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平等权下的违宪案例分析
宪法平等权案例

宪法平等权案例宪法平等权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因种族、性别、宗教、身份等因素而受到歧视或限制。
在现代社会,宪法平等权已经成为了各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关于宪法平等权的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宪法平等权案例——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在这个案例中,布朗一家人因为美国南部各州实行种族隔离政策,他们的女儿无法就近就学,只能去远离家乡的黑人学校。
布朗一家人认为这种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宪法平等权原则,他们将此事告上了法庭。
最终,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了历史性的裁决,宣布种族隔离政策违宪,这一裁决成为了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也为宪法平等权在美国的确立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我们来看中国的宪法平等权案例——“小乔案”。
小乔是一名女性,她在申请成为中国铁路警察时,因为性别原因遭到了拒绝。
小乔认为这种性别歧视违反了宪法平等权原则,她将中国铁路警察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中国铁路警察违法,并赔偿了小乔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在中国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也为宪法平等权在中国的落实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最后,我们来看印度的宪法平等权案例——“萨巴里马拉姆案”。
在这个案例中,印度最高法院裁定,妇女有权继承父亲的财产,这一裁决打破了印度传统社会对妇女继承权的限制,也为宪法平等权在印度的实现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总的来说,宪法平等权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保障了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宪法平等权在不同国家的实践和落实情况,它们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希望各国能够进一步加强宪法平等权的保障,让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关于宪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知名网络博主,因其所发表的言论涉嫌诽谤某知名企业家,被该企业家诉至法院。
甲辩称其言论系基于宪法第35条所赋予的言论自由,且其言论未对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宪法第35条关于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进行了深入分析。
二、案件事实甲在其微博上发表了以下言论:“某某企业家,曾经是商界的楷模,如今却涉嫌贪污腐败,真是令人惋惜。
”该言论一出,立即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某知名企业家认为甲的言论对其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言论是否属于宪法第35条所规定的言论自由,以及法院是否应当对甲的言论进行限制。
四、法律分析1. 宪法第35条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该条款确立了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2. 言论自由的限制虽然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无限制地发表言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的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在以下情况下,言论自由受到限制:(1)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言论;(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言论;(4)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言论;(5)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言论。
3. 本案中甲的言论是否属于言论自由的限制在本案中,甲的言论涉嫌诽谤某知名企业家,可能构成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言论。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甲的言论属于言论自由的限制。
4. 法院是否应当对甲的言论进行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然而,在行使言论自由的过程中,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的言论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因此法院应当对甲的言论进行限制。
法律案例分析平等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两人均为我国某高校的学生,甲为汉族,乙为回族。
甲乙两人因成绩优异,均获得国家奖学金。
在某次校园活动中,甲乙两人被邀请作为嘉宾进行演讲。
然而,在演讲过程中,主持人只介绍了甲的演讲内容,却遗漏了乙的演讲内容。
甲得知此事后,感到十分不公平,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平等权。
甲遂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学校给予其公正待遇。
二、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学校是否侵犯了甲的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案件分析(1)学校是否侵犯了甲的平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学校作为国家机关,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平等权。
