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轻伤鉴定标准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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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后期医疗费
1.据法医门诊检查所见,结合送检病历记载伤情, 认为被鉴定人2005年6月19日所受损伤主要为 左耳廓外伤性缺如,额面部及左手掌软组织挫 裂伤。自诉的受伤方式可以形成。 2.被鉴定人左耳廓外伤性缺如影响其容貌,后期 可行左耳廓缺损再造术。目前手术方法主要有 取自身肋软骨或者采用人造种植体(如美国 MeDPOR支架)+局部皮瓣移植+植皮术。采用 人造种植体手术相对较小,但材料较贵且存在 排异反应的风险;自身肋软骨虽手术相对较大, 但较安全。具体方式由医患双方依病情协商决 定。所需费用基本相近,约需人民币贰万贰仟 元。
性出血,非局限性,有波动感。经临床穿 刺、CT检查等可确诊。 骨膜下血肿:常局限于骨缝之间,硬, 有波动感,张力较大。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 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 米,儿童达4厘米。 头部、面部跨区创口和疤痕,单独构 不成轻伤的,应按头部、面部分别累计 长度并除以相应规定构成轻伤之长度, 再将二个数据相加,如大于或等于1,则 构成轻伤;既有钝器伤又有锐器伤者, 同此方法鉴定;疤痕与创口长度的差异 应在10%以内。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1.视功能损害为永久性,应以治疗终 结、伤情稳定后检查为准(应为矫正视 力); 2.鉴定时限不少于伤后三个月。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十条 鼻损伤: (一)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性骨折伴 有明显移位的; 【原则上以粉碎性骨折评定伤情,线形骨折明 显移位是指断端完全移位(上下移位超过0.1 ㎝或成角超过20度)需整复的】 (二) 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鼻损伤指鼻缺损或整复后仍有塌陷的情况】
耳 廓 缺 损
2005年6月19日晚上10时左右,因纠纷 被人咬伤左耳部,致耳廓缺损。PE:额部 正中横形裂伤,深达骨膜,长约2.5~3cm, 左侧鼻翼裂伤,约1cm长,左耳廓上部约 1/3缺如。初步诊断:左耳廓外伤性缺如; 面部软组织挫裂伤。 法医学检查(2006年3月9日): 神清,自行步入门诊,一般情况可。左耳 廓中上方缺如近1/2,创面愈合良好。额部、 鼻部疤痕不明显。余无特殊。
(三) 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注]: 泪器包括泪腺和泪道。泪道包括 鼻泪管、泪囊、泪小管和泪道等,是泪 器中最容易受损伤的部分,其中又以泪 小管外伤最为常见。 (四) 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功 能的;
泪 小 管 断 裂 、 面 部 疤 痕
白 内 障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五) 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 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 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 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 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注] 较原视野或比正常视野缩小100以上 (六) 外伤性斜视。
内 侧 楔 骨 及 第 四 跖 骨 骨 折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轻伤标准中的骨折,不包括单纯性骨 皮质损伤,如未达髓质的骨质砍痕和骨 皮质翘起等】
肱 骨 Biblioteka Baidu 科 颈 骨 折
肱骨髁上及髁间骨折
髋臼骨折
股 骨 粗 隆 间 骨 折
胫骨平台骨折
外胫 固骨 定上 器段 固骨 定折
顴 弓 及 眶 外 侧 壁 骨 折
下颌骨骨折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 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 面部穿透创 。 【一次损伤造成的星芒状创口,累计长 度按单个创口长度计算(即长度达3.5 厘米);细小刺器所致肉眼不能见到创 的特征的穿透伤不属于颌面部穿透创】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疤痕,单条 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 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 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指的面部范围不 包括耳廓】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 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 厘米或者累计伤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 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鼻骨粉碎性骨折 鼻背塌陷
鼻 部 疤 痕 、 鼻 骨 骨 折 、 鼻 中 隔 偏 曲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 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 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 累计达一耳的15%; (二) 外伤性鼓膜穿孔;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明确的外伤史; 相符合的症状记载;鼓膜新鲜破裂的检 验记载或影像学材料】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 上。
[注] 我国人体体表面积的计算公式: 体表面积(平方米)=〔0.0061×身高(厘米) +0.0128×体重(公斤)〕-0.1529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 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 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 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创道长度大于创口长度的,以创道长度计算; 但创道长度和创口长度不应累加】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 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 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 童达5平方厘米)。 注:头部毛发缺损可参照此条和五十二 条鉴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注]
皮下血肿:局限、较小,硬,有时中
心较软。
帽状腱膜下血肿:指帽状腱膜下弥漫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释 义
1990.7.1 颁布 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临床法医课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 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 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 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 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 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而又不属于轻微 伤害的损伤。
