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平等权看纠偏行动
宪法解读权力平衡

宪法解读权力平衡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稳定发展的重要作用。
其中一个关键概念是权力平衡,即通过各个国家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平衡,确保权力行使的公正合理。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宪法中的权力平衡进行解读,探讨其原则、机制以及意义。
一、权力平衡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权力平衡的核心原则是合法性。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权力范围和职责,因此,各个机构只有在宪法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才是合法的。
合法性原则确保了权力的合法合理性,有效维护了公民权利的平等和尊严。
2. 分权原则宪法设立了具有不同职能的国家机构,如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等,通过分权原则将权力分散给不同的机构,以实现相互制约和互为平衡。
分权原则确保了各个机构在行使权力时相互制衡,避免了过度集中权力所导致的滥用和不公平。
3. 独立性原则权力平衡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各个国家机构的独立性。
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应相对独立于其他机构,以保证其在权力行使中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独立性原则确保了权力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有效避免了权力被滥用或受到操控的可能性。
二、权力平衡的机制1. 四权分立宪法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司法权力和检察权力四个方面。
这四种权力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起到权力分散、制约和平衡的作用。
行政机关负责具体管理,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检察机关监督法律执行,确保各个权力有效运行,互相制衡,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2. 权力审查权力平衡的机制之一是权力审查。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当权力机关行使职权超出宪法规定范围,或者侵害了公民权利时,权力审查机制起到监督和限制权力的作用。
通过司法机关和宪法法院等机构的权力审查,确保各个权力机关的行为合法、合理和正当。
三、权力平衡的意义1. 防止滥权权力平衡作为一种体制机制,能够有效地防止滥权的发生。
各个国家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保证了权力的合法合理性,防止了权力被个人或某个机构滥用,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矫枉无需过正——浅析加强宪法平等权保护进程中的反向歧视

矫枉无需过正——浅析加强宪法平等权保护进程中的反向歧视作者:张巍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14期[摘要]平等是探讨正义问题的重要前提与基础之一,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在人权保障的呼声响彻中华大地的时候,人人拿起宪法捍卫自己的平等权利,应该说在法治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但回顾历史,我们发现,不计其数的运动、改革都走向了矫枉过正的误区,背离了美好的初衷。
基于前车之鉴,我们也应该对反向歧视保持应有的警觉,做到矫枉但不过正。
[关键词]平等差别对待反向歧视一部《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以独特的视角,深入的挖掘,悬念迭起的故事情节,现实逼真的演绎将“家庭暴力”这个多少年来人们不愿触及的话题晒在了太阳下,在观众的眼泪蒸发之后,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问题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声讨施暴者的“罪行”时,宪法第48条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文,一直是人们引经据典的对象,在贯彻这些法条的基础上,据《新京报》报导,“北京市检察系统首家办理家庭侵权案件的专业化办案小组‘家庭侵权案件主控组’在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成立。
该院公诉处3名经验丰富的女检察官将专职办理全区因为家庭纠纷引发的侵权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
”专门的女检察官办案组,让我们不禁担心性别是否会对法律实施产生影响。
身处一个崇尚权利的时代,我们自然就产生了这样的疑问:这样做有利于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吗?这样的办案模式会不会对于男性产生反向歧视?《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这里的平等是不是要求立法者对一切公民都完全相同的对待?如果有差别性的规定,这个差别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即使是合理的差别,是不是应该有某种限度?在哲学上,合理性问题被认为是“20 世纪最棘手的问题之一”[1]。
