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权案例
宪法平等权案例

宪法平等权案例宪法平等权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因种族、性别、宗教、身份等因素而受到歧视或限制。
在现代社会,宪法平等权已经成为了各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关于宪法平等权的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宪法平等权案例——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在这个案例中,布朗一家人因为美国南部各州实行种族隔离政策,他们的女儿无法就近就学,只能去远离家乡的黑人学校。
布朗一家人认为这种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宪法平等权原则,他们将此事告上了法庭。
最终,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了历史性的裁决,宣布种族隔离政策违宪,这一裁决成为了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也为宪法平等权在美国的确立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我们来看中国的宪法平等权案例——“小乔案”。
小乔是一名女性,她在申请成为中国铁路警察时,因为性别原因遭到了拒绝。
小乔认为这种性别歧视违反了宪法平等权原则,她将中国铁路警察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中国铁路警察违法,并赔偿了小乔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在中国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也为宪法平等权在中国的落实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最后,我们来看印度的宪法平等权案例——“萨巴里马拉姆案”。
在这个案例中,印度最高法院裁定,妇女有权继承父亲的财产,这一裁决打破了印度传统社会对妇女继承权的限制,也为宪法平等权在印度的实现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总的来说,宪法平等权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保障了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宪法平等权在不同国家的实践和落实情况,它们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希望各国能够进一步加强宪法平等权的保障,让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涉及平等的法律案件包括(3篇)

第1篇一、引言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平等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各类法律案件中,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我国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涉及平等的法律案件出发,探讨平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二、涉及平等的法律案件案例分析1. 张某与李某婚姻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起诉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张某在与李某结婚前并不知情。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离婚诉讼。
分析: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弱势地位,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平等原则体现在:一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保障了张某的离婚权利;二是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了李某的生存权利。
2. 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王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因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王某的诉求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决公司支付王某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分析:本案中,法院依法保障了王某的劳动权益,体现了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体现在:一是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公平;二是平等对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保了劳动争议的公正裁决。
3. 陈某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纠纷案案情简介:陈某在某小区购房,因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开业主大会,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的诉求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判决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
分析:本案中,法院依法保障了陈某的业主权利,体现了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体现在:一是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是确保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合法,保障了业主的平等权利。
4. 韩某与某学校招生歧视案案情简介:韩某因家庭贫困,无法承担某学校的学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招收其入学。
法院审理查明,韩某的诉求符合《教育法》的规定,判决学校招收韩某入学。
分析:本案中,法院依法保障了韩某的受教育权利,体现了平等原则。
人人平等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人人平等是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核心价值。
平等权不仅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包括就业平等、教育平等、机会平等等多个方面。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平等就业权纠纷展开,旨在探讨法律如何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伟,男,25岁,汉族,大学本科毕业。
被告李明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原告张伟于2019年6月应聘至被告公司,应聘岗位为研发工程师。
在面试过程中,张伟了解到被告公司在招聘条件中规定,应聘者必须为男性。
张伟认为该规定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公司招聘条件中的性别限制是否侵犯了原告张伟的平等就业权。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适合岗位的女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五、仲裁过程1. 张伟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被告公司撤销性别限制的招聘条件,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2. 被告公司提交了答辩状,认为性别限制是公司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做出的合理规定,符合行业惯例。
3. 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了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六、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公司在招聘条件中规定应聘者必须为男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原告张伟的平等就业权。
据此,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1. 被告公司撤销性别限制的招聘条件。
2. 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张伟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七、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公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应聘者,侵犯了原告张伟的平等就业权。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平等权利的严格保护。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本案中,被告公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应聘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宪法》平等权案例

《宪法》平等权案例
嘿,大家知道吗,《宪法》里的平等权那可是相当重要啊!就说有一个例子吧,小李和小张一起去应聘同一个工作岗位。
小李能力很强,经验也丰富,但就是因为他的性别,公司就倾向于选择小张,这合理吗?这明显就违反了《宪法》的平等权嘛!凭啥因为性别就区别对待呀。
还有啊,小王和小赵,两人都是同样优秀的学生,都在为了奖学金努力奋斗。
结果呢,就因为小王家里比较穷,学校在评选的时候就对他有些偏见,这多不公平啊!这就好像明明大家都是在同一起跑线上,却有人因为一些不合理的原因被拉后了。
《宪法》的平等权不就是要保障每个人都能得到公平对待嘛!
再看看另一个例子,小马和小杨,他们都有同样的梦想——当警察。
小马各项条件都很好,就是身高差了那么一点点,可就因为这一点,就被拒之门外了,而小杨却顺利通过了。
难道身高就能决定一切吗?这对小马来说是多么大的打击啊!这不也是对平等权的一种无视吗?
