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上的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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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平等权案例

《宪法》平等权案例

《宪法》平等权案例
嘿,大家知道吗,《宪法》里的平等权那可是相当重要啊!就说有一个例子吧,小李和小张一起去应聘同一个工作岗位。

小李能力很强,经验也丰富,但就是因为他的性别,公司就倾向于选择小张,这合理吗?这明显就违反了《宪法》的平等权嘛!凭啥因为性别就区别对待呀。

还有啊,小王和小赵,两人都是同样优秀的学生,都在为了奖学金努力奋斗。

结果呢,就因为小王家里比较穷,学校在评选的时候就对他有些偏见,这多不公平啊!这就好像明明大家都是在同一起跑线上,却有人因为一些不合理的原因被拉后了。

《宪法》的平等权不就是要保障每个人都能得到公平对待嘛!
再看看另一个例子,小马和小杨,他们都有同样的梦想——当警察。

小马各项条件都很好,就是身高差了那么一点点,可就因为这一点,就被拒之门外了,而小杨却顺利通过了。

难道身高就能决定一切吗?这对小马来说是多么大的打击啊!这不也是对平等权的一种无视吗?
想一想,假如这个社会没有了《宪法》的平等权会变成什么样呢?那得乱成啥样啊!每个人都可能因为各种各样莫名其妙的原因被不公平对待,努力还有啥意义?奋斗还有啥价值?所以啊,《宪法》的平等权真的是太重要
了,它就像一把保护伞,为我们每个人遮风挡雨,守护着我们最基本的权利和尊严。

我们必须要重视《宪法》的平等权,当我们遇到不公平的事情时,要勇敢地站出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能让那些不公平的现象逍遥法外,我们要一起努力,让这个社会充满真正的平等和公正!这就是我要说的,大家觉得呢?。

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包括哪些

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包括哪些

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包括哪些宪法中的平等权包括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平等的保护,公民可以平等的行使相关权利和履行义务。

平等权这也是民众实现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利的手段,宪法中的平等权为民众实现这些权利提供了基础。

所以,无论在何时何地,法律上并未对民众的出生进行三六九等的划分。

宪法中的平等权包括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平等的保护,公民可以平等的行使相关权利和履行义务。

平等权这也是民众实现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利的手段,宪法中的平等权为民众实现这些权利提供了基础。

所以,无论在何时何地,法律上并未对民众的出生进行三六九等的划分。

▲一、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包括哪些?(1)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看,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以平等的保护。

不因公民的性别、年龄、职业、出身等原因给以差别对等。

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

(2)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源于平等权的价值观,平等权的观念与理论原则要求权利与义务并重。

平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概括,它构成了基本权利形成与运行的指导性原则。

(3)平等权是实现其它权利的方法或手段。

平等权是基本权利体系的一种,同时也是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与文化权利的手段,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基础和环境。

▲二、公民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1、公民的平等权。

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

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公民的人身自由。

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经过长时间的宣传引导,人们目前已普遍有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了,国家宪法也规定了平等权,要知道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然而,大家并不是真正清楚平等权到底是什么含义,那么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下面,我们共同来看看。

经过长时间的宣传引导,人们目前已普遍有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了,国家宪法也规定了平等权,要知道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然而,大家并不是真正清楚平等权到底是什么含义,那么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下面,我们共同来看看。

▲一、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

其基本特点是:(1)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看,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以平等的保护。

不因公民的性别、年龄、职业、出身等原因给以差别对等。

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

(2)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源于平等权的价值观,平等权的观念与理论原则要求权利与义务并重。

平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概括,它构成了基本权利形成与运行的指导性原则。

(3)平等权是实现其它权利的方法或手段。

平等权是基本权利体系的一种,同时也是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与文化权利的手段,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基础和环境。

其宪法地位表现在:(1)平等权处于重要地位,有特殊性。

平等权是作为一个人有尊严的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与自由权、生命权价值相同。

平等权的存在形式与其它权利不同,是不可替之、不具体的权利;(2)平等权具有基本权利和宪法原则的双重性。

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必须坚持的宪法原则。

▲二、宪法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下为相关的具体性规定:第33条第4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简述宪法中的平等权

简述宪法中的平等权

简述宪法中的平等权作者:李丹妮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7期古往今来,人类就从未停下过追求自由和平等的脚步。

