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厅、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和道路旅游客运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皖交公运[200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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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2023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2023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3.11.11•【文号】交运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交运规〔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应急管理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修订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2023年11月11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皖交审批〔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省港航集团: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优化交通运输领域营商环境,结合厅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贯彻落实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站位,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性《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对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服务长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助力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各单位、处室要加强《办法》的研讨学习,深刻领会省政府出台《办法》的精神实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宣传,营造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氛围(一)深入开展《办法》的普法和培训要将《办法》列入年度普法目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要将《办法》列入行政执法和政务服务培训内容,重点抓好行政执法和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对《办法》的理解和落实。

要将交通运输领域贯彻落实《办法》的典型案例、先进做法等纳入宣传的重点范畴,增强宣传的时效性、针对性,提升宣传效果,努力营造“四最”营商环境氛围。

(厅行政审批办牵头,厅机关相关处室和厅直相关单位分工负责)(二)持续开展“四送一服”常态化工作按照省“四送一服”统一部署要求,通过组织进企入园“大走访”、政策措施“大宣讲”、主题活动“大对接”,为市场主体送新发展理念,送支持政策,送创新项目,送生产要素,推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充分利用“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综合服务平台,做好问题办理和督办工作。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3.04.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四章机动车维修经营第五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旅发〔2017〕130号

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旅发〔2017〕130号

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旅发〔2017〕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近期,部分地区接连发生“旅行社收取游客出境游保证金不能按约退还、售卖旅游套餐不能履约、发行旅游单用途预付卡不能履约”等情况引发的旅游投诉和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游客合法权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为维护广大游客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控经营旅游套餐产品带来的市场风险《旅游法》《旅行社条例》设立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明确旅行社缴纳一定数额质量保证金,用于旅行社造成游客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等情况下的赔偿。

当前,部分旅行社捆绑销售两条线路(含)以上旅游套餐产品的行为,存在履约期限过长、游客预交费用数额过大等问题,极易产生资金风险,旅行社所缴纳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不足以赔偿可能造成的游客损失。

为防范旅行社经营旅游套餐产品带来的市场风险,禁止旅行社一次性收取两条及两条以上旅游线路(即两个及以上包价旅游产品)的旅游费用。

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要全面排查旅行社捆绑销售两条线路(含)以上的旅游套餐产品问题,防范旅行社资金链断裂、游客预付旅游费用损失等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严查收取出境游保证金中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发〔2015〕281号)要求,出境社收取出境游保证金,必须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不得以现金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不得要求游客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的企业账户或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更不得将收取的出境游保证金挪作他用。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18年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皖交政法函〔2018〕161号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18年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皖交政法函〔2018〕161号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18年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18年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皖交政法函〔2018〕16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各相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现将《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4月13日(主动公开)抄送:交通运输部法制司,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要点2018年全省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交通运输中心工作和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目标,以健全交通运输法制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完善法治监督保障为着力点,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各项任务,为谱写交通强国安徽篇章提供法治引领和保障。

一、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1.统筹安排法治交通年度重点任务。

省厅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年度依法行政重点工作。

组织召开全省交通运输法制工作会议,开展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考核评价,组织评选全省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2.健全完善法治建设领导机制。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研究部署解决法治交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各单位要统筹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省厅有关工作要求,抓紧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法治交通建设年度报告和公示制度。

二、继续完善交通运输法制体系3.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立法。

安徽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交公运[2001]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交通厅【发布日期】2001.03.05【实施日期】2001.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皖交公运[2001]6号)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安徽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第3次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宣传、贯彻执行。

2001年3月5日安徽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道路旅游客运的管理,维护旅游客运市场秩序,促进道路旅游客运的健康发展,保障旅游客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旅游客运是以运送旅游者浏览观光为目的,其线路一端位于风景区、名胜古迹等旅游点的旅客运输方式。

道路旅游客运线路分为定线和不定线两种。

本规定所称道路旅游客运是指不定站点、不定时间发车、不定线路营运的旅游客运(简称不定线旅游客运),是包车客运的一种形式。

定线旅游客运,纳入班线客运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道路旅游客运主管部门,其所属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运政管理机构应本着“合理规划、严审资质、额度控制、批量投放、集约经营”的原则,正确处理旅游客运与班车客运的关系,保持运输供求的总量平衡,促进道路旅游客运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道路旅游客运分为三类:一类旅游客运:指跨省(市)的旅游客运,又称省际旅游客运;二类旅游客运:指跨市的旅游客运,又称区际旅游客运;三类旅游客运:指市内的旅游客运,又称区内旅游客运。

第七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企业,除具备《安徽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根据其从事旅游客运的类别,达到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3.27•【字号】皖交政法〔2015〕39•【施行日期】2015.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交政法〔2015〕39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3月26日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厅直各单位和厅机关各处室严格遵照执行。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3月27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机制,健全具有交通运输行业特色的惩防体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全面履行交通运输部门职责1、增强依法依规意识。

省交通运输厅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厅领导、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和厅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学法,全面掌握履行工作职责所必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模范守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规范交通运输各项行政权力行使;自觉用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交通发展、促进转型升级、维护行业稳定。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做到办事决策依法依规,改革发展用法用规,解决问题靠法靠规,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交通运输各项工作。

2、健全权力行使制度。

立法立规,健全制度,用完备、科学、有效的交通运输工作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皖交政法〔2016〕61号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6年5月5日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及时与省厅(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袁杰,*************。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5月18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文件质量,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事务,以省交通运输厅名义制定发布并反复适用,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决定、备案、发布、解读、清理等工作。