想一想,假如这个社会没有了《宪法》的平等权会变成什么样呢?那得乱成啥样啊!每个人都可能因为各种各样莫名其妙的原因被不公平对待,努力还有啥意义?奋斗还有啥价值?所以啊,《宪法》的平等权真的是太重要
了,它就像一把保护伞,为我们每个人遮风挡雨,守护着我们最基本的权利和尊严。
我们必须要重视《宪法》的平等权,当我们遇到不公平的事情时,要勇敢地站出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能让那些不公平的现象逍遥法外,我们要一起努力,让这个社会充满真正的平等和公正!这就是我要说的,大家觉得呢?。
国内人人平等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和李四系同村村民,两家相邻而居。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两村合并为城市居民区。
张三家在合并前拥有一个约100平方米的宅基地,而李四家则拥有一个约150平方米的宅基地。
两家人原本关系融洽,但自从张三家开始修建房屋以来,两家人的关系逐渐恶化。
张三家在修建房屋时,未经李四家同意,将房屋修建到了两家宅基地的交界处,导致李四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影响。
李四家认为张三家的行为侵犯了其相邻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家拆除房屋,恢复原状。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三家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四家的相邻权,以及如何处理相邻权纠纷。
三、法院审理过程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三家的房屋确实修建到了两家宅基地的交界处,导致李四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影响。
同时,法院还查明,张三在修建房屋前未与李四家进行协商,也未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以及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行使权利。
”3.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张三家的行为违反了相邻权的规定,侵犯了李四家的采光和通风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张三家拆除交界处的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李四家因房屋拆除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评析1. 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本案体现了我国法律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处理相邻权纠纷时,法院对张三和李四两家均给予了平等的对待,确保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2. 相邻权纠纷的处理本案中,张三家的行为违反了相邻权的规定,侵犯了李四家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3. 预防相邻权纠纷的措施为预防相邻权纠纷,以下建议可供参考:(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在修建房屋等涉及相邻权的行为前,与相邻方进行充分沟通,达成共识。
法律上的平等保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女,1985年5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某市某国有企业员工。
2017年,张某某因怀孕期间遭遇不公平待遇,与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发生劳动争议。
张某某认为,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利,但某市某国有企业却对其进行了降薪、调整工作岗位等不公平待遇。
张某某遂向人社局投诉,要求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某某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是否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利;2. 某市某国有企业对张某某的降薪、调整工作岗位等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3. 人社局在处理张某某投诉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三、案件经过1. 张某某于2017年3月怀孕,同年7月向某市某国有企业提出申请,要求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
2. 某市某国有企业认为,张某某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的工作能力有所下降,故对其进行了降薪、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
3. 张某某不服,向人社局投诉,要求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人社局受理了张某某的投诉,并依法进行调查。
5. 经调查,人社局认为某市某国有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6. 人社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要求某市某国有企业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张某某的原工作岗位,并赔偿其因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法院判决某市某国有企业不服人社局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调整其工作岗位。
2. 某市某国有企业在张某某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对其进行的降薪、调整工作岗位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3. 人社局在处理张某某投诉的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职责,不存在违法行为。
讲平等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均为某知名企业的普通员工,在同一岗位上工作。
然而,由于公司内部存在不平等现象,张三与李四的待遇存在较大差距。
张三因性别、年龄等原因,在工资、晋升等方面受到不公平对待。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张三决定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经过1. 张三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晋升机会等。
2. 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后,提出答辩,认为张三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3.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公司存在不平等现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持了张三的部分诉求。
4.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合法有效,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均在同一岗位上工作,却因性别、年龄等因素导致待遇不平等。
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1. 公司违反了平等就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本案中,公司对张三和李四存在不平等现象,违反了平等就业原则。
2. 公司违反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本案中,公司对张三存在歧视,违反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平等法律权利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平等法律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平等法律权利的落实并不总是一帆风顺。
