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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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考点精讲:平等权

司考宪法考点精讲:平等权

司考宪法考点精讲:平等权司考宪法考点精讲:平等权。

平等权是司法考试宪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平等权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宪法考点精讲:公民基本权利的分类司考宪法考点精讲: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司考宪法考点精讲:特区高度自治权司考宪法考点精讲:人大代表的辞职(一)平等权的概念1.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法律之外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宪法》第33条第2款)。

2.平等权既是基本权利,是其他基本权利实现的基础,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二)平等权的基本内容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同等对待,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是指权利、义务的对等。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守法平等任何人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司法平等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绝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反对特权和歧视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2.允许合理差别(1)合理差别平等原则,并不绝对排斥差别对待,只不过该差别对待必须有适当理由,并且其差别对待必须保持在合理限度内。

(2)判断标准从一般意义上讲,判断差别合理性的基本原则是:①是否符合作为宪法核心价值的人格尊严原则;②差别对待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③采取的差别对待是否违反比例原则,即是否适当、必要等。

(三)平等权的宪法保护1.宪法特别排斥的差别对待理由根据《宪法》第34条,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是宪法特别排斥的差别对待理由。

2.宪法特别保障的平等关系(1)民族平等: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宪法》第4条第1款);法律敎育网(2)选举平等: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3)男女平等: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宪法》第48条第1款);(4)宗教平等: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宪法》第36条第2款)。

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包括哪些

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包括哪些

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包括哪些宪法中的平等权包括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平等的保护,公民可以平等的行使相关权利和履行义务。

平等权这也是民众实现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利的手段,宪法中的平等权为民众实现这些权利提供了基础。

所以,无论在何时何地,法律上并未对民众的出生进行三六九等的划分。

宪法中的平等权包括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平等的保护,公民可以平等的行使相关权利和履行义务。

平等权这也是民众实现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利的手段,宪法中的平等权为民众实现这些权利提供了基础。

所以,无论在何时何地,法律上并未对民众的出生进行三六九等的划分。

▲一、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包括哪些?(1)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看,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以平等的保护。

不因公民的性别、年龄、职业、出身等原因给以差别对等。

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

(2)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源于平等权的价值观,平等权的观念与理论原则要求权利与义务并重。

平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概括,它构成了基本权利形成与运行的指导性原则。

(3)平等权是实现其它权利的方法或手段。

平等权是基本权利体系的一种,同时也是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与文化权利的手段,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基础和环境。

▲二、公民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1、公民的平等权。

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

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公民的人身自由。

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法律案例分析平等权(3篇)

法律案例分析平等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两人均为我国某高校的学生,甲为汉族,乙为回族。

甲乙两人因成绩优异,均获得国家奖学金。

在某次校园活动中,甲乙两人被邀请作为嘉宾进行演讲。

然而,在演讲过程中,主持人只介绍了甲的演讲内容,却遗漏了乙的演讲内容。

甲得知此事后,感到十分不公平,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平等权。

甲遂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学校给予其公正待遇。

二、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学校是否侵犯了甲的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案件分析(1)学校是否侵犯了甲的平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学校作为国家机关,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平等权。

在本案中,学校在组织校园活动时,只介绍了甲的演讲内容,遗漏了乙的演讲内容,显然侵犯了甲的平等权。

(2)学校侵犯平等权的原因学校侵犯甲的平等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学校工作人员对民族政策了解不足。

在本案中,主持人只介绍了甲的演讲内容,可能是因为其不了解我国民族政策,未能充分尊重乙的民族文化。

其次,学校管理存在漏洞。

学校在组织校园活动时,未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导致甲的平等权受到侵犯。

(3)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平等权。

在本案中,学校侵犯了甲的平等权,应承担以下责任:一是向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是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民族政策意识;三是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三、案件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每个国家机关的职责。

学校作为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平等权。

2. 民族政策是国家的基本政策,每个公民都应当了解和尊重。

学校应当加强对民族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民族政策意识。

3.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平等权的理解

平等权的理解

平等权的理解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它不仅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

平等权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二是机会均等,即公民在追求利益和机会时,应平等对待,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财产状况、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而有所歧视。

在实践中,平等权可以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得到保障。

立法方面,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行政方面,政府应依法行政,平等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方面,法院应依法审理案件,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不受侵犯。

总之,平等权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公正和正义的重要体现。

只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真正实现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区分独立权管辖权平等权自卫权

