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2006-2007年度省级重点学科(专业)
哈尔滨市职改办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尔滨市职改办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哈职办[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哈尔滨市职改办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哈职办[2007]25号2007年7月2日)各区、县(市)人事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黑人发[2007]70号)文件精神,为不断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切实做好2007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今年职称评审工作从8月初正式启动。
高级职称从9月1日开始呈报签转材料(呈报签转材料地点:道里区地段街10号市人才服务局大厅),评审时间从9月3日至10月30日(见附表1);中级职称从10月20日开始呈报评审材料,评审时间定于10月20日至11月30日(各评委会具体评审时间见附表2),核准工作在12月20日前结束;初级职称资格认定工作也要在12月底以前结束。
今年计算任职资格时间截止至8月31日,核准任职资格时间一律从2007年9月1日算起。
二、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人才评价手段,不断扩大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范围。
今年除继续在黑人发[2006]48号文件规定的系列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外,还要在卫生系列正常晋升副高级职称人员中采取水平能力测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在统计系列晋升高级职称人员中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卫生系列水平能力测试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统计系列考试按黑人函[2007]41号文件办理。
今年,我市继续在晋升工民建专业(中级)及晋升农业技术专业(中级)实行考评结合。
农业技术专业测试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工民建专业测试的具体要求,请登陆"哈尔滨建设网"()。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黑人社发[2014]4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9.12【实施日期】2014.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47号)为进一步完善职称政策,做好201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9月开始启动,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从10月开始,中级职称评审时间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时间由各地、各部门和直接聘任单位自行安排。
全省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工作于年底前完成。
二、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任职资格截止时间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高、中级职称的任职时间从9月1日算起。
三、强化基层单位推荐。
各基层单位要高度重视职称推荐工作,建立和完善推荐办法;要设立推荐委员会,成员中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低于三分之二,在推荐工作中需严格执行回避原则,推荐人员需由推荐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同意票数达到总票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能予以推荐;要做好职称推荐与岗位设置工作的有效衔接,逐步实现根据岗位空额科学合理规划职称申报数量;要认真贯彻职称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评审结果公开、聘任岗位公开,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在单位进行展示的“五公开、一展示”制度;要严格执行申报公示制度,申报人员名单需在本单位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推荐。
四、严格主管部门资格审查。
各级主管部门要提升对资格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制定审查办法,完善审查程序,严格审查纪律,提高审查质量,加大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力度,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规范评审委员会评审。
各评审委员会要按照《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黑龙江省重点技工院校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黑龙江省重点技工院校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黑人社函[2011]185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黑龙江省重点技工院校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185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办[2011]10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资格申请参加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必须具备技工学校资格。
二、评估程序(一)申报学校按照《黑龙江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评估表)》(附表1)的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填写评估表,并将申请报告、《省重点技工学校申报表》和评估表等材料上报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学校进行综合评估,将达到标准学校的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省人社厅。
申报材料包括:1、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函(综合评估意见);2、学校申请报告和《省重点技工学校申报表》;3、申报学校填写的《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评估表)》;4、有关部门对学校规模、编制、领导班子和经费来源的批复;5、技工学校认定复印件;6、《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汇总表》。
(三)省厅将组织省级督导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评估。
1、省专家组评估报告(附专家名单、投票及签名);2、学校针对省专家组评估意见的整改方案。
(四)省厅将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拟定省重点技工学校名单。
(五)拟定的省重点技工学校经社会公示无异议,确定为省级重点技工学校。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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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500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黑人社发[2011]41号)和《黑龙江省“55139”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黑人社发[2011]57号)精神,落实我省高技能人才发展目标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引领作用,今年全省将建立12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现就有关认定工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通过规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发挥企业和院校培训基地的带动作用,提高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扩大各类职业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整体推进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一)选择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技能人才密集且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的大型骨干企业建设3-4个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选择专业实习设备先进、师资力量强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职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建设8-9个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对已建立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进行重新认定,建立年检评估制度,实行优胜劣汰机制。
二、认定范围(一)符合认定条件,申请建立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或企业。
(二)经批准已建立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新认定。
三、认定原则省厅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单位和已建基地进行认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人才柔性流动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人才柔性流动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1•【字号】黑政办发[2004]39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人才柔性流动若干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39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编办、公安厅、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工商局、外办、知识产权局《关于人才柔性流动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7月1日关于人才柔性流动的若干意见(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编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外办、省知识产权局2004年6月10日)为推进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广泛吸引海内外各类人才以柔性流动方式为我省服务,根据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现就人才柔性流动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均可以采取柔性流动方式引进所需要的国内外各类人才(以下简称柔性流动人才)。
政府机关就重大经济社会问题进行的政策研究、决策咨询等工作,也可采取柔性流动方式聘用急需的高级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各用人单位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人才,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一)不办理工作调动手续,不迁户籍关系,长期在我省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来我省短期工作。
(二)不来我省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项目、任务协议,提供智力服务。
(三)用人单位与柔性流动人才协商确定的其它方式。
三、各类用人单位聘用柔性流动人才,必须按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书面形式的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必要时,也应与柔性流动人才所在单位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用人协议或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黑龙江省人事厅文件资料

省人事厅文件黑人发[2006]48号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市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切实做好200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今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7月中旬正式开始启动。
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从8月15日至9月30日(见附件),核准时间从10月15日至11月30日;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必须在12月底前完成.今年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截止到8月31 日,核准的任职资格时间一律从2006年9月1 日算起。
二、为巩固我省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评价手段.今年继续在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系列进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同时,今年我省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和评审相结合试点工作。