本案例将围绕张伟与李强的平等法律权利纠纷展开,探讨平等法律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二、案情简介张伟和李强均为某市某小区居民,两家相邻。
近年来,小区内新建了一所幼儿园,位于张伟和李强两家住宅之间。
由于幼儿园的建成,两家住宅的采光和通风受到了严重影响。
张伟认为,幼儿园的建成侵犯了其采光和通风权利,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拆除部分建筑,恢复其采光和通风条件。
李强作为同一小区的居民,认为张伟的诉讼请求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李强表示,幼儿园的建成不仅解决了小区内幼儿的教育问题,还为小区居民提供了休闲场所。
同时,李强认为,张伟的诉讼请求违背了平等法律权利原则,要求法院驳回张伟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
2.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伟与李强作为同一小区的居民,均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
张伟的采光和通风权利受到幼儿园建筑的影响,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条件。
同时,李强作为幼儿园的受益者,也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在处理此案时,应遵循平等法律权利原则,既要保护张伟的采光和通风权利,又要兼顾李强的合法权益。
为此,法院判决:(1)幼儿园拆除部分建筑,确保张伟的采光和通风条件得到改善;(2)幼儿园在拆除建筑过程中,需确保李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3)双方当事人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小区和谐稳定。
四、案例分析1. 平等法律权利的内涵平等法律权利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本案例中,张伟与李强作为同一小区的居民,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
2. 平等法律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本案例中,张伟与李强的纠纷涉及平等法律权利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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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启示:“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不可践踏公民基本权利[ 2008-9-6 16:57:00 | By: lawcase ]推荐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启示:“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不可践踏公民基本权利2007年12月29日,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楼的家中纵身跳下。
在她生前的博客中,记载了丈夫王菲的出轨及自己内心欲挽回而不得、欲弃之而不舍的煎熬,并表达了轻生的念头。
姜岩死后,其博客内容被网友在各大网站上传播开来,广大网友在口诛笔伐王菲的同时,启动了“人肉搜索”,王菲的大量个人信息甚至他父母的家庭住址都被一一上传到网上。
有过激的网友直接到王菲父母家门口写下“逼死贤妻、无良王家”等字句。
2008年4月17日,王菲将披露和传播他信息的三家网站告上法庭,“人肉搜索”首次进入司法程序。
从法庭走出来,一些网友哭了,其中一位感叹道:“我们本是正义的使者,怎么突然变成了被告?”———这一天,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很多网友从全国各地赶来旁听。
一位积极参与了对王菲“人肉搜索”的网友直言自己内心的矛盾:“我来这是为了声援被告的,但我也想听听自己到底哪里错了”。
据新浪网对5828名网友的调查显示:大多数网友对“人肉搜索”持否定态度,但依然有40. 72%的网友认为:“人肉搜索”未被滥用。
一位网友呼吁道:“请不要把‘人肉搜索’描绘成洪水猛兽,通常情况下网民是出于义愤,帮助弱者寻找那些干了不可告人勾当的事却又逍遥法外的人才会展开‘人肉搜索’的。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确实有其惩恶扬善的一面,例如今年5月份,江西宜春市发生了多起男子偷袭年轻女性的暴力事件,众网友发起“人肉搜索”,嫌疑人的特征被逐渐勾勒出来,为公安部门尽快破案立下了汗马功劳。
然而,“人肉搜索”本身的善与恶就如同薄薄的一层窗户纸,一捅即破。
“是网友们自己无法把握道德、法律等界限,才使得‘人肉搜索’被贴上了罪恶的标签。
”一位人民网网友指出,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很黄很暴力”事件。
2007年年底,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放一条有关净化网络环境的新闻。
北京13岁女孩张某某接受采访时说:“上次我查资料,突然蹦出一个窗口,很黄很暴力,我赶快给关了。
”就因为这一句涉嫌被“教唆操纵”的话,张某某的出生年月、所在学校、家庭地址和电话等信息都一一被“人肉搜索”出来,其视频、照片被无数次恶搞。
“‘人肉搜索’竟然连一个孩子都不放过!”一位网友感叹道,“是否违法暂且不说,这已经突破了起码的道德底线。
”“‘人肉搜索’往往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大多属于违法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说,“作为公民,你可以是一个愤青,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有缺陷的其他公民通过言论表达不满,这是你的自由和权利。
但是你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这是民事过错责任原则的底线,也是‘人肉搜索’是否违法的界限”。
李显冬认为,公民在进行‘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时一定要有限度。
他举了一个生活中常见的例子:公民能不能打小偷?“小偷确实可恨,但如果他没有采取暴力,你不能打他,即使他是小偷,他也有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平等权公益诉讼案件1、就餐身份歧视2000年5月,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王勇、李红卒和陈青松起诉成都快餐有限公司粗粮王红光店对就餐者进行身份歧视,最终一审败诉,而二审则获得部分支持。
[案情]:2000年5月17日,四川大学98级在校学生李红卒、王勇、陈青松三人到成都家家快餐有限公司粗粮王红光店(下称粗粮王红光店)就餐,发现该店门口的灯箱广告中写明:“每位18元,国家公务员每位16元;1.3米以下儿童9元;当天生日者凭身份证免费就餐一次”。
三人每人交纳了18元就餐。
事后,三人以粗粮王红光店的广告中关于“每位18元,国家公务员16元”的规定是对非公务员的消费者的歧视,违反了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给其心理造成了巨大伤害为理由,于2000年6月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粗粮王红光店返还多收的人民币6元,撤除广告中对消费者歧视对待的内容,并向三人赔礼道歉。
粗粮王红光店辩称:对不同的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优惠是商家经营促销的一种手段,没有违反宪法关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
其设置灯箱广告有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羊分局东下工商所颁发的成都市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其灯箱广告从形式到内容均是合法的,因此要求驳回三人的诉讼请求。
[审判]: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公务员进行消费时,商家不能给予优惠;也没有明文规定对不同的消费者商家不能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
