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合法财产权保护案例分析
法律赋予自由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王某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侦查过程中,王某某承认了盗窃事实,但对自己的行为提出了异议。
王某某认为,其行为虽然构成盗窃,但情节轻微,不应受到行政拘留。
为此,王某某向某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以及是否应当受到行政拘留。
三、案件分析1. 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王某某承认了盗窃事实,且盗窃金额较大。
因此,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
2. 王某某是否应当受到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但考虑到其盗窃金额不大,且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王某某不应受到行政拘留。
四、法院判决某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但情节轻微,不应受到行政拘留。
据此,某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撤销对王某某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的复议决定。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某虽然构成盗窃,但考虑到其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法律赋予其一定的自由。
以下是法律赋予自由的几个方面:1. 王某某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在侦查过程中,王某某有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王某某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法律保护公民权利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作。
2017年5月,张某某在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担任工程师。
由于公司经营不善,2018年3月,某公司宣布破产,张某某及其他员工被公司解雇。
解雇后,张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协议中约定: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万元。
2018年4月,张某某向市人社局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市人社局受理了张某某的申请,并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调查,市人社局认为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违反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于是,市人社局作出裁决,要求某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万元。
某公司不服市人社局的裁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市人社局的裁决是否合法,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
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某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依法解除了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作出裁决。
市人社局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权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并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市人社局的裁决合法,某公司应当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
判决如下:一、撤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裁决;二、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纠纷案件,涉及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权益。
本案中,市人社局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并作出裁决,保护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关于法律宪法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关系,双方住宅相邻。
2019年3月,被告李四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原告住宅的围墙,导致原告住宅暴露在公共道路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恢复原状,但被告拒绝履行。
无奈之下,原告张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恢复围墙原状,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李四是否侵犯了原告张三的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住宅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二)被告李四是否侵犯了原告张三的住宅权在本案中,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的围墙,导致原告住宅暴露在公共道路上,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
具体分析如下:1. 被告李四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围墙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侵犯了原告的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
2. 被告李四的行为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围墙的行为,破坏了原告住宅的完整性,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不便,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三)被告李四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 恢复原状。