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交通运输厅作为主办单位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下列文件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一)原文转发上级文件;(二)对下级交通运输单位的请示,作出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处理决定和批复;(三)涉及机关内部运转、档案管理、后勤保障、人员福利、人事管理、工作部署、规划、计划、工作考核等内容的文件;(四)议案、通报、函和会议纪要;(五)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六)短期有效或者一次性效力的通知和公告;(七)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市级交通投资公司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交财[2012]272号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市级交通投资公司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市级交通投资公司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交财〔2012〕272号)各市人民政府,广德、宿松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为充分发挥市级交通投资公司融资功能,切实防范交通建设债务风险,全面加快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市级交通投资公司提出如下要求:一、市级交通投资公司应按照“政府出资、一级法人、专项融资、封闭运行”的原则,建成独立运作的交通建设投融资平台,注册资本金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投融资规模。

二、市交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金来源主要是:一是国家补助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资金、车购税补助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二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2〕29号文件规定的省级补助资金;三是省财政每年从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国债中安排给各市30亿元左右;四是市政府收储土地中将部分商住用地作为实物资本注入。

各市交通投资公司的还款来源主要是:一是各市财政每年在市本级一般预算总收入中安排不少于2%的资金;二是中央转移支付交通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25亿元;三是交通建设和经营税收地方所得部分返还;四是各市土地出让金毛收入的5%;五是一级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六是公路沿线设施如广告、加油站等经营收入;七是新投放出租车取得的收入;八是高速公路股份远期分红收入等。

三、市级交通投资公司业务范围仅限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及其筹资、还款管理业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扩大至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城市公交、出租车辆运营、出租车运营以及路旁广告经营等业务,严禁交通投资公司涉及交通以外的其他业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7•【字号】皖政办[2001]5号•【施行日期】2001.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建设厅、财政厅、公安厅、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二00一年一月十六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精神,决定从现在起至2001年9月底在全省开展清理整顿客货运输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清理整顿的目的、任务和基本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道路客货运输发展迅速,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突出,对促进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解决城乡人口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当前道路客货运输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收费项目繁多;二是营运车辆增长过快,车辆实载率严重下降,造成运力、能源的大量浪费和不正当竞争,同时非法营运屡禁不止,运输秩序较乱,严重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三是一些经营者经营行为不规范,运输服务质量不尽人意,存在粗暴待客和乱收费、乱要价等现象;四是车辆超载严重,道路交通事故较多,一些路段车匪路霸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道路客货运输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损害了行业的整体形象。

因此,必须对道路客货运输秩序进行治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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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厅
安徽省文件
旅游局
皖交公运…2006‟24号
关于规范旅行社和道路旅游客运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旅游局:
近年来,我省旅游业持续快速增长,道路旅游客运行业迅速发展,但也存在着旅游客运经营者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游客投诉不断,运输安全隐患严重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旅游客运企业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促进全省旅游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旅游业经营者要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宗旨,守法经营,提供优质服务。

道路旅游客运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等,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为旅行社及时提供中、高级且技术等级符合要
求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教育驾驶员文明待客、热情服务、安全行车。

旅行社应严格遵守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安徽省旅游条例》,强化旅游质量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

旅游客运企业和旅行社应共同遵循市场规律和竞争规则,打造品牌企业。

二、加强市场管理。

各级旅游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对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非法旅行社和非法旅游客运车辆,要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治理。

对旅游客运企业和旅行社的资质条件、经营条件等进行认真审核,把好准入关,建立并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旅行社应租用具有客运资质企业的合法经营车辆,与旅游客运企业签订《旅行社旅游团队接待用车合同》,不得租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厂矿企业、大中专院校等无客运资质的车辆进行非法营运。

旅游高峰期间,临时租用的其他营运车辆必须是经交通、旅游主管部门联合培训合格的客运经营者所属车辆,并按规定的程序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旅游客运包车牌。

禁止不具备旅游客运资质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承揽旅游客运业务。

旅游客运车辆由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制发统一标识,以示区分非旅游客运车辆。

旅游客运企业不得为非法旅行社提供旅游客运车辆,不得在旅游高峰期间擅自抬高运价,应严守合同,保持信用。

旅游客运驾驶员在团队旅行期间,必须服从旅行社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

三、加强旅游专业知识培训。

强化对旅游经营者尤其是导游和驾驶员的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对非专业旅游客运经营者应由交通、旅游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旅游客运专业知识培训。

全面提升经营
者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预防游客在旅途中发生安全事故,各级旅游和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旅行社和旅游客运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配备旅游安全专用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五、加强信息沟通,实行行业自律。

旅行社和道路旅游客运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旅游行业发展的研讨,不断拓展信息沟通渠道,逐步建立旅游统一信息调度中心,合理分配和利用资源,促进旅游客运市场和服务的全面规范,自觉维护旅游业和旅游客运市场秩序,不得恶性竞争,任意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六、监督检查。

旅游主管部门重点查处“黑社”、“黑导”以及合法旅行社擅自租用未办理道路旅游客运手续的车辆接待旅游团队或散客等违规行为。

对经营不规范、服务质量低下的,除按有关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理外,还要在全省通报批评;对诚信守法经营、服务质量优秀、安全责任落实、受到社会广泛好评的,优先评为全省旅游诚信企业,并予以公告。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深入旅游景区(点),重点在游客集散地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坚决取缔不具备开业条件、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的旅游客运业户,严厉打击不具备旅游客运条件的车辆从事旅游客运。

七、建立健全旅行社和旅游客运企业质量考评机制。

旅游和交通主管部门对旅行社和旅游客运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建立
联合考评机制,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旅行社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由当地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记入档案,作为旅行社年审及评先评优或企业晋级的考核依据。

旅游客运企业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记入档案,在旅游客运企业及车辆年度考核时列为评价指标,作出严肃处理。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交通旅游整顿通知
抄送:各市运管处
安徽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6年12月6日印发打字:叶清华校对:鲍燕共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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