在本案中,学校在组织校园活动时,只介绍了甲的演讲内容,遗漏了乙的演讲内容,显然侵犯了甲的平等权。
(2)学校侵犯平等权的原因学校侵犯甲的平等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学校工作人员对民族政策了解不足。
在本案中,主持人只介绍了甲的演讲内容,可能是因为其不了解我国民族政策,未能充分尊重乙的民族文化。
其次,学校管理存在漏洞。
学校在组织校园活动时,未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导致甲的平等权受到侵犯。
(3)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平等权。
在本案中,学校侵犯了甲的平等权,应承担以下责任:一是向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是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民族政策意识;三是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三、案件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每个国家机关的职责。
学校作为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平等权。
2. 民族政策是国家的基本政策,每个公民都应当了解和尊重。
学校应当加强对民族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民族政策意识。
3.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法律平等的典型案例时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平等原则日益深入人心。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仍存在一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
本文将以某地政府依法保障残疾人权益案为例,探讨法律平等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地政府依法保障残疾人权益案,是一起涉及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
该案中,一名残疾人因无法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设施服务,向当地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政府败诉,并责令其改正错误,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详情1. 基本案情李某,一名视力残疾人,在某地居住。
由于视力障碍,李某无法正常使用政府提供的公共设施,如交通信号灯、盲道等。
为此,李某多次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2. 行政诉讼无奈之下,李某于2018年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视力障碍和无法使用公共设施的情况。
3.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政府有义务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和服务。
李某作为视力残疾人,有权依法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设施服务。
因此,法院判决政府败诉,并责令其改正错误,保障李某的合法权益。
4. 政府整改判决生效后,当地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对相关公共设施进行了整改。
政府投入资金,对交通信号灯、盲道等设施进行了升级改造,确保残疾人能够顺利出行。
同时,政府还加大了对残疾人的关爱力度,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教育等机会。
四、案例启示1. 法律平等原则的重要性该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平等原则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在法治国家,每个公民都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人都不能因种族、性别、年龄、残疾等原因受到歧视。
政府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有义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必要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政府未能依法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导致李某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面前平等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平等原则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平等就业案件,通过XX市法院的审理,展现了我国法律在维护平等原则方面的决心和效果。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汉族,35岁,大学本科毕业,原在某国有企业担任工程师。
因所在企业进行裁员,张某于2018年7月被辞退。
张某在求职过程中发现,某知名企业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女性优先”,张某认为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关于平等就业的规定,遂向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某知名企业招聘广告中的“女性优先”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张某的平等就业权。
仲裁委员会裁定某知名企业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某知名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二)案件焦点1. 某知名企业招聘广告中的“女性优先”条件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2. 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是否合法?二、法院审理(一)事实认定XX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符合某知名企业招聘条件,但在面试过程中,因企业招聘广告中的“女性优先”条件,张某未能进入下一轮面试。