被告李四应当恢复原告住宅围墙原状,确保原告住宅不受侵犯。
2. 赔偿损失。
被告李四应当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拆除围墙的费用、维修费用以及原告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围墙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侵犯公民财产权犯罪案例分析

侵犯公民财产权犯罪案例分析作者:谭灵孜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12期一、案例导入被告人郭亮,男,36岁,农民。
2009年6月15日中午,振发公司经理赵庆在驾车途中停车买郭亮的西瓜时,将小手提包遗忘于郭亮卖瓜的农用车上,郭亮发现后即将小手提包拾起并开车回家藏匿于家中。
赵庆开车走后不远,便想起自己的小手提包(内有现金500元,发票面额17万余元)遗忘在郭亮的车上,遂即返回寻找。
经多方打听找到郭亮,但郭亮矢口否认。
赵庆为稳住郭亮找到失物,便请郭亮帮助寻找。
数日后郭亮打电话给赵庆,谎称包被别人捡拾,拾包人非要6000元才肯给包,否则不予交还。
经多次讨价还价最后讲定,由赵庆拿出5000元现金,交钱还包。
交换完毕后,赵庆即到派出所报案。
二、罪数分析本案中,我们应当将被告人郭亮的两个行为分别看待,不能混为一谈。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
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一罪还是成立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重要问题之一。
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合理量刑。
根据罪刑关系的基本原则,对一罪只能一罚,对数罪虽然也可能只科处一个刑罚,但大多数数罪都应当数罪并罚。
将一罪定为数罪时,通常会导致无根据地加重行为的法律后果;将数罪定为一罪时,往往会导致无根据地减轻行为的法律后顾。
因此,一罪与数罪的混乱,必然造成量刑上的畸轻畸重现象,只有正确区分最数,才能为合理量刑提供前提条件。
首先,对于一罪与数罪的区分,虽然可能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但由于犯罪构成包含了犯罪所要求的全部构成要素,一个案件完全可能在一方面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相关要件,而在另一方面完全符合两个犯罪构成的相关要件,故需要以实质标准来决定犯罪构成符合性的评价次数。
即只能以犯罪的本质为标准判断行为符合几个犯罪构成。
质言之,由于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所以应当以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数量评价其符合几个犯罪构成或者构成几个犯罪。
宪法保障真实案例

宪法保障真实案例引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基本法律守护者。
在现实生活中,宪法通过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国家的发展和稳定。
本文将以2000字的篇幅,结合真实案例来探讨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
第一部分: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案例宪法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允许公民自由表达观点、批评政府、参与公共事务。
在中国宪法中,言论自由是受到明确保护的。
以下是一个关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真实案例:▪李明(化名)是一位社会学家,他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一篇关于政府政策的批评文章。
他认为该政策对社会产生了不利影响,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不久后,李明被警方传唤,并接受了数小时的询问。
最终,李明未受到任何处罚,他的言论自由得到了宪法的保障。
这个案例反映了宪法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方面的作用。
宪法保障了公民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批评政府,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而且警方最终也没有对李明采取任何处罚措施,说明宪法的保护在实际中得到了有效执行。
第二部分:宪法保障信仰自由的案例宪法也保障了公民的信仰自由,任何公民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
下面是一个关于宪法保障信仰自由的真实案例:▪张三是一名基督徒,他在家中组织了一次宗教聚会。
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却要求他停止宗教活动,并且对其进行了处罚。
张三不服,他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并且最终在法院上获得了胜诉。
法院认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对信仰自由的保障,裁定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停止对张三的干涉。
这个案例显示了宪法在保障信仰自由方面的重要作用。
宪法保障了公民的信仰自由,不允许政府部门对公民的宗教活动进行干涉和处罚,而且正义也最终得到了伸张。
第三部分:宪法保障私人财产权的案例宪法还保障了公民的私人财产权,任何公民都有权利依法拥有、使用、处置自己的私人财产。
下面是一个关于宪法保障私人财产权的真实案例:▪王五是一位农民,他拥有了一块土地多年。
当地政府将他的土地划归为城市规划用地,要求他搬离并将土地交给政府。
经典法律案例展示(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8年,我国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各地房价节节攀升。
在这样的背景下,刘X (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产。
然而,在交房过程中,双方因房屋面积、配套设施等问题产生了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情简介2008年5月,原告刘X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产,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2009年6月,被告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然而,在验收房屋过程中,原告发现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为92平方米,与合同约定的100平方米不符。
此外,房屋的配套设施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遂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房屋面积存在误差系因设计变更所致,并非欺诈行为。
