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事厅文件资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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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6.30施行日期2003.06.30文号黑政办发[2003]22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22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制定的《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省人事厅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为加快我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配制度,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自主、灵活、激励的分配机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01]19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积极鼓励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逐步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人尽其才的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对享受按月发放政府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对享受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黑人函[2008]317号)各市(地)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享受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8]383号)要求,现就我省核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查对象1990年至1994年五年中国务院批准的现享受每月100元政府特殊津贴的在职和离、退休专家。
二、核查内容(一)目前尚继续按月享受津贴的专家姓名、性别、年龄、通信地址、邮编、电话、手机、电子邮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年份和其他有关信息;(二)因为去世、离职等原因停发津贴,但未及时向我厅报告的专家姓名、去世或离职时间;(三)因机构调整而划入(出)本单位管理的专家情况;(四)历年来本单位津贴发放过程中出现的结余资金数额、结余原因等。
三、有关要求(一)要充分认识专家情况核查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情况核查工作是专家管理、保证津贴顺利发放的前提,是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人事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
此次核查工作通过国家验收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8号)规定,专家津贴标准将从2009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对于上报不及时、信息不准确和不完备的,国家将责成重新核查,审核通过后再划拨津贴款。
(二)抓紧核查并上报有关材料。
各单位要结合津贴发放情况抓紧核查,并形成书面报告,说明以上四项核查内容的具体情况,同时认真填写《享受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情况核查表》(附该表EXCEL光盘一张),于2009年1月9日前报省人事厅专家管理处。
(三)通过核查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政府特殊津贴的日常管理,及时上报人员及汇款地址变化情况,做好专家服务工作。
联系人:杨贺新联系电话:82625024 82650476附件:享受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情况核查表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人社发[2011]13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12.15
【实施日期】2011.12.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
(黑人社发[2011]132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省劳动人事争议实际办案情况,现就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审理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第一条用人单位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者就未为其本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代为缴纳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应予受理。
第三条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扣押档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要求赔偿的,应予受理。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黑人社规[2017]1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06.15【实施日期】2017.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4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精神,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要求,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与我厅沟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6月15日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人才工作政策要求,构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评价机制,科学规范开展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我省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二、申报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系统掌握本专业主要基础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作规范和政策规定,了解本专业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直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人)以及取得本行业、本专业突破性重大创新成果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用。
(二)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本领域(行业、专业)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等条件限制,中级及以下职称人员可破格晋升副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人员可破格晋升正高级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予以聘用。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

附件3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不断完善《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我们针对这几年在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其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从今年起,认真按新的《评审标准》做好推荐和评审工作。
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附件: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卫生行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必须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在本评审标准中,将卫生系列划分为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医学辅助技术、护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研究和药学(中药学)七个大的专业学科。
