等地为所有自然人或符合条件的公民所享有,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一、平等的含义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主要有三种含义: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受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马俊军(2009)在《平等权宪法规范内涵》一文中指出形式平等是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实质平等是形式平等的补充。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含义,显然是符合形式平等的要求的,它所追求的是由宪法对公民提供保障的,在其人格形成和实现过程中机会上的平等。
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意味着所有公民面临的机会是一样的,都平等的享受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这就保障了公民在一切权利面前的起点是一样的,而不管后天因为能力、财富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权利行使效果的差别,宪法条文规定的平等权利奠定了实现平等的基础。
但由于家庭、教育、天赋等各种因素,每个个体都必然存在差别,如果一味强调形式上的平等,而忽略现实存在的差别,就失掉了平等的本意。
形式平等没有充分考虑到个体掌握的社会资源的差别,而拥有较多社会资源的人,对一些弱势群体的平等权利实现构成了威胁,因此,我们要对形式上的平等不断调整,最终目的是要追求实质上的平等。
宪法平等权的内容

宪法平等权的内容1、平等权的涵义。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平等权具有下列涵义:(1)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2)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平等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
国家不得剥夺公民的平等权,也不能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侵害公民的平等权。
(2)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平等不能和特权并存,平等也不允许歧视现象存在。
(3)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的一项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如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受教育权平等而具体化。
2、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
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宪法的基本要求。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5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4条第1款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第48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3款规定,“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36条第2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在宪法中,我们所说的平等保护,从原则上来讲,对于所有的公民应当采取无差别的待遇,除非存在进行差别待遇的合理理由。
尤其是不得把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作为法律上的不同对待的理由。
一般来说,判断政府的措施是合理差别还是违反平等保护的歧视性做法的标准如下:首先,政府进行区别对待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正当的而且是重大的利益;其次,这种区别对待必须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正当目标的合理的乃至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最后,政府负有举证责任。
论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

平等权简谈平等权在我国宪法中有着相对详尽的、完备的规范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一种一般性的规定。
除此之外,我国宪法第4条第1款、第36条第2款和第48条第1款还分别强调了民族平等、信仰平等和男女平等,我国宪法第34条还规定了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选举权,其中也含有相应的平等权内容。
这些条款虽然由于宪法体系的内在需要分散于宪法规范体系的各个部分,但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平等权规定的一个完整的规范系统。
一、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现实社会中的人之间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区别:身份、地位、相貌、体型、身材、性格特征等等。
尽管人与人之间具有这么多的先天性差别,可是每个人在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在宪法上都是人,都具有人格尊严,在自由人格的形成和发展中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这就是平等权,在我国历史上就有“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感叹,这在宪法上被称为形式上的平等。
宪法上的平等,是种应然意义上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这种平等是将每个人作为抽象的人,忽略这些客观的不同,他们此刻是均质化和抽象化的,不问职业、不问所存在的先天性的差异和后天性的差异,一律平等对待。
所有我们看到,人与人之间存在各种差异,宪法只是规定在规范上应该达到一种平等的状态。
然而,同等对待不一定意味着平等,差别对待也不一定意味着不平等。
到了现代社会,又出现了一种新的平等原理,即“实质上的平等”。
它是根据不同主体不同的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各个主体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护。
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就是公正不仅在于同类同等对待之,而且在于不同类不同等对待之。
运用实质上的平等原理,就需要对人群进行分类,以此做到“相同的人相同对待,不同的人不同对待”。
在分类过程中就涉及到“合理分类理论”。