完全形式上的平等和机会平等在实际生活的运作中常极大的背离了平等的初衷,这就是现代宪法部分的摒弃形式平等而转向实质平等的一大原因,合理的差别对待的存在正是对即存的不平等的一种再平衡,这是一种高技能的操作,需要立法者对社会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需要准确的掌握各阶层的历史与现状,但由于这项工作是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的,因而也就决定以期通过差别对待而达到实质平等只能是一种理想。
宪法的法理原则与权力制衡

宪法的法理原则与权力制衡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是规范国家政治制度与国家组织机构运行的基本法律文件。
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与责任,还保障了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而宪法的法理原则及权力制衡机制则是确保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一、宪法的法理原则宪法的法理原则是指宪法制定和解释所遵循的原则与方法。
我国宪法法理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依法治国原则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也是权力运行的规范。
宪法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及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权利与利益。
2. 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基本原则,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人民有权通过选举和参与政治活动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对国家的政策与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
3. 国家分权原则我国采用了宪法赋予的权力制衡机制,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个独立的机关,并规定了它们的权力范围和职责。
这样可以避免过度集中的政治权力,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4. 保障公民权利原则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各个方面的权益。
5.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无论个人的地位、身份、宗教信仰、财富等都不应该影响法律的适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宪法中的权力制衡机制宪法的权力制衡机制是为了避免国家权力过度集中,保障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我国宪法中,权力制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机关的权力制衡我国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
立法机关对行政、司法机关有监督权力,可以制定法律对其进行制约和监督。
2. 行政机关的权力制衡宪法规定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是行政机关,负责行政管理。
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权力制衡主要体现在政府内部的垂直和水平监督机制上,以及行政法院的独立运行。
宪法平等原则的理论与现实——以美国平权行动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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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美 国平 权 行 动 为例
吕亚 萍
摘 要 :美国在联 邦 所有 法域 引入 的 平权 行 动政 策 ,主要 是在 教 育和 就 业领 域 对 少数族 裔 群体 加 以 优待,这种针对少数族裔的优待措施,对不同种族群体 中的个人 实施 了差别待遇。平权行动导致的差别 待遇,必然与宪法第 14条修正案规定的法律平等保护形成张力。对少数族裔的优待措施 ,实际上是依据 种 族 差别 对待 个人 。在 美 国历 史情 境 下 ,一 方 面 ,难 免 种族 歧视 之 嫌 ,违背 了法律 平等 保护 的 直观 含 义 ; 另一 方 面 ,即便 平权 行 动的 目的是 改 变 少数 族裔 长 期 处 于底 层 的社会 结构 性 分层 和 种族 与 阶 级 的不 正 当 关联 ,其 最 终 目标也 沾染 了群体 平 等 的 色彩 。 因此 ,在 当代 美 国的 现 实语 境 中,平 权行 动 时 自由主 义 平 等理论 提 出了挑 战 ,法律平 等保 护 原则 的 宪法 解释 ,实 际上 重构 了政 治 哲 学上 的平 等概 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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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改 法种 族 分 类 ,而 要 视 种 族 分 类 背 后 的动 机 或 造 成 的影 响 ,比 如是 否 包 含 歧 视 的 目的 ,抑 或 是 具 有 种 族 污 名 化 的效 应 。