其资格名称分别为:一、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其中,卫生检验等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三、医学辅助技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四、护理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五、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六、医学科学研究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研究员、研究员;七、药学(中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表彰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表彰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档案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1.17•【字号】黑人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表彰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黑人发[2008]12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档案局: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档案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锐意改革,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全省档案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振兴老工业基地”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发档案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省档案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省人事厅、省档案局决定:佳木斯市档案局(馆)等25个单位为“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奚成军等25名同志为“全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
被评为“全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的人员,享受地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把荣誉作为新的起点,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各级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十次党代会精神,开拓奋进,扎实工作,进一步推动全省档案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振兴老工业基地而努力工作!附件:1. 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名单2. 全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七日附件1: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名单哈尔滨市档案局编研管理处哈尔滨市呼兰区档案局(馆)依兰县档案局(馆)宾县档案局(馆)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档案局(馆)泰来县档案局(馆)克东县档案局(馆)海林市档案局(馆)东宁县档案局(馆)佳木斯市档案局(馆)汤原县档案局(馆)大庆市让胡路区档案局(馆)肇源县档案局(馆)密山市档案局(馆)双鸭山市岭东区档案局(馆)集贤县档案局(馆)伊春市档案局(馆)七台河市档案局(馆)鹤岗市档案局(馆)黑河市档案局(馆)嫩江县档案局(馆)孙吴县档案局伪满研究所绥化市档案局(馆)绥棱县档案局(馆)呼玛县档案局(馆)附件2:全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王志宏哈尔滨市南岗区档案局局长、档案馆馆长仲继华哈尔滨市道里区档案局局长、档案馆馆长毛德忠哈尔滨市档案局主任科员杨秀琴(女)哈尔滨市阿城区档案局副局长訾晶(女)尚志市档案局股长焦军依安县档案局局长、档案馆馆长刘春波(女)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档案局局长、档案馆馆长王振才甘南县档案局局长、档案馆馆长杨静(女)牡丹江市档案局科长李君莲(女)宁安市档案局副局长郑传君绥芬河市档案局副局长毛鸿翔佳木斯市档案局副局长顾艳华(女)桦南县档案局局长、档案馆馆长奚成军大庆市档案局局长、档案馆馆长张玉河虎林市档案局副局长高亚芬(女)双鸭山市档案局局长、档案馆馆长刘淑艳(女)铁力市档案局局长、档案馆馆长赵建国勃利县档案局局长、档案馆馆长赵晶(女)鹤岗市档案局副局长卜凡意黑河市档案局科长梁玉兰(女)嫩江县档案局副局长杨诚兰西县档案局局长、档案馆馆长庄国才安达市档案馆副馆长王涛绥化市北林区档案局副股长杨守财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档案局科长。
黑人发[2006]115号《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
黑人发[2006]115号《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75号)精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砍性奖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实行前,年终一次性奖金暂按原发放办法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年度考核在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合格)、不称职(合格)及不确定等次人员。
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机关公务员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二项之和,机关工人为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二项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二项之和。
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奖金还应包括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
四、机关事业单位中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离退休人员,发给本人离退休时当月基本工资的50%;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人员,发给离退休时当月基本工资。
五、年终一次性奖金要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在下年度的1月份发放。
六、年终一次性奖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七、审批办法。
各单位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审批名册》、《增加工资基金审批表》(各一式三份)。
省直机关需携带年度考核相关备案材料报省人事厅审批,省直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
市(地)、县(市)单位的,由各市(地)、县(市)人事局确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67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67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法行政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10】103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
解决这些突出问题,要求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一定要正确看待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新变化,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切实增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总体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主要工作,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运行,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动人事仲裁文书规范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61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动人事仲裁文书规范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动人事仲裁文书规范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61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适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调解仲裁事业发展的要求,满足全省仲裁办案工作的实际需要,提高劳动人事仲裁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增强仲裁文书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相关规定,现将省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劳动人事仲裁文书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劳动人事仲裁文书规范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附件:黑龙江省劳动人事仲裁文书规范关于黑龙江省劳动人事仲裁文书规范的说明1、仲裁文书样式分填充式和拟制式两种。