平等与自由,在人权发展史上享有重要的地位,它也是人权发展之初就提出被主张的一项权利。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革命先驱们对平等权利的主张也从最初的意识层面逐步上升到制度层面。

自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宣布“人人生而平等”开始,各国在立宪修宪时都将平等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条文中做明确规定。

平等权是指所有的宪法权利都应当平等地为所有自然人或符合条件的公民所享有,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一、平等的含义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主要有三种含义: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受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马俊军(2009)在《平等权宪法规范内涵》一文中指出形式平等是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实质平等是形式平等的补充。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含义,显然是符合形式平等的要求的,它所追求的是由宪法对公民提供保障的,在其人格形成和实现过程中机会上的平等。

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意味着所有公民面临的机会是一样的,都平等的享受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这就保障了公民在一切权利面前的起点是一样的,而不管后天因为能力、财富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权利行使效果的差别,宪法条文规定的平等权利奠定了实现平等的基础。

但由于家庭、教育、天赋等各种因素,每个个体都必然存在差别,如果一味强调形式上的平等,而忽略现实存在的差别,就失掉了平等的本意。

形式平等没有充分考虑到个体掌握的社会资源的差别,而拥有较多社会资源的人,对一些弱势群体的平等权利实现构成了威胁,因此,我们要对形式上的平等不断调整,最终目的是要追求实质上的平等。

宪法平等权的内容

宪法平等权的内容

宪法平等权的内容1、平等权的涵义。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平等权具有下列涵义:(1)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2)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平等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

国家不得剥夺公民的平等权,也不能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侵害公民的平等权。

(2)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平等不能和特权并存,平等也不允许歧视现象存在。

(3)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的一项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如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受教育权平等而具体化。

2、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

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宪法的基本要求。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5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4条第1款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第48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3款规定,“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36条第2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在宪法中,我们所说的平等保护,从原则上来讲,对于所有的公民应当采取无差别的待遇,除非存在进行差别待遇的合理理由。

尤其是不得把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作为法律上的不同对待的理由。

一般来说,判断政府的措施是合理差别还是违反平等保护的歧视性做法的标准如下:首先,政府进行区别对待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正当的而且是重大的利益;其次,这种区别对待必须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正当目标的合理的乃至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最后,政府负有举证责任。

论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

论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

平等权简谈平等权在我国宪法中有着相对详尽的、完备的规范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一种一般性的规定。

除此之外,我国宪法第4条第1款、第36条第2款和第48条第1款还分别强调了民族平等、信仰平等和男女平等,我国宪法第34条还规定了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选举权,其中也含有相应的平等权内容。

这些条款虽然由于宪法体系的内在需要分散于宪法规范体系的各个部分,但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平等权规定的一个完整的规范系统。

一、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现实社会中的人之间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区别:身份、地位、相貌、体型、身材、性格特征等等。

尽管人与人之间具有这么多的先天性差别,可是每个人在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在宪法上都是人,都具有人格尊严,在自由人格的形成和发展中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这就是平等权,在我国历史上就有“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感叹,这在宪法上被称为形式上的平等。

宪法上的平等,是种应然意义上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这种平等是将每个人作为抽象的人,忽略这些客观的不同,他们此刻是均质化和抽象化的,不问职业、不问所存在的先天性的差异和后天性的差异,一律平等对待。

所有我们看到,人与人之间存在各种差异,宪法只是规定在规范上应该达到一种平等的状态。

然而,同等对待不一定意味着平等,差别对待也不一定意味着不平等。

到了现代社会,又出现了一种新的平等原理,即“实质上的平等”。

它是根据不同主体不同的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各个主体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护。

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就是公正不仅在于同类同等对待之,而且在于不同类不同等对待之。

运用实质上的平等原理,就需要对人群进行分类,以此做到“相同的人相同对待,不同的人不同对待”。

在分类过程中就涉及到“合理分类理论”。

如果法律或者政策对不同主体分类的目的是正当的,而且分类手段也是实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则该分类就具是合理的,即使形成一些差异,也可以认为是符合平等原则的。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宪法中公民的平等权是指公民在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等所有的领域内均依法享有的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是一种不能因为任何差别而予以区别对待的权利。

平等权允许存在合理差别,实质是反对歧视。

平等是相对的,是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的统一,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禁止不合理差别待遇。