1.种 族 赋 权 、种 姓 制 度 与种 族 污名 化 平 权 行 动 将 某 些 机 会 和利 益 分 配 给 少数 族裔 ,必 然 引发 两个 问题 。第 一 ,有 将 机 会 或 资 源 的 分配从个 人权利转化 为群 体权 利之虞 ,导致对个体平 等的 自由主义基本原则 的违背 。第二 ,从群 体权 利延伸开去 ,以种族代 表性作 为平权 行动 的合法性 依据 ,在许多 由不 同种 族组成 的国家 ,大 多 数 群 体 都 能 够 主 张 政 府 或 私 人 曾在 历 史 中歧 视 过 他 们 ,因此 ,群 体 权 利 所 必 然 带 来 的逻 辑 后 果便是所 有的团体都 可以要求他们 的种族配额 ,从 而在偏离个人基本权利 的原则之外 ,还会将社 会 利 益 分 配完 全 理 解 为 一种 群 体 间 的 横 向瓜 分 ,沦 为 种 族 之 间 的利 益 分 赃 制 。 若 个 人 依 据 某 种 群 体性 身 份 获得 某 种 权 利 ,则 意 味 着该 社 会 存 在 某 种 种族 赋 权 体 制 ,或 是 不 同情 境 下 的种 族 种 姓 制 度 再 度 复 活 。 肯 尼 迪 大 法 官 在 地 铁 广 播 公 司 案 的 附 议 意 见 中表 示 ,按 照种族来分配利益 ,体现 了将个体视 为其所属种族 的组成部分 的陈规 陋识 。他认 为 ,种族分类专 断 地 认 定 同一 种 族 的成 员具 有某 些 相 似 的 本 质 特 征 ,本 质 上 否定 了人 的个 体 性 。 然 而 ,陈 规 陋 识 指 的 是 ,针 对 特 定 群 体 的个 体 成 员 ,对 其 加 以 某 种 不 利 于 他 们 的 类 型 化 思 考 。将 种 族 作 为评 价人 们 的 某些 品 质 的 基 础 ,比如 认 定 白人 不 如黑 人跳 得 高 ,而 禁 止 白人 学 生 打 篮 球 ,便 是 一 种 基 于种 族 的 陈 规 陋 识 ,这 种 陈 规 陋 识 因为 对 白人 的污 名 化 ,当然 会 侵 害 白人 学 生 的个体性 与个体 尊严。如果 以种族 为基础 的分类 与平权行动 并非基于 陈规 陋识 ,则针对少数族 裔 的赋权 和利益分 配 ,不一定会对其个体尊严造成伤 害。种族分类是 否有 污名化 的风险 ,与种族 的不 同意 涵 有 关 。 2.种 族 区 分 与 可 疑 分 类 美 国宪 法 学 者 伊 利 认 为 ,根 据 种 族 对 人 们 在 法 律 上加 以 区 分 ,是 一 种 可 疑 分 类 。 可疑 分 类 的 法 律 定 义可 以 根据 以下 两个 特 征 作 出 。第 一 ,分 类 特 征 的不 可 变 性 ,是 一 项 分 类 成 为可 疑 分 类 的 决 定 性 因 素 。 比如 ,纽 约 州 制 定 了针 对 酗 酒 与服 用 致 幻 剂 人 员 的管 制 规 定 ,但 是 针 对 酗 酒 与 服 用 致 幻 剂 人 员 的这 项 立 法 却 不 属 于可 疑 分 类 立 法 ,因为 这 类 人 员 的特 征 是 可 变 的 ,是 人 们 自由选 择 的结 果 。第 二 ,即便 是 根 据 不 变 的生 物 特 征 作 出 的分 类 ,是 否 可 疑 分 类 还 有 赖 于 这 一 分 类 上 附着 的文 化 意 涵 。基 于对 少 数 族 裔 的某 种 固定 不 变 的 “陈规 陋识 ”的一 般 化 分 类 是 可 疑 的 。 伊 利 将 可 疑 分 类 与两 项 主要 特 征 联 系 在 一 起 ,为 辨别 可 疑 分类 提 供 了 较 为 明 确 的 理 论 定 义 。 种 族 特 征 虽 然 具 有 不 可 变 性 ,但 基 于 种 族 的一 般 性 立 法 ,并 非 建 立 在 某 些 固定 不 变 的 “陈 规 旧识 ” 基 础 上 ,那 么 这 项 立 法 不 一 定 必 然 违 宪 。 换 言 之 ,对 可 疑 分 类 的 司法 审 查 的关 键 ,在 于 可 疑 分 类 与 用 来 证 明其 合 理 性 的立 法 者 心 中 实 际 追 求 的 目的之 间 的联 系 ,如 果 立 法 目的是 “善 意 的 ”,那 么 该 可 疑 分 类 就 是 合 宪 的 ,若 是 立 法 目的是 “恶 意 的 ”,因 此是 违 宪 的 ,那 么该 分 类 也 难 以立 足 。 同时 ,由于美 国曾经存在 的种族歧视和种族 隔离 的历史 ,平等保护条款需要打破历史原 因造
宪法解读宪法的平等与公正

宪法解读宪法的平等与公正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最高准则。
在宪法中,平等与公正是其中两个核心价值观,是保障公民权利与促进社会发展的基石。
本文将从宪法解读宪法的角度,探讨宪法中平等与公正的含义以及如何实现。
一、宪法对平等的解读: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
根据宪法第二条,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最重要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原则,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宪法还规定了人民的平等权利,无论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教育背景、经济状况和地位等社会地位,所有公民都应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权利。
二、宪法对公正的解读:宪法强调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在宪法的第一条中有所体现。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宪法确立了人民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主导地位,保障人民的公正权益。
宪法还明确规定了诉讼的公正性原则,并保障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保证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实施。
三、平等与公正的实现途径:为了实现宪法所倡导的平等与公正原则,我国采取了多种途径。
首先,我国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例如《婚姻法》、《劳动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人们的平等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
其次,我国加强了社会公正的建设。
通过推行社会公正的政策措施,如贫困扶助、教育改革、医疗保障等,以缩小社会阶级差距,提高社会整体公正水平。
再次,我国加大了法律实施的力度。