张某在求职过程中多次尝试与企业沟通,要求企业提供同等就业机会,但企业均以“女性优先”为由拒绝。
(二)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得因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歧视劳动者,不得设置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判决结果XX市人民法院认为,某知名企业招聘广告中的“女性优先”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了张某的平等就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涉及平等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女,1980年出生,某市某县居民。
2005年,张某某大学毕业后进入某市某国有企业工作,担任工程师职务。
由于工作表现优秀,张某某在2010年被提拔为部门副经理。
然而,2015年,张某某因生育第二胎产假期间,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将其降职,降为普通工程师。
张某某认为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她的平等权,遂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认为张某某的投诉成立,公司侵犯了张某某的平等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平等权?2.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是否合法?3. 公司的降职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 张某某在生育第二胎产假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享有法定的产假待遇。
2. 公司在张某某产假期间,以“业务调整”为由将其降职,降为普通工程师,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
3.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公司侵犯了张某某的平等权,其决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维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即公司侵犯了张某某的平等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 公司应立即恢复张某某的原职务,并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
3. 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平等权的法律案例。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平等权的法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某在产假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相应的权益,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侵犯其平等权。
平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知名企业,在招聘过程中,由于招聘条件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是男性,导致大量女性应聘者权益受到侵害。
在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一名被拒绝的女性应聘者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关于平等就业权的讨论。
二、案件经过1. 案件受理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涉案企业进行调查。
经调查,企业确实存在招聘条件中要求应聘者必须是男性的情况,且该企业已经招聘了多名男性员工,但女性应聘者被拒绝。
2. 调查取证劳动监察大队对企业进行了深入调查,调取了招聘简章、面试记录等相关证据。
在调查过程中,企业负责人承认,确实存在招聘条件中要求应聘者必须是男性的情况,并表示愿意改正。
3. 调解与处罚劳动监察大队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调解,要求企业立即停止招聘条件中要求应聘者必须是男性的规定,并对企业进行了罚款。
同时,劳动监察大队还要求企业对所有应聘者一视同仁,不得因性别歧视而拒绝女性应聘者。
4. 案件终结在劳动监察大队的调解和处罚下,涉案企业认识到了性别歧视的严重性,并表示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女性应聘者的平等就业权。
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三、法律评析1. 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以上法律规定了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依据。
2. 性别歧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企业因性别歧视而拒绝女性应聘者,违反了平等就业权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件启示本案的发生,警示了广大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平等就业权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女性应聘者的合法权益。
平等权的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和李四均为某市某国有企业员工,两人同期入职,担任相同的职务。
根据公司规定,张三和李四的薪酬、福利待遇应保持一致。
然而,在张三入职满一年后,公司突然宣布调整薪酬体系,将张三的薪酬调整为高于李四的标准。
李四认为此举违反了平等权原则,遂向公司提出异议。
公司未予理睬,李四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调整张三和李四的薪酬待遇是否违反了平等权原则。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四、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在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同期入职,担任相同的职务,根据公司规定,他们的薪酬待遇应保持一致。
然而,公司突然调整张三的薪酬待遇,导致其高于李四,显然违反了平等权原则。