如果法律或者政策对不同主体分类的目的是正当的,而且分类手段也是实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则该分类就具是合理的,即使形成一些差异,也可以认为是符合平等原则的。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宪法中公民的平等权是指公民在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等所有的领域内均依法享有的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是一种不能因为任何差别而予以区别对待的权利。
平等权允许存在合理差别,实质是反对歧视。
平等是相对的,是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的统一,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禁止不合理差别待遇。
平等权既是一项宪法原则,又是基本权利的一项具体内容。
作为自然人社会生活的前提和条件,平等权有别于其他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既是基本权利体系的内容之一,又可以作为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以及社会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它能够为实现这些权利创造条件。
法律必须同等对待同等的人法律必须是理性的,它必须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的处理是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基本要求。
看似内涵与要求较为完善的平等权在现实社会中的保障是严重不足的,追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探寻平等权有益的保障路径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平等权的具体内涵(一)平等权的性质平等的具体内涵指同种的人之间应当是同等地、毫无差别地享有一切可被赋予的有利条件,人们之间不存在等级的隶属关系。
依据法兰西大革命时代迭次人权宣言的宣示,则法律平等的意义,即国家对于一切人民,其保护或其惩罚,均应平等之谓。
法律上平等的意义,即系否认特殊人民享有任何特权,则其第一结果,便须否认贵族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学术界关于这一款内容的概括主要是确定了平等权。
将平等权看作是一种宪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公民在各项基本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上都应当是平等的,如果将平等权视为一种权利,与其他的公民基本权利在逻辑上难以并列,并且在事实上,公民只有先享有权利,才会有平等的问题。
其实,强调平等权的宪法原则性,并不否定平等权的权利属性,只是不同意存在与其他基本权利并列平行的独立的平等权,而强调平等权存在于各项权利之中,依托基本权利而存在,平等权是各项基本权利之下的一项具体的权利内容,例如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平等权、受教育的平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平等权以及选举的平等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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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中的平等权
作者:陶钧蓓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2期
【摘要】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宣告“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时至今日,把“平等”这一原则或权利规定于成文宪法之中,为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所遵循。
“平等”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价值理念体现在宪法条文中,它深刻的内涵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及探讨。
【关键词】平等;平等权;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是谓大同。
——康有为
康有为,戊戌变法的领导者,在其《大同书》中勾勒了一个“去国界合大地”,人与人之间过着和睦相处,平等而富裕生活的理想社会的画面。
“平等”是随着私有制的形成,阶级的产生而逐渐出现的一个词语。
建立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是人类所追求的理想之一。
1776年,杰斐逊在其起草的《独立宣言》中宣称:“人人生而平等”,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宣布: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成文宪法都把“平等”这一原则或权利列入其中。
如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加拿大《宪章》第15条规定的每一个人享有“法律面前和法律之下的平等以及法律的平等保护和法律的平等权益”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在其第一款也规定:“法律的平等保护是任何人的宪法权利”。
“平等”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价值理念体现在宪法条文中,它深刻的内涵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及探讨。
一、平等的涵义
(一)平等的含义
何谓“平等”?目前对“平等”含义的界定,学界尚无一个明确的定义。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对“平等”一词的定义为: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的待遇;同时又泛指地位的相等;
萨托利认为,平等包含着公正,“公正也要求平等观念”。
“一如公正是个平等问题一样,不公正就是不平等;因而希望建立公正的人就是在试图变不平等为平等。
”“平等是个两面玲珑、而且是唯一的一个能够同时与相同性和公正联系在一起的概念。
”[1]
本文作者认为,平等,是指人与人在社会关系中形成的一种横平状态的比较,这个比较追求过程与结果上的不偏不倚。
(二)平等既是权利也是原则
平等,是宪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同时也是宪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首先,平等是一项宪法权利。
权利,既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资格,也可以理解为正当,合法的主张,或被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具有抽象意义的平等,在与宪法条文中的具体权利相结合后,便表现出具体性的特征。