上迷系列考试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逐步建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今年除按黑人发[2004]84号文件和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单位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继续试行由用人单位直接聘任外,还将在省农科院的研究、农业和实验三个系列和省社科院的研究系列实行由用人单位直接聘任制度(实施方案另发)。
已实行直接聘任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探讨和研究符合各自实际的岗位设置办法,切实做好聘任后的管理工作。
四、“绿色通道”政策是为做出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开辟的。
为此,各地、各部门必须从严掌握,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推荐.绝不能迁就照顾。
另外,今年申报中级职称人员仍不执行“绿色通道”政策。
五、为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专利的研制与开发、专利项目保护和转化,努力营造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报据我省实际,从今年起,将专业技术人员所获专利纳入全省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
各单位要对此项工作高度t视.认真组织实旅。
具体规定按黑人发[2006]41号文件执行.六、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有关政策,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好务,我省今年将进一步加强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支农服务工作的管理.对符合支农条件的人员在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必须达到规定的支农时间方可申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印发你们,请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一、岗位设置方案的报批(一)事业单位将制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一式3份(含审核表,见附表1),按照岗位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直属事业单位直接申报。
(二)申报方案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给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2、单位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的,须提供人事任免机关的任职通知书;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下达给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通知。
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在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前,须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沟通,核定岗位总量和“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二、“双肩挑”人员的报批事业单位对确定“双肩挑”人员进行初审,填写“双肩挑”人员审批表(见附表2)一式3份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形成书面报告,按岗位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三、聘用职数的审批(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首次拟聘用的“三类岗位”的总量,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专业技术岗位二至十级、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三级聘用职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5.07
•【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施行日期】2015.06.07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7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7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5年5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136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74项、下放62项。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
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本决定自2015年6月7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2
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2.02•【字号】黑人保发[2010]123号•【施行日期】2011.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123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中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各大专院校:现将《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为加强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造就一支重点突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富有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我省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人才智力保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人才工作方针,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和“人才兴安岭行动纲要”,加强我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进一步激励我省科技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条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实行“公开遴选、平等竞争、择优选拔”的原则。
将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价、实地考核有序结合。
做到程序规范、透明,充分发挥同行专家在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中的作用。
第三条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实行“合理布局”原则。
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协调,重点扶持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第四条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
引入考核和竞争机制,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采取年度考核、定期考核的方法,优胜劣汰,使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保持领先地位和不断进取的态势。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黑人发[2008]111号)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 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编制,其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3、纳入实施范围事业单位(包括参照执行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岗位设置管理。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见附件1)。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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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2006-2007年度省级重点学科(专业)
带头人梯队检查评估结果的通知
黑人发〔2009〕31号
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政府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各大专院校:
按照《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加强2008年全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工作的通知》(黑人发[2008]47号)精神,省人事厅对全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进行考核,重点检查了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全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工作健康发展,决定对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工作突出、成绩优异的单位和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给予通报表扬,对达不到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标准的带头人梯队给予撤消。
现将检查评估结果通报如下:
一、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管理工作优秀单位(12个)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黑龙江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省科学院、省社会科学院、省农垦总局人事局、哈尔滨市人事局、伊春市人事局、黑河市人事局。
主要特点:领导重视,组织健全,科学规划,制度措施完善,学科梯队工作在人才培养、基础设施建设、科研创新、产学研结合等各个方面均有长足发展,取得成果显著。
二、优秀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名单(52个)
省经委:高性能与高分子材料;
省公安厅:司法鉴定学(理化检验);
省农委:农业机械化工程、果树学;
省水利厅:农田水利技术;
省卫生厅:内科学(消化内科)、计划免疫、中医内科学(中医肾病);
省农垦总局:作物栽培与耕作学(水稻栽培);
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俄语语言文学、有机化学;
哈尔滨医科大学:药理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外科学(普外)、内科学(心血管内科);
哈尔滨理工大学:材料学、高压电与绝缘技术;
哈尔滨师范大学:凝聚态物理、基础数学、中国古代文学学科;
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学、中药学;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中药学、方剂学、中医妇科学;
东北农业大学:农业机械化工程、蔬菜学、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食品科学;
黑龙江科技学院:机械设计及理论、工商管理;
大庆石油学院:油气田开发工程、矿产普查与勘探;
省科学院:高分子复合材料、核电子及应用;
省社会科学院:专门史(东北史)、专门史(哈尔滨犹太人历史文化)、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主义运动;
省农业科学院:作物遗传育种(水稻育种)、作物遗传育种(小麦育种);
省林业科学院:木材科学与技术、林产品加工工程(林副产品加工);
哈尔滨市人事局:动力机械及工程(汽轮机汽动设计)、材料学、中药药剂学(中药制剂)、园艺学;
齐齐哈尔市人事局:金属材料热处理;
双鸭山市人事局:锅炉设计与制造;
伊春市人事局:森林保护(病虫害防治)
黑河市人事局:中医内科(高血压病防治)。
主要特点:一是领导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二是管理制度完善,大多有较完备的学科发展规划,建立灵活高效的人才培养机制,广开渠道引进人才,创造拴心留人的环境;三是成果较突出;四是注重产学研结合,能够联系实际、突出重点、发挥优势,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
三、撤消1个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省中小企业局所属哈尔滨新中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城市交通自动控制”专业。
近年来成果不突出,对学科梯队工作不够重视,缺乏科学管理,在人才培养、科研创新等方面达不到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要求,予以撤消,同时停发带头人津贴,收回证书,取消相应待遇。
希望各地、各单位以此次检查评估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提高认识,加强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管理,加快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建设步伐,发挥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模范带头作用,牢固树立产学研结合的思想,争取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多出成果,快出成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