1. 公司调整薪酬待遇的行为违反了平等权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张三和李四作为公司员工,在法律地位上应享有平等权利。
公司调整张三的薪酬待遇,导致其高于李四,明显违反了平等权原则。
2. 公司调整薪酬待遇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公司未与李四协商一致,单方面调整其薪酬待遇,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 公司调整薪酬待遇的行为损害了李四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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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平等权下的违宪案例分析-----以“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为例摘要:平等权说的是人对一切正当权利的享受是必须平等的,考虑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的区别或差异,并研究这种差异存在的合理性。
平等的两种形式: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统一,在宪法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时法律适用平等与立法平等要相结合。
平等权在过去几千年的斗争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在旧观念里,人们总是认为各种法律法规都是宪法的细化的组成,只要保证了这些具体法规的落实和合法性就是保障了宪法。
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没有得到落实,宪法是主要是保障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不和宪法冲突而进行审查。
本文主要案例的形式分析在现实中违宪的表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平等权;形式平等;实质平等;;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四部宪法中,一九五四年《宪法》就平等权作出了规定,一九七五年、一九七八年的《宪法》因受到历史条件的制约,取消了对平等权的一般性规定。
现行的1982年《宪法》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平等权的一般规则,为公民从宪法层面提供了享有平等权的保障。
除此之外,这部宪法还对民族问题、选举权的、教育问题以及劳动就业等做出规范,有对平等权的正面规定,也有反特权、反歧视的侧面规定。
可平等究竟是个什么?如何实现平等是一个让各国人民都头疼的问题,平等是就如魔术一般看着简单,但又变幻无常难以捉摸。
一、平等的来源和提出平等是人类最古老的生活状态和认知,人们认为在远古的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交往活动是自由的是平等的。
人们只有在不平等的生存环境中深受其压迫和摧残以后,人们就把追求平等权利、平等生活视为最高的理想目标。
随着社会进一步的发展,平等和秩序需求在现实中有了交锋,平等的观念逐步演化成为法的内在价值。
(一)、西方的平等思想及平等权的来源西方的平等思想要追溯回到人类文明发源地古希腊时期,那时候的海洋文明使得人民对于平等自由早早就有了探索,西方先哲们从自然法意义上就开始传播平等、自由、天赋人权等先进思想。
后经过霍布斯、洛克等人的发展,人们对平等的价值观念变得更为清晰、更为渴望。
在他们看来,一切的其他权利都来源于平等权。
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要从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和民族开始,资产阶级打破封建社会牢笼的捆绑,主张自由平等,反对压迫、反对封建等级观念。
在十七、十八世纪时期比较系统和完整提出平等权是。
法国《人权宣言》就指出,人们一出生就赋有天生自由平等的权利且伴随人的一辈子,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是平等的”。
西方民主革命的逐步推进和胜利使得平等民主观念深入人心,宪法平等权是以平等自由思想和价值追求为基本原则,平等权从政治口号发展到司法层面。
(二)、我国平等思想及平等权的来源许慎的《说文解字》中用均”就是“平”的意思,来表达平等、平均。
如《诗经》中有“大夫不均,我从事独贤”其意是说:大夫失职,行事不公,以我为贤,派遣不停。
”《尚书》中有:“冢宰掌邦治,统百官,均四海。
”其意是太宰主掌国家政治,统领百官,平均四海之内。
《礼记》中有“乃均土地”,“均人”是周代“掌平等土地征役”的官员。
诸子时代,“均”更是广泛出现,《老子》中说:“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
”,孔子的“不患贫而患不均”的思想更是说出了民之心声,担心不公平的待遇。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以更为直接的告诉我们:大道通行的时代,天下都是公正无私的,选举贤能的人主持政事,讲求信义推行和睦。
今天我们所称的平等权是作为宪法权利,其不仅可以追溯速到西方,更早就有东方提出来了。
二、现状分析近代宪法中平等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一)平等的两种形式当渊源于前面所有集大成者的观点及观念,“平等”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置于宪法中,宪法意义上的平等权就成立了。
平等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其“平等”的价值内核是指,个体从胞胎里带有的固有的差别,如:种族、性别、天赋、后天能力等方面,然而要填平这些差别的天然鸿沟,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绝对平等,在现实中确实根本无法实现的。
形式平等是真正平等基础的,亦指指机会平等,即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他们的起跑线是一样的。
平等首先表现的就是形式平等,就是在法律文字和形式上的规章制度,承认具体的每一个人由于他们存在天然差别,在不能做到完全平等的前提下,也要在法律上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用宪法条文的形式肯定下来。
这就是近代宪法平等权利的要旨,宪法学称之为“形式上的平等”。
之后,形式平等的背后就是人们对真正的、切切实实的平等的渴望和追求,无论从人们的现实还是理论界对宪法学研究的深入,对真实平等的研究引起了学者的浓厚兴趣,发现并从而改正“形式平等”中所强调的“机会平等”的不足,而力求个人在条件方面的平等和努力后结果方面的平等。
这里所说的真正的平等就是“实质平等”。