平等权既是一项宪法原则,又是基本权利的一项具体内容。

作为自然人社会生活的前提和条件,平等权有别于其他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既是基本权利体系的内容之一,又可以作为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以及社会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它能够为实现这些权利创造条件。

法律必须同等对待同等的人法律必须是理性的,它必须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的处理是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基本要求。

看似内涵与要求较为完善的平等权在现实社会中的保障是严重不足的,追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探寻平等权有益的保障路径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平等权的具体内涵(一)平等权的性质平等的具体内涵指同种的人之间应当是同等地、毫无差别地享有一切可被赋予的有利条件,人们之间不存在等级的隶属关系。

依据法兰西大革命时代迭次人权宣言的宣示,则法律平等的意义,即国家对于一切人民,其保护或其惩罚,均应平等之谓。

法律上平等的意义,即系否认特殊人民享有任何特权,则其第一结果,便须否认贵族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学术界关于这一款内容的概括主要是确定了平等权。

将平等权看作是一种宪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公民在各项基本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上都应当是平等的,如果将平等权视为一种权利,与其他的公民基本权利在逻辑上难以并列,并且在事实上,公民只有先享有权利,才会有平等的问题。

其实,强调平等权的宪法原则性,并不否定平等权的权利属性,只是不同意存在与其他基本权利并列平行的独立的平等权,而强调平等权存在于各项权利之中,依托基本权利而存在,平等权是各项基本权利之下的一项具体的权利内容,例如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平等权、受教育的平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平等权以及选举的平等权等等。

宪法平等权与民法平等的关系(作业)

宪法平等权与民法平等的关系(作业)

宪法上的平等权与民法上的平等原则的关系一、对宪法平等权的解读1、平等权的宪法地位北美《独立宣言》中:“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平等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一样,成为人们建立政府的正当性基础,因此,“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

”宪法治国是由美国开世界之先河确立起来的,平等权的产生从理论上及实践上的存在虽然先于宪法之前,但是正式成文具有法律上的形式及效力是在美国宪法之中。

将平等提升为一种法律权利,将有差别的个人提升为无差别的个人,以法律上的平等形式分配权利和义务,将平等视作社会实现自由、正义和安全的基础,是资产阶级反封建专制革命的胜利。

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我国宪法对之最为经典性的表述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说明,平等权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普遍人权的特征,并且,宪法平等权统领着各个部门法,在诸多部门法中都可以见到适用法律平等的原则,因而,宪法平等权在宪法中具有很高的地位。

2、平等权的基本内涵我国平等权的宪法表述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该表述的内涵更多的被阐述为我国法律对公民适用一律平等,强调司法上的平等。

平等权并不仅指司法——即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严格地说,它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权利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义务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在保护或惩罚上一视同仁,不可因人而异;四是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四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的统一构成了法律上的平等权。