依靠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保证了法律公正的实施,打击了不平等不公正的行为。
四、平等与公正的现状与挑战:尽管宪法对平等与公正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当前仍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财富和资源的不均衡分配导致一些群体的不平等待遇。
其次,法律执行的不足和普及度不高,导致一些不公正行为无法有效制约。
此外,某些关键领域的腐败等问题也制约了平等与公正的实践。
五、展望与建议:为了进一步弘扬平等与公正的精神,我国需要进一步改进法律体系以减少不正当分配以及不公正行为。
司法纠偏:让权力回归正轨

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纠偏成为了一项必要的任务。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权力的滥用和不正当行为是无法容忍的。
因此,我们必须努力让权力回归正轨,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公平地受到司法的保护和待遇。
首先,司法的独立性是确保权力回归正轨的基础。
司法应当独立于政治和经济力量的干扰,以便公正地处理案件和制定判决。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执行,确保权力不被滥用或操纵。
司法独立是一个强大的防线,可以保护公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其次,司法纠偏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纠正司法不当行为,避免权力被滥用。
这包括建立独立的监察组织和媒体的参与,以及加强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
透明度和公开性是监督的关键,只有公众对司法系统的运作有充分的了解和监督,才能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司法纠偏还需要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意识。
司法人员作为法治社会的守护者和执行者,应当具备高度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他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职责,不受任何干扰和压力。
同时,他们也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素养,确保司法决策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除了以上提到的措施,司法纠偏还需要加强司法资源的配置和公平分配。
司法资源的短缺和不平等往往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审判。
因此,我们应当加大对司法系统的投入,提高司法设施和人力资源的配置水平。
同时,还需要改革司法程序,简化流程,缩短审判时间,确保公民的法律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最后,司法纠偏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在全球化的时代,法律问题跨国越来越常见。
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我们可以借鉴他们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升司法水平和纠偏能力。
国际合作也可以加强对跨国犯罪和跨境纠纷的打击,保护国际社会的公共安全。
在司法纠偏的道路上,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推动改革,让权力回到正轨。
只有通过建立独立、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强化监督机制,提高司法人员素质,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浅谈宪法中的分权制衡原则

宪法原则是宪法对国家形式的基本决定,是国家对其基本结构状态的决定,是宪法赖以存在的基础。
现代国家管理是以权利分工为基础的,以对权力的制衡为手段。
当国家机器随着生产力发展,社会事务复杂而日益庞大,国家权力渐进膨胀而形成垄断,必然产生官僚体制,使国家权力变的脱离人民群众,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对权力加以分立和制衡。
由此产生了分权制衡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的确立对世界各国的政治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历史演变分权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
其在《政治学》一书中明确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
”它们共同构成政体的基础。
随后,古罗马思想家波利比阿在继承上述思想的基础上,又结合了罗马混乱的政治实践,初步提出了分权制衡的主张。
他把政府分为人民大会、元老院、执政官三部分,并认为执政官是民主政体的因素,而元老院和和人民大会则分别是贵族政治和民主政体的因素。
他认为国家权力的这三个方面要相互配合、彼此合作,才能保证一个均衡、正常、稳定的国家结构。
“任何越权的行为都必然会被制止,而且每个部门自始就得担心受到其他部门的干涉……”近代分权学说是由洛克所倡导,由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并完成的。
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
其中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应属议会;而执行权在君主制国家中应属于国王;对外权是关于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开展一切事务的权利,也应属于国王所有。