区分独立权管辖权平等权自卫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而不受其他国家或势力的干涉独立的处理其国内和国际事务。

主要是不侵犯,不干涉。

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如一国可以自由修改宪法、变更政体、确定经济体制、缔结条约、进行自卫战争等。

平等权,主要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

平等权指国家不论大小、强弱,也不论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有何差异,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的权利。

平等权表现在每一个国家在国际会议上享有一票投票权,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在外交文件上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等。

自卫权,自卫权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自卫权包括的内容:一是防御,即国家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如建立军队、建筑要塞等,以防外来的侵犯;二是自卫,即当国家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进行武力自卫。

管辖权,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具有管辖的权利。

管辖权主要包括领域管辖权和国籍管辖权。

主要是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就是国家有权对所有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还是在国外。

属地管辖,就是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和排他性的管辖权。

例1、【2010·江苏卷】在国际社会中,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各国在外交文件上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

这体现了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

A.独立性B.平等权C.自卫权D.管辖权解析本题考查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

材料反映了主权国家享有平等权,只有B符合题意。

例2:【2011·汕头模拟】2011 年1 月,美国白宫发言人强调指出,中国必须采取行动重新平衡人民币汇率;美国财政部长也指出,人民币汇率调整不是要不要做的事,而是非要做的事。

美国的做法侵犯了我国的()A 独立权B.平等权C.自卫权D.管辖权解析:独立权是指主权国家拥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论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论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论平等权与合理差别平等权是指公民为使由已与他人在类似条件下能够受到类似待遇而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一种请求权。

平等权具有相对性,平等允许合理差别。

合理差别是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

合理差别的判断很难确定统一的标准,因此,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在我国,我们应通过建立和完善宪法诉讼制度,对公民平等权提供更有效的救济。

标签:公民;平等权;合理差别当今社会,对平等的追求已经成为人们共同的价值取向,平等也成为社会正义的基础和目标。

平等权问题也日益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

一、平等与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为使自己与他人在类似条件下能够受到类似待遇而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一种请求权。

传统观点通常认为平等权包括三个方面:“其一,任何公民均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其二,在法律适用方面,平等的进行保护或惩罚;其三,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和法律面前无特殊公民。

”早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思想家们就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并在宪法中确认了“人人平等”的内容,使其正式成为一项基本权利。

平等权的产生可以看作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项重要戚果。

同时,平等权也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首先,平等权是一种概括性的权利。

平等权本身并无具体的内容,它往往需要与其他权利相结合,例如,平等的就业权、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的人格尊严、平等的取得报酬的权利等等。

其次,平等兼具权利性和原则性的特点。

平等作为一项权利,强调公民个人要求国家在类似情况下给予类似对待的请求权,主体是公民,是公民自身的一种权利。

而平等作为一项原则,它是指国家应平等地对待它的每一位公民,这里平等原则的主体表现为国家,是国家机关的一项活动原则。

此外,对平等权的理解通常从两个角度出发,一是适用法律的平等,这也是最常见的一种,例如现行宪法的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是从适用法律平等的角度出发。

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经过长时间的宣传引导,人们目前已普遍有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了,国家宪法也规定了平等权,要知道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然而,大家并不是真正清楚平等权到底是什么含义,那么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下面,我们共同来看看。

经过长时间的宣传引导,人们目前已普遍有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了,国家宪法也规定了平等权,要知道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然而,大家并不是真正清楚平等权到底是什么含义,那么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下面,我们共同来看看。

▲一、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

其基本特点是:(1)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看,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以平等的保护。

不因公民的性别、年龄、职业、出身等原因给以差别对等。

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

(2)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源于平等权的价值观,平等权的观念与理论原则要求权利与义务并重。

平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概括,它构成了基本权利形成与运行的指导性原则。

(3)平等权是实现其它权利的方法或手段。

平等权是基本权利体系的一种,同时也是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与文化权利的手段,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基础和环境。

其宪法地位表现在:(1)平等权处于重要地位,有特殊性。

平等权是作为一个人有尊严的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与自由权、生命权价值相同。

平等权的存在形式与其它权利不同,是不可替之、不具体的权利;(2)平等权具有基本权利和宪法原则的双重性。

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必须坚持的宪法原则。

▲二、宪法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下为相关的具体性规定:第33条第4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 第二节 平等权