至于配套设施问题,被告解释称系因政策调整导致部分设施未能按时到位。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房屋面积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该规定,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本案中,房屋面积误差比为8%,超过了3%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原告因房屋面积误差所造成的损失。
关于配套设施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配套设施的标准,但实际交付的房屋配套设施未达到约定标准。
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00万元及利息;2. 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面积误差所造成的损失;3. 被告赔偿原告因配套设施未达到约定标准所造成的损失。
法律案列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男,40岁,某市居民。
两人系邻居关系。
2018年5月,张某在自家的后院种植了一片果树,品种为苹果树。
2019年秋季,苹果树结果,预计产量较高。
然而,同年9月,李某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张某的后院,将部分苹果树上的果实采摘一空。
张某发现后,与李某进行了交涉,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
但李某认为,张某的后院并未设置明显的界限,且其采摘的苹果数量不多,不足以构成侵权。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如构成侵权,李某应承担何种责任?三、案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采摘张某果树上的果实,属于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2. 如构成侵权,李某应承担何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的侵权行为给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考虑:(1)张某果树的实际产量: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法院可以查明果树的实际产量,从而确定李某侵占的果实数量。
(2)市场行情:法院可以参考市场行情,确定苹果的售价,从而计算李某侵占果实的价值。
(3)张某的损失:张某因李某的侵权行为,可能需要支付其他费用,如果树维护费用、人工费用等,这些费用也应纳入赔偿范围。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法院查明果树的实际产量为500公斤,市场行情为每公斤10元,张某因此遭受的损失为5000元。
同时,考虑到张某的果树维护费用、人工费用等,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
五、案例启示1. 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避免因琐事引发纠纷。
法律保护财产的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保护财产权案例为切入点,对财产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法律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某,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价值100万元的房产。
2015年,张某因急需用钱,将房产抵押给一家银行,贷款50万元。
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
张某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8年,张某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
张某则认为,自己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年利率过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降低年利率。
三、案例分析1. 财产权的定义与法律保护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本案中,张某的房产属于其合法财产,银行对房产享有抵押权。
当张某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银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履行还款义务,体现了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
2. 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基础。
本案中,张某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 年利率的约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贷款利率,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本案中,银行与张某约定的年利率为6%,是否合法,需要结合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通知》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以2018年为例,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9%。
因此,银行与张某约定的年利率6%超过了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
4. 法院判决及法律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与张某约定的年利率6%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判决降低年利率至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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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
法事4xx119宿舍
成员:
李长东,李子旭,郝秋梦,赵海波,闫卫兴,郭强,李棒,孙晖演讲人:
xx
案例分析:
2009年3月底,包头市东河区回民办事处妇女维权工作站负责人赵瑞来到市妇联,谈了一桩财产权属纠纷案。
44岁的周某系包头市某医院职工,与丁老太系亲属关系,
2003年2月周某与丁老太的丈夫韩某(已故)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周某以
2.8万元购买韩某位于东河区西脑包某宿舍3栋1号小院一处,该院中的私产砖木结构平房(46平方米)过户到周某名下。
该小院中,有自建房,而无产权证的房屋54平米。
2003年3月4日,两人签订了书面《协议书》第三条约定:
韩某暂时搬不出此房,经双方商定,韩某在2003年底搬出。