洛克还特别强调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因此他的分权其实是两权分立。
此外他认为如果由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就会给人们的弱点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
孟德斯鸠在总结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主张把国家权力一分为三:议会有立法权、国王有行政权(关于国际法事项行政权力)和法院有司法权(关于司法权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权”相互分开、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
用这种方法来限制王权,防止国王暴政。
宪法中的平等原则及其在社 会各领域的应用

宪法中的平等原则及其在社会各领域的应用关键信息项:1、平等原则的定义和内涵2、平等原则在政治领域的应用3、平等原则在经济领域的应用4、平等原则在教育领域的应用5、平等原则在法律领域的应用6、平等原则面临的挑战和问题7、保障平等原则实施的措施和机制11 平等原则的定义和内涵平等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任何歧视。
平等原则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更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即考虑到个体的差异和社会的实际情况,为每个人提供公平的发展条件和机会。
111 形式平等形式平等指的是在法律上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考虑个体之间的差异,给予相同的待遇和权利。
例如,在法律面前,不论贫富、性别、种族,所有人都应受到相同的法律约束和保护。
112 实质平等实质平等则更进一步,认识到个体之间存在的差异,通过政策和法律的调整,为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提供特殊的保护和支持,以实现真正的公平。
比如,为贫困家庭的子女提供教育补贴,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
12 平等原则在政治领域的应用在政治领域,平等原则体现在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上。
每个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参与政治决策,选举代表自己利益的政治人物,并且有平等的机会担任公职。
这确保了政治权力的分配是公平的,不被特定的阶层或群体所垄断。
121 选举制度的平等性选举制度应当保障每个选民的投票具有同等的价值,避免因地域、身份等因素导致选票权重的差异。
同时,选举过程应当公开、透明,防止权力干预和舞弊行为,保障公民能够自由、公正地行使选举权。
122 政治参与的机会平等除了选举,公民还应当在政治决策的过程中有平等的参与机会。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民意表达机制,听取各方意见,确保不同阶层、群体的声音都能够被听到,从而制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政策。
13 平等原则在经济领域的应用在经济领域,平等原则要求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经济活动,获取经济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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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平等看纠偏行动-------以少数民族高考优惠政策为例摘要:高等院校录取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标准的依据,是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这一项权利的具体应用,照顾录取是实施宪法有关各民族一律平等规定的必要措施,这种纠偏行动一方面要求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平等原则,既要求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必要的倾斜、照顾,以符合实质平等的要求,也要求照顾的对象、范围和条件应当在宪法平等原则的限度之内。
本文就以少数民族高考优惠为例谈谈纠偏行动。
关键词:纠偏行动优惠政策宪法平等一、引言2009年重庆市文科高考状元民族成分造假风波除了暴露出考生民族成分认定中间存在的制度漏洞外,事件引发的关于应否在高考院校录取中以加/降分投档或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等形式照顾少数民族考生的争议亦成为激辩但又未能得到充分回应的公共话题。
去掉围绕该话题所有非理性和情绪化的表达,对少数民族优待和照顾的非议,联想到人类文明世上曾经存在过基于血统、种族等决定资源配置的否定性先例,我国当下对少数民族的优待是否冲撞宪法平等,显然属于必须直面的问题,长久以来,学界对此论战不休,形成“歧视论”和“平等论”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前者视照顾政策为特权,认为对于享受同样教育资源的考生,如果单独对少数民族施以照顾,将会造成对汉族考生的不公平。
后者则强调少数民族在人口、文化、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弱势地位构成国家权力干预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向少数民族倾斜的道义基础,因而认为这种对少数民族考生开放的优惠政策属于合理公平的纠偏行动。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这些移民地区对于移民的吸引力主要在于高校对这类地区考生的优惠录取政策,“高考移民”喧宾夺主,抢占了当地考生的名额,反而是自己成为了纠偏行动的主要受益者,从而扭曲了高等教育纠偏政策的初衷。