2、填充式文书:共计37份,包括申请仲裁须知、仲裁申请书、送达确认书、口述申请笔录、收件回执、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立案审批表、仲裁庭组成人员审批表、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仲裁第三人通知书、答辩书、放弃(减少)答辩期同意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指定代理人通知书、增加/变更仲裁请求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清单、关于移送案件管辖的函、案件移送接收回执、回避申请书、协助查询函、委托鉴定/勘验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调查笔录、案件延期处理审批表、案件中止处理审批表、通知、追加第三人审批表、撤回仲裁申请书、仲裁结案审批表、送达回证、先予执行申请书、移送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函。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黑人社发[2013]2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05.15【实施日期】2013.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3〕27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单位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现将《黑龙江省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13年5月15日黑龙江省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全省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加大培养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工作力度,规范我省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金管理,进一步提升我省人才智力优势,根据《黑龙江省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暂行)》(黑政办发〔2012〕87号)、《黑龙江省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黑财办〔201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使用方向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省级领军人才梯队“535工程”建设资助、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基础设施建设的资助、人才队伍建设的资助,发放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津贴和省级学术、技术后备带头人的资助。
二、资助项目内容(一)省级领军人才梯队“535工程”建设资助省级领军人才梯队“535工程”,即利用5年时间,分3个层次打造5个国际一流、30个国内一流和500个省内一流的领军人才梯队,其中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要在第三层次的基础上培养和建设。
在培养期内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按10%比例进行淘汰。
1、资金用途。
每年给予一定额度的专项人才资助,用于梯队成员的培训和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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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事厅文件黑人发[2006]48号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市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切实做好200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今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7月中旬正式开始启动。
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从8月15日至9月30日(见附件),核准时间从10月15日至11月30日;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必须在12月底前完成.今年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截止到8月31 日,核准的任职资格时间一律从2006年9月1 日算起。
二、为巩固我省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评价手段.今年继续在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系列进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同时,今年我省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和评审相结合试点工作。
上迷系列考试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逐步建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今年除按黑人发[2004]84号文件和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单位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继续试行由用人单位直接聘任外,还将在省农科院的研究、农业和实验三个系列和省社科院的研究系列实行由用人单位直接聘任制度(实施方案另发)。
已实行直接聘任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探讨和研究符合各自实际的岗位设置办法,切实做好聘任后的管理工作。
四、“绿色通道”政策是为做出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开辟的。
为此,各地、各部门必须从严掌握,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推荐.绝不能迁就照顾。
另外,今年申报中级职称人员仍不执行“绿色通道”政策。
五、为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专利的研制与开发、专利项目保护和转化,努力营造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报据我省实际,从今年起,将专业技术人员所获专利纳入全省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
各单位要对此项工作高度t视.认真组织实旅。
具体规定按黑人发[2006]41号文件执行.六、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有关政策,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好务,我省今年将进一步加强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支农服务工作的管理.对符合支农条件的人员在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必须达到规定的支农时间方可申报。
申报评审和核准时,要向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和省人事厅提交《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支农工作考核手册》。
具体要求按黑卫人发[2006〕172号文件执行。
七、根据《关于2006年度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有关通知)(国人厅发【2006]14号)文件精神,从今年起,二、三级日语、法语翻译专业资格(水平)笔译、口译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我省不再进行翻译系列日语、法语的翻译、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其它语种按原办法组织评审。
八、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下岗再就业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只要有聘用单位,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均实行属地化管理。
其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职称申报渠道,由用人单位推荐,自主择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有关申报程序上报。
九、有关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知识的要求,今年仍按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办理。
今年全国外语通用标准和省外语通用标准及计算机知识合格标准将另行通知。
十、为了增强职称工作透明度,保证评审质量.各基层单位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过程中,要认真执行“五公开、一展示、一答辫”推荐程序。
“五公开”指:职称有关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聘任岗位公开、评审结果公开;“一展示”指: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在单位进行展示;“一答辫”指:单位组织申报人员进行答辫.没有履行上述程序的推荐结果无效。
十一、鉴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复审登记已停止,为此,各基层单位、主管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在资格审查时要严格把关、认真审验申报人员书,严防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同时,各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结束后应及时将评审未通过人员原因及时反馈给各地、各部门,以便专业技术人员及时了解。
另外,对每年度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及平时有关政策的咨询,各地、各部门要对咨询者按相关规定热心解答,不可相互推诿,对来信来访要认真调查核实,限期处理。