外伤性鼓膜穿孔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三) 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外耳道狭窄指与健侧比较缩小达1/2以上】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到41分贝, 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 (1) 外伤性鼓膜穿孔的特征主要有穿孔形态不 规则,穿孔缘有血迹,耳部被击后出现一过性 耳鸣或听力下降等。 (2) 听力从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3) 将一耳廓外形改变面积达一耳的10%以上, 属明显变形的范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 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 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 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 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 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查案卷、病历和 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 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 定。
右3、4、5掌骨骨折
右3、4指离断伤,5指末节脱位
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 2节趾骨骨折; (二) 缺失1个趾节; (三) 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 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除外。 【足损伤出现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 可参照本条】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注]:1.外伤性骨缝分离:成人宽度超 过1.5mm或儿童宽度超过2mm,或者两 侧颅骨缝相差1mm以上者,可以视为有 骨折; 2.颅骨砍痕、外板骨皮质掀起不在此 条范围。
颅 骨 骨 折
蛛网膜下腔囊肿,少许硬膜下积液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 碍和近事遗忘。
第三章 肢体损伤
(三) 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 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关节活动受限是指:除拇指外的其余 四指掌指关节、近端指间关节,由于肌 腱、神经、关节囊等损伤,导致一个关 节的活动度丧失50%以上,或两个关节 的活动度均丧失25%以上的情形】 (四) 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 全性骨折。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注] 窒息征象:
全身症状:有短暂意识障碍、逆行性遗忘、头 痛、头晕、抽搐、乏力、恶心或呕吐、小便失 禁,男性可有精液排出。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局部症状有:咽喉痛、吞咽痛、声嘶。 常见体征有:颈部的表皮剥脱或皮下出血, 眼结膜的点、片状出血或充血、水肿、颜面青 紫或出血斑,咽喉充血水肿或声带水肿等。严 重者可伴有持久的头痛、头晕、注意力不集中, 反应迟钝、记忆力下降、吞咽困难、恐怖性精 神障碍或脑部出现软化灶等并发症或后遗症。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 或者食管的。舌骨骨折参照本条
【原则上不以此条作为评定损伤程度的依据】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九条 眼损伤
(一)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指治疗后遗留有明显条状疤痕或致睑 内翻、睑外翻、睑裂变小、睑闭合不全 者,但程度较轻】 (二) 眶部单纯性骨折;
眼 睑 及 面 部 裂 伤
眼 睑 裂 伤 、 上 斜 肌 麻 痹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尺 桡 骨 及 尺 骨 鹰 嘴 骨 折
髌 骨 骨 折
腓 骨 下 段 及 内 踝 骨 折
胫骨下段青枝骨折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 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 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注] 大关节包括肩、肘、腕、髋、膝、 踝等关节,其脱位多见于肩关节、肘关 节和髋关节。 关节功能障碍掌握在关节活动度丧失 达10%(20%)以上。
左膝上方窦道形成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注] 一般认为,皮肤若缺损面积大于 2×2平方厘米,或皮肤缺损位于面部、 关节、腱鞘部位及其附近,或者伴有深 部组织的缺损等,均应视为须植皮的范 围。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 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 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 缺失半个指节; 【以骨性标志为准,或末节指节缺失超过 甲床根部水平切面】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 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1. 牙脱落系指牙已脱离牙槽窝,或仅有软组织 粘连,或已完全离体; 2. Ⅲ度松动视为牙齿脱落; 3.折断指牙冠1/2折断或露髓腔; 4.原有断齿、已暴露髓腔坏齿和义齿不计算在 内。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气胸致肺压缩的公式计算: 肺被压缩的面积%=患侧胸廓面积-患侧肺的 面积/患侧胸廓面积×100% 如胸腔内气带的宽度相当于患侧胸廓宽度 1/4时,估计肺被压缩35%; 如气带宽度相当于患侧胸廓宽度1/3时,估 计肺被压缩50%; 如达胸廓宽度的1/2时,估计肺被压缩约65 %。 关于皮下气肿的较大面积掌握在颈前部或一 侧胸廓面积的1/4。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三) 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 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 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注] 涎腺主要包括腮腺、颌下腺、舌下腺 及很多分布在口腔及咽部的小粘液腺。正 常人24小时涎腺分泌总量是1000~1500ml, 其涎液成分含有电解质、蛋白质、尿素、 尿酸、酶和免疫球蛋白等。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 缘间距)小于3厘米。 [注] 张口受限一般分为三度:轻度张口 受限是指上下切牙切缘间距仅可置于二 横指,约相当于2~3cm左右;中度张口 受限是指上下切牙切缘间距仅可置于一 横指约相当于1~2cm左右;重度张口受 限是指上下切牙切缘间距不到一横指, 即约在1cm以内。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 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 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 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注] 气胸分度: 少量气胸为一侧肺压缩30%以 下;中量气胸为一侧肺压缩30-50%; 大量气胸 为一侧肺压缩50%以上。 血胸分度:少量血胸100—500毫升或肋膈角消 失;中量血胸500—1500毫升或平肩胛中部; 大量血胸1500毫升以上或超过肩胛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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