所以,对于纠偏行动的平等性的讨论和研究是必要的。
二、纠偏行动的概念所谓“纠偏行动”(affirmative action),也称为肯定性行动,是指政府为了纠正少数民族或妇女在历史上遭受不公平待遇而身处劣势的状况所采取的积极措施。
早在20世纪60年代,肯尼迪总统在优惠少数种族的行政命令中就用了这个词,以后一直为这类联邦或各州政策所沿用。
如果说歧视一般涉及政治上的强势团体对弱势团体在法律上采取的不利行动,那么纠偏行动则是出于对历史的反省而对弱势团体所作出的主动让步。
但和歧视一样,纠偏行动也涉及针对种族、性别或其他特征的分类,因而同样也可能违反平等原则。
三、相关案例(一)、美国的纠偏行动起源于高等院校的录取过程,以后也主要集中于该领域。
近年来,某些州在选区划分上也采取了纠偏行动,因而出现了一些宪法判例,所有这些判例都局限于种族领域。
纠偏行动的第一个主要判例是1974年的“加州医学院录取案”。
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的医学院为了弥补以往种族歧视的遗留后果,对少数人种的申请者采取了特殊录取项目,在100个名额中明确为少数人种保留了16个。
一名本来符合录取标准、但是因特别录取项目而未获录取的白人申请者,宣称特别录取项目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
最高法院以5:4表决,判决加州大学的“纠偏行动”违宪。
对基于何种标准来审查的“纠偏行动”,法院并未达成多数意见。
不过多数法官同意,大学在录取中可以把种族考虑为一个因素,但不得仅基于种族就剥夺白人原告的录取机会或利益。
法院意见认为,公立大学考虑录取少数民族来促进学生团体的多样化,本身是合法的政府目标,但为此目的而明确保留最低数量的名额,即构成明显歧视而无效。
4名持反对意见的法官认为,禁止任意或有害歧视的严格审查,并不适用于未弥补以往歧视而给少数民族提供特殊利益的“纠偏行动”。
因此,如果种族分类的目的是补救以往歧视的遗留后果,且不玷污任何特定种族的声誉,表示某一种族低人一等,那么这类“良性分析应受到“中等程度”的审查,按照这个标准,如果州法是为了促进重要的政府目标,且分类手段与合法目标充分相关,那么州法就符合平等保护,在此,少数意见认为加州大学的纠偏行动符合中等审查的标准。
(二)、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46点规定,对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适量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同一考生如果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2006年,广东少数民族高考招生具体政策出台,少数民族考生可在省划定的录取最低分数线降低30分照顾录取,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少数民族考生照顾范围为: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州瑶安瑶族乡和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韶关市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肇庆市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惠州市龙门县蓝天瑶族乡、河源市东源县漳溪涉足3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的行政村或自然村。
教育部门表示,符合上述照顾范围的少数民族考生,凡报考有关民族院校、民族班以及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的,单独划线录取。
上述考生报考部(省)、市属大专院校的,可在省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降低30分照顾录取。
《新疆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49条规定,回族考生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第51条规定,凡参加汉语言统考并报汉语言招生计划或民考汉招生计划的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兹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11个少数民族的考生,在录取时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予以照顾:父母双方均为上述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为上述民族者,加10分。
参加民族语言统考并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汉族及其它民族考生,在录取时与上述11个民族考生的照顾分值一样对待。
教育部和一些地方明确规定,少数民族考生可以享受低分录取,新疆规定最多可以加50分,超过了教育部20分的规定,之所以对少数民族做出前述特殊的照顾政策,是由少数民族自身特定的历史文化和经济条件决定的。
它是公权主体基于多方面原因采取的一种“纠偏”行为,意图实现少数民族和汉族考生在事实上的平等。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平等的法律保护,但是对于历史上受歧视的某些种族并没有提供明确的纠偏措施条款。
与美国不同的是,中国教育部和上述高校的行为由宪法的明确支持,尽管中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这种平等不是绝对的完全相同。
宪法多处允许对少数民族实行纠偏措施的差别对待。
如《宪法》第4条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这里的文化显然是广义的,包括了教育。