比如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的劳动权、平等的选举权等等。
举平等的受教育权为例,受教育权指的是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与宪法规定的劳动权,选举权相区别,是此项权利的本质特质。
平等性蕴含在此项宪法权利中,是本项权利的应有之意,是宪法权利的普遍特征。
其次,平等是一项宪法基本原则。
原则,是指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平等,在各项具体宪法权利中,起着指导和规范宪法权利的作用。
同时其作为一项准则,要求:任何公民都要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履行宪法与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平等的分类
1.形式的平等、实质的平等、结果的平等
形式的平等又称“机会平等”,它要求公民在社会生活以及活动中,在对某种资源享有权利时应当“一视同仁”。
即:同种情况相同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
由于形式的平等,更强调自由竞争,不考虑个体的差异性,即反对差别对待,只强调机会上的均等,所以这种的平等,往往会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产生两级分化,最终出现社会上的不平等现象。
实质的平等,是在形式平等原理的基础上进行修正后产生的。
实质的平等指为了弥补在形式平等中对人的无差别对待而导致事实中的不平等,从而允许对人进行差别对待,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结果的平等,是指对公民间的差别不予以区分,强调获得结果的一样性。
但是对于这样的平等,目前我们还很难达到。
2.绝对平等与相对平等
绝对平等是要求用强制力实现人与人之间的无差别对待,从而达到形式上的完全一样。
其否定封建等级制度的阶级差别,强调作为自由个体的人之间的平等性。
相对平等是指在法律上承认人类具有先天及后天的差异性存在。
[2]这种平等充分考虑到人类受自然与社会环境的影响而产生的差别,比如天赋的高低,性别不同等各种情况。
目前,大多数的国家宪法以采用相对平等为主。
二、平等权
(一)平等权的定义
有关平等权的定义,中外学者有多种不同的解说。
1.下面列举几位国外学者对平等权的诠释
(1)法律面前的平等,是指根据已经建立的正义规范,实施公正对待的状况或者条件。
特别是在英国宪法中,所有人要服从由普通法院实施的普通法,官员和其他人没有不服从法律的豁免权,自由裁量性的政府权力不得被滥用。
法律面前平等具有许多不同的含义: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意味着平等的服从普通法而不管他的内容如何;认为它基本上是一个涉及到法律的适用、执行和法律制度的运行中的程序性的概念;在法律面前国家和个人应当平等。
(2)沃威克·麦克奇恩在1983年出版的《国际法下的平等和歧视》专论中指出“法理面前平等”的公式化比“平等的法律保护”原则更弱,因为它只是规定人们应该得到同样对待,除非法律以其他方式作出规定。
后一个原则的本质是,法律应该用同样的方式对待人们,除非有合理的正当理由证明不这样做是可行的。
[3]
以上观点说明,国外学者更加关注平等权对国家机关的拘束,如果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实行差别对待的话,必须提供合理理由或提供正当性证明。
[4]
国内学者对平等权的解释具有代表性的有:
(1)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它意指公民同等的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由度。
(2)“权利平等作为权利享有、行驶、实现过程的基本原则,蕴含着三层含义;第一,主题的普遍性,在大致相同或相等的条件下,所有主体皆为权利主体;第二,内容的同一性,权利内容在量上的同一性,一切权利主体享有相同或相等的权利;第三,权利救济的非歧视性,在权利实现遇有障碍时,法律无差别的给予救济和保障。
”[5]
三、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
(一)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
公民受教育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同时也是一项文化权利。
它是指对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物质帮助,从而进入各种学校或者其他教育设施,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
[6]
(二)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宪法体现
我国宪法第19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分别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
(三)受教育权的宪法平等保障
虽然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做出了具体规定,而且根据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表明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但在现实生活中,像高考移民大军的出现,不正是高考招生的地域歧视、高考录取分数的差异性原因所导致的吗?在国家企事业单位以及大学录取招生中对继续教育学历文凭与全日制教育学历文凭的区别对待;中学阶段家长不惜花费高昂的择校费让孩子选择进“重点中学”、“实验班”等现象的出现,正说明了目前仍然存在着对公民在教育机会以及教育资源上的不平等的表现,所以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问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其需要经历漫长的时间,我们只有不断的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使教育平等的观念的逐渐深入人心,同时继续修改完善宪法与法律规范,严格执法,严肃司法,才能使公民的教育平等权得到切实的保障。
四、总结
平等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体现在我国的宪法中,是我国宪法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
几十年来,中国公民的平等权的保障的确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与进步,平等的观念也日渐深入人心,但不平等的现象在社会生活中还是时有发生,诸如公民的教育平等权的侵犯等等,所以,只有继续的修改完善我国宪法,不断提高我国法治水平的建设。
我国公民的平等权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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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凯声主编.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性质及实现方式[A].中国教育法制评论[C].第10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