3、平等权在宪法中的性质平等权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

之所以说平等权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是因为平等权并不隶属于某一类宪法权利,而具有独立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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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论刊·2008年第2期
民主与法制
论宪法上的平等权
吴爽
(渤海大学政法学院 辽宁锦州 121013)
【摘要】平等权是指公民为实现自身的平等,使自己与其它人在相等条件下能够原则, 又是权利。平等权具有相对性,平等允许合理差别。现实中,我国还存在着在立法以及法 律适用和其他领域侵犯公民平等权的问题侵,对此,我们应积极寻求解决途径,对公民平 等权提供更有效的救济。
2.平等与合理差别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相对 的,平等权也并非绝对,古希腊 时期的柏拉图就曾断言“对一切 人的不加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 等。”因此,平等并非追求无差 别的状态,平等允许合理的差 别。合理差别是在合理程度上所 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宪 法学上通常认为合理差别产生的 依据是基于“按比例”的原则,
和谐社会倡导以人为本。以 人为本,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 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 使公民意识到自己在国家和社会 中的主体地位,才能增加公民对 国家和社会的认同。和谐社会对 权利的尊重,体现出一种人文关 怀,尤其表现为在人人平等基础 上对公民平等权的重视。在现代 社会,平等权已被公认为最重要 的一项公民权利,对平等权的重 视和保护,避免了社会因显失公 平而陷入“不患贫,而患不均” 的动荡,也才能够真正发挥每一 个人的最大潜能,从而实现以人 为本的和谐社会。
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 位,是一种原理性、原则性、基 础性和概括性的权利。因此,平 等权经常与其他权利相结合而体 现出来,例如,平等的就业权、 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的取得报 酬的权利等等。
对平等权的理解,可以有如 下观点:首先,平等既是一项原 则,同时又是一项权利,或者说 平等兼具权利性和原则性的特 点。这一观点已经得到越来越多 的认同,平等作为一项原则,它 是指国家或政府平等地对待它的 每一位公民,这里平等原则的主 体表现为国家,是国家机关的活 动原则;而平等作为一项权利, 则强调公民个人要求国家给予平 等对待的请求权,主体是公民, 是公民自身的一种权利,权利的 走向是自下而上基于平等的要 求。我们这里讲的平等权则强调 是一种请求权,是公民为实现自 身的平等,使自己与他人在相等 条件下能够享受同等待遇的一种 请求权。这是从公法的角度上而 言,或者称为宪法上的平等权, 主要指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强调公民个体要求国家平等对待 的权利,即在同等条件下人人均 应得到国家的同等对待,而并非 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平等,后 者应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其 次,平等权不仅包括司法、执法 或称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包括 立法上的平等。早在1954宪法时 期,就规定了“公民在法律上一 律平等”,意指公民在立法、司 法、执法上一律平等。但在当时 的历史条件下,从我国的国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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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公民应该得到与自己的优 点、能力、贡献、需要、群体类 别等相称的待遇,这是一种相对 的平等。
“按比例”原则究其原因是 个体本身在能力、素质及其所拥 有的实现权利的条件上,存在着 差异,合理差别还包括由于年龄 上的差异、人的生理差异、民族 的差异所采取的在享有权利方面 体现出的合理差别,以及依据经 济上的能力以及所得的差异所采 取的纳税负担上的轻重的合理差 别,也包括对从事特定职业的权 利主体的特殊义务的加重和特定 权利的限制。而承认合理差别的 存在即是追求一种实质上的平 等,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 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 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 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可 见,平等权理论信奉的是权利的 平等、机会的平等而不是结果的 平等、绝对的平等。例如对那些 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被限制或剥夺 的权利,如人身自由、政治权利 和自由、财产权等,就应分具体 情况区别对待,或者因群体类别 不同,如一般群体与特殊群体, 国家对其权利及其保障在分配上 也会存在差异。实质性平等的保 障需要通过国家积极干预才能实 现。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 与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在 政治领域中所享有的权利就不可 能是平等的。又如,同是杀人行 为,法律的惩罚对于成年人与未 成年人、普通成年人与怀孕妇女 就有所区别。可见,实质性平等 的保障需要通过国家积极干预才 能实现。
注释:
① 许 崇 德 主 编 :《 中 国 宪
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
版. 作 者 简 介 :吴 爽 , 女 , 满
族,辽宁锦州人,渤海大学政法 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
向:宪法学。
责编/韩 江 校对/文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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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建立以公民为主体的宪法诉 讼制度,当公民在穷尽其他的法 律救济手段后,自身的权利仍然 没有得到保障,可以,直接向有 权机关提起诉讼,从而进一步拓 宽公民平等权的救济渠道,也避 免了之前发生的有关平等权的诉 讼往往以“驳回起诉”收场的尴 尬。
3.2 针对在法律适用和其他领 域侵犯公民平等权的问题,主要 通过司法救济的渠道予以解决, 即平等权的司法救济。权利的确 认和宣告并不意味着权利的实 现,权利的保障体制是否有效同 样重要。在解决社会矛盾方面, 司法具有很大的优势,现代法治 社会也期待司法机关更多地发挥 稳定社会的作用,这依赖于司法 公正和司法权威。相对于立法侵 犯公民平等权的问题,在适用法 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具有普遍 性,而更多地反映为具体的个 案,因此,司法的努力应主要侧 重于制度的完善。结合我国国 情,在我国不能照搬西方的司法 独立,因为从政治体制上来说, 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包括司 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都是在人 大的基础之上产生并对其负责, 因此,在我国提高司法机关的地 位以及独立性是指司法机关能够 独立地审判案件,不受其他任何 机关、团体以及个人的干涉。