该条还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的自由,都有保持和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89条第11项规定,国务院和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力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力。
第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12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执行职务,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第122条规定,国家从财务、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宪法授权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71条规定,国家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投入,并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发展其他教育事业,提高各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民族高等学校,在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民族预科,专门或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并且可以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给予特殊照顾。
各级政府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完成学业。
国家在发达地区举办民族中学或者在普通中学开设民族班,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实施中等教育。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培养和培训各民族教师。
国家组织和鼓励各民族教师和符合任职条件的各民族毕业生到民族自治地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这些规定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纠偏式的优惠录取提供了依据,因而没有被认为违反平等原则,问题在于纠偏录取的幅度。
对于中国来说,校园多元化不仅同样被认为是正当目标,而且对于维护国家统一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大学是各民族、各阶级、各地区青年才俊汇聚一堂的文化熔炉和思想交流中心,而这种交流对于拉近不同民族和阶层的距离、缔造共同的国家意识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大学保证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的少数民族学生不仅是为学校增添几个亮点,而且也为维护国家统一作出不可替代的贡献。
至于美国法院否定的加分制度,未尝不可为中国所采取,尤其是在没有更合适的操作方式的情况下,直接对少数民族加分不失为一种实现校园多元化的便捷措施。
当然,民族多元化本身尚不足以构成招生优惠政策的充分和全部理由。
之所以要对少数民族特殊照顾,主要因为少数民族一般聚居在偏远地区,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都不发达,因而对这些地区的考生采取的纠偏行动主要用来补偿这些地区考生因当地基础教育而造成的考分落后。
然而,经济和教育不发达地区并不仅限于少数民族自治区,边远地区、西部地区甚至发达地区的某些贫穷角落也都存在同样问题,因而也应该被认为有资格获得“纠偏行动”的补偿。
然而,虽然招生纠偏政策可以在宪法上找到依据,但是具体方式仍有待斟酌。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地区优惠录取政策不仅可能产生个体公正问题,而且也是导致“高考移民”的重要原因。
四、宪法平等的内涵我国宪法平等原则具有丰富的规范内涵,宪法在设定各民族公民基本权利时,秉承了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相互统一的理念。
形式平等的功能在于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实质平等的要义则是承认合理的差别对待,这两个方面在我国宪法平等权的理论体系和规范结构上成为了互为一体的关系。
(一)、形式平等指的是任何人都有法律上的人格和尊严,在自由人格的形成上必须享有平等的权利。
换言之,人作为具体的人,必须在种族、性别、门第、天资、能力等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差别,但作为独立自由的人格主题,则应该在法律上是无差别的。
形式平等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确立的宪法理念,其主要功能在于防范等级特权、法律恣意或故意歧视行为。
形式平等的规范内涵表现为法律应当“相同情况相同对待”,或法律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二)、我国宪法的平等原则并非仅仅要求形式平等,而是在形式平等基础上追求实质平等。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自然生理或社会经济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以上差异不仅难以通过个人的努力加以克服,并且从根本上决定着社会竞争的成败,如果法律无视这些差异,进而将所有人视为抽象的无差别的人格主题,并赋予相同的权利义务,最终将加剧社会阶层与民族群体之间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