但时至
2008年7月份丁老太仍没有搬出将此房交于周某。
周某于
2007年7月一纸诉状递到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某依据房屋产权证向丁老太主张,让她返还周某名下的房屋46平方米的请求,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周某让丁老太腾出无产权证的房屋54平米及院落不予支持。
判决下达后,周某不服,上诉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院于
2009年5月初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分析:针对该案我提出两个疑问:
1、周某购买韩某的院落,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
2、协议书的第三条约定,让其暂时居住,事实上该协议已经履行。
这两个问题应该如下解决:
一是按照《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时发生效力。
在该案中,小院内有产权证的房屋46平米,已过户给周某,而无产权证的自建房54平米,根据国家房地产法律规定,有产权的可办理产权证,无产权房是不允许办理过户的。
所以,对有产权的房屋,按照产权证所属,要求丁老太返还该房是有据可查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建房和小院没有产权,而且在协议中没有明确提出归属问题,所以不予支持。
二是丁老太自丈夫去世后,生活没有来源,依靠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活,再没有其
它住房。
如果将这所自建房判给周某,丁老太一家人就会居无住所,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
三是周某与丁老太是亲戚关系,从人性化角度也应该让处于弱势的丁老太一家人有安定的住所。
意见:
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一种普遍的保护,是一种法律对社会普遍正义的追求,是道
德对各种不公正的,剥夺他人财产现象的谴责,是公众对建立符合公平正义的财产秩序的诉求。
第一,我们的私人财产权,应该得到法律的庄严承诺。
保护私人财产权,应该首先是一个宪法上的庄严承诺,同时也应该是一种以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庄严承诺。
我们之所以需要民法典,就是需要我们的执政者,我们的国家,在宪法的基础上,跳出只对人民做出战略上的庄严承诺,要保护私人的财产权。
第二,就是我们主张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通过一个渐进
的制度改进来逐步完成,法学家们认为就是要不断找出制度改进的办法,来逐步实现对公民私人权利和财产权的切实的保护。
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首先我们要有明确的目标和明确的路线,然后要有坚定的步伐,坚决的努力。
争取在我们共和国未来的几十年中,逐渐形成一个权利昌明的法制社会。
但是我认为,在中国目前,财产权在公法上的保护是重视不够的。
一个原因是,似乎我们认为,财产权就是民法的话语,公法与此无关;第二,我们传统的理念当中认为,恰恰是公法,或者说是公权侵犯了私有财产权,公法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下面就是我的主题:
“公民财产权的公法保护及其与私法保护的协调。
”第一个问题,我认为财产权不仅是私法上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公法基的本范畴和核心价值。
第一,正是对财产权保障的需要,促进了宪政的发展。
从英国在13世纪初,因为国王王室财产不足,征税的需要,贵族抓住了这个机会,让渡了一部分财产从而限制了王室,以后一直演变,在英国宪政最终得以成功。
第二,各个国家的在宪法上都将财产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保护。
实际上,财产权有两个层面上的概念。
一个是民法上的财产,一个是公法上的财产,他们保护的价值、功能和保护的方法都是不一样的。
比如说公法上的财产权更多的就是一种防御权,与主体资格相联系,具有不可分割性等等。
第三个,宪法和其他公法的核心价值,恰恰是通过限制公权来达到保障财产权的方式来实现的。
第二个问题,国家存在的必要性和客观性,国家对财产权的侵犯性,需要公法来保护。
首先,国家有存在的必要,正是因为人类不愿意在丛林法则当中,相互残杀和厮杀,缔约而成立国家,国家又从近代的自由国家演变到现在的社会国家,国家进
一步介入到社会生活当中,公权也进一步进入到传统的私权领域。
因此,既然国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国家的生产依赖于财力,所以这里实际上有一个与公民财产权相对应的国家财政权的二元结构。
实际上财政权也像财产权一样是国家的生存权,是国家人格的基础。
我们还记得在1990年左右,正是中国当时两个比重的严重问题,使中国的国家能力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第二,国家的财产权的巨大侵犯能力和现实的危险性需要公法化。
对财产权的侵犯来自两个
方面,一个是私人的侵犯,另外一个就是国家的侵犯。
私人侵犯的保护方法,主要适用民法的保护。
防范公权力侵犯的保护方法主要是国家,而国家又有巨大的侵权欲望和能力,无论是孟德斯鸠关于有钱人的滥用权力,还是马歇尔法官关于分配的权力是事关毁灭的权力,以及布坎南在他设计的图景中,国家是税收收入最大化的利益者。
国家侵犯财产权的方式,主要有这样几种。
一个是征用,第二是税收,第三是罚款、罚金,第四是通过宏观调控。
第三是公法保护方法与民法保护方法不同,比如说,公法上的保护更多的是一种防御性,防范国家对其侵犯。
第三个问题,公法对财产权保护的原则和基本思路。
第一个就是要从宪法上进行宪法的保障,进行宪政的改革;第二,我们要转变理念,限制公权,我们国家的公法是一个管理法,是保障国家的权力去侵犯私权的法律,实际上是扮演助纣为虐的角色;第三,要在公法上确立财产权,这实际上在各国的宪法中都规定,而且在公民的基本权利里面加以规定;第四要划定范围,廓清边界,权力侵犯在边界不清的地方最容易发生,同时我们要坚持适当干预的原则;第五,公权力对私权的限制,必须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同时要坚持给与公平补偿的原则;第六,程序保障,在程序正义上对公权进行限制,让相对人参与进来;第七,提供监督和充分的救济保障途径,包括违宪审查,宪法诉讼和对公权的其他普通的司法审查。
最后一个问题,公法保护与民法保护的协调。
第一个就是保护的顺序,坚持先宪法,后其它法,其它公法和私法统一于宪法之下,公法和私法的保护,存在源头与根基,宪法是源头,公法是防范侵犯的第一道门槛——国家,第二道门槛是防范私法上的来者不善者。
国家财产权的保护是一种截流,私法保护是一种开流。
第二,均衡保护、同等保护,当前突出的是要加强公法的保护。
第三,坚持公法法定和私法自治,界定国家的角色,国家适度干预,国家只能是配角,只能起补充作用,不能有了问题就找政府,问题的根源在于政府。
第四,在发生冲突的时候,公法有适当的优先性,比如说税收优先于普通债权,从源泉上私权利是公权的来源,从目的上讲,公权限制的目的是要保护私权,基本权是不能被公权所侵犯的。
第四,先尽量适用私法的保护方法,比如说可以通过协商或购买的方式,引进私法的理念和制度到公法上,比如说税收,我
们认为是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最后,要加强救济,尤其是违宪审查和私法救济。
结尾: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