3.1 针对立法侵犯公民平等权 问题。在我国目前尚存在着立法 的不平等的现象,特别是在地方 立法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中存在着 很多问题。由于立法不善,导致 法律偏私不公,成为侵犯公民权 利的最大伤害源。例如我国《选 举法》在前后历经了四次修正 后,作如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 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 分配。以上规定表明,在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方面,农民和城市居 民并不平等,四个农村选民才相 当于一个城市选民。针对立法侵 犯公民平等权问题,主要通过宪 法救济渠道予以解决。这主要依 赖于建立与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 制度,违宪审查是指具有违宪审 查权的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对特定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特定主体的 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所进行的具有 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是保障 宪法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违宪 审查将加强对于法律、法规、规 章等抽象性法律文件的审查,清 理违反平等原则的法律、法规、 规章等,从而在根源上避免对公 民平等权的侵犯。此外,在我国
然而,对于合理差别的判断 标准却又是有争议的。既然承认 合理的差别,肯定群体差异,什 么样的类型化区分才是合理的界 限值得探讨。例如,就根据地域 区别划定分数线作为享受高等教 育资源的限定条件而言,这样的 做法显然剥夺了相当一部分公民 受教育机会上的平等,同等条件 的公民在不同的地区却遭受完全 不同的待遇,但很难找到这一差 别的合理之处。此外,农民作为 特殊的社会群体与城市公民在权 利保护的诸多方面存在差别对 待,之所以会有农民和城市居民 这样的区分主要是基于二者的户 口、居住区域的差别而产生的身 份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平等权否
定依据个人的户口、居住区域、 职业、身份或社会地位等有差别 地分配权利义务。但在事实上, 长期以来农民被划分为一类特殊 的群体在诸多领域备受歧视,已 严重有悖于平等权的理念。法律 的作用更多地应该体现在保障人 人享有机会上的平等,对于合理 的判断应更加依赖于对法律的普 遍认同。
3.我国公民平等权的实践现
状及救济
“有权利必有救济”,理论 上的共识并不等同于现实中的权 利。现实生活中的立法、司法、 行政执法等领域中,侵犯公民平 等权的事例并非罕见。近几年, 在招生、招聘等过程中发生的实 际案例不断出现。例如四川的身 高歧视案、安徽的乙肝歧视案、 山东三考生起诉教育部案、深圳 的地域歧视案、河南女职工退休 争议等案件。这也是平等权问题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原 因。可见,平等权问题在我国有 一个发展过程。我们应不仅侧重 于理论层面上的研究,而应更多 地去关注现实。
发,认为“人民”与“敌人”在 立法上是不能平等的。所以也就 有了1982宪法中的“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的提法,即排除 了公民在立法上的平等。但随着 时代的发展,权利意识的增强, 更多的人认为只有在立法上平等 了,才能在适用法律上平等,立 法上如果不平等,在其他方面, 也根本不可能平等。
从内容上看,平等权的主体 是公民,它表明公民地位的平 等;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平等的保 护,不因公民性别、年龄、职 业、出身等原因给予差别对待; 任何公民均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 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 法定义务;反对歧视、反对特 权,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超 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国平等 权的特定内容还包括民族平等、 男女平等等特定内容。例如,现 行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 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 益,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 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 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 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关键词】宪法;平等权;合理差别
1.对平等权的理解 平等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平 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也是人类 文明的基本信条。人权的法律保 护是从平等权出发的,平等权既 是人权保护的法律起点,也是人 权保护的最终目标。在西方国 家,有学者指出,没有什么价值 观比平等观念更完整地深入在西 方文化中。早在近代资产阶级革 命时期,他们就提出了“自由、 平等、博爱”的思想,并在宪法 中确认了“人人平等”的内容, 使其正式成为一项基本权利。因 此,平等权的产生作为资产阶级 革命的一项重要成果,对建立人 类民主政治发挥了重要的影响。 在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中, 平等权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各界 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有关平等 权的理论讨论和相关案例也不断 涌现。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 律面前一律平等。”可见,平等 权同样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一项 公民的基本权利。 传统观点通常认为平等权包 括三个方面:“一是任何公民均 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 利,同时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 二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平等的进 行保护或惩罚。三是任何组织或 个人均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 特权,宪法和法律面前无特殊公 民。”①而我们这里讲的平等权则 强调是一种请求权,是指公民为 实现自身的平等,使自己与其它 人在相等条件下能够享受同等待 遇而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一种请 求权。平等权在整个宪法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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