十二、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各地、各部门要把农民职称的评审工作与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一样纳入日程,加强管理,切实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要坚持重实际操作能力、重效益、重贡献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评价方式与方法;要采取相应措施,增强职称评审工作吸引力,切实发挥好农村人才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
十三、对于企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继续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具体规定仍按黑人字「1994」8号文件执行.十四、中直单位“委托评审”“绿色通道”和“支教”材料报省人事厅职称处的审查时间截止到8月10日.联系人:英,:82628685,82650427.十五、过去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67号为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政策,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7月开始启动。
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为8月至10月;中级职称评审时间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时间由各地、各部门和直接聘任单位自行安排。
高、中级职称核准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
二、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实行考试的系列(专业),截止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任职资格核准时间为9月1日。
三、高级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应在评审前3天上报评审方案和拟评审人员名册,评审结束后3天上报如下材料:(一)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报告;(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人员名册;(三)参评人员信息数据盘;(四)《评审表》主表一份(附外语、计算机和专业考试成绩单);(五)外语、计算机免试佐证材料及《审查表》;(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证书》或相应佐证材料;(七)《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指后取得学历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人员);(八)国家考试系列(专业)的书和《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九)学历破格人员学历证书和《审查表》;(十)同级改职和流动人员《审查表》;(十一)高级职称核准费缴费证明等。
四、上报《申报享受研究员级待遇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资格审查表》时间截止到8月31日;申报“绿色通道”材料时间截止到8月15日。
五、将物流专业纳入职称评价体系。
物流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省直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建;市(地)物流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
物流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标准另行印发。
六、法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改由省卫生厅负责组建;授权省卫生厅组建护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原西医评审委员会临床护理和护理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医学科学研究专业、畜产品工程专业、地方铁路工程专业分别纳入自然科学研究、农业和交通评审委员会;公证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增设正高级职称评审权限。
七、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性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从事科技研发和科技管理的人员均可申报相应职称,由省自然科学研究评审委员会负责上述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八、中直单位或外省委托我省评审高级职称人员,需由具备高级职称评审、核准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向我厅出具正式委托函,医学.全在.线.med126.申报人员材料经我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参加评审,否则评审委员会不得受理。
对委托我省评审人员,执行我省现行的评审政策、标准。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向委托部门书面反馈评审结果。
按照管理权限,我厅对委托评审通过人员不履行核准程序,不发放任职书。
确需委托我省办理书的,需由其主管部门提供核准文件并出具办理书委托函。
我省委托国家或外省评审高级职称人员,需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我厅审查后,由我厅向相关部门出具委托函,未经委托的评审结果无效。
评审通过人员,由我厅履行核准程序,办理书。
九、在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流动人员,已与聘用单位签订正式合同,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评审条件的,可申报相应职称。
人事档案在人才中心(服务局)存放一年以上或取得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一年以上暂居证明的,可由其档案存放的人才中心(服务局)或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报。
十、符合职称评审政策和评审条件的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在人才中心(服务局)管理的,通过人才中心(服务局)申报;人事档案不在人才中心(服务局)管理的,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十一、由机关调到企事业单位并在新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符合《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的条件,可按下列规定申报或确定相应职称:(一)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含在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下同),可申报副高级职称;(二)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可申报中级职称;(三)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中专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确定助级职称。
申报的系列(专业)对学历要求较低的,学历可依照《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适当降低,但累计从事工作年限须符合评审标准规定的总的年限要求。
申报系列(专业)有学位、执业资格要求或实行考评结合评价方式的,需具备相应学位、执业资格或考试合格后方可申报。
申报国家考试系列(专业)职称的,初、中级职称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高级职称需在考取中级职称后方可申报。
所学专业需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否则应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
十二、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医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并取得中级任职资格满5年,从事中医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并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满5年,视为具备规定学历,可申报上一级职称。
十三、通过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职称的人员,在单位聘任之前,除符合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外,均应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并达到规定标准。
十四、按照“看实绩、重实效”的精神,对业绩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确有专长并获得业专家认可的,尤其工作在农林牧渔等基层一线的优秀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等条件限制,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十五、申请同级改职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在新的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具备拟改任职称的任职标准和条件。
申报人员应填写《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评审委员会。