因此,对原告返还费用、撤销广告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6月26日作出“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三原告不服,以粗粮王红光店的收费行为确系对非公务员消费者的歧视,同时也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在其灯箱广告上标明服务方式与价格,并以此向消费者发出消费要约,没有强迫消费者的意图与行为。
上诉人作为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是否消费,其平等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而且被上诉人就同种服务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以不同的价格发出要约,实为适应市场需要的一种竞争手段,其行为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因此,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费用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关于撤销广告有关内容的问题,虽然该广告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客观上对国家公务员的确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造成了社会公众对国家公务员的议论,同时也给社会的其他消费群体以不良感受,应予消除。
鉴于被上诉人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除了有关广告词,故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11月9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2、身高歧视2001年12月,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蒋韬起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招录行员时进行身高歧视,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蒋韬的起诉”。
2005年下半年,广西平南县5名女代课教师参加全县招考聘用小学教师考试,因为身高不足1.5米而遭淘汰。
她们认为自己受到身高歧视,遭受了不平等的公民待遇,遂将县政府告上法庭。
(1)蒋韬诉人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案[案情]: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成都商报》第1版刊登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其中第1项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
2002年1月7日,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蒋韬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限制了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为由,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取消该身高限制。
被告辩称:第一、被告招录行员的行为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并未因被告的第一次招录启事而受到限制,是被告自己放弃了这项权利。
第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依法裁定驳回”的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的范围。
[审判]: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成都分行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是行使金融管理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成都分行于2001年12月23日在对外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中对招录对象规定了身高条件的这一行为,不是其作为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行使金融管理职权、实施金融行政管理的行为。
因此,不属于被告的行政行为的范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
2002年5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41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2条第2款之规定,做出“驳回原告蒋韬的起诉”的裁定。
(2)“广西平南5名女代课教师状告县政府案”[案情]:2004年11月,广西平南县政府向全县公开招考聘用350名公办小学教师,李凤玲、黄坤红、农华玲、黎雪玲、农文秀5名女代课教师看到公示后报名参加,并顺利通过了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其中笔试成绩都进入了前320名。
2005年6月,平南县公示了拟聘人员,她们都因体检“不合格”而落聘。
这5名女代课教师到县人事局、教育局咨询,结果被告知,《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桂教人「2002」154号文件规定,男性身高在155厘米以下、女性身高在150厘米以下,不给予认定教师资格。
由于她们在体检中身高均达不到150厘米,所以不予录用。
2005年11月18日,该5名女代课教师以“他们受到身高歧视,遭受了不平等的公民待遇”为由向平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庭撤销县政府对原告不予聘用的决定,并判令县政府履行对他们进行聘用前的公示程序,办理相关的聘用入编手续。
平南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有关答辩状和答复中称,在招考条件公示中,已经写明招考对象身体健康要达到154号文要求,所以文件适用依据无误。
[审判]: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3、公园门票地域歧视2002年7月,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张家祥等8人诉峨嵋山市峨嵋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收取门票时存在地域歧视,最终法院驳回起诉。
[案情]:2002年4月13日,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张家祥等8名同学到峨眉山旅游时发现所购门票是每张40元,而峨眉山当地的学生买门票每人仅需10元,认为受到了不公平对待。
7月10日,张家祥等人以“管委会将两种不同价格的门票分别出售给本地和外地游客,此具体行为已违反了《四川省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5条的规定,即旅游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外地游客而设置两种门票价格,也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平等权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权利”为由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管辖权的原因把案件移交给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管委会辩称,他们在国家没有强制要求对学生实行优惠票价的情况下,依然决定给予学生半价优惠,即40元/人,充分体现了管委会对所有游览峨眉山的学生的关怀和厚爱,根本不存在侵犯“平等权”的行为。
[审判]: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1993年峨眉山市政府授予峨眉山管委会“管理专营权”的决定,即对军人、学生、老人等特殊群体实施半价门票优惠的地方政策,峨眉山管委会今年4月13日对张家祥等8名川大学生收取的半价门票,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