第五章  第二节  平等权
第五章 第二节 平等权
一、平等权的内涵
1.提出 美国《独立宣言》提出:人人生而平等
法国《人权宣言》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各国均作为重要的个人权利予以保护
2.含义: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3.特征:①平等权的享有主体是公民
②公民有权要求国家给予平等对待与保护 ③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平等 地履行义务 ④平等权是实现其它基本权利的方法和手段
③保障:一方面公权力不得对集会的目的和行为进行肆
意干涉 另一方面公权力应该为集会提供场所和设施
2.结社
①定义 ②特征:具有特定性与稳定性 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相对稳定的人员 有一定的宗旨并与一定的利益相联系 遵守法定的程序而成立
③类型
一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结社(商业公司、经济组织等)
二类是非营利目的的结社(论坛、沙龙等)
④社会团体 是结社的形式,属非营利性的组织
A.成立社团应具备的条件 由国家编制同意成立 由发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成立 B.社团应遵循的法律界限 “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条件” 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 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一)监督权
1.定义 2.特征 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 内容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的情况 具有综合性
3.内容 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二)请求权
1.定义 是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要求国家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特征 观性权利
三、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与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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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第三部分:经典案例分析
案情简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时屡屡受挫,尤其是原国家人事部 于1994年6月颁布《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第一次将乙肝检测作为“硬指标”,“乙肝歧视” 成为就业中的普遍现象。安徽芜湖青年张先著提起诉讼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在全国 引起强烈反响。
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皖人复字(2003)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03年11月10日,原告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 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原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一、五阳”(HBsAg、HBcAb阳性)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并 非法剥夺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而未被录用到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 撤销被告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 至相应的职位。 此案进入法律程序后,张先著成了全国用行政诉讼的法律手段维护乙肝患者权益的第 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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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第一部分:平等权的概念 第二部分:平等权的内容 第三部分:经典案例分析
01
第一部分:平等权的概念
平等权的概念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 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平等权既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也是获得利益的具体 性权利。
平等权的概念
形式平等
• 任何人均受法律同样的保护与惩罚 • 不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存在任何差别
实质平等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以“合理的差别待遇”,照顾女性、少数民族、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
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合理差别
平等原则,并不绝对排斥差别对待,只不过该差别对待必须有适当理由,并且其差别 对待必须保持在合理限度内。
02
第二部分:平等权的内容
中国宪法上的平等原则的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1)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规定了公民的 主体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规定了平等权的基本内容) (3)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的概括性条款) (4)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规定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
“合理”与否的判断标准
宪法上,判断差别是否“合理”的基本原则是: (1)是否符合作为宪法核心价值的人格尊严原则 (2)差别对待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3)采取的差别对待是否违反宪法上的比例原则,即是否适当、必要、是否达到 目的和手段的法益平衡。
平等权的概念
平等≠平均
平等,强调的是一种机会上的均等,以及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 地位。 平均,忽视了个人的努力程度,天赋差异和外部条件,其要求 的是给予每个人等同的社会资源,社会地位和社会认可。
2003年6月,25岁的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 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30名考生中名 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
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 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 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 递交书面报告。
此案判决后,全国多个省份修改了招考公务员禁止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有关规定,国 家人事主管部门进一步统一了国家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后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在公民入 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充分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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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2004年4月2日,新芜区法院对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公务员招考行政录用决定案作出一 审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即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主要证据不足。法院同时认为,2003年的公务员招考工 作已结束,原告报考的位置已被别人顶替,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不予支 持。
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5月31日,芜湖 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心得
虽然张先著胜诉未能被录用为公务员,但是对全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张先著胜 诉的意义不可小视,该案唤起了社会对这个群体正当权利的重视。
司法界和舆论普遍认为,人民法院将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录用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 围,开了司法审查该类行为的先河。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就业歧视纠纷,有助于促进政府依法 行政,促使政府带头摒弃就业歧视,使宪法上的平等原则落到实处,确保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和保障。
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经请示安徽省人事厅同意,组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11名 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显示,张先著的乙肝两对半中HBsAg、抗HBc(流)为阳性,抗-HBs、HBeAg、抗-HBe均为阴性,体检结论为不合格。依照体检结果, 芜湖市人事局依据成绩高低顺序,改由该职位的第二名考生进入考核程序。并以口头方式 向张先著宣布,由于其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 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不予 录取的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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