所谓真正的平等应该是在充分考察公民的个体特征及权利客体特质的基础上,依照事务的本质,相同情况相同处理,区别处理不同的情况,排除一切带有歧视性的法律规章,从而保障法律之正义精神可以得到保护。
这种精神内涵也逐步体现在现代宪法平等权与“合理差别我们在谈论平等权时万不能忽略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便是“合理差别”这一客观存在。
世其他各国宪法在制定平等权的同时也考虑到,由于人的生理的和社会的不同情况,也作出了差别待遇的规定。
就是为了对不同情况和地区的人,在现实中的出现不平等的事实作出弥补。
立法者如果如果没有经过理智的对大众公益事情深思熟虑,就对于相同事务进行差别对待的立法,那便是恣意妄为。
立法者在立法时必须根据事物内在属性进过充分表决和讨论更要理智的决定,一视同仁的对待情况相同的,因差别而区别对待,否则将忽视了宪法中的“合理差别”。
当然,我国《宪法》中也注意到了“合理差别”的问题,通过对公民群体进行合理分类,并针对存在差别的公民的权利进行合理的对待,来确保公民最终所获的和实现的权利是平等的,这就是平等权所包含的“合理差别原则”。
三、案例分析案例见:附录“平等”观念并不是完全绝对的,而是相对性,只有一个相对的平等权内涵才更契合社会正义的基点。
绝对平等实际上是不平等,因而同现代平等权所蕴含的“实质平等”相统一,作为宪法所规定的为任何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是考察社会中个体之间的真实差异、社会元素的多样复杂以及法律在执行过程中所应该体现出的“通人情”的道德性,通过对社会中每个公民的合理归类,然后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分别对待以保障公民最终实现权力的平等,这就是合理差别原则。
但要保证“差别”分类真正合理,而非“歧视”。
就需要分类标准进行细致的划分,总的来讲。
判断合理性的基本分类标准包括:是否符合作为宪法核心价值的人的尊严原则;确定差别措施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采取的差别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否有合理的联系、比例是否适当等。
在本案中,对于银行工作的特殊性要求主要表现工作者的技术能力上,身高显然不是构成工作技术能力的标准,因此这一标准同银行工作目的之间并没有合理的联系,无疑具有歧视性,而非“合理差别”。
中国人民银行是具有金融管理性质的行政机构,符合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资格,同时也具有违宪主体资格。
利用身高标准歧视招聘者的行为属于利用不合理的分类标准对公民给予歧视性的差别待遇,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平等保护原则,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公共利益,也有损与个人尊严,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
然而法院却驳回了原告的起诉,由此就想到,如果司法不公正是污染了河流的话,那么立法不公正却是污染了河流的源头。
四、我国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尴尬通过上述案例或事件,我们应该意识到我国的宪法在具体的案件中没有起到根本大法的作用,各级法院对于宪法在具体案件中的解释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轻视了宪法在我国的法律法规最高地位,那么我们可以把宪法也可以理解为宪政和法治,无论是政府组织还是非政府组织,其都具有强有力的约束力,尤其是当政府部门运用公权力损害了人民的私权利时,宪法高于一切其他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便从而彰显出来。
如果宪法不是有益于社会的良法,或者宪法的在实际过程中被动摇,自然其他法律也就无章可循,名存实亡。
现阶段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将宪法直接适用到具体案例中还是少之甚少,主要可以简单罗列以下几点:(一)宪法被引入具体的法律文案中是困难一切法的来源宪法,其中的条款所规定的范畴十分抽象和宽泛,宪法规定的都是大的方面,没有涉及到具体领域,而个案往往是发生在具体的领域和具体事件,法院对于宪法的解释权是没有的,而其他法则细致具体,因而在判决时往往借助于具体法律。
例如:唐慧案、聂树斌案、快播案等。
(二)对宪法的“轻度无知”和法律知识的不足我国现在仍有很多地方,仍有人们对宪法认知的机会较少,尤其是没有受过高等教育、文盲、半文盲的以及处在信息闭塞的山区人民,人们在进行打官司的时候由于缺乏对宪法及其他法的认知,在案件申诉时也会忽略宪法根本属性和作用,这也是宪法长期不在法院审理案件中被适用造成的,法院和律师绝大部分在具体法的范畴内寻求法律的援助,而对宪法的根本作用是无知的。
(三)法理界对于援引宪法的态度不一有些人认为法律案件中认为宪法援引是不合适的,因为没有适用与具体领域,而有些人则认为必须援引宪法,宪法的根本作用和地位决定了其权威性,宪法的解释都存在不同的看法,没有权威和立法机构来确定其在法律案件中的地位,所以避免判决的结果出现误判或者错判,大多数案件也很少依托宪法。
因而人们在申诉时,都会对援引宪法没有本能的反应,许多律师也忽略了对宪法援引的重要性。
五、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几点思考对于我国宪法是否能够司法化在学界有着各种争议,众说纷纭,下面我也谈一谈自己对于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看法。
(一)立法机构应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对宪法的最终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宪法的解释是最具权威性,人大属于立法机关,同时又具备着修宪的权利,所以人大应发挥其作用,在宪法的修改和制定中考虑更全面,将宪法解释权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做到真正的司法独立。
这样可以使宪法的作用更加突出,让复杂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了最权威的追溯,使宪法精神和宪政理念进一步推进。
(二)我国应当设立一个独立机关来处理违宪的各级法院的违宪事件。
我国应该通过人大立法, 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专门的违宪管理机构, 独立行使违宪审查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将宪法监督权和宪法解释权完整地移交给该独立机构, 制定相应的监督程序和配套制度,形成全国人大的宪法监督与该机构的专门违宪审查相结合、以这种独立机构为主的违宪审查体制, 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中发现宪法争议和宪法案件应移送该机构审理, 使宪法真正地、严格地司法化, 这才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模式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